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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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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处置方案

餐厨垃圾处置方案范文第1篇

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xx市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xx市‘垃圾革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及《关于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秋雷”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xx执〔xx〕xx

号)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含建筑渣土、装修垃圾、拆迁垃圾等)、生活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秩序,全面解决好当前生活垃圾乱扔乱放、治理滞后等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处置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力量开展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有效管控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规范收集、中转和运输环节,实施全程许可控制;严厉打击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净化清运市场,促进建筑渣土、装修垃圾平衡消纳,全面提升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有效解决城乡生活垃圾违规堆放、量大面广、脏乱恶臭等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城乡环境整洁有序、生态宜居,普遍增强城乡居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整治时间

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

三、整治内容

1.

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

1、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行。严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关,严肃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监管,严肃查处未按规定线路运输、未在指定消纳场地消纳等违法行为。

2、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进出口检查力度,完善专人冲洗进出车辆措施,及时清扫现场出入口的主要道路,禁止带泥上路,确保净车离场;妥善处置建筑工地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未经沉淀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排入排水设施或渠系;及时清运施工现场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建筑垃圾,临时堆置应密闭存放或进行覆盖;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堆放的零星废弃物以围栏隔离;严肃查处在施工现场乱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的违法行为。

3、加大工程运输车辆路面执法力度。针对建筑垃圾偷倒乱倒、严重影响市容的情况,进一步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抛撒滴漏、

带泥上路、随意偷倒乱倒等各类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2.

生活垃圾处置提升专项行动

3.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未按要求分类投放各生活垃圾的分类单位,以及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投放管理责任人;严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为,对负有垃圾处置责任的单位未签订协议或者未核实最终贮存、处置、利用情况的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4.

加强餐厨垃圾监管。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餐厨垃圾分类存放,严肃查处随意排放餐厨垃圾和不按规定设置使用环保环卫设施的行为;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规定与收运单位签订作业合同,严肃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的违法行为,加大餐厨垃圾流入生猪养殖场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严格监督收运处置单位按标准规范分类收运处置餐厨垃圾,严肃查处不按规范标准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

5.

城区卫生死角清零专项整治行动

1.

深入排查,加强源头管控。加大背街小巷环境卫生和陈年垃圾的清运处置力度,消除卫生死角,进一步查处影响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按照分类、利用、环保、规范的要求,积极做好装修垃圾分拣利用、规范运输、依法消纳等处置政策宣传,加大装修垃圾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擅自将装修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擅自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装修垃圾等违法行为。

2、创新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利用非现场执法模式工作优势,充分发挥智慧城管系统、天网工程等平台拓宽取证渠道的作用,创新科技+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力,对辖区内卫生死角逐一处置到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四、行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协同。开展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整治是规范工程运输市场、解决市容顽症、营造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各中队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责任、分解任务、扎实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建立健全协调合作机制,加强沟通、紧密协同,合力解决整治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整治工作效率。

(二)依法整治,文明执法。要按照“宣传教育在先、执法查处在后”的文明执法要求,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自由裁量标准,做到既严格执

餐厨垃圾处置方案范文第2篇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市房地资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

(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

(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分类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八条(产生申报)

新建住宅区以及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第九条(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的收运单位。船舶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发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收运作业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由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收运。

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的,自行收运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十条(收运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有分类收集功能的收集工具;

(三)有全密闭、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的运输工具;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固定的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一条(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收运生活垃圾;

(二)对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并及时清扫,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收运生活垃圾的专用密闭的车辆、船舶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和外观整洁;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二条(中转站)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条(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向中标单位核发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处置作业服务期限、处置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处置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规划,并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应当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其中,卫生填埋场还应当有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

(八)有污染物达标排放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单位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具体时间和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物价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卫部门在起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标准方案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结果。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部门。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报告,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任意丢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被调查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发现现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实施情况;

(二)符合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理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评议结束后,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评议结果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五条(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连续两年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作业服务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组织其他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作业服务协议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招标。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48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收运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其他规定)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和管理,按照《*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和管理,按照《*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餐厨垃圾处置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总平面布置,固体废物,循环经济园区

Abstract: in this paper recycling economic principle as the foundation, with the solid waste treatment based on present situation, this paper introduces how to use the circular economic theory, combined with the natural condition, logistics conditions and all kinds of solid waste treatment plant concrete, the total plane design. Paper around the design idea, first the park pollution control distribution; And then all pollution control internal surface decorate; After considering the functional partition and topography, the road network, pay attention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Finally,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general layout, the network, turkmen, vertical, pipelines, etc, the rationality of the design, choosing the optimum scheme to achieve unified planning, rational layout, economic security requirements, and the use of a belt and local wind characteristics, adjust the layout, minimal impact to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and strive to design a neat, comfortable, a rhythm solid waste park general layout.

