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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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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建议

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建议范文第1篇

一、地质地貌情况

区地处市的西部,东部、北部地势平坦,西部及西南部属丘陵地带。辖区内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西部山区,该区域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地质灾害防治与防范的重点区域,地质灾害易发时间主要是汛期,随着降雨量加大,容易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发生的后果是可能造成道路塌方,或造成人员伤亡。

二、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及措施

(一)防治重点

根据区多年来对地灾害的调查情况,结合近几年开展的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和集中检查资料,通过研究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初步确定防范重点2处:

1、河上游沿岸

随着河上游湿地的建设,流域内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已大大降低。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大植树、植绿等水土保持工作力度,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长时间、强降水天气对沿岸造成的地质灾害。

2、生态经济发展区石灰石矿区

由于十几年乃至数十年的无序开采,使该区域变得千疮百孔,个别采空区深达十几米甚至达二十米以上。该区域的这些矿坑容易引发一些地质灾害,是地质灾害防治与防范的重点区域,特别是每年的汛期,随着降水数量的不断增加,岩层间及岩石裂隙中的水不断增多,甚至到达饱和的程度,容易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发生的后果是可能造成矿坑周边的道路塌方,给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甚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现阶段开发利用的水泥用灰岩就在此区域内,但其矿区本身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不大。

因此,石灰石矿区是区地质灾害的危险区,是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区域。

(二)防治措施

根据我区地质灾害调查资料,结合地质灾害稳定性与危险性评价与预测,遇到暴雨天气或连续降雨50毫米以上,立即组织受威胁区人员撤离,整个汛期还要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加强动态监测,适当避让;

2、在采空区边界设立警示标志、网护等措施;

3、采用回填、恢复植被等工程措施。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层层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监督检查。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治理和隐患点必要治理。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在存在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的矿山应当加强群测群防工作。

(二)切实加强隐患点巡查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汛期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工作,确保不留死角。针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做出相应的预防预案和防治措施。

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崩塌滑坡 泥石流 防治工作

[中图分类号] P642.23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9-210-1

1崩塌滑坡泥石流的时空分布具体特征

一般而言崩塌滑坡泥石流的活动在时间顺序上呈现一种和天文以及气象等诸多地质因素相关联的存在一种旋回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下面三个方面:(1)存在时间不等的周期旋回性,有的地区时间旋回性长,如云南崩塌滑坡泥石流,就属于数万年为周期的超长期旋回特征;(2)有的崩塌滑坡泥石流还同时存在着长周期和短周期甚至超短周期泥石流的特征形式,其原因和全新世以来的气候旋回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和次级波动也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3)有的地区存在着以8到13a为周期的中期旋回特征,通过灰色关联度技术进行分析,发现地震和降雨以及崩塌滑坡泥石流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三者的旋化具有一致的特性,不过从本质上来说,中期旋回和太阳黑子的活动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4)就是以1a短周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发生情况也非常明显,比如:每年的6到10月份所发生的泥石流占据全年泥石流数量的九成以上。而这段时间也正是每年降水非常充沛的时节,因此说明了降水量的变化也是导致旋化的重要原因。

有关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灾害主要特点具有一定的连发性质,这种特点在于多重地质灾害中,很多首发的地质灾害并不造成严重的问题,但是随之而来的伴生灾害却会给社会经济,生命财产带来巨大威胁,因此加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的连发性灾害的系统研究,对完善次生灾害的防护和预防具有一定的突出作用。崩塌滑坡泥石流就是一种典型的次生灾害,首先是崩塌、滑坡,然后是泥石流,从而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2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发展趋势分析

根据地质工程勘察院的研究发现,从2000年到2010年这十年间发生了10a崩塌滑坡泥石流的情况发现,后5a发生的泥石流问题要比前5a发生的强度更强,从更长周期的调查来看,中期巡回规律基本相符,不过随着人类活动对自然景影响越来越大的今天,对于地质环境的破坏强度也在不断加剧,这让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发生强度呈现一种逐步上升的趋势。以泥石流灾害发生频发的云南为例,近年来所发生的地质灾害活动强度要比以往都呈现一种不断增强的趋势,特备是随着该地区的伐木、采矿以及土地开垦等活动的增强,生态环境遭遇了更为严重的破坏,因此崩塌滑坡泥石流有发生频率增高且发生地域更广的趋势。其中广大农村以及矿山山区的地质灾害尤为明显,而且所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也更大,增长速度也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

