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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察办的定位
在企业中以“和谐、奋进、拼搏、进取”为原则,在督察过程中以“摆事实、拿依据、讲道理”为基本准则,协助并协调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三个作用”(‘眼睛’的作用、‘内参’的作用、执行的作用),确保公司长远发展为前提以及董事会下达的各项战略目标顺利实现的执行机构。
二、xx年工作目标
重大及专项事项督察完成率100%、一般事项督察处理完成率100%、违纪违规处理率100%、董事会其他交办事项完成率100%、督察人员违规、违纪率为0。
三、运作思路
督察办xx年整体思路是:“小机构、大服务、大督察”。即少而精的督察队伍,以服务与督察并重,通过服务和督察来实现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大服务和大监督。
四、xx年度组织架构及薪酬体系
督察办主任由董事郭志辉兼任、副主任一人(同时兼任总裁办主任助理或副主任)、设督察主管一人、督察专员一人;薪酬体系参照营销体系的薪酬体系执行。副主任适用副部长层级,督察主管适用区域经理层级,督察专员适用销售代表层级。具体绩效考核由董事会按照督察办年度目标、月度目标进行严格考核。
五、具体工作细化
1、日常工作项
(1)董事会督察办日常工作项(见附表1)
(2)总裁办督察办日常工作项(见附表2)
一、顽皮生(张楠)的转化:
针对此学生特点(好动,贪玩,淘气,却又有上进心)我计划在本学期对该学生采取如下措施:
1、经常与家长沟通,取得家长的支持,随时洞查学生的思想以及各方面表现。
2、抓住一切机会表扬他,让他树立信心,能够主动去争取进步。与他在情感上进行沟通,真正的成为他的朋友。
3、此学生中午的纪律尤为不好,所以先找他谈话,然后让他来负责中午的纪律,以此来约束他。逐渐的改掉他身上的毛病。
二、学困生(曲银凤、李忠良、于文吉)的提高:
班上有几个学困生,他们并不淘气,但有些懒惰,上课精力不集中,家长监督的也不够,所以学习成绩低。针对他们的特点我计划采取如下措施:
1、多与家长沟通,取得家长的支持,与家长双方共同努力,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
2、在课堂上努力发现孩子的优点,寻找一切机会表扬他们,树立他们的自信心,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
学生的个体差异是一个客观存在,因此培优补差是教学工作不可少的一环。为了让每个学生都能在原有基础上得到提高发展,体验学习的快乐,进步的乐趣,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目的,我们根据教育理论中“因材施教,量力性原则”和前苏联教育家巴班斯基“班内分组理论”,实施特殊教育计划,分层教学,在班级中挖掘学生的个体差异,做好拔尖补差工作,从而让优生更优,差生不差,共享成功。
二、工作目标
1、加强对培优补差工作的常规管理和检查。
2、通过培优补差,使学生能充分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
3、认真挑选好培优补差的对象。
4、认真做好学生的辅导工作,每周至少2次的辅导,辅导要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三、主要辅导措施
1、课堂上创造机会,要多鼓励、多启发学困生对学习的兴趣,多给他们一些动手、动脑、动口的机会,或用优生学习思维、方法来影响差生。多赏识少批评,使他们意识到自己是学习的主人。
2、充分了解差生现行学习方法,给予正确引导,朝正确方向发展,保证差生改善目前学习差的状况,提高学习成绩。
3、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安排不同的作业。对差生实施多做多练措施。对作业中出现的普遍问题在课前进行集中讲解,个别问题进行面批面改。优生适当增加题目难度,并安排课外作品阅读,不断提高阅读能力和写作能力。
4、采用一优生带辅一差生的“一帮一”行动。
5、利用班会课举行学习经验交流会,请一些优生介绍学习经验和心得,差生加以学习,这样共同进步,共同提高。
6、采用激励机制,对差生的每一点进步都给予肯定,并鼓励其继续进取,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成功感。
7、重视中等成绩的学生,保持其成绩稳定和提高。
8、对学生进行理想教育。一个人没有理想,生活就没有了意义;有了理想,奋斗就有了明确的目标,生活才会有希望。因此,要逐渐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同时,还要引导学生树立努力就能实现的小理想(目标),这样一步步迈向成功。
一、 秋安大检查的目的、要求和工作重点。
目的:
通过塌实细致的秋安大检查工作,查问题、找漏洞,深挖隐患。不断夯实安全基础,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
要求:
全站人员在秋安期间认真按照计划执行,杜绝应付差事走过场的现象发生。
工作重点:
做好线路的周期性巡视、组织好安全教育学习和职工的技术培训、认真自查落实整改措施。
二:秋安大检查的时间安排及负责人。
总负责人:田金发
时间安排:9月10日——10月20日
三、 具体安排:
(一、)学习阶段
时间:9月10日——9月13日
负责人:丁宏
学习内容:
1、“2.26”、“3.8”“5.21” “5.30”事故案例。
