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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思想品德课是学校德育的主渠道,课堂教学中如何深入贯彻课程的基本理念,实施课程的目标是每一位思想品德教师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在十多年的教学实践中,就思想品德课教学的基本课型做了一些思考和探索。
关键词:思想品德;思考;教学课型
思想品德课教学课型的简单分类及不同类型的思想品德课堂教学的基本特征与主要功能如下:
(一)新课
1.新课是指在课堂四十五分钟有限的时间内通过多种教法与学法,依据特定的课标内容,结合教材和多种课程资源,帮助学生完成相关学习任务,达到一定学习目的的教学活动。
2.基本特征:教学内容是学生之前未接触过或未系统接触过的,新课与新课之间、课内各部分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和递进关系,教与学的行为更强调学生掌握认知规律等。
3.主要功能:帮助学生完成各课的学习任务,达到课标规定的各项学习目的。
(二)情感体验和道德实践课
1.基本特征:教学内容相对集中于道德、伦理、心理健康等;以情感体验、价值引导、道德学习和实践、心理辅导、品质培养等为主要线索和依托;更侧重于培养情感、态度、价值观等等。
2.主要功能:对学生进行良好心理品质和健康人格、高尚道德情操和正确的思想方法的教育,使他们优化性格特征、陶冶情操、提升品格。
(三)知识积累和常识学习课
1.基本特征:教学内容相对集中于法律常识、国情国策等;以一定的专业知识、规则秩序、常识、道理等理论性较强的内容为主要线索和依托;知识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准确性;在知识或常识的基础上实现教学的三维目标等。
2.主要功能: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的教育,帮助学生初步形成适应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需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维权的能力;对学生进行社会发展常识和我国基本国情的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崇高的社会理想,增强社会责任感,立志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复习课的基本分类及各自的特征与功能
1.复习课
(1)基本特征:知识与内容为重复新课所学部分,容量大于新课,更加强调方法与技能,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2)主要功能:帮助学生梳理、综合、归纳总结、拓展迁移所学内容,或延伸训练、提升学生能力,或应对相应的考试。
2.单元复习课
(1)基本特征:复习内容以课或单元为基本范围,知识要点、体系、结构的分析与总结力求详尽、系统,重难点的把握趋向于纵向深入。一般适用于迎接阶段性考试或中招备考中的第一轮
复习。
(2)主要功能:帮助学生归纳总结并掌握一课或一单元的基本知识、核心内容、框架体系等,为相继进行的综合复习、专题复习、模拟训练打下坚实基础。
3.综合复习课
(1)基本特征:复习内容以一个学期、一个学年或几个学年甚至跨学科为基本范围,知识的整合、能力的提高、方法的培养等强调纵向联系与归纳总结。一般适用于期中、期末或中招总复习的第二轮复习阶段。
(2)主要功能:指导学生系统地将某一个或几个学段的一些有关联的知识或内容进行总结、归纳,按照某一主题或线索进行整合,达到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并在考试或解决问题中学会一般的综合法、联系法,能够发散思维、多角度思考问题。
4.时政专题复习课
(1)基本特征:复习的重点不仅仅局限于教材或所学知识,而是重点结合一些国际国内或地方时政及相关重大主题,联系课标及所学知识进行的复习,一般需要以多个专题的方式分散进行。复习的目的是指导学生对时政进行分析理解,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2)主要功能:帮助学生养成关注社会热点、关心国家大事、热心家乡建设等基本品质;培养学生以敏锐的洞察力和独特的视角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应对各种考试,做好应考前的“热身”,体现思想品德课的基本学科特点。
5.专项复习课
(1)基本特征:针对性更强。专项复习一般是在中招备考的第三轮复习中使用,重在就各种题型进行单独训练,也可以是对某些学生普遍有疑y的试题解题方法进行专项指导。
(2)主要功能:以某一个点为切入口,帮助学生突破主观或客观难点,在方法和能力上得以有效提升,属于拔高性训练。
6.模拟测试及讲评课
(1)基本特征:在深入研究学生将要参加考试的试题题型、命题理念及指导思想、原则等的基础上,选取或命制高质量的模拟卷,组织学生进行模拟考试,并通过改卷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通过评讲试卷解决问题的复习方法。突出特点是模拟性、预测性、实用性、拔高性。
(2)主要功能:帮助学生预演考试,及时发现考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前解决;预测考试的趋势、方向,并对学生进行应对方法、策略的有效指导。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课堂教学的基本课型或模式是围绕教学目标确定的,对它的探索和研究是为了更好地提高教学质量,
促进课程改革,但绝不可以此束缚课堂教学,成为教师教和学生学的桎梏,唯有将其灵活地与具体教学内容相结合,才会使教师的教学行为和教学效果锦上添花、画龙点睛。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专业建设;特色专业;特色;内涵特征;外延特征
一、问题的提出
进行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是高校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办出专业特色的重要措施。也是高校通过优化专业设置,提升专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效益和人才竞争力,从而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新形势下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战略手段。国家自2007年以来,已经分7批确立公布了3454个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各省市也建立了省级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如湖南省就分两批确立了293个(包括国家级)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特色专业。特色专业建设作为“质量工程”中的重要项目已经越来越受到各高校的重视。
