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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我们还访问了设在华盛顿的世界银行有关机构,与专题研究全球信用体系的资深专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座谈和讨论,听取了他们对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信用体系基本模式的分析,并得到了他们对欧洲及南美洲等国家和地区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与私人信用调查机构进行比较研究的相关报告。通过讨论、座谈和参考他们的研究结论,再结合对美国的实地考察,使我们对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模式问题有了初步的了解,得到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并引发了我们的深入思考。
我国目前正处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期,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信用体系发育的现状,选择什么样的信用体系模式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公共征信系统与民营征信系统:两种不同的征信模式
(一)美国社会信用体系是以民营征信服务为特征的市场化模式
考察中我们看到,美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体的具有鲜明特点的征信国家。其具体表现是,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随,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主体。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征信机构(或称为私人信用调查机构),这些机构具有如下明显特征:
1.在机构组成方面:美国的信用调查机构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资组成。美国没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其信用调查报告几乎全部由民营调查机构提供。从征信机构的结构看,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存在着数千家信用调查公司,在此之后,由于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使得美国的征信行业进入了一个明显的市场整合期,通过兼并和合并,征信机构数量大幅度减少。据美国消费者信用协会(CDIA)提供的资料,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由原来的2000余家减少到目前的400家左右,由此带来了征信市场集中程度的显著提高。目前美国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主要由前述的三大征信机构提供,其余的小型征信公司只在某类业务或在一个较小的区域范围内提供服务。在企业征信服务方面,邓白氏公司则几乎占据了美国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
2.在信息来源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广泛。在美国,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信用信息除了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它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其方式是由征信公司与上述机构自愿签订协议,由后者按协议约定向征信机构定期提供信用信息。企业征信公司搜集的数据来源与消费者征信有所不同,主要是美国各公司定期提供的公司内部信用信息和一些政府公共信息,而不是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多数银行不向信用调查机构报告它们的企业信贷数据(主要是出于竞争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在信用信息内容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较为全面。不仅征集消费者的负面信用信息,而且征集正面信息。特别是在对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数据、税收状况信息、企业地址、所有者名称、业务范围和损益表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数据更多、更全面。
4.在服务范围方面:美国消费者信用数据的获取和使用要受国家“公平信用报告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约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才能使用相关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必须对信用信息的使用和查询情况予以记录和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检查。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消费者信用信息的获取与其是否曾向征信机构提供数据信息则没有对等关系,换言之,并不是只有提供数据者才能获取数据信息,非数据提供者也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获取相关信息。这表明,美国民营信用调查机构是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服务的对象主要包括:私人银行、私人信用机构、其它企业、个人、税收征管机构、法律实施机构和其它联邦机构,以及本地政府机构等,这些机构都是征信报告的需求方。但需要强调的是,美国的信用中介服务完全是依市场化原则运作,即信用调查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是商品,因此有价值和价格,按照商品交易的原则出售给需求者(除特殊规定的条件下可免费提供),这是美国民营征信行业得以不断发展的制度基础。
在美国,从事消费者征信的机构,均提供消费者的历史信用数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的消费者信用数据可保留7年,破产信息可保留10年。而企业征信机构,一般提供12个月内的企业信用数据信息。
5.在业务范围方面:美国的民营信用调查机构在从事消费者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上有明确的界限,大型信用调查机构的业务更是有比较明确的界定。比如邓白氏公司主要为社会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和评分(特别是中小企业),而很少涉足消费者信用调查业务;穆迪(Moody''s)、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和菲奇(Fitch)等公司专门从事证券信用评级业务,重点为防范资本市场的风险服务;三大消费者信用局则主要对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评分并销售信用报告。虽然在个人信用局的业务中,也会涉及到企业信用信息(如Experian和Trans union公司都提供一部分企业信用报告),但是规模很小,不是其核心业务。这种业务上明确的社会化分工,使不同的征信机构重点围绕着各自的核心业务不断创新、研究、设计,并不断推出新的信用报告产品,满足社会的需求。
(二)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特点与模式特征
在与世界银行专家的座谈中我们了解到,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建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也称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在世行专家调查的56个国家中,有30个国家设有这类机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起源于欧洲,德国于1934年成立了欧洲第一个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法国的同类机构产生于1946年。1992年10月,欧共体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将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定义为:“为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关于公司、个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负债情况而设计的一套信息系统”。通过参考世行对欧洲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公共信用信息调查机构具有如下特点:
1.机构的组成和主要职能:公共信用信息调查机构主要由各国的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并由央行负责运行管理。建立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服务,为央行提供发放信贷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对个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贷款评级和贷款附属担保品的价值信息等,而不是为社会提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这就决定了该机构不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公共信用信息成为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机构为本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最新的借贷大户和银行风险的基本情况,为强化监管和风险分析提供最基础的数据,有助于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风险进行比较全面而准确的评估。
2.信息数据的获得:与民营征信机构不同,公共信用调查系统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按法规的严格规定,这些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将所拥有的信用信息数据报告给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而不是像民营征信公司那样,根据与金融机构间的合同约定提供数据信息。这种强制性的征信方式,使公共登记系统几乎能够覆盖一国的全部金融机构,但是它们并不收集所有的贷款资料,而只是在一个规定的起点上收集信息数据。许多国家规定了金融机构向公共调查机构提供信用数据中的最低贷款数额(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低于这个数额则不需提供,这就排除了相当一部分信用信息数据。而民营征信机构的特点则是可以提供每单笔贷款的详细资料。
3.信息数据的范围: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信用数据既包括企业贷款信息,也包括消费者借贷信息,与美国民营征信机构中二者在业务上有明显边界的特点大不相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与民营的征信机构相比,公共信用机构的信用信息来源相对较窄,例如,它不包括来自法院、公共租赁公司及资产登记系统和税务机关等其它非金融机构的信息,也很少搜集贸易(商业零售机构)信贷的信息,只有不到1/3的公共调查机构掌握信用卡债务的信息。对企业地址、所有者名称、业务范围和损益表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信息基本不收集。许多国家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只当前的信用数据信息,而不提供借款人借贷信息的历史记录。
4.信用数据的使用:许多国家对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有较严格的限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其数据的提供和使用实行对等原则,即只有为该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数据的机构才能获取数据信息,而且这种信息是经过汇总后的,而不是具体的单笔信贷详细资料。这是因为,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主要是为监管服务,只有出于提供贷款审查目的才以汇总的方式向数据提供机构提供其他机构的信息。因此,实际上公共信用登记机构的信用数据只是向金融机构提供,而不向社会其他需求方提供,即该机构主要不是提供社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这种对等的原则也决定了这种数据使用不是商业化的,即这类信用报告不是商品,因此,即使有收费也很少。
概括起来,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模式与民营信用调查机构的模式有着较大的区别。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是由金融监管机构设立,更多地体现了监管者的意志和需要;民营征信机构是由私人和法人组成,采取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主要是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而不考虑社会的商业化信用信息需求;民营征信机构是为社会更广泛的信用需求服务,服务范围更宽、更广、更全面。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强制性地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民营征信机构的数据的来源更全面,除银行数据之外,还包括来自商业、贸易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更多地是金融机构内部为防范风险的信息互通,而民营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则是商品,强调为需求者提供商业化、个性化服务。
二、两种不同征信模式产生的基础与条件
是什么原因决定了不同国家对不同征信模式的选择?这是我们关注的问题。通过对美国的考察和对世行的访问,我们感到如下一些因素在征信模式的选择中不同程度地起着作用。
(一)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是民间征信业产生发展的客观基础
民营征信业的起源来自于经济发展中信用信息共享方面的需求。我们从美国CDIA了解到,最早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共享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是从伦敦的裁缝行业开始的,由行业内相互之间对消费者守信情况的互通,发展为在固定时间内进行信用信息交流,防止消费者违约和不守信用的现象增加。随着发展,出现了第三方专门收集消费者信用状况并加工生产成信用报告出售给需求者的民营征信机构。在美国,大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了对信用信息的大量需求。在这一时期,南北战争结束,美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银行信用和民间信用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社会的信用需求和消费者借贷活动的增加促进了金融信贷和其它信用方式的发展,进而产生了金融机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和企业信用调查、资信评级的市场需求,民营信用机构和征信业务便应运而生。在一战、30年代经济危机和二战期间,美国民间征信业曾受到很大影响,制约了其发展进程。二战后,随着美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和信用规模的不断扩大,征信和信用评级等行业快速发展起来。到60年代,美国全国已有2200多个民营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主要业务是收集、整理、加工、储存、评估和销售消费者信用报告。
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机构首先是从地方发展起来的,在较长时间内,征信业务的地域性特征非常明显。由于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交通条件使人们的流动性受到限制,以及对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制,消费者更倾向于在本地金融机构或商业机构获得信用贷款,使得信用信息的供求双方一般都局限于一个地方或城市,因此,地方征信机构的信息更集中和实用。这就导致了地方消费者征信机构数量的增加。从征信手段看,在相当的时期内,美国民营征信机构是靠手工调查来收集、加工信用信息和生产信用报告。
20世纪60年代后,有三大因素促进了美国民营征信业的发展:一是二战后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需求的增加,拉动经济增长,这就促进了信贷消费规模不断扩大,导致了信贷机构对信用报告需求量的大幅增加。二是电子通讯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导致自动化操作手段代替了手工信息收集手段,加上信息技术产生的规模效应大幅度降低了征信行业的生产成本,使其效率和准确性大大提高,并为信用产品提供了新的传送渠道;三是美国于1971年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使征信行业在法律的严格规范下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有效解决信用信息收集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隐私的关系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大大促进了征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与此同时,自50年代开始的高速公路建设,促进了美国城乡居民汽车消费的超常增长,使人们的经济活动半径迅速扩大,客观上要求信用规模和信用活动范围随之扩大。特别是70年代后信用卡等公司的迅速崛起,为征信市场提供了大量的社会需求,促进了征信行业谋求业务量的扩大和跨区域的拓展。这些原因综合作用导致了美国80年代后征信行业跨区域兼并和重组的趋势日益明显,其结果是征信机构数量的减少和市场集中程度的提高,进而促进了征信机构核心业务的发展和数据处理的集中化趋势,使信用信息更全面更准确。
