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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 康强
按照市主题教育巡回指导组要求及市纪委监委统一安排部署,我严格按照主题教育要求开展调研工作,我的调研题目是《关于如何做好办案安全工作的几点思考》,根据工作安排,我带着使命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党的十以来,持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查处一大批违纪违法案件,行成反腐高压态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方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不断加大,查办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但从各地工作实际和已曝光的办案安全中的案例看,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同时,对安全办案也提出了新课题和严峻考验,办案安全不仅影响办案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而且影响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和在群众中的形象,直接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开展。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查办案件安全工作监管,已经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个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如何使安全办案成为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保证,现作几点粗浅认识和思考。
一、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中存在的问题
(一)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意识不强。提到安全办案,少数纪检监察干部认为与己无关,总是认为安全办案主要指的是采取“两规”措施的案件要求高些,其他案件不存在安全问题,导致对办案安全工作设防意识差,麻痹大意,从而产生安全事故。
(二)办案人员查案能力不足。由于受机构设置和人员变动等因素的影响,纪检干部大多“半路出家”,能力水平不系统、不专业,对业务理论钻研学习不够,在遇到违纪案件时,只能是应付处理,甚至现学现用,使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难于保障。
(三)重实体轻程序违规办案。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特别是上级交办和催办案件而且在规定时限要求结案,急于出结果和交答卷,先调查后立案、查审不分、未经审批使用办案措施等违反程序办案现象时有发生,出现急中生乱,乱中难安全。
(四)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条件不优。存在着办案人员力量缺乏、交通工具和通讯装配滞后等问题。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缺乏专门的谈话室和办案点,在对调查对象采取办案措施的时候,借助宾馆、外地办公场所等。在这种情况下,办案及陪护人员人生地疏、专业医护及安全保卫人员力量配备不够,遇有突发事件往往很难及时控制局面。
二、产生办案安全的原因分析
办案安全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存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责任心不强。办案人员能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落实,但对于超出自已职权范围的事情,不能做到据理力争,满足于服从和为完成任务而工作;二是作风不扎实。深入基层单位和一线工作、学习、调研少,对案件查办工作的专题调查研究不多,遇到违纪案件仓促上阵。工作凭经验办事,业务上“吃老本”,情感上凭人熟办事,创新上满足于过得去,基础工作做得不深不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方法单一难于取得突破;三是带好队伍、办好案件的动力不足。受体制和机制的约束,在强化办案队伍业务能力培训、综合能力建设上只求能办案就行,办案基础设施的建设、配备上严重不足,凭“一张嘴、两个人、几张纸”难以办大要案,难以保障安全等等。
三、如何做好办案安全工作
(一)尽快开展自查自纠,列出“三个清单”。一是列出问题清单,从工作实际出发,按照安全文明办案的要求,对照整个工作流程,认真查找在执纪审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二是列出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执纪审查承诺制和备查制,分清责任,明确职责,层层传导压力;三是列出整改清单,明确时限,对照标准,把握关键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一个一个加以整改,确保无遗漏、无盲区。由案管室牵头,对临时办案点进行一次执纪审查安全大检查。
新刑诉法修改的主要影响
新刑诉法修改条文半数以上涉及公诉工作。归纳起来,对公诉工作影响较大的,主要是:
辩护权保障的强化。集中体现在审前阶段:一是法律援助诉讼阶段提前,强制辩护对象和委托辩护主体范围扩大,犯罪嫌疑人从诉讼初始就有望获得律师帮助。二是辩护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且一般案件不必经批准,会见时可以了解案情,审查阶段可以向嫌疑人核实证据。三是侦查阶段律师可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提出意见,审查阶段可阅看全部案卷,更全面掌握辩护信息。四是辩护律师有权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权利救济渠道更为明确、具体和有效。
证据规则与制度的严格。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程序和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得以明确,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形成相对独立的庭审程序机制。然而,证明责任集中于检察机关,“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涵盖证据裁判、程序合法和主观裁量三重要求,案件事实成为客观性评价与主观性评价、真实性评价与合法性评价的统一,定罪的证明要求更为严格。
审判程序与制度的完善。如:在庭审内容上,量刑庭审程序法定化,列为相对独立的庭审内容。在庭审方式上,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规定更为具体,直接言词原则进一步体现。
特别程序的增设。刑诉法在传统的定罪量刑之诉外,增加没收财产之诉和强制医疗之诉两种新的刑事诉讼程序类型,检察机关承担着提出诉求、支持诉求和监督执行的职责。
