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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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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投资性房地产; 评估准则; 会计准则

一、引言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新增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用于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业务。为了加强会计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协作,推广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2009年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与此同时,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IVSC)在2011年的第九版《国际评估准则》中也新增了有关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内容,即国际评估准则第233号《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IVS233”)。虽然在建投资性房地产情况比较特殊,但IVS233与我国的指导意见之间不乏可比性。本文期望通过对这两者的比较为今后进一步完善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提供一些借鉴。

二、国际资产评估准则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总体框架比较

第九版《国际评估准则》与早期版本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语言和形式上有了重大的变化,准则内容突出了原则性。《国际评估准则》是由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制定的。2008年,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mmittee)改组为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简称为IVSC。IVSC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实行会员制。改组后的会员不再局限于专业评估机构的社团组织,还吸纳了包括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使用方和学术界等更为广泛的代表,目前由来自54个国家的74个成员组织组成。第九版《国际评估准则》包括3项通用准则、6项资产准则以及2项评估应用。通用准则适用于所有的资产类型和评估目的。资产准则对具体资产的评估提供指导,包括“准则”和“注释”两个部分。评估应用服务于常见的评估目的,包括“准则”和“指南”两个部分。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的基本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评估具体准则则是由财政部授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并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主要负责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具体准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同时依法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指导与监督。至2012年,我国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了21项资产评估准则,包括2项基本准则、9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6项指导意见。与国际评估准则相比,我国的评估准则层次更加分明,内容更为充实。另外,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还特别强调了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以及评估机构的质量控制。

三、《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与《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比较

目前IVS233对投资性房地产制定的准则主要针对在建情况,但仍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一般情况及相关概念进行了描述。抛开IVS233中对在建情况的描述,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将IVS233的相关内容与我国指导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作个比较。

(一)主要相同点

1.主要依据相同

《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在国际评估准则中不属于《IVS230不动产权益》,IVS233主要依据通用准则和不动产权益准则的原则制定。同时,IVS233在注释3中将财务报告作为评估目的,在注释12中将财务报告列为特别注意事项,所以IVS233也必须遵循《IVS300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原则。《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第一条就明确指出,该指导意见是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制定的。我国的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必须列于财务报告中。因此,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评估一般目的相同

在我国的资产评估理论中,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是资产的公允价值,而资产的市场价值是公允价值的基本表现形式。IVS233注释4指出,“此准则提供评估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时应遵守的原则,市场价值是指在市场中模拟交换的价格”。指导意见第三条指出,“对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第十条指出,“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中的市场价值”。由此可见,两者的评估一般目的都是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值,而我国的指导意见则更加侧重于结合会计准则。

3.评估方法相同

由于投资性房地产自身的特性,成本法不适合用来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IVS233和指导意见都优先考虑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来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IVS233注释6指出,“在缺乏直接可比的销售证据时,评估价值必须使用一个或多个以市场为基础的估值方法”、“关键投入的可比市场数据用以支持贴现现金流量预测或收入资本化的计算”。IVS233不仅赞成使用市场法,而且支持更加广义的市场法——“在不同的地点或在不同的条件下可比房地产的销售证据”、“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成交的房地产销售证据”。评估人员依据IVS233运用市场法时可以获取更广泛的信息,但是必须对不同条件下的差异作出合理的解释和适当的调整。运用收益法时,有关参数选择还需结合市场法。指导意见则在《第四章评估方法》中用大量篇幅对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运用进行了详细阐述。

4.重要参数相同

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有赖于可比案例的选取。IVS233注释6和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都明确了可比基础的重要性。指导意见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同时对有关比较因素作出明示,包括“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容积率、使用年期、面积、具置、经营业态和所带租约等”。收益法的主要参数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IVS233在注释11“租赁”中对租赁收入的解释体现了收益的计算;注释9“现金流可能持续时间”体现了对收益期限的确定原则;注释11“风险”中指出,“折现率是市场中典型的买方所要求的最低回报率”。指导意见则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内容中以“净收益”、“收益期限”、“折现率”这样的字眼明确提出了对收益法三大参数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区别

