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互联网农业创新

互联网农业创新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互联网农业创新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互联网农业创新

互联网农业创新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创新;保障机制

2010年以来,互联网金融业在我国爆发式增长,网络融资规模快速扩张。艾瑞咨询2015年1月28日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交易规模和权益类众筹融资规模分别达2514.7亿元和4.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7.8%和123.5%。互联网金融可以使得个性化、碎片化金融需求得到充分释放和满足,实现了金融服务从富人金融和大企业金融到普惠金融的转型。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挖掘工具与金融业务不断深度融合,互联网金融相对传统金融的“两低两高”优势(低门槛、低交易成本、风险高可控性、资金高配置效率)将进一步彰显。可以预见,未来较长时间内,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将依然保持快速增长态势。

近些年来,在农村农业生产关系不断变迁的内生力量推动下和国家系列利好政策的支持下,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经营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国蓬勃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的生产经营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在化解我国“谁来务农”和“如何务农”困境、推动农业转型发展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但因其与生俱来的行业高风险、有效担保物稀少、管理运作能力局限以及传统金融机构贷款审批严、手续繁复、隐易费用高等原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其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非常严峻。在资本逐渐替代劳动的现代农业中,要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其融资困境须尽快破题,而互联网金融衍生的诸多新融资模式为此提供了新的可选路径。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

(一)关于互联网金融提供融资的研究

“互联网金融”是国内一个本土化的命名,国外一般称之为在线金融(Online-Finance)、电子金融(E-Finance)等。1971年,美国创立Nasdap印系统,标志着网络金融正式运营,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摸索自此快速展开。Merton等认为,以信息集合及处理能力为基础的融资、信息分解及风险监管等功能的正常运转,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空间得以拓展的主要原因。Mishkin等提出,互联网等新技术部分地解决了银行和贷款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促进了银行间的信息共享,使得贷款者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人更容易获得贷款。Berger等则深入探讨了中小微企业供应链金融的内涵。

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放第一批第三方支付牌照,“互联网金融”自此被国内人们熟悉,理论界对其提供融资问题的相关研究也迅速跟上。谢平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能大幅度减少交易成本等特点。李文启的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公平、公正地的“进入机制”和高效运转的运行机制可使中小企业便捷地进入网络融资平台并得到融资需求满足。徐细雄等则探讨了小微企业如何利用P2P网络信贷、大数据金融和众筹平台等三种主要的互联网金融进行融资模式的创新。

(二)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研究

国外没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提法,类似融资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关于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的融资。合作社理论者们一直认为融资问题是合作社发展中面临的具有共性的难题,因此国外许多相关研究相应聚焦在合作社融资的重要性、制约因素、融资行为的影响因素等方面。Aghion等的研究显示,贷款能显著提高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水平,这里的低收入阶层实际上也包括合作社社员和家庭农场主。Hart等指出,合作社产权结构的模糊和剩余索取权的限制,使其在获得外部渠道的资金特别是公共债务时变得困难重重。Bao等在运用托宾回归模型分析农户融资行为时发现,教育水平、年龄、借款用途和所处区域等因素对农户融资渠道的选择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在我国提出以来,国内理论界就对其融资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杨大蓉认为,相对传统农户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层次多、个性化明显,除了资金之外,对信息、财务政策、金融服务的需求力度也较大。朱文胜等在探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原因时指出,因资格认定、管理运作、信用评价等方面存在缺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获得传统金融的有力支持。江维国等则认为,要通过开展金融专项服务、健全金融支农补贴机制、完善担保体系、建立财政金融支农联动机制来化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困境。

综观上述,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提供融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理论研究和实际探索都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缺少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专题探讨,尚未将互联网金融接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地气”。所以,理论界对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理论基础、内在关联、操作模式、运行与保障机制等基础性问题,尚未做出清晰界定和明确回答,当然对其建构性的研究亦显匮乏。

二、互联网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创新的理论基础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论基础: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交易成本理论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中一方拥有比另一方更多有关契约或产品质量的信息。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信息掌握充足方通常在经济活动中处于有利地位,而信息相对匮乏方则处于不利地位;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交易完成前后分别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进而导致市场失灵或市场坍塌。交易成本是指市场参与者之间协商、订立与执行交易契约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如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成本、处理违约成本等。交易成本理论最初由Coase在分析企业的存在及界限问题时所提出,后经Williamson等人传承与拓展,目前广泛应用于企业管理、战略管理、组织行为等领域的研究。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有: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机制;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与小数目条件的存在使得市场交易费用高昂;为节约交易费用,企业作为替代市场的新型交易形式应运而生。

在传统金融活动中,金融机构为避免信息不对称下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并确保风险溢价的兑现,通常会设置抵押、担保、征信等程序,如果交易数额较小,这些繁杂的程序会使分摊在单位交易上的成本相对较高。因为单位成本过高,缺乏合理利润预期的金融机构就会对交易数额较小的资金需求者“惜贷”“慎贷”甚至“拒贷”,需求方也因高昂的交易成本而对贷款“望而却步”,最终结果是此类资金需求者被排斥在传统金融市场大门之外,金融领域的市场失灵由此而产生。根据交易成本理论的逻辑,在金融业演进发展中,如果已有的金融机构无法在某些市场领域降低交易成本或者缺乏降低交易成本的激励,市场自矫正机制将会诱导新的金融中介产生并有效弥补这些领域金融服务的空缺或不足。

建立在云计算、社交网络、交易平台等基础上的互联网金融增强了信息透明度,资金提供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资金需求方的交易记录、经营状况、信用评价等资料,并利用云计算对相关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与深度挖掘,资金需求方同样可以通过开放的网络平台搜集所需信息并加以甄别、利用,资金供需双方原有信息壁垒被彻底打破。信息壁垒的打破降低了信息搜寻成本并使为防止信息不对称后果而产生的预防成本接近于零,因此,在传统金融难以改善信息不对称状况、降低交易成本的市场区间(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所在市场),互联网金融组织就可能弥补和替代传统金融机构。

(二)互联网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创新的理论基础:长尾理论

长尾理论(The Long Tail)是由Chris Anderson所提出的。他认为,由于成本和效率的因素,过去人们只能关注重要的人或重要的事,如果用正态分布曲线来描绘这些人或事,人们只能关注曲线的“头部”而将处于曲线“尾部”需要更多精力和成本才能关注到的大多数人或事忽略。长尾理论认为,市场中每个利基产品虽然销量微小,但产品的数字特征使其储存、分发的经营成本微乎其微,因此主流市场外异质化的潜在需求可汇聚成与主流大市场相匹敌的市场需求。传统金融遵循帕累托“二八定律”,关注的是“头部”市场,依靠20%的高端客户带来80%的利润。但互联网金融则以低门槛、个性化服务和良好的用户体验以争取80%的“长尾”小微客户为目标。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遵循长尾理论,颠覆了传统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视为“金科玉律”的“二八定律”。