关于什么是特色专业,《关于加强“质量工程”本科特色专业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明确指出:“特色专业是指充分体现学校办学定位,在教育目标、师资队伍、课程体系、教学条件和培养质量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办学水平和鲜明的办学特色,获得社会认同并具有较高社会声誉的专业。特色专业是经过长期建设形成的,是学校办学优势和办学特色的集中体现。”
显然,要深入准确地把握好这一定义,就必须把握好“特色专业”中的“特色”所具有的内在规定性,即它的基本特征。
随着特色专业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对于“特色专业”中的“特色”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已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探讨。如有从根据“特色”的典籍解释“事物所表现的独特的色彩、风格等”出发指出:“特色专业应当……具有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等特征。”这应该只是概括性的通常意义上的理解,有其定性上的道理。
更深入的探讨是从“特色”本身的含义出发加以认识。如刘彬让认为高等学校特色专业的特色包含了5个方面的内容:(1)独特性,(2)统一性,(3)先进性,(4)科学性,(5)稳定性[6]口牛国庆、王海娟认为高等学校的特色专业一般具有以下6个基本特征:(1)独创性,(2)一般性,(3)先进性,(4)科学性,(5)稳定性,(6)发展性。
我们之所以说这些探讨都是从“特色”本身的含义出发的,可以从他们对这些特征的阐释中看出。所谓独特性或独创性是指“独具特性的个性风貌”或“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统一性或一般性是指“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先进性是指“特色是事物独特性、杰出性的体现”。科学性是指“形成的较为科学、完整、系统的办学思想和管理经验”。稳定性是指“标志着教育个性的定型和成就”。发展性是指“特色具有时代的特征,特色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严格地说,除科学性、稳定性的阐释涉及到“办学思想”、“教育个性”外,基本上都是根据“特色”的基本含义或一般特征来阐述的,换言之,是着眼于“特色”的共性的。我们完全可以设想:这些特征在阐述其他事物的特色时也适用。
上述认识对于把握特色专业中的“特色”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我们认为只从“特色”本身的含义出发认识“特色专业”色的基本特征是不够的。应该结合“专业”,从另一个角度深入把握“特色专业”色的基本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说,这种把握对于特色专业建设在实践中切实落实更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消除一些在特色专业建设中的一些偏误认识,才能真正引导人们在特色专业建设中结合具体专业将特色项目建设得到落实。
二、从专业出发,认识特色专业中“特色”的内涵特征
应该说,上述人们认识到的特色专业的特色具有的诸特征,就是主要从“特色”本身的含义出发认识到的内涵特征。如果我们从特色专业的“专业”的角度来认识,我们会发现特色专业中的“特色”还具有另外两个基本的内涵特征。
1.认识特色专业中“特色”的教育实践性特征,与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区别开来
特色专业色的“教育性实践”在教育部《意见》中关于“特色专业”的定义中得到了充分的揭示,即包含着办学定位、办学水平、办学优势、办学特色等“办学”的教育行业特点,包含教育目标、师资队伍、课程体系、教学条件和培养质量等教育构成要素。这就告诉我们,特色专业中的特色是指教育活动的特色,一切非教育活动的特色是不在其中的。
认识到这一点,对我们进行特色专业的特色项目建设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从这点出发,高校教师平时所担负的科研工作,即使非常具有特色和成就,如果不注意将其与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转化为学生的知识和能力,也是不能作为特色专业的特色的。
如汉语言文学专业,专业中有的教师对某一个文学或语言的现象或规律有颇深入的研究,甚至很有成就和影响,形成科学研究的亮点。但是如果这种成就只是停留在科学研究上,而没有化为培养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不能算是该专业的特色。
只有那些转化为培养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科学研究和研究成果才能成为特色专业的特色项目。这样有利于消除特色专业建设中的一些误解或错误的做法:将那些根本看不到为培养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个人或集体的科研成果作为特色项目建设或参与验收。
2.认识特色专业中“特色”的专业培养性特征,与高等学校中的学科建设区别开来
特色专业色的“专业培养性”是指特色专业色应该是指该专业所具有的根据社会专业分工需要培养人才的特色,反映出该专业门类的特点。而不等于这个专业所包含的某一个学科门类所具有的优势或特色。
我们知道,在我国高等教育中,专业与学科虽有一定的联系,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学者将它们之间的区别概括为:(1)学科是指对知识的分类,而专业则指课程的一种组织形式。(2)学科的构成元素是知识单元,而专业的构成元素则是课程。(3)学科发展的核心是科研,专业发展的核心是教学。(4)学科发展的动力是多元的,主要来自于学者的好奇心和社会需求,而专业发展的动力则是一元的,仅仅来自于社会需求。(5)学科的形成主要表现为学科知识体系的成熟与完善,而专业的设置则主要取决于办学者对该专业人才社会需求的价值判断。(6)学科主要用于研究生以上的专门教育,而专业主要用于本科生以下的专门教育。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学科与专业在概念的内涵、结构元素、发展过程来、发展动力、形成过程、人才培养的功都有着区别。此外,学科与专业所追求的目标也是不同的:学科发展的目标是知识的发现和创新,专业的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各级各类专门人才。正是这种区别,在国家教育部对学科和专业的设置也才不相同。以文学
门类的学科和专业的设置为例:
当然,我们也知道,学科和专业两者并存又是高校的一种特有现象,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专业是学科承担人才培养职能的基地,学科是专业发展的基础。一所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如何,取决于其学科、专业水平。正因为如此,学科和专业经常容易为人们所混淆,专业往往被人们等同于二级学科。
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目前,在对专业特色的认识中,就不乏将专业中的某一学科的优势作为专业的特色看待,将把某一学科建设为强势学科看成是某一专业的特色建设。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对专业特色的混淆和误解。这种误解,也正是由于没有把握好特色专业色的“专业培养性”内涵特征所导致的。