1.表述不同

IVS233中并没有对“市场法”、“收益法”等类似字眼形成一个专有名词,而是用“现金流量预测”、“收入资本化”等来描述。由于语言的不同和翻译的缺憾,势必约束了对国际评估准则的全面理解。但这些差异尚且停留在局部,未对全局造成重大影响,亦不构成IVS233和指导意见的实质性差异。

2.定义不同

IVS233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土地、建筑或部分建筑。不包括:(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2)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作为存货销售的房地产。我国指导意见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其中,“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指导意见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与IVS233的定义略有不同。

3.详略程度不同

IVS233相比指导意见更具原则性,内容较为简洁;指导意见则更加具体,在解释有关概念时更为详细。例如,在运用收益法时,IVS233要求用建造成本、租约条款、经营成本、增长假设、折现率、资本化率和其他关键投入的可比市场数据来支持收益法的计算;指导意见要求评估师应当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现有租约条款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包括租金及其构成、租期、免租期、续租条件和提前终止租约的条件。指导意见相比IVS233对“租约条款”进行了适当阐述,更加清晰明了。

4.结构不同

《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由准则正文和注释两部分构成。准则正文部分包括准则的适用范围、工作范围、实施、报告和生效日期,注释部分阐释了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及其类型、评估方法、评估输入参数、财务报告特别注意事项、抵押贷款评估注意事项。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包括“引言”、“基本要求”、“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披露”和“附则”。《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延续了国际评估准则中资产准则的一般结构体例,即采用了准则加注释的模式。其中,除了对在建情况的详细描述和一般要求外,主要涉及术语解释、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和特别注意事项等。《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结构体例大体和其他专业准则的结构体例相同,采用了部门规章性质的条款式体例,符合我国的一般阅读习惯。主要内容涉及具体操作要求、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等。两者在结构与内容上的差异主要来自于不同地区之间行文方式的差异,这些差异并不妨碍阅读者的理解,同样也不构成IVS233和指导意见的实质性差异。

5.关注内容不同

IVS233中除了对在建工程评估一系列注意事项的强调外,还特别明确了财务报告、抵押贷款评估的注意事项。除此之外,IVS233还在评估目的中列举了“收购、兼并和出售企业或部分企业、诉讼”,这些内容尚未体现在我国的指导意见中。指导意见中则提出了“土地使用权”、“区间值”的有关事项。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评估结论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第二十三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无法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可以采用符合会计准则的其他方法。如果仍不能合理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经委托方同意,还可以采用恰当的方式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区间值,得出价值分析结论,并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公允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指导意见在分类、剩余使用年限和评估结论等方面对土地使用权作出了多条说明。而区间值则是我国评估准则中较为创新的部分,有效解决了我国评估实践中的难题。关注内容上的差异主要是由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的政治经济政策以及具体评估实践不同引起的,都旨在解决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这些差异是必须关注的实质性差异。

四、比较启示与改进建议

(一)评估准则的制定与会计准则密切相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更好地反映资产的市场价值,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在经济增长的情况下,市场价值一般都会高于账面价值。企业资产的增加能够提升企业形象,有助于企业融资决策。专业的评估人员可以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提供专业意见,因此,IVS233和指导意见都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中体现了会计准则的要求。IVS233在注释12中提出了对财务报告的特别注意事项,要求评估人员关注持续经营假设。指导意见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至第十条的内容中,明确要求评估人员在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必须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委托方及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披露的具体要求与建议。评估机构在执行其他评估业务时,同样会涉及到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关于可收回金额的内容中,对市场法获取公允价值、收益法获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了具体的阐述;第二十八条则要求披露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在企业合并或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都有可能涉及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业务,而目前指导意见未对此作出特别说明,指导意见可就第8号、第20号会计准则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明确评估特定目的