因规模相对较小、经营风险高、收益低等原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传统金融机构的“长尾”客户,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些年来在我国的蓬勃发展、数量日益增多则代表了我国农业微观生产经营组织的未来发展趋势,其金融需求潜力不容小觑,也不应长期被忽略。互联网金融充分利用网络经济平台,积聚相关资金并设计具有个性化和创意性的产品来满足或激发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的“长尾”客户的现实或隐性需求,开发和培育利基市场,在满足“长尾”客户资金需求、助推其发展的同时,也构建了自身的增长极。

三、互联网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创新的实践意蕴

(一)融资模式创新是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内在需求

从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宏观经济运行来看。西方经典理论认为,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对经济具有促进和支撑作用,金融与经济的发展程度相协调和适应。因此,经济转型和金融创新也是紧密联系、互相促进的两个进程,经济转型是金融创新的重要依据,金融创新是经济转型的有力推手。目前我国经济正步入以提质增效、结构优化为主题的发展新常态,经济转型日益紧迫和重要。经济转型发展需要金融鼎力支持,因而加快发展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改革及其融资模式创新是对经济转型发展的积极响应和有力支撑。

从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公共财政支出来看。公共财政理论认为,财政支出的规模和结构反映政府介入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范围、领域和力度。国民经济进入发展新常态,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甚至中低速增长,必然使政府财政收入增速放缓。2014年我国财政收入为14.0万亿元,8.6%的增速创下了1992年以来的新低。瓦尔纳法则表明,随着社会发展、政府职能扩张,政府财政支出具有刚性增长的趋势。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将使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领域和力度相对变小,而经济实体的融资需求将反向相对更加旺盛。作为经济实体发展重要推手的金融业要在新的财政环境下履行好为经济实体服务的职能就必然要加快行业改革步伐,创新融资模式。

从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农业发展来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自立的根本保障。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农业所面临的价格“天花板”封顶、成本“地板”不断抬升而形成的双板挤压以及资源环境“红灯”与WTO规则“黄线”形成的双重约束将更加严重,转变生产经营方式、推进结构深度调整将是我国农业发展的不二选择。农业转型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我国长期以来的农村金融抑制必然对农业转型发展形成严重制约,因此,要促进农业转型发展必然要加快金融改革及其融资模式创新,以改变我国长期以来的农村金融抑制局面,助推农业经济转型发展。

从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来看。农业生产经营微观组织是农业的微观基础,是农业生产活动的核心力量,也是农业转型发展的主力军。在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农业转型发展大背景下,创新农业生产经营微观组织,培育承载着化解“谁来务农”和“如何务农”以及推动农业转型发展厚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为重要。因此,通过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融资模式,弥补传统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的不足,是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业生产微观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这无疑也是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内在要求。

从金融业自身发展来看。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内外需求相对低迷,金融收益风险急剧上升,管理压力不断增大,防线管控机制倒逼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业务优化。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我国金融市场将更趋开放,许多传统金融垄断将会被打破,金融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创新压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新一代搜索引擎、社区网络等一系列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国家明确支持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态度打开了互联网金融的“政策之窗”,主动适应新形势,积极融入和推动互联网金融革命,促进融资模式创新是金融行业谋求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互联网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协同合作优势

从信息不对称的改善来看。大数据的获取、处理与应用能力方面的差异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主要区别。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给方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社区网络等平台获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销售额、资金回笼以及消费者对其产品、服务和售后等方面的大量数据,然后通过云存储技术与云计算能力在任何时空条件下对大数据进行挖掘和利用,从而较为准确地评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和持续经营能力等指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样可以通过相关平台获取资金供给方有关贷款的利率、期限、金额等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困扰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从交易成本角度看。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运用信息化技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用途、征信状况和风险定价等指标进行自动化的综合处理,使传统金融模式下极为复杂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价、风险管理等流程变得简单化。如阿里巴巴的小额贷款公司对会员实行的100万元为限额的订单贷款和信用贷款无需抵押和免担保的政策,直接免除了传统金融模式下必不可少的抵押或担保等流程。而且因为微乎其微的储存、分发成本,互联网金融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高频小额贷款并不会带来相应管理成本的提高。因此,凭借着流程的简化或免除以及互联网金融特有的低储存成本与低分发成本优势,互联网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协同合作无疑具有低交易成本的优势。

从便利性的角度看。传统融资模式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正规渠道融资时必须到金融机构的物理网点办理相关手续,费时费力,且往往错过最佳用资时间。社会公众即使有闲置资金,也无法通过有效途径聚集并找到合适的投资标的,资金需求与供给无法精准对接,整个社会资金的配置处于低效率状态。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任何公众都可以通过相关互联网金融平台参与金融交易,大大方便了交易双方,这不仅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了融资便利,也因便利性而吸引了大量社会投资者,进而为互联网金融业通过满足传统金融“长尾”客户的金融需求以促进自身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四、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创新

目前我国传统正规的融资主要有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除个别农业龙头企业外,绝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自身实力局限,几乎不可能进入证券市场和债券市场进行融资。同时,因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金融机构标准的有效担保物稀少、经营中风险系数高、借款双方信息不对称、自身商业价值尚不成熟、农业保险体系不健全等原因,传统金融机构也缺乏对其放贷的激励。因此,无论是通过间接融资渠道还是直接融资渠道进行融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都是困难重重,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发展中事实上面临着所谓的“麦克米伦缺口”。

随着我国提出要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鼓励互联网金融向“三农”提供规范服务,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代表的被传统金融长期忽略的农村“长尾”市场可能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市场蓝海,互联网金融融资也将可能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新渠道。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融资模式有P2P信贷融资、基于大数据小额贷款融资、众筹融资、供应链融资以及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等,其中前四种模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创新具有较高的契合性。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P2P网络信贷融资模式