三、从专业出发,认识特色专业中“特色”的外延特征
如果我们要明确特色专业色的外延,就是在明确这一专业到底具有哪些特色。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目前人们大多还只是在探讨“特色专业建设内容”中有所涉及,如有的学者将特色专业建设内容概括为10个方面:(1)办学理念和专业建设观念的更新。(2)建立明确的培养目标和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4)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配备。(5)课程和教材建设。(6)教学管理。(7)充分利用校外教学资源。(8)充分保护和发展学生的个性。(9)营造良好的特色专业培育环境。严格地说,这些“建设内容”并不完全是特色专业色的内容,不少只是特色专业建设的条件或措施。
我们认为,真正反映特色专业色内容的应该是一个专业围绕具有特色的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置的那些具有特色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课程或活动,即具有特色的教学项目。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特色专业和专业特色建设的效果最终体现在特色人才培养上,需要通过将学校的办学特色核心要素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有效的组织实施来实现,有特色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是最终落脚点。”
这一认识是我们观察特色专业中“特色”的外延特征的起点。当我们观察一个特色专业在围绕具有特色的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置的具有特色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课程或活动时,就不难发现,这些特色内容(项目)就有“项目多样性”和“层级系统性”的外延特征。
1.认识特色专业中“特色”的项目多样性,有利于拓展创立专业中的特色项目
特色专业中的特色具有“项目多样性”,是指凡是围绕专业的所设置的课程和进行的教育教学活动都可以形成优势和特色,而不是像有的人那样因过分强调特色的特殊性而认为特色是唯一的。我们注意到,同时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特色专业的同一名称的专业不少,如果只强调专业特点的唯一规定性,那么至少会造成这些专业的特色面目一样而无特色可言。所以,专业特色应该是那些反映既定学校的既定专业在长期办学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具有特点的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沉淀。
以汉语言文学(师范)专业为例,在这个专业中开设的有特色的课程和所进行的有特色的教育教学活动都可以形成一个一个的特色。如扩展和延伸学生汉语言文学素养的系列选修课的开设、结合社会需要的应用性课程的设置、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研究性学习活动的开展、培养学生文学素养的多彩多姿的文学社团指导活动的开展、增强学生教师基本能力的“教师基本技能课程”的开设、对传统的教育教学实习的加强和改革、要求学生背诵诗文和发表文章以及说一口流利的普通话和写一手漂亮的“三笔字”的基本素养养成的活动开展、结合社会调查进行毕业论文写作的改革等等,都可以成为该专业的特色。
对特色专业中的特色具有“项目多样性”的外延特征的认识,有利于促进特色专业建设中有计划地切实加强特色建设的教育教学活动,将专业特色建设贯彻到具体的课程设置的改革和创新以及教育教学活动的开拓中去,而不只是将特色专业的特色建设停留在计划和人为的理论设定上。有利于让该专业中各个学科、各个教研室、各位教师在教育教学的各门课程、各个环节上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专业的总的特色去坚持不懈地拓展创新具有特色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开展具有特色的教育教学活动。从而真正促进整个特色专业的建设,因为只有这些落在实处的教育教学活动才能真正孕育出一个专业的特色来。从这一点出发我们认为特色专业色具有开放性,甚至创造性。
2.认识特色专业中“特色”的层级系统性,有利于构建特色专业中的特色项目系统
特色专业色的“层级系统性”是指特色专业中的各种特色必须紧紧围绕和体现专业共性、围绕教育和教学活动而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而且这一系统在“特色”上是有层级划分的。通常这一系统包括两个层级。上层为总体特色(“定性特色”或“内涵特色”),反映特定专业的总体上的特色。下层为具体特色(“定量特色”或“外延特色”),表现为围绕总体特色设置的一个一个具体的特色项目。
对特色专业中的特色具有“层级系统性”的外延特征的认识,有利于对特色专业中的特色的整体把握,构建鲜明的专业特色体系。有利于有计划地明确落实具体的特色项目,开展建设活动,促进整个特色专业的建设。以汉语言文学(师范)专业为例,以上“项目多样性”中所述的在教育教学活动所形成的优势和特色项目,应该是围绕和体现该专业总的特色而形成以下的层级系统。
专业 总体特色.(定性、内涵特色)具体特色(定量、外延特色)
关键词:山水城市;现代山水城市;概念与内涵;基本特征;规划建设基本对策
Based on the re-interpretation of the urban planning point of view on the Landscape City
CUI Hai-jieLI Bao-min
Anhui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Abstract: Chinese development model of urban space - the concept and connotation of urban landscape,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are more in line with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as well as the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 and meaning of the urban landscape,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practice of urban planning for this part of the Chinese cultural traditions limited and combing new building of the basic countermeasures suggestions conducive to the practice of urban planning construction of the modern landscape urban planning.