新刑诉法修改带来的挑战
新刑诉法为公诉理念的转变、公诉改革的深化、公诉质量的提升以及公诉人才的培养等既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也形成了现实性挑战,从总体看,挑战十分严峻。
辩护权保障的强化对公诉工作的挑战。公诉办案面临的挑战主要有:
“诉讼优势”削弱。一是公诉人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将晚于辩护律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了解案件情况、发表诉讼意见,已提前至侦查阶段,而公诉人通常在案件移送后才了解案情。二是公诉人对案件信息的掌握不及辩护律师全面。辩护律师阅卷可以与公诉人同时、同范围进行,公诉人掌握的案件信息,辩护人同样掌握,而辩护律师所掌握的情况,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因精神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均有权保密,没有向公诉机关公开的义务。三是诉讼隐患难以修复。在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同步阅卷的情况下,诸如取证的瑕疵、侦查的违法等问题同步展示给辩护律师,公诉人通过事后“补正”方式消除诉讼隐患的困难加大。
审查难度加大。因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角度、深度和态度等不同于公安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供述、陈述可能出现差异,甚至出现变供、变证、翻供、翻证,增添公诉人复核证据的复杂性。
“维权”任务增加。辩护律师的权利内容更为明确、具体,保障途径更为顺畅、多元,其合法权利受侵害时的维权诉求将更为强烈。然而,辩护律师权利运作规则和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少数辩护律师利用行使辩护权通风报信、混淆视听,干扰正常诉讼的状况可能多发,这对公诉人的客观公正立场和“平和、理性、文明、规范”执法的职业素养和能力水平是更严峻的考验。
证据规则与制度的充实对公诉工作的挑战。新刑诉法对证据规则和制度的修改,给公诉办案工作带来的影响,涉及理念、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
证明理念的调整。诉讼证明的起点是“材料”而非“事实”,证据与定案依据明确区分开来,任何证据未经法庭调查均无预决证明力,对各种证据审查、判断和认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其次,由于有罪的证明责任主体是检察机关,法院诉讼立场更为中立,检察机关责任明显加重。对公诉人职业道德和素质提出更高要求。
审证方法的更变。如:对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方法的适应,特别是对如何发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审查判断鉴定意见中的辅助作用,目前尚缺乏实践经验,需要探索。
“排非”责任的落实。审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职责较明确,但欠缺保障措施。突出表现在:一是对涉嫌非法取证的,检察机关仅能要求侦查机关“作出说明”,法律未给于调查等授权性规定;二是检察机关发现取证违法的途径主要依靠阅卷,信息来源相对狭窄,由于诉前发现取证非法、诉后证明取证合法的途径、制度缺失,审查中对非法证据的鉴别、排除困难较多。
审判程序与制度的完善对公诉工作的挑战。新刑诉法关于庭审制度的诸多规定,凸显了以法庭审理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的立法精神,公诉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也相应发生变化:
公诉任务增加。一是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全部出庭,基层院将增加60%以上的案件出庭数量。二是基层院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缺乏经验和相应制度保障,案件敏感度高,仍需较多投入。三是在大多数案件中,除对指控犯罪承担完全的证明责任外,还要对量刑情节以及量刑建议负责调查、核实并承担部分证明责任。四是在疑难复杂、有影响案件中,除审查案件外,还要参加庭前会议,要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及保障、证据合法性调查等进行工作协调、风险预判和预案设计,以确保庭审效果。
公诉难度加重。一是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可能带来证据内容的当庭变化,拒不出庭又可能导致部分证据不被采信,案件变数增加。二是对证据来源合法性问题如准备不足、应对不利,不仅导致证据被排除,也将影响案件效果,放大舆情风险。三是由于对法庭询问和证据合法性调查的庭审应对经验不足,一定时期内公诉人当庭的掌控能力、应对技巧和心理素质等将受到全面考验。四是辩护人提前介入且可自行调查,庭上出示新证据的可能增加,公诉人预料不及、难以应对的情况会频频发生。
工作机制调整。如:出庭数量、质量和内容要求的变化,将“倒逼”审查工作机制和模式作出新的调整。
特别程序增设。刑事和解从实践情况看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花费精力大、办案时间长、救济手段少、执行规范缺、处置效果不理想、容易引发“以钱赎刑”质疑等,影响探索实践的热情。财产没收程序与强制医疗程序又均系全新的制度,程序上待细化,实践中需探索,可能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未卜不明。
应对新刑诉法挑战的对策建议
重点是要抓好更新执法理念、加强学习培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能力水平等工作。
更新执法理念,适应新法要求。一是强化人权保障理念,着力应对“三手”。即面对辩护律师,要弱化“对手”意识、适应“先手”变化、树立“携手”理念。二是强化证据合法理念,做到“三个更加重视”。即在重视证据真实性的同时,要弱化口供依赖,强化证据补强与印证,更加重视对言词证据获取合法性的审查,更加重视客观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更加重视庭审对证据合法性调查的预判和应对。三是强化诉讼监督理念,抓好“三类问题监督”。即抓好对侵犯诉讼权利问题的监督,抓好对侦查取证行为合法性问题的监督,抓好对羁押必要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合法性等新领域问题的监督。四是强化办案效果理念,做到“三个正确把握”。即正确把握轻微刑事案件处理的政策要求,把矛盾化解纳入诉讼目的范畴;正确把握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既不能消极、抵触,也不能替代、包办;正确把握当事人意愿对诉讼结果的影响,防止以民代刑、以钱赎刑。
