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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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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奖惩制度

医疗机构奖惩制度范文第1篇

一、节能减排的目标与任务

(一)节能总目标:本市卫生系统“单位医疗业务量能耗”(见附件)下降2%。

市卫生局负责按此目标对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康医院发展中心进行节能减排的考核。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应将2%的单位医疗业务量能耗下降目标逐一分解到各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以确保本市卫生系统年度2%能耗下降目标的落实。

(二)节能任务:

1、制定医疗机构合理用能指南,对各类医疗机构提出相应的用能限额标准。

2、出台医疗机构用能评价考核方案,明确用能考核指标,并纳入成本核算、干部考核和部门评价当中。

3、推动医疗机构中央空调、锅炉等节能技改;在所有医疗机构全面启动节能灯改造替换,安装率达到60%以上;对医院门窗进行密封性和双层玻璃改造。

4、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

5、对现有市级医院用能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并试点推进分布式供能系统。

二、节能目标任务的责任与考核

为落实节能目标责任,明确考核评价,确保本市卫生系统实现能耗下降2%的目标,根据本系统节能工作总目标,市卫生局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及各医院上级主管部门按行政职能考核各级各类医院用能、节能情况,各企事业医院的节能工作委托后勤管理协会负责考核。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及各医院上级主管部门要与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签订节能工作责任书,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确保本系统、本部门完成单位医疗业务量能耗下降2%的目标。

三、节能工作的推进

医疗机构奖惩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医疗机构;预算管理;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的基层医疗机构,在预算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这些不足严重的阻碍了机构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管理制度的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必须适时的做出改变,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机制。以下主要围绕着我国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简单分析与探讨。

一、我国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概述医疗机构预算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在一段时间内制定的财务收支方案,该方案是以国家及各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的,符合并遵循国家医疗事业发展的计划。国家规定,基层医疗机构不是以盈利为最终目的的组织机构,而是以社会公益为主要目标的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应该围绕社会效益最大化来开展,不断的加强对自身财务的管理能力,提升管理水平。财务预算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现状和对未来发展的规划,这有利于我国医疗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运营情况的了解和掌握,从而做出正确的管理和决策。因此,医疗机构对预算进行管理对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预算管理能够帮助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管理,让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更加的科学,更加的规范。加强预算管理能够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准确性,保证管理工作更加的透明。

(二)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中存在的不足1.基层医疗机构对预算管理不够重视目前,我国的基层医疗机构对于国家制定的关于医疗机构财政管理的相关文件没有深入的研读,也没有领会其精神,其预算管理工作也是比较流于表面。我国大部分的医疗机构主要是按照自己所属的上级部门下发的管理办法编制自己的财务预算。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更多的是只关注机构本身的实际情况,而忽视的外部政策的变化以及市场的变化。基层医疗机构在进行预算编制时,一方面只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下发的指令,另一方面,他们更多的是为了向国家争取更多地拨款,而完全没有以预算管理为目的。这种预算方式是非常不科学的,严重的阻碍了医疗机构财政管理水平的发展。同时,也完全不能符合国家新出台的政策和制度。2.相关监督机构与管理制度不完善我国很多基层医疗机构在预算管理方面,得不到有效的监督,进一步导致基层医疗机构缺乏对预算管理的认识和重视。一方面,基层医疗机构在执行编制的预算时,并不能按照计划进行安排,最终导致财政收支严重偏离自己的预算。另一方面,当出现严重的偏离情况后,执行者得不到相应的监督,管理者也没有办法得到及时的反馈,对于执行者不能做出及时有效的奖惩。这对于基层医疗机构本身以及过来来说,都是非常巨大的损失。

(三)预算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缺乏当前,大多数基层医疗机构缺乏对预算管理足够认识,并未建立起预算组织机构与完善预算管理体系,基层医疗机构的财务预算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虽然相当一部分基层医疗机构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相应的制定了财务预算,但是受到诸多因素影响,预算管理工作往往流于形式。

