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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队伍建设;能力;服务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发展,改变农村贫困落后面貌,必须得有好的领头羊,而这只领头羊就是我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也就是我们的村干部。村干部队伍是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中坚力量,面临着一些新形势不适应问题,因此如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使之在推进和谐繁荣的新农村建设中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现状概述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结构方面,存在着队伍老龄化严重、低文化层次结构占主体、村干部报酬偏低的现状。以某镇村干部分布情况为例,50岁到60岁占51%,40岁到50岁占31%,30岁到40岁占18%,30岁以下为0,老龄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在思维能力、开拓创新精神、思想观念、身体状况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工作的开展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都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据调查,某镇共有21个村居,83个村干部,有大学文化程度的2人,且都是挂职,高中文化程度12人,其余都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文化素质低下严重制约了政策的理解执行能力,业务的开展能力,科技的推广能力。村干部报酬最高1000元,最低800元,在总工资里还得拿20%进行绩效考核。工资偏低,使得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程度出现了"瘫、软、弱、散"现象,办事不积极主动,不积极求发展,求向上。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安于现状、稳中求平安,组织协调能力相对较弱,服务意识薄弱等现状,村干部求稳怕乱思想突出,对本地经济发展缺乏长远目标,无规划,无整体认知,对外的新经验、新做法不是积极吸取,而是漠然视之,秉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平安是福的态度,开拓创新精神不强。
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建设的相关举措
(一)改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队伍结构。首先,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选用视野及选用渠道,大胆启用年轻有为、政治觉悟高、廉洁自律、立志干事、懂得经营管理,有发展能力及开拓进取的精神,不怕吃苦、无私奉献且群众相信的优秀人才,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选拨机制,可从到村任职大学生、经营大户、科技致富能手、复退军人、农村知识青年、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党员中选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还可以面向社会、跨行政区域进行公开招聘,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选用途径及选用领域,改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的结构。鼓励、动员选调大学毕业生、机关干部等到农村工作锻炼,服务于农村建设,以磨练意志、增长才干,在农村建设中施展才华。其次,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的培养机制,支持并鼓励村干部参加高等院校、电大、函授、自学考试、党校的学习,提升其学历,并加强教育培训工作,通过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更新培训内容,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以提高教育培训的成效,尤其需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相关政策及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科学管理及驾驭市场经济的水平,引导村干部在信息、技术及服务等方面下工夫、求实效,充分发挥村干部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以更好地应对当前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的能力建设。首先,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执行政策的能力,可通过开展党校培训工作,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能充分了解并领会农村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措施,以提高其政策观念及执行能力,使村干部能在实际工作中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其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中树立起牢固的法制观念,规范法律行为,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能力,能有效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再次,通过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与落实,不断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发展能力,使其能紧密地联系本地实际,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有效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农业经济;增长;产业化;发展
1农业经济增长的概述
我们常说的农业,它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林业及渔业。农业经济的增长,马克思认为一是增加农业积累,二是提高农业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益。农业经济是国民经济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性经济,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农业经济的增长得到快速提升。我国的现阶段的农业经济发展发展计划,如优良品种选育、产业结构调整、市场主体建设等计划都与农业产业化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大局下,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对于提高我国经济实力水平和实现脱贫攻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发展农业经济存在的问题
