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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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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制度管理

医保制度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保制度;病案管理

病案作为最基本的医疗信息,一直担负着对内为医院的医、教、研和管理服务,对外为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作公伤事故鉴定、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近几年来,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简称医保)在我国的全面实施,病案的对外功能增加了。为了保证患者、医院和医保机构三方的利益,医保机构制定了详细的医保实施细则,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医院进行检查、考核,检查医院是否按照医保协议执行。病案是其中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检查结果直接关系到医保机构支付给医院的医保患者费用,关系到医院的直接经济利益。因此,适应医保制度改革,有针对性地加强病案管理很有必要。现就如何在病案质量管理和病案信息管理过程中,适应医保制度改革谈谈本院的做法和体会。

1 病案质量管理

1.1 真实、完整填写患者的基本资料按照医保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住院必须凭身份证,医保证及入院通知书办理入院手续。因此,主管医生在填写患者的基本资料时应核对医保证、身份证,准确填写患者的基本资料,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特别是身份证号(医保号)不能空白甚至编造,以免因填写不清或错误引致不必要的纠纷。

1.2 正确选择主要诊断 在医保实施的初期,多数城市的医保机构以住院人次平均定额支付医保住院患者的费用,随着医保制度的规范化,按病种即以病案首页的主要诊断支付费用将会成为医保住院患者费用的主要支付方式。由于主要诊断选择所致的单病种医疗费用之间的差别是十分明显的[1]。因此,正确选择主要诊断尤其重要。主要诊断选择对健康危害最大、花费医疗精力最多、住院时间最长的疾病。主要诊断选择错误会导致统计数据失实,医院可能要支付患者实际住费用与医保机构定额支付费用的差额,造成医院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随着病案透明度增加,患者的法律意识增强,主要诊断选择错误也可能导致医疗纠纷。主要诊断选择错误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临床医生不熟悉国际疾病分类主要诊断的选择原则,或个别医生为了追求治疗效果的达标,有意将治疗效果好的非主要疾病选为主要诊断。因此,应通过讲座等形式,使临床医生了解主要诊断选择的意义和原则;其次,病案编码人员应翻阅病案,根据患者住院的诊治经过和主要诊断的选择原则,正确选择主要诊断并正确编码。

1.3 详细记述病程记录 医疗保障制度是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要,原则是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凡违反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检查治疗规范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根据医保的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笔者认为,医保患者的病程记录应详细记述下列内容:

1.3.1 医保的实施细则规定 医保人员住院必须符合入院的条件。因此,医保患者的首次病程记录应记录患者本次住院的原因,并符合医保人员入院的条件。

1.3.2 医保机构支付医保患者的治疗、检查费用分为全部支付、部分支付和不予支付。在使用部分支付和不予支付诊疗项目,必须征得患者或家人同意,要在病程记录中记述其使用原因,签署使用同意书,以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医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3.3 对于某些特殊诊疗项目因病情需要作二次或多次检查时,应记录其原因及医保机构的审批意见。

1.3.4 医保的实施细则规定 医保患者根据病情应当出院,经定点医疗机构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通知之日起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己承担;应当出院而定点医疗机构未通知的,从应当出院之日起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负担。因此,凡符合出院条件的医保患者,主管医生应记录患者的出院条件及应出院时间,如患者不愿意出院,应将其可能需要承担的医疗费用告之患者,并签名以示负责。对因病情需要转送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的,应记录转诊原因及医保机构的审批意见。

1.4 医嘱信息管理 医嘱除按规范书写外,根据医保的实施细则要求应标明属于自费、或部分自费的诊疗项目,出院带药符合医保要求。

2 病案信息管理

2.1 增设医保病案信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疾病谱的改变,医保制度会不断完善和发展,其完善和发展的依据大多数来自病案资料,因此,要在原有病案首页资料计算机管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增设医保相关信息的录入、检索,如术前住院日、医保费用的比例和构成,自付费用的构成等,为医保住院患者的信息分析做好准备工作。