庞大的消费信贷规模是美国征信行业发展的客观基础。截止到1998年,消费者所有的抵押贷款总额达到4.1万亿美元(包括第一和第二抵押权以及房屋产权贷款),另外,非抵押消费贷款(信用卡、汽车贷款及其它个人分期付款)的总额也达到1.33万亿美元。同时,美国征信行业的发展,还得益于战后美国政府的公共政策长期致力于鼓励金融机构和其他商业机构向城乡居民提供贷款和其他方式的信用支持与服务。这种政策的直接结果是美国利用信贷消费的人口比例大幅度增加。1956年有大约55%的家庭申请了某种形式的消费信贷,到1998年,消费信贷已为74%的家庭所利用。这种消费信用的快速发展在提高国民的投资能力和改善其生活品质的同时,也更快地促进了美国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迅速增加着市场需求,进而带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在此期间,征信服务对于消费信贷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信用报告大大地降低了提供信用的时间和成本,降低了信用提供者的风险,使更多的家庭和个人获得了贷款。
欧洲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随着技术进步、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信用活动的增加,产生了对信用信息服务的社会需求,私人征信机构先于美国而产生,并在经济活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英国等工业化较早的国家,私人征信业发育更早。实际上,美国最初的民营征信活动经验更多地是借鉴于英国等国家的征信业务实践。在20世纪,英国等国家的私人征信活动发展也很快,并且通过兼并和重组形成了一些大型跨国征信公司,如Experian就是一家总部设在伦敦的大型民营消费者征信公司,其业务已发展至世界许多国家,在美国也成为三大消费者征信公司之一。这表明,无论是在美国或是在欧洲,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是民间征信业产生发展的客观基础。
另一些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建立了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而民营征信业相对不是很活跃。但这并不表明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慢和信用规模小,而更多的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和征信理念的差异。
(二)法律制度与征信理念的差异影响了不同征信发展模式的选择
曾有人提出,促使一些国家成立并利用公共信用调查机构的原因,是由于该国民营征信机构缺乏所致。但实际上许多国家(如巴西、智利、阿根廷和欧洲部分国家)是在已经建有民营征信机构的前提下成立了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根据世界银行对不同国家的调查结果,选择不同的征信行业发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法律制度和征信理念。根据一些信用专家的观点,在法律制度上,实行以拿破仑法典为基础的国家更倾向于选择公共信用调查模式(如法国、意大利等)。因为在这种法律制度下,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相对少一些,相应地限制了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而建立公共调查机构的可能性更大,其目的是补偿或部分补偿政府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力,从而防止信用活动中的风险。
选择建立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还基于对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认识和征信的理念。从历史上看,影响欧洲一些国家和地区民营征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借款人隐私保护的认识。这些国家实行的是高水平隐私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规定,必须经过借款人的明确认可,方可征集和使用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这一原则还被写入了于1998年10月生效的欧洲议会95/46号文件中。文件规定:“在个人数据处理和保证个人信息自由流动方面必须保护个人利益。”这一文件也被称为“数据保护指南”,这一文件的生效使欧洲一些国家的相关立法变得更为严格。例如法国的法律规定,不仅每次征集信用信息时必须征得借款人的书面同意,而且每次信用报告时必须再次得到本人书面认可。在这种状况下,民营征信机构很难有发展空间。二是这些国家明确禁止征信活动中披露借款人的白色(正面)信息,认为这属于个人隐私,而只允许征集和披露黑色(负面)信息。这种基于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的理念和极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制约了民营征信行业的发展,使其只能在狭窄的范围内运作,也在客观上促成了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建立。因为公共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基本上不向社会公开,不存在披露隐私的问题。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以民营征信服务为主体的市场化模式的国家,在征信理念上不同于欧洲国家。例如,一方面,美国除特殊的情况外,一般不需要经过消费者本人的认可,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可收集、加工、存储消费者信用信息,并销售相关报告;另一方面,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不仅包括负面信息,也包括正面信息。根据美国的征信理念,正是正面信息被采集和使用,才保证了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才能创新出更多的信息产品和增值服务为社会所用。这种征信理念所带来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大大促进了美国民营征信行业的迅速发展,并扩大了社会信用规模,改善了居民的生活品质,拉动了市场需求,带动了经济增长。
(三)强化金融监管是建立公共征信系统的决定性原因
欧美发达国家的农业技术水平、农业劳动生产率等都居于世界前列。现代经济增长理论表明,生产率的提高取决于技术的进步,而新技术的产生和应用又有赖于一个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虽然各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尽相同,在供给主体、服务性质和服务内容上有差异,但它们都在确保农业技术从实验室到达田间地头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发达国家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其农业成功的重要保障。而在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农协为农民生产提供了完善的社会化服务,大大促进了其农业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业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组织化、集群化趋势明显,农业科技贡献率稳步提升。然而,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还不能充分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公共服务能力还不够强,农业公益能力特别是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监管等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服务能力和规范程度也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还不够完善,带动能力不强;市场体系中经营组织商业化过于严重,服务也不够规范;同时,各服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可见,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已迫在眉睫。本文就建立我国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必要性、模式选择等进行分析与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建立和完善我国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参考。