(四)预算管理意识淡薄大部分基层医疗机构以获得预算拨款为目的而编制预算,而忽视对内部财务的管理,难以充分发挥出财务预算的作用,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很大程度上和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淡薄存在关系,管理者自身不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忽视制定财务管理计划,无法实现对资金的充分利用,挫伤了员工的工作热情。

二、加强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的管理组织,并且制定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基层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工作进行干预和监督,从而保证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而使得预算管理发挥出该有的作用。一方面,管理部门应当对基层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工作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管,明确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定期向监督组织反馈自己的预算管理进展和成果。另一方面,对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编制的工作和执行做好考评并对责任人及其所属机构进行相应的奖惩。从而使基层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工作能够规范起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对预算管理的重视在合理的监督管理下,基层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做到以下两点。一方面,端正自己的态度,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运营和管理的机构是为了人民提供优质的服务,不断推动国家医疗事业发展而存在的,而不是为了盈利而存在的。同时,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当认识到进行预算管理对于我国医疗行业财政管理的作用。只有充分的认识到这一点,负责人才能将重点放在机构的管理上,才能对自身机构的财政管理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对财政管理人员的培训,敦促他们深入研读国家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制定科学的预算计划。财政管理人员,应该将自身机构的实际情况与市场环境以及国家的政策相结合,制定出真实可行的财政预算。进行科学的预算管理,应当做到:①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财务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工作能力。合理的预算编制是一项难度和复杂度都较高的工作,这就要求编制人员具有专业的知识,较强的分析能力和高度的自觉性。因此,机构应当给相关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一方面进行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保证他们能够胜任预算编制的工作。另一方面进行管理制度方面的培训。让相关人员在合理的监督和奖惩制度下,能够保证预算编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②明确责任,保证预算计划得到很好的执行。基层医疗机构在执行制定预算计划时,可能会存在一些偏差和失误。此时,需要医疗机构制定一系列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对执行者进行管理和约束。③做好预算执行的分析工作。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问题。此时需要相关人员及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对预算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和改变,从而不影响后续的执行和整体预算的管理。

(三)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1.实行对货币资金的管理积极推行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对于资金业务的办理,不得仅仅由一个人进行。同时,收付款项所需要的相关印章,也不能够仅有一人保管,要定期的由会计从业人员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对银行对账单以及银行存款余额等进行仔细的核对,确保账实相符以及账账相符。2.强化对无形资产以及实物资产的管理确定资产管理的归口部门,构建起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其中,针对于保密性、危险性以及贵重的资产,要由专人负责保管与使用,并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针对于公务用车、办公家具以及办公用房等资产,应当执行相关配备标准,禁止出现超标配置资产现象。构建起完善的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账实核对以及定期盘点方面工作,实行对闲置资产盘活处理,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提升资源应用合理性,落实资产分析、报告以及统计等方面工作,以动态化方式强化对资产的有效管理。3.强化对对外资产的管理构建起对外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展开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分析。针对于投资安全性以及预期效益展开测算,测算工作由财务部门进行,为投资收益提供重要保障。针对于以下几类人员,如投资中存在决策失误的、不遵守集体决策程序的、未按照要求开展对外投资业务的,要追求其相关的责任。

(四)完善基层医疗机构法人聘任管理机制为了满足基层医疗机构预算工作对优秀人才的需要,做好人才聘用与选拔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完善聘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了以下三点内容:首先,根据应聘者的道德素养、专业能力水平以及管理能力,聘用符合要求的单位法人。其次,机构要和单位法人签订相关的目标责任书,并实行对单位法人的考核,制定相关的惩处措施。最后,要保障单位法人的稳定性,通常不要经常性调动与交流,单位法人离任时要做好考核与审计工作,为其任职期间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提供保障。

医疗机构奖惩制度范文第3篇

为健全和完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体系,规范和加强我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确保全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龙头,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触角,通过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融为一体,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实施社区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将进一步完善我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综合服务工作。因此,必须坚持有利于城市卫生服务机构功能转变和社区卫生服务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提高城市卫生服务机构的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区居民的健康。

二、组织管理

将“中心—站”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主任为组长,并下设办公室。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并报区卫生局备案。

(一)管理形式

本着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中心覆盖不到的地方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原则设置。一般1万居民左右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依法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命名、标牌、标识按规定统一。