2.2 及时进行病案信息的分析 为了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医院应尽量缩短患者的平均住院天数,提高病床使用率和病床周转率。在医保机构以病种或住院人次定额支付医疗费用时,缩短住院患者的平均住院天数对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尤为重要;病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医保住院患者的三日确诊率、术前住院日、平均住院日、平均住院费用等进行统计、分析[2],供领导参考,以达到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本院病案室曾对医保住院患者平均住院日长、平均住院费用高等原因进行分析,写成统计分析报告供领导参考,为调整医保住院患者的管理提供了依据,受到领导的好评。

参考文献

医保制度管理范文第2篇

2019年9月以来,我局在全市先行先试推进综合柜员制经办服务模式,实现了医保业务“一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柜台办结”,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医保经办服务,成效明显。为进一步规范综合柜员制业务经办及服务大厅窗口管理工作,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进综合柜员制,是深化医疗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的直接体现,是深入推进服务便民化的具体行动。局机关(以下简称“保障局”)及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职工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思想认识,狠抓自身理论业务素养提升,持续推进“综合柜员制”经办服务模式的不断提升和发展。

二、便民利民,优化服务

(一)权限下放,加强内控。为提升业务经办效率,方便服务对象办理各项医保业务,在严格内控管理的基础上,将原来需保障局主要领导审签的部分医保特殊接件业务,经内部风控管理股室审签后最终审批权限下放至驻政务中心分管领导,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流程,具体流程如下:综合窗口经办人员初审接件中心风险防控与稽核股复核驻政务中心分管领导审核综合窗口办结,如:医保个人账户调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信息补录、医保待遇封锁解锁等。同时,对业务审核人员不能准确把握、证明资料不全以及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面的特殊业务,相关股室及人员务必按规定及时上报保障局按相关审核审批程序处理。

(二)清单梳理,流程再造。各相关业务股室及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要聚焦参保单位和群众办事的痛点、堵点和难点,在日常业务经办中,全面落实《**县医疗保障局医保业务经办及内部风控管理规程图》(以下简称《规程》)、《**县医疗保障局业务经办一次性告知卡》(以下简称《一次性告知卡》)等要求,严格执行《综合柜员制窗口业务办理事项清单》中明确的各项业务经办流程,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同时在业务办理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精简办事程序等方式,推动更多限时办结的医保业务向即时办结转化,最大限度方便服务对象。

(三)清理证明,删繁就简。按照《规程》和《一次性告知卡》规定,在业务经办中,凡是对可通过业务系统(含职工、居民医保系统、智能监审系统、“五险统征”系统等)或其他部门共享数据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再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经办人员不得私自增减业务经办所需材料,不得要求群众反复填报相关表格,在符合内控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由业务受理股室直接在系统内获取相关信息,充分发挥业务系统信息共享作用。

(四)对标打造,精细服务

1.加大培训力度。健全窗口工作人员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计划,坚持分管领导、中层干部、业务能手对综合柜员开展业务培训,把业务素质、系统操作技能、纪律要求、礼仪规范等作为培训重点,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格落实形象规范、语言规范、行为规范、工作规范等具体要求。

2.规范大厅管理。按照综合柜员制建设标准,大厅设置了咨询引导区、经办服务区、等候休息区、政策宣传区和便民自助区等5个区域,配备了相关硬件设备和便民设施。为进一步强化精准管理、细化服务事项、提升服务品质、责任落实到人,把医保服务工作做深做实,建立“医保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值班制度”,每个工作日安排一名值班领导和一名值班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服务大厅的日常管理运行工作。

(1)咨询引导区。建立医保服务大厅咨询服务引导机制,专设“咨询引导”岗位,由未进入大厅工作人员轮流值日,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宣传和导引服务。局办公室在每月末排定次月咨询引导人员后及时通知到责任股室与工作人员。咨询引导岗职责:一是实行亮牌上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提前十分钟到岗,不得迟到早退,在大厅区域内流动值班,不得擅离职守,遇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应有人代班;三是咨询引导台配备电脑,服务对象有查询需求的,咨询人员应主动为其提供服务;四是大厅每日值班领导、工作人员要不定时对咨询到岗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内容。