一、为什么要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早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就指出,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项伟大事业,对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健全双层经营体制,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小康目标,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在该通知中,农业社会化服务指的是包括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其他方面为农、林、牧、副、渔各业发展所提供的服务。那么,我们首先要思考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是因为我国家庭经营规模较小,农业劳动力呈现低质化、老龄化、妇女化的特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对公共产品性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有较大需求。改革开放后,我国家庭经营规模小,户均8.4亩,而且被分成若干块,种植2—3种作物,新技术对农户的吸引力很小,要靠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把农户引导为专业农户。同时,农业劳动力呈现低质化、老龄化、妇女化的特点。虽然在农村劳动力中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占接近70%,但真正留在农村又从事农业生产的文化水平低,有典型调查表明小学文化水平以下的占50%以上。2002年以来,我国农村中40岁以上的劳动力年龄人口占劳动力年龄人口总数的比例逐年上升,2008年该比例首次突破50%,反映了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老龄化特点。张红宇指出,目前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其中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务农农民年龄已接近60岁。[2]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工业转移,使农业青壮年劳动力短缺、农忙季节短缺、区域性短缺问题突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此外,近几年来,农业规模化水平持续提高,截至2011年上半年,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6.2%,比2007年提高11个百分点①,2010年全国生猪、奶牛规模化养殖水平比2009年提升了3%-4%②,与之伴随的是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组织化、产业化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了新要求。
二是因为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农业服务供给既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又存在政府失灵问题,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迫在眉睫。一方面,农业(信息、技术、金融等)服务具有公益性质,存在市场失灵。正向的例子是近年来我国选育出一批优质转基因抗虫棉新品种,如在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高产优质抗病虫棉花新品种选育”项目及“863”计划“转基因棉花品种选育”项目支持下,由新疆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所陆地棉育种课题组成功选育出了转基因抗虫棉花新品种“国抗62(2000-2)”,农户在实际种植中效果良好。反向的例子是良种供应,我国现在持证种子经营企业有8 700多家,但99%的企业没有研发能力,国内前10名企业的市场份额仅有13%,面对国际种业公司的垄断基本上无能为力③;如山东寿光的蔬菜种子,由于政府缺位,当前超高价位的洋种子正在蚕食菜农的利润空间。农业金融服务方面,供求失衡问题凸显,农民贷款困难,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政策性农业金融值得我们借鉴。可见,农业服务的市场失灵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另一方面,农业服务也存在政府失灵。政府系统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无法包办一切,在市场上可以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部分农业服务,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由农民合作组织提供农业服务的经验也可以学习。此外,行业管理部分(如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等)要交给农民自己管理。
三是因为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发展现代农业要求我们切 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而农业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现代科学技术传播,农业现代产业体系建立,农业现代经营形式创建,农业现展理念形成,新型农民培养等,都需要有一个较为完善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来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如此,则家庭经营可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可以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提高集约化水平;而统一经营可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可以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可以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可以进一步优化,农民组织化程度显著提高。
二、建立什么样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和经营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与此同时,全国各地都在开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创新模式不断涌现。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各地的实践结合起来,很好地回答了“建立什么样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问题。根据供给主体、服务性质和服务内容的差异,本文将对不同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进行概述。
(一)根据供给主体分类
一是依托政府公共服务机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国家层面,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启动了以农产品为单元、产业为主线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到2010年,全国共建设50个农产品的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累计投入财政资金31.218亿元。在全国各地,许多地方由当地的农口部门牵头,联合相关机构建立了现代农技服务咨询平台,为农民生产提供服务,如浙江的农民信箱工程与农技110、云南蒙自的农技短信平台、山东临沂的庄稼医院、陕西岐山的《农民之友》电视节目、吉林省农委与网通公司共同组建的“12316”农业服务网、海南海口的电子农务博客等。同时,一些地方开始实行农技推广责任制,如浙江省上虞市积极推进农技推广机制和服务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在粮食、蔬菜、水产、茶果、畜禽、花卉苗木等六大主导产业中全面推行农技推广工作责任制度;根据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性质,上虞将全市现有的农技推广人员分为首席农技师、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和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并按产业确定技术人员,按业绩对每个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二是农口以外部门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除了农口部门,许多相关部门也在为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作贡献,效果显著。如科技部的科技特派员与科技入户工程,中国科协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商务部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供销合作总社的新网工程(农资连锁配送网络、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等。