在国家大力扶持发展农业产业之下,近年来农业经济增长的速度十分快。但也还有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农业规模化程度不高,缺乏龙头企业带动
通过近几年的农业产业化建设,使一部分以粮食为主的产业有了一定的规模,但在精品水果、换季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方面受土地流转影响,规模化程度不高。交通条件好的地方优先用于城镇建设和工业园区,发展农业产业的耕地比较分散,不便于统一布局和管理。农村多数还处于“小而全”的生产模式,缺乏龙头企业带动。由于受政策、环境等条件的影响,招商引资困难。要振兴农村经济必须抓好农业产业化建设。
2.2缺乏农业科技专业人才
由于我国是农业大国,每个领域的生产生活直接或间接的都与农业生产有关,而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品种繁育、栽培管理、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等环节技术服务跟不上。在发展农业生产中,绝大多数人员不具备专业的农业生产技能。面临就业形势的压力,招录的基层农业服务员都没有限制专业,一部分人根本不懂农业生产,人员素质和专业类别参差不齐,造成了严重缺乏农业科技专业人才的局面,致使发展农业产业技术指导不到位,农业经济增长缓慢。
2.3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农业基础设施滞后是直接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山区农业,部分地区原有的水利设施老化,年久失修,没有产业路,机耕道少,路网难配套,机械耕作难度大,缺乏专业市场,靠天吃饭现象严重,发展农业经济相当困难。
3加快农业经济发展的途径
3.1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农业经济要发展,必须做到产业规模化。把当地的土地、人力、技术等资源集中起来,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产业,即可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势,也可实行农户自行组织,其目的在于加强资源利用,统一生产标准,抱团拓展市场,把农业产业发展好,进而推动农业经济发展。
3.2实行利益联结机制
采取“公司+基地+入股分红”发展农业经济。把土地集中起来发展农业产业,可按照“3115”模式分配,即:30%分配给农户,10%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10%作为风险金、50%归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占利益可再分配给农户)。这样既能发展农业产业,又能增加农民收入、解决空壳村,多方面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3.3加大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力度
加大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一是精心培育良种,在农村已经种植精品水果、绿色蔬菜、脱毒马铃薯、中药材及花卉苗木等特色优势产业良种繁育基地的基础上,进一步选定和建好良种繁育基地,采取引进和自育的方法,增多繁育品种和提高繁育品种质量。二是要建好基地,结合当地现有的各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基地的基础上,按照市场需求,进一步建好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种、养技术和产品质量。三是办好龙头企业,要依托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办好龙头企业,着重搞好农产品的深加工,创造出适应市场和消费需求的产品,延长利益链接机制,促进农业经济快速增长。
3.4加强市场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是农业产业化市场经营的客观要求。首先要搞好规划,、精心选点、合理布局、坚持标准,使农业市场建设按计划、分步骤、郜标准地顺利进行,加快建立和形成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完整体系;其次要在各类市场上,大力发展农副产品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等高级市场,不断提高市场建设质量和水平,为发展农业产业化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3.5加大市场经济主体培育力度
培育市场经济主体是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首要任务。一方面,要把农民培育成市场经济主体,一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农民对推动的长期使用权,进一步明确农民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二是要大力发展农民加公司的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组织;三是要引导农民按照市场要求,进一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着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四是要切实增强农民的商品意识,积极引导农民进入流通领域;五是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培育成市场经济主体,一是要更加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的产权关系,大力发展股份制合作经济;二是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要给予政策扶持,使其迅速发展壮大;三是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多种经营,拓宽生产经营门路;四是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及市场管理,不断提升其主体地位。
3.6加强农业基础建设
关键词:政府决策;海域使用问题
1.大连市黄泥川海域使用的现状及问题
大连市黄泥川村是一个涉渔、涉农村,现有人口2600人,海面19.3华里,土地面积共29.3平方公里。改革开放以来,基于当时经济的发展,上级党委政府号召要“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并要求海面浮伐养殖“必须逐年有所发展”。根据这一要求,黄泥川村扩大了近海浮伐养殖规模,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海面浮伐养殖、加工产业链,解决了一部分劳动力就业问题。至2008年8月份,各浮伐养殖企业依据国家《海域使用法》要求,按期更换海域使用证,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属于合法经营,是历史存在。但是,目前由于辖区海面养殖单位海域使用证到期不能续期,黄泥川村正面临着“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突出矛盾,及政府要集中收回海域使用权的问题。其具体表现:
1.1海域使用管理较为混乱,海域使用证续期难办
之前黄泥川村由旅顺口区管辖,其海域使用权的权利归属于旅顺口区。海域使用证的续期也应由旅顺口区管理。2002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6条规定: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外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同时《大连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直接受理小平岛经三山岛至金石滩毗邻海域的使用申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现黄泥川村归高新园区管辖,如果没有“公益性用海或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就应由高新园区管委会批准其续期。但是区政府的相关管理机关认为海域使用证颁发权力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这就使黄泥川的海域使用证得不到续期,使黄泥川的海域使用处于“非法”的境地。
1.2海域使用论证不到位,对村民的利益分析存在缺位现象
当前,大连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准备全面收回村民手中的海域使用权。但是《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第三十条规定:在保证旅游用海的情况下,严格控制海上养殖,逐步取消浮伐养殖。文件中提到要“严格控制”;不是“严格禁止”;要“逐步取消”而不是当前的一刀切。同时,黄泥川的实际情况是在养殖方面年产10万吨,产值15亿,每年贡献村里三至五百万的费用开支,养殖产业为集体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如若让这个以渔业为特色的乡镇单位放弃养殖,将会导致大量村民失业。
2.黄泥川海域使用存在问题的原因
海域使用管理方面出现问题不是单方面造成的,而产生这些问题的成因:
2.1多职能部门管理海域,权责不清
海域管理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同时涉及水利、渔业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虽然部门之间管理职能上有分工,但是许多方面或是争权,跨部门管理,或是管理缺位,或是工作有漏洞。让用海单位办理业务找不到相应的管理部门。虽然黄泥川村属区政府管辖,但是海域使用证续期的管理具体归属于哪个部门,职责划分还不明晰。
2.2缺少权威的海洋综合管理部门
综合性的海洋管理机构能够集中权力管理海域的相关问题,避免政出多头,权力分散,各部门相互推诿,这样能够使权力集中为民办事,解决用海利益相关者的问题及矛盾。
2.3海域管理开发目标的片面性
政府为实现“海上大连”的城市定位目标,而大力追求经济的发展,着重发展海域经济,利用海域的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业等第三相关产业,造成政府急于收回渔民手中合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对当前渔业要一刀切,而没有考虑当地渔业发展的状况及给失海渔民带来的收入损失,这样片面的开发海域资源容易带来产业、就业方面的失衡。
2.4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海域管理的相关法律的缺失,具体表现在海域使用权承包给集体、个人后,如何回收的问题,及回收海域使用权后相应的补偿制度的缺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0条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事实上,国家缺乏对回收海域使用权相关的程序、规则。与此同时,国家对于征用土地有明确的补偿标准,而针对因回收海域使用权而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等方面却缺乏相应的赔偿制度。
3.改善黄泥川海域使用问题的相关对策
为了依法合理使用海洋资源,提高海域资源的循环使用,同时最大程度挖掘海域的潜力,提高海域带来的效益,同时解决黄泥川海域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
3.1合理划分功能区,理清部门职能
制定相关的海洋功能区划和开发规划,并且使区划成为政府行为,根据区划编制的规划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以区划和规划为依据,合理开发利用海域,从而提高海域开发利用的综合经济效益。
3.2设立海洋综合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的海域使用管理体系,形成统一管理、分部门负责的海洋综合管理部门。使其拥有海域管理的集中权力,能统一决策,统一管理,在统筹海洋资源的情况下,使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得到合理、协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3.3从全局出发确立海洋发展目标,合理规划海域资源
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政策不仅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的大局,同时更要关注法规实施涉及的民众的相关利益。尤其是以渔业为生计的渔民的利益,在相关海域使用权收回的同时他们的基本生活如何保障,这在政策设计之初要考虑进去。同时政府的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后,各级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履行职责。各地区的政府要考虑当地的渔业发展,关注渔民利益。
3.4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
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政策,做好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建设工作,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要明确收回海域使用权相应的程序、步骤及具体的标准。同时,以渔业为生的渔民在海域使用金的收取方面应给予一定的优惠,并且应该着重关注那些“失海”渔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安置,以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公共管理与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陈莉莉.从海洋综合管理的视角完善海域使用管理[J].中国渔业经济.2009(8)53-56.
[2]叶敏.关于我国海域使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策、措施与立法 [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 (8)131-132.