(2)便民自助区。便民自助区配备有电脑、自助查询终端机、手机加油站、便民报刊架、填表台等设施设备。一是信息股负责电脑、自助查询终端机等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二是咨询引导人员负责电脑、自助查询终端机操作指引;三是大厅每日值班工作人员负责大厅电源、电脑、自助查询终端机等设施设备的开关运行,负责“填表区”纸、笔等文具、饮用水、纸杯等准备,当天上午8:50分以前要确保各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

(3)经办服务区。一是所有窗口实行开放式服务,全面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规章制度,按政务服务中心要求严格执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及亮牌亮证,积极展示医保窗口人员良好精神风貌, 杜绝慵懒散漫现象,树立和保持医保良的好社会形象;二是提高业务经办、复核效率,统一规定办结事项的时限和质量要求,明确限时办结业务的流程节点以及每个节点的限定办理时间,一般业务、特殊业务要按审核审批程序限时办理,不得出现“人不在,事不办”的情况;三是注意办公区域环境整洁,办公桌、柜台以及档案柜物品要摆放整齐,墙面不得随意张贴、悬挂影响大厅整体美观的有关物品。

(4)等候休息区。等候休息区配备有座椅、手机加油站、饮水机等便民服务设备。窗口值班工作人员要协助政务中心做好座椅的规范放置以及大厅饮用水、水杯的正常储备,满足办事群众的合理需求。

(5)政策宣传区。办公室会同信息股负责自助查询终端机及宣传栏资料的公开展示,将各股室职能职责、工作人员信息、医保服务信息、经办事项等需公开项目在自助查询终端机公开展示。大厅值班领导牵头,值班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政策解答、《一次性告知书》、报刊等宣传资料的摆放和及时补充,方便群众取阅。

三、健全制度,明确权责

进一步完善综合柜员制经办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经办人员权利和责任,确保按政策规定办理业务,打造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可追溯的业务经办模式。

(一)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体系。一是全面实行权限管理机制。所有医保核心业务必须线上操作,上线必须有授权,从柜员经办到复核审批,内控工作到人、到点。二是健全稽核监督制度。保障局基金监督管理股牵头,会同中心风险防控与稽核股采取定期不定期全面稽核、抽样稽核和专项稽核等方式对所有医保业务经办进行内部稽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情况及时造册建立台账,年终统一装订归档管理。

医保制度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不断完善我县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和*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9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重点解决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不建个人帐户。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县本级统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筹资标准。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五条具有*城镇户口,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县属中小学就读的学生(含中专、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学校和幼儿园)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筹资水平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中小学就读的学生(包括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学校)、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100元。

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部负担。

第八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参保居民筹资标准为340元。

其中:18-60周岁(含60周岁)个人缴纳240元,财政补助100元。

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140元。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240元。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负担。

第九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章参保登记

第十一条县属中小学学生(包括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学校)、入托幼儿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下列人员需持民政或残联等部门的有效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一)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

(二)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的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

第十三条参保居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足额缴纳一年的医疗保险费。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癌症放化疗、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学生儿童还包括意外伤害)。

第十五条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线和最高支付限额制度。起付标准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线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确定。一级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900元。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第十六条起付标准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等级,按不同的比例进行支付。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医疗机构:70%

(二)二级医疗机构:60%

(三)三级医疗机构:50%

第十七条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居民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可相应提高0.5%,但提高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参保后中断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医保缴费年限。

第十八条参保居民患门诊大病需要门诊治疗的,应持医保证、卡和相关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材料,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方可享受有关待遇。患门诊大病居民每年应先负担1000元的起付费用。

第十九条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应选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不征各种税费。

第八章部门职责

医保制度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设计;政府责任

一、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背景

改革开放特别是1990年以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为公共政策与社会政策议程的核心议题 [1]。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的评价与建议》报告中“改革不成功”的结论引发空前未有的社会反响,医疗体制改革问题引发整个体制改革与发展模式的争论。令人欣慰的是,社会各界包括卫生系统从业人员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的体制性与结构性问题已有广泛的社会认同。

