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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数字化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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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数字化定义

产业数字化定义范文第1篇

(一)事实上并不存在一个全球公认的标准行业分类

相关的行业分类标准如国际标准行业分类(Internation-alstandardIndustrialClassification,ISCI),以及相关的产品分类标准如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目录(CPC)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都未能对内容生产行业或内容本身进行明确定义,但是这些分类系统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就早已存在,因此数字文化产品对这些规则的命名规则而言是一个新生的事物。以计算机软件为例,GATT和《信息技术协议》(ITA)对于软件的调整针对的是软件以物理方式存在的磁盘。而GATS是基于较早版本的CPC,仅仅涉及那些记录或产生内容的服务,如录音或对内容进行传输的服务,如广播电视播放服务。但是GATS不一定会涉及内容本身,无论是储存在有形介质上的还是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计算机软件,都缺少适当的分类;同样在现有的服务分类表中也没有直接与计算机软件直接相关的分类。

(二)现有的全球贸易框架下并没有提供关于服务、货物的明确界定

从实践中看,文化产品可以被数字化,这些经数字化的文化产品可以通过网络的传输,以不同的形式为消费者所使用。数字化的文化产品如书籍、电影、音乐通过下载后,可以换成其他有形物的实物被出售。若只是在线销售,这与在电影院观看电影无实质区别,这可以认为属于服务。因此,从实践中看,对数字文化产品的理解存在区别。对货物与服务进行区别的问题不只在贸易领域存在,在商品归类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最新版的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目录中就可以看出,在对货物与服务进行区分的各种标准中,没有一种可以再任何情况下都能提供一个有效的、切实可行的以及清晰的区别方法。在GATS生效以前,并不存在对服务和服务贸易统一的定义,学者们对此也持不同观点。从条款上看,GATS回避了学术之争,通过划定范围的方式规定了GATS所规范的服务贸易,什么是“服务”却未给出明确的定义。GATS1.1条规定“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条只是对GATS所适用的“措施”的界定,而不是对“服务”本身的界定。在GATS中对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也未有所涉及;货物与服务之间的区别是什么,GATS中也没有加以规定。

二、国际贸易中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归类标准的现有主张

(一)数字文化产品适用GATT的主张

美国是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为使本国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极力主张数字文化产品贸易享受GATT的保护。其主张的理由为:

1.适用GATT规则,更有利于视听产品贸易的自由化美国主张把数字文化产品划归到GATT之下比把其归到GATS之下更为有利,因为GATT为数字文化产品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间。因为关于是否永久性延迟征收数字文化产品关税在成员各方之间的讨论并未达成共识,把数字文化产品归类为由GATT调整,将会对世界贸易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GATT之下贸易自由化程度事实上要比GATS高很多,这一点没有什么令人奇怪之处,因为WTO成员方经过长达45年的时间对GATT的体系结构进行了改善,以及对GATT之下的承诺水平逐步提高的结果。

2.确保WTO协议的技术中立美国担心那些一直由GATT调整的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受到尚未完善的GATS规则的约束。当前从GATT1994的“关税细目”和GATT第4条“电影限额”来看,这些数字化的产品内容一直都是由GATT1994来调整,在GATT1994的任何条款中,也没有GATT1994只能适用于有形产品的规定。如果仅仅出于对新的分销技术的考虑而把当前由GATT1994调整的电影、音乐等这些能够数字化的产品划到GATS的调整范围之内,就很难理解这一方式的正确性。目前被ITA协定所调整的计算机软件贸易,根据ITA协定的规定,消费者所购买的以实物方式交付的软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贸易限制,并且免除了关税。

(二)数字文化产品属于服务的观点

与美国的主张相反,欧盟主张数字化产品应被归类为服务。欧盟之所以持这样的观点,是因为他们出于保护数字视听产品这一目的。如果这些通过电子方式加以传输的产品在事实上被当作服务,欧盟就可以理所应当的适用其规则来调整通过网络方式传输的电影及电视节目,通过限制性的规则对视听产品的流通和传播实施歧视性待遇。并不是只有欧盟持这种观点,同样出于保护国内视听产业目的,其他的WTO成员方也坚持认为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应归类为服务,具体来讲理由如下:

1.GATS从长远目标来看更有利于数字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欧盟认为WTO电子商务工作组当前的目标是寻求如何运用现有的WTO框架下的规则来调整电子商务的问题,而不能把重点过于集中于对市场准入问题的磋商这一问题上。欧盟并不认为只有GATT1994才能更好的规制电子商务中数字化产品的问题,虽然从当前GATT1994的结构来看,其位数字化产品贸易提供了更有利的规定。软件产业和电影产业之所以强烈要求把其归为货物,可能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可能GATS还未能对这类产品作更加深入的、充分的考虑;其二可能是持有归为GATT调整观点的支持者认为他们宁愿选择现有GATT下的自由贸易承诺,而不愿意选择GATS之下不确定的承诺。

2.WTO框架下不存在确保技术中立的规则欧盟以在WTO协议中不存在把货物和服务同等看待的规定,作为反对美国观点的理由。现有的国际贸易制度并未就介质问题进行讨论,特别是文化产品。能否在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规则中找到相应的分类,从而依据这一结果来判定数字文化产品是属于GATT还是属于GATS,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判断数字文化产品的价值不是依据其载体,而是其内容本身。

三、数字化文化产品分类问题的实质

产业数字化定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数字音乐 在线音乐 模式

数字音乐按照基本的定义来讲,它就是用数字格式存储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和无线网络来传输的音乐。究其内涵,音乐产品和播放方式的数字化,使音乐产业的制作、分发和营销成本大幅降低,使唱片公司对音乐产业的控制力锐减。数字化使音乐产业的商业模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音乐产业在所有的文化娱乐产业中,最早受到数字化的影响。所以研究数字音乐可以作为文化娱乐产业商业模式研究的先导。

一、数字音乐的目前发展现状

数字音乐这股潮流究竟有多迅猛,几个简单的数字就能说明一切问题:2005年全世界数字音乐的销售在15亿美元;2010年,已经变成了107亿美元。而在新兴的中国数字音乐市场, 2010年3.7亿人在线数字音乐的用户和2009年300亿元无线音乐市场规模似乎已经说明了问题。 与此同时,国际作者作曲协会联合会公布的数据则显示,这个拥有100多个会员的国际行业协会,其会员在税收方面已经超过了70亿欧元。“可以想象这是多么巨大的产业,数字音乐重造了音乐产业链。” 国际作者作曲协会联合会拉美地区主任圣地亚哥·斯库斯特说道。

中国音乐产业是一个刚刚起步的行业。中国音乐消费人次应该在世界各国占首位,但中国音乐产业只占有整个音乐市场的5%-8%。音乐产业是文化产业的一个分支,是把音乐当做商品,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音乐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在我国,它主要是指音像业、音乐商业演出等以音乐作品商品化作为核心的产业。其中,唱片公司是音乐产业链得以形成的核心环节,是传统音乐产业的主宰者。但是,随着宽带技术、MP3技术、P2P技术、新型数字音乐播放设备出现,改变了传统音乐产业中音乐产品的生产、分销流通乃至消费形式,使得数字化、无形化的纯数字音乐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传递。这种科学技术,必将给音乐产业带来巨大冲击。

中国数字音乐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但是和国外音乐的海量、优质服务相比,中国的音乐产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中国在线音乐网站一直在积极探索其适应现阶段中国在线音乐市场现状和特点的商业运作模式。

二、数字化对音乐市场的基本影响

音乐产品和播放方式的数字化,使音乐产业的制作、分发和营销成本大幅降低,使唱片公司对音乐产业的控制力锐减,数字化使音乐产业的商业模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在新旧技术标准的竞争中,数字时代的音乐产业实现了企业战略、技术、产业组织与制度的共同演化,新的产业格局与秩序逐步形成,新的产业组织模式与企业盈利模式逐步浮现诞生。

