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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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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2018年以来,xxxXXX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级政府的相关要求,完善组织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大力实施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落实相关责任,制定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在环境保护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严格落实环保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重要决策部署。

1.成立了xxxXXX(工业园区)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XXXXX党工委书记、街道办主任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负有环保职责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并调整充实了环境保护办公室,设专职工作人员X名,负责环境保护日常工作。

2.及时传达落实环保工作精神。2018年以来,召开职工会议XX次,传达贯彻上级环保工作会议及工作要求;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XX次,专题研究解决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组织各企业负责人、各村社区干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XX次会议,学习环保法、环保工作要求等;分解落实了环保办、林业、畜牧、农业、村建、规划建设、水利及各村社区等单位、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能责任。

(二)切实落实环保责任。

制定实施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印发了《xxxXXX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通知》,将环保责任落实到了每一个职工;严格实施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进一步明确了各村(社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严格落实河长制,辖区每一条河流均有环保责任人员。

(三)强化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XXX地球日、XXX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发放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读本XXXX余册、环保宣传明白纸XXXX余份,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知识;并按上级的相关要求,及时报送了相关信息。

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开展建设项目清理整治

由于历史原因,辖区多数企业环保手续不完善:为此,XXX街道及XXXXX多次组织相关企业召开会议,督促完善手续,并组织人员多次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并与XXXXX工作对接,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和问题,衔接相关单位和部门,书面通知企业,完善环保手续。到目前,除个别企业因特殊情况外,大多数企业均已完善环评手续。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制定秸秆禁烧方案,落实相关措施、职责、人员,由各村(社区)加强巡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求辖区建筑工地按照六有六必须的要求,封闭施工,进出工地车辆必须冲洗轮胎,安装喷淋、雾炮等治污设施,防止扬尘产生;督促XXXX、XXXXX、XXXX等企业完善治污设施、在线监控数据系统,确保废气达标排放。督促xxxxx、xxx等企业加快煤改气工程,淘汰燃煤锅炉,减少废气排放;治理小餐饮店油烟污染xx起,整改餐饮业油烟排气管道,督促企业食堂加装油烟净化装置,做到立正立改;严禁私自熏制腊肉,在辖区设置腊肉熏制的两处,减少了环境污染;会同区环保督察组、区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对xxx、xxx、xxx、xxx等建材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完善治污设施,达标排放,减少扬尘排放;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宣传、巡查,严禁在禁放区域燃放。

(三)水污染治理工作

对xxxXXX支流进行了清淤、城区雨污管网实行分流,对xxxXXX2个排污口、xxxXXX门口2个排污口、24米大道特种水泥后面1处排污口进行了治理,接入排污管网。投入了资金5.4万元,对xxxXXX排污口及xxxXXX背后排污口,进行综合整治;取缔堆煤场7个,减少了污染源。严查涉水企业(XXXXX、XXXX)污水处理站治污设施运行情况,严禁企业工业废水未处理直排入污水管网及xxxXXX流域,督促5家企业(XXXX、XXX、XXXX、XXX、XXXXX)修建污水处理池,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治污管理台账;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关停辖区内养殖场10个,对其余1户养殖场督促实施干湿分离、修建沼气池等措施,实行标准化改造,确保排放达标。将利民屠宰场污水经处理后接入污水管网,减少了对周边的污染。严格落实河长制,制定一河一策方案,各村(社区)、各河流责任人定期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四)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各村(社区)主要路口、人口集中区域均修建了垃圾池,各村(社区)聘请了公益性岗位人员,定期清理白色垃圾,推行“户集、村收、街道运、区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模式。开展日常保洁,由街道督促,村(社区)组织实施,对各自辖区的河流、房前屋后、生活死角的白色垃圾进行了彻底清理,保持了整洁的环境卫生;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滥施化肥、农药的危害性,积极推广高效、低残留有机化肥、农药的使用;在xxxXXX,建立企业临时垃圾中转站,规范企业工业垃圾集中处置问题,严防乱倾乱倒;督促存有危废、医疗废弃物、废渣产生的企业和单位,修建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废渣储存室,建立了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废渣企业日常监管台账及去向台账,对转运处置的企业和单位,监督企业与有资质的处置公司签订转运协议,并保存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废渣转运联单。投入资金4.9万余元对XXXXX、XXXXX的面源污染进行了整治,实施推平、覆盖泥土、修建沉淀池、种草绿化、修建围栏等措施。