Keywords: general layout, solid waste, circular economy park

中图分类号: X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固废园区的总图场地特点分析

固废园区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类型,具有场地适应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场地占地大、交通运输复杂、运输方式因工业种类各异、项目建设周期较长的特点;又根据处理垃圾的特点(气味浓重、原料腐蚀性大、防污染标准高等),各设施除了要满足工艺布局的合理性之外,总图布置还要通过分析总图要素的特点,最大限度控制污染程度。另外,对于医疗垃圾、粪便处理、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电子垃圾处理厂等这些都应该布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位置,因而大多固废园区布置,都在坡地或山区等不宜居住的位置。这样就存在地形起伏较大,建筑布置受到限制,道路布置也受限制,需要处理高差问题,土方量较大,支挡构筑物较多,工程量较大的问题。

二、固废园区总图布置方法

总图专业是一个人人可以有问题的专业——业主、设计院领导、其他专业同事、施工队等等,那么这就要求我们总图设计人员每画一笔,每一个建筑单体的位置、每条道路要素的确定等都要有理有据,不可凭空而来。也就是说,比如业主要修改某一建筑单体的位置,总图设计人员要说出为什么要放在这里,有什么好处,说服业主,让业主理解设计人员这样布置是有理由的,是综合考虑过的。

我们知道总图是项目前期和业主交流最频繁的专业,那么前期如果反复修改(5次以上),业主就会对我们的设计水平有个疑问,这样对后期其他专业介入不经意间设置了障碍。因此,固废园区总图设计首先要做到的是有理有据!

通过对已建成固废园区的总平面布置优劣势分析和场地特点的总结,我们就可以“去其糟粕,留其精华”的对固废园区做出现阶段较合理的总平面布置了。下面将开始总结总图布置的方法和步骤:

1、园区单项处理设施的确定

完整的固废园区应该包括以下设施: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医疗垃圾焚烧厂、飞灰固化厂、污泥处置厂、炉渣及建筑垃圾制砖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粪便处置厂、渗沥液处理厂、电子垃圾处置中心、光伏发电厂、填埋气体发电厂、生活垃圾综合处置技术预留基地、环卫设施(环卫停车厂等)、园区综合服务中心。对以上设施的工艺流程关系见图3-1:

图3-1固废园区污染区工艺循环关系图

2、各设施布置的方法

通过关系图我们知道,生活垃圾可以直接进填埋场或进焚烧厂进行焚烧,焚烧之后的余热要供污泥处理厂和餐厨垃圾发酵制肥料,而产出的炉渣、飞灰要和建筑垃圾结合起来制砖,而产生的沼气要进行收集再利用。最后没有利用价值的残渣进填埋场进行填埋。对于电子垃圾要单独处理,处理时产生的废水汇入填埋场调节池,一起由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的中水进行园区绿化浇灌和道路降尘等。

(1)污染区总平面布置方法

首先,我们知道填埋场是需要库容的,最好选择在天然沟谷处,这样填埋场的位置基本可以确定。其次,焚烧厂占地是除填埋场之外,最大的用地面积,因而在填埋场确定位置之后,就要选择焚烧场的位置了。从关系图中得之焚烧厂和其他小厂也存在原料和热能供应关系,那么在布置焚烧厂的同时,也要考虑这些附属小厂的位置。一般的情况下,填埋场占用了沟谷,沟顶都会有一部分位置可以利用,尽量布置在红线边缘,再根据风玫瑰图,将焚烧厂布置在填埋场最小风频风向的下风侧,最好也能满足焚烧厂纵轴能平行于常年最大风频风向或有小夹角,这主要是为了避免穿堂风增加焚烧炉的热损失。同时除了大气气候对其的影响之外,也要考虑到焚烧厂有烟气产生,注意地形地貌等因素造成的局部地方风对布置的影响。比如,XX市的焚烧厂,处于静风率较高且伴有逆温层的群山封闭的盆地,该厂产生的烟气基本排不出来,之后总图专业把污染厂集中布置并与清洁区加大间距,中间大面积绿化隔离带处理,要求工艺专业做了烟气口加高的措施。再次,要求餐厨和粪便处理厂最好布置在一起,因为二者气味和处理工艺类似,也可以一起做绿化隔离。污水处理厂要离调节池和餐厨近一点,因为餐厨和填埋场是主要产生污水的地方,可以减少各种管线的使用长度。另外,对外交通较多的工厂要尽量与进场道路相邻(焚烧和填埋可以考虑尽量外移),处理量较少的工厂(比如医疗、餐厨、粪便等)可以内移。