P2P信贷是指有借款需求及出借意愿的群体,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中介而实现的小额信贷融资,如:我国大陆的拍拍贷、陆金所、人人贷等;欧美的Pros-per、Lending Club、Zopa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P2P信贷融资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金融服务专业网络平台寻找有贷款能力和贷款意愿并能满足其融资需求的一个或多个贷款方,借贷双方所需的资料、合同以及资金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的一种融资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交易便利、金额较小、频率较高,有效弥补了传统金融模式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小额贷款时手续繁杂、费时费力、沟通和业务对接成本较高的不足,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常生产经营中的临时性、应急性资金需求。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P2P网络信贷融资流程如图1所示。第一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金融服务专业网络平台自主选择符合自己意愿的贷款方,然后双方通过平台进行借贷合作沟通,初步达成合作意向;第二步,贷款方通过该平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线上资格、信用、还款能力等进行详细审核;第三步,借贷双方实现借贷匹配并对贷款防控风险进行量化。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于大数据小额贷款融资模式

大数据是指难以在可接受的时间内,用传统数据库系统或常规应用软件处理的、巨量而复杂的数据集。大数据小额贷款融资是指以大数据技术作为技术支撑,由电商发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以资金需求者在其平台累积的信用和交易等大数据作为借贷依据而对资金需求者进行的授信放贷,如我国的阿里小贷、京东商城,美国的Amazon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数据小额贷款融资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凭借自身在电子商务平台所留下的大数据向电商平台发起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融资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大数据的挖掘和利用改善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消除了借方顾虑,弥补了传统金融模式下因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使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惜贷”“慎贷”的不足,有利于信誉好、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管理机制成熟、网络营销运用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金额较小、短平快性质的融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数据小额贷款融资流程如图2所示。第一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电商平台提出融资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用信贷数据风控模型交叉检验其历史经营、信用数据并评估其还贷能力,然后根据分析结果决定是否向其开放信贷服务;第二步,电商平台实时监控已获得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交易状况与财务情况,并将这些数据转换为信用评价,以控制贷款风险并保证信贷资源能最优配置。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众筹平台融资模式

众筹是指资金需求方通过利用互联网或社会性网络服务传播的特性,寻求众多意向投资者,并将这些投资者的每份小额投资汇总以达到资金需求总量进而完成特定目的的融资方式。目前主要有股权众筹和创新项目众筹两种众筹融资模式,前者如“创投圈”,后者如“众筹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众筹平台融资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自身的创立或准备投建的新项目,以股权众筹或创新项目众筹形式利用互联网或SNS发动公众力量,集中公众资金的一种融资模式。该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不以是否拥有成熟商业价值作为发放贷款的唯一判断标准,弥补了传统金融模式下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经营风险系数高而难以获得数额较大、时限较长的项目启动性融资的不足,适合创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辟新项目时的融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众筹平台融资流程如图3所示。第一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策划方案和融资需求上传到众筹融资平台,该平台组织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第二步,项目获得通过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该平台项目及其融资信息吸引有投资意愿的个人和机构;第三步,投资者在募资期限内将资金转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账户或第三方金融机构账户,众筹融资平台对所筹资金进行相应监督;第四步,项目执行完毕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股权凭证、红利、现金、债权凭证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兑现对投资者的承诺回报。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应链融资模式

供应链是指围绕着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等的控制,把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以及消费者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供应链融资是金融机构依赖核心企业的良好信用和强大履约能力,向整个供应链提供金融解决方案的一种融资模式。如:我国建设银行推出的订单融资;中国银行推出的融信达;美国的UPS(United Parcel Service)基于库存的供应链融资;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应链融资是指与金融机构合作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利用其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业务往来累积的大数据,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并为战略协同伙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融资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形成了利益风险共同体,前者的高信用惠及后者,化解了传统金融模式下后者因有效担保物稀少而难以获得融资的困境,适合业务吞吐量较大、成熟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循环性融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应链融资流程如图4所示。第一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业务往来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形成紧密的供应链联盟;第二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供应链核心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第三步,供应链核心企业基于大数据下的信用评估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担保,承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如期还款付息时为其代为履行;第四步,金融机构自动化地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供应链核心企业和金融机构协同进行自动化的风险控制。

五、互联网金融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创新的保障机制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软件基础设施,保障融资模式依法、有序创新

互联网金融软件基础设施是指互联网金融交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除硬件设备外的基础环境要素,包括法律法规、监管标准、行业规范、信用体系、担保体系和会计准则等。作为影子银行的新型重要组成部分的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属新兴产业,传统金融业的软件基础设施并不能满足这一领域的监管要求,要保障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及其融资模式的依法、有序创新,必须加快其软件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立法部门要统一梳理现行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修订不适合其发展的有关条款,并根据其商业特征和发展趋势为其产品创新留足法律法规空间。要从国家层面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职履行监管职责,摆脱当前分业监管模式难以对跨越行业界限、地域界限的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的困境。要从交易者的准入机制、责权利、退出机制和失范惩罚机制等角度加强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规范建设,促进行业自律。要支持民间征信企业发展,鼓励行业自律组织牵头建立平台,共同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系统建设。要加强P2P平台自担、网络联保、网络第三方担保等多元化担保模式的建设与监管,确保不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会计准则,确保会计信息能客观反映互联网金融各参与企业财务状况,避免因核算方法不同而产生不必要的风险与监管障碍。

(二)完善农村互联网金融硬件基础设施,奠定融资模式创新的物质基础

互联网金融硬件基础设施是指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所需的相关硬件设备,如结算系统、支付系统等。我国农村地域广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高度分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面临非常高的组织成本和运行成本,因而农村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一直落后于农村、农业发展水平。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仅为27.5%,这意味着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尚未开通互联网。根据新公共管理理论“政府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但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参与同样不可或缺”的观点,各级地方政府不仅要加大财政投资力度、加快农村互联网金融硬件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同时也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准则并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手段鼓励网络运营商、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农村互联网金融硬件基础设施。

(三)提高经营者金融资本意识和诚信意识,优化融资模式创新的软环境

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内生于农村土壤,其经营者多是由传统农民演变而来的。这些经营者也许是农业生产技能出众的种养能手,但他们难免也会附有我国农民几千年来特有的传统保守和风险厌恶思想并耳濡目染了近些年不断恶化的农村信用环境。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要解放思想,培育适度的风险偏好和金融资本意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借助外部力量提高自身发展能力和发展水平。要改变“关系本位”历史传统,突围人缘、地缘、亲缘关系网络,努力扩展与外界的联系,扩大社会接触面,突破特殊信任达到一般信任,进而提高自身诚信意识。

互联网农业创新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农业”;区域差异;竞争优势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8-65 -03