[3]蔡悦荫.中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实施现状及建议[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2 (11)12-13
关键词: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优化农村的传统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因而农村居民对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制度化的社会保障的需要就越来越迫切。虽然我国近年来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做了许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态势及农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不足。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经验对我国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项新的社会制度的形成,需要一个酝酿和萌动的过程。在日本,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初。从这种意义上讲,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四个时期:第一期从30年代至“二战”结束,是其萌芽时期;第二期从“二战”结束至60年代,为形成期;第三期从70年代至90年代初,为补充、完善时期;第四期从90年代到目前为止,为转型期。
(一)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时期
日本农村社会保障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初,起源于医疗保险。为了满足战争及向殖民地进行大规模移民的需要,日本开始关注作为兵员和劳动力来源的农村社会,再加上自然灾害的袭击等原因,农村人口的健康问题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健康保险的范围开始普及到农村的农民。1938年颁布的《国民健康保险法》标志着农村居民的公共医疗保险正式起步。根据战局的发展,1941年日本修改了《国民健康保险法》,把自愿参加保险改为强制性参加,这样日本开始进入了全民保险的第一阶段。至“二战”结束前的1944年,几乎全国所有的市町村都实施了国民健康保险。但是,这一时期,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也仅限于以公共医疗保险为主的国民健康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还没有开始实施。
(二)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时期
“二战”结束后,日本依照美国占领军司令部颁布的《关于发展救济和福利的计划》出台了以保护全体国民为对象的社会扶助政策,先后颁布了《生活保护法》、《儿童福利法》、《残疾人福利法》等法令。1950年从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准出发,对《生活保护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而战争结束后,国民健康保险的参加人数只有战前总人数的40%左右。为了扭转农村医疗保险的困境,政府采取了_二系列措施,并于1958年9月颁布1959年开始实施新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它的主要宗旨是解决农民及小手工业者无医疗保险的问题,缩小城乡之间、企业之间在保险覆盖率和保险待遇上的差距。1959年日本首次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广大农民及个体经营者开始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到1961年,日本进入了全民医疗保险的时代。
(三)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完善时期
在这一阶段,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得到补充、改革和完善。日本政府于1970年制定了《农民养老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开始实施。1971年开始实行儿童津贴制度,颁布了《儿童津贴法》,并于1972年开始实施,首先解决的是5岁以下的儿童。1973年“福利元年”,日本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修正,意图实现一种“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制度。为了解决老龄人健康水准偏低的问题,日本政府1973年推行老人免费医疗制度。随着日本老龄化的第一个的到来,日本1982年出台了《老人保健法》,将老人的医疗和保健相对独立出来。1986年,在修改《老人保健法》的同时,提出创建老人保健设施的设想,并于1988年开始在全国普及。1985年,修改了《国民年金法》,创建基础养老金制度。1989年日本制定《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十年战略》,并从1993年开始在全国制定地域保健福祉计划,要求地方政府积极建设与完善供老年人使用的各种设施。上述法案和措施的颁布实施,使得老人即使是身在农村,也可安度晚年。
(四)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时期
20世纪90年代,日本人口高龄化和少子化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这种背景下,日本围绕《发展老人保健福利事业10年战略规划》(又称《黄金计划》)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并且,在1994年制定了《儿童福利发展计划》及《新黄金计划》。为了克服过去对老人公共护理制度的缺陷,《护理保险法》从2000年4月起开始正式实施。该法律规定,凡年满4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须参加护理保险。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日本已经建立起覆盖农村地区的、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日本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社会保险(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护理保险)、公共援助(如生活保护)、社会福利(如老人福利、儿童福利)等主要方面。
(一)社会保险
1 国民健康保险
