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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服务业 城市化 Granger 吉林省
一、理论综述
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服务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迅速成长为拉动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的主要动力。
从国内外文献来看,Singlemann(1978)研究发现城市化是促成一个国家由农业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转变的重要因素,他首次明确了城市化是服务业发展的原因。李京文(2005)认为,从产业与城市发展的关系来看,制造业发展对城市发展基本上是量的影响,即影响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人口的增加。而服务业的发展对城市发展则是质的影响,即强化城市的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李江帆(2004)认为与发达国家和一般发展中国家不同,中国第三产业发展与城市化长期滞后于工业化,第三产业与城市化之间形成一种低水平的相互制约关系,并且以20世纪80年代为界划分为两个阶段:20世纪50―80年代,第三产业的发展与城市化呈负相关关系,系数为-0.63;80年代以后呈正相关关系,系数为0.73,但相关性并不强。刘秉镰、王家庭(2004)也认为中国服务业发展的滞后影响了非农产业就业比重的上升,影响了工业化的整体演进和城市化的进程。郑吉昌(2005)认为服务业是城市化特别是现代城市化的载体和依托,服务业发展拉动非农就业增长而带动城市化率的上升,而城市化的加快也能够促进服务业的扩张。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人均GDP的增加,城市化水平在不断上升,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也逐步提高,反之亦然。服务业与城市化的这种相互促进的关系,在中国区域经济的发展中是否同样成立呢?本文利用计量经济学中的协整理论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对吉林省的服务业与城市化二者的关系进行验证,并对吉林省服务业和城市化的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二、对吉林省服务业和城市化的实证分析
1、方法介绍
在计量经济学上,进行Granger检验之前,两个非平稳时间序列的线性组合必须具备长期均衡关系即协整性,它们的残差项是平稳的。而进行协整检验之前,两个时间序列向量应有相同的单位根过程。因此,本文首先对吉林省第三产业占GDP比重和城市化水平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然后进行协整分析以及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2、实证结果及分析
选取吉林省第三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这一指标表示吉林省服务业的发展水平,用非农人口比重这一指标代表吉林省城市化进程。数据来自于《2008年吉林省统计年鉴》。利用吉林省1952―2007年的数据,以及计量经济软件EView5.0对吉林省服务业与城市化二者的关系进行检验。
(1)单位根检验。对吉林省服务业发展水平(Y)和城市化水平(X)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见表1和表2。
检验结果表明吉林省的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城市化水平序列都是I(1)过程,满足进一步协整分析的条件。
(2)协整分析。用OLS法将吉林省服务业发展水平与城市化水平进行回归,得到如下结果:
Yt=-0.127006+1.085506Xt+μt
(-4.395886)(13.56719)
然后对方程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其滞后阶数为1时,得到检验统计量值为-6.405641,5%显著水平下临界值为-2.916566,可以看出残差序列为I(0),它是平稳序列。因此,Y对X的回归是一个协整回归,两时间序列变量具有协整关系。
(3)因果关系检验。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只是一种数量上的关系,二者之间是否具有Granger因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的检验。吉林省服务业发展水平与城市化水平之间的Granger检验结果见表3。
结果表明,吉林省城市化发展是服务业发展的Granger原因,而服务业发展不是城市化发展的Granger原因。
三、对吉林省城市化发展的政策建议
以上的分析结论进一步明确了吉林省的服务业与城市化二者的关系:城市化的发展可以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但服务业的发展却对城市化的发展没有促进作用。吉林省作为经济发展不算发达的省份,城市化对经济的发展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仍然要重视城市的建设,增强城市功能,增加城市人口的积聚,才能促进服务业的发展,才能全面推进吉林省经济的腾飞。
1、促进城市化进程,推动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城市化作为资源要素集聚的载体,它的发展引致人口向城市流动,奠定了服务业发展的需求基础:大量的劳动力和消费需求,从而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城市化是服务业发展并实现产业优化升级的助推器,服务业的规模和结构也取决于城市化的水平。尽管吉林省城市化进程在逐步加快,但城市化水平滞后已经限制了服务业的发展,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快吉林省城市化进程。目前应以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产业增长点,突出长春、吉林两大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功能,实施中心城市带动地区的城市化推进战略,从而带动吉林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最终实现城市化与服务业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
2、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
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后,消费倾向和消费偏好的改变能够对服务业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使服务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目前居民收入水平的改善主要来源于城市居民,但从长期来看,启动农村居民消费是服务业获得长远发展的巨大动力。
3、为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任何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政策环境。鉴于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政府应为服务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推动吉林省服务业的发展,提高竞争力。
推进服务业的发展,首先需打破服务业行业的国家垄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开发服务市场,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透明、资源共享。要降低国家垄断行业,如银行、保险、电信、传播等行业的进入“门槛”,允许国内外资本进入这些领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次要加大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政府必须明确自己应有的地位和职能,将各种经济问题主要通过市场的方式来解决,放松政府对服务业的管制是政府对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吉林省服务业的迅速发展和繁荣。