三是村集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村集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是通过“村集体+合作社+农户”的形式提供的,包括技术服务、销售服务、土地流转服务等,如浙江省桐庐县中门村依托茭白专业合作社对1 300亩基地500个农户开展种苗、植保、耕作、品牌、销售等五统一服务,并利用村的资源开展内外协调和联络,村组织为合作社提供办公和技术服务场所,共同推进统一服务;浙江省安吉县皈山乡尚书圩村的农户在村委会指导下将手中的林地、林木产权经资产评估折成现值后入股,成立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由合作社来负责一切林业生产与相关的经营活动,最后根据合作社的收益进行按股分红,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也委托给了村委会;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木兰村成立“土地流转合作社”,483户农户以1 600亩抛荒地和低洼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包流转给32个大户从事粮油和特种水产养殖等规模经营。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通过加入合作社,实现农业生产活动与农业经营活动的合理分工,农户可以专心于农业生产,而将其他农业经营活动,例如农业生产投入品的采购,新技术的选择,信息的获取,产品的分级、包装、加工、贮藏、运输、营销以及品牌化等分离出去,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统一经营与服务。[3]具体地说,有产前团购与技术服务,如山东省武城县农民科技信息服务协会为农民朋友提供良种、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团购直购”服务,通过集体向厂家直购,比市场价可节省10%;产中技术指导服务,如陕西省富平县周家坡苹果产业化协会成立于2002年,目前有会员1 600多人,拥有2 000多亩的果园基地;产后服务,如山西太谷县同怡农产品经济合作社主要从事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业务,合作社优先收购会员的葡萄,收购员记录每户的价格、数量等信息,结算时拿出净盈利的20%,按照农户的交易量分别返还给农户。
五是龙头企业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龙头企业比较好地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农业经济效益,其主要通过如下模式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1)“公司+农户”模式,即龙头企业为基地上的农户提供生产资料和资金技术,农户按公司的生产计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产品由公司按照合同价格收购销售;(2)“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模式,此种模式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由农民自己成立的合作社(或专业协会)通过与企业达成一致来提供,由于提供方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农民采纳新技术、对信息的信任度等等都比原来的“公司+农户”模式下的要好得多,事实证明,此种模式下,农户的违约率也大大降低,企业直接与合作社打交道,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3)“公司+政府机构+农户”模式,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乡镇政府机构对接,利用政府部门的组织资源连接农户,这样也可以减少企业与农民的交易成本;(4)“公司+村委会+农户”模式,即农 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村委会作为中介和农户进行对接,可以节约企业的交易费用,农民对村委会也比较信任,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和信息的沟通,另外,对于农民的生产过程也可以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六是不同民间服务主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除了公共服务机构、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等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外,其他社会力量,如不同民间服务主体,也因地制宜地提供了农业社会化服务:(1)村级科技服务站(员)的以服务换市场模式。服务站是依托农资供应商、农民技术员或专业大户,在行政村建立的为农民提供技术咨询、农资供应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一方面,具备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信息咨询和政策宣传功能,另一方面,具备农资连锁经营(配送)服务和农产品销售信息服务功能,可以确保农资优质廉价和农产品优质优价,有利于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物资配送,统一销售价格。这类服务站为农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农民购买其化肥、种子、农药、饲料等生产资料,是典型的“服务换市场”模式。(2)农村经纪人协会服务模式。在县或乡镇层面上成立农村经纪人协会,把分散的经纪人联合起来,有利于为农民解决产后销售问题,促进农民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顺利对接。(3)农产品批发市场服务模式。许多农产品批发市场(如寿光农产品批发市场、深圳布吉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在多年发展中探索出物资集散、价格生成、信息、标准化建设、商品促销、服务引导、产业带动等七大功能,并构建了“公司+销地批发市场+产地批发市场+中介组织+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在对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七是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全国各地都在探索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模式,如山东菏泽的“农村信用社+专业合作社+农户”,通过信用社向合作社派驻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信息不对称,提高信用社对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水平;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农信社创建了“信用社+养猪协会+农户”的服务模式,为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湖北省嘉鱼县农信社大力支持蔬菜基地建设,近年来累计投放贷款1.5亿元,使该县成为全国闻名的“蔬菜之乡”。
(二)根据服务性质分类
从上述各供给主体所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具体内容中,我们可以发现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公益与经营相结合的。这也符合农业服务供给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并存的特点:政府失灵的地方,用经营来补充;市场失灵的地方,用公益来补充。此外,由于一些经营也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公益性支持,所以具有半经营半公益的性质。具体地讲,依托政府公共服务机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口以外部门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村集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是公益;龙头企业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民间服务主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是经营;半经营半公益服务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征决定其所提供的农业服务是半经营半公益服务,与农业公共服务部门、私人部门相比具有独特的组织优势。[4]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农民合作组织需要获得更多的政府扶持。
(三)根据服务内容分类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不同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所提供的农业服务有所不同,在种植业和养殖业单项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不同。就种植业而言:民间服务主体在所有服务的提供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除了水利设施及灌溉服务的提供外,其他各项服务的提供比重均超过60%。水利设施及灌溉服务的提供占最主要地位的是村集体,政府作为服务主体在所有社会化服务中起着较大作用的服务项目有:提供水利设施服务、施肥指导服务、购买良种服务、打药技术指导服务和灌溉服务。村集体在所有社会化服务中起着相对较大作用的服务项目是:提供水利设施服务、灌溉服务、机耕服务和提供租用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在所有社会化服务中起着较大作用的服务项目是:农产品储存、打药技术指导、施肥指导服务。龙头企业在所有社会化服务中起着较大作用的服务项目是收购与销售、加工、包装和运输服务。科研单位在所有社会化服务中起着较大作用的服务项目是购买农药、良种和化肥的服务。就畜牧业而言:政府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在养殖业各环节单项服务的提供中,占比重较大的是畜禽防疫、饲养技术和优良种畜禽的提供。村集体在养殖业各环节中提供的服务所占比重较大的是畜禽产品的运输和加工服务、畜禽的治病服务、畜禽的防疫服务。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在养殖业各环节的社会化服务提供中所占比重较大的是饲养技术的提供、畜禽的销售、畜禽的治病及优良种畜禽的提供等。