(五)强力整治散乱污企业

对辖区内的进行了全面排查,共排查出“散乱污”企业XXX户,并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按照“入园一批,关停一批,整治一批”原则,进行了集中整治,目前已全部整治到位,其中关停XX户,整治XX户,入园XX户。同时,XXXX年对XXXXX内未列入散乱污的XXXX、XXX个堆煤场责令搬离。2020年起对该园内的其余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责令搬离,预计5月底内整治到位。

(六)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开展环保检查,实地查看企业有无偷排、漏排行为,是否达标排放。治污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等,督促企业严格达标排放。严格实施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落实村(社区)属地监管责任。

四、存在问题

(一)XXXX片区污水问题:由于建设方面的原因,该片区生产生活污水不能有效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二)XXXXX:生活污水管网破损堵塞,污水直排,不能进入截污干管。

五、以后工作打算

(一)转变思想,提高准入门槛,禁止高能源、高污染企业入驻辖区,大力发展质量效益型、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工业,从源头上控制住环境污染。

(二)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全民环保意识。

(三)强力整治环境问题。一是对照XXXXX办【2020】X号、X号文件相关问题,开展回头看,确保全面整改到位。二是严格执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巡查排查,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及时整改,做到发现一起整改一起。

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高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忍气吞声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立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所务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办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十二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由核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执业证书不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凭据准予设立的批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年报告工作。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实行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或者定额、定项补助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以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春〈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本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怕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调研,充分认清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的必要性。

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是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基本方略的重要体现,是政府施政的基本要求。市直部门及县、乡两级行政机关承担着大量的具体行政执法任务,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首先,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精神。对此。我们局党组在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后,组织全市具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学习了《关于印发20**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28号)和《关于印发20**年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豫政发[20**]34号)文件,为推进此项工作奠定理论基础。

其次,组织调研,广泛听取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我局主要领导带领相关科室人员专程赴许昌市法制办学习取经,认真听取了许昌市法制办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和经验。与此同时,局领导又分为三个调研工作组,分赴本市所辖嵩县、伊川、西工等县、区,就该项工作的落实,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了如何开展该项工作的意见。以上活动,为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获取了丰富的第一手材料。

二、拟定方案和标准,加强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的指导。

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全面推进。我们认为,要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扎实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拟定方案,认真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标准。在深入基层进行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市法制局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与市司法局、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沟通,联合签发了《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洛政法[20**]2号),制定出我市开展该项工作的目标、内容、标准、方法和步骤。

二是严格标准,初步完成了市级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考察、协商和拟定工作。按照拟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以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自荐、推荐和考察的方式,经过层级筛选,初步确定偃师市政府等13家单位为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三是加强指导,督促首批拟定示范单位创新依法行政工作思路。对拟定的13家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市法制局采取座谈和不定期地检、抽查的方式,帮助完善制度,规范行政行为。重点选定了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发改委物价办,不定期地给予指导、培训,以便起到示范和以点带面的作用。

三、确定创建活动的阶段和程序,细化示范单位验收的主要内容

为把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落到实处,我市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确定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部署阶段。在这个阶段,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省、市两级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工作职能和特点,研究制定创建活动方案和具体措施,迅速进行动员部署。第二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各单位、各部门要将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纲要》要求和洛政法[20**]2号中制定的方法和步骤,建立领导组织,注重建章立制,完善基础工作,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第三阶段为总结评比阶段,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照达标标准,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比活动,经审定合格的进行命名授牌。获得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单位和部门,在市政府法制每年度工作总结时,可以直接表彰为市政府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市政府将在20**年12月底前,完成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考察、协商、认定工作,通过典型示范,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同时,我们又确定示范单位的程序。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行自荐与审查相结合方式确定,共包括自查完善、自荐申报、考察认定三项程序。在自查完善过程中,要求各单位、各部门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严格按照《纲要》以及《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洛政法[20**]2号)中制定的标准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规范完善,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推进依法行政长效机制。采取自荐申报的形式,使各单位、各部门在自查完善的基础上,认为本单位、本部门符合条件的,可向市政府自荐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并于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法制局报送自荐材料。最后的考察认定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结合申报单位自荐材料,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查看的方式,组织进行考察,提出候选示范单位名单,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审定合格者予以授牌。