中心主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对服务站实行全方面统一管理的体制;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的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

(二)服务区域与功能划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区域的划分应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区域按照原服务区域进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区域原则上为站点坐落位置所属的社区居委会。工作基础与基本条件较好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经区卫生局批准可增加服务一个临近的社区居委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规定的服务功能履行职责,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完成的工作指标纳入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指标。

(三)人员管理

1.中心下设的服务站,执业人员由中心统一管理并实行聘任制。对符合聘任条件的执业(助理)医师,经个人自愿申请,由中心进行考试考核择优调配聘任,并报区卫生局注册备案。

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的聘用须经区卫生局审核后注册录用。

2、服务站执业人员由中心根据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工作量等情况配置,原则上每站至少配备2名职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和1名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3、中心下设的服务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中心聘任,站长聘期为一年,每年与中心签订任期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其责任、权利、义务与奖罚等。

4、聘用单位必须按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给聘用的服务站执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5、对下设的站点,中心应建立严格的执业人员考核奖惩制度。考核结果记入执业人员档案,作为年终评优和工资兑现、奖罚、聘任的主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独立法人资格的站点,由站长对本站人员实行考核奖惩制度。考核标准与考核情况及时上报区卫生局备案。

(四)业务管理

1、中心对下设站点行使行政管理权,包括服务站的日常事务、人员调配、考核奖惩、规章制度、台帐资料等统一管理。中心对服务站实行综合目标管理。

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站,中心对站点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安排,站点应服从本服务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与业务指导。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月调度、季考察、年考核制度。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向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月报表、年度工作计划、业务工作总结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所属站点的业务管理,及时调度站点工作开展情况。

3、服务站必须实行24小时应诊制,公示值班电话。对急危重病人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护送转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要与所在中心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保证就诊者得到便捷、连续、优质的服务和急救渠道的畅通。

4、服务站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实行统一的门诊登记、观察记录、诊病处方、收费发票和操作规程等。必须做到看病有登记、观察有记录、开药有处方、转诊有记载、收费有发票,并严格执行各项医护操作技术规范,杜绝医疗差错,防范医疗事故发生。

5、服务站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从事超范围诊疗业务。

6、服务站执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区卫生局及中心定期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班,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药品管理

1、中心下设的服务站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由中心统一配送;独立法人资格的站点可自行从正规渠道采购,保留采购单据以备查看,执行国家药品统一价格。

2、中心按照“进货渠道规范,质量可靠保证,价格低廉合理”的原则,统一采购药品、器械和卫生材料,满足临床基本用药需要。要实行专人专帐管理。服务站用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严禁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保证药品质量。

3、中心下设的服务站的用药计划必须每月报送中心,中心根据服务站的用药计划采购和调拨药品,在药品出库单上要注明该药品的产地、批号、规格、零售价格等。独立法人资格的站点须按以上标准报送区卫生局。

4、服务站设立药品进销存明细帐,药品实行季度盘点。严禁服务站从其他渠道和个体药贩手中进购药品及其它医用材料。

5、服务站药品要有专人负责,并按要求落实防盗、防鼠、防潮、防霉变等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严禁将药品分散保管。

6、服务站不准经营品和一类。

(六)奖惩

1、开展评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站”、活动,对医德高尚、服务优良、贡献突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由区卫生局给予表彰奖励。

2、对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医疗机构奖惩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策略

伴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全新改革,我国政府和煤炭企业也越来越重视职工参与医疗保险。现今国内已经出台了医疗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员工效益和推动医疗保险改革的发展,国内很多企业为了保证职工基本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积极给予职工购买医疗保险,从而有效解决了职工医疗问题,但是当前我国煤炭企业医疗保险制度仍然存在着较大问题,比如国内煤炭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制度仍然不够完善,职工参保问题日益凸显,企业职工医疗存在着各种潜在风险,限制着煤炭企业的快速发展,对社会和谐经济发展有着消极影响。