(注:本文是吉林省科技厅项目:吉林省服务业与城市化互动发展研究的部分成果,项目编号:20080644。)
【参考文献】
[1] Singelmann J.:The Secto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labor force in seven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1920-1970[J].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78.
[2] 李京文: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要与城市化互动共进[J].理论与现代化,2005(7).
[3] 李江帆:中国第三产业经济分析(上、下)[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
[4] 刘秉镰、王家庭:中国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协调发展研究――以珠江三角洲为范例[J].南开经济研究,2004(1).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于1998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新《条例》对农村生育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并对原《条例》部分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为确保调整和修改后的政策能够顺利实施,现将市计生委《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请示
全文
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我市实施新《条例》的办法尚未颁布,为保证新《条例》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运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请示如下:
一、我市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措施,凡与新《条例》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新《条例》为准。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计划生育部门对过去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要抓紧清理和修改,制定新《条例》的各项配套规定。
二、新《条例》公布前违反计划生育,已按原《条例》或《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未执行完毕的,继续执行。尚未作出处理的,在1998年12月31日前能自觉申报,接受处理,并落实节育措施的,按原《条例》或《办法》处理。因本人责任未能在1998年12月31日前处理的,一律按新《条例》规定处理。
三、在新《条例》公布前,一孩生育指标和一孩生育证已经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继续有效。
四、非农业人口特殊情况的二孩生育指标和二孩生育证(以下简称“二孩生育证书”)已经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继续有效。
五、农业人口过去在生育一个女孩后,按生育政策规定,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书的,由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重新审核,并加盖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后继续有效。
六、农业人口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是男孩的和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原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书的,应在1998年10月28日前到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或街计划生育办公室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检。
孕检诊断为已怀孕的,应在作出诊断结果后3日内到县级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复查,复查结果一致的,经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可以生育。本人自愿采取补救措施不再生育的,按新《条例》的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复查结果不一致的,应在作出复诊结果后5日内到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所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孕检结果为未孕的,应收回二孩生育证书,并即落实节育措施。如对孕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作出孕检结果后3日内到区、县级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或区、县级市计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复查;仍有异议的,应在作出复诊结果后5日内到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如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孕检,属本人责任的,视为未孕,收回二孩生育证书,并落实节育措施。
七、原已发放的农业人口(包括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的)二孩生育证书,凡未按本意见第五、六条规定审核盖章的,一律无效;坚持怀孕第二胎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
孕检时已怀孕,后发生流产的,应收回已审核的二孩生育证书。为防止弄虚作假,虽持有已审核的二孩生育证书,但预产期超过1999年8月31日而无特殊原因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1999年8月31日后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处理。
八、农业人口中原已签订的有关二孩生育合同书,符合新《条例》第九条6种情况的,以及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符合第九条前5种情况的,合同书继续有效。凡不符合的,合同书自动失效,应交回合同书,退还原合同保证金。
九、按原《条例》和原《办法》规定,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于拒不落实节育措施而收取节育保证金,无特殊理由的,应在新《条例》公布后1个月内落实节育措施,并退回保证金。否则,没收保证金,并责令落实节育措施。
十、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严格执行省的规定,按省的统一口径,不得乱开口子。对收回指标和退还原合同保证金的对象不予经济补偿。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的统一规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好衔接过渡中的政策性问题,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平稳过渡。