评估特定目的会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进而影响评估结果。评估人员在评估时,必须首先确定评估特定目的。IVS233相比于指导意见明确了4个特定目的:财务报告、抵押贷款、诉讼和收购兼并。指导意见中主要涉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但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各项经济活动频繁发生,单一的评估目的将无法满足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以抵押贷款、诉讼和收购兼并为特定目的的评估业务已经较为普遍,指导意见中也应该加入特定目的的描述。例如,抵押评估是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依法以提供担保的投资性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买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所能实现的客观合理价格折算到设定抵押权时的价值。在确定抵押价格时,应根据抵押房地产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对收益稳定的投资性房地产,可选择收益法评估。对可比实例较多的投资性房地产,可选择市场法评估。

(三)改进评估方法

在运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市场价值时,可借鉴IVS233适当放宽条件。投资性房地产只是不动产中的一部分,可能会缺乏大量的实际交易案例来建立严格的可比基础,放宽在地点、时间和交易情况上的限制,便于实际评估工作。同时,这也要求评估人员要有扎实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经验来调整差异,尽可能排除评估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对同一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时,由至少3名评估人员共同确定可比实例的最终选择,确保选取的可比实例能较真实地反映待估房地产的价值。

而在抵押评估中,在建的投资性房地产也经常作为抵押标的,评估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选择假设开发法。假设开发法又称剩余法,是成本法与收益法的综合运用,符合房地产估价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则,适用于待开发土地、待拆迁改造的再开发地产、旧有房地产重新利用、在建工程等具有开发价值或潜力的房地产的评估。假设开发法考虑了在建投资性房地产未来的收益,评估结果更为合理,指导意见在评估方法一章中可加入假设开发法的应用说明。

【参考文献】

[1] 王志芳,闫建■.试论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及其方法[J].税务研究,2010(4).

[2] 王小力.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偏好分析[J].财会月刊,2012(1).

[3] 刘颖.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实务应用——资产评估在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J].会计之友,2010(8).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评估准则趋同财务报告目的评估企业价值评估

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在全球范围的推广,我国会计准则与IFRSs实现趋同,预示了我国评估准则与国际趋同的发展趋势。

一、我国《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与《国际评估指南第6号――企业价值评估(修订)》的比较

(一)框架的比较为了从整体上把握我国《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下文简称“指导意见”)与《国际评估指南第‘号――企业价值评估(修订)》(下文简称“GN(指南)”)的异同。直观地看,我国指导意见与国际指南均包括六个部分,其名称不尽相同,见(表1)。按照各部分内容的功能,对上述框架进行调整,对应关系见(表2)。

IVGN6 Business Valuation(Revised)于2004年11月30日。我国《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于2004年12月30日。从准则日期的先后看,几乎是同一时期。经过比较可以看到我国指导意见,已经基本与国际指南趋同,其共同点包括(但不限于):(1)都要求根据评估目的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与非市场价值)。(2)都要求确信信息来源的可靠和适当性;对所利用的别的专家的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信其合理性。(3)都指出了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的事项以及应当考虑的因素。(4)都指出了财务报表调整的必要性及相关要求。(5)都要求正确运用资产基础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对各种评估方法得出的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可信的评估意见。

虽然从总体上看两者基本趋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几处值得关注的差异:

(1)应用导向的明确性。国际指南明确地将其目标导向定位于服务于财务会计报告,表现在:在In-troduction中指出评估指南的服务对象是“财务报表使用者以及企业价值评估结论使用者”,特别是点明了“财务报表使用者”是评估指南的服务对象;专设Relationship to Accounting Standards部分,对企业价值评估与财务报表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将这种联系建立于评估与财务报表的普遍联系(1VAl财务报告目的评估应用指南)之上。相比之下,我国指导意见在这方面显得较为单薄,原因是我国尚未将财务报告目的作为评估的应用导向:在引言中将服务对象定位于“社会公众”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较之国际指南,这种界定显得较为含糊,特别是没有明确评估结论被使用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财务会计报表;没有明确企业价值评估与会计报表之间的关系。

(2)理论基础的科学严谨性 国际指南非常重视评估的一般原理在企业价值评估领域运用的正确性,为此专设Definitions这一部分,对评估的一般概念、程序、方法等的术语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具体含义进行了详细解释与界定。这些术语共达数十项,包括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资本化、控制权缺乏折扣、经济寿命、持续经营、股份公司、收益资本化法、多数股权、净资产、营业公司、回报率、评估途径(方法)、营运资本等。我国指导意见直接使用国际指南中上述这些术语,并未针对4"_lk价值评估业务进行专门的定义。