目前,经考察验收已认定市卫生局等三家单位达到示范单位的创建标准,近期将为其进行命名和授牌。

四、细化验收内容,注重创建活动的效果。

在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过程中,我市各单位、各部门结合自己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特点,开展创建活动。市政府按照《关于印发20**年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豫政发[20**]34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洛政法[20**]2号)中规定的十项示范内容,在自荐申报、考察认定的基础上,进行验收。验收侧重于开展创建活动的九大措施和效果:

一是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提升措施和效果;

二是行政职能转变的推进措施和效果;

三是行政层级监督的加强措施和效果;

四是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措施和效果;

五是行政复议发挥作用的措施和效果;

六是依法行政规章制度的健全措施和效果;

七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化措施和效果;

八是依法行政运行机制的优化措施和效果;

九是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的保障措施和效果。

总之,通过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使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有新的进展,为实现法制政府的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此,我市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省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在认真总结示范单位经验的基础上,扩大示范单位面,到20**年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全部达到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

五、今后我市创建活动的工作重点及措施

200**年是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基础阶段,我市要在进行综合考察和协商的基础上以点带面,适当增加示范单位数量,确保20**年底完成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第一阶段的目标。为了保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顺利实施,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快实施进程,完善命名示范单位的程序和标准。

完成市级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考察、协商、确定工作,并颁发牌匾和证书。同时,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掌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在创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适时地加以引导,确保示范活动健康发展。

(二)加强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把搞好法制培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扎扎实实搞好落实。培训中,要注重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行政机关性质和执法岗位的不同,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全面、系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共用法律规范和专用法律规范,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各项行政执法任务。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认真清理执法主体。

坚持行政执法活动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原则。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一律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经依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委托部门要对被委托机构适时进行监督,被委托机构要及时向委托部门汇报工作。

认真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凡上岗执法人员,必须接受严格的法制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执法资格,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坚决制止无证执法现象。严禁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活动。

(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执法活动,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认真开展绩效考核,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加快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努力培养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缺少法定的步骤,颠倒法定顺序,超越法定期限,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到既不失职不作为,又不越权乱作为。对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实施严格的监督和制约。通过严格、规范、切实可行的程序,有效减少违法行为,最大限度的化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对立情绪,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法行为的执行力。

(五)加强监督制约,不断完善、创新监督手段和监督方法。

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野生动物;资源状况;保护措施;浙江景宁

中图分类号:S815.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1232070

1 基本情况

1.1 县域概括

景宁畲族自治县属浙南中山区,地形复杂,海拔高低悬殊,地势呈西南向东北斜,境内谷深坡陡,源短流急;气候温和湿润,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全县土地总面积194665.40hm2,其中林业用的面积161598.67 hm2,竹林面积16210.87 hm2,森林覆盖率78.2%。现设4个镇2个街道办事处15个乡,2个自然保护区,2个国营林场,1个省级森林公园,254个行政村。全县总人口为17.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5.8万人,非农业人口1.7万人。县域出境水一类、二类水质的占比达100%,境内没有不可游泳的河流,县域空气质量稳居全省前列。景宁县是华东地区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是浙江省9个重点产材县之一,也是全国重要的集体林区。

1.2 野生动物概括

据《浙江动物志》、《浙江林业自然资源・野生动物卷》、《丽水市志》、《景宁畲族自治县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报告》等文献资料检索整理,境内有陆生野生动物274种,隶属26目84科。其中兽类8目18科43种;鸟类13目47科162种;爬行类3目11科40种;两栖类2目8科29种,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有61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黑麂、云豹、金钱豹、金雕、黄腹角雉、白颈长尾雉、白鹳、中华秋沙鸭;二级保护动物有:猕猴、短尾猴 、穿山甲 、黑熊、水獭、金猫 、鬣羚、天鹅、白鹇、鸳鸯、勺鸡、锦鸡、大鲵;省级重点保护动物有:毛冠鹿 、 豪猪、豹猫、狐、大白鹭、中白鹭、白鹭、戴胜、斑啄木鸟、凤头Gf、喜鹊、眼镜蛇、眼镜王蛇、五步蛇、大树蛙等。