日本战时颁布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开始把健康保险的范围普及到农村的农民。根据战局的发展,1941年日本修改了《国民健康法》,把自愿参加保险改为强制性参加。为了扭转农村医疗保险的困境,政府于1959年开始实施新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它的主要宗旨是解决农民及小手工业者无医疗保险的问题,缩小城乡之间、企业之间在保险覆盖率和保险待遇上的差距。之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人们医疗保障的需要,《国民健康保险法》又几经修改。
国民健康保险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农民、个体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等都属于其保险对象。国民健康保险的保险费根据各个家庭收入水平的不同交纳的水准也有所不同。为了保证国民健康保险的持续运营,国家和地区一般都给予补助。具体的补助比例视市町村的财政情况而定。对低收入者减免的保险费,按照国家1/2、都道府县1/4,市町村1/4比例分担;对医疗费用过高的市町村,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极政府进行费用审核。过高的医疗费,除用保险基金补偿外,国家、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政府各分担1/6。2002年,在医疗保险制度的修订中,对个人负担比例作了调整。修订后的个人负担比例为:70岁以上者自负10%医疗费用(收入在一定水平以上者要自负20%);3至69岁者自负30%;3岁以下者自负20%。
保险费应按缴纳期限到区市町村银行邮局的窗口缴纳或银行帐户自动转帐。保险给付是主要是医疗费的给付,一般需自己负担医疗费的30%,医疗保险组织负担70%。此外,还有分娩育儿一次性补助金、高额疗养费、丧葬费等。
2 国民养老保险
(1)基础养老金制度。他最初主要面向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职业和收入者,之后的改革将国民养老金作为全体国民共同加入的基础养老金。具有参保资格的人被分为三类,其中20至60岁的农民、个体经营者为第一号被保险者,他们每月定期到社区福利事务
所交纳保险费,并且政府负担保费的1/3。
(2)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该制度于1991年开始实行,它向不满足于第一层(基础养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20至60岁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第一号被保险者,可自愿加人该保险,并每月交纳“附加保险费”。
(3)农民养老金基金制度。日本的农民年金制度是1971年1月建立的。日本建立农民年金制度的目的除了保障农民生活晚年生活之外,还在于促进农地经营权转让,使农地经营主年轻化和防止财产继承时的农地无限细分。其运营主体是都道府县及市町村农协,经费主要来自保险费、财政给予的补助,补助比例依据参保者的年龄及参保年限而定。如果缴纳普通保险费,年满65岁的后,每月除了领取“基础养老金”外,可再领取一定数额的“农民老龄养老金”。如果缴纳特殊保险费,年满65岁后,除可获得“农民老龄养老金”外,还可获得“特别附加养老金”。
3 护理保险
护理保险制度是日本为顺应社会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而建立的新的保险制度,于2000年4月正式颁布实施。它的被保险者是40岁以上的公民,也适用于广大农村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它又分为两类:第一类称为第1号被保险者,是指65岁及其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其养老金在一定额度以上者从其养老金中扣除,其他则直接交付给所属市街村;第二类称为第2号被保险者,是指40岁至64岁的人,他们的护理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一起缴纳。护理保险制度的财源是,一半由保险费、另一半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来筹措。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都道府县承担12.5%,市町村财政承担12.5%。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运营主体是被保险人所居住的市町村政府,国家和都道府县以及医疗保险机构和养老保险机构作为协作者同时参与。
但是,缴纳保险费的人并不一定能够接受护理服务。被保险人必须接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后,才能确定是否需要接受护理和接受什么样的护理。
(二)公共援助
日本依据《生活保护法》建立起了覆盖全体国民的“最低生活费”保障体系。生活保护法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部分给与差额补助。生活保护法的标准除了根据需要生活保护者的年龄、性别、家庭结构以外还要根据被保护者所在地区的级别来核定。现行的地区划分标准从1987年沿用至今。提供的救助主要有生活救助、教育救助、住宅救助、医疗费补助、生育救助、丧葬救助等。其运营主体是各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业务实施机构为当地的“福祉(保健)事务所”,所需的经费由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共同负担。从1989年开始,负担比例为:国库负担3/4,都道府县与市町村负担其余的1/4,
(三)社会福利
1 老人福利
1986年,在修改《老人保健法》的同时,提出创建老人保健设施的设想,并于1988年开始在全国普及。1989年制定的《发展老人保健福利事业10年战略规划》(又称《黄金计划》)要求以市町村地方政权为主体,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对居家老人提供家庭访问、护理等服务;扩充老人福利设施,如增加特别养护老人院的容纳量、山村地区积极发展老人福利综合服务中心;设置长寿福利社会基金等等。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基本普及了设施完备、条件优越的养老院等保健设施,边远农村的养老保健设施也有较大改善。
2 儿童福利
在日本,主要是通过儿童津贴的形势对家庭生活进行援助,目的在于稳定家庭的经济生活和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孩子一出生便能得到儿童津贴,虽然各地有差异,但一般都是到小学毕业。学龄儿童若家庭收入低的话,可以申请就学支援生活扶助,由此就学费用的大部可以得到补助。除此之外,还有专门针对母子单亲家庭的儿童在18岁前可领取政府的儿童抚养津贴,残疾儿童有特别扶养津贴。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日本的儿童津贴制度晚了数十年,且还受家庭收入水平的规定限制,因此在发达国家中仍属较低水平。
三、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及启示