2、省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1号指令。
3、《安规》、《运规》、《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咸阳供电局防止人身事故规定》、《事故快报》
(二)、自查整改阶段
时间:9月14日——10月8日
负责人:南号产
序号 自查内容 检查人 完成时间
1 查班站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落实。 田金发 200x-9-25
2 查学习阶段的贯彻情况,安全活动是否有针对性。 丁宏 200x-9-24
3 查班站巡线专责人员的安全责任、违章作业和线路巡视是否落实。 田金发 200x-10-8
4 查工作票合格率是否达到100%,开工报告、三措、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是否完善。 尹建民 200x-9-25
5 查库房的工器具、材料是否按规定摆放,配置是否齐全。帐、物、卡是否相对应,工器具是否按期进行各类试验。 岳永超 200x-9-26
6 查消防器材灭火器是否合格,充足。 李根党 200x-9-17
7 查防防鸟器是否短缺或脱落。 各巡线专责 200x-9-23
序号 自查内容 检查人 完成时间
8 查接地电阻是否按期测量。 尹建民 200x-9-22
9 查防护区的违章建筑和高大树木。 各巡线专责 200x-9-23
10 查塔材、脚钉、螺丝是否丢失。拉线是否锈蚀和松动。特殊区段杆塔基础是否牢固。 各巡线专责 200x-9-23
11 查巡线到位情况。 田金发 200x-9-23
12 查“双十项”的开展和职工教育培训活动情况。 尹建民 200x-9-30
13 查夜间、特殊巡视照明器材是否完好,抢修物资是否充足,是否制定有详细的应急预案。 岳永超 200x-9-28
14 查班前、班后会是否结合工作实际按时召开。 田金发 200x-9-27
15 查维护图及相关资料是否合格。 尹建民 200x-9-27
(三)、检查总结阶段
时间:10月9日——10月10日
负责人:南号产
1、自查整改工作10月10日前结束。
2、秋安检查总结中应对查出的缺陷分类统计,必须有具体数据。总结于10月16日前报工区安监办。
3、工区检查小组将在10月10前进行抽查和评比,局将在10月中旬进行检查。
一、量刑规范化与刑事抗诉工作目的性探究
目前通说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官在办理公诉案件审查过程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代表检察机关建议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种、刑期、附加刑及执行方法的一种求刑权。它具有主动性、相对的主观性等特点,不具有最终结论性,是公诉权的内在组成部分。而刑事抗诉则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审判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是纠正法院量刑不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种最为有效的法定手段。然而当前实际状况是刑事抗诉案件数量少,多数案件法院改判率低,抗诉效果欠佳。检察机关使用量刑建议权,能够帮助法官发现和认定可能影响量刑的各种证据材料,如被告人的性格、年龄、前科、成长经历、发案细节、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被害人的情况以及国家或社会可能提供的最有利于实现刑罚目标的条件等,在不同被告人和不同的刑事案件之间,基本保持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的大体均衡,体现出“比较的正义”,为实现刑罚的最佳效果创造条件。
由此笔者认为,量刑建议与抗诉制度同属审判监督手段,具有天然的矛盾性,即量刑建议采纳率的高低,影响到检察机关抗诉率的高低,但立法者对于两者设计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对法官的量刑形成监督和制约,遏制“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等审判不公现象。一个属于判前监督,一个属于判后监督,判前监督得当,自然不需要抗诉这种事后监督的弥补;反之,抗诉工作开展的好,可以促使法官自觉规范量刑,二者的价值追求都是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这就要求公诉人理直气壮地根据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提出量刑建议,促使法院认真对待和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的建议,抑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官对合法合理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检察机关可以以量刑建议为标尺,依法提出抗诉。但就目前而言,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因此提起抗诉,还有很多顾虑。
二、量刑建议实施以来对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的影响
