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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区行政区域内(税收解缴在的市属企业包括在内)从事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科技科研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根据各职责,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奖励的设置和范围
第六条区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区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通过主创新(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再创新),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第八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级设置。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特等奖应为创新性显著,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项目,该项目年新增三大税种(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额达100万元、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特别突出。
一等奖应为技术创新性明显,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及其以上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具有广泛的实用价值和推广意义的项目,该项目年三大税种(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新增额达50万元、新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或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其中农业方面的项目包括示范带动农户、促进农民增收等效果显著)。
二等奖应为技术有较大创新性,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及其以上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大的项目,该项目年三大税种(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新增额达40万元、新增产值800万元以上,或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其中农业方面的项目包括示范带动农户、促进农民增收等效果明显)。
三等奖应为技术有创新性,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及其以上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作用较大的项目,该项目年三大税种(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新增额达30万元、新增产值500万元以上,或有比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其中农业方面的项目包括示范带动农户、促进农民增收等效果比较明显)。
第九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从年起开始设立,每两年评选奖励一次。每次评选特等奖1个、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4个,奖金额度视其贡献大小另行研究确定。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无合适项目可以空缺。
申报时间为评选当年的1—3月,表彰时间为当年的9月。但符合市级及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条件的各单位和个人,每年1—3月应积极向市级及市级以上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要帮助和推荐其申报,凡被评为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区上不再评奖。
第十条申报参加评奖的项目必须是实际应用一年以上的项目。申报评奖成果必须是通过了技术鉴定或评价,并在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区科技局)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成果。
(一)应用于我区经济建设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省内、市内首创的,或本行业先进的,或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我区推广、应用、发展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了显著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消化、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有新的创造并在我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我区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信息以及软科学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在我区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在理论和原理上有创新和发展,学术上达到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进步或生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然科学理论成果。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再申报区科技进步奖。
(一)已获市级及市级以上奖励的项目;
(二)已申报市级及市级以上奖励尚待审批的项目,当年不得申报(若条件符合,可列入区的下一次评选范围);
(三)已获我区科技奖励的项目(申报推广应用类奖励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相同的科技成果,只奖励一次。相同项目几个单位同时分别申报请奖时,择优或合并奖励。
第十三条一个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的数量按条件确定。重大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数一般不超过7人,一般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三章推荐、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级有关部门。
(二)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三)推荐单位应当根据人员、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价结论对推荐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要求:1、申报书;2、评价证明(鉴定、验收、专利、行业准入);3、应用证明(用户报告、经济合用);4、单位证明(归口单位、财政、税务);5、其他材料(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研制报告)。
第十六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
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请奖项目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等级标准,按照项目的新颖性、先进性、科学技术难度、效益、实用价值、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七条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区评审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审委员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和科技管理干部组成,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同学科、领域、专业的发展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不是申报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十九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请奖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请奖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区评委会提出的拟奖项目予以公布,将收集到的意见转归口申报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后退回归口申报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经区评委会评审公布的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书面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超过异议期的异议,一般不再受理。
