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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制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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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制工作建议

林长制工作建议范文第1篇

一、林长制改革工作开展情况

自2017年实施林长制改革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两山”理论,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扎实推进林长制改革各项工作,全区林长制体制机制改革、示范试点创建、资源管理创新、林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一)健全机制

完善区乡村三级林长组织架构,设置区级林长11名,乡镇级林长53名,村级林长1115名,区级林长制会议成员单位37个,科学编制“五个一”服务平台以及三级林长“一林一策”,建立林长制智慧平台和村级生态专员,实现智能化管理,逐步完善全区林长制组织体系、目标任务体系、改革推进体系、政策支撑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等五大体系。

(二)试点示范

1.“青山白化”治理示范。完成“青山白化”治理面积2051亩,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山白化”防控的暂行规定》10条刚性举措,建立“青山白化”常治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林区巡查,持续开展“五打”专项行动,实行有奖举报,新建、扩建、翻新坟墓和修碑立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2.“一村四企”改革试点。启动“一村四企”林长制改革试点工作,通过市区联动,支持解决“一村四企”的建设用地、园区道路、供电供水、水利基础设施等系列问题,发挥“一村四企”的试点示范、典型引导作用。

(三)完善政策

先后制定出台《区三级林长抓林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体系》《市区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促进林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区林业新型经营主体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区林业叠加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区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性文件,极大提高了林业经营主体和林农发展的积极性,增强了发展内生动力。

二、取得经验

(一)“青山白化”治理成效显著。殡葬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私埋乱葬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林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例如:大桥街道眉山高速入口“青山白化”治理工程。

(二)森林防火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建立森林防火六级包保责任制,森林火灾大幅下降。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林长制工作建议范文第2篇

一、缘起

在高中德育工作中,我们一直在思考,如何使学校文化传统在学生群体中自然传承。随着一届届学生毕业离校,一届届新生进入校园,学校犹如铁打的营盘。然而,一个年级毕业的同时也将他们在这所学校三年来养成的良好传统带走了,学校需要对新生重新施教,让他们熟稔那些优秀传统直至养成。三年一个周期的传统养成如何转变为每年一次的自然传承,成为摆在学校面前的难题。

其实,很多朴实的道理无须说教,只需转化为普遍共识,就能在日常交流往来中有序承接。在学生群体中自然形成的榜样往往是学生在追求理想过程中的“指路英雄”,很多学生就是通过向榜样学长取经而确立了自己的奋斗目标,比如,如何适应高中生活,如何参加自主招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与实践,我们发现,学长制的确是让新生很快适应和承接学校文化的解决之道。

二、内涵

何为学长制?即高年级同学担当“部分”老师的角色,主动担负帮助和指导低年级学生的责任,通过学长的传承,让低年级学生快速融入高中生活与学习,积极参与学校活动,正确认识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高中三年规划,在这一过程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培养自理、自立能力,完善人格,挖掘自身价值。

学长制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学生间学习上的自助、生活上的自理和成长中的互助。

三、举措

(一)新生入校第一天,学长当主角

每年高一新生开学,学长就走马上任了。校园内人头攒动,学长身披绶带胸戴学长证,引领入学新生办理各项手续。在教室、宿舍、餐厅,你都会看到学长忙碌的身影,他们引导着高一学生报到、注册、熟悉宿舍环境,告诉学弟、学妹如何开始入校第一天的生活。军训开始后,新生就在学长的带领下学习太极拳、体育队列训练、卫生整理等。

(二)学长报告会,让高一新生不再迷茫

学长报告会的团队由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组成,他们将分别从高中生活规划、社团选择、学习经验、学生组织、团队合作等方面讲述自己的成败得失和做法,为新生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这样使新生能以最短的时间适应高中生活,实现初中与高中对接的软着陆。学长报告会的影响可以从新生的感悟中得以印证:

“我真正要说的,是学长们的个人魅力,这要比学习更重要、更宝贵。这需要人生道路上一点一滴知识的积累,是个人健康成长中无形的基石。我在想,或许有一天,我也会成为学长的。但我能像他们那样诙谐幽默、知识渊博而富有个人魅力吗?听完学长报告会后,我深深领悟到学习成绩只是我们健康成长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能力的培养。学长报告会不仅传授了我们知识、技巧,还给了我们一个启示――这是实验的学生,给了我们一个目标――我要成为实验的学长。”这是2011级学生李元正听完学长报告会后的感言。