具体来说,数字化对于音乐产业商业模式的基本影响,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音乐产业格局由传统音乐产业格局向数字音乐产业格局变化地过程

在传统音乐产业低迷的时期,数字音乐风景一枝独秀,给奄奄一息的音乐产业一支强心剂。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是音乐产业碰到了有生以来最大的敌人——新技术革命。传统音乐与技术结合的历程中,伴随着成长蜕变的欣喜与疼痛,而在整个互联网音乐市场,音乐人与受众亦都面临着由市场规模不平衡带来的困扰。对传统音乐产业的最大挑战在于数字化改变了音乐产品的生产、分销流通乃至消费形式,使得音乐产品摆脱了以往用胶片、磁带或是光碟作为载体,并主要通过有形物理渠道进行分销流通的传统商业模式,取而代之的是数字化、无形化的纯数字音乐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传递。

(二)数字化对于音乐产品供应方的影响

由于音乐是一种“经验产品”如果前一张唱片具有较高质量,则该艺术家(或乐团)就能建立起较好的声誉。另一方面,各种形式的促销(广告、电视演出、歌友会等)都能提高艺术家的唱片销量。而歌曲的质量主要依赖于艺术家自身的努力,而成功的促销则依赖于唱片公司的厂牌及其投资规模。

产业数字化定义范文第3篇

11月30日,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英特尔公司、ARM和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倡议发起的边缘计算产业联盟(Edge Computing Consortium,ECC)在京成立。边缘计算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华为网络研发部总裁刘少伟将该联盟比喻为“窄喉”,希望借助联盟这一平台促进边缘计算产业的蓬勃发展。

边缘计算来的正是时候

ECC的核心宗旨是搭建边缘计算产业合作平台,推动OT和ICT产业的开放协作,孵化行业应用最佳实践,促进边缘计算产业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ECC的一项核心工作是通过定义边缘计算参考架构来推动产业共识。ECC吸引了大量产学研用的合作单位参与其中,可以更好地推动参考架构的定义,推动符合产业共同利益的技术与标准的产业化。”刘少伟表示,“ECC将发挥‘窄喉’的作用,就像推动火箭升空一样,加速产业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发展。”

边缘计算正处于“井喷”的前期。行业的数字化、智能化需要突破的最大瓶颈之一就是边缘计算。边缘计算是在靠近物或数据源头的网络边缘侧,融合网络、计算、存储、应用核心能力的开放平台,就近提供边缘智能服务,满足行业数字化在敏捷联接、实时业务、数据优化、应用智能、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关键需求。IDC的统计数据显示,到2020年,全球将有超过500亿的终端与设备联网,超过50%的数据将在网络边缘侧进行分析、处理与存储。毫无疑问,边缘计算将成为实现这一巨大转变的“最后一公里”的关键问题。

“边缘计算是使能器,对于行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至关重要。”刘少伟表示。

华为并不是第一个提出边缘计算概念的厂商。但是,为什么是华为举起了边缘计算推广的大旗?数字化转型与万物互联、万物智能的发展,必须由边缘计算来支撑,是行业大势将边缘计算推到了前沿;随时随地访问网络,以及终端设备的智能化是用户的迫切需求;华为拥有丰富的基于边缘计算的物联网解决方案,包括电梯物联网、照明物联网和电力物联网方案等,并在智慧城市、能源、交通等诸多行业中实现了广泛部署和应用。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边缘计算需要一股推力,而华为与ECC来的正是时候。

在云计算时代,没有任何一家公司可以像过去那样仅凭单打独斗取得成功。同样,在行业数字化和智能化的进程中,由于涉及众多不同的产品、技术和应用领域,一家公司更是独木难支,需要相互协同、合作,才能创新解决方案,扩大市场份额。具体到边缘计算的推广和应用,也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健康、和谐的生态系统,这也是ECC从成立之初就受到普遍关注的重要原因。

