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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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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沿革

计划生育政策沿革范文第1篇

进一步改进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实现领导方式和方法的创新,是当前加强党的建设,也是做好各项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贯彻落实到基层,乡镇起着关键作用,乡镇干部领导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乡镇经济的发展状况和社会的稳定程度,直接影响着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乡镇干部要转变观念,大力改进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破除“身在基层必然了解群众”的观念,树立“身入更要心入”观念。一个乡镇管辖范围并不大,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工作包罗万象。特别是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户既是基本的生活单位,又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再加上农民成员之间知识结构、文化层次差异大,贫富悬殊,生产、生活水平差距大,乡镇干部要做到运筹帷幄、“决胜田野”就必须深入基层,提高“知民度”,对本乡镇的历史沿革、风土人情、种养习惯、作物布局、经济基础、资源优势等基本乡情要了如指掌。具体要做到“四勤”:

(一)腿勤一多跑。要用工作的大部分时间搞“下访”,不能“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要与普通群众广泛接触,彻底改变“平常不进农户家,收款方登百姓门”的做法。

(二)口勤一多问。要以海纳百川的气魄、虚怀若谷的度量深入到田间、炕头,多向群众请教,从群众那里取到“真经”。

(三)手勤一多记。要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地记在“民情簿”上,不能只当耳旁风,来也匆匆,去也匆匆。

(四)脑勤一多想。已经掌握的第一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理性思考,切实掌握农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

二、改变“兵来将挡,水来土囤”的观念,树立“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观念。乡镇领导干部要善抓、会抓工作,要有政治远见和全局观念,要抓住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此带动全局。在工作方法上要讲究层次。

第一,在工作层次上,要分清主次先后,要条理清晰。第二,在领导层次上,要划清职责,一级干一级的活、一级管一级的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第三,在时间层次上,先干什么、后干什么,一年准备干几件大事,一月准备干几件实事,什么时间集中精力干哪一件事,要做到心中有数,环环相接,前后照应。在工作重点上,要突出“五抓”:第一、抓思路。乡镇主要领导干部要在摸清下情、吃透上情的基础上,找准本地的发展优势,扬长避短,科学地确定工作思路。

第二、抓大事。就是必须抓住关系发展的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问题,分清轻重缓急,集中精力,强力攻坚,以此推动其他工作的开展。当前,要着力抓好农业结构调整,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小城镇建设、财税征管、中小学布局调整等重点。

第三、抓突击。诸如征收三提五统、植树修路、秸秆禁烧、村容村貌治理等季节性、阶段性强的工作,可采取突击式的方法去完成,集中力量打“歼灭战”。

第四、抓服务。正确处理尊重群众意愿、尊重群众创造性与实施有效服务引导的关系。要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农民调结构、闯市场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等系列化服务。

第五、抓其它。在抓好重点工作的同时,要注重兼顾其它,比如,处理民间纠纷、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征兵、“普九”达标检查等可明确专人负责。

三、破除“现在老百姓越来越难管”的观念,树立“以法治乡、齐抓共管”的新观念。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农村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方式、社会组织形式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出现深刻变化,乡镇工作出现了“旧办法不适用、新办法不会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的难题,有些群众过分强调权利,不愿履行义务,错误地认为,“有钱有粮不靠你,不偷不抢不怕你,有了问题就找你,不给解决就告你”。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体制和政策的原因,也有乡镇干部工作方式、工作水平不适应的问题。要实现依法治乡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特别是与农村工作关系密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乡镇企业法》、《税收征管法》、《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农民明白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及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同时要用《村民自治章程》规范干部行为,调整群众的行为取向。

(二)要依法办事。在处理问题,特别是在完成提留、计划生育、惩治村痞、村霸等一些棘手问题时,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办事,决不做超越法律或违反程序的事情。

(三)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严格掌握政策,防止个别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经济问题政治化,要实事求是,做到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针对不同问题运用思想、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正确处理,尤其要学会用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要坚决克服对待群众“政治思想五分钟,过后就是龙卷风”的态度。