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新《条例》公布之日起30日内,应迅速通知有关育龄夫妻,按本意见的要求,完成孕检和生育审核工作。审核后可生育的夫妻名单,应在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关键词: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实效性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针对新时期的计划生育工作实施了战略性部署,且在2015年10月29日,“二孩政策”全面开放,符合条件的夫妇准许生二胎。二孩政策的提出,是根据国家人口结构情况、社会发展状态等对计划生育政策所作出的调整行为,旨在缓解我国老龄化问题严重问题。为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政策,应从思想政治工作角度出发,提升计生干部的思想觉悟,增强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利于实现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实效性。
1 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重要意义
伴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发生变化,人口结构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为保证我国人口结构的均衡性,缓解人口老龄化,控制人口急剧增长,必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这是一项明智的选择。若想全面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首先应从人的思想角度出发,只有人们对计划生育有一个正确的认知与理解,才能产生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将我国人口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能大大提高人口的综合素质,若任由人口急剧增长,会为国家发展带来巨大的负担,导致人口结构失衡,会制约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应重视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重视对计划生育政策、价值意义等的宣传与教育,以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发展的治理道路[1]。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能增强计生干部的法制理念、群众理念与服务理念等,了解自身工作的重要性,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及时帮助群众解决一系列的后顾之忧,以打造优质的生育体系。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主要以计划生育工作者为对象实施思想政治教育,让其了解自身的工作性质与工作重要性,借助计划生育工作者这一重要载体来为群众提供服务,让人民群众了解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在耳濡目染中会逐渐改变自身的生育观念。由此可见,通过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能提高计生干部的职业素养,让计生干部为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计划生育政策服务[2],是提高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2 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现状分析
2.1 对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度不强
新时期,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人民生活节奏在不断加快,将生活的重心放在工作业绩上,计生服务机构也同样如此。当前,计生机构将重点放在业务是否达标上,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视力度不够,认为思想政治工作是否开展与计生服务工作的关系不大,将其作为一项软性要求来对待,进而导致思政工作的开展力度不够,且缺乏足够自信心与激情。
2.2 缺乏计生相关的法律知识
计划生育政策伴随有相关的法律保障,最为具体而鲜明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同时,还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掺杂部分条例以及各地方依照基本法所出台的计划生育法规等,这些法律知识都可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然而,一些计生干部专业素质不过关,法律知识点缺乏,尤其是刚参加工作的人员,对计划生育的相关法律较为陌生,会制约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若计生干部法律知识点缺乏,无法高效的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甚至一些错误的表述,会让群众对法律知识与政策内容产生误解,会对计生工作构成威胁,严重的还会出现公然违抗计生法律的行为,如偷生、超生等行为。
2.3 计生工作方式存在滞后性
一般来讲,基层的计生干部综合素质也偏低,计生工作方式也较为之后,大都是采取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单以及走访群众等方式,尽管这些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现如今,人们更为重视对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操作简单、方便。但是,很多计生干部年龄偏高,不会使用一些尖端科技,若使用传统的方式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要求,无法全面而高效的开展计划生育宣传与教育工作。
3 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
3.1 提高计生人员的法律水平
作为一名合格的计生干部,不仅要重视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研究与学习,还要了解与把握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计生干部的法律水平是开展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一种意识上的改良与优化,端正思想意识,具备正确的思想认知,才能把握正确的生活与工作方向,引导着人们向正确的方向前行。因此,若想提升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的重视程度,必须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思想意识来引导群众产生正确、规范的行为,是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主要目的。为达到该项目的,计生干部应加强对计划生育相关法律知识点的学习,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各个省份的家户生育条例[4],这是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一项重要理论依据与支撑。计生干部应灵活运用计生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对群众进行法律教育,是提高计生工作实效性的有效方式。
3.2 运用现代化的工作手段
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应充分利用好现代的先进技术,考虑当前人们的思想与兴趣,选择丰富、个性化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实现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普及与宣传。为了拉近计生干部与群众间的距离,计生干部可经常走街串巷,及时与人民群众交流感情,还可开展计划生育思政教育报告会,还可打造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网站,丰富网站的内容,从群众所关心的话题与内容着手,设置教育专栏、房价专栏与集体活动专栏等,这样就会吸引群众的注意力,将计划生育的相关内容融入其中,这样,群众来浏览网站时,即可达到教育与宣传的目的。与此同时,计生干部还可通过QQ、微信、微博与邮箱等方式与群众进行互动,制作好计划生育的相关PPT后,借助网络平台发送给群众,更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重视。
3.3 打造完善的计生服务体系