2 有些野生动物数量逐步减少的原因分析

2.1 环境的恶化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也越来越多,所以人们只能把垃圾倾倒在野外。久而久之,动物们赖以生存的那片青山绿水,就变成了臭气熏天的垃圾场;从而导致了动物们失去食物、失去家园。还有,人们不太注重植树造林,肆意乱砍乱伐,导致绿地沙漠化,使动物没有了栖身之地。

2.2 人类的贪梦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为了美食,对各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商家为了利益,而大量四处捕杀野生动物,供人们食用、制作皮具、装饰品,毫无怜悯之心,用极其残忍的方法捕杀,然后再将其杀害。

2.3 人类无节的杀戮

如果我们杀尽了兔子、鸡、牛、羊等等这些食物链最底层的动物们,那么,可以想像一个这种连锁反应――它们灭绝,吃它们的鹰、老虎这些动物怎么活?最终还是因为没有食物供它们食用而灭绝。

3 保护措施

3.1 宣传教育

3.1.1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规,加强林业宣传,提高农民的保护意识,增强农民爱林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调动农民发展林业产业的积极性。

3.1.2 加强环保意识

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同时要加强环保意识,为野生动物提供适宜的繁殖和生存条件。

3.1.3 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景宁畲族自治县引进工商资本,有多处人工繁殖和养殖野生动物基地,若大均乡伏叶村和梅歧乡鹤崇村人工养殖娃娃鱼,东坑镇白鹤村人工养殖梅花鹿,东坑镇深洋村人工养殖竹鸡,鹤溪街道三枝树村人工养殖石蛙,澄照乡张山村人工养殖野猪等等。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研究与监测,建立长期定位监测点,并进一步抓好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工作。在自然保护区安装了摄像头全天360°无死角监控保护区动态,以更好地自然保护区内生态安全。给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人员配备了先进的林管通系统,随时定位工作人员的地理位置,配备巡护车辆,方便工作人员在区内的巡护工作。给工作人员配备数码相机,以便他们拍摄区内随时出现的野生动物,同时,在景宁中学建立生物馆,加强学生专业课实践教学、普及生物学知识以及在育人方面的作用,使人们在学生时代接受保护野生动物知识。

3.1.4 抵击不规范行为

抵击不规范行为,若乱砍伐林木,穿珍惜动物毛皮做的服装,滥捕滥杀野生动物,保护湿地资源和水质,参与非法买卖野生动物,见随意堆放垃圾,滥用农药和杀虫剂,购买野生动物宠物,比如野生的鸟类,去野外游玩时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巢穴,迷信那些昂贵的动物类中药补品等等。

3.1.5 开展爱护野生动物活动

自从1984年10月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 该县经常性开展保护野生动物活动,每年均在县城石印山广场、府前桥桥头、林业局办公大楼门口等繁华地段,开展以“关注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绿色家园”为主题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展示野生鸟类动物标本19种,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图片38张,并发放介绍野生动物的文字资料手册21700余册,现场解答市民提出的各类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问题数千个。

3.2 森林资源保护

3.2.1 实行“封、管、造、改”四措并举

景宁畲族自治县重视生态林业的建设,紧紧围绕“生态立县”的建设目标,强化领导,合理规划,实行“封、管、造、改”四措并举,扩大绿化造林面积,大力改善生态环境,以采伐管理为重点,完善源头管理的工作机制,以防控、消防和保护、开发为重点,保护了森林资源;同时,切实抓好“五水共治”、“六边三化三美”等重点工作,该县正在践行“两山理论”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被浙江省列为重点生态功能区示范区建设,浙江省也不再考核景宁县的工业经济和地区生产总值指标,而实行以生态为先、民生为重的单列考核。使得景宁畲族自治县的森林资源得到不断丰富,给野生动物创造了一片生存乐土。

