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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然保护区;数量特征;长江经济带
1 引言
自然保护区作为最重要的“绿色生态工程”,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存自然历史产物,改善人类环境以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均有重要的意义[1]。
国外对于自然保护区的相关研究主要从社会角度出发,对自然保护区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多个维度进行分析[2]。国内则主要集中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级别、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特征和面积特征及影响因素等方面[3,4]。
长江经济带作为我国人口最为集中、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密集的人口分布和高强度的开发建设对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影响越来越大[5,6]。2014年9月,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将长江经济带打造成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协调的发展格局。对长江经济带自然保护区数据特征进行分析是促进研究区自然保护管理与建设的基础,有利于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引领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使长江经济带成为水清地绿天蓝的生态廊道,同时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数据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2 研究区概况
长江经济带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且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具有独特优势和巨大发展潜力,改革开放以来,长江经济带已发展成为我国综合实力最强、战略支撑作用最大的区域之一。长江经济带涵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 省市,总面积约205 万km2。2014年底人口达5.84 亿人,地区生产总值高达28.47 万亿元;截至2011年底,长江经济带11省市共建有自然保护区1066个,总面积达1855.47万hm2,其中国家级115个,省级260个,市级147个,县级544个。
3 不同级别自然保护区数量特征
按照经济区划概念标准,将长江经济带11省市划分为东部地区(上海,江苏,浙江)、中部地区(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和西部地区(四川,重庆,云南,贵州)。由表1可知,从各级别自然保护区数量来看,除县级数量中部地区比西部地区多之外,各个级别自然保护区数量和面积均按照由东部、中部至西部逐渐增多的趋势。
由表1可知,长江经济带一半以上的自然保护区集中分布在西部地区,共有516个,面积达1377.34万hm2,占长江经济带西部地区面积的12.14%;中部地区次之,共484个,面积为392.53万hm2,占长江经济带中部地区面积的3.90%;东部地区分布最少,仅有66个,面积为85.60万hm2,占长江经济带东部地区面积的9.44%。
除县级自然保护区在中部地区分布数量最多外,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均集中分布在西部地区,数量分别为54个、131个、105个,面积分别为471.81万hm2、432.58万hm2、198.93万hm2;各个级别自然保护区在西部地区的分布面积都最广,在东部地区分布面积最小。
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省市数量以及面积不同,因此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会受到相应的影响,所以单位面积上的自然保护区数量、面积数据更具有参考价值。从表2可知中部地区单位面积上的自然保护区数量最多,为0.086个,其次为西部地区,为0.045个,东部地区最少,仅为0.024个;但就单位自然保护区面积比例方面,西部地区单位自然保护区面积所占的比例最大,为12.14%,其次为东部地区,为9.44%,中部地区最小,仅为3.90%。
从研究区11省市来看(表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量最多的为四川(25个)、湖南(18个)和云南(17个);省级排名前三的为四川(67个)、云南(42个)和江西(34个);市级排名前三的为云南(60个)、四川(28个)、湖北(24个);县级排名前三的为江西(150个)、贵州(101个)、安徽(64个),从中可看出数量排名前三的省市均分布在西部和中部。
从保护区面积与省市面积比值(面积比)来看(表3),国家级排名前三的为四川、云南和江苏,依次为5.81%、3.70%、3.14%;省级排名前三的为四川、重庆和安徽,依次为6.43%、3.35%、2.77%;市级排名前三的为四川、贵州和云南,依次为2.72%、1.22%、1.16%;县级排名前三的为重庆、江西和四川,依次为4.27%、3.79%、3.57%。综合可看出,除江苏外,其余省市均分布在西部和中部。
4 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特征
按照以主要保护对象为保护类型的原则,我国自然保护区可划分为森林生态系统、野生动物生态系统、野生植物生态系统、古生物遗迹、地质遗迹、内陆湿地生态系统、海洋海岸生态系统、草原草甸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等9种类型。长江经济带自然保护区除没有荒漠生态系统类型外,其他8种类型均有分布。
由表4可知,东中西部地区都主要以森林生态系统、野生动物生态系统和内陆湿地生态系统为主。其中森林生态系统在中部地区分布最广,数量为338个,占整个中部地区的69.83%,面积为199.86万hm2;西部地区次之,共有281个,面积大599.47万hm2。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在西部地区分布最多,共有120个,数量比为23.26%,面积比为34.5%。内陆湿地自然保护区也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共有47个,面积达229.94万hm2。自然保护区在东中西部地区数量分布最少的类型为草原草甸自然保护区,其次为海洋海岸自然保护区;面积分布最少的为古生物遗迹自然保护区;其中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均无草原草甸自然保护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无海洋海岸自然保护区。
从研究区11省市来看,森林生态自然保护区主要分布在江西省、云南省和贵州省三个省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三个省市数量分布最少,仅有20个森林生态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在四川省分布最多,共有85个,占总数的43%,其次为江西省,共有30个,占总数的15%。草原草甸自然保护区只在四川省分布有2个,面积也仅为10.95万hm2;海洋海岸自然保护区只分布在浙江省和江苏省两个省份,面积为8.52万hm2。古生物遗迹自然保护区虽然在四川、贵州、湖北、江苏省都有分布,数量为7个,但面积是8种保护区类型中最少的,仅有1.53万hm2。
参考文献:
[1]卢爱刚,王圣杰.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状况分析[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0,24(11):7~11.
[2]刘 宸.国外自然保护区研究的新发展[J].时代经贸,2013(11):118.
[3]任 慧,郝孟曦,张 萌,等.我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量特征研究[J].生B科学.2012,31(3):225~232.
[4]吴 健,刘 昊.中国自然保护区空间分布的经济分析[J].自然资源学报,2012,(12):2091~2101.