3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工作分析

3.1当前崩塌滑坡泥石流防治工作的进展

总的来说我国针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近些年取得了非常突出的成绩,对于部分地区的频发泥石流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防治,降低了泥石流的发生频率,但是相对于全国范围来说,总体上还有很多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而针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开展以来,经历了两个阶段,其一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这个阶段对泥石流的灾害是属于刚刚研究治理阶段,对国家频繁发生的泥石流地区进行了详细的地址研究,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和勘查,为此后的防治工作取得了大量的数据资料。另外一个阶段就是从1987年以来,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工作开始在全国的范围你广泛开展,在地矿部和各省地矿局的计划下,对全国的地址灾害汛期进行了复查工作,同时针对地质灾害频发发生的区域进行了灾害调查活动,并针对这些地质灾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工程设计,对解决地质灾害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实践工作,并取得了非常突出的成绩,对于部分地质灾害频发的省份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问题防治总有效率达到了五成以上,当然也有存在着防治效果不佳的问题,大体上也占据了五成左右,而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则包括技术能力较差,设计水平差以及工作人员重视程度不够,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有关。

3.2完善崩塌滑坡泥石流防治工作的几点建议

对于完善崩塌滑坡泥石流防治工作的几点建议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1)各级政府机关和领导要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要重视起来,要深入调查灾害发生规律,组织专家进行认证调研和有条不紊的进行相应的治理,这样才能够有效的确保工程的质量,另外在施工的过程中要引入第三方的监理机构进行监管,对每道工序和施工过程都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要把地质环境的保护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纳入到政府的日常工作中。(2)要加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宣传工作,并动员群众集体参与到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工作中,增强全民防范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意识,并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相结合的模式,让更多的群众了解防灾知识,自觉保护地质环境,一旦发现存在地质灾害的苗头,就要及时通报并避让,实现群防群治,才能够在防灾减灾方面取得更为重要的成绩。(3)要定期做好地质环境的评价工作,对城镇以及工程规划过程中,要在立项前期对地质环境进行有效的评价,防范一些建筑项目对当地的地质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这对于改善当前地质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4)要把防治的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之上,要知道预防所动用的成本要比灾后重建以及对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而言都是最小的,因此重视对于未成灾的地区进行有效的防止,这样就能够呈现投资少,避免成灾后的巨大损失。(5)要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建设,而且这些工程建设同样要遵循科学,符合实际,不能够将防治工程变成一种毁坏工程,要根据工程地质勘查的具体成果,制定相应的科学经济合理的方案,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建设,注意对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引入,提升防治工程效益,比如一些地区研发出来的V型槽技术,就能够有效的让泥石流的排导纵坡降到25%,而排导效果越好,经济效益自然就越好。

4结论

总而言之,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在我国经过数十年的改善和防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泥石流对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威胁,因此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应对,总结经验,以本文提到的五点建议为指导,进而实现全面的解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防治问题。

参考文献

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建议范文第3篇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为进一步提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持安全发展,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治隐患、防事故,国土资源所集中精力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充分利用座谈、走访、发放宣传材料、悬挂横幅、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有针对性的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人员开展宣传活动。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克服麻痹松劲思想和侥幸心理,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极其重要而又长期艰巨的任务,摆上重要的工作位置,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巡查

为了加强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始终坚持不懈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各项防灾工作。根据镇地质环境条件、工程建设活动的强度,结合汛期气象趋势的影响因素,我们认真编制了全镇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的地质灾害防治的保证措施包括: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构,强化管理;加强汛前险情巡查,坚持汛期值班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和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对规模大、危害严重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实施群测群防的重点监测,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明确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定监测责任人及日常监测措施,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