开展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计生干部应主张为群众提供优质的计生服务,通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来感化群众,对国家的发展与建设意义重大。若群众存在一些计生方面的问题与疑惑时,例如,孕期所要注意的问题、产期护理、生殖健康护理与产后护理等,计生干部都要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运用此种贴心的服务,能拉近彼此间的距离,能从思想与情感上感化人民群众,进而人民群众会产生遵照计划生育的动机。
4 结束语
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与社会地位,通过该政策能实现对人口结构的调整,利于实现人口战略的逐步完善。在新形势下,计生单位若想更为高效的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积极转变思路,将思想政治工作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及时总结经验与教训,打造更为专业性的计生团队与专业素养,运用创新性、个性化的方式来优化思想政治工作,打造更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工作培训机制,选择更为科学性的考核机制,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吕爱敏. 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途径探析[J]. 管理观察,2016,(34):75-77.
[2]孙瑾艳. 新时期的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探究[J].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5,(25):160-161.
[关键词]计划生育;家庭救助;机制探讨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0-0260-01
0 引言
在迈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经济水平有了质的飞跃,综合国力也在不断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升,整个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也不断趋于繁荣、稳定。在这个背景下人口问题成为了我国整体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一直以来我国的人口基数都处于较大的状态,一方面人力资源确实较为丰富,而另一方面则给社会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压力。计划生育制度的有效实施给国家的繁荣稳定带来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相对而言农村的超生现象较城市而言还是较为严重,因此从2004年起国家在农村逐渐开展并实施了计划生育奖励机制,2007年我国正式出台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来保证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生活质量。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对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在贷款、扶贫项目以及社会救济方面应该优先照顾,且地方政府应该给予帮助。通过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的有效实施能够更好地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广,这对于农村发展乃至国家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的重要性
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并落实是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我国社会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需求。通过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可以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有利的导向,并让农村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协调化,在此基础上也可以缓解农村贫困人口的压力,让农村老龄化问题得到解决。在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的积极推广下事实上也是保证了广大农民的实际利益,并促进了农村生育水平的提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主义制度下新农村的建设。
2 目前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从大环境来看当前农村养老的形势极为严峻,而当前的养老政策以及扶持政策并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倡导的同时,事实上也加速了农村老龄化现象,特别是养老问题变得十分突出。另外大量的农村务工人员进入到城市当中,从客观角度上来看这确实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农村却留下了大量的老龄农民,使得农村老龄化问题更为凸显。这种现象给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带来了严重的阻碍。虽然目前农村计生户奖励扶助措施形式较多,但是奖励扶助和养老保障制度依然不够完善,特别是基层T作不能得到落实。对于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还存在着一定的缺失。
3 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的有效对策
3.1 树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意识
对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而言,相关的救助对于他们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他们生活的重要支持。从上个世纪80年代计划生育开展以来,独生子女的数量及比率正在不断提升。这也造成了我国社会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很多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在
医疗、养老方面出现了很大的困难,急需扶持、救助。从宏观上来看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是整个社会稳定繁荣发展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是党委政府必须承担并落实的重要责任。从国家的发展方向来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虽然已经构建出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保障制度,但是从整体上来看还不够健全,而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能够让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充实,也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了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能够以有效的展开,政府方面首先应该树立起相关的意识,并将这种意识贯彻于实际工作当中,特别是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该在工作中找到切合点,将计划生育工作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融合起来,让计划生育工作得以深入展开。