关键词:地质;物化探特征;综合找矿手段;金矿;四子王旗
1.地质概况
1.1区域地质概况
本区处在两大构造单元的接合部位,以华北板块北缘深断裂(本区为东井村~白林地段)为界,南侧为华北板块北缘渣尔泰山――白云鄂博裂谷,北侧为华北板块北缘早古生代陆缘增生带――白乃庙岛弧。
区内出露的地层由老到新有:元古界、中生界、新生界、第四系。本区构造岩浆活动强烈,尤其是二叠纪侵入岩占绝对优势。岩体的长轴近东西向分布。后期岩浆活动主要是呈岩脉产出,沿构造破碎带贯入,与矿化关系密切的主要是石英脉或硅化破碎蚀变带,伴随金、铜矿化。
1.2矿区地质
1.2.1地层
矿区内出露的地层较为简单,但岩性划分较多,主要为:白云鄂博群青白口系白音宝拉格组(Qnby)与白云鄂博群青白口系呼吉尔图组(Qnhj)。地层总体走向近东西向,南倾。
(1)白云鄂博群青白口系白音宝拉格组(Qnby):在本区大面积出露,主要岩性为变质石英砂岩、石英岩、千枚岩、板岩。该组地层总体走向85°,倾角45°~65°,与上覆地层呼吉尔图组呈整合接触关系。
(2)白云鄂博群青白口系呼吉尔图组(Qnhj):主要岩性为结晶灰岩:灰白色,变晶结构,块状构造,矿物成分为方解石。局部夹有变质砂岩。该组地层主要层条带状出露于测区南部,走向近东西,与下伏地层呈整合接触关系。
(3)第四系(Qh):主要为全新统冲洪积砂,分布于沟谷及南部平缓地段。
1.2.2构造
忽力太村北正断层:上盘为白音宝拉格组石英岩、板岩,下盘为石炭纪辉长岩,走向70°~80°,北倾,倾角50°~65°。断层南北两侧,均见有次一级的挤压褶皱。
沿断层形成长约3公里,宽3m~10m的构造破碎带,其内岩石普遍遭受压碎,辉长岩具糜棱岩化,石英岩具褐铁矿化,局部呈蜂窝状构造和角砾状结构,裂隙发育,沿裂隙有后期石英细脉多次贯入。此构造破碎带为本区主要成矿带,为成矿元素的运移和富集提供了良好的空间。
1.2.3岩浆岩
(1)二叠纪花岗岩(P2ηγ)
出露于本区西北部,岩性以花岗岩、黑云母花岗岩为主:浅灰色,中粗粒花岗结构,块状构造,粒径在3mm~8mm之间,主要矿物成分:石英、长石、黑云母、白云母等。地表出露地段,花岗岩多呈球形风化,局部见有云母似鳞片状集合体聚集。局部见有褐铁矿化。
(2)石炭纪灰黑、灰绿色中粒辉长岩(Cν)
分布于本区中部,该侵入体北部与白音宝拉格组地层呈断层接触关系,受东西向断裂构造的控制,呈东西向展布于断裂带南侧,岩石呈灰黑-灰绿色,半自形-它形粒状结构,块状构造,矿物成分主要为斜长石、辉石、黑云母、角闪石等。局部见有早期结晶灰岩捕掳体。
(3)预查区另见有石英脉(q)脉岩零星出露,受近东西向的构造控制明显。
1.2.4矿化蚀变带与矿(化)体特征
(1)矿化蚀变带特征
在矿区中部地表圈定1条矿化蚀变带,编号为Ⅰ号,该矿化蚀变带即为白音宝拉格组地层与石炭纪辉长的断层接触形成的构造破碎带,该矿化蚀变带与化探AP6、AP7号异常和激电JD5号异常套合较好。矿化蚀变带长约3km,走向70°,倾向北西,倾角50°~60°。沿接触带发育有宽3m~10m的石英岩,经地表捡块样发现石英岩与岩体接触部位有金矿化现象。
(2)矿(化)体特征
共圈定2条金矿体和2条铜矿化体
I-1号金矿体:
该矿体为半隐伏矿体,深部由ZK02及ZK05两个钻孔控制,倾向340°,倾角54°,矿(化)体假厚度1.88m,Au品位为(0 34~67.49)×10-6,平均31.77×10-6;Ag30.50×10-6;Cu0.26×10-2。矿体沿辉长岩与石英岩接触带发育,石英岩具角砾结构,强褐铁矿化,辉长岩具糜棱岩化,矿体与近东西向的断层构造、辉长岩岩体及青白口系石英岩关系密切。
Ⅱ号金矿体:
目前为隐伏矿体,矿体赋存于具较强的黄铁矿化和黄铜矿化的辉长岩岩体中,由HZK06-43单样控制,样长1.2m,Au品位4.06×10-6,Ag2.78×10-6。矿体中见有黄铁矿沿岩石裂隙发育。
I号铜矿化体:
目前为隐伏矿化体,由ZK01号孔的28~32号共5个样控制,累计样长5m,铜品位为(0.22~0.32)×10-2,赋存于黄铁矿化的辉长岩岩体中。
Ⅱ号铜矿化体:
目前为隐伏矿化体,由ZK01号孔的38~40号共3个样控制,累计样长2.8m,铜品位为(0.12~0.33)×10-2。其中HZK01-38号样金含量为0.36×10-6,有较好的金矿化显示,矿化体赋存于黄铁矿化的辉长岩岩体中。
矿化及围岩蚀变主要为:褐铁矿化、硅化、糜棱岩化及黄铁矿化、黄铜矿化。
2.物理特征
根据激电中梯扫面的成果,计算得出背景值为27ms,激电中梯视充电率的均方误差经计算为0.45,所以公式判定异常下限为28.35ms。异常下限公式:η下限=η背景+(1~3M),式中M为实测均方误差。
激电测量结果显示,在Ⅰ号矿化蚀变带中有视极化率异常存在,异常特征如下:
处于Ⅰ号矿化蚀变带的JD5号激电异常,走向北东,规模较大,异常未封闭,向西南方向还有延伸,长轴方向约900米,短轴方向约200米。视充电率基本处于32ms~38ms之间,对应视电阻率为250Ω・m~400Ω・m之间,电性特征为“中阻高极化”。该异常与化探AP7号异常中Au、W、Pb、Co元素较为吻合。
在Ⅰ号矿化蚀变带上布设了CS1激电测深线,其中2780点附近视充电率异常范围在2720~2820点之间,标高在1470m~1220m之间,该异常对应视电阻率在100Ω・m~500Ω・m之间,近似直立略向北倾,异常向深部未封闭。异常中心充电率极值在70ms以上,标高在1220米左右,属于“中阻高极化”。2870点附近视充电率异常范围在2840~2900点之间,标高约在1480m~1420m之间,该异常对应视电阻率变化较大,值在60Ω・m~2000Ω・m之间。异常中心视充电率在85ms以上,对应视电阻率范围在60Ω・m~120Ω・m之间,标高在1460m左右。该异常处于岩性的接触带上,整体向北倾斜,异常基本圈闭。3100点附近视充电率异常范围在3050~3130点之间,标高在1480m~1370m之间,该异常未封闭,向深部还有一定的延伸,整体向南倾斜。异常中心视充电率极值在50ms以上,对应视电阻率在300Ω・m~500Ω・m之间,属于“中阻高极化”。整体来看,这条测线中段、北段的中深部激电异常较好,基本上反映了JD5激电异常在深部的特征。