(四)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农民的民利,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想问题、办事情,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赢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在此同时,要认真落实政务、村务公开制度,制约干部行为,方便群众监督,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

四、破除“经济工作是实,思想政治工作是虚”的观念,树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观念。乡镇工作千头万绪,都被“虚”“实”两字照盖。工作中虚中有实、实中有虚,虚实关系相辅相成。乡镇干部既要有务实的精神,也要有务虚的功夫。变虚为实,把虚功实做。乡镇工作要紧紧咬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把迅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办事情、做决策的根本出发点。

(一)在制定

规划时要“两个文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并建立领导班子工作责任制。(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要善于将大道理转化为农民贴近的小道理。使大道理以农民群众关心和感兴趣的有血有肉的小道理的形式出台,娓娓道来,让人感到可爱可亲。同时寓教于乐,利用黑板报、广播、文化活动中心、创建“星级文明户”等途径,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实施典型带动。充分发挥党员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计划生育政策沿革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业人身保险社会保障险种结构经营战略

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关系

社会保障制度与商业人身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对因生、老、病、死、残等人身风险而遭遇不幸或困难的人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二者并行不悖、共同发展,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一)社会保障制度对人身保险发展的影响

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其发展水平的高低对人身保险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社会保障的范围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越窄,人身保险发展的空间相对越大;反之亦然。因为在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范围越小,即使社会保障标准和待遇维持原有水平,用于社会保障的总费用就越少。而社会保障费用和工资均来源于消费基金,社会保障费用的减少意味着工资部分的增多,即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增加,人们参加人身保险的能力也相应增强。

社会保障的保障项目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保障项目越不齐全,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求相对越大。因为在人们的保障需求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的项目越少,需要由人身保险进行保障的就越多,参加保险的愿望和积极性就越高。同样,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项目越少,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越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增加,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上升。

社会保障发展程度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是指社会保障的给付标准。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定和人们保障需求一定时,社会保障发展程度越低,对人身保险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明显。

(二)商业人身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日益加深,商业人身保险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基本保险管理,可以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许多国家都尝试在社会基本保险的运作,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主要途径是在国家监督之下选择保险公司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政府通过投资限制、绩效评估等办法对其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由于其产品特征、资产结构、对长期资本投资管理的丰富经验等,成为基金经理人的首选目标。在美国,许多保险公司都是公立养老保险计划的主要基金管理人。实践证明,由保险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等私营机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效率比政府有较大幅度提高,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同时获得了较高的投资收益。

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力量,可以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被雇主视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引导和鼓励自愿性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养老金计划等各类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保险公司在数理计算、资产运用、缴费记录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具有专长,在补充性养老保险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在美国,职业年金计划最初由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在普及到一定程度时,信托和银行等机构才开始参与。目前,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的职业养老保险计划,占美国职业养老计划资产的四分之一。日本在企业养老金制度运行的初期,也采取了由人寿保险公司和银行提供全过程服务的方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日本的企业养老金业务主要由人寿保险公司和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经营。

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可以丰富社会保障体系层次。基本的社会保险只能是低水平的,满足社会保障最基本的需求。同时,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提供的保障水平也是有限的。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收入的增长,社会成员对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较低的社会保障标准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商业人身保险可以弥补社会养老保障和社会医疗保障供给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省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现状分析

**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沿革和变化与全国大体一致,到2002年全省已建立了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助,和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系列带有地方特色的做法。

养老保险制度获得重大突破。在参保范围和对象上对非公企业参保作了有益探索,出台了“低门槛准入”,“低水平享受”的办法;在基金征缴方式上,开始由税务部门征收;在统筹上,坚持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建立多元、稳定的基金筹措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对策。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1995年率先出台了《**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后又进行修订,使失业保险的覆盖率、征缴率和人均月征缴额等几项主要指标均有所上升。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步伐加快,覆盖范围开始向城镇全体劳动者拓展,并在农村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存在问题