一、问题与框架

“互联网+农业”主要是指将互联网技术运用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生产计划、劳动过程、农产品销售等,以改造传统农业生产和销售模式,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新型农业生产方式,标准化生产、形象品牌化、科学化管理、创新化销售等几个方面的特点使其区别于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随着“互联网+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及应用,如何创新“互联网+农业”的发展路径成为学者们研究的重点。目前,“互联网+”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尚在培育与探索阶段,多数研究还处在对其定义、特征、模式及对策等方面。李敏(2015)认为“互联网+农业”是指发挥互联网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使互联网技术与农业发展实现深度融合的方式,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生产效益。蒋融(2015)认为我国“互联网+农业”处于摸索的时期,其在农业生产各环节、领域的应用还相对有限,但它给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带来的促进作用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夏青(2014)提出发展“互联网+农业”的几种发展模式,如智能农业模式、电商模式、产业链模式,通过融入互联网技术,从生产、营销、融资等环节优化农业生产,创新产业链,成为克服传统农业弊端的新型经营方式。刘玉忠(2015)根据我国“互联网+农业”的现状,提出依据国情做好顶层设计制定战略规划、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技术、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等多项对策。梳理相关的“互联网+农业”文献,发现学者们基本上认同“互联网+农业”的发展道路有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为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提供良好的契机。对于“互联网+农业”的定义、特征等问题阐述得比较多,多为定性分析,实证和案例分析较少。“互联网+农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基础设施落后、农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学者们提出从做好顶层设计、完善基础设施、加快资本投入、创新监管方式等方面入手推动“互联网+农业”发展。然而,也有学者认为互联网不是农业的灵丹妙药,要对“互联网+农业”冷思考。

迈克尔・波特(Michael Porter)首次提出竞争优势理论,其认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可以拥有两种不同类型的基本竞争优势,一种是低成本的竞争优势,另一种是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如果企业参与所有市场活动的累计成本低于其竞争对手的成本,那么它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低成本优势;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给客户有别于竞争对手的具有独特性的产品,那么它就在市场竞争中拥有差异化的优势。低成本竞争优势主要是指以特殊资源为基础的资源经济优势(如特殊的物产资源、较低的原料成本和廉价劳动力等),可以视为一种较低层次的竞争优势。而差异化的竞争优势,主要是通过创造更契合客户需要的差异型产品为核心的竞争优势,由于市场上的竞争对手更难以模仿,可以将竞争优势较长期的保持下去,可以将其视为较高层次的竞争优势。波特将获取不同层次竞争优势的方法总结为低成本战略和差异化战略。

“互联网+农业”,既符合规模化的农业经营发展路线,又融合了新兴的互联网科技技术,是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经营形式。根据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互联网+农业”的发展可以将不同区域的竞争优势建立在不同的层次上。采取低成本竞争优势的发展路径,必须发现和开发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着重降低成本的运行空间。因此,可以选择以电商模式为基础的发展路径,利用互联网优势将农贸市场向电子商务平台转型,培育新型的互联网技术人才,使农民参与进来。“互联网+农业”的差异化发展路径,就是要实现互联网与农业的深度融合,使其区别于其他的农业经营发展方式,独具匠心的营造高技术含量的农业发展潮流,以自身的竞争优势发展智能农业模式提升农业的现代化水平。

二、“互联网+农业”发展的区域差异及原因分析

目前,“互联网+农业”的发展模式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以及在农村地区生产建设中的推广应用,越来越多的农户接受“互联网+农业”的发展模式并逐步开发以“互联网+农业”为核心的特色产业。截至2013年底,我国农村地区使用互联网的农民已经达到了1.77亿人,同比增长了近2000万人,增长率为13.5%① 。大规模的农村网民增长以及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普及给“互联网+农业”的农业发展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相关的涉农网站也在不断增加,并农业市场的供求信息、更新农业优惠政策、提供各类农业资讯服务及建立农产品贸易电商平台等,为“互联网+农业”的发展寻求更大的突破。

首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程度上影响“互联网+农业”的发展状况。2013年东部地区GDP总量为32.2万亿、中部地区12.7万亿、西部地区12.6万亿,东部分别是中、西部的2.5倍;人均GDP东部地区为6.24万元、中部为3.54万元、西部为3.45万元,东部地区分别是中、西部的2倍;东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1万元,较中部地区0.84万元、西部地区0.68万元有明显优势② 。东部较好的经济发展水平,带动区域内科技进步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使农民接触互联网的机会增加、成本降低,冲击农民保守的观念,推动农民创新“互联网+农业”的建设渠道和积极性。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市场开放程度不高,“互联网+农业”的培育度和成熟度低,相关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等,降低农户发展“互联网+农业”的意愿,造成“互联网+农业”的发展规模小、速度慢。经济的发展状况影响了发展“互联网+农业”的规模和速度,信息、技术等应用水平也制约“互联网+农业”的培育和发展。

其次,农民的文化素质水平也是影响“互联网+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整理《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3》可以得出2012年各地区农民的文化水平具有明显差异,大部分的农民处于初中文化水平,西部地区三分之一的农民文化水平是小学程度。就各地区的差距来看,东部地区高中及高中以上教育程度的比重远远大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在全国各地区遥遥领先,东部地区农民的教育文化程度普遍较高;西部地区大部分的农民教育水平处于小学和初中程度,高中以上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0个人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为11.52人,远低于东部地区的21.89人;中部地区比重与整体的平均受教育程度相当。总的来说,文化素质较高的农民更容易接受互联网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因此,相较于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发展“互联网+农业”更具优势。

第三,各个地区农村网络基础设施及通讯设备的建设和配备水平存在差异。发展“互联网+农业”,离不开最基本的网络基础设施和通讯设备。东部地区凭借其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为完善的网络配套设施,形成了配备较为齐全的农村网络,网络在村的覆盖水平远远高于全国其他地区。同时,网络技术应用必需的通讯设备设施也较为齐全,先进的通讯系统为“互联网+农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动力支持。与东部地区相比,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网络基础设施较差,互联网技术并没有广泛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基于经济发展水平、文化素质高低等因素,一些地区的农民很少涉及“互联网+农业”的知识和应用技术,甚至从未真正了解互联网技术如何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导致中西部地区“互联网+农业”的发展还相对迟缓,导致农业现代化发展也落后于其他地区。

三、竞争优势与“互联网+农业”发展的路径

根据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可以结合差异化的区域资源禀赋,选择不同的发展路径。

(一)中西部地区“互联网+农业”的低成本发展路径

1.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

互联网设施建设与信息技术是制约中西部地区发展“互联网+农业”的难点。“互联网+农业”在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普及度在农业农村领域大范围扩张这一重要前提。目前,中西部地区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如电脑、宽带设备等还相对少、普及慢,基础设施的建设仍相对薄弱。电脑等设备的户均拥有量远远低于其他地区,懂上网、熟网络的农民还不多,互联网普及率低于30%,甚至70%以上的农民表示不太会使用网络。因此,国家应该在创新顶层设计、制定相关政策和在实践引导层面予以支持,通过财政补贴及政策优惠,吸引电商企业或网络商扎根农村,推动“互联网+农业”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同时,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推广电商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懂技术、会管理的互联网技术人才投入到农村互联网发展建设中。