完善工作机制,打造“一体化”平台。一是以“两专人”、“三集中”为抓手,实现简易程序案件办理“一体化”。即对内优化“简案专办”,改进办案管理,使“专人审查”与“专人出庭”协调配套;对外优化诉讼模式,力求侦查环节集中移送、检察环节集中、审判环节集中庭审、宣判顺畅衔接。二是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为抓手,实现重大案件取证工作“一体化”。三是以细化和完善庭前会议机制为抓手,实现庭前与庭审“排非”工作“一体化”。四是以刑事和解为抓手,实现检、调工作“一体化”。五是以强化内部衔接为抓手,实现公诉与案管、侦监、监所检察等部门信息共享“一体化”,避免因信息滞后形成工作被动。
办公室作为企业的办事部门,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要定位在适应时代要求、促进企业发展上,办公室从其职能出发,应是在企业适应市场、加快发展中更为敏感的部门,研究问题更深入、更深刻的部门,更具有前瞻性的部门,推进各项工作更好的参谋设计部门。企业发展中的种种现实矛盾和需要,迫切要求办公室把自己的工作定位于更好的为企业发展服务上来,站在市场经济的潮头和企业发展的前沿,认识和适应市场,了解和掌握企业发展的各处难点,把握企业发展的各种趋势,深入企业发展之中,在促进、推动和导向企业发展中起重要的辅助作用。
办公室在紧紧盯着全局目标实现中的重点、难点、热点、敏感点问题思考、设计和开展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智力服务,为推进各项工作搞好相应的组织协调。办公室工作的好坏,不仅仅看其自身的微观目标,更重要的是看其在保证实施全局宏观目标中所起的作用。
在职能发挥上,要由单纯的服务向主动超前地研究问题,更好地参与中心工作的推进和决策的贯彻落实上转变。办公室工作的出发点和主要检验标准就是看其为企业发展的服务水平,其主要工作成果体现于为领导决策服务和参与中心工作的推进上,因此,办公室必抓住全局中的一些要害问题,超思考,深入研究,向领导提出真知灼见的意见和建议,要广泛及时了解企业各个方面的动态,及时地掌握信息,为领导把握全局,制定决策,指导工作提出参考和依据,要把握工作进展,了解发展趋势,善于发现问题,借鉴各方面经验,为领导指导推进具体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意见。
要站在企业发展的前沿,深入调查、研究和思考问题,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要做到"五个字"即:前:站在企业发展的前沿,始终掌握、了解全局发展中的一些要害性的问题,如改革、竞争、发展的情况、动态、问题、发展趋势等。掌握领导的思路,有自己深入的思考。高:要站的高一些,把握大局。要明大局,明政策,明趋势,明下情,明经验、明思路。这样起草的材料才能有全局指导意义。才能切中改革、经营等工作中的要害。宽:眼界要宽,知识面要宽,研究推动企业发展的"招法"要宽。远:要看得远,力争远见卓识,有超前性。要面向来,即能见微知著,又能把握下一步企业发展的大趋势,这样才能帮助领导超前思考问题,推动企业不断发展。深:即研究问题,起草材料要深一些,有深刻的思想,深入的分析,以给人以启迪。
要注意及时提供准确而丰富的信息,为领导决策服务,要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和领导所关注的事项,把握重点,抓住热点,突出特点,及时提供各方面信息。信息工作之所想,应是领导之所思,信息工作之所忧,应是领导之所虑,信息工作之所谋,应是领导之所急。
要注意总结好得经验,及时掌握倾向性问题,好得经验有全局指导意义,即能为领导所关注,提供解决某个问题的思路,又能为各单位借鉴。办公室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好的经验为推动全局工作服务。倾向性问题是全局发展和推动某项工作的制约性因素,应及时掌握反馈,以引起领导和有关方面的注意。
要强化服务意识,办公室工作千头万绪,说到底就是一个服务问题,要认真贯彻上级部门确定的方针、政策,领会领导的工作意图,全面履行各项职责职能,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主动为领导制定决策,实施决策提供服务。为机关为基层服务。
要注重工作效率和质量,在新的形势下,办公室要从服务、服从于电力发展这个大局出发,注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促进电力事业更快发展做出贡献。
加强宣传工作,要积极利用网络优势,在网络媒体上开展各类宣传。在内部注意协调好各种关系,加大督促力度,要把握好完成任务和主动服务的关系,办公室每天都要办很多领导工作中带有执行性或比较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使领导能够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重大问题,办公室要把握好完成任务和主动服务的关系,根据领导决策需要,调查收集各种信息材料,积极主动的为领导决策做好准备,并协助领导实施各项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决策的招待情况,随时向领导反馈意见,以便领导者不断改进和调整工作部署。
加强综合协调作用,积极营造企业经营发展良好环境。要加强对外公关和内部协调,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当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千头万绪,办公室要从大局出发,与地方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特别是新闻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联系,加大公关力度,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如实的宣传电力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面临的困难,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他们对电力事业的支持和理解。办公室应注重发挥沟通上下、协调内外、联系左右的桥梁纽带作用,围绕企业发展的中心工作和领导的工作思路积极协调各方关系:一是主动与省公司和市公司保持密切联系,确保公司信息畅通、政令畅通;二是积极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的联系,为企业营造良好和谐的工作环境;三是加强同公司内部各职能部室的工作沟通和联系,为企业经营发展搞好协调和综合服务工作。
要强化办公室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办公室整体素质,为积极适应企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办公室全体同志应不断加强党的政策理论知识,电力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市场经济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培养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甘于吃苦,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继续修订完善《公文处理管理办法》《会议管理办法》《接待工作管理办法》《办公自动化管理办法》等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办公自动化的延伸和推广使用工作,提高公司公文的运转速度,加快工作节奏。不断加强办公室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信息咨询、参谋助手的作用,保证办公室各项工作快速、准确、有序运转,开创办公室工作的新局面。