(2)洁净区总平面布置方法

洁净区指综合管理中心,包括宣教中心、园区办公服务中心、环卫车辆停车场、固废试验中心、食堂、职工宿舍楼等。

洁净区的布置首先应与污染区分成两片区,中间用高大的抗污染常绿树种隔离布置;其次洁净区应布置在最小风频方向的下风侧,尽量远离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焚烧厂和医疗垃圾处理厂。再次,本区布置最好加强景观绿化布置,因为周边环境问题,此处又是整个园区员工下班后的主要活动场所,所以景观绿化做不好,会影响整个园区的形象。

(3)两区布置的共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不论是否是污染区,为了利于自然通风、改善工作条件,在平面布置上,除焚烧厂外, 均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布置时要考虑到土方工程量、竖向布置、管线等情况。不能一味的满足平面要求而忽略了竖向设计,致使大面积开挖土方,造成山体稳定性下降,道路护坡工程颇大等不经济情况。

考虑到要预留发展空间的问题,对于焚烧厂,填埋场这类大型设施,最好在其附近备好二期发展用地。而对于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小型设施,直接在厂房内留有一条到两条生产线即可,生产线未上之前,厂房内空间可做临时物料堆放区使用。

结论

总平面布置是一门技术性、经济性都很强的综合性学科,涉及的知识面广,联系的部门和专业多,遇到的矛盾错综复杂。这就要求总图设计人员在总平面布置时,综合分析,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多方案比较,择优选用。

参考文献

[] 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5-2006

[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雷明 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第5页

餐厨垃圾处置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生活垃圾;物联网;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 X79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08-134-03

Abstract:In order to intelligently manage the rural household garbage in Quanjiao County of Anhui Province,we combine the GPS navigation,GIS technology,and the internet of things to realize the informatization of the process of rural garbage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In this paper,we design a rural household garbage collection system using the technology of the internet of things. Our system will automatically activate the alarm when the garbage containers are full at the collection station and will also provide an optimal driven route for the garbage truck. We can also monitor the garbage truck and the workers in real time through this system. The proposed design scheme provides a way to realize the informatization and intelligentialization of the whole procedure of rural household waste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Key words:Rural living garbage; Internet of things;Informatization

近些年来,基于生活垃圾对人们日常生活、生产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各级政府开始高度重视生活垃圾的管理问题,全国各地大中城市陆续兴建了一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陆续出台一些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措施,开始对城市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迅速得到了提高,城市生活环境得到了大大改善[1]。但是,当前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关注却远远不够,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还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农村“脏、乱、差”的现象普遍存在,很多村庄甚至出现了“垃圾围村”的现状[2]。

很多农村没有指定的垃圾堆放场所、专门的垃圾处理处置系统,农村生活垃圾随意倾倒于村前屋后的沟道、街道两旁,并且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方式也仅依靠焚烧、掩埋、堆积等简单的措施,这样容易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大气、土壤、地表、地下水体等进入生态系统,形成化学物质型污染,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而且加大了疫情、疾病的传播风险,危害农民身体健康[3]。

为了进一步推动新农村建设,切实解决“三农问题”,2015年6月安徽省住建厅、环保厅、农委联合印发《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3年治理行动方案》。根据这一行动方案,全椒县率先组织开展了“向垃圾宣战”活动,采取PPP模式,打出“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参与治理”的组合拳,对全县农村垃圾开展全区域一体化治理。全县范围内每2~3户配置一个垃圾收集桶,每村至少配备一个深埋收集站,每镇配1台压缩式运输车,对保洁员收运车、深埋收集站、压缩式运输车全程“数字化、视频化”定位监控、平台管理。

基于全椒县生活垃圾数字化管理平台的建立,本文旨在运用物联网技术来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过程的信息化问题,利用物联网技术的可追溯性、动态性等优点来加强运输过程的信息收集、动态监控能力,提高收运效率[4],从而实现农村生后垃圾的信息化管理,为决策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1 垃圾收运系统概述

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IOT)是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传感器、GPS/北斗系统、二维码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对物品的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5-6]。

本系统旨在利用物联网技术来实现生活垃圾的智能化收运,为深埋收集站配置红外传感器,并通过传感器来监测深埋收集站内生活垃圾的量,当收集站内的生活垃圾量达到收集站容量的80%时,收集站向系统发出满桶预警,系统通过满桶的收集站的位置分布利用GIS系统为运输车辆智能规划行驶路径,从而提高生活垃圾的收运效率,实现收运过程的智能化。该系统的功能覆盖农村生活垃圾从产生到处理或回收利用的全过程,包括为各环节配备的必要设施进行管理、对收运流程进行实时监管以及对工作人员的信息管理等[7-8]。