边缘计算产业联盟理事长、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所长于海斌指出:“中国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两化’融合、‘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对ICT与OT的融合提出了迫切需求,而边缘计算正是ICT与OT融合的支撑与使能技术,产业发展将进入重要机遇期。”

边缘计算需要齐抓共管

时至今日,边缘计算并不是纸上谈兵,或是单纯的炒作,而是已经有了落地的丰富的应用。

举例来说,华为电梯物联网在2016华为全联接大会上正式,它加快了电梯行业数字化转型,帮助电梯企业将业务中断时间缩短90%,运维成本减低50%,同时大幅提升产品可靠性,并提高运维效率。

再比如,华为照明物联网解决方案通过引入边缘计算,可以帮助管理者对每一盏路灯的开关状态、照明亮度进行精准控制,真正实现按需照明,节能效率高达80%。另外,华为电力物联网解决方案使用边缘计算网关对电表数据进行实时集采并上传,实现了数据采集和控制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可有效提高抄表的准确度和工作效率,降低31%的综合线损。

于海斌从工业应用的角度诠释了边缘计算的价值:“工业自动化技术体系将从分层架构、信息孤岛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分析架构演进。边缘计算将是实现分布式自治控制工业自动化架构的重要支撑。ECC将重点关注体系架构的制定与技术路线的选择,并通过推动标准化来带动产业化发展,同时还将充分关注生态系统的构建。”

边缘计算的发展必须有章可循。ECC在宣布成立的同时,还了《边缘计算产业联盟白皮书》,重点阐述了边缘计算产业趋势与关键挑战,同时介绍了边缘计算定义与内涵,还展示了边缘计算产业联盟顶层设计与运作模式,以及制定了边缘计算参考架构与技术框架,为联盟后续的发展提供方向指引。

刘少伟指出,边缘计算落地必须跨越几道重要的关口,华为将其概括为CROSS,即在敏捷联接(Connection)的基础上,实现实时业务(Real-time)、数据优化(Data Optimization)、应用智能(Smart)、安全与隐私保护(Security),为用户在网络边缘侧带来更多行业创新和价值再造机会。

联接是万物互联的基础,数据优化或称数据预处理,是指并不一定把所有数据都传送到云端,那样会产生大量长期不用的垃圾数据,在本地进行数据处理效率既高,又降低了广域网联接成本。安全无论在云计算还是边缘计算中都是第一位的,在边缘节点增加智能安全防护功能,可以有效抵御包括DDoS在内的各类攻击。

在边缘计算的产业推广过程中,华为将聚焦在边缘计算的智能联接方面,提供以SDN技术为代表的具有创新性的产品和解决方案,比如智能网关,并与合作伙伴一起在电力、交通、智慧城市等领域深入实践。

另外,作为联盟成员,华为积极履行职责,分享SDN、安全等核心智能联接技术的积累经验,发挥华为全球化部署的OpenLab平台资源,支持行业方案创新和验证测试,基于实验台构建产业和商业示范,并积极推动ECC联盟与国内外标准及产业组织广泛合作与对接,加速联盟发展与标准产出。

边缘计算的实干家

从联盟创始成员单位的类型看,有芯片厂商英特尔、ARM,有作为中坚力量的设备和解决方案提供商华为,还有与应用靠近的研究和应用开发单位,包括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和软通动力。从这个组成可以看出,ECC联盟覆盖了产学研用各领域,称得上是边缘计算的“实干家”。

“ECC联盟包含IT厂商和OT厂商,率先实现了OT与ICT的融合。”华为企业网关领域总经理李先银指出,“各成员单位的角色划分不同,擅长的技术领域不同,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完整的解决方案。比如,华为擅长网络和边缘部分,其提供的SND控制器,可以实现百万级甚至千万级的物联网设备的部署、管理和运维。有的厂商可以提供专业的数据分析平台。软通动力则可以提供其上的用平台。比如,在一幢智能楼宇的建设中,华为提供网络,以及控制器模块和智能网关,而传感器、电表等终端设备,以及相关软件等则由合作伙伴提供。总之,边缘计算需要生态系统内的各厂商相互协作。”