[论文关键词]社会调查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当前我国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全国各地区和有关人士的重视。我国历来十分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虽然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惩罚和处置,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仍有上升的趋势,形势还很严峻。就我国目前的实施现状而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都存在很多问题,与国外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本文通过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一般理论的阐述结合作者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实践,提出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之立法现状及不足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第十六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六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这些规定体现了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的运用要求。但是,同样也反映出我国现行社会调查制度主要只是涉及了调查主体、调查范围以及应当形成调查报告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关于调查方式、手段、措施;调查启动的时间;调查人参与诉讼的方式、时间、诉讼地位、权利、义务;调查报告的内容、属性、法律效力、使用、保管等诸多重要问题,在制度上均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依据问题。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有可能适用缓刑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实行判前社会调查,这仅是司法部门的一种实践探索,现行刑事诉讼法尚未对此作出规定。司法解释的少许规定也较原则,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社会调查实施的程序以及对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程序,实际操作上随意性较大,不够统一。第二,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问题。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出发点是保证量刑的公正性,但是,量刑的公正要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准确性为前提。如果这种社会调查报告为部分人利用,内容不真实,必将会影响量刑的公正性。
二、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报告的效力未受法官重视
社会调查报告提出的量刑建议往往比较原则,主要是对法律的强调,表明关爱未成年被告人的立场和态度,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但是,同时也带来了法理上的困境。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必须制作,还是可有可无,应当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从体现量刑规范化工作的精神实质出发,为确保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量刑的准确和公正,全国要求应该统一和明确,即规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必须具备,而不能可有可无。
(二)适用范围有限,不能贯穿少年司法整个过程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实践中的混乱。首先在适用对象上有局限,从各地的做法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未成年犯罪案件都会适用社会调查,有的只是局限在犯罪事实较轻具备管制或缓刑条件。其次适用的阶段,从目前各地的规定来看,调查报告只对未成年罪犯的量刑具有一定作用。另外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就要求社会调查报告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要影响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定罪、量刑、减刑或者假释以及帮教全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三)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构建思考
1.明确调查报告的性质。社会调查报告为刑事审判中的道德调查, 是量刑的参考因素, 不影响定罪。故检察机关参与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证据不可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2.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在具体实践中,社会调查的工作重点确定为“三段式”服务,即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三个过程,基本作法包括五个方面:(1)调查员的选任。在笔者所在院青年检察官联合会中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工作,选任条件为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2)调查方式。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3)调查内容。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
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
3.明确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适用