经钻孔深部验证,异常区内确实存在工业矿体。
3.地球化学特征
单元素异常下限采用全区背景值加2倍标准离差(即T=Co+2So)计算值,并结合实际含量作适当调整。圈定的AP6、AP7号异常与矿化蚀变带吻合。
在Ⅰ号矿化蚀变带上圈定的AP6号异常特征:该异常呈带状展布,走向北东向,异常面积约为1.53km2。主要成矿元素以Cu、Co、Zn为主,元素组合为Ag、Cu、Pb、Zn、Sn、Co、As,其异常面积、峰值、衬度、规模、浓度分带分别为:Cu0.36km2、61.07×10-6、0.67、1.03、2级,C00.42km2、48.55×10-6、0.56、0.86、1级,Zn0.49km2、215.61×10-6、0.71、1.09、1级。
在Ⅰ号矿化蚀变带上圈定的AP7号异常特征:该异常呈带状展布,走向北东向,异常面积约为3.01km2。主要成矿元素以Au、Cu、W为主,伴生元素As、Hg、Sn、Zn、Co等。元素组合为Au、Cu、W、As、Hg、Sn、Zn、Co,其异常面积、峰值、衬度、规模、浓度分带分别为:Au0.36km2、28.43×10-9、2.20、0.79、4级,Cu0.42km2、431.15×10-6、1.61、0.67、4级,W0.49km2、80.2×10-6、1.53、0.75、4级,As0.40km2、561.14×10-6、1.97、0.79、4级。
4.地质、物化探成果的找矿意义
(1)本矿床的矿体均为沿近东西向及北东东向断层中分布。成矿母岩为石炭纪辉长岩及青白口系石英岩,矿区西部二叠纪花岗岩为其提供了热力来源,断裂构造为成矿热液的运移及成矿提供了良好的通道和成矿部位。
含金矿化石英岩,褐铁矿化强烈,岩石较破碎,矿体严格受断层构造控制,接触带辉长岩有糜棱岩化现象,断层上盘为石英岩,下盘为辉长岩;含金矿化辉长岩、含铜矿化辉长岩均处于岩体内部,岩体裂隙较发育,黄铜、黄铁矿多以脉状发育于裂隙中,局部见有硅化。两种类型的矿(化)体与石炭纪侵入的辉长岩体及青白口系石英岩中的成矿物质有关,矿体多呈脉状沿岩体内裂隙或围岩接触带构造产出,严格受断裂构造控制。
(2)物探电法测量在构造蚀变带及在矿体上均可形成激化率异常。激电中梯和激电测深是适合本区找矿的辅助手段。
关键词:河北环首都经济圈;旅游形象;数字化传播
河北省环首都经济圈紧邻北京,在承接产业转移、吸纳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已经成为河北省经济发展战略的核心。环首都经济圈旅游资源丰富、交通便利、宜居宜游,建设休闲度假和观光旅游基地是环首都经济圈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旅游资源的规划和开发过程中,旅游形象(TIS,又叫旅游地形象)的塑造和推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环首都经济圈旅游景区开发刚刚起步,如何塑造和推广具有区域特色、独特文化个性和精神内涵的旅游形象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首先对河北环首都经济圈旅游形象塑造途径进行分析,旨在探索塑造具有区域特色、独特文化个性和精神内涵的河北环首都经济圈旅游景区旅游形象。其次,分析环首都经济圈旅游形象对数字化传播软实力提升的影响;最后,探讨数字化技术对个性鲜明的环首都经济圈旅游形象传播的高效性。
一、环首都经济圈旅游形象的塑造分析
(一)塑造旅游形象的必要性
旅游形象是旅游地的客观形象在旅游者心目中的反映。旅游形象定位是针对目标市场,通过产品、服务和现场控制,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起旅游区的独特形象风格。旅游形象定位的核心目的是突出差异。旅游形象完整、系统、表现良好的景区,更能被旅游者选择为目的地。如果一个旅游地的旅游形象模糊混乱,则很难对潜在的旅游客源群体造成吸引效应,同时还会使现实的旅游者经历平淡,降低其回头率。而个性鲜明、亲切感人的旅游形象是形成潜在庞大旅游市场的源泉。
(二)塑造环首都经济圈旅游形象的有效途径
(1)完善旅游环境的舒适度
河北省作为连接首都北京与全国各地的交通枢纽,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已初步形成了海、陆、空综合交通运输网。但由于河北省地处渤海经济圈腹地,环绕京津和贯通南北联系东西的特殊区位,对交通的需求很大,使河北综合交通运输总量不足,主要旅游交通干道的畅通性和重点特色旅游地的可进入性得不到保障。另外,休闲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交通、购物、住宿、餐饮、泊车、娱乐、信用卡服务以及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这些都有可能会影响游客对环京津旅游带的出行选择,应予完善。
另外,严格管理旅游市场秩序,严禁违规违纪的不文明现象发生,增加游客的满意度,为环首都经济圈的旅游形象增加美誉度,吸引潜在游客。不仅要通过游客的良好口碑宣传旅游形象,更重要的是通过现代先进的传媒手段进行宣传扩大知名度。经过长期的积累、完善、改进,确立固定而适合的环首都经济圈的旅游形象,形成品牌。
(2)建立环首都经济圈旅游形象的视觉识别系统
以环首都经济圈旅游形象定位和受众分析为基础,从环首都经济圈旅游景区自然景观和人文历史中抽取隐藏性旅游形象,将抽取出的旅游形象符号化,并应用到旅游地名称、旅游地标徽、旅游地标准字体、旅游地形象代表、旅游地吉祥物、旅游地纪念品、旅游交通工具、旅游地人形象、旅游企业形象中,创造生动而别具特色、鲜明而强烈的感知形象。从第一印象区、最后印象区和形象标志标区三个方面展开设计。其中,以旅游者最先到达旅游目的地的边界出入口、机场区、火车站区、高速公路收费站等作为第一印象区;以旅游者离开目的地时最后与目的地接触的地点,如,最后一个旅游观光点、新开发的景区、旅游者离开目的地的边界区作为最后印象区;以环首都经济圈最具代表性的旅游目的地、重点旅游区和主要发展景区作为形象标志区。