目前,**省社会保障体系运转基本良好,保障水平也逐年提高,但由于脱胎于传统计划经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二元结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实际具体运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较弱。由于缺乏政策和国家财政支持,加上农民收入较低,参加社会保障观念落后,意识淡薄等问题,**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对薄弱,目前除在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有所探索外,在最核心的社会化养老保险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不同居民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资格和能力存在巨大差异。城乡人口能否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取决于是否拥有城镇户口;城镇职工能否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主要取决于企业性质和所从事的行业,如在**省内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中,大多数企业属于垄断性或资源性行业。

保障资金支付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全覆盖后,部分企业存在拒缴、欠缴现象;基

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不够完善,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难度加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资金到位率比较低,造成基金支付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不高,难以充分调动政府和市场的积极性。政府承担了大量本应由市场来承担的职能,例如各地社保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进行管理运作,强制主办补充医疗保险,不仅效率不高,还存在资金混用等管理风险。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个人帐户基金迫切需要金融机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以及通过保险企业提供年金化领取方案;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养老与健康保险方面,由于缺乏税收优惠政策,限制了企业和个人的选择空间,不同企业和个人差异化的保障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

完善**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途径及措施

(一)具体途径

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使社会保障和人身保险既相互配合又充分发挥各自不同的保障功能,必须找到二者的最佳结合点。就具体途径而言,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现阶段居民养老的主要形式有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社区养老主要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因经济基础较好,有能力提供一定的退休金或建有老人居住的敬老院。从**省具体情况来看,社区养老事业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发展非常有限,家庭养老仍是最主要的形式。

从人口结构来看,**省老年人口的比重逐年上升,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战略的实施,农村年轻劳动力大量向城市和非农业生产部门流动,加快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与“四二一”型家庭结构的大量涌现,将更难满足老年人的供养需求。原有的养老保险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购买商业养老险逐渐成为实现家庭成员“老有所靠、老有所养、自主养老”的一种重要理财方式。**省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发挥商业保险的网络机构和风险管理优势,为地方政府提供精算技术和资产管理服务,同时在企业年金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等领域有所作为,特别是为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群体提供养老保险服务和相关咨询服务。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当前,**商业健康保险迎来了发展的良好时机。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家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地位和作用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例如: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联系,争取减免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所得税,进一步鼓励和吸纳更多的居民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健康保险专业化进程;同时,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地位,准确界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界限,规范市场经营环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因此,**保险业要抓住这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努力发挥自身优势,通过细化市场,研究制定发展战略、确定经营领域与服务种类、设计合理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加快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来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二)具体措施

开发适销对路的商业人身保险险种,优化险种结构。人身保险发展的生命力,关键在于险种的生命力。保险公司应审时度势,根据居民保险需求的变化与差异,加快开发人身保险新险种的步伐,同时要努力调整优化险种结构,以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建议加强以下方面险种的完善和开发:

完善具有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多数居民认为,如果投保寿险而在保险期内未出险,保费便白交了。但如果到期还本,还能返还较高的利息,居民往往较容易接受。当然这需要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的支持。

加强对医疗市场的开发。对大多数居民来说,就医看病所需要的开支还是比较高昂的。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居民自然而然会寻求医疗保险作为保障。目前,**省医疗保险开发很不完善,尤其是65岁以上的居民医疗保险,在所有的寿险公司中基本都是空白,可小规模探索或试办。

团体寿险应加强有储蓄性质的终身险开发。目前的团体寿险除团体养老保险外,几乎没有终身保险的险种,而人们往往更关心退休以后的保障问题。

适度提高保险金额,拓宽保险责任范围。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以及保险公司经营实力的增强,居民愿意获得的保障水平、保障范围都大为提高和增加,保险公司应顺应形势,适度提高保险金额,如灾害性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就应适度增加,同时要拓宽保险责任范围,特别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