2.农贸市场向电子商务平台转型

“买贵卖难”的困境经常出现在以往单一的农产品销售模式中。由于产销信息不对接、流通环节繁冗等问题,新鲜的各类农产品从生产基地出售到市场、市民手中和餐桌上需要多重环节。通过电商平台能有效地共享各类农产品销售供求信息,减少流通和交易成本,减少环节缩短时间,实现农产品与顾客的精准对接。中西部地区结合区域内资源丰富的特点,努力创新区域特色的“互联网+农产品”电商平台,推动农产品电商由简入繁的从小点上到大平台转型,打造一批O2O的直销模式。具体而言,一方面是打造一批如淘宝、京东等综合类农产品电商平台,构筑区域内农产品的“网上农贸市场”。另一方面努力开创新的提供综合服务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如成都的“菜易通”,实行大宗农产品网络销售与技术推广相结合。

3.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

目前,互联网人才短缺是造成中西部地区“互联网+农业”发展的重要瓶颈。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升,信息化通讯网络较以往也得到不断完善,各项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加快,但该地区互联网相关人才匮乏,农民对“互联网+农业”的知识不了解,互联网营销人才严重不足。因此,中西部地区各级地方政府与村委会要鼓励农村的年轻劳动力以及下乡干部、大学生村官等新生力量敢为人先投身“互联网+农业”的发展中,开创电商平台融入农业生产中;利用财政拨款和政策优惠,吸引外来资金和互联网人才参与中西部地区“互联网+农业”的发展;选择与地方大专院校合作,对农民进行互联网技术培训,教会农民相关电商技术、技能,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型;鼓励涉农类院校的毕业学生到农村开创电商平台销售农产品等。面对人才匮乏的现状,有针对性的将思维活跃、文化水平较高的农民培训成为拥有互联网思维、能掌握信息化技术的新型职业农民,以种养大户、返乡创业农民为主要对象,打造区域内具备竞争优势的互联网电商大军。

(二)东部地区“互联网+农业”的差异化发展路径

1.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化农业生产各环节

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基本上根据农民个人的主观经验进行播种、施肥及灌溉,耗时费力,对土壤、环境造成一定危害。改变传统农业种植方式,东部地区通过发展“互联网+农业”的途径,采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智能化管理、数字化把控,使农业生产种植变得更加及时、有效、精准。互联网技术进入种苗培育、水利灌溉、机械化收割、后期加工处理等农业生产环节,都受到严格的标准控制,实现农业生产的标准化、专业化及精细化,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通过采集数据并进行分析,了解市场信息,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和水资源,规划农产品培育时间,制定农产品贸易时节等,形成农业数据资源平台,对农业生产各环节进行合理的整合和改善,使农业生产高效、智能、安全。

2.推进物联网技术在农业生产应用中的深化

运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上,把控制的端点从人延伸至物体上,通过采集信息、传播信息,让人与物、物与物相连,从而实现实时、有效、远程及智能化的操控,即物联网技术。东部地区发展“互联网+农业”,在物联网基础上对传统农业进行升级改造,同时利用大数据资源,融合为“互联网+农业”的全新路径。东部地区利用经济、科技、人才等先天优势,构建物联网平台,开发出适应农业生产的农产品质量检验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土壤质量监测系统等,利用物联网技术对农业生产各环节实时监控,收集信息并分析处理,将智能化理念应用于农业发展中,加快智能农业发展的实现。将收集的数据信息与政府相关部门、农科站等采集中心实现共享,有利于指导农业进行农业生产,加快农业生产现代化、智能化,这也是未来东部地区发展现代农业、实现“互联网+农业”融入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主要手段。

3.利用互利网技术发展智能农业

东部地区拥有领先其他地区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要创新各种农业基础设施,开发智能的农业生产设备,如研制和利用智能节水灌溉系统、组建智能温室监测系统等;通过遥控无人飞机来取代传统人力施肥喷药,利用数据与实际状况控制其对作物喷洒的位置和量;利用先进的采摘机器人替代传统的人工采摘,利用传感器、红外扫描设备来获取果实的信息并判断其成熟度,据此考量是否采摘。这一系列的高新技术正是未来东部地区发展“互联网+农业”的趋势所在。以互联网技术和高新技术为基础,集合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技术为一体,实现“智慧”与“农业”连线,降低了人力成本,提高品质和效率,逐步实现信息化与现代农业的深度结合,是东部地区“互联网+农业”发展的未来趋势和现实路径。

四、结束语

中国区域广袤,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单一的“互联网+农业”发展模式不适宜地区差异化现状。根据区域差异的客观事实,运用竞争优势理论,结合区域内可获得本土资源、经济水平和互联网基础设施选择“互联网+农业”不同的发展路径。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可以选择差异化的发展路径,以获取区别于对手的竞争优势实现“互联网+农业”的快速成长。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则可运用低成本的发展路径来培育“互联网+农业”,鼓励农户利用区域特色资源优势发展“互联网+农业”。

参考文献:

[1]李敏.“互联网+农业”视域下河南省现代农业发展研究 [J]. 创新科技,2015,(06).

[2]蒋融.我国互联网农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策[J].经济论坛,2015,(08).

[3]夏青.用互联网思维做农业[J].农经,2014,(08).

[4]刘玉忠.“互联网+农业”现代农业发展研究[J].创新科技,2015,(07).

[5]朱启臻.互联网不是农业的灵丹妙药[J].中国农村科技,2015,(09).

[6]迈克尔・波特.竞争优势[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7.

[7]石盛林,薛锦.竞争战略与技术创新关系的实证研究[J].技术经济,2011,(04).

[8]李国英.“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现代农业产业链及商业模式结构[J].广东农业科学,2015,(09).

作者简介:

互联网农业创新范文第3篇

《智慧城市》:您如何看待“互联网+农业”?