(3)建设环首都经济圈旅游形象数字化系统
在旅游形象数字化研究方面,通过抽取环首都经济圈旅游景区特有的视听觉元素,如历史沿革、风俗风貌、地理环境、民间传说、名家趣事等,提炼出形式化符号,引入景区数字化形象系统的设计中,构建数字化、风格化的旅游形象推广系统。在传统旅游营销服务的基础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数字旅游营销服务和旅行形象推广研究,并制定设计方案。
二、环首都经济圈旅游形象的数字化传播分析
作为向游客传达景区环境信息的数字化传播系统,能够迅速快捷地将景区的文化氛围和旅游形象传播给游客、不受地域、时间、地点的局限,改变了以往传统媒介带来的传播范围小、速度慢等问题。旅游形象的数字化传播已经成为展现景区文化特色、推广景区旅游品牌的重要途径。利用计算机对景区内容进行宣传,建立景区景点数据库,方便游客检索使用,用最短的时间制定最合理的游览线路,既经济又尽兴;利用计算机对景点的内容进行数字化,使游者不仅能通过计算机来了解景区相关景点的人文历史、地理特征、民间传说、轶闻趣事等,甚至通过短片动画等数字多媒体形式进行深入了解,游戏互动等,构建良好规范的现代化风景名胜区行业形象。
(一)明确环首都经济圈旅游形象数字化传播的意义
(1)实现环首都经济圈旅游形象的升级和转型
河北环首都经济圈的建立,是河北旅游业发展的一个新契机。塑造鲜明的环首都休闲旅游目的地形象,加强河北休闲旅游品牌号召力,可以加快实现河北旅游的升级和转型。
(2)提升数字化传播的软实力。数字化建设不能只停留在只关注技术而忽略人文软环境的层面上。增加数字化传播的人文内涵,塑造景区旅游的鲜明形象,提高环首都经济圈旅游形象数字化传达的有效性,也将为广大用户提供更便捷、更周到的人性化服务。
(二)环首都经济圈旅游形象数字化传播的实施策略
(1)运用系统科学的思想,进行数字传播系统的需求分析、可行性分析和预期目标的确定;进行市场调研结合国家和地方旅游景区管理的相关要求,确定环首都经济圈景区旅游形象数字化建设的基本内容和采取的方法,构建旅游景区旅游形象数字化传播的方案。
(2)通过发现和整理河北环首都经济圈旅游景区的特征元素,甄别出代表性符号,将其归类,并抽象化,得出在数字化环境中可用的资源。然后,运用环境导视系统设计的原理,从核心标识、公共系统标识、数字效果的表现、人文关怀的传达等方面构建数字化、多元化、风格化的数字传播形象。
(3)依据CIS设计的理论,构建旅游景区数字化传播系统的共性符号体系、景区数字标志系统、景区活动策划、旅游产品策划、景区虚拟游并做案例示范设计。
(4)环首都经济圈数字化传播体系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数字化的风格特征应当融入时代特征。设计的时候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加强数字化传播的使用周期。
(5)通过深入研究国家和地方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条例,结合数字化信息的特点,构建旅游景区数字化导视系统的评估和管理体系。该体系尊重各景区的个性特征和区域差异性,评估方法坚持多样性、多角度,提供定性评估、长期性评估、过程性评估等多元评价体系,使评估结果能够促进旅游形象数字化建设。
(三)环首都经济圈旅游形象数字化传播的引导职能
环首都经济圈的总体战略构想是“13县1圈4区6基地”,即划定13个县建成一个以新兴产业为主导的环首都经济圈,在该地区内建设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区、科技成果孵化园区、新兴产业示范园区、现代物流园区4个园区。同时,建设养老、健身、休闲度假、观光农业、绿色有机蔬菜、宜居生活基地六个大型基地。北京在将资源向河北溢出时,旅游最可能出现的问题就是偏离“原生态”的途径而助推环首都地区旅游业的风格,一味追求“先进”的旅游环境。环首都经济圈旅游形象数字化传播应当避免与北京一体化的传播策略,相反,在正确的环首都经济圈旅游形象定位的指引下,完善旅游环境的同时,应注重保留河北环首都经济圈县域旅游特色,通过数字化传播技术引导游客旅游消费,帮助游客体会景区的乐趣基础上认识旅游价值,避免抹掉应有的本色,追求人为的精进。
三、结语
[关键词]数字产品;电子商务;课税;税制改革
1电子商务课税研究的现状
目前,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进行课税的研究,绝大多数研究者(包括官方观点)都是主张不开征新税,而沿用现在的税制。在这一共识的基础上,对如何适用现行税制,即征收哪种税,则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比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上提供的数字产品(如计算机软件),究竟是有形货物、劳务服务,还是特许权转让?有形货物适用增值税,劳务服务、特许权转让则适用于营业税。编辑。
已有的观点及理由如下:
1.1认为是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
此类研究者认为,通过网络直接发送或下载的数字产品(如电子书刊、音乐和影像等),在流转税属性上与其有形的形式,在功能用途上基本相同,在税收上应该与其有形的形式同样对待,视同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2认为是网络服务或授权行为,应征营业税
认为在线交易中,卖方提供的并非是有形的货物,而是无形的数字产品,或者是转让、许可使用数据资料著作权的行为,应该像无形劳务或特许权转让一样对待,征收营业税。
1.3认为应该区别对待
持此种观点者认为,数字产品的性质介于有形货物和服务之间,应分类区别对待。其中像计算机软件、电子书籍等,尽管是通过网络传输,也应认定为有形货物销售。至于音乐、影像和动画之类的数字产品,依据消费者是否能通过网络合法下载并可永久性储存于储存装置内,可区分为购买有形商品或服务。近几年来,此类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研究结论与以上观点大同小异,分歧和争论一直持续着。