(一)政府履行相应职责
在日本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始终扮演着主导的和推动者的角色,这是各种政府都应承担的共同责任。如,在政府强制性的保险中政府是第一保险人,它既参与农民医疗保险的组织、经营和管理,又为农村医疗保险提供财政补贴。而互助保险组合,虽然是农民自发组织的机构,但是它的设立、运作完全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和内部规章,接受政府和协会成员的监督。另外,面对日本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的现状,日本政府通过立法对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增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应对养老保险的各种需求,同时延长退休年龄,推迟支付养老金期限。可以看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中承担了相关的责任,这保障了农村社会保障的正常有序的运作。我们应借鉴日本经验,根据不同时期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目标及发展思路,理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部门管理体制,明确职能。政府还应努力构建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体系,以依法对社会保障事务的执行与管理过程实施全面监督,并将监管结果向社会公布。此外,在政策上向社会保障倾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农业是天然的弱质产业,农民是天生的弱势群体,因此政府应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尤其是财务支持。日本在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充分强调了政府的供款责任。如,在国民健康保险中,政府负担保费的50%;基础养老金制度中,政府负担保费的1/3;护理保险中,中央财政承担25%,都道府县承担12.5%,市町村财政承担12.5%。除了政府外,个人的责任也没有被免除。根据不同的地区、年龄、险种及其他情况,个人负担不同比例的保险费。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情况下,应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分担社会保障资金的原则。从国家的角度,国家财政需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重点转向农村,增加财政支出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比重,使更多的人享受到农村社会保障的好处;从集体的角度,集体承担的部分主要来自乡(镇)村办各种企业的利润及集体经济的积累等,各级政府应克服困难,尽力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而乡镇企业自身也应多方寻求发展企业的方式,拓宽思路,提高效益;从个人的角度,要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对那些确实缴费困难的农户,可以采取“实物换保障”的办法。
(三)完善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新农村 浙江 生态环境 治理对策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ontrol Countermeasures abou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Zhejiang New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
Cai Xiuqiang, Chen Lili
(Zhejiang Ocean University, Zhejiang Zhoushan 316000)
Abstract:The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is the reality needs of rural economy development, rural culture prosperity and rural social stability. It has a great and deeply significan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and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So far,there is still exists a lot of problems in Zhejiang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like shortage of funds,facilities management,environmental pollution,government executive and so on.We may take measures from terms of awareness,culture,industries,instituonal to governance and construction of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Key word:new rural; zhejiang;ecological protection; countermeasure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内容,而我国直到21世纪初才真正意识到农村面源污染严重、生态环境压力大的问题,农村生态环境正经历着“好-差-好”的演变趋势,而由差到好,却是一个极为漫长且困难的过程。浙江省的经济、文化、创新都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城镇化建设也走在前列,随着国家不断强调“绿水青山”生态环境问题,对农村环境的高度重视,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成了浙江省新农村建设中的重点工作。
一、浙江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意义