(三)学生干部培训课,学长来主讲

每年的学生干部培训独具特色,主讲人不是学校领导,也不是专家老师,而是高年级的学长。例如,高三年级的两位团支部书记白茜文和刘嘉辉主讲“团队合作与活动设计”。白茜文以班级建设与如何完成团委任务为重点进行讲述。她说:“团支书工作没有死规则,只有活方法。”并列举班级活动的案例,指出每个班要开展具有班级特色的文化建设,鼓励大家加强自主管理,把握今天。刘嘉辉则从如何做一名优秀的团干部出发,为大家提出了许多有效建议,如“平等意识”与“表率作用”并举、有技巧地作动员、以活动抓思想、学习工作两不误等。这种谈话式的培训让低年级的学生干部获得很多有效开展工作的建议,避免了实际操作时出现类似失误。

四、延伸

为充分发挥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各项工作和活动中的作用,培养提高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拓展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空间,2011年末,学校开始实行“学生校长助理”制度。

学生校长助理由学生会主席、团总支书记担任,由高一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参与组成“学生校长助理团”,以团队方式参与学校管理。他们代表校长参与、巡视、督查各项学生活动,及时了解同学们对学校管理、教育和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汇报,同时参与相关制度措施的建设,参加学生奖惩的听证会议。

学生校长助理的实施,深化了学长制的作用。首届学生校长助理鞠琪在总结中写道:“学生担任校长助理是‘学长制’的延伸,也是实践‘团结互助、经验共享、携手并进’精神的延续。以学生的视角看学校学生工作的运作,会与老师的体会有所不同,将我们的感受向上反馈,使学校更好地了解学生,懂得学生,以促进各方面更好地运作,正是此制度实现的意义所在吧。同时对我们自身来说,这更是一个培养自我管理能力、形成自我管理意识的机会。我们身为学生,心系同学,审视学生生活,同时也代表他们表达心声,这便是‘助人自助,成人达己’的意义所在吧。”

五、成效

(一)学生的感触

高一同学的感言:我们新生几乎都没有过长的适应期,一入校就如同走进家门了。很多同学遇到困难或者问题,首先想到的是请教学长。有一位高一学生再回到初中毕业学校时给他的校长提出的第一条建议就是“推行学长制”。

高二同学的感言:作为学长,我们感到了身上的压力,以前从来没有想到要为高一同学做些什么,但是当戴上学长证,像老师一样为高一同学解疑答惑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要梳理一年来的学习生活经验,总结出来告诉高一同学,无形之中会更自觉地约束自己,因为时时处处要为学弟学妹做出表率。

(二)老师的评价

在同学间饱受好评的学长制,在学校老师们看来也散发出了无限魅力。

高三(26)班班主任王领弟老师这样总结道:“从班主任的角度讲,班主任要备课上课,要熟悉新同学,要建设新班级,任务繁重,而时间精力有限,不能保证与每个同学亲密接触,不能一一解答同学们的问题。从工作关系讲,班主任和学生是一对矛盾,角度的差异和年龄的差异,都可能使班主任的殷殷嘱咐达不到教育效果。而学长制则有力地弥补了上述缺点,能让高一同学较快融入高中新生活,使他们大受裨益,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高效运转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老师们的眼里,学长就像是高一同学的“小老师”,切实发挥了“传帮带”的作用,切实减轻了老师的负担,是对班主任工作的有益补充。优秀学长的无私教诲,让新生们领略到了实验学子的风采,树立起了远大的理想,还找到了精神的寄托。这些来自于同龄人的有益影响,都是老师所不能给予的。

(三)家长的反馈

林长制工作建议范文第3篇

法制副校长制度至今已经实行了8年,实行的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存在哪些问题?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对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第57期基础教育改革动态专题研修班的学员进行了问卷调查,来自吉林、浙江、安徽、山东、福建、内蒙古6个省和自治区的150多名中小学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参与了此次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120份(代表120所学校)。在被调查者中,校长61名,副校长39名,其他管理人员20名;87名来自小学,33名来自中学。