对获奖项目提出等级偏低的异议,不予受理。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多少或名次排列等的异议,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转归口申报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区政府授予奖状、荣誉证书和奖金。奖状发给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荣誉证书和奖金发给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状,追回奖金。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创新,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利加速科技兴市,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我市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在我市采用并推广应用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应用的专利技术成果;科技管理以及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等成果。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科技进步奖”)是奖励在获奖项目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二年评审一次,奖励等级为:
(一)科学技术特别奖
(二)科技进步一等奖
(三)科技进步二等奖
(四)科技进步三等奖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为本市最高科技进步奖,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有特殊贡献的科技项目,由评审委员会推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科学技术特别奖。科学技术特别奖每次推荐不超过2项,缺乏特殊贡献的项目时,可空缺。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各奖项(不包括科学技术特别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16项。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贯彻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部门申报,联合评审,异议审查制。
第九条 设立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5—7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人
(一)单独完成科技进步项目的,或带头开发推广、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的单位,该单位为申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完成的科技进步项目或带头开发、推广、应用适合于我市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参加单位形成联合申报人。
(三)外地单位和我市单位或个人完成的项目,我市单位或个人为申报人。
(四)个人完成的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者为申报人。
第十一条申报市科技进步奖须在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于我市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设计、新品种及专利技术等)经实践证明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我市引进、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市重大工程建设、先进设备引进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先进技术,做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计量、标准、科技情报)做出创造性贡献并效果显著的。
第十二条有分歧争议的项目,在分歧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已获上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市科技进步奖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申报科技进步奖应填写市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并同时交验下列有关材料。
(一)鉴定证书(验收证书)
(二)成果应用证明
(三)验收或鉴定材料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属单位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办公室审查。
(二)乡镇及其辖属单位由所在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市科技进步奖励办公室审查。
(三)初审部门应填写建议奖励等级和理由。
第十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对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材料齐全的,交评委会评审。(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交。
(三)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拟定的授奖名单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自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任何人均可依照本办法以书面的形式一式两份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市评委会办公室收到异议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副本一份交申报人,申报人自收到异议书副本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无正当理由未予答复,拟奖项目则视为有争议项目。
第十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人员和处理异议人员如与申报人或异议人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是否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负责整理全部评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对弄虚作假行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评审委员会或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检举、揭发。
第三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
(一)科学技术特别奖,奖金50000元;
(二)科技进步一等奖,奖金20000元;
(三)科技进步二等奖,奖金10000元;
(四)科技进步三等奖,奖金6000元。
第二十三条科技进步奖的奖金由市财政拨付。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当提高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