3.2 充分调动政府职能,对构建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进行统筹
为了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构建得到落实,政府方面应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政府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优化以此来带动整个社会以及非政府组织加入到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推动的队伍当中。与此同时还应该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充分落实好深入调查工作,采取分段协助的方式在政策以及科技扶持的共同作用下来提升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让其自身获取持续发展的能力。另外计生委也应该与政府以及其他机构如劳动局、民政局等部门共同执行合作机制,让困难户的基本需求得以实现,并能够向他们提供针对性的救助。在上述情况下也可以更好地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进行管理。为了让救助机制发挥出实际的效用,相关部门在前期应该充分做好准备丁作并对救助资金进行统筹测算,构建好通畅的资金渠道,让救助工作能够持续性的开展。
为了让计划生育贫困救助工作更为规范政府方面特别是计生委应该加强监控工作,并采取严格的审批手段来控制救助资金的流动,将相关批准材料进行备案并有计生委汇总,让救助金额能够足额到达困难户的手中。
3.3 将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衔接好
对当前的惠民政策要进行妥善的分析,在某些情况下部分惠民政策必然会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产生冲突,此时就需要构建出良好的协调机制,让计划生育为惠民政策的上位政策得到保证,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得到优先性的优惠。对合法生育子女以及非法生育子女进行差异性的对待。落实好联动以及信息共享机制,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到优先的实惠。
4 结语
建立完善的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对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构建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的过程中,政府方面应该从充分发挥职能同时还要将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衔接好,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生活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 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手册.中国人口出版社; 第1版,2008年11月.
一、统一认识,明确贯彻《若干规定》的重要意义
《若干规定》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一个重要配套性文件,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本市计划生育奖励与保障政策,加大了奖励与保障的力度,对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计划生育利益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贯彻实施《若干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保障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确保本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有利于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区上下要从贯彻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提高对《若干规定》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将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这项惠及于民的实事工程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标准,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结合本区实际,就《若干规定》中涉及有关条款作如下规定:
(一)凡符合《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本区户籍公民,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
(二)凡符合《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本区户籍公民,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
(三)凡符合《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本区户籍公民,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3000元;
(四)凡符合《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本区户籍公民,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独生子女死亡补助5000元。
(五)其他符合条件对象的奖励与补助标准,严格按照《若干规定》执行。
三、建立保障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各镇、街道、*工业区、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确保奖励与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及时兑现奖励政策。
(二)区人口计生委负责会同各镇、街道、*工业区按照《若干规定》中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做好相关奖励与补助经费的测算、审核工作。
(三)区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并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实施计划生育公民享受晚婚晚育假、晚育护理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及相应的待遇。
(四)区人口计生系统要把《若干规定》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
(五)区人口计生委作为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业务指导工作,做好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咨询解答工作。
四、奖励与补助经费来源和发放
(一)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一次性奖励与补助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区、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并列入区镇两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退休后一次性奖励费由本区社会保险部门承担,并负责发放。
(三)对符合奖励与补助条件的其他人员,由区人口计生委统一汇总并审定盖章后,送交区财政局。由镇级财政负担的资金在每年*月*日前汇入区级财政专户,区镇二级财政负担的各项奖励补助款,通过国库直拨形式拨付到个人帐户。
五、奖励、补助金的申请与审核
具体的奖励、补助金的申请与审核程序,按照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规定的操作办法执行。
六、奖励、补助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