一、法制副校长成“鸡肋”

调查结果显示,87.5%的学校配备了兼职法制副校长,只有少数地处边远山区的学校受师资、地理等因素的制约还没有聘任法制副校长。对于法制副校长所发挥的作用,22.8%的被调查者认为“发挥了积极作用”,72.8%认为“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4.4%认为“没有作用”。这说明法制副校长为推动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远没有达到预期结果。一些被调查者以“鸡肋”来形容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尴尬处境。

二、法制副校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被聘人员受兼职身份限制,工作时间难以保障

按照《意见》的规定,兼职法制副校长主要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政法部门选聘。他们的本职工作已经令他们分身乏术,再分出时间去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时间难以保障是情理之中的事。同时,很多法制副校长身兼多所学校的法制教育任务,到学校工作的时间就更少了。

2、未严格按照任职资格要求选聘人员,被聘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尽管《意见》明确规定了法制副校长的任职条件和选聘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区并没有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聘任法制副校长。在120所学校中,对法制副校长的学历、工作时间没有明确要求的占73.4%。很多学校法制副校长的选聘缺乏严格的程序,34.9%由学校自己聘任,65.1%由上级任命。由于未严格按照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进行选聘,导致部分法制副校长的素质与实际要求相差太远,在农村地区突出表现为普通话不标准、语言表达能力欠佳、专业素养欠缺等。

3、没有明确的目标和责任,缺乏相应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意见》规定,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职责包括:(1)参与制定学校法制教育规划、计划,协助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根据治安形势变化,联系学校实际,结合学生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2)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无毒校园等活动。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做好教育、转化工作,要协调学校、家长、社区签订帮教协议,落实帮教措施。(3)了解掌握学校周边地区治安动向,及时向当地综治办报告,提出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的工作建议,并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4)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5)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的完善。(6)按照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的工作要求,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职责并没得到很好的落实,特别是(3)、(5)、(6)项落实不到位。原因之一是,《意见》虽然规定了法制副校长的职责,但这些规定还比较宽泛,没有规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容易导致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流于形式。原因之二是,缺乏相应的激励和制约机制,无法调动法制副校长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意见》的规定,由政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共同管理兼职法制副校长,这种多头管理的结果是谁也不管。对政法部门而言,法制副校长的工作与其本职工作相比,所占的比重较小,很难对其进行评价;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而言,法制副校长不占学校编制、没有报酬,身份是兼职,没有明确的工作数量和目标,因此也很难对其进行管理;乡镇(街道)综治委(办)既不如学校那样了解法制副校长的实际工作情况,又没有政法部门那种直接的奖惩权力,因此在管理上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4、工作方式和内容单一,缺乏针对性

在120所学校中,有9l所学校的法制副校长主要是通过举办讲座或做报告的方式进行法制和安全方面的教育(有些学校一学期只上一次法制教育课),2所学校的法制副校长组织学生参加一些社会实践,1所学校的法制副校长组织了安全演练活动,5所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参与解决一些纠纷。由此可见,举办讲座或做报告是法制副校长最为普遍的一种工作方式。但在讲座或报告过程中通常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即集中时间对全校学生进行集中教育,忽视了学生的年龄差异、需求差异及学校的地域差异,导致工作缺乏实效性。有的人同时兼任几所学校的法制副校长,为了完成任务,他们会派自己的下属或同事来客串讲课,使学校及学生对法制副校长的工作不尽信任。

在课外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有时需要一定的资金做支撑,而目前学校还缺少这方面的专项经费,因此法制副校长有时不得已放弃开展其他活动的计划。

三、关于完善法制副校长制度的建议

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小学需要加强法制教育,但却缺乏专业教师。尽管这项制度在实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在推动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有人认为,现行法制副校长制度存在的问题,根源在于法制副校长的兼职身份,因此,学校应该聘任专职法制教师取代兼职法制副校长。应该说,以专职法制教师取代兼职法制工作人员是一种趋势,但目前我国的很多地方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目前我们需要做的是更好地落实和完善这项制度。