适时调节经营战略,积极稳妥地开发农村地区业务。国家实施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为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积极稳妥地开发农村地区业务,在对原来的乡镇保险办事处(站)和营业所进行改造与更新的基础上,采取新的营销体制,占领农村市场,赢得先机。**省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在全国的排名情况一直在中游徘徊,究其原因,都是因为各大寿险公司均忽视了农村这一块重要领地。在抓牢城市客源的同时,涉足广阔的农村客户,不但是省内寿险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途径,更是人身保险市场完善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加大人身保险的营销网络构建力度,提高业务管理体系方面的创新力度。**省地区的信息分布和传递极不平衡,信息来源渠道有限,保险对于广大普通百姓,尤其是农村居民来说,仍属新鲜事物,这给保险销售和服务带来很多困难,因此推进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加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探索、创新适合**省人身保险发展的组织形式,也成为推动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另外,目前**保险业普遍存在重视开展业务而管理不足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客户服务工作不充分,在客户回访和续期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各家保险公司应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续期收费和客户回访制度,并不断提高营销人员的素质。此外,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考虑设立专门的农村保险部门,由专人专岗负责,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计划生育政策沿革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颁布,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政府信息公开已正式进入法制轨道。《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1]表明了政府对公共图书馆公共信息服务职能的重视,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法理地位。同时,《条例》的实施将使公众更加关注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为,更加重视公共图书馆在公众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图书馆应抓住这一时机,认真落实《条例》中与图书馆有关的规定,履行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职责,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有所作为,实现公共图书馆新的发展。

1 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定位

早在上世纪,一些发达国家《图书馆法》就明确规定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任务之一。事实证明,国外的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调查,在英国有43.2%的公众认为公共图书馆是获取当地市政委员会信息的最合适的地方(比较而言,公民咨询局为12%,政府部门和机构为4%,公共场所的计算机为3.5%,银行和住房互助会为2%,社区和休闲中心为0.4%)。澳大利亚的一项调查也显示,在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各种途径中,通过公共图书馆的获取和利用排在第5位。而美国有超过95%的图书馆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设施和咨询指导,公共图书馆是很多美国人获取数字化政府信息的唯一场所。[2]根据《条例》规定,在我国,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机关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地方。虽然我国公共图书馆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起步较晚,但应该清醒地看到,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面所具备的独特优势是其他机构难以超越的。

1.1 公共图书馆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最佳途径

公共图书馆是政府主办,免费向所有社会成员开放,提供各种信息的公共文化机构。是国家或政府为满足人民知识共享需要提供的一种制度性公共产品,是社会信息的主要组织者和传播者。其公益、公平、开放、共享的服务理念和原则使之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和自由地获取知识信息的基本权利。

1.2 公共图书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最理想场所

公共图书馆作为地区的标志性文化设施,地理位置优越,是与公众联系紧密的独立开放的公共服务机构。她所实行的免费阅览、开架管理、文献传递、参考咨询等开放、先进的服务方式,所提供的充足的开放时间,不仅为公众信息利用提供方便、快捷和人性化的服务,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信息传播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满足公众信息的利用需求。

1.3 公共图书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大阵地

以笔者所处西部地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为例:该馆2008年接待到馆读者140多万人次,借阅文献270多万册次;通过网上参考咨询系统远程解答读者信息咨询近11万条。由此可见,公共图书馆拥有庞大的受众队伍,公共影响力十分广泛。随着公共图书馆免费服务时代的来临,将会促使越来越多的公众走进图书馆无障碍地获取知识信息。

1.4 公共图书馆已具备先进的信息生产和传播方式

2002年文化部启动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极大地推动了各级公共图书馆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省级及部分市级公共图书馆已具备了较好的信息资源制作、存贮、传输能力,以县级图书馆为接点的支中心正在大力建设之中,“十一五”期间,将实现基层服务点村村通。贯穿文化信息资源共享这一主线,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目前国家共享工程信息资源建设达70多TB)公开完全能够跨越数字鸿沟,以先进的生产和传播技术实现全社会范围共享。