(3)可理解性和可执行性一方面,准则的可理解性和可执行性基于理论基础的科学严谨性,这在前文已述。另一方面,是准则条文的细致程度:国际指南的突出特点是虽然以原则为主,但条文较为详细和实用。如在Guidance中较为全面而细致地阐述了财务信息及财务报表的用途、财务报表分析和调整的目的以及方法。我国指导意见的细致程度不及国际指南,这可能会对其理解和使用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在评估要求与评估方法中提到了财务报表调整的必要性以及基本要点,但过于简略;对财务报表调整的目的――进行财务分析以获取评估相关信息,并未强调。

(4)框架的合理性。IVSC由于有专门的IVS3评估报告准则,所以没有再在IVGN6中对评估结果的报告进行大篇幅赘述。而我国目前准则体系中尚未建立专门的评估报告准则,所以在本指导意见中专设评估披露部分对评估结果的披露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范;这一部分以后如果被整合人我国的评估报告准则将会优化指导意见的框架。

(二)内容的比效 (1)国际评估准则体系:国际评估准则体系主要由七部分组成,其中General Valuation Concepn(评估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提供了作为评估及评估准则基础的基本法律、经济概念框架的说明,理解这些基本概念和原则对正确理解评估和运用评估准则有重要意义。这些概念和原则主要包括:土地、财产、不动产、资产、价格、成本、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最佳用途、效用、公允价值、非市场价值、评估途径(方法)等。Code。fConduct(行为守则)对评估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要求,确保评估结论的可靠、一致和无偏性。Standards(准则)是较Applications(应用指南)和Guidance Notes(评估指南)更为基础和稳定的部分,包括了三条具体准则:IVSl市场价值基础评估和IVS 2非市场价值评估是Applications(应用指南)的基础;IVS 3评估报告是第六版新增准则,是由以前分散在准则体系中的有关评估披露的方面总结而成。Applications(应用指南)包括从评估目的角度制定的两条指南。IVAl财务报告目的评估在第七版中进行了广泛修订,以反映IFKSs2004新的项目与变化。Guidance Notes(评估指南)是对Standards(准则)和Applications(应用指南)的补充与拓展,是针对评估过程中以及评估结论使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制定的,包括十四条具体指南。GN 8 Cost Approach for Financial Reporting(DRC)(财务报告目的评估中的成本法)是第七版在原有基础上重新起草、命名的。WhitePaper(白皮书)是第六版新增的,其性质是预备准则或指南,待时机成熟的时候就会上升为正式准则或指南。目前这一部分仅包括新兴市场的评估一项内容,如(图1)所示。(2)我国评估准则体系。从准则建设的历程上看,最早颁布的是无形资产准则,而非基本准则,这反映了早期的准则建设缺乏整体性思路。2004年财政部了两项基本准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初步建立,目前已经的资产评估准则与指导意见数量较少,共7项,按照时间的先后排列见(表3)

其中《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是我国评估准则体系的一大特点,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各种资产类型、各种评估目的资产评估的基本规范。目前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很不健全,缺少专门性的具体准则,因此对一些

专门事项进行规范和指导的任务都只能全部由《基本准则》承担。所以《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在我国目前的评估准则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一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与IVS的Code of Con-duct(行为守则)功能类似。总的来看,目前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尚未成形。在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比较的基础上,通过准则体系的进一步比较,我国与国际准则的差距凸现:虽然我国评估准则已经积极地迈出了向国际准则靠拢的步伐,但相对于后者完备的体系,我国的准则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评估准则的制定已经接近了与国际准则趋同的方向,但从目前看来,离实现趋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我国评估准则的完善空间

我国与国际准则的显著差距,为我国评估准则建设留下了很大的完善空间,而这个完善空间也体现了我国评估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的进程。