三、采矿点隐患排查

把开展好国土资源安全生产整治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重大举措,作为促进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实施,安排相关部门,集中整治逐一清查。要求各相关部门根据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对照安全标准,及时提出准确、客观的处理意见。能够现场整改的,督促有关单位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规定时限,限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跟踪落实。对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限期拆除违法工程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坚决取缔和制止各种非法开采行为。要求各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工作信息。

四、存在的问题

1、基层国土所缺乏科学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技能,只能仅凭经验常识判断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和程度如何,没有科技支撑,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缺乏人员、车辆、经费的保障,外出巡查没有交通工具,到达实地又缺乏科技仪器,不能正确、系统的对地质灾害隐患予以定性和排查。缺少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资料,没有好的教材和范本,对农村中小学和村民的宣讲缺乏生动性、趣味性,宣传效果不好。:

2、东大沟范围内非法采砂点多面广,砂河内违规设立的砂场,大范围占用河道开设砂场,随意堆砂、采砂、洗砂,甚至擅自改变排水河道位置,自行设立采砂区域,威胁附近耕地、水利工程和公路设施的安全,难以确保排洪河道行洪安全。对乱采滥挖形成的深坑,没有及时予以回填、平整,砂河河道千疮百孔,满目疮痍,需要从深层次、高角度的集中统一开展治理工作。

五、建议意见

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问题和认识

中图分类号:F40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在查明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 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的基础上, 以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 对其潜在的危险性进行客观评估, 评价建设用地的地质适宜性, 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 通过对拟建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效地预测和预防了地质灾害的发生,避免和减轻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了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了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并最大限度降低建设工程风险和维护费用,为工程建设和地质灾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达到了减灾防灾、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经过多年的努力,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应用方面都已日趋成熟,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选择了几个较有代表性的问题,谈一谈个人的认识和理解,供同行探讨。

二.地质灾害概念

地质灾害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生产建设造成危害的地质作用。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中, 应紧密结合拟建工程特点,将可能对工程或环境带来较大危害和影响的地质灾害作为评估重点。

从上述地质灾害的定义中,可以明确以下两点: (1) 在引发地质灾害的因素中即包括自然因素也包括人为因素。有些人认为,有些由人为因素引发的灾害(如采矿引起的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属人为灾害,不是地质灾害。其实单从定义中,我们就可以找到答案,上述灾害肯定是属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畴,属于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 (2) 地质灾害是指那些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这句话可以理解为两个意思,一是:必须是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危害的才能称其为地质灾害,假如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发生的山体崩塌就不是。二是:地质灾害必须是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假如因施工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楼房倒塌, 虽然也造成了人民生命和财产的损失,但与地质作用无关,也就不是地质灾害。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确定

地质灾害包括的灾种很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中规定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 滑坡、 泥石流、 地面塌陷 (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 )、 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这些灾害一般情况下是评估的重点, 在实际的操作中只需按要求做好这六大灾种的评估即可。对于不属于地质灾害或虽然属于地质灾害但另有主管部门的某些灾害,如: 地震灾害(地震局主管 ); 洪水灾害 (防洪办主管 );水土流失灾害(水土保持部门主管); 地表水污染、 大气污染 (环保局主管 )等, 不应纳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畴。在特殊的地理(地质 )环境下, 一些不常见的地质灾害类型, 如出现在高寒山区的冻融灾害和出现于胀缩岩 (土)分布区的胀缩岩 (土 )灾害等等, 也需要纳入评估。在实际工作中, 也不应该直接使用“环境地质问题”这一概念, 应以环境地质问题可能转化成的灾种作为论题, 纳入到相关灾害中进行讨论。比如:冲沟问题可以并入泥石流灾害中讨论; 岩溶问题可以并入到地面塌陷或地下水污染灾害中讨论; 活动断层、 软土、沙土液化等问题可以并入到地面变形或不均匀沉降(陷)灾害中讨论。