第二十四条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奖金不得平均发放,主研人员所发不得少于50%,其余发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获奖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科技进步奖,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荣誉证书和奖金,并由有关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市评审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一、组织领导
##财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开展奖金工资核算及管理工作(财经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主要任务和主责科室详见“关于##成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制定本管理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是:
(一)、###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人发[····]###号)。
(二)、《##部印发的通知》(#规财发[200#]##0号)。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总额实施调控的通知》(#府函[200#]###号)。
三、奖金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奖金工资及管理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和强化内部管理的原则。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宏观调控的原则。
(四)奖金工资分配方案的继承性和相对稳定性原则。
四、奖金工资的核算
(一)进入成本核算的科室原则上按照收入减支出(或部分支出),余额提取一定比例,通过综合目标考评后进行分配的办法进行核算。
(二)奖金工资核算的具体办法是:凡收入减支出有余额的科室,按照下述比例计算奖金工资;核算后人均奖金工资超过#00元,超出部分按比例分段提成分配。人均额在#00—1000元,按7:3的比例,科室#成,###成;人均1000-1200元按#:#的比例,科室#成,###成;人均1200元以上,按#:#,科室#成,####成。
(三)各科室核算后的最终分配结果由月度综合目标考评结果决定。
五、奖金工资的分配比例
可以按照量化指标进行核算的科室,由##按照如下比例分配到科室,科室再进行二级分配;其他科室按照多参数分配内容或者岗位系数分配到科室,科室进行二级分配。
(一)#科
1、#科:分配比例为收支差额的28。
2>:请记住我站域名/<、#一科、二科、#科、#科和#科,按收支差额26的比例分配。
3、#科(#科):按收支差额35的比例分配。
4、现代#室:按收支差额9分配。
(二)#科
#科、#科、#科、#科、#科和#科,按收支差额32分配。#科执行#平均奖。
(三)#科
1、#科、#科、#科、¥科、¥科和&科,按收支差额21比例分配。
2、—科:按收支差额26比例分配。
3、*科:按收支差额25比例分配。
(四)……室
1、!科:按其基础奖金加工作量计件制核算奖金。
2、(科:收支差额30比例分配。
3、科:收支差额30比例分配。
(五)其它业务科室
1、 科:按收支差额5的比例分配。
2、*科:按收支差额12比例分配。
3、?按收入减去部分支出,余额按13分配。
4、“按收支差额10比例分配。
5、~科按收支差额26分配。
6、`按按其工作计提奖金工资。
7、*按收支列入核算,奖金按”平均奖0.80系数发放。
8、#科、$室按收支差额25分配。
9、#科按收支差额10分配。
10、@按院平均奖1.1系数计算。
11、$室:按院平均奖发放。
12、p科、k配送站按工作量计件制核算奖金。
(六)各8室派座门诊医生所产生的挂号收入、5收入40记入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原100不变)。
(七)机关和后勤及部份业务科室
1、机关后勤各职能科室
以业务人员平均奖的83作为系数1,按各职位执行的职级系数标准一次性分配到科室,由各科室进行再分配(按照多参数测评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详见附件一:行政后勤员工奖金工资分配系数表)。
2、1收费科
ff处按实际收入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工资,工作站人员按所在科室的平均奖提取,发放到gg科。
六、奖金工资分配管理流程
(一)每月度各科室的奖金工资按上述办法核算后,财务处将核算表报送分管院领导初审,由分管院领导提交医院财经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审核。院财经管理小组审核同意的方案由财务处执行。
(二)基金的提取。各科室奖金工资中提取的基金有:v质量管理(风险)基金,按科室奖金工资总数计提5%,由财务处按科室建账,用于科室医疗风险的赔付,年底未发生赔付的科室可奖励或返还80%,余额转下年;w科基金2%,由财务处按大科建账,用于大科奖励优秀、鼓励先进、推进科研教学工作和科室联谊等活动开支;科室基金(详见“关于科室奖金分配的管理办法”)。
(三)行政办和财务处分别向各科室送达科室综合考核罚扣通知和奖金分配总额通知。
(四)科室按照奖金二级分配方案计算每位员工的奖金额,然后编制由领款人签字的科室奖金分配明细表返财务处。
(五)财务处按照科室奖金分配明细表向银行送支付通知,并代扣代交个人
收入所得税。同时,财务处建立分科奖金分配明细账册备查。七、其它事项
(一)奖金工资核发人数以月度考勤表登记的科室人数为基数。其中,在编在岗员工,与UU签署正式聘用协议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由RR回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科室实有人头数计算核发奖金工资;以聘用方式录用,见习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但未签署正式聘用协议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0.3的系数计发奖金工资;以聘用方式录用的试用期人员无奖金工资。
(二)与医院签署正式聘用协议的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0.5-1.0计算(签署正式聘用协议当年0.5,以后每年递增0.1,直到1.0)。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自签署正式聘用协议起,比照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三)新分配到院参加工作的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从参加工作的第七个月开始享受所在科室标准50的奖金工资。第十三个月开始享受100的奖金工资。
(四)调入人员,前半年享受所在科室标准50的奖金工资,第七个月开始享受100。属WW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从进入WW当月开始,发放100的奖金工资。
(五)新参加工作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前半年无奖金工资,第七个月开始享受30,转正定级后享受100。
(六)支农支边援外员工,其支农支边援外期间享受W平均奖。
奖金分配是##薪酬分配的形式之一,是##员工智力劳务服务和体力劳务服务成果的体现形式,也是##投入和产出成本核算管理的最终成果检验。为做好本工作,现根据##部关于“实行科室全成本核算”和“以科室收支结余为基础,通过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率等指标,科学合理地考核科室工作绩效并核算科室奖金”的要求,结合##成本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拟定奖金工资核算及管理办法如下:
一、组织领导
##财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开展奖金工资核算及管理工作(财经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主要任务和主责科室详见“关于##成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制定本管理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是:
(一)、###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人发[····]###号)。
(二)、《##部印发的通知》(#规财发[200#]##0号)。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总额实施调控的通知》(#府函[200#]###号)。
三、奖金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奖金工资及管理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和强化内部管理的原则。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宏观调控的原则。
(四)奖金工资分配方案的继承性和相对稳定性原则。
四、奖金工资的核算
(一)进入成本核算的科室原则上按照收入减支出(或部分支出),余额提取一定比例,通过综合目标考评后进行分配的办法进行核算。