杨学山:“互联网+”是我国最热的词汇之一。但是,各方对于它的理解确实并不一样。“互联网+”的概念有大、小两种不同说法,从大方面来说,它是一个相对于信息技术和工业技术形成的新生产力和新技术体系代名词,就像我们今天把“互联网+”看作是信息技术取得的巨大标志性产物一样。但是我比较赞成小概念,将“互联网+”理解为“3+3”,即三个要素和三个构成部分。

其中,三个核心要素是指联接、信息和平台。联接是把“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三个东西加起来,不仅是物相联,也是人相联,所以联接是“互联网+”最主要、最核心的要素。正是这个最基本的要素产生了很多原来根本想都不敢想的事,更不用说做的事。所以千万不要小看泛在的联接,当把几十亿、几百亿的物联接在一起时,我们所看到的就不仅是农业,且农业本身也在这个连接中被改变。第二个要素是信息,互联网汇集、提供了极其广泛的信息,不要小看了这些信息对大家的影响,它将是极其深刻和巨大的。第三个要素是平台。以农业部的信息中心为例,若在二三十年前,想要建立一个全省和全国的联接平台是很困难的,但是到了今天,我们任何企业要建设一个全国性的平台,甚至延伸到国外去,也很容易。

那么,既然有了“互联网+”,我们就要抓互联网的机遇,利用互联网来加快农业的发展。在这里又要谈到三个部分,即互联网、互联网+和+互联网。

众所周知,互联网基地首先要有互联网,它能够支撑联接、信息、平台三个要素为我所用。但是目前对于农业、农村、农民来说,无论是信息还是平台方面都还不够。所以发展互联网+农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把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进一步发展成为更高性能、更广泛普及、能让所有人都能用的基础设施。

第二就是“互联网+”。有人会问“互联网+”和“+互联网”究竟有何区别?在我看来,它们之间既可以区分,也可以不区分,既可以这样区分,也可以那样区分,就看你如何定义了。在我的理解里,“互联网+”就是基于互联网的企业和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如果你做这件事是基于互联网的,那就是“互联网+”;如果是基于原来领域、原来技术,是把互联网的三个要素+进去的,就是“+互联网”。

大家对于互联网企业都不陌生,尤其是互联网提供了如此方便的平台、信息和联接。所以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正是中国,也可能是世界创新创业最活跃的地方,这一点都没错。在全国有多少地方,多少人正在基于互联网走向创业,这将使我们原本很多没有想到要做的事都在网上实现,同样也给我们的传统产业发展带来了希望。

但是,“互联网+”和“+互联网”是要连在一起看的。因为通常此时,很多传统的企业会很着急,“他们怎么把我们的领域也做过去了。”其实不要紧,我们还有“+互联网”。因为当互联网成为了一种社会基础设施,如果你不用它,别人就会用。不仅是基于互联网的企业要做,你的竞争对手也会做。所以不管是什么行业,我们必须要进行“+互联网”,用它的联接来为我们的销售、创新商业模式服务,用它的信息为我们的决策、管理服务,用它的平台实现我们商业模式服务的转换。

这一段时期以来,有些企业尤其是传统企业非常焦虑,好像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不知道该往哪里走。其实不然,想想在你擅长的领域中,在你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里,在你的市场里,你要比别的企业熟悉得多,你在这些方面的基因要比他们强大得多。千万不要以为互联网基因可以同化所有一切,这是不可能的。互联网基因是一方面,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则是另一方面,只有这两者相加才能变成农业企业活下去的真正发展力量。

《智慧城市》:工业4.0对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有何积极意义?

杨学山:当农业现代化和互联网新技术相结合时,用什么样的旗帜和口号十分重要,特别是工业4.0给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究竟带来了怎样的启示和启迪,在此我觉得农业4.0的概念运用还是挺合适的。但农业4.0绝不是工业4.0,农业现代化的路径和工业发展路径也不一样。可工业4.0里的核心概念和核心理念,对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来说是十分有用的。

还记得在《德国的工业4.0》一书中,第五部分是整书的核心部分。它包含了垂直整合和横向整合两个整合。其中,垂直整合是从工业链开始一直到自身产品再到用户这一侧流程的无缝整合。而横向整合是从用户角度提出新的需求,企业根据这一需求来安排工艺生产,然后再把产品卖给用户。它们在整个企业的制造、加工过程中实现了数字化的无缝连接。这是工业4.0的核心理念。

那么对于农业来说,就要在进行农业生产之前,在生产者、农民、农业企业之间实现真正无缝数字化的高效对接,使我们的生产过程,从种子栽种到最后收获都有一流的科学、精准信息指导。实现了这样的链环,是否就可以说农业现代化水平有了很大提升?如果抛开具体的形态不说,这样的思路和抽象化的工业4.0几乎完全一样。

所以说,我们要用这样的方式使到现在为止,组织化、企业化程度还不高,且千家万户的现有状态还要延续很长时间的农业生产,与现今互联网提供的优势结合起来,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要走向农业4.0的基本含义。

《智慧城市》:在“互联网+”服务“十三五”农业现代化发展目标中,有哪些关键的事情需要重视?

杨学山: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建议里已经明确了两个核心指标:第一个是产业迈向中高端,农业也是产业,所以也要研究如何让农业迈向中高端;第二个是2020年时GDP和人均收入要比2010年翻一番,这两项任务实质上是硬指标,2020年时都要进行考核。所以在此过程中,如何把“互联网+”与完成如此既是历史性的,又是具体的,且很快就要到考核期的任务结合起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此,我提几个自己的想法:

首先,农业、农村、农民这些概念中的灵魂是“人”,即无论农业的生产条件、组织形式或市场规模如何,最后都是人在做。当前农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由于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使得农民的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有时我在想,当50年代出生的那批人不能干农业了,农村的面貌将会怎样?当80后为整个社会挑大梁、成为主力时,农业又将会怎样?因此我觉得要农业现代化与互联网结合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发挥互联网+的作用。所以不管是互联网亦或是大数据,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最值得关注的和最值得下功夫的事,就是怎样利用互联网来使具备了足够能力的农民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而服务。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就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干农业没有退休一说,因而从今开始,如何让包括在城市中操作农业和从事农业发展的人在内的群体,能力得到不断地提升,是第一件要事。

互联网农业创新范文第4篇

所谓“互联网+”,是以互联网技术作为基础,实现对实际经济体的生产要素的有效管理,从而实现将网络信息的各类优势,融入各行各业的生产中,进而促进其经济的快速增长。“互联网+农业”的发展模式就是基于这个背景出现的,其将现代化科技融入农业发展中,借助信息科技的创新性对现有的农业资源进行了有效整合,极大地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为农业发展带来了更高的经济利益,推动新型的农产品朝着系统化、产业化、智能化、全面化发展。其重要的发展模式一共有3种:其一是生产模式的革新,通过在农业生产中融入先进的科学技术,实现了智能化生产的目的,通过互联网对农业生产,资源配置等进行重新整合处理,提高其利用率,进而推进农业生产趋向于合理化模式。其二,是销售模式的革新,借助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实现线上销售的模式,还可以实现农副产品的有效推广,行之有效地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利益。其三,在于经济活动的沟通交流上,网络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方、方的交流沟通,进而实现农产品更好的销售,提高其综合竞争力[1]。