(一)准则的导向 IFKSs对公允价值概念的坚持推行推动了财务报告目的评估业务在全球的开展,也促使《国际评估准则》的专业定位转向以财务报告目的为导向。2005年我国会计准则与IFRSs基本实现趋同,这为我国评估业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由此可预见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势头以及我国评估准则的发展方向。我国评估准则的现有体系尚未体现出明显的专业定位,因此在今后的建设中应当:建立类似于IVA性质的准则,明确地对财务报告目的评估以及其他目的评估进行规范与指导。在相关的具体准则中,适当增加类似于Relationship to Accounting Standards的部分,对该项评估业务与财务报表之间的关系进行必要说明。

(二)准则的理论基础 《国际评估准则》非常重视评估理论对实务的指导作用,将评估的基本概念与原理作为贯穿其整个体系的内在线索,无论是IVS、IVA、GN都建诸其上。对于特定的业务,还在相应的GN中专门对其运用的概念、程序、方法等的特定含义进行详解。我国现有的评估准则在这方面尚处于真空状态,因此在今后的建设中应当:在基本准则或具有基础性质的准则中明确列示评估的一般概念与原则;在相关的具体准则中,对一般理论在该领域的运用进行具体化的规范。

(三)准则的框架 《国际评估准则》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和完备的框架体系;我国现有的评估准则体系尚未形成清晰的框架,可以在借鉴国际准则体系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目标准则框架见图(2)目标框架横向上划分为业务准则与职业道德准则两个部分,一是业务准则在纵向上分为四个层次:(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又可划分为两部分:程序性准则是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履行一定的专业程序完成评估业务、保证评估质量的规范;专业性准则是针对不同资产类别的特点,分别对不同类别评估业务中的评估师执业行为进行规范。(3)资产评估指南是对特定评估目的、特定资产类别的评估业务以及评估中某些重要事项的规范。(4)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针对评估业务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的指导性文件。该层次较为灵活,既可以是暂时性规定,也可以是预备性质的准则。二是职业道德准则在纵向上分为两个层次: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职业道德具体准则。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范文第3篇

摘 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公司上市、企业并购等经济活动愈加频繁。企业价值评估也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话题。本文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进行对比分析,并对其适用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 价值评估 文献综述

卡尔马克思曾经说过:“Values determine prices only basically and in the medium-term sense of the world,in the shorter run,prices fluctuate around values as axes。”从最为宽泛的意义上讲,企业资产价值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来评估:通过将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加总;通过各种乘数和有关数据,也可以得出待评估的公司和股权的价值;通过采用或有要求权价值评估方法(或者期权定价模型),也可以得出相应资产的价值。

2005年1月12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文件,主要就基本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方法和评估披露四个方面对企业价值评估进行了规范,并明确提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一、评估方法综述

1.收益法

收益法依据的理论基础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费雪(Irving Fisher)在1906年出版的《资本与收入的性质》中提出未来收入与资本价值的关系。收益法实质上就是通过对未来收益的合理折现得到目标企业的当前价值,其公式为:

持续经营前提下,

3.成本法

由于历史的原因,成本法是长期以来我国通行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早先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称之为重置成本法。成本法就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二、评估方法适用性

在运用收益法的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未来收益进行合理的预测,并将与收益并存的风险进行合理的量化,反应在未来收益中。运用收益法的关键所在是合理的预测未来收益。因此,按照目标水平管理的公司可用收益法。

市场法思路简单,易于理解,方法依赖于市场信息的充分性。运用市场法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二是要有可比的企业及交易活动。因此市场法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

成本法的评估结果客观依据较强,但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成本法无法将各个资产间的有机效应综合考虑,根据成本法的特点,最适用的范围是没有收益、市场上又很难找到交易参照物的评估对象。这类资产既无法运用收益现值法,又不能运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唯有应用重置成本法才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允价值资产评估

2008年9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根据近期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新准则中存在的有关公允价值认定和计量方面的问题,对基金估值业务,特别是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等问题做出了规范。其中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在采用估值政策和程序时,应当充分考虑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通过建立估值委员会、参考行业协会估值意见、参考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的有效结合,减少或避免估值偏差的发生”。