从农户需求角度来看,我们调研发现农户对综合性社会化服务需求率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为:技术信息、价格信息、政策法律信息、信用等级证明、贷款担保、介绍贷款渠道、组织集体贷款和组织外出打工。农户对种植业单项社会化服务需求的顺序分别为:购买化肥、购买良种、购买农药、灌溉服务、收购与销售服务、水利设施提供服务、购买农机、机耕服务、播种服务、打药的技术指导服务、施肥服务、租用农机、大宗农作物收割服务、农作物采摘服务、大宗农作物脱粒服务、农机修理、运输、农产品包装服务、农产品储存服务、农产品加工服务。农户对养殖业单项社会化服务需求顺序分别为:畜禽防疫、畜禽治病、畜禽销售、饲养技术、优良种畜禽提供、饲料供应服务、屠宰服务、畜禽产品运输和加工服务。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知道,就服务内容来看,无论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方还是需求方,都有着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之分,所以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时要注意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的协调发展。
三、怎样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为新时期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指明了方向,就是要按照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建立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主体、多样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格局。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将有利于强化双层经营中“统”的功能,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生产经营变为相互联结、共同行动的合作生产、联合经营,实现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高我国农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要围绕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的“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和经营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要求展开,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村商品流通服务、农村金融服务、农村信息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等方面进行制度优化,形成长效机制。具体地说,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由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主管,上联农业科研、交易单位,下联村级服务站点、科技示范户、农业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专职从事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方面,要发挥专业服务公司的作用,让农民可以随时找到与之相应的耕地、灌溉、植保、收割、运输等服务;农村商品流通服务方面,要充分发挥供销社的流通功能和合作社的组织功能;农村金融服务方面,推进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要逐步建立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民间金融组成的,相互配套、功能齐全、分工合理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信息服务方面,要实现农村信息服务内容多样化、渠道多样化、手段现代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方面,农产品安全的监管、检测、法规、科技支撑、标准体系建设等都需要逐步建立与完善。
(二)主体建设
就政府主体而言,要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提高人员素质,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其中,县级技术推广机构的改革是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点之一。无论是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管理体制创新,还是乡镇农业服务机构健全、村级服务点建立、高素质农技推广人才队伍的培养,都需要在县级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进行。目前,县级技术推广机构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同专业分属不同的部门领导,降低了农业技术推广的效率;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知识结构老化、人员老龄化现象严重;县级农业技术推广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等。县级技术推广机构的改革定位是确定公益性农技推广的职能,构建公益型推广模式,主要推广以下几类技术:政府重大发展战略的相关技术,以及对整个国家、地区产生总体性影响的技术;难以保密的公益性技术;一些经济效益不太明显但公益性明显的技术。2009年,农业部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的意见》指出,深化改革、加强建设、因地制宜、鼓励探索;坚持公益性定位,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服务条件等方面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在运行机制和服务方式上不断创新,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切实增强为农服务实效;强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职责,切实解决乡镇或区域性农技人员服务缺位和不到位等问题;与各地乡镇机构改革相衔接,统筹规划,综合建设,全面推进改革与建设工作。在政府主体建设过程中,还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理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利益部门化;相信和依靠群众,充分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5]
同时,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要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满足合作社实体建设的金融需求与农户资金借贷需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优化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继续发挥专业技术协会在信息传播、技术培训、生产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农民经纪人立法工作,规范农民经纪人队伍。鼓励农业专业服务公司的发展,扶持农民创业。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普及,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
此外,还要认识到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的发展会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配套,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配套反过来又会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水平,同时促进农业组织化、规模化、集群化的发展。
(三)市场建设