2现有研究的评价
现有的对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的研究,始终没有摆脱传统思维的束缚,在研究的视角、研究的方法以及研究的思路等方面,均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2.1研究视角的时代错位
现有研究中的分歧,主要源于对数字产品认识上的模糊,即并未认清数字产品的时代属性,数字产品是知识时代的产物,已经不属于工业时代。当研究者试图用工业时代的税制,去对知识时代的数字产品征税时,发生了时代错位。
2.2研究方法的形而上学
所谓形而上学,就是指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去看待事物,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孤立的,永远不变的;如果说有变化,只是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这种增减或变更的原因不在于事物内部而在于事物外部。现有研究者没有摆脱传统的思维方式,把数字产品只看成是工业时代产品在形式上的变化,而没有看到其性质的改变,最终得出错误的结论。
2.3研究思路的舍本求末
现有的研究思路是对现行税制进行微调,以适应数字产品这一新生事物,着眼于怎样适用现行税制。结果陷入“数字产品属于哪种课税对象、征什么税”的细枝末节的问题中去,既浪费了时间精力又难以形成一致意见。而没有关注数字产品属性的根本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应不应该适用现行税制”的根本问题。
3数字产品的特征
数字产品是指用数字格式(即编码成一段二进制的字节)进行表示,并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的产品或服务,包括计算机软件、电子期刊、各种网上音频视频产品、股票指数、电子邮件、定制服务和数据库等。数字产品作为信息产品,与工业产品有本质区别,具有显著的物理学和经济学特征。
3.1数字产品的物理特征
(1)非物质性。数字产品不同于工业经济中的物质产品,它也许只是一个方法、技术,或者是一个创意、理念,属于信息产品。其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属于无形产品。
(2)可复制性。数字产品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它们可以很容易地以低成本进行复制,即可以无限次地复制而不影响效用。而工业产品的复制,只能是再造一个“同样”的产品。
(3)可修改性。数字产品由载体的物理性质决定,其内容存在可变性。从数字产品的生产,一直到其消费的全过程中,它们随时可能被修改。在生产时、网络的传输途中、到达用户手中后以及生产商对它们进行升级,都可能造成数字产品的改变。
(4)非磨损性。数字产品一旦创制出来,就能永久存在,是名副其实的“耐用品”。不像传统的有形工业产品,会随着使用时间和频率增加慢慢磨损,直至被消耗掉。
(5)传播的快捷性。该特征是虚拟的数字产品所特有的。人们通过网络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把数字产品传送至世界任何地方,如发送电子邮件。而工业产品只能借助各种交通运输工具进行传送,但再快的交通工具也无法与数字产品传播速度相比拟。
3.2数字产品的经济特征
(1)生产方面。数字产品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制造过程和销售过程,研发后可以大量低成本复制,零库存,成本的虚化,收益的长期性,遵循边际收益递增规律,采用与工业品完全不同的定价方法。
(2)流通方面。数字产品的销售和货款的结算可以在线完成,贸易无形化,可以广泛地、快速地传送。传统的中间流通环节消失,生产消费直接接触,国际交流极为便捷,国际服务贸易持续增长。
(3)分配方面。数字产品在分配上采用更有效的技术,以一种产品或服务代替已过时的产品或服务,或通过其他方式改变获取数字产品的途径,都会导致数字产品分配与利用状况的改变。
(4)消费方面。数字产品属于经验产品、外部性商品。因其可复制性和共享性,又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在消费上有非排他性。
4基于数字产品的课税对策
在认清数字产品的物理和经济特征之后,就要纠正电子商务课税的传统研究视角、方法和思路,立足时代高度进行创新,抛开时代错位下的关于税种适用的无谓纷争,创建知识时代的电子商务新税制。
对电子商务课税实行的具体对策是:本着“简税制、宽税基、低税负、易征管”的思路,设置一个新税种,实行单一比例税率,以在线电子商务交易额为计税依据,以购买方为纳税人,以资金支付环节为纳税环节,以购买地为纳税地点。
在税收征管上,由现行控制信息流变为控制资金流。因为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交易中,物流消失了,而资金流的控制节点少于信息流,实践可操作性更强。为此,要在买方通过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付款环节,植入计算机程序,自动扣缴税款入库。这种自动扣缴模式,忽略对交易内容信息的监控,免除普通税务人员的人工干预,可极大地简化征管工作,且基本不损害交易者的隐私权。总之,通过在资金支付环节自动扣税,可以形成一个税制简单、征管效率高、征收成本低、完全自动化的新型电子商务课税模式。
参考文献:
[1]陈雪.数字产品研究综述[J].天中学刊,2007(4).
[2]翟姗姗.数字产品的定价策略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2).