(二)奖金工资核算的具体办法是:凡收入减支出有余额的科室,按照下述比例计算奖金工资;核算后人均奖金工资超过#00元,超出部分按比例分段提成分配。人均额在#00—1000元,按7:3的比例,科室#成,###成;人均1000-1200元按#:#的比例,科室#成,###成;人均1200元以上,按#:#,科室#成,####成。
(三)各科室核算后的最终分配结果由月度综合目标考评结果决定。
五、奖金工资的分配比例
可以按照量化指标进行核算的科室,由##按照如下比例分配到科室,科室再进行二级分配;其他科室按照多参数分配内容或者岗位系数分配到科室,科室进行二级分配。
(一)#科
1、#科:分配比例为收支差额的28。
2、#一科、二科、#科、#科和#科,按收支差额26的比例分配。
3、#科(#科):按收支差额35的比例分配。
4、现代#室:按收支差额9分配。
(二)#科
#科、#科、#科、#科、#科和#科,按收支差额32分配。#科执行#平均奖。
(三)#科
1、#科、#科、#科、¥科、¥科和外六科,按收支差额21比例分配。
2、—科:按收支差额26比例分配。
3、*科:按收支差额25比例分配。
(四)……室
1、!科:按其基础奖金加工作量计件制核算奖金。
2、(科:收支差额30比例分配。
3、科:收支差额30比例分配。
(五)其它业务科室
1、 科:按收支差额5的比例分配。
2、*科:按收支差额12比例分配。
3、?按收入减去部分支出,余额按13分配。
4、“按收支差额10比例分配。
5、~科按收支差额26分配。
6、`按按其工作计提奖金工资。
7、*按收支列入核算,奖金按”平均奖0.80系数发放。
8、#科、$室按收支差额25分配。
9、#科按收支差额10分配。
10、@按院平均奖1.1系数计算。
11、$室:按院平均奖发放。
12、p科、k配送站按工作量计件制核算奖金。
(六)各8室派座门诊医生所产生的挂号收入、5收入40记入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原100不变)。
(七)机关和后勤及部份业务科室
1、机关后勤各职能科室
以业务人员平均奖的83作为系数1,按各职位执行的职级系数标准一次性分配到科室,由各科室进行再分配(按照多参数测评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详见附件一:行政后勤员工奖金工资分配系数表)。
2、1收费科
ff处按实际收入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工资,工作站人员按所在科室的平均奖提取,发放到gg科。
六、奖金工资分配管理流程
(一)每月度各科室的奖金工资按上述办法核算后,财务处将核算表报送分管院领导初审,由分管院领导提交医院财经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审核。院财经管理小组审核同意的方案由财务处执行。
(二)基金的提取。各科室奖金工资中提取的基金有:v质量管理(风险)基金,按科室奖金工资总数计提5%,由财务处按科室建账,用于科室医疗风险的赔付,年底未发生赔付的科室可奖励或返还80%,余额转下年;w科基金2%,由财务处按大科建账,用于大科奖励优秀、鼓励先进、推进科研教学工作和科室联谊等活动开支;科室基金(详见“关于科室奖金分配的管理办法”)。
(三)行政办和财务处分别向各科室送达科室综合考核罚扣通知和奖金分配总额通知。
(四)科室按照奖金二级分配方案计算每位员工的奖金额,然后编制由领款人签字的科室奖金分配明细表返财务处。
(五)财务处按照科室奖金分配明细表向银行送支付通知,并代扣代交个人收入所得税。同时,财务处建立分科奖金分配明细账册备查。
七、其它事项
(一)奖金工资核发人数以月度考勤表登记的科室人数为基数。其中,在编在岗员工,与UU签署正式聘用协议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由RR回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科室实有人头数计算核发奖金工资;以聘用方式录用,见习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但未签署正式聘用协议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0.3的系数计发奖金工资;以聘用方式录用的试用期人员无奖金工资。
(二)与医院签署正式聘用协议的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0.5-1.0计算(签署正式聘用协议当年0.5,以后每年递增0.1,直到1.0)。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自签署正式聘用协议起,比照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三)新分配到院参加工作的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从参加工作的第七个月开始享受所在科室标准50的奖金工资。第十三个月开始享受100的奖金工资。
(四)调入人员,前半年享受所在科室标准50的奖金工资,第七个月开始享受100。属WW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从进入WW当月开始,发放100的奖金工资。
略,加速由农业大省向工业强省转变,全力推进产业经济“十百千亿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立
工业崛起奖励,共设立五类奖项:年度贡献奖、园区发展专项奖、“优强企业”专项奖、三年翻番奖、“十百千亿工程”专项奖。
(一)年度贡献奖
1.评选对象:分别以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市直工业、县(市、区)工业为评选单位。考评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二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所属企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三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所属企业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所属企业当年不得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五是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六是财税贡献增加额大。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4000万元以上;设区市市直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2000万元以上;县(市、区)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1600万元以上;若当年消费税占上交税金总额60%以上时,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8%。
3.奖励标准:
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40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设区市市直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20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县(市、区)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16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若当年消费税占上交税金总额60%以上时,上交税金增幅按8%计算;奖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予奖励。
4.奖金来源:
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的奖金由省财政拨付;设区市、县(市、区)的奖金50%由省财政直接拨付,50%由同级财政拨付。
5.奖金分配:
奖金总额的55%用于奖励有贡献的纳税企业法人代表;45%用于奖励纳税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其他有功人员。奖金的具体分配由各获奖单位自行确定。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只予表彰,不发奖金。
(二)园区发展专项奖
1.评选范围:全省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公共服务基本完善;
二是有一定产业特色,招商引资成效明显;
三是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积极推行环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注重环境保护,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注重发展循环经济;
四是园区布局合理,有较为完善的环保基础设施,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3.奖励原则:
(1)设立“工业园区单项第一名”奖项