一要开拓农村市场,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加快农村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网络建设;建设以绿色农副产品物流交易中心为龙头的农副产品流通网络,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食品安全和农民增收。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在农村流通现代化中的作用,如商务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近期达成“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建设合作协议,该协议旨在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流通网络为载体,通过实施信息化改造,促进农村商流、信息流、资金流融合,加快农村流通现代化步伐。要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社有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 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
二要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完善农业信息收集和制度,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减免运销环节收费,长期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加快形成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的农产品营销网络。要以加强产销衔接为重点,加快建设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深入推进“农超对接”工程;着力提高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农产品信息网络,完善储备调运制度;加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落实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制定实施全国和地方农产品市场发展指导文件,促进合理布局,有效解决批发市场重复建设与零售网点不足并存等问题;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尽可能减少购销活动的中间环节和费用,实现流通体系高效运转。
构建“和谐社区”是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全国“两会”、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及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的重要任务,也是力促地方经济发展,构建“五型社区”的首要职责。按照创建“和谐社区”的要求,必须始终坚持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解放思想、创新实践;必须始终坚持结合社区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切实提高“和谐社区”创建水准。必须进一步坚定了“践行科学发展观、打造‘和谐社区’”的信念及“有为有位”的信心和决心。必须树立“四种意识”,构建“和谐社区”。
一是树立“争先创优”意识,构建“活力”社区。坚持将上级的要求、社区的追求、群众的需求作为和谐社区创建工作的突破口,社区领导班子必须高度统一思想,深化创建理念,立足社区实际,狠抓措施落实。主要是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制定好我们短、中、长期“和谐社区”创建目标,在规划制定、创建方案、实施措施等方面,统筹兼顾,注重实效。既考虑实现目标及创建过程的统一,又考虑有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抓创建的新理念,树立社区与驻区单位共创共建的新举措。如,深化“社区与共建单位联抓联创制”、“楼院与居民联户共建制”、“骨干与群众联手共促制”等等。通过优化社区综合管理手段,营造“千家万户抓创建”氛围,夯实“共创共建”基础,激活“和谐社区”创建活力,彰显“和谐社区”特色。
二是树立“有为有位”意识,构建“五型”社区。坚持将“和谐社区”的创建,与当前创建“全国生态市”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与创建“平安型社区”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与创建“绿色社区”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与创建“省级和谐社区”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在社区党建、社区环境、社区平安、社区民生、社区管理、社区文明等方面出新招、亮实招、促实效。特别是,要根据社区各项工作增多、外来人口比较密集,管理难度相对增加等特点,在巩固提高的基础上,加大“人性化管理”的力度。
关键词: 新闻学 理论体系 公共性
新闻学的学科地位时常被人质疑,这一问题值得每一位新闻学学者深思。郑保卫教授扛起保卫新闻学和发展新闻学的大旗,提出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学的目标。应该说这个目标比较明确,回答了中国新闻学的特性问题,有助于明确中国新闻学的个性价值和努力方向。新闻学只有充实了自身的内涵,凸显了自身特色,才能进一步巩固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价值和意义。本文就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学理论体系,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理论溯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学理论体系的提出
由于新闻在中国总是与政治联系在一起,新闻学又与文学、历史学、社会学、传播学有着密切的关系,不少人发出“新闻无学论”[1]的质疑,甚至一度有人认为新闻学已“走入黄昏”[2]中国人民大学郑保卫教授认为,新闻学并未走入黄昏,而是在不断迈向辉煌,新闻学学科的基础扎实,其学科独立性具有现实和理论依据。郑保卫教授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新闻学的学科发展具备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和条件,丰富多样的改革实践、不断改善的政治环境、逐步开放的学术氛围,都为新闻学的发展创造了现实基础。[3]新闻学的学科创新是宏观创新理念的要求,是新闻事业内在发展的需要,是新闻工作不断创新的需要,我们应该在创新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新闻学。[4]郑保卫教授认为,我们应该坚持在找准问题、继承传统和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发展,坚持在理论创新中发展,坚持在科学与人文精神的关照下和在马克思新闻观的指导下发展新闻学学科。[5]他提出,我国新闻学研究创新与发展的最终目标,应该当是构建一个能够体现当代最高水平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学理论体系,以适应新世纪新闻事业和新闻学科发展的需要。[6]郑保卫教授认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学理论体系,要坚持用马克思新闻观作指导,并体现两个特点:一是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反映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本质;二是要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新闻事业发展的需要。[7]
郑保卫教授的观念为我们探索新闻学的未来指明了方向。但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学理论体系,应该说是一项艰巨而长远的任务,如何明确这一理论体系的内涵和功能,解决这一体系的贡献和普世性、阐释力等问题,规避理论构建中的伦理风险,都值得我们深思。
二、理论的时代背景:“去西方化”理论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学
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学,内在上与目前学界认同的推进“去西方化”理论研究有一定程度的契合。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新闻学开始大量引介、吸收西方学术理论,以信息、传播等概念取代原有宣传的学术话语,希望借西方话语达到学术研究“去政治化”的目的,推动了学术研究的极大解放。经过了20多年的引入,西方理论与中国国情的不相匹配、“水土不服”现象开始引起学界的讨论,新闻学开始反思西方理论的局限,并希望在未来研究中能体现中国的传播实践与学术理论的平衡点。这种“去西方化”理论研究,虽然任重道远,但目前学界取得了越来越多的共识,就是应该找一个基于全球化中国的“去西方化”范式。如同李彬、黄卫星所言,当务之急需要在更加深厚的思想层面和更加广阔的社会层面重申政治及其意味,新闻传播学研究不仅在于摆脱技术化、“贫血化”的庸俗路线,而且更在于科学解释中国的新闻传播实践,并为其提供一套安身立命的价值依托。[8]在这样的背景下,新闻学研究的视野被进一步扩大,学术研究的诸多禁忌开始被打破,新闻与政治的关系再次被重新审视,在“再政治化”的过程中学界越来越强调学术研究的公共参与精神。