1、严格选聘条件,加强岗前

培训

《意见》明确规定了法制副校长的任职条件和选聘程序,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认真落实,严格执行。在法制副校长的选聘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任职条件上,除了要求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热忱的工作态度。法制副校长的工作对象主要是中小学生,这决定了法制副校长必须具备教师的一些素质,如普通话要标准,善于与学生沟通,工作要耐心、细心等。

(2)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聘任。按照《意见》规定,法制副校长既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也可以由学校自己聘任。教育行政部门为学校聘任法制副校长,其实质是一种政府行为,与学校自己聘任相比,更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利于对法制副校长工作的统一管理,同时可以增强受聘者的责任感,增加其对工作的投入度。

(3)规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按照规定,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任期为3年,如不适合工作可进行调整。但在调查中笔者发现,有的学校即便对法制副校长的工作不满意,通常碍于情面也不会进行调整,只能等聘期结束再解除聘任合同。笔者建议设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前组成一个有学生参加的考评小组,对待聘人员进行考核,通过者再正式聘任,否则不予聘任。

(4)对法制副校长进行统一的岗前培训。法制副校长通常都是本单位的业务骨干,但缺乏教育工作经验,而学校教育又是一项对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工作,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在上岗前应该对他们进行教学技能、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心理学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其工作的顺利开展。

2、明确目标和任务,创新工作方式

(1)进一步明确法制副校长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意见》对法制副校长职责的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学校的特点,统一制定法制副校长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不仅要有任期内的总体目标和要求,还要有每个学期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如每学期最低课时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次数等。这些要求应形成规范性文件,下发辖区内的学校和法制副校长,同时报送综治委(办)和相关司法部门。在此基础上,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把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及要达到的目标等进行细化。

(2)延伸工作内容。法制副校长的工作不应仅限于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应有所延伸:一是从学生法制教育向教师法制教育延伸,教师懂法会更好地促进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二是从学校法制教育向家庭法制教育延伸,通过开办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家长进行法制宣传,为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三是从学校法制教育向社区法制教育延伸,积极参与到学校周边的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中。如果真正做好以上3个延伸,把学校、家庭、社会的法制工作结合起来,那么“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体系将会逐步形成。

(3)创新工作方式。一是丰富教学方式,除了采用讲座、报告、观看录像等传统方式外,还可以开展模拟法庭、模拟交通指挥等活动,围绕“远离、关爱生命”等主题开班会或举行辩论会。还可以开展一些社会实践活动,如有的学校将少管所作为法制教育基地,通过参观服刑人员的生活生产情况、听取违法犯罪人员的现身说法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二是在进行一般性法制教育的基础上,针对学生的不同特点开展差别化教育。例如:对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对中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对男学生进行远离暴力教育,对女学生进行防治害教育等。设立法制副校长的“阳光信箱”或“法制热线”,为学生提供单独的教育和辅导。三是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从被动参与转向主动参与,如培养“小小法制辅导员”,指导和培训学生出墙报,办校园法制期刊等。

3、加强组织管理,完善考核制度

法制副校长的工作在一些地区没有深入开展下去,一方面是因为法制教育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尚未纳入到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和安排中;另一方面是因为缺乏有效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明确法制副校长的归口管理部门。

笔者以为,法制副校长的管理应该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行政部门熟悉本辖区内学校的具体情况,有能力组织力量进行法制副校长的选聘、培训、考核、表彰等各项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并组织统一实施(允许各学校结合本校实际适当变通),逐步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综治委(办)、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定期组织力量对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并将结果反馈给派出单位,作为其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为了更好地监督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将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作为评估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项内容,通过评选“优秀法制副校长”、“法制教育先进单位”等活动,树立先进典型,推广经验。

教育行政机关作为管理部门,更多地是从规章和制度层面对法制副校长进行管理,学校才是具体落实和实施的单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还需要学校自己去解决。比如:为了解决工作时间上的矛盾,学校应加强和法制副校长派出单位的沟通,双方合作,共同为法制副校长的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另外,有条件的学校,可酌情实行有偿服务,给予法制副校长一定的报酬,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