Keywords: Landscape Cities; Modern Landscape cities; Meaning of concept and connotation; Basic characteristics;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basic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对于山水城市的认识和理解
1. 产生背景
城市化带来的繁荣不仅是给人们带来前途与鼓舞的一面,还有令人感到忧虑和茫然的一面。人们开始探索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创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同时又使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新方法。
在这种背景下,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态理念成为城市建设和规划的理论蓝本和重要原则。相关研究日渐增多,“田园城市”、“花园城市”、 “园林城市”、“森林城市”、“绿色城市”、“生态城市”包括中国学者提出的“山水城市”等一系列的今日理想城市模式被提出。
1898年,英国人埃比尼泽·霍华德(Ebenezer Howard)提出了田园城市也称花园城市(Garden City)的概念。
1962年,“森林城市”这一名词是美国肯尼迪政府在户外娱乐资源调查中首先使用,泛指一般意义上的城市范围内的所有树木。
1984年,生态城市的概念由O.Yanitsky首次提出,目的实现可持续的城市生态发展。
1990年,D•Gordon的《绿色城市》(GreenCity)追求的是一种由生态美学指导的城市。
1990年“山水城市”这一概念由我国杰出科学家钱学森最早提出。
2. 概念与内涵
这里的“山水”是一个概念性的词语,涵盖“自然”之意。山水城市是人与自然,即社会和自然和谐的城市。是在现代城市理论和实践发展上的基础上,以特定的地理环境条件为基础,营造城市中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处,具有地方特色和中国风格,最佳居住环境的中国艺术城市空间。这是一种更符合中国城市生态特征的生态城市建设和发展模式。
内涵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它是花园式的城市。其次它是生态城市。第三它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
3. 基本特征:
a.生态学哲理
“山水城市”是从生态角度考虑城市问题,把城市作为一个大园林来建设,使城市成为公园,反映了城市与自然的全新关系,其中包含着深刻的生态学哲理和保护自然的意识。
b.中国文化特色
在传统思想中,山水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而且具有文化属性。与山水相关的诗词、园林、绘画以及风水学等为代表的山水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部分。它表现了万物有灵的自然崇拜世界观和通过移情作用达成的比德山水美学思想。
c.自我整合能力
可持续发展理念要求将工业社会原文化体系与新时代相应的文化因素整合,尤其是东方尊重自然,比德的文化因素。中国山水文化在文化的自我审视与整合能力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4. 缺失:
山水城市的研究以钱学森先生的《论宏观建筑与微观建筑》与汪德华先生的《中国山水文化与城市规划》为代表。
但是研究大都是透过宏观的视角,来探寻普遍的规律,缺乏对实际建设的考虑,更多的停留在理论层面上,要将其运用于实践中,还有较长的路要走。作为城市规划行业的一名成员,有必要从城市规划角度对山水城市进行重新诠释,使其具有具体的建设指导意义。
二、基于城市规划角度的山水城市
1. 产生背景
根据统计,山地约占中国土地面积的33%,丘陵10%,高原26%,盆地19%,平原12%。把低山丘陵、各种高大山脉和起伏不平的高原都包括在内,山区面积要占中国土地总面积超过2/3。山区面积广大,且山水融为一体。长江、黄河、珠江和黑龙江诸大河流,在辽阔的大地上奔流。如此丰富的山水自然要素对中国自然形态的形成与塑造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古人在构城理论中指出“依山者甚多,亦须有水可通舟楫,而后可建”。《管子》书中写道:“凡立国者,非于大山之下,必于广川之上,高毋近旱,而水用足;下毋近水,而沟防省。”由此可见,自古以来任何城市都具有自身独特的城市山水骨架。
因此山水城市作为一种中国城市空间的发展策略势在必行,基于城市规划角度对山水城市的概念与内涵、基本特征进行新的限定和梳理,提出建议性对策指导城市规划建设,更符合中国城市生态特征。
2. 概念与内涵
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有属性和本质属性”,在“逻辑学上指一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总和,也就是概念的内容”。
所说的“山水”实指自然界中的山与河流,这与钱学森构想中的“山水”有所不同。这样有利于山水城市关于建设指导的进一步探讨。
总之,将具有自然山水要素即自然界中的山与河流的这类城市称为山水城市。山水城市是指城市空间与山水结合,因地就势,达到人与自然高度和谐有机的一种空间形态的人类聚居地,同时注重对传统自然山水美学形态和美学意境的研究。
内容提要: 目前我国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特征的争论,其核心就是没有明确在何种意义上讨论犯罪特征问题。从刑法学研究类型的角度分析,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特征的研究包括面向立法的研究和面向司法的研究,面向立法的刑法学研究认为犯罪的特征是应受刑法惩罚的社会危害性,面向司法的刑法学研究认为犯罪的特征是刑事违法性。
一、刑法学研究的类型划分
如果将刑法学研究与刑法的运行过程相联系,并且以此为标准来进行划分的话,刑法学研究可以分为面向立法的刑法学研究和面向司法的刑法学研究。
所谓面向立法的刑法研究是以刑事立法为最终目标的研究,包括事实判断、价值判断、解释选择和立法技术等问题。其中事实判断问题,意在揭示生活世界中存在哪些类型的利益关系、以往对于这些利益关系进行协调的手段是什么、其绩效如何;价值判断问题,意在以讨论事实判断问题得出结论为前提,依据特定的价值取向,决定生活世界的哪些类型的利益关系适合采用刑法手段进行协调,并依据特定的价值取向对相应的利益关系做出妥当的安排;解释选择问题,意在用刑法语言将价值判断的结论及其附属因素表述出来,完成从“生活世界”向“刑法世界”的转换,为刑法的成文化开辟道路;立法技术问题则是讨论在刑法成文化过程中,如何在一部法典或一部专门法律中,妥善容纳价值判断的结论。
所谓面向司法的刑法研究就是以司法适用为最终目标的研究,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落实法典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主要是指司法技术问题,即主要讨论裁判者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如何妥当地认定案件事实以及如何妥当理解、转述立法者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判断及在必要时填充法律漏洞,并进一步评价行为的问题①。