ECC联盟是一个开放的组织,在商场上是竞争对手的厂商,在联盟中则可以成为友商,在边缘计算的各个层次,欢迎有多厂商参与进来。刘少伟表示:“ECC不是华为的联盟,也不是这6家创始单位的联盟。封闭的产业没有未来。我们希望不同领域都有顶尖的厂商加入,大家一起推动边缘计算的发展。”

产业数字化定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数字化教学;虚拟数字世界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23-049-01

随着教育信息化向纵深发展,数字化学习已成为教育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化学习资源作为数字化学习的核心和依托,并成为教育信息化领域的研究热点。关于数字化学习资源的定义,李克东教授的研究颇有代表性,如下阐述:

李克东教授是国内较早从事数字化学习研究的学者,他提出,数字化学习是指学习者在数字化的学习环境中,利用数字化学习资源,以数字化方式进行学习的过程。它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数字化学习环境、数字化学习资源和数字化学习方式。其中,数字化资源是指经过数字化处理,可以在多媒体计算机上或网络环境下运行的多媒体材料。数字化资源包括数字视频、数字音频、多媒体软件、CD-ROM、网站、电子邮件、在线学习管理系统、计算机模拟、在线讨论、数据文件、数据库等等。与传统资源相比,数字化学习资源具有多媒体、超文本、友好交互、虚拟仿真、远程共享等特性;可通过教师开发、学生创作、市场购买、网络下载等方式获取。

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库在理想的状态下与职业教育网络化学习平台具有同样的内涵,是满足职业院校师生、企业培训师和社会学习者等用户需求的数字化专业教学资源,专门研制的具有资源集成、网络传播、用户服务功能的资源平台和支持用户共享使用、提供用户服务的机制三者的组合。其服务于各级职业教育与在职人员终身学习需要,既要针对职业教育专业提供优质教学资源,又要针对企业职业岗位高技能人才培养,构建终身学习体系。

教学资源库建设平台具有促进主动式、协作式、研究型、自主型学习,形成开放、高效的新型教学模式的重要途径,是示范性院校展示和推广本校教学改革成果的重要平台。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库的特质决定了资源的“数字化”形态,网络是资源传播的主要载体,普遍适应是资源共享的基础,遵循规范和标准是资源便捷使用的关键。

产业数字化定义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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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按需出版打破了原有的出版模式,开创了新的出版思路,是出版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对大量研究成果的文献分析,对按需出版的定义及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和梳理;归纳国内外按需出版发展现状;对按需出版研究结论中的两大论点提出新的看法,即按需出版的发展基础及按需出版的发展空间;并为按需出版未来发展途径提供参考方向。 关键词:按需;出版;印刷;数字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5)04-0062-02

一、按需出版的定义及辨析

1.定义。按需出版(Book On Demand, BOD;Publish On Demand, POD)尚无规范、明确的定义,目前较公认的说法是:按需出版“是充分利用数码印刷技术的优势,按照不同时间、地点、数量、内容的需求,通过数字化以及超高速的数字印刷技术为用户提供快速、按需和高度个性化信息服务的新型出版方式[1]。”从定义中可看出,按需出版以“需”为第一要义,以“数字化”为实现平台,以“数字印刷”为技术支撑得以运行和发展。

2.相关定义辨析。按需出版与按需印刷、数字出版、数字印刷、网络出版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通过文件梳理,对其进行了归纳(如下图所示)。