2 系统模块功能

本收运系统包括基础数据采集模块、基础数据管理模块、车辆调度管理模块以及系统管理模块,如图1所示。

2.1 基础数据采集模块 本系统中所要采集数据主要包括包含深埋收集站的基本信息、车辆的基础信息、车辆在收运过程中的状态、运输人员的基本信息。由于数据是系统正常运作的基础,因此要求数据的采集具有实时性和准确行。将深埋收集站的地理位置、车辆的车牌号以及所归属的管理区域、运输人员的基本信息等写入RFID标签中,并给深埋收集站、运输车辆、运输人员分配相应的RFID标签,并通过读取RFID标签的方式来完成数据的采集[9]。通过GPS定位、摄像装置等来实现车辆的实时监控。

2.2 基础数据管理模块 本模块包括了对深埋收集站的信息管理、运输车辆信息管理、运输人员信息管理和对收运途中的其他相关信息的管理[10]。

2.2.1 深埋收集站的信息管理 深埋收集站作为生活垃圾的起源点,是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化的源头,通过传感器来实现填埋桶的预警功能,当垃圾收集量达到收集桶容积的80%的时候,填埋桶通过无线通信向系统发出满桶预警信息,系统通过判断需要转运垃圾的收集站的位置进行车辆及人员的调度以及车辆收集路线的规划。

2.2.2 运输车辆信息管理 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是动态的,通过GPS对车辆的位置信息进行管理[11],同时通过对车辆行驶速度、油耗、载重等信息的监管来实现对车辆的监管。当车辆不在规定的形式路线行驶时系统会提示管理人员对车辆状态进行查看,以规范运输车辆的管理,减少运输成本。

2.2.3 运输人员的管理 每个运输人员由管理员进行驾驶车辆的分配,在车辆进行调度时,根据运输人员的工作状态来进行人员的调度,当驾驶员在同一天驾驶时间达到设定值时,系统将不会给该工作人员进行任务分派,从而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12]。

2.3 车辆调度管理模块 本模块包括地图信息管理、车辆运输历史路线信息管理、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管理、运输车辆报警信息管理等功能。

2.3.1 地图信息管理 主要包括地图的扩大或缩小的管理,在后期运营中随着填埋式收集桶的增多或减少,地图信息会发生变化,管理人员可在此模块中进行地图的修改[13]。

2.3.2 车辆运输历史路线信息管理 通过对历史路线的查询,可实时掌控运输人员是否按规操作,加强车辆及运输人员的规范性管理,为管理部门提供科学的管理依据。

2.3.3 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管理 清运车的动态管理实现对清运车辆的远程实时监控,需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调度中心向车载终端发出指令,终端会依照指令不间断的传输定位数据给调度中心,经GIS做必要处理后,将车辆的实时位置显示于电子地图上,以达到对车辆的跟踪定位[14-15]。

2.3.4 运输车辆报警信息管理 运输车辆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会向系统发出警报信号,后台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向车辆发出相应的指令,这样有利于车辆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16]。

2.4 系统管理模块 本模块是为了方便后台管理而设计的,工作人员考勤信息管理主要是为了考察工作人员是否按时上下班以及在上班时间是否在自己的工作区域内,以此来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管。上层管理人员可在此模块中对下级管理人员的权限进行设置[17]。

上述系统功能在技术上采用“平台化、组件化”的设计思路,集成并综合利用“3S”(GIS、GPS、RS)、智能手机嵌入式开发、无线视频监控、多源数据交换、物联网、传感网、SCADA等关键技术进行设计开发,形成集多媒体展示、动态交互、无线数据采集、可视化管理、远程监控、智能引导、应急指挥调度、统计查询、决策分析等诸多功能于一体的收运数字监控系统[18-20],为进一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信息化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

3 结语

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智能化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不仅能够对生活垃圾处理的基础数据资料的进行智能化采集、统计、分析保存,还能为生活垃圾处置的综合调度、运行管理、远程监控、辅助决策、处理经费提供可靠可信的依据,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支持,为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提供科技手段,提高垃圾运输处理监管水平和垃圾调度的科学性、合理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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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丹.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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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华,毕贵红,李劲.城市生活垃圾智能管理[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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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徐金龙,朱跃钊,陈红喜,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国际经验、中国问题及优化策略[J].生态经济,2012(05):16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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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Chang N.B.,Chang Y.H.Fuzzy Optimal Operation of Solid Waste Management Systems[C].Japan:Yokohama,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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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张振花,王兴峰,吴世洋,等.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研究进展[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3,31(11):35-39.

[18]傅丽萍.浅谈上海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全程信息化监管设想及建议[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13,6(7):25-28.

餐厨垃圾处置方案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