关键词:数字产品;网络外部性;知识产权;博弈;技术外溢
中图分类号:F0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409(2013)09-0073-06
1数字产品创新保护问题的提出
正如曼纽尔·卡斯特所说,“信息与网络技术全方位地改变了人际之间的交往方式,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网络社会)正在浮现”[1]。人们利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创造了数字产品,网络环境也成为数字产品拷贝、散布和传播的渠道。现如今,数字产品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工具,制定适用于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成为激励数字产品创新和改善人们生活和工作的重要手段,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1.1数字产品的物理与经济特征
美国经济学家夏皮罗和瓦里安将数字产品(Digital Products)定义为“编成字节,可编码为二进制流的交换物”[2],狭义的数字产品指软件、电子图书、数字影像等知识产品;广义的数字产品泛指一切能够数字化的知识产品。
数字产品具有物理与经济二重属性。从物理属性看,主要有以下特征:(1)消费者对数字产品的消费,并不会使数字产品的物理形态发生物理改变,这体现了数字产品的不可破坏性;(2)当一个人购买了数字产品,其他人可以无成本、无损耗的完全复制过来使用,这体现了数字产品的可复制性;(3)由于数字产品都是由二进制数字编码的结果,因此数字产品非常容易被修改,这是数字产品的可变性。从经济属性看,主要有以下特征:(1)随着数字产品使用者数量的增加,每个人消费数字产品的效用都会增加,这是数字产品的网络外部性;(2)消费者必须先尝试数字产品才能对其进行评价,这是数字产品的经验性;(3)数字产品中凝结着人类的思想、知识和智力,从消费者角度看,这些思想、知识和智力的效用是因人而异的,这是数字产品的个人偏好依赖性;(4)数字产品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可增可减的变化,这是数字产品的价值时间性。由于数字产品的不可破坏性、可复制性、可变性和网络外部性、经验性、个人偏好的依赖性、价值的时间性特征导致了数字产品可以在网络上无限、无成本地复制、散布和传播,形成了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私人创造的数字产品。
1.2数字产品的创新保护成为新问题
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非竞争性是指某一消费者使用这一产品,并不影响其他人使用;非排他性是指某一消费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也无法将其他人排除在使用之外。例如,当某一消费者使用软件,并不影响拷贝了此软件的其他消费者的使用,这体现了数字产品的非竞争性;当消费者购买了一个软件的时候,也不能将未付费的拷贝者排除在外,这体现出数字产品的非排他性。
公共物品属性是导致数字产品缺乏创新激励的原因,工业时代的知识产权授予创新者排他地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3],目的是实现创新补偿和社会动态福利最大化[4]。数字产品的网络外部性,致使其丧失的并非排他性权利而是复制、散布和传播过程中产生的竞争性占有权。传统的三维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并不适合数字产品创新保护,因此,应当开发适用于数字产品的创新保护制度 [5]。
2网络外部性与数字产品知识产权的权利选择
网络外部性是影响数字产品获利能力和知识产权的重要参数。网络外部性改变了数字产品知识产权的结构和重心。
2.1网络外部性的含义
网络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y)最早由Rohlfs(1974)提出,他认为网络外部性是需求方规模经济,当消费者消费一种商品的价值随着其他使用者数量增加而增加时,说明这种商品具有了网络外部性。Katz和Shapiro对网络外部性进行了正式定义,认为“随着使用同一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数量变化,每个用户从消费此产品或服务中所获得的效用会变化”[6]。Liebowitz等对直接的网络外部性和间接的网络外部性进行论证,引起经济学界对网络外部性的重新思考[7,8]。根据网络外部性的现实性,Metcalfe(1995)提出“数字产品对于每个人的网络价值会随着用户数量的平方数增加而增加”(梅特卡夫定律),对网络外部性的数理分析进行了尝试。
2.2网络外部性引起的产业组织结构的改变
数字产品的网络外部性导致数字产品有较长的引入期,紧接着形成爆炸性增长。网络外部性说明随着数字产品使用者数量的增加,每个使用者从消费数字产品中获取的效用水平增加。当使用数量较小时,消费者从中获取的效用水平较小,数字产品经营者只能通过低价,甚至免费的形式推广其产品。这导致了数字产品经营者必然面临着较长的引入期。一旦数字产品的使用量达到一定的临界规模,使用数量的增加使每个消费者的效用都有显著提高,放弃并转化到其他数字产品的消费者的效用损失将增加,此时数字产品便呈现爆炸性增加的趋势。最终形成“只能一家赢,不能两家胜”的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数字产品创新者一旦建立起一定规模,由于网络外部性的作用,其市场规模将爆炸性增长,这种内在加强也称之为正反馈(Positive Feedback)[2]。为此,消费者被锁定(Lock-in)[9],最终形成赢者通吃(Winner Take All)[10]的垄断市场结构和标准生产(Standard Production)[11]模式。
2.3网络外部性下的定价策略与竞争性权利缺失
由网络外部性建立起来的排他性市场权利使得数字产品创新者获得了一定的定价能力。三维知识产权保护框架正是通过排他性权利赋予创新者市场垄断力,以此获取更大的回报。在排他性权利方面,数字产品 “不需要”知识产权制度设计。
按照产业组织理论的观点,三维保护框架赋予了不同程度的排他性权利。专利权能够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完全垄断结构,而版权能够赋予其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商标权形成的市场结构类似于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12]。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通过改变市场结构,改变了企业行为和经济绩效,起到了创新保护和创新激励作用。数字产品市场类似于完全垄断市场,自然地实现了最优的排他性权利,但数字产品在竞争性权利上的缺失却导致了创新者的获利困境。数字产品的物理特征和经济特征导致数字产品轻易在网络上的复制、散布和传播,直接影响了数字产品的盈利能力。因此,数字产品知识产权的构建应当从竞争性权利方面入手。
3基于网络外部性、技术外溢的保护维度选择
数字产品的可变性是引起数字产品技术外溢的重要因素,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数字产品不仅具有较大的技术外溢程度,而且其外溢的知识非常容易通过内容修改进行再创新——累计创新。因此,设计数字产品的创新保护维度,在考虑网络外部性的同时应当考虑技术外溢。
技术外溢是盗版盛行的原因,也是研发活动外部性的结果。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是实现社会福利最优水平。这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1)社会动态福利最大化;(2)创新补偿机制;(3)社会福利目标和创新激励的兼顾,即激励相容机制。研发活动带来的技术外溢是否发生,取决于保护强度[12]。设计符合上述3个标准的创新保护机制是本文研究重点,为此,构建博弈模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3.1带有知识溢出的双寡头创新竞赛的博弈模型