同一事物,从不同的视角来观察就会呈现不同的样相。对于犯罪的特征而言,从面向立法和面向司法的角度来观察,它的表现也是不同的。
如果从面向立法的角度来看,它是以立法为最终目标,揭示某行为需要通过刑罚规制所进行的研究。也就是说,它是为了将可以规定在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与其他具有社会化危害性的行为区别开来,结合立法过程,对犯罪的特征所进行揭示。揭示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首先,犯罪的特征应该表现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该通过刑法来规制,也就是对于刑事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确定主要是通过事实判断问题的研究,揭示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其次,对于该行为是否应该通过刑法规制的确定主要通过价值判断问题的研究,以事实判断的结果为前提,在一定价值取向的指导下,决定该行为是否必须通过刑法规制,也就是确定该行为是否应该通过刑罚处罚或者说是否具有刑罚惩罚性的问题。结合这两个方面的研究,在面向立法的研究中,犯罪的特征是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
如果从面向司法的角度来看,它主要是为了司法适用,将落实在立法当中的价值判断结论通过法律解释揭示出来,也就是为了能够将犯罪行为与其他的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基于这个目的,就应该结合刑法的司法适用过程来揭示犯罪的特征,说到底就是揭示犯罪行的刑事违法性。而对于犯罪行为的违法性来说,它需要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来确定:首先,需要从形式上考察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法条有关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如果符合则具有形式的违法性;其次,需要从实质上考察行为是否具有阻却违法性的事由,确定行为在实质上是否具有违法性。结合这两个方面的研究,在面向司法的研究中,犯罪的特征是刑事违法性。
二、有关犯罪特征的不同观点
在中国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即我国刑法学中的通说观点,认为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第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是犯罪的实质的内容。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这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是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之一。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这是犯罪前两个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也是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之一[1](P382)。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的特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犯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在于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即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而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这样严重的程度。所以,只有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才能说明犯罪的根本特征,才能用以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同时,认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创始人的犯罪观的。正因为只有认清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才能从社会危害性的质与量的统一上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因而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第二,犯罪的法律特征即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指行为违反刑法规范,也可以说是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2](P16-17)。
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法律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立法机关认为,行为对合法权益的侵犯性已经达到了需要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处理的程度,使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已不足以保护合法权益。刑事违法性,或者称刑法禁止性,即犯罪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②。
第四种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应是“应受刑罚惩罚性”③。
第五种观点认为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语境下,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刑事违法性④。
三、对各种观点的分析