2 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为策略

随着《条例》的颁布,社会公众对公共图书馆政府公开信息服务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如何力求获取全面和及时的信息,创造性地开展政府信息服务是图书馆思考的问题。因此,公共图书馆应该用全新的思维来开展和实践这项新的工作任务,既要学会在法规的框架下开展工作,又要善于寻找工作突破点,有效作为。

2.1 寻求有效途径促进政府公开信息的交送

信息资源是服务的基础。虽然《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笔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最大难点仍然在于信息资源的搜集。寻求有效途径促进政府公开信息的交送是工作的关键。

2.1.1 设立政府信息查阅中心促进政府信息交送。公共图书馆应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抓住机遇,积极与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申请参照档案系统的做法,在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机构,使图书馆的职能更加贴近政府的政治重心,[3]凸显公共图书馆政府服务的职能,并使广大公众对该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通过公众的支持和图书馆信息公开服务职能的发挥来肯定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价值和作用,从而促进政府信息交送的稳定、全面和及时,形成公共图书馆在政府公开信息征集工作中的规范性和制度性。

2.1.2 反馈公众的信息需求促进政府信息交送。在我国,政府是最大信息的拥有者,掌握着80%的信息资源,[4]政府信息交送的主导权在于政府信息拥有者。虽然政府公开信息的交送全面与否图书馆缺乏执行的依据,但是在公开范围内的公众的信息需求是图书馆组织政府信息的合理原由。因此,公共图书馆要不断关注公众的信息需求,尤其对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如教育、就业、医疗、社保、房产、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开信息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组织,及时与信息主体进行沟通,促进政府进行信息交送。

2.1.3 通过参与政府公开信息的整理来获取政府信息。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契机,利用自身的信息整理的专业优势,有针对性地协助政府机构进行信息的整理,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索引、摘要的编制工作,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整理环节,掌握政府公开信息状况,为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便利。

2.2 采用多种途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公共图书馆除了要完善政府信息服务场所设施建设,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基本查询服务外,还应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政府信息服务,体现公共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水平。

2.2.1 利用公共图书馆这一开放的平台,配合政府进行政策法规信息利用的服务宣传。把与政府部门合作开展专题宣传和政策咨询与读者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邀请政府决策者、政策研究专家、政策执行人员举办讲座解读政策法规,开展咨询答疑解惑,培养公众使用政府公共信息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公共图书馆还可协助政府开展信息申请的咨询、表单的发放和填写的指导工作。

2.2.2 利用图书馆信息组织和揭示的专业技能开展专题信息资料汇编,为公众了解、掌握和利用政府信息提供参考。根据公众关注的焦点和社会热点问题,在信息安全的原则下及时进行专题资料的编印发放,帮助公众了解情况、获取信息、掌握政策。如针对公众关注的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可以围绕相关政策,如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娱乐场所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等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职责、服务项目等内容编印专题性的信息资料,既使公众对所有不同类型文化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有基本的认识,又能了解到管理部门的职能、服务等多方面的信息。编印的信息要贴近公众和社会的需要,发挥有效的作用。

2.2.3 利用图书馆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政府信息资源的加工整合,提供数字化服务。图书馆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信息整理和加工优势,根据公众的需要,优化配置资源,将数量大而又分散的政府信息进行分类整合,加工处理,制作专题数据资源,并在图书馆网站实行统一检索界面的查询,使政府信息得到有效的利用。如台湾地区“中央图书馆”建立了政府咨讯查询服务平台,制作了政府公报查询、政府统计查询、政府施政查询、政府机关导览查询等系统,来提供政府信息的数字化服务。[5]以台湾地区“中央图书馆”政府机关导览查询系统为例,笔者通过机关名称“台北市文化局”进行检索,可以查询到其中英文名称、简称、机关首长、电话、地址、机关沿革、机关中英文简介、主要业务、施政重点、出版品名称、组织与法规、机关公告等相关重要信息。信息组织非常全面、周到,服务十分贴近公众心理需要。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N].人民日报,2007-05-25(08).