考虑创新投资者之间创新竞赛和数字产品网络外部性特征,数字产品知识产权赋予创新者一定的竞争性权利,厂商类似于在一个垄断的市场中经营T期。假定个人反需求函数为P=a-bq1+cQ,其中P表示消费者i的保留价格,qi为i的消费数量,Q=ni=1qi,表示网络规模,a为数字产品创新者定价能力参数,c为网络外部性参数,n为消费者数量,b为单个消费者消费数量对价格的敏感度。
创新者利润函数可以表示为π=PQ-I,其中I为研发成本与申报知识产权成本之和。研发成功的概率为λ,μ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程度。一旦研发成功,并成功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创新者竞争性控制权,创新者获得垄断的市场结构,通过个别需求函数合成市场需求函数可得:
P=a-(bn-c)Q(1)
利润函数为:π=[a-(bn-c)Q]Q-I。由于数字产品生产的边际成本为零,企业不可能采用线性定价策略。按照“免费战略”进行非线性定价,那么企业的最大产量为Q=anb-nc,企业采用非线性定价手段可以占用消费者剩余,其利润为V=λna22(b-nc)-I。
展开创新竞赛过程中可能产生知识溢出,知识溢出与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备程度正相关,假定知识溢出的比例为β,投资者的收益水平等于自身收益与溢出收益之和。
令nia2ib-nici=Ai且投资额与创新度正相关Ii=αVi,其他投资者为此投资者带来的溢出收益等于βμ(λA+(1-λ)A*,其中A*代表其他企业在创新水平未达到A时的创新量,Mi(j)表示在j个竞赛厂商的条件下第i个厂商的得益水平,那么双寡头创新竞赛下的单个厂商的投资回报M1(2)为:
M1(2)=λ(1-μ)(A1)-I+βμ(λA2+(1-λ)A*)
由于此时A1=A2,上式可简化为:
M1(2)=(1-μ+βμ)λA1-I+βμ(1-λ)A*(2)
成功概率与创新能够带来的利润水平成正比,因此设定λ=Ai,并将Ai标准化为[0,1]之间的标准分布。
如果溢出为企业带来的收益大于企业进行投资的最低成本(I*),那么全部企业都愿意参与创新投资;如果溢出带来的收益小于创新投资的最低成本,部分企业会放弃研发投资。因此,是否导致全部企业进行创新投资存在着一个“临界投资量”。令βμ(λA2+(1-λ)A*)=I。
可以看出,临界投资水平为I0=βμ2,当I*>βμ2时,只有部分人会进行创新投资,当I*
(1)当I*>βμ2时,一个创新者进行投资。此时不存在竞争者,因此投资者实际处于完全垄断市场中。利益水平为M1(1)=A(1-μ)A-I。考虑社会福利水平(忽略消费者剩余),全部创新水平下的社会总收益水平为:
W=∫1A*{A2(1-μ)-I)dA=1-μ3(1-A*3)-α2(1-A*2)(3)
其中A*=I*α>βμ2α。
(2)当I*
M1(2)=(1-μ+βμ)A2-αI-βμ(1-λ)12(4)
考虑社会福利水平,全部创新水平下的社会总收益水平为:
W=2∫10(1-μ+βμ)A2-αI+βμ(1-λ)12dA=4-μ+4βμ-6α6(5)
3.2带有知识溢出的双寡头累计创新竞赛的博弈模型
创新者创新成功并申报知识产权,社会将赋予创新者竞争性控制权。但创新者面临着数字产品过时的风险,累计创新(改版和升级)是提升数字产品竞争性控制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两阶段、两厂商的创新竞赛博弈模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两个阶段分为原创新阶段和再创新(累计创新)阶段,两个厂商分别为研发厂商和追随厂商。创新和再创新之间存在先后顺序且再创新必须以原创新为基础,因此,构建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在累计创新中,原创新的投资者也是累计创新的投资者,投资者维持在原创新水平会因为数字产品过时而丧失收益。创新活动不仅仅能够通过创新为创新者带来收益,而且创新活动会产生横向的技术外溢,因此,累计创新实质上是知识的纵向外溢过程。
假定在原创新阶段,厂商1(原创新厂商)取得了创新并申报知识产权,该厂商成为先行厂商;再创新阶段,厂商2欲在厂商1处获取创新成果(获取创新成功的途径:授权和盗版),通过授权的途径获得创新成果,厂商2必须支付授权费用K,而如果通过盗版形式获得则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但是面临着诉讼风险。由此可以得到双寡头累计创新博弈的扩展型(见图1)。
(1)情况1:原创新者“单独”再创新。
由于厂商2并不盗版厂商1的知识产权而选择退出市场,因此市场结构由寡占市场变为垄断市场。厂商1获得的期望效用水平为自身通过再创新获得利益与其他厂商的横向技术外溢、前一创新阶段的纵向技术外溢之和。由于厂商2退出了再创新竞争,因此横向溢出量为0。由于厂商1处于垄断市场结构中,前期成果可以在完全没有任何竞争压力的条件下和充足的时间内将前期创新进行商业化和再创新,开发的成功概率为λ=1。厂商的期望效用水平为M=(1-μ)A-I,因为此时创新企业并无成本压力,可以选择最小投资额,即I=I*。
此时,MA=1-μ>0,说明创新度越高为创新者带来的利益越大。况且投资者处于完全垄断的市场之中,最低的投资标准能为企业带来长期的垄断利润。完全垄断的创新厂商可以在第一时间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在充足的时间获取创新回报,并在第二时期进行累计创新,厂商的期望利益水平为M=(1-μ)A-I*+A*1,社会福利水平为W=(2-μ)2-I*。
结论1:由于Wμ
(2)情况2:原创新者并未授权,而厂商2采用了盗版方式并且与厂商1展开再创新竞赛。
厂商2从第一期研发的纵向溢出取决于μ的大小。厂商1的期望得益水平为M1=(1-μ)A2-I+βμA2+A*1,厂商2的期望得益为M2=(1-μ)A2-I+βμA2+A*μ。
两厂商都进行再创新的模式,类似于前述的所有人都开发的情况。此时,社会福利水平为W=7+2μ+4βμ-6α6。
结论2:此时,Wμ>0。说明社会福利水平会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完备程度的增加而增加,即保护力度下降有利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原因在于纵向和横向技术外溢使得弱保护更有利于累计创新和知识传播。
(3)情况3:如果厂商1采取授权的方式,而厂商2通过正常购置知识产权进行再创新。
厂商2为此必须支付单位购置成本k。厂商1的利润函数为:M1=(1-μ)A2-I+βμA2+A*1,厂商2的利润函数为:M2=(1-μ)A2-I+βμA2+A*1-kA。
此时,厂商2通过正常途径获取再创新许可,厂商2可以在未来的任意时期投入并进行再创新投资。因此成功的概率为1。此时类似于上述全部创新者进行投资的模式。因此社会福利函数为W=10-μ+4βμ-6α-3k6。
结论3:Wμ=4β-16。4β-16>0即β>14时,Wμ>0,说明当技术外溢较大时,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完备性的增加,社会福利水平增加,因此应当采取弱保护形式;反之,如果β
(4)情况4:如果厂商1授权厂商2,但厂商2并未接受,而采用了盗版并再创新的方式进行累计创新。此时情况类似于情况2。
3.3对均衡解的分析
对情况1至情况4进行归纳总结,结合网络外部性、技术外溢特征对社会福利和企业收益进行分析,按照社会福利最大化与创新补偿激励相容的原则,找出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倾向。表1不同情况下的社会福利比较
说明随着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备程度的增加(变大)会降低社会福利和企业利益水平,是激励相容的。情况2和情况4,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完备程度的增加,企业的收益会减少,而社会的福利会增加,即激励不相容。情况3并不确定,Mμ