(1)社会调查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一般而言,作出不起诉决定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评判,客观方面体现在对被害人,对社会实际造成了的伤害,主观方面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可以从犯罪原因、犯罪动机及其成长背景、一贯表现、家庭和社会关系、人格特性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社会调查报告是作出是否需要提起公诉决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寻找未成年人最佳处罚方式的重要依据。又如检察机关可以依据心理测试的结论,综合判断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等,以此作为对该未成年人是否提起公诉的依据之一,并制定出适合未成年人个性特点的帮助和矫治方案,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防止其再次犯罪。
关键词:审计方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应用
固定资产投资资金需求多,技术要求高,且投资期限较长,即使是短期投资也需要一两年才能完成,而期限较长的甚至需要十几年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比其他投资项目面这这更大的风险。因此,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十分有必要。针对当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问题,笔者在文中就审计方法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一、审计方法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审计中的应用
(一)确定审查内容
在投资项目前期,审计工作的内容即审查项目决策。审查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和审批文件等。审查以上文件是否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是否是按相关规范编制,是否存在漏项、虚列、多列概算等现象;还应审查相关项目执行人的施工、监理和供货,及所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监督其执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
(二)审计方法的选择
在前期审计中,须进行严密的审计调查,审计调查方法包括调查方法和审计方法两个方面,审计方法主要包括顺查、逆查、抽查、详查等,而审计方法则包括审阅、核对、复算、分析性复核、函证等,抽样审计、计算机审计和内部控制测评则是审计技术方法。审计方法的选择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灵活搭配,以便于顺利完成调查任务。
(三)审查中应把握的原则
首先,应遵循审计方法、调查方法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审计方法和调查方法进行审查研究。其次,遵循调查范围与调查层次适度的原则,调查层次的选择要保证获得能够说明基本情况的数据,能说明发展局势的信息与典型事例,并分析原因,给出对策。第三,坚持集体访谈、个别访谈相结合的原则,二者各有优劣,在实际审计调查中要将二者结合应用。最后,遵循调查、研究相结合的原则,调查是研究的基础,研究则是调查的发展和深化。
二、审计方法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期审计中的应用
(一)确定审计内容
在招投标时,审计人员要检查招标文件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法规政策的要求,审查评标方法的合理性,公平性,向各参与方函证招标情况,派专人进行实地调查,检查监理、施工和设计是否符合招标制度,审查招标程序,保证其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发包时,审计人员要审查承包法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以函证法与内查外调法检查结算单、往来账目和材料采购等事项是否合理。
(二)审计方法的选择
在建阶段的审计十分繁琐,也十分关键。在该阶段,可使用关键点测试法对项目的关键点进行测试,排查问题,找出审计重点,并派出审计专员,以掌握第一手资料,对项目实施监督。在本阶段,可采用的审计方法包括内查外调法、实物图纸对照法、实地丈量法、重点内容详查法、现场取样法等。
(三)审计中应把握的原则
首先,应遵循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原则。与普通项目相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过程复杂,工程量大,需要多个方面、多个部门的配合。其次,要坚持重要性原则,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进行详尽的评价,保证审计效益、最后,坚持公正客观准确的审计评价原则。
三、审计方法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期审计中的应用
(一)确定审计内容
在实行跟踪审计后,通过在工程实施阶段得到的审计成果即可初步审查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再通过市场调查、工程盘点、专家验证来确定完工工程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等。在资金使用审查方面,首先要审查资金是否合理拨付和使用,并审查是否存在挤占和挪用情况。
(二)选择审计方法
决算审计是验收阶段的重要关节,审计人员可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帮助下提高审计的准确性,如利用远程通信技术、实现审计档案和证据的电子化等。
(三)审计中应把握的原则
首先,要把握重点环节突出原则,把握承包合同签订、工程计算定额套用、监理单位职责、材料价差、工程取费等环节的重点。其次,遵循资料送审承诺选择,结算审计既是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结算的审计,也是对发包单位项目管理、项目造价审核的审计。最后,要遵循三级复核的原则与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量大,设计方面和人员较多,其审计也十分复杂,对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更高的考验。审计人员只有不断掌握更加科学的审计方法,利用新的技术手段,才能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把好关,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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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谢玉环.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趋势分析[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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