[2] 乘着政策的翅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给图书馆带来机遇[N].新华书目报·图书馆专刊,2008-05-05(02).

[3] 张高蓉.浅谈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作用[J].四川图书馆学报,2004(2):80.

计划生育政策沿革范文第4篇

关键词:县域;农村集市;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F32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9-0043-03

农村集市作为古老的市场和交易形式,是中国广大农村乡镇及城市近郊区定期进行商品交易的市场。各地对此有不同的名称,一般在北方称集,在南方则称之墟,或圩,在西南的部分地区也称为场。农村集市是适应传统农民自足生产和生活需求而自发形成的基层市场,对传统农民的自足性生产具有决定性意义,同时促成了传统农民社会行动的一体化,是农村文化的主要活动场所和承载者,在以传统生产方式占主要地位的农村社会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集期与场所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历史习惯、方便人们购销的原则统一规划安排。而农村集市贸易则是在农村中定期或临时买卖商品的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形式。中国农村人口众多,农村市场潜力巨大,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农民的收入和积余购买力、消费需求正在不断增长,消费观念正在不断更新,而且农村居民有到集市上购销的习惯。农村集市作为农民经济、社会活动的一个中心,在农民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一、博野县农村集市现状

1.区域概况。博野县位于河北省中部,保定市南部,为保定市辖县,距保定市50千米,西南距石家庄市100千米,北距北京市200千米。东与蠡县交界,西与安国市毗临,北与清苑县接壤,南与衡水市的安平、饶阳两县相连,面积 331平方千米,人口约25.6万。辖3镇4乡,计133个行政村,6个居委会。境内交通便利,朔黄铁路、定(州)河(间)公路横贯东西,保衡公路跨跃南北,城乡公路四通八达。博野县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建县至今已有两千多年历史,是明代著名史学家刘吉,清代思想家、教育家颜元,当代著名生物学家牛满江的故乡。

2.博野县集市现状。博野县的集市按不同分类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按其专业化程度分类,可分为建材、蔬菜等专业市场;按经营者分类,一种是固定摊点经营,有固定的经营门面,一种是以流动摊点为主,属于每逢集日出摊经营型市场;按照时间来分,一种是庙会市场,一种是常年存在的集日市场;按照季节性分类,一种是常年经营,形成一定规模,不受时间限制的市场,一种是季节性市场。

集市的日期是按农历计算的,有的集市以单日为集,有的集市逢双日为集,还有些地方以五十日为集等。多数以十天含两个集日,从时间上说,一般是上午是集市的盛期,人流量比较大,商品交易较多,下午人就有些稀少了。博野的集市大都选择在交通比较便利的大村镇。一般集市都有粮食、棉布、蔬菜、干鲜果品、日用百货、木货、农具、肉类、饮食等商品。乡镇上和村子里的集市的参加者有所不同,村子里的集市,经营者一般都以做买卖为主,串村赶集,在乡镇上,有固定摊点的经营者,也有串村赶集的经营者。前来赶集的大部分为附近的村民。管理收费方面,乡镇上固定摊点由工商行政部门管理,按月收费。对于乡镇及村里的流动摊点,则由所在乡镇或村派人收取相应费用。