就目前量刑建议实践情况来看,全国在“面”上推广效果向好,“纵深”效果远未实现。在某些地方,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实际效果堪忧,与制度设计初衷背道而驰,直接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一)量刑规范化对刑事抗诉工作的现实影响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运用量刑建议、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况比较复杂,难以作一概评价,各地媒体或检察机关内部文件中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动辄90%以上、甚至达到100%,似乎只有这样的数据才能体现检察机关的工作实绩,实则不然。1997年刑法中大量存在刑期幅度过大的问题,如果量刑建议仅仅是在法定的范围内缩小一点点幅度,那么建议的质量是不理想的。而受量刑规范化的影响,各地检察机关本来就不高的刑事抗诉案件数量及抗诉改判率,更呈现减少趋势。以河北省为例,主要原因可以从两方面分析:
其一,河北省高级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束缚了一些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可否认,“省高法实施细则”为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提供了依据,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法官量刑的随意性。但因其条文规定量刑幅度过大的瑕疵,给法官留出暗箱操作,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的空间,合法却不适当量刑,让公诉机关又找不出充足的抗诉理由。这就导致以前能抗诉的案件,现在检察机关抗诉的几率反而小了。这种现象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法官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但与检察机关期望的量刑幅度存在差异。例如,目前各地的量刑建议一般是幅度刑,如建议判处甲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实际上公诉人内心认为甲应当判刑四年左右较为客观公正,但他通常不会直接提出四年的建议,[1]而以四年为中心确定一个范围,最后法官判处甲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而同样的案情,对另一案件的被告人乙,公诉人还是提出同样的量刑建议,法官却判处乙有期徒刑五年。这时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对甲或乙其中一人量刑不当,想提出抗诉,但比照“省高法实施细则”,法官量刑在规定幅度内。况且法院也采纳了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使其没有理由再去抗诉。另一种情况是法官不采纳合理的量刑建议。公诉人想提出抗诉时,法官总能为量刑结果找到理由。因为细则规定的幅度太大,其中总则罗列了二十多种法定酌定减轻从轻、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法官据此计算出一个迥异但差别不明显大的刑期也是可以理解的。这些情况只是量刑规范化“不规范”的冰山一角。
其二,传统因素对抗诉工作的影响主要在于:一是法院系统内部受业绩考核指标的影响,普遍存在案件报送请示情况。为避免改判风险,基层法院对拟判无罪案件或预计检察机关会提出抗诉的案件,倾向于请示上级法院后再做出判决,这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很难得到上级法院的支持。二是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对抗诉案件的标准不统一,导致基层检察机关很可能得不到上级院的支持。而公诉部门的考核指标与法院的判决结果紧密联系,为了追求“无罪判决最少化”、“判决改变最少化”的目标,在考核中取得好成绩,一些检察机关在与法院存在争议时,首先考虑的是法院会不会改判,若认为没有改判的可能性或改判的可能性较小则不愿冒险抗诉。这样导致检察机关一般把抗诉的重点放在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上,公诉人对判决书的审判决结果、轻诉讼过程,而对法院改变指控案件事实、性质的,没有细查深究原因。此种在法、检系统长期存在的问题,减少了抗诉案件的几率。
(二)量刑规范化对抗诉工作影响的辩证分析
目前河北省量刑建议开展过程中,对抗诉工作影响较大的因素在于:量刑规范化的相关文件[2]本身规定过于宽泛,法官自由裁量权“合法化”增大,致使检察机关抗诉时顾虑增多,抗诉成功率低,审判监督工作陷入被动。