我国有关犯罪特征的各种观点中,除了第四、五种观点认为犯罪的特征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和刑事违法性的一特征说,其他其种观点都采取犯罪多特征说,其中如通说的观点认为:在这三个特征中,相比较而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特征,居于重要地位,是第一位的。因为从逻辑和时间顺序上讲,先得有行为危害社会,而后才有对这种行为的法律评价,有这种评价,才谈得上负刑事责任。从构成犯罪来讲,也先得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什么也谈不上。这样,在三特征的关系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成了犯罪行为的第一位的特征,刑事违法性则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应受刑罚惩罚性则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法律后果。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具有前置意义。所以,从犯罪三特征的关系上讲,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最基本特征的地位[1](P394)。首先,所谓特征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主要因素,该观点是将犯罪的不同侧面的特征罗列在一起,使人难以明确这些特征到底哪一种是为了将犯罪现象与其他何种现象区别开来。其次,将应受刑罚惩罚性作为犯罪的特征理由不足⑤。第三,以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最基本的特征,很显然是从面向立法的角度来说的,但是它同时又将面向司法的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法律特征,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特征。
第二种观点认为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与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而言,当某些行为侵犯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立法者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将这些行为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为犯罪和相应的刑罚,犯罪也就具有了刑事违法性的性质。由此可见,首先由于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后才将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行为才具有刑事违法性,因而可以说,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刑事违法性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第一性的,刑事违法性是第二性的,是由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严重程度,就不会有刑事违法性。因此,对于刑事违法性,我们必须将它与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理解,才能避免形式主义的理解的错误[2](P23)。这种观点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特征,首先,和通说观点相同,难以确定此二特征中的哪一特征是为了区别犯罪与其他何种现象的特征。其次,混淆了面向立法的特征与面向司法的特征。如果从面向立法的角度而言,社会危害性不能明确区分犯罪行为与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才能与其他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区别开来;如果从面向司法的角度而言,在刑事违法性的判断过程中,在行为是否具有实质的违法性的层面还是需要考虑社会危害性的因素。
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都是统一关系。立法机关认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时,才将该行为规定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司法机关根据刑法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当然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管是就观念的犯罪(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而言,还是就现实的犯罪(司法机关根据刑法认定的犯罪)而言,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都是统一的,而不是分裂的。由于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是统一的,故对刑法规范应从实质上进行理解,特别是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应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核心,使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犯罪构成的整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另外,由于刑法禁止的行为都是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以,当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时,不能以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否认其犯罪性。所应注意的是,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有些行为或许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在刑法中作禁止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因为不具有犯罪的法律特征,故不能认定为犯罪。这表面上说明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相分离,但既然立法机关没有在刑法中作出禁止性规定,就不能证实立法机关认为该行为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具有犯罪的法律特征的行为,也不具有犯罪的本质特征[3](P81-85)。这种观点认为作为犯罪特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统一关系,并且还注意到了立法与司法的不统一情况,但是很遗憾该观点没有进而从立法和司法两个侧面将犯罪的特征分离开来,因为在面向立法的角度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是基础,而刑事违法性是目标;在面向司法的角度时,刑事违法性是基础,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的要素。