对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主营业务收入、上交税金、出口创汇、安置就业、工业增加值六个指标,按照当年总值和每平方公里值各占50%进行排序,分别评出六个指标单项第一名,授予“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第一名”、“工业园区主营业务收入第一名”、“工业园区上交税金第一名”、“工业园区出口创汇第一名”、“工业园区安置就业第一名”、“工业园区工业增加值第一名”称号。
(2)设立“工业园区六大指标综合先进单位”奖项
在上述六个指标分别排序的基础上,再按照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主营业务收入、上交税金各占20%,出口创汇、安置就业各占15%,工业增加值占10%进行综合排序,评出前15名,其中设在设区市的工业园区取前3名,设在县(市、区)的工业园区取前12名,授予“工业园区六大指标综合先进单位”称号。
(三)“优强企业”专项奖
1.评选对象:全省所有工业生产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当年实现盈利;
二是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三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四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当年不得发生死亡事故;
六是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七是当年被省政府评选为优秀企业家所在的企业优先评选。
3.奖励原则:
按主营业务收入和上交税金各占50%综合排序,位于前列的企业授予“江西工业优强企业”称号,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四)三年翻番奖
1.评选对象: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县(市、区)。
2.评选条件:
以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税为评选指标,以*年为指标计算基期,以*年为指标计算末期,指标增长超过100%的即可入选。
3.奖励原则:
对三年翻番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对于3项指标全面翻番的将授予“工业三年翻番全面先进单位”称号,单项指标翻番的将授予“工业三年翻番单项先进单位”称号。
(五)“十百千亿工程”专项奖
1.评选对象:列入产业经济“十百千亿工程”的企业、集团公司、工业园区、优势产业行业主管部门。
2.奖励原则:
(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农业产业化、旅游、商贸物流企业,由省政府授予“江西省产业经济‘十百千亿工程’突出贡献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农业产业化、旅游、商贸物流企业或工业企业、集团公司、工业园区,由省政府授予“江西省产业经济‘十百千亿工程’突出贡献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的工业企业、集团公司或工业园区,由省政府授予“江西省产业经济‘十百千亿工程’突出贡献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40万元。
(4)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的工业企业、集团公司、工业园区或优势产业,由省政府授予“江西省产业经济‘十百千亿工程’突出贡献奖”(其中优势产业获奖对象为该产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奖金来源:
由获奖单位自行解决。
4.奖金分配:
企业、集团公司、工业园区奖金总额的55%用于奖励企业法人代表、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党政主要领导;45%用于奖励其他班子成员和有功人员。优势产业奖金的具体分配由该产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二、评奖程序
1.年度贡献奖、园区发展专项奖、“优强企业”专项奖、三年翻番奖评奖程序:
(1)由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符合本办法评选条件的参评单位和奖项,在次年3月底以前向省经贸委申报。
(2)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审计厅、省安监局、省环保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合作办、省中小企业局、南昌海关等部门对申报单位和奖项组织评审。
(3)经评审符合受奖条件的单位,报省政府批准后,按照本办法兑现奖励。
2.“十百千亿工程”专项奖评奖程序:
省产业经济“十百千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提出评奖意见,经省产业经济“十百千亿工程”领导小组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按照本办法兑现奖励。
三、其它事项
1.各奖项的申报和考评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通报全省。
2.本办法自2008年度开始实施,原《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发
一、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窝点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无证、无照食品经营、非定点屠宰生猪。(无证:指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无照:指无工商营业执照)
二、举报形式:电话、来信、来访、E-mail等。
三、要求: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要有明确的违法地点和违法情况,除举报人确实不愿意提供真实姓名外,应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以便在查实内容后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
四、奖励办法:
(一)举报内容确属于所规定范围内的,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予以调查核实后,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举报的情况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给予现金奖励。
(二)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查清的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将举报分为三级,举报级别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定。
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五、奖励标准:
(一)三级奖励标准为100元/件,二级奖励标准为200元/件,一级奖励标准为300元/件。
(二)对于根据举报线索,难以立即确定举报级别的,先按三级标准予以奖励,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是否予以追加奖励。
(三)对于大案要案的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的举报,除了以上奖励外,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另予重奖。
六、奖励程序:
(一)确定举报人: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二)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如能确定举报人身份的,并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也应根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三)确定举报人身份后,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填写《举报奖励申请单》,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执行奖励。
(四)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核实举报线索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决定追加奖金或重奖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受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办理相关手续,签署本人的真实姓名并填写身份证号码,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查验核实。
(六)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姓名、住址以及举报情况,违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