基于调查数据,博野县的农村集市从经营者及经营的商品等方面来看,几乎没有大的差异,一些问题也是普遍存在的。如基础设施较差,卫生条件差,村里大多都是土路,乡镇上的道路也有很多是年久失修,遇上刮风天气,尘土飞扬,下雨天泥泞不堪,影响集市正常开市。集市上没有停车场,农民推着自行车或三轮车在集市上穿行,影响集市交通的正常运行。集市上商品质量也没有保障,一些冠以常见品牌的日用化妆品和服装随处可见,而农民又缺乏识别的能力,很容易上当受骗,尤其在食品方面,往往经营者和消费者都缺乏食品安全与卫生方面的知识,给农民身体健康带来了隐患。计量器具不尽规范,国家明令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的杆秤在集市中成为主要的计量器具,由此可能引发的买卖双方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经营者纳税意识淡薄,管理跟不上,集市没有正式的管理机构和经过专门培训的管理人员。集市占路经营,交通存在隐患,因为集市大多设在交通便利的要道上,过往行人车辆多,每逢集市就会造成交通拥堵,易发生交通事故。另外大部分集市功能也比较单一,以简单的商品交易为主,集市功能的单一影响了集市作用的正常发挥。

二、博野县农村集市调查结果与分析

基于对博野县各乡镇的调查和访问,博野县各集市情况基本相同,赶集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思想状况和对集市的认识上也没有较大的差异,于是采用了主观抽样的调查研究方法,选择了较小的样本数量,在县的北部、中部和南部各选取了一个乡镇集市进行调查,分别是小店镇、博野镇和程委镇。通过查阅2009年河北省农村统计年鉴,三个镇的人口数分别为29 516人、58 108人、41 756人,在小店镇、博野镇和程委镇分别发放了30份问卷,按照经营者和消费者2∶3的比例发放,总共90份问卷,收回90份,有效率100%。

根据问卷统计,90%的村民认为现在赶集很方便,可见博野县集市选址合理,交通较为方便,这是由于农村集市一般是根据历史沿革形成的,都是设在交通方便的地方,以经济较发达的乡镇为中心向周围扩展。对于集市上的商品,商品价格由于是买卖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所以满意系数较高,12%的村民表示满意,82%的村民表示基本满意,只有6%的人认为“东西太贵,不买又不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信息流通比较畅通,即使在农村,人们对商品价格的把握也比较准确了。对于商品种类,认为商品种类很齐全和基本齐全的分别占到38%和62%,可见随着交通和运输的发展,博野县农村集市商品流通比较畅通。对于商品质量,只有4%的人表示对商品质量很满意,48%的人表示基本满意,32%的人对商品质量不满意,尤其是服装、食品、烟叶等,另外还有16%认为不好说。由此可见,博野县农村集市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比较严重。一方面是因为随着打假治劣行动的深入开展,在大商场和大型市场检查较严的情况下,一些假冒香烟、服装、鞋帽和各种劣质食品纷纷向农村集市转移,损害了农村消费者的利益。另外一方面,由于农民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较低,价格较高的商品农民难以接受。

卫生条件差是博野县农村集市的一个突出问题。只有18%的人表示对集市卫生状况基本满意,82%的人对集市卫生很不满意。这与集市基础设施不完善有很大关系,22%的人对基础设施建设表示基本满意,76%的人不满意,2%的人认为跟自己没关系。两组数字基本上是吻合的。乡镇上除了一些固定摊点有固定的门面以外,全部都是露天市场,没有室内、雨篷市场,这样一来,遇上阴天下雨,集市就不能开市,影响农民正常的交易,有时还可能影响农民正常的生产活动。村子里的道路大都是土路,乡镇上虽然有多年前修过的柏油路,但状况也不是很好,坑洼不平。大多数经营者都是就地摆摊买卖,遇上刮风天气,尘土飞扬,而集市上又有许多摆摊卖食品的,如饼干、糖果、肉类的,严重影响了食品卫生和安全,对消费者健康会造成不良影响。食品卫生安全隐患还在于,集市上设立的摊点部分是无证、农民自发设立的,而购物者也均属农民,双方对食品卫生安全知识都很缺乏,人们健康安全令人担忧。除此之外,交易中还会产生一些垃圾,如果皮、烂菜叶、物品包装等,随地乱扔,又不能及时清理,所以每集过后必定满街垃圾凌乱,严重影响了村容村貌,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提到的“村容整洁”也是相背离的。

