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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河北省委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扩大就业,和谐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劳动和保障系统认真践行“三个代表”,坚持执政为民的重要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的“稳定器”,社会矛盾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不处理好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社会保障、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救、困有所济、育有所助、和谐社会也会出现不和谐音符。当前,企业改制和非公制经济的崛起,使劳动和社会保障存在很多不适应的问题。我认为,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研究和解决:
一、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不均衡,使劳动的弱势地位难以改变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存在不对等性。县以下国有、集体企业绝大部分改制,取而代之的是民营企业,有些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随便找借口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却不支付违约补偿。而劳动者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否则扣罚工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有着向背性。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被确立,在员工的进出、工资分配、职工福利保险等方面,经营者有相对独立的自。企业、劳动者开始形成各自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这两个主体既存在一致的一面,又存在着向背的一面,表现在企业在千方百计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在相对降低劳动报酬,减少福利保险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投入,甚至恶意欠薪,向背性导致对立性。
三是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利益难以保障。部分企业改制后,私有业主和经营者大幅度裁减本企业老职工,重新雇佣劳动者,使得越来越多被裁减的老职工转向非正规企业就业或失业。部分企业工资福利分配缺少制约、监督制度,不少企业在一些关系到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按民主程序办事,不尊重职工代表的意见和职工的民利,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执行最低工资制,取消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不订立劳动合同,随意企业经营不善,没有积累,甚至负债累累,改制后职工经济补偿或各种保险无法兑现,职工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四是劳动力相对过剩和劳动者技能相对较低。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用谁就用谁,甚至以“你不愿干,有的是人干”相要挟,使劳资双方在不和谐的劳动环境中渡过。
二、劳动保障立法薄弱,配套法规滞后
一是《劳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个别条款流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如关于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关于企业合并分立引发的问题,关于试用期提前的问题,关于职工最低工资问题,弱势群体劳动关系的举证问题,加强法律执行的刚性问题等等。
二是法律法规赋予执法者的权力不足。在处理企业拖欠工资福利案件方面,虽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执法部门许多调查、检查措施,但是对少数企业拒不改正的行为,《条例》却只是规定处以罚款,而没有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过硬的强制措施,既无权查封其财产,也无权划拨其存款。只能凭一张嘴、一双腿去说服教育,特别是面对企业主携款逃匿、转移存款来逃避支付职工工资责任时显得无可奈何。
三是行政处理程序时间过长。如根据现行规定,在对企业拒不执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限期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理有三个月的期,到期企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也不执行的,劳动部门才可向法院申诉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从提起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等到可以执行可能拖上两年之久,这可能给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三、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力度不足
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仍然较为普通。尽管每年开展劳动保障法规督察检查活动,但部分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及管理者,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意识淡薄,对执法不支持、不配合、不执行,严重侵害劳动者利益的事情屡屡发生。
二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不够规范。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法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比,相关的劳动保障制度,执法程序及相应的规定尚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一些地方在强调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同时,不同程度存在忽视权益保护的情况,有的甚至将维护职工权益和发展经济对立起来,执法监察机构存有畏难情绪,有的视而不见,绕道而走,有的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是劳动保障监察力量配 备不足。地方监察机构的经费无保障,受编制限制,人手不足,不能适应目前劳动监察的维权任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公条件和办公设备很不齐全,全靠“一支笔、一张纸”,很难适应查案需要。在一些专项行动中,与公安、工商、建设、工会等相关部门协调不够,效果有时不尽人意。
四是劳动争议仲裁形同虚设。地方劳动部门虽然建立了劳动仲裁机构,但存在着人员编制不足,专业素质不高,“一调一裁”至“两审”周期长等问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集体上访和恶性事情时有发生。
四、政府角色存在错位
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经济,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发展社会事业。但有些地方政府不能正确认识维护劳动者权益与发展经济的关系,牺牲劳动者利益,“低劳动力成本”招商引资;有的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厂商侵犯职工权益“开脱”;更甚者,有些地方政府直接干涉执法工作,不允许到企业检查《劳动法》执法情况。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缺少法律意识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近几年来,中央在这些方面做了很多改善工作,但在一些地方贯彻落实还有较大差距。
五、工会组织未发挥其应有职能作用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传统产业的职工大幅度减少,而新兴产业的青年职工对工会的向心力不强。一些非公有制组织对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会活动漠不关心,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与此同时,庞大的进城务工人员也因流动性大,不易被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目前,多数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的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中,如工伤事故、随意解雇工人、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工资等,工会在维权方面很难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劳动者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一些劳动纠纷和争议不能及时解决在企业内部,导致劳动纠纷的扩大化、显性化和复杂化。
针对以上存在的主要不和谐问题,我认为应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