中国传播学研究正在经历着一个学科走上历史前台的重大转折时期,政府或国家的需要发挥着一种引领和重组中国传播学研究群体的作用。目前,新闻学研究面临的是一个黄金时期,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并面临转型,信息化持续加速新闻需求高涨,媒介技术变革推动公众公共意识不断增强。姜飞[9]认为,目前中国新闻传播学的研究面临的社会形势和公共需求,同战后美国对新闻传播学的需求十分相似。在这个冠之以“转型”、“信息”、“风险”、“新媒体”等名称的社会中,传播媒介和新闻媒体的作用空前重要,而党和政府、企业组织、公众个人等,对新闻传播的需求也空前高涨。这个时代是难得的理论创新机遇期,新闻学有必要加强“去西方化”研究,而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学理论或许可以成为“去西方化”理论的一个恰当选择。
三、理论合法性:人文学科的表述危机和文化书写
学界中的很多人对但凡牵涉以“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的理论常常嗤之以鼻,或敬而远之。他们认为,理论应该是具有普世性的,能够接受特殊性或普遍实践的检验,或者理论应该是意识形态中立的,不应有政治倾向。这些人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和科学性,学术不是政治,应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理论也应该具有强大的阐释力和适应性。但理论研究作为人的一种思想活动,仍然无法解释实践中遇到的全部问题,而且理论也无法回避自身的意识形态。
后现代思潮中,真理已遭到质疑,人文学科遭遇表述危机。人文学科中处于支配地位的观念正在被重新评估,那些曾经想当然地被当做事实,或者被当作范式的有效性基础的“确定性因素”,成为有问题的东西。[10]詹姆斯·克利福德、乔治·E.马库斯在《写文化——民族志的诗学与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所有建构的真理都是通过排斥和修辞的强有力的“谎言”而变得可能的,没有一个“完整的”第一时间知识大全。[11]人文学科的表述危机,不仅仅限于文学界和人类学界,但人类学民族志所作出的反思已经深刻地影响了诸多人文和社会学科。后现代思潮带来的质疑权威、消解中心、打破权力,给传统的理论带来诸多挑战,这种质疑给所谓的普世理论和客观真理以巨大打击,普世理论和绝对中立都是被后现代给解构了的“神话”,他们并不存在。在后现代思潮的挑战和实验民族志的启发下,或许我们应该重新反思理论构建中的基本问题,我们应该放弃那种构建普世理论的追求和完全中立的态度。
但是,如果放弃理论的普世性和中立性,理论的合法性依据又从何而来呢?公共人类学的实践或许对我们有一定启示意义。公共人类学的主要声望来自它对世界范围的某些问题及事件所作出的直接的和实质性的贡献,它从过去的研究所积累的传统中吸取智慧并应用于当代。[12]学术研究应该是作者(学者)利用文本(理论)与读者(公众)的一种对话,这种对话面对的是具体的公众,要解决的是理论的普世性与本土性之间的矛盾。在这一解决过程中,普世性成为解决“本土问题”的前提和语境,而“本土理论”成为特殊人群面对的特殊问题,并证实或证伪普世理论。我们要发展的新闻学理论就是这样一种理论,新闻学学者借助这一理论体系建立同中国公众的公共关系。以公共精神为基本原则,这符合学术研究的价值关怀和人文精神。
知识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类的知识总在一个原点开始旅行,后人会按照沿着前人走过的路继续走下去。但是当知识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必然会走入歧途,误入困境。这时知识会推崇复古或是返回原点,重新考问,摆脱困境,以便开始新的旅程。人文学科的表述危机如此,民族志也是如此,当原有的学术传统难以解决困境中的问题时,我们需要返回原点。在这个原点,永远高昂着人性,永远驻扎着对人的生命的追问,对真理的追问。后现代主义返回了这样的原点,打破了原来树立的传统和权威,但在打破这一切的同时,它仍然在建构。后现代民族志同样打破了民族志积累起来的权威,但同时它也致力于一种新的秩序。
现在,新闻学的理论构建也急需做这么一项工作:返回原点。返回原点,不是完全“返祖”,而是要回到我们传统理论无法支撑社会发展、西方理论大量涌入中国的时刻,返回那一时代,梳理最近30多年来学习借鉴西方理论的经验和不足,以公众联系的时代变迁为底色,在总结的基础上创新,描绘新的理论图景。这种总结的源泉就是30年来的中国模式和生动的社会主义实践。
四、理论阐释力:中国模式和生动的社会主义实践
目前,中国研究成为西方学界的热门,西方新闻传播学界对中国问题的研究也成为热点。很多西方理论无法在中国得到验证,因此中国研究成为理论验证的天然“试验场”。很多西方学者将中国的特性表述为“中国模式”,这一模式一方面表达中国特色,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国社会主义阵营的意识形态色彩。在西方学者研究中国的同时,中国学者更喜欢生搬硬套西方理论来解释中国问题,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怪圈”。我们所要构建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学理论体系,就是要解决这种怪现象。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学理论体系是要在吸收消化西方理论的基础上,研究中国的特殊问题。这种研究很像民族志研究,民族志学者在走入一个村寨做研究时,他首先要了解村寨所处的乡情、县情、省情,乃至国情和整个世界。我们所要构建的新闻学理论体系,并不是要把自我封闭起来,排斥西方和全球化,而是要在西方理论和全球化的基础上来研究中国的社会主义的特殊问题。这一理论体系可以对西方理论进行发展或修正,它的创立目的是强化普世理论的有效性,并不是要在西方学术界以外再建立一个理论界,学术理论是不分国界的。这一理论是一个完全的开放系统,它最早借鉴了西方理论,并同中国的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实践结合在一起,同当前的现实中国保持了密切关系;它大量吸收了西方传播学的研究成果,也欢迎西方理论和西方学者的检验。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施行,中国的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国际影响逐步提升,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备了越来越多的理论和现实可能性。这一理论建立在从殖民时代开始从未有过的全新世界经济格局基础上,建立在社会主义的全新尝试和探索实践基础之上,建立在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大国影响逐步扩大的基础之上,这些现代历史上的崭新经历和发展历史将给我们所要构建的新闻学以更强的阐释力。
我们的态度并不是为了通过中国模式和社会主义实践的研究建立一种真正的“普世理论”。克利福德在《写文化》一书中用了“部分的真理”一词,用来说明民族志的真理,也正是这种“有承诺的、不完全的”真理带来的“一种有力的不完全感”,才能“成为机智表达的源泉”。[13]或许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理论体系就是要探索这样一种“部分的真理”,这种部分真理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理论或真理不同,但这种真理面对世界背景中的中国公众时,可以解释中国的问题,并与世界交流。
我们所要建构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学理论体系,是与中国国情、社会主义政治密切相关,同时又坚持理论建构的一般原则(普世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坚持服务于公众和公共事业的一种理论体系。我们应该放下对“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的政治成见,深刻地去思考目前我们理论创新的依据和可能。我们应该捕捉历史难得的机遇,将中国的新闻传播实践纳入世界范畴之中,发扬公共精神,服务于中国的公共事业,扩展学术的公共空间,发挥学者的公共作用。
注释:
[1]参见唐远清:《对新闻无学论的辨析及反思》,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
[2]参见郜书锴:《走入黄昏的中国新闻学——30年中国新闻学的回望与反思》,2009年第3期。
[3]郑保卫:《试论我国新闻学的学科地位及学科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4]郑保卫:《试论我国新闻学的学科地位及学科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5]郑保卫:《从“保卫新闻学”到“发展新闻学”——当前我国新闻学学科建设之我见》,《现代传播》,2007年第1期。
[6]郑保卫:《试论我国新闻学的学科地位及学科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7]郑保卫:《从“保卫新闻学”到“发展新闻学”——当前我国新闻学学科建设之我见》,《现代传播》,2007年第1期。
[8]李彬、黄卫星:《从去政治化到再政治化——读赵月枝〈传播与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分析〉》,《新闻大学》,2012年第1期。
[9]姜飞:《中国传播的三次浪潮——纪念施拉姆访华30周年暨后施拉姆时代中国的传播学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2012年第4期。
[10]乔治·E·马尔库斯、米开尔·M·J·费切尔:《作为文化批评的人类学:一个人文学科的实验时代》,三联书店,1998年,第23、25页。
[11]詹姆斯·克利福德:《导言:部分的真理》,见詹姆斯·克利福德、乔治·E·马库斯编:《写文化》,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35、36页。
[12]乔治·E·马库斯:《中文版序:〈写文化〉之后20年的美国人类学》,见詹姆斯·克利福德、乔治·E·马库斯编:《写文化》,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