第四种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应是“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理由如下:应受刑罚惩罚性体现了犯罪与其他危害行为之间的内部联系。同时,应受刑罚惩罚性也表现了犯罪本身特有的内部联系——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程度。应受刑罚惩罚性不仅直接全面地反映了犯罪的本质,能为人们直觉所把握,而且也是区分犯罪与其他行为的科学标准。因此,它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从立法上讲,确定一个行为是否为犯罪,关键不是看这种行为是否有社会危害性,而是看其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一定程度即应不应受刑罚惩罚。从司法上看,有了这个标准,我们不仅可以将形式上虽然具备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特征,但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行为排除于犯罪之外,而且还可以将我国刑法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但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受刑罚惩罚性程度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关于类推的规定纳入犯罪之列,从而不枉不纵,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⑥。这种观点提出犯罪的一特征即应受刑罚惩罚性,应该说确定特征的标准非常明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应受刑罚惩罚性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中,每个个体关于应受刑罚惩罚的判断是不一样的,这样势必会在犯罪的认定上出现混乱,因此将应受刑罚惩罚性作为犯罪的特征不太妥当。另外,从立法上讲,应受刑罚惩罚性必须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从司法上讲,应受刑罚惩罚性必须以刑事违法性为基础。
四、结语
上述各种有关犯罪特征的观点其实是和犯罪概念的定义形式密切相关的,在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的定义可以分为形式的定义、实质的定义和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定义。一般认为我国的犯罪定义是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定义,因此对于犯罪特征的揭示也是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来进行的,这就是学者们围绕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产生争论的主要原因。但是即便是犯罪的定义也同样具有面向立法和面向司法的倾向,一般说来,实质的犯罪定义是面向立法的,而形式的犯罪定义是面向司法的。
实质的犯罪定义不能成为司法实践中判断某行为是否是犯罪的标准,因为其缺乏确定性,而只能成为在立法过程中相互妥协和相互争论的对象,也就是说“刑法的意志体现,完成并停留在立法阶段”[4](P8)。与实质的犯罪定义相对应的就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这些特征也仅仅能够成为立法过程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应该被规定在刑法中的根据,不能直接成为司法实践中定罪的依据。
对于犯罪的形式定义而言,它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将对犯罪的定义限制在刑法规定的范围之内,从刑法规定出发来为犯罪下定义,这种定义是与面向司法的刑法学密切相联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确定性,这恰恰是司法实践所最需要的。与形式的犯罪定义相对应的是形式的犯罪特征即刑事违法性,对于刑事违法性并不是说不需要实质的判断,只是说实质的判断是被限制在严密的形式的框架之内的。
对于我国的形式与实质的犯罪定义而言,它们也同样存在着实质的犯罪定义的缺陷,这种缺陷导致了在犯罪特征问题认识上的混乱,这种混乱的根源是没有区分面向立法的刑法学研究与面向司法的刑法学研究。
注释:
① 该部分内容主要参考王轶有关民法问题与民法学问题类型分析方法的论述,具体论述可参见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7页;《物权优先效力的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载崔建远主编《民法9人行(第1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327—332页;《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第107—113页;《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第74—81页;《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第87—97页;《物权保护制度的立法选择》,《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第36页以下。
② 此观点的详细内容可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1—85页。
③ 此观点的详细内容可参见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2—344页。另可见林:《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法学季刊》1986年第2期。
④ 此观点的详细内容可参见黎宏:《罪刑法定原则下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概念新解》,《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第10—19页。
⑤ 对于应受刑罚惩罚性不能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学者论述的理由如下:第一,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不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第二,将应受刑罚惩罚性列为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并无必要;第三,不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制约犯罪,而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决定行为应受刑罚处罚;第四,在犯罪定义中将应受刑罚惩罚性列为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在逻辑上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第五,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也不便说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第六,外国不少立法例,并未把应受刑罚惩罚性列为犯罪的特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修订版,第15—16页。笔者认为从面向立法的角度来说,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主要依据,将其作为法律后果很难说得通;从面向司法的角度来说,应受刑罚惩罚性本身就被包含在刑事违法性之中,没有必要单独存在。