2“互联网+”时代对于推动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2.1实现了对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

“互联网+农业”的发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我国农业生产结构的优化,极大地改善了传统农业发展中的不足之处,首先是基于互联网开放性的特点,在新型农业管理模式中,相关的农业生产信息都是公开透明的,便于生产者对于现阶段下农产品的市场行情以及未来的发展走向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同时也方便消费者在选择时有更多信息可参考。其次是互联网的综合型属性,其涵盖的信息非常之广,无论是农业生产技术的更新,还是产品的经营之道,互联网上都应有尽有。最后是还具备创新的属性,能够实现最新生产技术以及工艺的有效传播,进而生产者可以借助网络,实现自身技术的革新,提高经济效益。

2.2实现了农业生产技术型转变

“互联网+农业”的背景下,农业生产已经摒弃了传统耗时费力的生产方式,取而代之的,是融入现代化技术,不仅减少了人工占比,而且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整体效率,实现了农业生产技术型转变。目前,基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技术能力以及创新性的实现,成为了衡量农业生产进步的重要指标,所以,借助“互联网+农业”的发展模式,能够完成农业经济发展的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2]。

2.3提高农业生产整体经济效益

“互联网+农业”模式,实现农业透明化生产的同时,能够让生产者第一时间了解到农产品的不足之处,并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良,进而提高产品运行的效果。另外,“互联网+农业”还可以实现农业生产成本的有效节约,借助互联网这个信息平台,有效地简化了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加快了产品流通,进而提高了农业生产整体经济效益。

3“互联网+”时代下推动农业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3.1最大程度整合农业资源

资源的有效整合是提高其实际利用率的最佳方式,想要实现农业经济的有序发展,资源整合至关重要。基于“互联网+农业”的发展背景,在具体实践中,可以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现有的资源信息汇总并分析,就某个区域而言,对其区域内的土壤条件、水源情况、温度变化等条件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有效且全面的信息检索,对自身生产条件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对当下农业市场的发展状况也要慎重分析,最终通过数据的整合,实现对为了市场走向预测以及生产量的规划。

3.2开拓电子商务销售渠道

目前,“淘宝、微商”等购物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近年来,电子商务也保持着持续高速发展状况,利用“互联网+农业”的发展模式,在农产品的销售上,也可以大力推广线上销售的方式,通过将电子商务与农业生产有效的连接,构建农产品销售平台,一个线上平台的搭建,可以直接实现销售和宣传2个目的,创造高销售额的同时,也实现了农产品的有效推广。如果没有自己的专属网站,还可以合作的方式,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与连锁超市等合作,拓宽销售渠道,保证农产品的销售,避免产品滞销的情况,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形成口碑,最终形成庞大的销售体系,促进农业长远的发展[3]。

3.3加强农村互联网设施建设

要实现“互联网+农业”的发展模式,互联网的使用是基础,目前,我国很多农村地区,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很不完善,基本上沟通都成问题,更不要说借助网络实现农业经济的提升。所以,目前当务之急是要着手研发创新,制定出符合偏远农村使用的网络客户端,使其具备一定的网络基础[4]。另外,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网络建设的投入,建立相应的网络信息服务中心,加大力度对农民的网络使用能力的培养,使其真正意识到网络所带来的好处,为“互联网+农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

3.4加强农民综合素质提升

“互联网+农业”模式对于生产者自身素质要求很高,借助互联网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之前,应利用网络技术先对农民的素质进行有效提升。许多地区农民长久以往地进行体力劳动,自主提升意识不强,并且自主学习能力也有限,所以,有关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农民通过互联网进行自主学习,及时更新农业生产知识,有条件的可以成立农民培训小组,给学习意识相对较强农民提供学习机会,进而通过自我提升,实现整体农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还可以组建“互联网+农业”的专家团队,对农民开展指导工作,提升其互联网应用意识,推动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互联网农业创新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农业现代化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8161

自2015年“两会”期间总理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后,社会各界对“互联网+传统行业”展开了热议。随后,6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互联网+”行动,并通过了《“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推进“互联网+”,促进现代农业等11个重点领域的发展。可以预见,“互联网+农业”将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这将为我国农业现代化提供新的契机。

1“互联网+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模式

“互联网+农业”就是充分利用互联网,促进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的渗透、融合,同时带动农业与其他产业的交叉、重组,形成现代农业新产品、新模式与新业态,从而促使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进入快车道。笔者认为,从农业产业参与方的角度来看,“互联网+”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和重塑主要体现在农业从业者、市场和政府三个方面。

11“互联网+农业从业者”

互联网所具有的便捷化、公开化和公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良好机会,这直接导致越来越多的非传统农民进入农业领域,并呈现引领农业发展方向的趋势。为此,“农业从业者”既包括传统农民、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经营组织,也包括积极投身农业行业的工商业和高科技企业等非传统农民。

“互联网+”为提高农民素质,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提供了先进工具。传统农业生产中,农民需要既懂生产技术,又要懂经营,懂管理,懂市场,在农业信息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往往导致产销脱节、农产品滞销,影响农民收益。在这方面,“互联网+”将带来变化。一是推动提高农民素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科技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备生产工具。农民需要掌握这一技能,以满足现代农业生产的需要。目前,越来越多涌现的新农人恰恰体现了这一发展方向。新农人具备相对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自我学习能力,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够借助互联网及时掌握和分析信息,从而改变了农民信息能力薄弱的状况,促进了生产与销售的直接对接,减少了中间环节,增加了收益。二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基于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精准农业、设施农业和智慧农业等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将逐渐普及,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将更加科学,土地、水、劳动力等农业生产要素的配置将更加合理,农业生产效率将大幅提高。同时,农业生产的标准化、自动化和智能化也将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互联网+”是推动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经营组织延伸产业链的突破口。国际经验表明,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利用“互联网+”的信息网络和技术支撑,结合农业的多功能性开发,传统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经营组织可以实现向农业生产上下游的延伸,实现生产纵向一体化。在这方面,大北农集团做出了有益尝试。目前,大北农已经推出了猪联网20版,了智农通APP,并提出将以智农网及智农通为核心,以智农云服务、智农商城网、农信网为内容,发展覆盖线上线下的农业互联网与金融生态圈。这将使大北农的业务范围从饲料、种子、农资采购拓展至生产管理、产品销售和金融服务,实现面向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链条综合服务。