一、分析煤炭企业医疗保险管理中主要问题

1.医疗机构不规范服务行为与日增多。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医疗机构更加重视经济效益,而医生薪资和绩效与医疗机构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关联,部分不良医疗机构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自身利益擅自用药和开方,在给病人检查时随便开具药物,并且还存在着小病大养、虚抬药价以及回扣促销等现象。正因为是医疗机构中存在着各种不规范行为,所以导致个人医疗费用增加,并使得医疗资源浪费,更会加剧患者和医疗部门矛盾,使得医疗保险管理难度增加。

2.参保患者存在着各种不规范行为。传统职工医疗制度影响着参保职工的医疗观念,使得参保职工以旧观念来解读革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没有树立起正确医疗观念。当医疗费用比起付线大时,参保职工便会入院消费。再加上参保职工缺少专业性医疗知识以及求治心理急切,那么就会向医院提出各种不合理需求,极大浪费了医疗治疗费用和资源,而恶意骗取医疗保证金现象屡见不鲜,譬如上班住院、冒名住院等,浪费医疗资源和费用。

3.我国医疗保险建设工作存在滞后性。当前我国改革的医疗保险制度施行时间相对较短,在计划经济与国有体制影响下,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和经验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譬如医疗保险采用的是企业内封闭运行方法展开工作,直接将企业内部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使得医疗保险服务水平跟不上医疗消费的基本需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无法跟上医疗机构的变化等。

二、针对于煤炭企业医疗保险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应对性策略

结合当前煤炭企业医疗保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汲取发达地区医疗保险改革的丰富经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

1.提高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由于医疗机构主要经济来源于经济效益因此为了有效避免滥用药、滥检查等现象的发生应当提高医疗组织机构的监管力度。一是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病人住院费用展开分析,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医疗行业状况制定出合适的医疗费用标准,从而减少医疗保险病人费用支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患者实际病情,并根据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收取医疗费用,消除医疗人员经济意识,以免出现医疗人员为了达到经济效益而滥收费等现象,让医疗人员树立正确的诊疗意识和计划,严格按照医疗费用指标来收取住院费用,同时也能让医保患者得到合理检查和治疗。二是加强对参保患者身份认证,避免冒名顶替等现象的发生,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消除参保人员不规范行为,从而使得医疗机构资源得到合理利用,避免浪费。三是培养医疗人员的职业素养,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对医务人员专业素养培养,提供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推动着医保工作的迅速发展。同时还可以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法犯纪行为都应当给予严惩。

2.提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意识和观念。为了保证职工身体健康煤炭企业应当注重培养职工的卫生保护意识和观念,减少细菌滋生和传播,从而推动企业快速发展。煤炭企业可以让医疗机构定期给煤矿工人检查身体,若是发现职工身体存在着潜在问题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同时还可以加强讲座宣传,让企业员工真正意识到卫生防护的重要性。加大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得企业参保人员树立起正确的医保观念。严惩任何违规医院和违规行为,从而不断规范义务人员和参保人员的行为。

3.增强对企业医疗保险监督和管理。一是加大医保宣传力度。医疗保险机构应提高医疗保险宣传力度,引起煤炭企业对职工参保的重视,让企业了解到组织员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好处,医疗保险机构还可以在煤炭企业定期开展医疗保险培训会,让更多的企业员工认识医疗保险政策和制度。二是政府部门加强对企业参保状况监督和管理。为了提高煤炭企业职工参保意识,医疗保险机构应和税务部门保持好良好关系,让税务部门监督煤炭企业职工参保状况,企业申报税务时可以直接扣除职工医疗费用。同时医疗保险机构也应和工商部门保持密切来往,将管理不规范的小型或者私有企业纳入管医疗保险管理范围。及时处理煤炭企业职工问题和投诉,保障企业员工的基本权益,加强监督煤炭企业运营,严格惩罚不给予员工缴纳医疗保险的企业。三是结合当前企业发展状况和社会人民现状,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以及民工特点的医保制度,由于农民工医保在缴纳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因此应当注重医保制度的灵活性,提升企业职工参保以及农民工参保的热情和积极性,从而有效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三、结语

当前来说煤炭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问题是社会热切关注的话题之一,我国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有效保障了煤炭企业员工基本权利,极大提高企业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对企业职工健康发展和推动企业快速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曹丽济.煤炭行业职工医疗保险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浅析[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5,(08):24-26.