1.国际背景。当前,全球化发展进程加快,尤其是全球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的普遍趋势,探索世界各国卫生服务发展的共同规律,参考借鉴工业化国家卫生政策框架设计的历史经验,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已成当务之急。19世纪末期,德国俾斯麦政府率先在世界上建立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二战以后欧美“福利国家”体制形成,英国为代表的国民健康服务制度(NHS),德国为代表的医疗保险制度,加拿大为代表的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北欧各国为代表的福利性、普及性和综合性全民健康保障,美国为代表的分散化管理和市场取向的健康保险制度,各种各样制度模式并存共生[2]。1956年,日本石桥湛三内阁提出普及性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框架,并于1958年颁布国民健康法,经过四年国民健康保险普及运动,1961年日本建立覆盖全国100%全民健康保险制度 [3]。1989年,韩国政府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几乎100%的公民都享受不同类型的保险。需要强调的是,韩国政府既将“健康和医药卫生服务”包括在社会福利制度范围内,又将就业服务、住房、社会保障(主要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服务)、妇女发展界定为社会福利 [4]。1983年,新加坡政府建立全民保健储蓄计划,为全体国民提供强制性、储蓄性健康保险计划,全民保健储蓄计划与健保双全计划、保健基金计划三足鼎立,构成全民性健康保障制度 [5]。1995年,中国台湾地区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大大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改善公民健康状况,台湾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经验证明,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是解决健康不公平的最好方法 [6]。2001年,刚刚经历亚洲金融危机的泰国政府实施著名的全民健康保险计划,又称“30铢计划”,最终实现医疗保障覆盖95%以上人口的政策目标,标志泰国进入全民健康保障制度时期 [7]。实践证明:全民医疗保险和全民健康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的共同规律。这种普遍性发展规律同样适用于中国,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是中国社会的发展趋势。

2.国内背景。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政府建立公费医疗、劳动保险医疗、合作医疗制度,某种程度上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尽管这种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是低水平,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普及性医疗保障制度,极大地改善了中国人民的健康状况,提高了生活质量[8]。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现代化、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转型、全球化浪潮与人们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的转变交相呼应,社会矛盾冲突加剧,当代中国社会最主要的社会矛盾仍然是落后生产力与不断满足人民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特别是人们迅速觉醒的身心健康需要与落后医疗服务体系的冲突[9]。社会现代化风险、社会结构转型、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社会利益关系调整、价值观念冲突等都集中体现在医患关系中,医患关系结构性紧张状况呈现明显的上升、加剧、恶化趋势 [10]。

目前,在中国卫生服务总费用的构成来源和筹资渠道之中,来自家庭和个人自费的比例过高,严重抑制个人的医疗消费,“有病不就医、应就诊未就诊、小病拖、大病扛”的现象普遍[11]。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不仅可有效降低健康不公平问题的产生,极大提高公民利用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又可以提高公民的疾病预防、维护健康的综合素质意识,改变传统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降低健康的危险因素,改变不文明的行为习惯,改善生活状况。总之,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仅需要宏观整体战略思考,更迫切需要卫生改革的政治意愿、政治承诺和政治智慧,迫切需要医学哲学与公共政策视角,因为无论是改变疾病性质、及时回应变迁的社会需要、改善全体公民的生活质量与健康状况,还是将卫生政策提高到“国策”地位,目前最迫切需要的是政府的政治承诺和政治智慧[12]。

二、对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1.政府定位和责任。首先做一个比较,印度政府对医疗的投入虽然有限,但大多倾向于穷人,而中国政府投入虽然并不少,但是并没有平衡地区差异。近年来,中国的医疗支出持续增长,总医疗支出占GDP的比例从1998年的4.7%上涨到2003年的5.6%;而印度的医疗支出占GDP的比例却逐年下降,从1998年占GDP的5.2%下降到2003年的4.8%。在政府医疗支出方面,中国的政府医疗支出占总医疗支出的比例要高于印度,而中国的下降趋势要大一些。在个人医疗支出方面,中国的个人医疗支出占总医疗支出的比例要比印度低,但是上升趋势比印度明显。

中国政府在医疗方面的投入相对印度而言是较高的,然而,印度在世界卫生组织的绩效排名中,在资金筹资公正性方面能够排四十二至四十四位,原因是印度政府将有限的政府投入公平地补给最需要医疗服务的需方,卫生补贴和社会保障的主要受益人是贫困及弱势群体。而中国的政府投入和社会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没有像印度那样的免费医疗系统。中国政府卫生支出的一半以上都投入城镇医疗保险,对医院的补贴也大多流入城市医院,越富裕的省份得到的有关医疗的财政转移支付越多,这些现象都造成高收入、城市居民、富裕地区在医疗卫生体制中受益越多。