第一,实施细则规定本身的问题。“省法院实施细则”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细则列举的二十六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中调整基准刑的幅度过宽。如大量存在可以减少或者增加基准刑的10%、20%、30%、40%、50%、60%上下或区间的比例,因律师、公诉人与法官对量刑情节轻重认识上的不同,其调整基准刑的幅度就不同,这样在规定的法定刑区间也会出现相差较大的刑期;二是十五种量刑罪名中确定基准刑的幅度过大,同样产生上述问题。三是对罚金刑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缓刑适用规定,造成实践中法官判处罚金、适用缓刑随意性大,给抗诉工作造成难题。四是细则部分内容已经陈旧。如《刑法修正案(八)》更改了累犯、盗窃等内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等从轻量刑情节,河北省已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提高为七千元、七万元,在细则中都尚未体现。
第二,法官量刑过程的神秘化。目前河北省内各地的刑事判决书中基本没有对量刑情况的详细说理,量化分析判决的质量相对困难,公诉人在决定是否抗诉时分歧大。从笔者所在的唐山某区司法实践来看,每年近三百起公诉案件,法院判决的宣告刑都是在法定刑的幅度内,看似并未超出自由裁量范围,检察官在量刑建议未被采纳时,也很难以判决“畸轻畸重”为理由进行抗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要求程序公开,这样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公诉人和辩护律师除了对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外,还要单独就量刑事实,即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应考虑检察官、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建议和意见,必要时还要向社区、单位等方面了解情况,最后综合各方面信息作出量刑判决并说明理由。这个过程使量刑活动在法庭审理中予以公开,控辩双方对量刑的辩论体现了诉讼活动的民主性和公正性。如果判决书不能体现这一过程,办案的检察官很难从中直接找到确凿的抗诉理由。
三、修订量刑指导意见,发挥抗诉监督功能的一些建议
量刑建议权与抗诉权一样,目的都是为了增强审判监督的可操作性,树立检察机关威信、实现司法公正。笔者认为正处于探索阶段的量刑规范,暂不宜列入检察机关内部考评指标,自缚手脚,对于前文阐述的问题可从以下层面修订完善。
(一)建立健全量刑规范化实施的“硬件与软件”
笔者本着合法实用、大胆创新、层次推进的原则,建议如下:
其一,由省一级审判机关、省一级检察机关联合制定《实施细则》。虽然目前全国各地量刑实施细则多由法院单独制定,但量刑规范化改革毕竟不是法院一家的事。中央支持推进这项司法机制改革的目的是督促法官量刑公开透明、均衡公正,这样一部直接关系到被告人量刑轻重裁判标准的细则,仅由法院关起门来自己制定显然是不科学的。检察机关参与这样重要文件的起草制定也是一种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实施细则的修订可以“省法院量刑细则”2010年的版本为基础,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加以细化、规范。如累犯、刑事和解、盗窃、犯罪、河北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等变化、在细则中都应有所体现。同时,适时分批次增加缓刑、罚金刑的相关规定,以及信用卡诈骗、贪污、受贿、等常见犯罪的量刑幅度标准。新的量刑细则原则上禁止市一级以下(包括市一级)法、检部门另行制定量刑实施细则,以保证量刑在全省范围内保持一定的均衡性。
其二,省级检察机关和法院联合成立非常设的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可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法院刑事法官中德才兼备的人员兼任,办公机构设在省一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这样设计是与审判监督职能相符合的。该机构的职责是依法统一解决全省量刑规范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具体工作包括:对各地量刑规范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调研,对比研究量刑建议与判决宣告刑,总结量刑特点和规律;对年度量刑实施细则情况向立法等部门专题报告;提请对量刑规范化文件的修改意见等。
其三,检察机关与法院协商,探索推进量刑建议说理写入判决书。在笔者所在地区,法官对辩护律师关于定罪和量刑的观点会作出评析,而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却置之不理。量刑由法官单独进行,抗辩双方被排除在量刑环节之外,无法了解量刑的过程。这种法官“秘密量刑”方式明显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量刑辩论程序的规定不符,亟待改进。这项工作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对于法官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的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书。如实践证明效果较好,则可以要求法官在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时一律出具说理书,随判决书一起送达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如认为说理不充分或裁判不公的,可以提起抗诉。第二步是对于检察机关在“省法院量刑细则”十五种罪名幅度内书面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决书要对量刑建议进行评判,阐述采纳、不采纳、部分采纳或部分不采纳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据此判断法官判决是否属于“畸轻畸重”,确定是否采用抗诉等手段履行审判监督职能。