“互联网+”为工商业和高科技企业涉足农业提供了平台。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近年来农业日益成为炙手可热的行业,一些电商、地产商、物流和IT企业纷纷跨界经营农业。主要做法有:一是以电商为代表,网络下沉,紧盯农村的消费需求。如阿里已启动“千县万村计划”,未来三至五年将投资100亿元,建立1000个县级运营中心和10万个村级服务站。二是资本投入,培育高端农产品品牌。涉农工商企业大多资本比较雄厚,技术实力比较强。这些企业以资本投入为基础,配合品牌塑造,使农产品附加值大幅提高。如联想控股旗下的佳沃集团公司以蓝莓、猕猴桃、提子、车厘子和柑橘等高端水果投资为主。该公司在智利和澳洲还建立了海外种植基地。目前,“佳沃”蓝莓每公斤售价250多元,比普通国产蓝莓高近一倍。

12“互联网+市场”

“互联网+”意味着新的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途径。用互联网的方式改造传统农产品营销,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整合平台,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当前,我国农产品销售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农民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生产和销售信息不对称,导致“卖难”现象频发,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我国现有涉农网站约4万家,但真正能够提供契合农民需要的信息网站却不多。“互联网+”崇尚的是“万物互联”。在这一基本诉求的推动下,借助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工具,整合现有资源,搭建覆盖更大范围的信息共享与平台,将使得农民与农民,农民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信息越来越对称,农民可以有效把握市场供求信息,从而减少生产的盲目性,杜绝“蒜你狠”和“姜你军”等现象,保障农民稳步增收。

二是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产品销售成本。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环节多,产品售价与收购价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导致农民享受不到产品增值的收益,消费者买不到物美价廉的产品,利益被中间经销商分割。“去中介化”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互联网+”的应用,农产品营销领域互联网程度将明显提高,电商进入生鲜产品销售将使农产品市场销售形态得到根本性改变,改变传统生产商和零售商的分工,不断消减中间环节,使农民能够更多地分享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收益,同时提高全社会的福利。而近来新兴的P2P模式若应用于农业领域,将颠覆传统的农产品销售模式,使农民与消费者能够面对面直接交易。

三是用户至上,订单农业的新模式。“互联网+”强调用户体验,注重用户的参与度,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合适的产品。基于大数据分析,“互联网+”时代可以发现和定位消费者的需求,并按照消费者的需求组织农业生产和销售,实现农产品的个性化定制。这就是最近兴起的农业“众筹”。农业“众筹”是订单农业的新发展,也是“田地到餐桌”的新尝试。在这种模式中,线上线下紧密结合,互联网+金融+农业+乡村旅游深度融合。消费者可以共同承包一块地、一块鱼塘、一个果园等,并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实时了解定制产品生长发育的全过程,并享受实地收获产品的乐趣。

四是改变营销思路,打造农产品品牌。“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是“自媒体”,都是传播源,微信、微博等平台形成的社交圈为农产品营销提供了新的渠道。而农业生产本身与当地的自然和历史密不可分,这为整合利用当地的文化历史、资源背景等特色和优势对产品进行“包装”,增加产品的差异性,提高产品附加值创造了有利条件。农产品背后的故事使消费者形成品牌归属感和忠诚度成为可能。褚橙、柳桃和三只松鼠等农业品牌就是借助于互联网对产品重新进行定位、包装、宣传,从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成功引导了消费者消费,扩大了利润空间。

13“互联网+政府”

目前,电子政务已经在辅助政府业务办理和信息与公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服务政府决策和管理方面尚存在欠缺。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将在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方面提供有效解决方案。

一是促进数据的跨部门、跨地区融合。通过建立以管理对象为标识,关联多业务状态,“互联网+”将促进农业、工商、税务、贸易等多各部门掌握的数据和资源更加公开透明,并实现共享与整合利用,提高政府运行效率。通过中央和地方农业部门,以及地方农业部门之间的数据融合,为政府制定农业发展政策,并监督政策执行等提供支撑。

二是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互联网+”有助于拉近政府与普通农民的距离,促使政府更加“接地气”,提供更加贴近农民需求的服务。包括利用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使网上政务办理更加方便、快捷;开发App等移动应用程序,整合科研院所和农技推广网络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身边的农业生产信息和专家信息系统,随时随地提供农业气象、测土配方施肥、灾情预报、疑难技术咨询服务等。

三是推进政府监管现代化。利用“互联网+”技术,在农业资源统计与合理平衡使用、灾害监测预警、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保障食品安全、农业废弃物处理等方面为政府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技术支持。

2推动“互联网+农业”的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顶层设计,制定“互联网+农业”的发展规划。为避免一哄而上、各自为政,亟须制定“互联网+农业”的总体发展规划,促进“互联网+农业”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规划需明确“互联网+农业”的发展目标、战略重点、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以形成统一谋划、稳步实施的推进格局。

第二,加强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目前,我国仍有5万多个行政村未通宽带,拥有计算机的农民家庭比例不足30%,还有70%以上的农民没有互联网。与此同时,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很多还停留在试验示范阶段,离大规模应用的要求还比较远。因此,促进“互联网+农业”的大发展,需要逐步完善农村的网络基础设施,进一步提高计算机和移动终端在农村的普及率。

第三,积极培育新型农业从业者,探索发展农业的新业态。鼓励互联网企业、电商、高科技企业等以投资、收购、合作等方式参与“互联网+”行动,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充分利用O2O、P2P、C2B等模式,培养农业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

第四,加强农民素质教育,提高农民互联网水平。利用远程教育等农村信息化手段,开发基于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智能终端培训平台,同时充分利用微信、QQ等接入平台设计适用课程等,加强农民培训,积极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创新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现代化水平。

参考文献:

[1]王文生以“互联网+农业”为驱动 打造我国现代农业升级版[EB/OL].(2015-05-21)http://aiicaascn/bsdt/kyjz/33002htm

[2]姜长云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题应有新解法[J].中国发展观察,2015(2):18-22

[3]梁伟军产业融合视角下的中国农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研究[J].科学・经济・社会,2011(4):12-24

[4]张义博农业现代化视野的产业融合互动及其路径找寻[J].改革,2015(2):98-107

[5]李斌“互联网+”开启农产品营销的新时代[EB/OL].(2015-05-29)http://newswugucomcn/article/20150529/5582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