该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新会计准则在证券市场的运用,同时也为资产评估行业与会计行业在资本市场的深入合作提供了新契机。

一、会计与资产评估协作的必要性

会计与资产评估从不同角度对公允价值进行定义。新会计准则定义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这一概念基本把公允价值等同于公平交易的市场成交价格。而在资产评估中,公允价值是在完全市场或非完全市场下、针对某项经营或非经营资产,其符合最佳用途时的价值,是一个更具一般性的经济学概念。评估结果的形式之一即会计定义的完全市场交换价格。因此,会计力图根据实际价格计量价值,资产评估则从经济价值评定价格,两者是互补的。

(一)正确计量公允价值的重要性

会计定义的前提假设是公平交易,即经济学上的市场信息对称和经济人理性。但现实中,由于信息局限、政策激励、关联交易等多种因素,企业会表现出对市场整体风险的低估。这种交易客观上是不公平的,导致成交价格与会计公允价值背离。这种情况在基本面市场出现得越多越复杂,对资本市场影响越不利,当市场非理性积累严重时就产生经济泡沫。这就使正确计量公允价值具有了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会计计量的局限性

1.偏向于“盯住市场”,估值方法运用不够充分。新会计准则下分为3个层次确定公允价值:有活跃市场的报价;同类相似资产或负债市场的报价;无活跃市场的依靠估值技术方法。涉及到现金流、折现率、期间等参数的估值技术方法是最后的选择。以基金为例,对于股票的常用估值方法主要有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法等。《意见》出台后,多数基金倾向于选择指数收益法,即参考两个交易所的行业指数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这种估值方法看齐市场总体,参数易得、操作简便,但缺少对股票本身价值和基本面的考察。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讲,这个公允价值结果仍含有市场“失真”成分,有必要进行再分析。

2.遵循一贯性原则,计量缺乏灵活性。会计准则规定估值政策和方法一经确定,应持续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即会计计量是持续经营假设下的事后计价,是对经营成果的定期总结,要保持前后各期间的相关可比。因此,其估计公允价值的角度、观点、方法也都建立在一个相对固定的假设下,即“市场波动处于能够合理预期范围内”。但决定公允价值的市场,尤其是金融市场,很难有一个“合理范围”,也难有哪一种估值方法能够放之四海而皆准。估值方法的唯一确定限制了会计公允价值的“公允”程度,会计信息对于使用者的实际参考价值就降低了。

3.存在会计内部操纵的可能。公允价值的弱点就是缺少可验证性。我国会计准则早在1998年就曾使用过公允价值计量,但由于市场不完善和监管漏洞,出现了企业滥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情况。2007年新会计准则实施,仍然要预防这种操纵利润的发生。因此,会计信息使用者在依靠财务报告做分析决策时,需要参考来自第三方对公允价值的评估计量结果。

(三)资产评估计量的优势

1.市场信息和评估技术兼备。资产评估机构在业务发展中积累了大量的市场信息,有能力把握多种行业的市场动向,分析市场的潜力。同时,评估机构拥有经验丰富的跨学科的评估专家,他们擅长测量个别资产的价值,区分其与现实价格的差异。

2.评估业务和方法多样。资产评估业务是针对委托人的评估目的开展的,国际上的评估目的分为:产权交易、抵押贷款、税基评估、工商注册、确定诉讼标的价值、财务报告为目的、其他目的等。根据不同目的,结合实际情况,适用不同假设,以一种评估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将最终估计的结果限制于一个合理的区间内。资产评估还可以在交易前对会计计量结果进行合理预测,在财务管理决策时更具有用性。

3.评估具有独立性。作为独立第三方,资产评估师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评估业务活动,操作规范,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了公允价值计量的独立公正性,起到监督会计估值的作用。

三、会计与资产评估行业协作的现实与展望

国内外会计准则推广公允价值计量,为会计和资产评估两个行业更紧密地合作架起了桥梁。在会计领域,虽然准则没有明确要求估值工作由谁来完成,但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已产生了对第三方专业评估的需求。从《意见》出台可见,这种需求正在成为必要。在评估领域,随着评估技术和评估准则的发展和完善,实际评估能力已经从机器、不动产向无形资产、金融资产、企业整体价值,甚至环境价值评估方向发展和提高。也就是说,相对需求的供给能力正在积极增加。