笔者认为,建立中国全民医保的同时,政府还应该积极引导私人部门的合理介入,使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政府还可以委托社会自治机构进行合法化管理,政府依法进行监督与管理。这些都是我们在理性分析国情和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今后制度设计中十分必要的参考依据。

2.各主管部门权限。目前,中国卫生、劳动保障等几个部门对医保都有相当权限的管理权,中间扯皮的现象在所难免。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能否“三保合一”已经成为很多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城镇退休职工异地无法使用医保等问题普遍存在,给群众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特别是参保者在看病和报销时,会遇到相关部门中间扯皮现象,让一个部门来管理,问题就会得到解决。如果成立了统一的管理机构,卫生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就不会出现交叉管理情况,医院里的医保信息化管理设备也不需要重复建设。这样,就理顺了医疗参保机制,保证了居民顺利就医[13]。

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国家医疗保险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联邦政府卫生部及各省政府卫生部对卫生事业和医疗保险事业实行一体化管理。一方面,联邦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不通过中央下拨预算,而是把个人联邦所得税的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直接由省政府截留。另一方面,省卫生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各省卫生事业进行调控与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掌握着加拿大大部分卫生保健资源,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省级部门每年都与省医生协会进行谈判,制定医生所提供卫生服务的价格、固定资产支出水平及医院年度总额预算[14]。此外,加拿大医疗机构主要有大学医院和各省综合医院,地区医院以及社区医院这三种基本类型。尽管联邦政府所管理的医院也为政府所有,但被各地方政府单独列为一类[15]。针对中国的实际,界定各主管部门的权限对发展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意义重大。

3.制度设计公平性。公平就是讲个人和团体之间的差异尽可能地小,对每个人一视同仁,对待人们是无歧视和无差异的,这是笔者对公平的理解。2000年6月19日,世界卫生组织53届卫生大会发表了《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卫生系统:改善绩效》,全球191个成员国国家卫生系统的业绩做出量化评估后,对这些国家的卫生绩效进行了排名,中国在“财务负担公平性”方面,位居尼泊尔、越南之后,排名一百八十八位,倒数第四,与巴西,缅甸和塞拉利昂等国一起排在最后,被列为卫生系统“财务负担”最不公平的国家之一。不管这个统计结果用的是何种口径,我们都不难看出,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的确在很大程度上有失公平。

在全民医保的制度设计时,要确立“建立和完善制度,制度覆盖人人;加快扩面,绝大多数人能够参保”的基本原则。确保制度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实施。对于公平性而言,这里说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平,不是缴费水平的公平,不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也不是解除用人单位和个人责任的公平。

笔者认为,全民医保制度的公平性问题至少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追求给付水平的公平;二是追求服务可及性的公平。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本身不仅可有效降低健康不公平问题的产生,极大提高公民利用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又可以提高公民的疾病预防、维护健康的综合素质意识,改变传统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 念,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降低健康的危险因素,改变不文明的行为习惯,改善生活状况;反过来,健康状况的改善和公民综合素质的提高又会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奠定社会基础。

4.全民医保保险对象。曾经有学者设想,可以将人口划分为具有共同特点的三个群体:一是学龄前儿童及处于不同受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不含在职受教育者);二是城镇居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镇未就业人员);三是农村居民[16]。

第一,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笔者认为,应该先考虑设立住院医疗保障制度。对于这部分人群,可采取家庭和政府分别缴费的方法。地方政府也应该本着公平原则给予一定补贴。对城市尤其是农村贫困地区,贫困家庭的本项支出,则可考虑另由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城镇居民。中国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覆盖大多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最大的难点是灵活就业人员、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以及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这部分人群参保意愿强烈,但个人缴费能力有限。可喜的是,劳动保障部已在2006年出台了有关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农民工参保的政策,并将困难企业和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大多数省市在贯彻此项政策的同时,将医保覆盖面继续扩大至更多社会群体,如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及低保户、残疾人等。对城镇无缴费单位的老人和个人无支付能力的群体,则应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另行安排资金。