(二)建立量刑建议与抗诉工作之间的衔接机制
在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时,检察机关在何种条件下应当行使刑事抗诉权,这就需要将量刑建议制度和抗诉制度相结合,制定出符合司法实践要求的抗诉标准。本着积极、稳步推进的原则,笔者粗浅设想是:由省一级检察机关制定抗诉标准,内容包括总则与常用分则罪名。同时分批选取典型并具有指导意义的成功抗诉案例,在以案说法中细化抗诉要素,作为下一级检察机关开展抗诉工作中的参考。抗诉标准抄送同一级审判机关,给刑事法官以事前“预警”。因实际办案中涉及的犯罪远多于量刑建议规定的十五种罪名,抗诉标准应当“适当扩大”罪名的范围,如增加贪污、受贿、等常见、量刑争议较大而“省法院量刑细则”又没有规定的罪名。这样一方面可以规范提起抗诉的条件,及时纠正裁判不公;另一方面可以促使法官慎重量刑,因为法院为维护其判决的权威,自身也在追求判决的均衡性,如果法官比对检察机关制定的抗诉标准,发觉这样判刑检察机关很可能要抗诉,那么在量刑时会更加审慎。当然,抗诉标准只是当前量刑规范化不够规范的权宜之举,检察机关“抗诉标准”的远期目标应当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中抗诉的标准,即公诉检察官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量刑建议,法官无理由不采纳的,检察机关即可以提出抗诉。
(三)探索共同培训刑事司法人员新模式,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
为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建设与抗诉工作的完善,需要我们做好人才的培训。具体建议为:一是检察机关内部要加强对公诉人才的重点培养,纠正“抗诉伤和气、胜诉伤感情、败诉丢面子”的错误思想,建立公诉人依法量刑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使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逐步由较大幅度刑转变为较小幅度刑,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法院裁判后,办案检察官应当及时对是否采纳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进行细致审查,定期对辖区法院判决中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着力在量刑情节等方面寻找抗点,增加抗诉的针对性,以抗诉促使法官对被告人审慎、公正判刑。二是开展对公诉检察人员、刑事审判人员共同的量刑工作培训,视效果逐步吸纳部分律师参加培训。这样可以破除现有各系统内分割在职教育培训的弊端,便于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开展。
四、结 语
目前刑事审判领域存在“隐性”的量刑不公,在这些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者抗诉改判的数量只占很小比例,人民群众对审判不公的意见很大,已经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安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文件中明确支持检察机关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而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新增了量刑辩论程序,完善了抗诉制度,表明中央对检察机关开展审判监督寄予厚望。量刑建议权使用得当,可以为重构抗诉机制提供良好契机,确立检察机关威信;如流于形式,甚至自己放弃,势必对抗诉制度造成负面影响,亦是对司法不公、法律监督职责的不作为。因此,检察机关应该更加主动、积极的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
检察机关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与抗诉的终极性目标都是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阶段性目标是构建统一的执法标准,作为检察机关审查法官量刑是否适当,是否据此行使抗诉权的重要依据。量刑建议与抗诉权的运用是否有效,不能迷信表面的采纳率和抗诉率,只有实现公正的刑罚,才能确保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效果,真正达到刑法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