3.2.2 生态移民

景宁畲族自治县在“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实施生态移民工程,若红星街道新华村,2009年整村移民下山到双坑口,涉及81户、238人口、林地面积417.27hm2,将这些森林成为野生动物繁殖、活动、栖息好地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野生动物生长繁殖。

3.2.3 严惩处罚力度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偷猎行为,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偷猎、走私和贩运国家保护动物的犯罪分子,实行对野生动物动物的重点保护。县森林公安局每年积极开展“亮剑一号”等专项行动,还实施“固本强基”和“高压态势”工作,从严从快从重,若县森林公安接班群众举报,有人在黄水坑地带捕杀野生动物,立刻组织警力,快速侦破了陈某某、吴某某等4人在2012年期间,利用猎枪杀害珍贵野生动物,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颈长尾雉”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20只。县森林公安侦办结束后,到县人民检察院, 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吴某某等4人分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报道,影响力大,教育深刻,有力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犯罪分子,确保野生动物安全;同时,县森林公安联合工商、林政等部门,经常性对菜市场、餐饮店、酒楼巡查机制,若发现有野生动物销售或者经营,一律予以没收,并对销售者或者经营者,进行处罚。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县野生动物资源逐步得到丰富起来。

3.3 野生动物种群保护

3.3.1 栖息地的保护

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取食区域、繁殖条件、求偶或迁徙通道,是恢复野生动物种群的重点工作。景宁畲族自治县已经建立了保护对象为野生动物的自然保护区2处即望东高山湿地自然保护区、大仰湖湿地群省级自然保护区;同时,划定禁止区和缓冲区,并建立固定保护野生动物宣传牌几百块,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3.3.2 投放动物物种

要实现生物多样性,必须要有一定数量动物资源,近年来,若素有山区名贵“山珍”之称的石蛙,却招致大肆捕杀,野生资源急剧衰退,有一段时期石蛙数量聚集下降,于2010年开始,增殖放流石蛙活动,在大均乡、梧桐乡、秋兰乡、鸬鹚乡4个乡段小溪山涧增殖放流共1.3万只野生石蛙苗种。石蛙的踪迹几乎遍布该县山涧小溪,石蛙增殖放流活动是对石蛙资源的修复和增长,将景宁的山涧资源转变为“金山银山”。

4 结语

景宁畲族自治县通过宣传教育、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种群保护等多措并举,推动该县森林生态系统不断完善,尤其是近年来,该县加强绿化造林、生态公益林建设、“六边三化三美”、“五水共治”、“美丽乡村”、“生态移民”等措施,实施绿色生态发展之路,取得显著成效,使全县森林覆盖率从2008年的77.9%增加至78.2%,生态环境取得了有效改善和巩固,森林生态和野生动物栖息环境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很适合野生动物生长繁衍,同时民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得到大大提高,执法人员加大巡查力度,促进该县野生动物越来越多,若景南乡的上标、忠溪、程田等村陆续发现“小娃娃鱼”,经专家初步鉴定这种“小娃娃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细痣疣螈;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东方白鹳从2015年9月初景驻入景宁鹤溪河;梅歧乡桂远村、大均乡洋坑村、澄照乡米岩山村、英川镇香炉山等,经常有上百只猕猴活动;白鹇经常出现景宁的河、水库、港、溪、坑等;家地乡家地村发现野生紫背苇Z;标溪港、毛洋港、西坑港及炉西坑、黄水坑、毛师坑等地石蛙越来越多等等,促进了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实现民众与野生动物共享景宁的绿水青山蓝天的环境,野生动物资源得到保护,也促进景宁旅游业发展,推动景宁社会经济建设。可以说,野生动物保护和发展,为深入实施“三县并举”发展战略,确定“五个发展”举措,加快推进“四个新区”建设,着力打造“中国畲乡、小县名城”的宏伟蓝图,贡献正能量。

参考文献

[1]景宁畲族自治县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报告[R]. 2009,3.

[2]县林业志[M].2001-2015.

[3]县林业局年度工作总结[R]. 2013,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