林长制工作建议范文第4篇

(吉林农业大学学院,吉林长春130118)

摘要:“3+1”工作模式是开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抓手。本文在论述加强实行“3+1”工作模式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通过对“3+1”工作模式运行现状的研究,进一步分析了其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从加强农村党员干部综合素质等方面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 :吉林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3+1”工作模式

中图分类号:D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4)12—0118—02

收稿日期:2014—07—18

作者简介:李广艳(1969— ),女,黑龙江绥化人。吉林农业大学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理论。

曲爽(1986— ),女,吉林省吉林市人。吉林农业大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基本原理。

吉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0]35号)对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大量细致的要求和安排,强调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民主定事、制度理财、群众评官”和农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即“3+1”工作模式是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对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出的一项新举措,是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和制约,是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

认真落实和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民主定事、制度理财、群众评官”三项制度和农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健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农民权益、落实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重要保障。[1]

一、加强实行农村“3+1”工作模式的重要意义

吉林省实行的农村“3+1”工作模式切合农村实际,符合农民心意,让基层党委、政府在农村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了总抓手。“3+1”工作模式是化解农民与村干部紧张关系的“减压器”,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改善民生的“助推器”,它的实行使农村基层政府科学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和健全。

(一)探索了农村基层有效预防腐败的治本措施。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建立使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制度得到很好的落实;“六步工作法”的推行使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得到很好的落实;“三资”服务中心的运行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得到很好的落实;群众评官的方式使民主评议制度得到很好的落实。[2]

(二)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农民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对各项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村里重要事项决策情况、村务财务公开情况、“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督中发现问题,可以建议村“两委”召开会议,商议解决,直到群众满意为止。

(三)村干部的权力得到了有效的制约、规范和监督。村里决策重要事项必须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履行“六步工作法”程序,否则,乡“三资”服务中心不予资金拨付;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都对财务收支账目进行审核,不合理支出和不合法票据坚决不入账,村干部“家长制”作风得到转变。

(四)老百姓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提高了,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得到增强,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使得老百姓心气更顺,求富意识更强。

二、农村“3+1”工作模式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3+1”工作模式运行的现状

按照吉林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3+1”工作模式的要求,吉林省各乡(镇)和涉农街道基本全部建立了农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并且按照上级要求开始运行工作。在运行过程中,各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能够认真地对村级重要事项进行监督,对不合理的监督内容予以纠正,重点纠正了票据不规范、违规使用土地征收补偿金、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但“3+1”工作模式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个别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主动监督的意识不强;个别村干部由于个人素质的原因,对一些政策理解不深入,认识有偏差,回避监督;个别村干部为老百姓服务的意识不强,为个人、为亲属谋私利的问题依然存在;个别村干部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

(二)“3+1”工作模式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1.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不到位。在村干部中“一言堂”、“家长制”作风比较严重,村里的一些大小事都由村书记、主任个人说了算。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对有些事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委员会的作用。

2.“3+1”工作制度不够完善和健全。有些村干部对工作采取“老好人”态度,不愿意得罪人;有些村干部钻制度的空子,遇到问题,不会积极阻止错误的发生。

3.农民参与监督的意识不强。“3+1”工作模式的运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农村“三资”的管理和对村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但民主监督的主体不应该仅仅是监督委员会的成员,更需要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到监督工作中去。

落实“3+1”工作模式作为新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任务。在清醒地认识到“3+1”工作模式落实中存在问题的同时,要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针对问题原因,对症下药,找出对应的解决措施,切实抓好和积极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实行“3+1”工作模式的对策思考

(一)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一是加强对农村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的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廉政诫勉谈话、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等形式,不断加强农村党员领导干部为民服务的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为党在农村实施具体政策营造风清气正的浓厚氛围。二是深入开展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业务培训。各(县)区及乡(镇)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监督职责、监督内容、监督形式和方法等内容的培训,不断提高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业务水平。[3]

(二)加强农村“3+1”工作模式制度建设

全面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农村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勤廉双述”民主评议制度规程和工作台账等相关制度,将制度建设贯穿于“3+1”模式的各个环节,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建立村务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开展丰富多样的廉政文化宣传活动

近年来,部分农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不断为自己和身边人谋取私利,腐化堕落的现象加重,严重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党委应当整合本地资源,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农村党员干部及农民群众开展廉政文化教育的宣传工作;[4]结合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宣传栏、村委会广播、村情小报、政务微博、微信等形式进行廉政文化教育,不断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

“3+1”工作模式是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因此,落实“3+1”工作模式任务艰巨、责任重大。针对“3+1”工作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广大基层党员干部要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敢于创新的精神,不断扎实地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深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切实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贾鑫.我国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2011.