第三,农村居民。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从制度本身来看,它应该能够减少农民自身负担的医疗费用,提高他们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由于中国现阶段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较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之间的财政能力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较大。有学者认为,可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按农村所处的发达地区、较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建立具有不同保障水平的、可逐渐发展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模式。这一做法的好处在于体现了公平性、差异性和可持续性,有利于实现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

5.全民医保体系架构。在充分考虑到国情因素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尽快建立起“全民医保”的基本构架,即“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障—大病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四个层次,尽管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内部结构参差不齐,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也有所差异,但却可以在现有条件下,做到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发生疾病时有制度保障,尤其是身患重病时有所依靠。因此,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中国一定时期内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最佳选择。在“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上,应确立政府是医保支出的主要的承担方地位;而对于超出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项目与开支,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或者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解决,参保人员自愿选择[16]。笔者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在总结、调研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全民医保”方案进行研究和论证,尽早出台,加快实施。当“全民医保”成功实施之日,“公平、正义、共享”的理念才可能真正意义地实现,这无疑将有利于尽快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

三、结论

全民医疗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地预防疾病,抵御疾病风险,降低公民的疾病负担,医疗保障制度能够顺利发挥社会稳定的“社会安全阀”重要作用,这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历史贡献。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是政府职能转变和创新社会管理模式,要确定卫生政策的“国策”地位和明确界定医疗服务在国家宏观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使全民医疗保险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民福利制度的基本途径,最大化发挥政治智慧的作用[17]。

总之,我们的战略目标就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度安排,实现医疗保障的社会公平,满足国民多样化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需求,向全国统一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发展,不断提高保障程度,增加保障项目的多样化,切实提高国民的健康水平,建立公平、普惠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1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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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界银行.为发展提供基础设施[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

医保制度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制度设计,筹资模式

一、中国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进入了老龄化时期,65岁以上老年人在人口中的比例已超过7%,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3亿,占总人口的11%,21世纪中国老龄化有加剧的趋势。我国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型国家,中国农村的医疗卫生状况令人堪忧,三级医疗网络濒临解体,乡镇卫生院1/3基本瘫痪,1/3仅能维持生计,1/3能够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农民抵御重大疾病灾害的能力十分脆弱。

严格的城乡户籍制度造成了我国分明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甚大,国家对城乡间医疗保障制度的安排也不合理,而城乡居民面对的是统一的药品定价和医疗服务费用,造成了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有研究表明,医疗消费在中国农村有着奢侈品的性质,农民对医疗存在着潜在需求,但是受到目前收入水平的制约,医疗需求的满足尚处于从属的地位(卫龙宝,2005)。有以问卷形式对中国内地六省310个村庄进行了直接入户方式的调查访问,结果显示,有79.7%的调查对象反映,他们所在村庄存在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岳书铭,2005)。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显示,在中国农村的贫困户中,因病致贫的户数占了很大的比例,该比例在1998年和2003年分别为21.61%和33.4%(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4)。更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的不同地区,疾病导致了20%~70%的贫困(Jiang,2004)。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合作医疗制度能够提高整个社会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公平性,这一点已经得到研究证实。合作医疗能为大多数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自费看病相比,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花费相同成本的条件下能享受更多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对中国10个贫困县进行的调查,合作医疗覆盖的低收入人群比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同等收入人群有更高的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率,他们的经济负担(个人在医疗方面的支出占其总收入的比重)也相对低。这表明合作医疗提高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资金筹集方面的公平性,以及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另外,以历史的观点考察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演进,发现合作医疗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且执行层有历史经验可循,在制度探索方面可以总结经验,少走弯路。根据[2003]3号文件《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保大病即在农民患大病的时候给予医疗费用保障,防止农民因看不起病而陷入贫困,有利于实现卫生资源在不同收入水平农户之间的合理分配。这种观点认为,农村民众更加关注医疗合作制度对大病的保障程度。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的制度更能提高社会的综合绩效和社会整体福利,同时也是农民当前所需要的。关于保大病还是保小病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有所争议,笔者认为这一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下面分析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有悖于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构建简单评价社会总体福利效益的模型:建立三维坐标体系,分别以X轴表示参合的居民人数,Y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Z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社会用于医疗保障的全部资金;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Q(社会总体福利效益);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中,把从消费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的一个额外的数量中所获得的额外的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定义为边际效用,假设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0时,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0;根据边际效用递减的原则,确定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之间的函数关系Z=Yb,其中(0b,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A/B)b,社会总体福利效益为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上的积分,Q1(社会总体福利效益)=AbB1-b.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医疗保障的覆盖面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a×B,其中a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人数与全体参合居民人数的比值(0Q2.结论为实行保小病不保大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比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更能够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