四.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1.对地质灾害的危害性认识问题

往往有建设单位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作为办理征地手续的一个次要环节,认为应付过去就行,不必那么认真。在这种情景下,部分技术人员思想受到影响,采取“应付式”的态度对待工作,写出了错漏百出的评估报告,得出不确切的评价论断。有些报告经补充、修改后勉强对付过去了,对地质灾害的防治指导作用不大;有些报告评审通不过,须重新进行调查评估工作,造成很坏的影响。

对此,应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单位可以组织活动、讲座等形式,向全社会进行跨行业、跨部门的广泛宣传,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的知宣传地灾评估工作的重要性,以争取建设单位的理解与支持。在具体工作中,要结合生动的事例、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技术人员进行形象具体的宣传。提高单位部门和个人做好地灾防治,执行建设用地地灾评估制度的自觉性;要结合在地灾危险性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误解的建设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以求突破;同时还要结合学习进行有关法规文件的宣传,把大家的思想认识统一。

2.对原始资料的重视程度问题。

“评估报告内容只要按照《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要求的章节编制就行了,对野外地质勘查可以简单些,甚至忽略掉” ,这是一种本末颠倒的做法。有关部门为了规范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进行统一管理,才出台了该编写提纲,来统一规定评估报告中应具备的章节及其编排顺序。有些技术人员,误认为只要按提纲格式找些资料填进各章各节中就行, 野外的调查工作是次要的,可做可不做,可多做可少做,无关紧要。这是一种闭门造车的做法,可能使报告内容与野外实际情况不吻合,甚至有矛盾。

对此,审查人应重视基础,加强对野外原始资料的验收工作。要使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必须充分进行野外地质勘查,把评估区内的各种地质情况了解清楚后,才能掌握丰富的真实素材,写出的报告才客观可靠,对实践才有指导作用。

3.对建设征地范围以外区域的研究问题

只重视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地质调查,而轻视建设征地范围以外的地质调查,这是一种偏见。地质灾害的诱发因素有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两种。 建设征地范围内要进行开发建设,包括削坡放坡、填土平整及基础施工等,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容易使一些人产生偏见,错误地认为地质灾害就是由于人们改变地质环境条件而诱发的。 事实上, 建设征地在自然情况下也会产生地质灾害,尤其是地质环境条件属中等-复杂地区。所以,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既要重视建设征地范围内的调查,也要重视征地的调查。

4.对地质灾害评估的研究深度问题

目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原始资料来源于收集已有的地质灾害勘察和调查资料,另外通过实地调查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判断主要靠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将其危险性划分为危险性小、危险性中等和危险性大三级。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过程中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先进的评价方法和技术。

对此,应组织培训,严格把关,实现规范化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责任重大的工作。它要求承担评估单位必须具有高素质,技术先进、经验丰富、作风严肃认真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为此,我们必须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人员培训,加强评估队伍建设,提高评估人员的水平。

五.结束语

地质灾害危险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一项起点高、 技术创新性强、 难度大和操作性强的新型技术工作, 具体操作技术还有待较长时间实践过程中总结完善和细化。本文提出的问题, 对评估报告编制及其质量评定影响很大, 在相关的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一项极重要的新型技术工作, 是有效预防、减轻或避免地质灾害对未来工程设施及其运行环境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的一项主动防灾措施, 对发现项目建设区潜伏重大地质灾害问题、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 以及指导建设项目安全实施和运营等方面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试行 ). 国土资发 2004[ 69].

[2]任志军.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若干问题. 河北地质矿产信息, 2005 , ( 3): 14- 16 .

[3]金德山.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中国地质灾害与防治学报, 2004 , 15( 4): 101- 102.

[4]王得楷.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探讨. 中国地质灾害与防治学报, 2002 . 13( 4): 94 , 5 .

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建议范文第5篇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体系和职责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国务院可以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务院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国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市(地、州)、县(市)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市(地、州)、省(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本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省(区、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订应急防治措施。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市(地、州)、省(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省(区、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市(地、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市(地、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市(地、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地、州)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3应急技术保障

6.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国土资源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6.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5信息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执行。

6.6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7预案管理与更新

7.1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7.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国务院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8责任与奖惩

8.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