[2]王社民.为农村发展稳定服务——全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综述[J].中国监察,2010(16).

[3]徐淑玲.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几点思考[J].攀登,2008(2).

林长制工作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土耳其,私刑,妇女地位,宗教意识

原定于2005年4月1日生效的土耳其《新刑法》,因为在试实行阶段不断受到来自各方的申诉和不满,为避免更大的错误,经总统批准、大国民议会审核,将生效日期延迟至2005年6月1日。

不论以前的《刑法》还是以后将要生效的《新刑法》对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的惩罚力度都是严厉的。家庭私刑在每年刑事发案率中占有很大比重,但遗憾的是,这类案件一直是土耳其屡屡禁止,但却屡禁不止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为土耳其是一个90%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国家,宗教思想和宗教道义贯穿在社会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因为以前长期被宗教缚束的原因,通奸以及婚外性行为为传统穆斯林教义所痛恨。家族名誉高于一切,家族内部对私奔和未婚先孕、婚外性行为的严厉私刑处罚也是维护自身家族名誉的最有效方法。一个家族的女孩未婚先孕或与人私奔,首先将会受到来自自己家族的追杀。家庭会议将决定这个“不名誉”女孩的生死,执行者就是这个女孩的亲兄弟和同门堂兄弟们。对于来自亲兄弟和堂兄弟的追杀,没有得到家庭许可的婚姻和私奔的当事人,结果几乎都是惨酷的。杀了自己姐妹的凶手,在得到家庭赞许和表扬的同时,即使受到刑罚制裁,身陷牢狱,他的家族也以他为荣。因为他按照伊斯兰教的教义和习惯维护了家族的名誉。

去年在伊斯坦布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件:一个在成衣厂工作的15岁女孩,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个男友劫持,被这个男友囚禁3天,3天后回到家里,向家人讲述了3天被多次的过程。这个家庭经家庭会议之后,决定处死这个女孩,在女孩百般的求饶中,仍然没有得到家长的宽恕。于是她的亲兄弟,就是家庭决议的执行人,将这个女孩勒死在自己的姑姑家。她的父亲和兄弟将女孩尸首运到远处的一片森林里并掩埋了,之后到警察局报告女孩失踪。在武装警察和警察的调查下,发现了掩埋在森林里的女孩尸体,证据证明凶手是她的父兄,她的家庭以杀死自己“不贞洁”的女儿为荣。

家庭私刑是对土耳其刑法的一个最大挑战,每年这种案件案发率很高。生效中的土耳其现行刑法和当今执政党在2003年5月呈递到大国民议会的新的刑法草案,对妇女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来自男子以及家庭和社会团体利益权利所给的伤害,如何寻求好的解决办法也摆到了土耳其政府的日程之上。这种现象的存在显然和欧盟的标准相差甚远,在新的刑法草案的理解上为了将男女平等真正合法化,草案中所运用的语言,性犯罪阐述和这种犯罪的规定之下,需要将不同的民族和等级价值观念做一变化。

曾经发生在伊斯坦布的一起凶杀案件中,死者是一对年轻的夫妻,因为没有经过女方父母的认可,私奔来到了伊斯坦布,他们在恐怖中生活,为了化解积怨所以托女方的亲朋好友去说服女方父母,以放他们一条生路。但最终的结果是,夫妻双方死在了一起。凶手是女方的哥哥。在这个女子的葬礼上,她的父亲没有参加。

这种现象的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低下,提高妇女地位,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也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私刑的根源是男女形式上的平等和真正意义上的不平等。土耳其共和国建国以来,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仅仅局限在法律条文里,家庭中的家长制仍然是土耳其宗教影响下的一个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