定位于保大病的机制,造成高成本、低效益、收益面过小、制度缺乏可持续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设立了严格的起付线,只有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费用才能纳入补偿范围。而1993年和1998年两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住院率只有3%左右(刘军民,2005)。这么低的受益面显然无法激励农民积极参加,而且这种设置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人们获取以预防、初级保健为重点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自愿参加的条件下,即使参加以后也会有人不断退出,最后造成制度无法持续。而保小病有利于刺激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同时真正影响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保小病可以有效防止许多农村居民因无钱医治小病而拖延成了大病。

所以,要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国不同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采取不同的医疗制度安排,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实行既保大病又保小病的模式,确保把农村居民中无力支付合作医疗费用的低收入者纳入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当中。四、筹资措施

从2006年开始,国家提高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从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10元,这样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而农民缴费标准不变。然而,即使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仍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的费用支出,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医疗保健支出96.61元,其中发达地区120~27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100~119元,经济贫困地区60~99元(王向东,2004)。农村医疗费用仍然存在较大缺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目前的一个焦点,农村医疗保障费用的筹措成为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瓶颈。

从历史上看,中国农业对工业贡献的主要受益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表现为劳动积累和资本积累,以及城市扩张的用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理应成为反哺成本的首要承担者。自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更名为国有企业后,农民对原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积累贡献被淡化,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呼吁保护工人权益的同时也淡化了全民中所包含的农民成分。由于国家具有强制力和财政资源的支配权力,所以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行为主体的工业反哺农业行为的政府反哺,应当是工业反哺农业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反哺。有学者研究了政府反哺实现机制和社会化反哺实现机制,认为工业反哺农业应当视为农业对工业的早期投资所形成的历史投资的一种“期权收益”和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给农业的生态建设基金(朱四海,2005)。农业应当获得对工业的历史投资所形成的期权收益以及农民应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分红,同时农业应当为提供生态产出而获得工商业提供的生态投入及生态建设的基金。

农业为工商业提供生态产出,工商业为农业提供生态投入,生态消费者支付生态生产成本,这就是工业化背景下分摊生态责任的基本逻辑、基本思路。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有不断恶化的趋势。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成本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的恶化主要是由于工业化的进程造成的。工业对农业有负的外在性。工业发展过程中伴随着自然资源耗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种种后果。农业在承受工业发展带来的生态恶化恶果的同时却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补偿。单纯对生态环境的作用而言,农业对工业具有正的外在性,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的同时,不仅在从事生产实际的农业产品的工作,而且改善了农村和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自然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农村居民在享受自己创造的良好生态环境的同时并不能阻止城镇居民享受,因而农民无法向城镇居民收取应该得到的生态建设资金,城镇居民无偿地享受了由农村居民生产的良好生态环境。所以应该由国家强制执行这一操作,以实现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的生态建设基金。这样不仅可以为农村保障制度进程的推进筹集到所缺乏的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降低中国经济发展的社会总成本,有效解决外在性导致的无效率。当工业对农业存在负的外在性时,工业的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差额就是边际外部成本。工业为了实现行业利润最大化需要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而有效的生产应该是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边际社会成本,外在性造成了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了社会总成本。同样道理,农业对工业的正的外在性也会造成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社会总成本。所以发展农业必须从过去单纯注重其经济意义向经济意义和生态意义并重的方向转变,工商业必须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生态建设基金。

社会化反哺机制是对政府反哺机制的补充。社会化反哺就是发挥政府以外制度力量的作用,培育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主体,提供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供给,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反哺需求,实现反哺目标,并对政府反哺进行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