首先需要阐明的一点是,目前出版界及学术界对按需出版的定义及适用范围一般设定在对图书的出版上,上图中对几个概念的梳理也基于该范畴。(1)数字印刷是按需印刷的技术支撑。按需印刷得以实现必须依靠数字化的内容、数码印刷机械设备以及数字化的工作流程。这些条件是数字印刷才能提供的。故在此将按需印刷简单理解为针对部分有特殊需求的印刷产品进行的数字印刷。(2)针对数字出版有比较专业、规范的定义。2010年新闻出版总署的《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认为:“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的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其主要特征为内容生产的数字化、管理过程的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2]。”现实运用中,数字出版的范围更为广泛,CD、VCD、读书机等均可定义为数字出版,且其传播渠道并非局限于网络传播。故将数字出版中以网络为载体的部分独立归为网络出版。(3)数字印刷是数字出版的一个过程,且全程数字化。同理,按需印刷也为按需出版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虽从按需出版的定义上来讲,按需出版是数字出版的特殊化需求,但目前还无法完全做到从内容源头的数字化。在出版转型过程中,按需出版的另一种重要定位是:按需出版是传统出版的延伸。目前的按需出版有很大一部分内容来源于传统出版的图书,按需出版是将传统出版图书内容的数字化。这也将是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按需出版的主要出版内容。(4)网络出版现多以电子书的形式传播,而对有特殊阅读习惯的受众而言,将电子书纸质化,进行按需出版/按需印刷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按需出版发展现状

1.欧美国家。按需出版的起源最早出现在美国。1997年,美国最大的图书批发商英格拉姆公司创立的电印刷公司(Lightning Print)利用IBM技术为一所学校印制50本已在市场上脱销的教材事件,被认为是按需出版的开端。在英格拉姆的带动下,美国涌现了一大批按需出版的传统机构及数字印刷服务网站。被人们熟知的如Lightning Souree公司、Offset Paper Baek Mfrs公司、Vesteom公司、Xlibris公司、Lulu公司等。德国出版业的发展在欧洲一直名列前茅。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德国便开始应用按需印刷。德国最大的图书配送公司Libri的子公司Books on Demand GmbH(简称BoD),将传统书业和按需印刷进行了有效结合。贝塔斯曼集团也从2001年起涉足这一领域,下属的Bertelsmann Media on Demand(简称BMOD)公司专营这一业务,并被视为成功案例[3]。按需出版在英、法、意、西、日等国也相继展开。在英国,1998年剑桥大学出版社率先开展按需出版,2009年成立专门出版社Punked Books;2012年,原创电子书出版社开放之路全媒体(Open Road Integrated Media)公司和英格拉姆、闪电资源公司开始合作发行开放之路全媒体公司电子书的印刷版本。在日本,东京书籍贩卖公司、凸版印刷公司和29家出版社共同出资成立Booking公司开展按需印刷;富士施乐、微软和大型出版社讲谈社、小学馆4家共同出资成立按需出版专业公司。

2.中国。我国的按需出版相对欧美国家来说起步较晚。最早开始于2001年知识产权出版社引进数码印刷技术,并在2004年试行按需出版。之后,商务印书馆、凤凰出版传媒集团、中国出版集团、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浙江出版联合集团等传统出版社等也陆续开始实践。此外,除知识产权出版社旗下的中国按需出版网()以外,开展此类业务的还有北大方正的印捷网()、印客网(.cn)、印象社(.cn)、超印速网()、中国博客网的博文e印()、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下属的易文网(ewen.cc)等。上述几家已经借助互联网平台,先后开展了图书按需印刷服务[4]。

三、按需印刷研究现状

目前按需出版研究主要集中于国内外发展历程,我国发展现状、限制因素及发展途径。按需出版研究层出不穷,但观念存在一边倒现象。通过对前者文献的梳理,发现存在两大具有争议的观点。