(一)国际协作

在美国、欧洲和其他国家或地区,评估协会组织都与会计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围绕公允价值开展讨论,积极寻求两行业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发展道路。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可能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在一些具体准则中,直接鼓励由专业评估师评估公允价值。

目前,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现实影响,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量增长。根据美国评估公司2006年的非正式统计,香港业务部全年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也将这一评估业务作为重要的咨询业务内容,取得了较大成绩。

(二)国内发展

相比于会计行业的成熟,国内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相对缓慢。2004年出台《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标志着我国逐步迈入国际化咨询行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至今仍致力于准则体系的建立工作。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过程中,中评协积极建议,在公允价值计量方面,为评估的参与保留了一定空间。证监会《意见》的出台也为资产评估在证券市场开展业务提供了方向和指导。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尚不成熟,参与会计协作的主要障碍有以下两点:一是没有立法监督,制度不健全,缺乏约束力。现实中,资产评估人员有按委托人提供的结果走评估程序的所谓“价值操纵”行为,机构之间存在恶性竞争,这些情况导致评估结果有失公允。二是评估人员经验能力不足。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是一个汇集具备房地产、土地、会计、金融、企业管理等多方面丰富经验和知识的专家,否则难以胜任市场经济中咨询行业的发展要求。我国的从业人员大多达不到这一水平,这也是国内评估机构与国外评估机构进行业务竞争的主要差距所在。

(三)对于未来的展望

1.健全资产评估立法和准则。用法律手段保证资产评估作为一个咨询业的独立公正性,正确发挥其评估公允价值的基本职能,严厉打击利用资产评估程序进行价值操纵的行为。由于国际评估准则本身尚不健全,国际会计界和评估界对公允价值的认定方法尚存在分歧。在与国际接轨同时,我们应立足我国市场经济实际,进行理论创新,尽快填补《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空白。

2.明确资产评估咨询业的地位,理顺其对会计的预测、决策和监督关系。资产评估通过“事前”评估,预测市场交易结果和会计计量结果,起到辅助决策的作用。同时,将评估价值结果与实际交易的会计计量比对,能够度量交易的“公允”程度,起到监督作用。

3.加强资产评估从业人才的培养。无论从行业供需前景还是政策层面,未来我国对高素质资产评估人才的需求都是明显的。人才的职业道德、知识理论基础、实务经验等方面都有待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资格考试和后续教育制度都将逐步完善。

4.树立会计人员的评估意识。深入对公允价值及其估计方法的研究,运用公允价值把握市场、进行决策。规范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为公允价值的进一步推广做好准备。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与市场经济发展:2006国际评估论坛中外嘉宾演讲文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3.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2007-2008.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前言: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是目前我国评估人员获得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结论的最为有效的途径,而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相关估结论则是确保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合理性与科学性至关重要的依据。近年来,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不断完善,其处置途径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在这种形势下,评估人员应当重视选择合适的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从而将其可回收价值合理、准确的反应出来。

一、 当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现状

21世纪以来,金融体制相关改革不断深化,有效推动了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促进了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相关业务的蓬勃发展。我国资产评估协会为了有效规范和管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行业,于2005年正式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相关条例详细规定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要求、价值类型的有效选取、评估对象的明确界定、业务类型选取以及意见披露等内容。同时,它还规定了金融不良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二、 金融不良资产价的主要值评估方法

(一)现金流偿债法

现金流偿债法是指对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偿还债务的模拟,通过分析、预测企业未来一定时间内可偿债现金流,考察企业产生现金流清偿债务的一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现金流偿债法必须立足于企业持续经营这一假设条件下。它一般被应用于持续经营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大多具有稳定可偿债现金流量,并能够有效利用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展开科学、合理的分析与预测。部分企业虽然能够保持持续经营,但是没有办法预测其现金流量,这种企业大多不适宜使用现金流偿债法。