就业是民生之本,致富之源。再就业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是构建劳动和谐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不仅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愿望,而且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务必要将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走出一条既充分促进就业,又能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路子。
一是加强领导,强化政府推动就业的责任,下大力发展经济,拓展就业岗位、安置失业人员、加大劳务输出。
二是坚持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利用政府系统各个服务窗口、各个环节,各种工作手段扩大宣传,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到每个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手中,下大力解决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小额贷款发放和公益型岗位开发等系列问题,力求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三是坚持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实施免费职业指导、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费求职、免费创业培训、免费高技能人才培训等再就业培训工程。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工作督办制度,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全面落实。
四是统筹城乡就业,不断壮大劳务输出产业。要把劳务输出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
二、完善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和谐的社会。
首先在企业内部建立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一是树立合同意识,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发挥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作用,大力推广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二是树立诚信意识,建立严谨的劳动管理制度。劳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举办法制培训,创建守法诚信企业,签订劳动诚信合同等形式,提高管理者的守法意识。三是树立民主意识,构建顺畅的沟通渠道。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协调作用,妥善处理各类劳资纠纷。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寻找劳资双方利益共同点,形成既维护双方利益、又相互依赖合作的关系格局,使劳动关系趋于和谐稳定。
第二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劳工标准基本接轨的劳动保障标准体系,根据认证体系对劳动保障情况进行评价(或年审)。让劳动保障标准成为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的主要依据,从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外协调机制有机结合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把好内部协调机制的“第一道防线”,把劳动争议解决在“隐形状态”。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协调机制和包括企业、监察、仲裁、法院等与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相关的各部门组成的多方协调机制,坚守“第二道防线”,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三、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仲裁工作的整体功能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肩负着推动劳动保障中心任务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争议仲裁对依法保护双方利益,化解双方矛盾起到积极作用。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地位。随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特别是《条例》的颁布实施,劳动监察的职能和地位进一步明确,今后要通过不断完善告知制度、听证制度、文书制度、情况报告制度等基本程序制度,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硬件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整体功能,在现有编制内,挑选精兵强将,充实队伍。争取财政支持,充实经费,整合资源,配备监察检查工具,为及时准确查处案件,提高办事效率创造良好条件。
三是加大工作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政府在劳动保障执法中的调控力度。配备专人定期到企业了解劳动用工情况,及时发现企业随意延长试用期,随意加大劳动强度,随意辞退工人等不法行为,及时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歧视和侵犯。
四是提高仲裁效率,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自我调节的同时,积极探索基层仲裁院建设,在方法上和法规上实现突破,缩短劳动争议处理时间,减少双方的讼累,把因劳动争议给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技能
劳动者素质和技能直接影响劳动就业,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技能,是实现城镇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措施。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履行好 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职责,统筹做好职业培训的总体规划,对开展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认定,积极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强培训就业一体化。
二是整合资源,形成职业培训的整体合力。要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和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的牵头作用,统筹规划和管理民办培训实体,引导民办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培训规模,更好地开展培训。
三是实行培训与就业一体化。通过培训与市场主动接轨,引导培训实体与用工单位实行培训用人互动,促进就业和用工。
四是大力开展“阳光工程”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素质和技能,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
五、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目前“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为一体的社会保障框架体系基本建立,进一步扩大社保覆盖面已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课题。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将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内容作为强制条款列入劳动法律法规。
二是积极探索扩大保险覆盖面的有效途径,增加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群参与到社保中来。
三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监管,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执法监察。
四是要积极为农民工倾心编织“安全网”,解决普通农民、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制定和完善适应农民特点的养老保障制度,让农民以小投入解决大问题。
推进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大力开展就业服务工作,为用工单位和求职者创造良好的求职用工环境。在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承诺制、工作人员守则的基础上,职业介绍工作实现了两个转变:一是职业介绍工作内容由半计划半开放的体制向就业服务市场化转变;二是职业介绍的工作方式从简单传统推荐介绍工作向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转变。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服务,并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档案管理劳动保障事务、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一站式”服务,设立了“4050”就大龄就业困难就业服务窗口,并创造性地提出了“只要不挑不拣,今日求职登记,次日即可上岗”的工作目标。1-9月职业指导14138人,推荐介绍7306人。