1.按需出版得以发展的根本条件。许多学者认为按需出版在我国得以发展的条件除了政策支持、市场需求大(网民数量膨胀及个性化需求增加)以外,传统出版存在的弊端是发展按需出版的重要原因。传统出版存在起印门槛高、库存堆积严重、回款难、印数限制、资源浪费等问题[5],且不少绝版、短版图书无法再购买等原因促使按需出版进入图书出版行业,从而弥补传统出版的不足。但这些原因并没有抓住造成传统出版缺陷的根本,也没有真正体现按需出版的价值。库存堆积不是问题,导致库存堆积的原因才是根本问题。从源头梳理传统出版的弊端所在,是出版社的管理制度问题。出版社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其前期营利为目的造成恶性循环。起印数量高、追印数量不公开、营利“行规”比比皆是。起因门槛、库存堆积等一系列问题是该行业状态下必然带来的副产品。目前我国的出版市场营利来源大多为教材印刷,这一现象可有力证明我国出版业发展存在一定问题。

按需出版的意义不仅是解决出版业的上述问题,更是为出版业带来数字化变革,给予其新生。同时,也更利于人类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传播。当然,要实现按需出版管理制度的完善,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2.按需出版是少量印刷还是永久印刷。按需出版较传统出版而言有着显而易见的优势。其最大的优势或特征体现在①可实现零库存;②节约销售成本;③复活绝版、短版书籍,促进文化积累和传播;④满足用户个性需求[1];⑤促进产业由“先出版再销售”向“先销售再出版”变革等。但也有学者认为,按需出版除技术、资金、管理、配送等外界限制因素外[6],其自身适用范围是个重要瓶颈,仅适合印刷次数相对较少的书籍。按需出版目前的适用范围确实多用于专业教材、学术图书、历史古籍、小众丛书、专利文献数据等受众较少、印刷数量要求不大的图书。但这并不意味着按需出版仅适合于这类图书。首先,按需出版适用于所有图书,当图书出版达到一定量时,按需出版的数字印刷成本可能低于传统出版的胶装印刷成本;其次,按需出版不能简单归类于少量发行。在作为出版业巨头的德国,人们认为按需出版非但不是量上的减少,而是无限发行的开端。

当然,按需出版也存在其有待改进的地方。如书号管理问题、盈利模式问题、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等。按需出版毕竟处于前期发展阶段,其发展牵动着一个社会方方面面的进步,其完善之路也更为崎岖。但不少学者在指出其不足时,牢牢抓住其印刷成本不放。认为其设备的购置费用巨大,且设备更新换代快,投资风险大,且单位印刷成本高等。

任何一项技术的发展都需要有前瞻性,且学术在一定程度上应带有理想主义色彩。我们不能仅因眼前蝇头之利,而蒙蔽透视发展之路的双眼。按需出版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不仅仅是技术的更新,更是理念的革新。

四、对按需出版未来发展的展望

1.以网络为纽带发展按需出版。按需出版的销售链顶端是用户,用户对图书的搜索是销售的开端。无论是传统出版社、图书经销商还是兴起的数字印刷机构,都要积极借助网络建立健全分销搜索平台,利用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内容资源的整合与控制服务。

2.以内容为基石夯实按需出版。对于传统出版社来讲,可依靠自身在图书量上的积累及对图书的深度挖掘来巩固自身按需出版的地位;而作为兴起的小型数字印刷机构来说,注重内容的个性、品味、质量和风格是其生存之道。

3.以行动为证明践行按需出版。喊着按需出版的口号,做着按需印刷工作的单位不在少数。按需印刷是用技术改进技术,而按需出版则需要技术改进人工。按需出版要对用户需求进行分析,对内容进行不断创新,这都需要数字技术的支持,不能仅将技术用于最后的印刷工作。

五、总 结

出版行业的发展牵涉到政治、经济、技术、文化等各方面。虽然我国的按需出版起步落后于欧美国家,且发展限制条件较多,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止步不前的借口。发展有瓶颈,是挑战亦是机遇。

在学习借鉴上,因制度差异,我们能向欧美国家学习的内容技术多于管理。但笔者认为,我们最应该学习的是德国人的读书热情。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是我国青少年极度缺失的东西。按需出版是为大众读书提供便利的途径,不要让其仅成为我国青年一代的个人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