结合网络外部性,AC>0,Aa>0,An>0。当网络外部性、非线性定价能力以及市场规模越大时,激励相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会强化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一致性,而激励不相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会加剧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说明兼顾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同时,不同数字产品适用于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1)当厂商1未授权其他企业累计创新时,比较在不同的技术外溢程度、最低投资标准、投资回报率下的社会福利水平,如图2。通过图2比较发现,如果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应当在寻求上述两条社会福利曲线的上包络线,其中两条曲线的交点设为μ*,当μμ*时采用弱保护形式。①通过图2-a与图2-b比较,外溢程度β的增加会扩大弱保护的使用范围;②通过图2-a与图2-c比较,创新的最低投资水平越高,弱保护形式更有利于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③通过图2-c与图2-d比较,投资回报率越低,强保护形式更有利于社会福利的提高。
(2)当厂商1授权时,比较在不同的外溢程度、最低投资标准、投资回报率下的社会福利,如图3。
当βμ*时,进行弱保护甚至允许盗版更有利于社会福利提高;当μ
当β>14(即外溢效应较大)时,比较图3-c和图3-d发现,μ>μ*时弱保护有利于社会福利的提高,而当μ
4结论与启示
4.1结论
与传统创新相比,数字产品具有网络外部性和由此导致的市场排他性能力,确立知识产权应当从排他性权利转向竞争性的占有权;由于数字产品存在技术外溢,从社会福利视角看应当相机抉择地进行适当的保护;为了实现数字产品的创新保护并保障社会福利与私人利益的激励相容,应当在技术外溢程度较小的数字产品上采用强保护;而在外溢程度较大的产品上,由于其激励不相容,应当寻求社会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即在保障创新补偿的条件下,尽量通过弱保护形式提升社会福利水平。
4.2启示
(1)结合网络外部性进行数字产品知识产权立法。第一,由于网络外部性,数字产品创新者可以获得一定的排他性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应继续赋予排他性权利。数字产品创新者缺失的是竞争性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商业秘密法等法律在竞争性控制权方面的效果非常明显,应加强这些法律在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中的运用;第二,版权和专利权虽然能够为数字产品知识产权找到合理依据,也能为数字产品创新保护提供思路,但其赋予的是排他性权利,传统的三维保护框架对数字产品并不适用。因此,应当结合版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业秘密法等法律措施对数字产品知识产权特别立法。
(2)结合技术外溢和网络外部性特征,构建不同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第一,不同类型的数字产品网络外部性和技术外溢程度不同,需要的保护力度和保护形式也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案例形式针对数字产品侵权案进行判决,能够有效地结合技术外溢和网络外部性特点。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数字产品进行保护,但未考虑数字产品的网络外部性和技术外溢特征,实施效果较差;第二,数字产品知识产权采取什么样的保护力度应以激励相容为准绳。在未授权情况下,强保护模式能够兼顾社会利益和私人利益;在授权的情况下,采用强保护还是弱保护取决于技术外溢度。对技术外溢较小的数字产品,强保护能够兼顾社会福利和私人利益;但技术外溢较小的数字产品,在提升社会福利时往往会损害私人利益,构建知识产权时必须在二者之间权衡。
参考文献:
[1]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31.
[2]夏皮罗,瓦里安.信息规则:网络经济的策略指导[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 153, 161-162.
[3]兰德斯,波斯纳. 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31-45.
[4]奥兹·夏伊.产业组织:理论与政策[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51-171.
[5]Soon-Yong Choi,Dale O.Stahl,Andrew B Whinston. 电子商务经济学[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0.145-176.
[6]Katz M, C Shapiro. Network Externalities, Competition, and Compatibility[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5, 75:424-440.
[7]Liebowitz Sanford J,Margolis Stephen E. Network Externality: An Uncommon Traged[J].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95, 8(2):133-150.
[8]Liebowitz Stan J, Stephen E Margolis. Are Network Externalities a New Source of Market Failure[J].Research in Law and Economics, 1995,17(1):1995, 1-22.
[9]Arthur W B. Competing Technologies, Increasing Returns and Iock-in by Historical Events[J]. Economic Journal,1989,99(3):1989, 116-131.
[10]Oz Shy.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Theory and Applications[M]. MIT Press, 1996.
[11]Farrell J, G Saloner. Standardization, Compatibility, and Innovation[J].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1985,16(1):70-83.
[12]马旭东.网络背景下数字产品创新机制与知识产权设计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89-121.
[13]W Cohen, A Goto, A Nagata, et al. R&D Spillovers, Patents and the Incentives to Innovate i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J]. Research Policy,2002,31:1349-1367.
[14]Bruce H, Kobayashi Michelle Burt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 Antitrust Limitation on Contract Dynamic Competiton and Public Policy: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Antitrust Issue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