积极发挥用工岗位信息的灵魂作用,为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进入市场就业提供选择空间。通过扩大信息员队伍,建立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主动上门为企业服务。建立起区有信息网、街有信息站、社区有信息点、楼院有信息员,覆盖全区的职业需求信息网络。掌握职业介绍主动权,通过滚动式大屏幕,把职业需求信息及时传送到下岗职工手中,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扩大信息收集渠道使职业介绍工作有的放矢。此外,根据人才资源的特殊构成,职业介绍所还有针对性地收集用工信息和空缺岗位。通过向用工单位联络卡、跟踪服务反馈等方式不断挖掘用工信息。为实现全方位、多途径用工信息,职业介绍所对内实行大屏幕用工信息、信息板公布用工信息、触摸屏查询用工信息、劳动力市场阅览用工信息;对外定期向和平周报、街道、社区、市劳动局市场信息,做到了及时、准确、有效。1-9月份用工信息2658条。
积极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服务制度。市场提供就业介绍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代管档案、代办社会保险以及组织劳务,开发公益岗位等多项目、多方位的服务。到目前为止,为近2000名各类失业人员进行了档案托管,代交养老保险30余万元。并对4000余名下岗职工进行了职业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区职业学校实行联动互助,根据市场需求对下岗职工进行上岗培训,收到良好效果。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通知》(劳社厅函〔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一个时期以来,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少数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工作中存在不接受当事人申诉的情况,有的对当事人申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不出具仲裁文书,有的出具仲裁文书不规范等,致使部分劳动争议当事人投诉无门,影响了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我国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收入分配领域发生的深刻变革,我国居民收入增长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存在的差距。这个差距使得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政府和企业在国内初次分配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也逐年走高。收入分配大格局的变化与收入分配过程中存在的城乡之间差距、不同所有制之间差距、不同行业之间差距、劳动者群体之间的差距,以及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等其他诸多问题交织在一起,不仅影响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也制约了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需求,导致消费率下降。
二、当前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
(一)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围绕增强综合国力设计,重点突出国家利益
1.涉及企业的税(费)种类繁多、税率过高。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涉及企业经营的税(费)种类繁多,且税率高。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之前,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是33%,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25%的上限。当企业交足国家的、留够自己的后,作为劳动报酬分给劳动者的那部分就少了。
2.针对全体国民的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点偏低,计征方法不合理。虽然刚刚结束征集意见的《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至3000元,但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已超过了3000元/月。另外,按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对家庭就业人口少、就业人员收入水平低,负担重的低收入家庭来说税负更重。
3.个人投资收益被重复征税。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以及多种经济成分的出现,个人入股、投资企业的行为不断增多,但对这部分投资收益分红,国家在已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还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的结果是造成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的热情不高,而投机热情却高涨。
(二)当出口成为拉动经济增长主要方式时,劳动者收入增长被忽视
随着我国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附加在商品价格上的劳动力价格却难以提高。国内企业对外自行互相压价,对内将压价结果转嫁给劳动者,通过压低劳动力价格的手段来提高利润。
(三)政府相关部门对提高劳动报酬认识不足,缺乏富民理念
1.将市场调节机制万能化。自改革开放以后,收入分配领域市场化法则被赋予无所不能的作用。政府部门普遍存在不干预企业收入分配,让市场决定劳动者收入水平的观点,一次分配过程中企业将最低工资作为标准工资也无人过问。企业方面则简单地将企业自主决定工资理解为完全由资方或企业经营者单方面决定工资。特别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论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异化,造成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特别是广大普通劳动者收入增长缓慢。
2.过分关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区域经济发展和企业的不利影响。我国许多地区普遍存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会影响投资环境的观点。因此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出现了与其他地区竞相攀比谁更低的现象,造成全国范围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国际公认水平的省市屈指可数。过低的最低工资标准反过来又牵制了全体劳动者工资水平的提高。
3.当企业利益与劳动者利益发生冲突时,政策法码往往偏向于企业一方。当“按要素分配”作为收入分配宏观决策指导思想以后,在一次分配过程中“按劳分配”被弱化,资本要素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资本参与分配得到的收益比重越来越高。当劳资双方的利益发生碰撞时,资方获得政府支持往往多于劳方。如当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到我国企业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一纸全国范围暂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使得那些原本可以通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提高收入水平的低收入劳动者增加工资的希望落空。
三、提高劳动报酬比重的建议和措施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也是广大劳动群众平等参与社会分配权益的基本保障。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新局面”,“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的奋斗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
1.围绕富民加快完善财税体制改革,调整财税结构。首先,必须加快完善财税体制改革步伐,调整税收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比例结构,使地方政府逐步走出“土地财政”的困局。其次,开征资源税。对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资源开征资源税,让全民所有的财富资源真正属于全民所有。第三,减轻企业负担。对劳动密集型中小型企业通过减免税收或下降税率等办法,增强中小企业提高劳动报酬的能力。第四,提高个税起征点和计征办法。不能因个税起征点提高会使高收入者纳税减少而让大部分收入并不高的劳动者都成为个税的纳税人。
2.加大民生保障方面的财政投入。一是加大对养老、医疗、住房、教育等民生方面的财政投入,使全体居民从二次分配中获得更多利益。尤其是要加大居民住房保障力度,降低廉租房、公租房准入门槛,不断提文秘站-您的专属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3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的统计,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二、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统计实行半年报制度。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每年的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将本局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上报我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