第一,生态环境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五个方面,涵盖了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政治五个方面的内容[1],而村容整洁则是对新农村建设最直观的要求,可见生态环境治理是新农村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二,生态环境建设是城乡协调发展计划实现的前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强化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建设是发展农村经济、繁荣农村文化、稳定农村社会的现实需要,对于解决城乡二元矛盾,协调城乡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三,生态环境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农村生态文明包括建设新农村和农村生态保护两个方面,在农村建立起“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它要求农民自觉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首要位置,从而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双重和谐。
第四,生态环境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物质基础。农村是中国社会的基础和根基,而环境安全问题是农村面临的最大的问题之一[2];只有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农村环境进一步恶化,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解决的途径,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农村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3]。
二、浙江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现状分析
(一)浙江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治理的总体状况
经济发达的浙江省在我国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一直扮演着“领跑者”的角色,自2003年“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为龙头的城乡统筹发展工程拉开序幕以来,浙江省大力推进村庄环境整治建设,又先后开展了“五整治一提高”、“美丽乡村”、“五水共治”等民生工程,积极营造优美整洁的农村人居新环境,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面貌的改观;到2013年底,全省共有2.7万个村完成环境整治,村庄整治率达到94%,成功打造了35个美丽乡村创建先进县[4]。但与此同时,浙江省农业基础脆弱、工业发展缺少总体规划、环境治理资金管理紊乱、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矛盾依然突出,相比于发达国家农村环境状况及完善的农村环境管理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浙江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1.农村环境状况改善,但资金短缺
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以及广大村民的共同配合努力下,浙江新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取得显著的成绩。村庄环境治理与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轨道,宁波丽水衢州等市的偏远山村逐步移居到平原地区,原先的居住地根据实际情况改建为水库、风景旅游地或者生态保护区,并将移民后的行政村以社区模式进行建设管理;各乡镇实行垃圾统一收集运输,更新雨水管道、实行雨污分流,推广清洁能源使用等;各县市根据自身情况开展环境整治行动计划,乡镇河道、山林也得到有序治理与管理。
而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不景气、自然灾害增多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持续增多,村民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农民增收趋势缓慢,多地农村基础差、底子薄的问题显现。各村经济来源渠道窄且收入额少,在用去大量资金来修路、修建村委办公楼之后,在环境建设管理方面资金缺口较大;环境治理需要巨额资金支持,政府部门又不可能全权包揽,村民更不乐意将村内经费用于生态环境的治理,也无心在生态环境建设上花费心思,即使有心也是无力。
2.乡镇工业发展迅速,但污染状况不减
浙江省内有很多工厂开设在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位置,其中以小企业、大集群,小产品、大市场,小资本、大产出而闻名的“块状经济”创造了浙江制造业60%以上的产值,70%的出口总量和80%的就业岗位[5]。但也正是因为这样的企业发展模式,占用并污染了大量农田耕地,存在着总量小、类别多、污染集中、单位产值排污量高的问题,尤其是绍兴纺织行业、海宁皮革行业、富阳造纸行业和台州医药行业等对农村环境造成结构性、规模性、布局性的污染[6]。政府部门也在想方设法的减少企业污染,但经济产值始终置于首要位置,污染治理的速度赶不上工业规模扩大速度,乡镇企业污染仍在继续。
3.农村环保基础设施普及,但设施管理堪忧
随着国家新农村建设政策的出台,浙江省各乡镇基本上建有基础的环保设施以及文化健身设施。村镇级道路逐步实施硬化、绿化,这大大减少了扬尘、噪声污染。各村生活垃圾堆放点初步建立,垃圾清运体系逐步构建。如乐清、余姚、东阳等地的部分经济发达乡村,多个镇都已经形成了完善的雨污分流管道,在辖区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生活废水处理系统。
与通水、通电、通路等硬件设施的建设相比,乡镇对于农村环保设施管理还很欠缺,缺乏一种有效的管理体系。各村集体经济能力差异大,基础设施建设差别也大。比如农村现有的公厕建设标准不一,有些地区的建设甚至不能达到卫生标准;而且厕所等公共设施并没有专人管理,公共财物无法得到有效地保护与打理,设施损耗快生命周期短,难以达到设想的无害化、功能化效果;乡村人口素质又不高,环保设备利用率低,垃圾废物不能准确丢进公共垃圾桶或者集中放在统一的位置;生活垃圾堆放地、公共厕所无人打理,一到夏天臭气熏天、苍蝇成群,影响村容村貌,将会成为新的环境污染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仍然不高,全省仅37%的村实现生活污水有效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户受益率为42%[7]。
4.城镇化建设提速,但生态规划难以执行