[2]宋巍.探讨加强煤炭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建议[J].东方企业文化,2015,(07):100-102.

医疗机构奖惩制度范文第5篇

    医院为了减少医疗纠纷,设立律师查房的制度,此种做法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是,某一项制度的设立不能仅以其是否违法作为评价其存在价值的唯一标准。

    医疗机构被设立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保护群众的生命健康,医务人员的工作性质是救死扶伤。当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诊治的过程中因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造成了患者的损害,进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患者进行赔偿时,我们应当具有这样一种理念——出现了医疗纠纷,不管是患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起诉到法院也好,进而法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医疗机构给予患者相应的赔偿也罢,这些都是手段,而非目的。运用此种手段的目的,仍然是希望医疗机构或者广大的医务人员通过医疗纠纷的审理或被判决赔偿后,改正已有的缺失,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病历是患者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时,医疗机构对患者病情的诊断以及医疗机构对患者所进行的诊疗过程的客观记录。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病历的性质,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比如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病历所具有的性质,就可以发现,病历在医疗服务合同之诉以及医疗损害赔偿之诉中具有证据的性质。但是,我个人认为,无论从何种角度去分析病历的性质,病历所应当具有的客观真实性应当是其诸多性质之中最重要的一种属性。一旦病历的此种属性不存在,那么病历所有可能显现出来的其他任何属性就都没有存在的价值了。

    如前所述,病历在医疗纠纷之中具有证据的性质。从司法实践来看,病历中所记载的内容是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基础,是法医鉴定专家进行法医鉴定的依据,是医患双方在庭审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但是,既使是病历在诉讼过程中再怎么重要,我们仍不能将病历的作用仅仅局限于它在诉讼过程之中所体现出的价值,因为医患之间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治愈患者,不是为了进入诉讼程序。医疗机构以及医务工作者对患者病情的诊断并对患者实施诊疗过程的客观记录所形成的病历,更不是准备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作为证据来使用。归根结底,在患者与医疗机构订立医疗服务合同之后,不管是医方也好,还是患方也罢,一切行为都是手段而非目的,医患双方的目的只有一个——维护患者(自身)的生命健康。

    如果单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律师查房制度,我个人认为律师查房这一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因为律师查房这一行为的基础是律师与医疗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从这一角度去分析,可以发现律师与聘请其进行查房的医疗机构之间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而患者与律师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但是,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并不等同于查房律师与患者之间不存在发生某种法律关系的可能。

    根据民法理论,法律关系的产生无外乎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存在法律行为;第二种情况是存在事实行为。在前述情况之中,在存在法律行为的前提下,一定会产生法律关系;而在存在事实行为的情况下,则是有可能产生某种法律关系。

    如前所述,查房律师与患者之间不存在因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从患者的角度来看,律师查房的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就律师查房这一客观事实来看,查房律师与患者之间存在发生某种法律关系的可能。个人认为,医疗机构在聘请律师查房时,如果未向患者告知并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必然会侵犯患者隐私权。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根据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力能力自其出生即享有,直至其死亡方为终止。自然人对其自身所享有的任何民事权利均可以自由支配。当然,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的隐私权,毋庸置疑地也受到自然人的支配。而根据隐私权的概念,自然人所患有疾病也当然属于隐私权内容的一部分。

    患者入住医院,就已经与医疗机构之间产生了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医疗诊疗的需要,医务人员有权了解患者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患者则有义务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的病情。从医患双方订立医疗合同的目的来看,患者向医务人员如实陈述自己的病情与医务人员有权了解患者的病情。这也是医疗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律关系所应当享有或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从患者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角度进行分析,向医务人员陈述属于隐私权范畴的病情,其实也是患者对自己所享有民事权利的一种支配。即,为了治疗自身的疾病,根据医疗诊疗行为自身所具有的特性,根据医患双方所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医务人员合法地了解了患者的隐私,或者说是患者自愿地让医务人员了解了自己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