(二)假设清算法

假设清算法是指假设对企业进行清算偿债,分析债权资产在某个特定时间点能够从债务责任关联方或者债务人处获得的赔偿程度,是一种模拟形式的清算。

假设清算法一般建立在假设的条件下,为了确保假设清算法的合理性,这种方法大多用于具有清算可能的企业评估当中。比如:持续经营但是不具备一定净现金流的企业、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的企业、持续经营但是净现金流不足的企业。对于那些资产相对雄厚,资产分布范围较为广泛,且不良债权相对较少的企业,一般不适合使用假设清算法。

(三)专家打分

专家打分法即我们通常所说的Delpli法。它是指在匿名的前提下,反复征求相关意见,并且进行及时的反馈、调整、统计、分析、处理、归纳,从而达到合理分析债权价值以及价值可实现程度的目的。

专家打分法受不确定因素影响显著,通常在其它方法进行困难时采用。一些债务企业对债权资产价值分析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单纯依靠评估人员大多无法确定该债权的实际价值,因此需要采用相关专家的进行集体判断。

(四)交易案例对比

交易案例对比法是指在量化分析交易案例并且合理修正其处置价格的基础上,对其结果进行综合修正从而得出该债权资产的价值。

交易案例对比法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交易案例和被评估债权的相关比较参数、指标等具有可收集性。第二,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市场活跃程度高。

三、 评估方法的选择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的本质是通过各种途径,有效实现债权资产具体价值。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可实现途径选择、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相关经济技术参数选择以及其评估方法本身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选择的主要影响因素。金融不良资产选取评估方法相关经济技术参数和其可实现途径均对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结果和评估结果的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重点阐述了如何正确选择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其中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点:第一,评估方法相关具体要求;第二,评估相关工作者如何正确选择不良资产相关可实现途径;第三,评估人员如何科学、有效选择评估方法应用过程中涉及到的经济技术参数。因此,选择不良资产可实现途径、相关经济技术参数、具体方法是构成正确选择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

四、 方法选择中应考虑的诸多因素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实际上是评估人员在模拟或者实际条件的约束下,分析、论证、比较金融不良资产价值的过程,从而促使评估人员做出论据充足的价值判断。

评估人员在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评估人员必须充分结合不良资产委托方对不良资产的相关处置模式、资产评估价值以及资产评估价值所属类型,科学、合理地选择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方法。暂缓处理和快速变现是当前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最为重要的两种方式。暂缓处理主要适用于可以成功实现债权资产保值,甚至增值的资产,对于这种类型的资产大多采用投资价值类型或者市场机制类型,因此在价值评估中一般采取交易案例比较法或者现金流偿债法。而快速变现则主要适用于资产价值贬值风险较大的资产,这种类型的资产大多采取清算价值类型,因此在价值评估中一般采取假设清算法。第二,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过程中所需数据和相关经济技术参数是否能够被有效收集,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不良资产相关评估方法的合理选择和有效应用。任何一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相关经济技术参数都必须有足够的数据资料作为依据。如果在收集数据资料的过程中遇到困难,便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该方法的选择和应用造成影响。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充分立足于替代这一基本原则,合理选取信息和资料相对充足的评估方法,从而有效实现金融不良资产价值的科学评估。第三,评估人员在使用具体某种评估方法进行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的时候,应当立高度重视当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使用效率和适用范围,并充分满足该评估方法的相关条件和具体的程序要求。比如:如果将假设清算法应用到资产雄厚、分布范围广的国有企业中,将会大大降低其评估效率和评估质量。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拥有假设清算法、专家打分法、现金流偿债法等多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且每种评估方法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在熟练掌握金融不良资产价主要值评估方法的基础上,根据不良资产的具体特征,充分考虑方法选择中的诸多因素,认真分析,选择并采用最佳资产处置方法,从而确保债权回收利益最大化。(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 试论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J].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04:54-56.

[2]高强.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0.

[3]金发奇,刘彩虹. 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研究[J]. 山东财经大学学报,2014,05:21-2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