⑥ 详细内容参见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2—344页。另可见林:《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法学季刊》1986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一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2]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关键词:一体化运维;电力信息;通信;价值探讨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6.139
0 引言
创建电力信息网络通信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推进电力系统朝向自动化、智能化发展,其功能主要表现在实时掌控电力系统的工作运转状况、数据信息的详细准确以及资源的优化分配等。就供电企业而言,电力信息通信网络的一体化运维体系创建水平关乎其在供电市场的地位与服务质量。对此,本文对相关方面的研究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与现代化意义。
1 一体化运维体系在电力信息网络通信中的发展概况
现代化信息的飞速发展,创新型的科学技术手段应用到电力系统建设当中,且逐渐占据重要地位。在当前的发展形式下,现代化电力信息系统自动化、智能化运行将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体化运维体系在电力信息网络通信中的l展程度影响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其使用情况相关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其凭借着现代化科学技术赋予的智能化与自动化优势能够帮助电网实现全面性覆盖,在供电企业与使用用户之间搭设桥梁,进而实现与用电用户的双向沟通交流。现代化信息不断加快发展脚步,实现电力系统的自动化与智能化是全体供电企业共同努力的基本目标,但是在一体化运维体系在电力信息网络通信不断前进过程中,为了迎合智能电网的发展要求,网络通信系统的不断增大建设规模与覆盖区域,其中包含六大工作环节(发电、输电、配网、用电、调度、变电),这六大环节同时也是发展中的难点。
第一,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分配,这是电力系统实现网络通信的首要内容,但因为其比较容易受到专业资源与通信情况的制约,所以在运维管理工作中很难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一定限度内对网络通信信息的发展造成阻碍。在不断优化运维体系的过程中,现有资源呈现着多样化特点,通信也呈现着多元化方式,此方面对一体化管理造成了极大的阻碍,管理措施未能得到有效统一,这对网络通信与信息资源的使用高效化是极为不利的。
第二,针对当前社会发展情况而言,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系统是一体化运维体系电力通信在发展过程中第二大重点内容,但在当前的建构体系中,信息系统与监督管理系统的独立性突出明显,监督管理系统功能数量较少且性能不够优越。通过监督体系系统检测得出的电网建设信息的精准度虽然能够满足当前要求,但由于其监测环境条件的制约,实际监测工作仍旧有待提升。
2 一体化运维体系在电力信息网络通信中展现的基本特征
一体化运维体系在电力信息网络通信中所凸显的基本特征普遍表现为以下四点,分别为:互动新、信息性、数字性以及自动性四个方面。数字性基本特征具体体现在一体化运维体系的信息通信数字电表以及其余用电设备中;信息性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一体化运维体制中涵盖的电网信息、市场信息、用电用户信息以及宽带信息等共同组建的信息平台;自动性基本特征则具体体现在电网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稳定掌控,用电用户客户端与变电站的自动智能监控;互动性基本特征具体体现在电能生产、输电以及用户的详细用电信息等为基础的互动与重大事项的调查与决策。
3 一体化运维体系在电力信息网络通信中的管理完善策略
3.1 管理方法
一体化运维体系中电力信息网络通信的重要管理方法涵盖了创建信息管理机制、优化资源模型、配置及时报警设施以及整理与分析检测数据等内容。对此,我们应该针对在资源分配中容易出现不均衡的现状,创设资源优化模型,使各个不同的模型能够针对具体工作提供相应合理解决方案。但在模型转化的过程中需对实际情况进行了解与分析,对不同的信息资源分类进行处理,依照由上到下,由重到轻的基本顺序进行规划,基于此,依照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全部资源进行整合。此外,在模型的转化中还应对电力信息的当前系统模式进行调整,确保具体信息与电力系统功能的有效匹配,准确反应出电力系统的工作运转状态。最后对所体现出的信息做出整体总结,以此推动资源使用高效化。
为了增强不同种类信息数据之间的关联性,采用分析检测数据的方式丰富检测功能,提高信息间的紧密联系性。配置及时报警设备的主要目的为优化与调整网络信息监管体系,监测与发展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提高电网运行的稳固性与安全性。创建信息管理机制的主要目的是统一与协调一体化运维体系管理模式,融入到发展过程的始终,提高运维维护的经济效益与层次性。
3.2 完善策略
其作为电网的关键部分,在体系优化的过程中应将其与电网业务进行统一设计规划。不断完善电力系统的网络构架,制定高效、切实可行且统一的网络通信标准,增强设备间、数据信息间以及操作的互通性。将具体业务内容向发电、输电以及用电用户的终端拓展、延伸,在实际运用环节中将其作为支撑电网的数据信息搜集、保护以及控制业务,促进一体化运维体系在电力信息网络通信中的可信度与高效度。
4 结束语
本文简要分析了一体化运维体系在电力信息网络通信中的应用基本概况,就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整理与分析。总结一体化运维体系在电力信息网络通信中的基本特征与发展中占据的位置,基于此,详细深入探讨电力信息一体化运维体系的管理方法与完善措施,望以上内容对智能与自动化的电力系统建设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魏鹏,缪益平,战永胜等.基于NGOSS构架的流域电力生产通信网络一体化运维支持系统[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4(11):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