城镇化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载体,浙江省各市区都在不断探索创新适合辖区的城镇化建设道路。也正是因为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很多乡镇不自觉地偏离了可持续发展道路,它们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中意面子工程,重新走上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另外政府多注重乡镇总体建设规划、经济发展阶段性规划的编制,但往往会忽视与土地、环境、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的有机结合。各乡镇政府能有序按时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村庄生态规划的要求,却不能够严格执行,将新编的生态建设规划弃于角落;即使少部分的生态规划在执行,也会让步迁就于经济建设,并不能够起到该起的指导保护作用。无序建设、混乱管理等情况,在各乡镇新农村建设中还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的。
5.乡镇积极响应上级,但缺乏实际操作
随着“生态浙江”口号的提出,各级政府积极响应号召,争相创建“生态XX”称号。但是,新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中“明抓暗放”、“弄虚作假”现象普遍,尤其是乡镇一级。县区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设立相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各部门配合协作环保计划的落实;乡镇政府也纷纷列出工作计划、细分工作任务、对接企业农村,向上级申请专项经费支持;企业在表面上积极响应,实际上也增添了环保设备。但是在仔细调查之后就会发现,很多乡镇、街道、企业只是停留在听汇报、写方案等表面工作上,敷衍了事。村庄整治建设范围小、力度弱,真正扎实实践生态建设方案的不多,个别乡镇为达到指标要求胡乱编造数据,尤其是经济落后的乡镇,一切仍要为经济建设让步,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观念相对薄弱;企业安置的环保设施很少运行,多只在环保例行检查时启用,平时为节省成本成了摆设。
三、浙江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对策
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关键要意识到人的需要和自然生态价值之间的联系。
(一)提升生态意识,鼓励村民参与
政府部门应深入开展农村生态环保教育,增强村民环境保护意识;同时改变农民生活习惯,从污染源头开始治理。首先各级干部领导要摒弃旧有思想、提高环境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权利观、生态观,将新农村的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在作村镇建设决定时要考虑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其次,落实村镇规划、办好教育、做好宣传,做到职责有人抓、有监管、有投入、有效益;再者,选择诸如“3?22”、“6?5”等特殊日期,开展丰富多彩接地气的环境宣传活动,用简单易懂的方式向农民传播生态理念和生态知识,提高村民的环境意识。各行政村成立相应的环境监督管理小组,层层落实。
(二)发展生态产业,推广循环经济
生态农业是实现我国乡村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生态农业有利于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以农村区域特点为基础,相关部门应做好种植技术、养殖技术、节水灌溉技术、测图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与运用,做好生态防治措施。同时注重各镇特色产业的带动作用,鼓励农业产业化发展,比如永康的五金、义乌的小商品、东阳的木雕、安吉的白茶等可以和生态农业建设更好地结合起来,创建特色产业科技园、打造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基地。
浙江省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走好小型作坊的新型工业化改造道路,加快乡镇企业的合并转型、技术升级,建设能耗低、污染低、产出高、质量好的生态工业链,加强与高校科研单位的交流合作,创新发展,寻求资源利用的最大化。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回收农业废弃物、通过各种途径变废为宝,提高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8]。
(三)完善农村环保制度,加强环境监测与保护
良好的农村环保制度,有助于农民形成共同的行为准则。完善新农村建设要求的环境保护法规,同时对环保行业、环保行为制定优惠激励政策;建立由政府、企业、个人为主要资金来源的专项环保资金保障制度;通过培训、讲座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实战技能与知识面,加强执法队伍道德素质建设;定量核查生态创建工作,包括生态指标、生态规划的执行情况,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与政绩挂钩制度[9]。针对现有污染,开展水、气、固废专项整治工程;有效确立农村环境敏感点位、广泛设立农村环境监测点;逐步建立农村环境监测制度,加强对监测团队的管理与技能培训,把握农村环境污染的动向和发展变化规律,以便采取更有效的防治措施,减轻农村环境污染和破坏。
(四)知识下乡,提高农村科技水平
农村地区相较于城市,其经济落后、发展前景较差,故很少有知识青年愿意到农村发展、支援农村建设。所以提高农村科技水平,首先要做的就是知识下乡。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鼓励青年人才到农村去,定期向农村输送青年才俊、招收大学生村官;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技术研究的科研投入,开展培训班、免费教育辅导当地村民干部,提高农民尤其是种植大户的科技文化水平。同时,政府还要建立知识下乡长效机制,加强对农民的后续辅导;此外,要倡导绿色科技下乡,实用科技下乡,向农民推销符合当地经济水平、地域条件,满足农民生产需要的先进技术,比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等。科学技术始终是第一生产力,科技水平上去了,生态环境治理自然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
[1] 梁修群.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问题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0.
[2] 崔巍娜.新时期我国农村社会管理问题研究[D].浙江海洋学院,2013.
[3] 张倩.浅析农村生态环境法治保护[J].知识经济,2010.
[4] 夏宝龙.美丽乡村建设的浙江实践[J].政策t望,2014.
[5] 汤临佳,等.浙江省乡镇企业发展模式与经验――兼议对西部地区的启示[J].区域经济,2013(5).
[6] 王鹤菲,杨晓杰,刘霞玲.浙江省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与治理模式[J].经营与管理,2014.
[7] 201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