计量器具不规范。国家明令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的杆秤在集市中成为主要的计量器具。而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缺斤少两也成为一些经营者牟利的重要手段,严重影响了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会引发社会治安问题。笔者在程委镇调查时就亲眼目睹了买卖双方因斤两问题争吵起来,甚至动手打人的情景。据调查数据统计,22%的人认为计量器具合格,46%的人认为不合格,32%的人回答“不知道”。可见,消费者对于计量器具要规范的意识比较淡薄。因为杆秤比台秤携带起来方便,成本也比较低,农民习惯使用,所以在广大农村能够被长期而广泛地使用。

在集市管理和秩序维护方面,16%的人表示满意,28%的人基本满意,54%的人不满意,只有2%的人认为跟自己没关系。集市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经过专门培训的管理人员,收费不规范,没有正规的票据。经营者也存在偷逃税现象,如一些经营者流动买卖,跟管理者打“游击战”。消费者遇有假冒伪劣等侵权行为,大都说“没办法”、“认倒霉”,维权意识较差。一方面,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农民收入低、消费基础比较差,大部分农民的消费习惯和观念相对比较落后,再加上缺乏足够的消费知识,他们买东西的时候往往只注重价格是否便宜,这时常导致其消费权益受损。另一方面,没有专门的集市维权机构,农民权益受损即使有维权意识,也无处投诉,只能找卖主当面解决,而往往农民在集市上买的都是小件物品,为了避免生气或浪费时间,只要不是特别质量差,多数农民都会选择放弃解决。

集市功能有待改善。农民都希望在集市上能够得到更多的服务,市场信息和农技推广服务最受欢迎,分别占到88%和100%。集市作为广大农民的集结地,不仅是农民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也是农民学习和交流的重要场所,因此,集市不仅要发挥市场的一般作用,还要发挥宣传教育等作用,这不仅是农民的现实需求,也是提高农民素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尽管对集市卫生、商品质量、计量、管理等方面的满意度并不高,但是仍有88%的人对集市整体状况持满意和基本满意的态度,从中可以看出集市在农民生活中和心目中的重要地位,但更重要的是,农民改变现状的意识和愿望并不强烈。这一点在集市建设投资问题上也有体现:20%的人认为应有政府出资建设,66%的人认为应有乡镇出资建设,14%的人认为由乡镇和经营者共同出资。但当问及被访者自己是否愿意出资时,则有80%的人表示不愿意,20%的人要看情况而定。在当前农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的阶段,只要眼前的生活说得过去,农民就不愿意出资搞集体建设,改变现状,这与农民的小农意识不无关系。

三、博野县农村集市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1.切实转变观念, 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商品经济意识,建设和发展农村集市。农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建立等多方面都要求各级政府、尤其是农村基层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农村集市的建设,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加快农村集市建设的步伐。同时重视人才的引进,提供较优越的条件吸引原籍高校毕业生回乡搞建设,为农村建设发展注入活力。

2.调动各方面投资农村集市建设的积极性 , 增加市场建设资金来源的渠道。农村集市的建设不可能单单依靠国家和地方政府 , 更多的要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 要多方面、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目前,在中国城乡居民手中游资较多,人们又有很强的投资冲动,但苦于没有投资的门路。因此, 地方政府应该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个人、集体、国家、外商多方投资于农村集市的建设。同时 ,农村集市的建设应该与小城镇的改造、房地产的开发和土地功能的置换结合起来, 将新市场的建设与老市场的改造结合起来。这样既有利于筹集市场建设所需的资金,又有利于促进小城镇的合理发展。

3.加强农村集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建设要在满足使用功能和投资许可的基础上,以高起点、高标准、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式样新的要求,完善道路、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尽可能地提高市场建设的档次。市场的布局既要与交通主干线保持一定的距离, 又要交通方便 ,满足集日和平时的需要;市场的建设要重视分区和出入口的布局, 在分区和出入口的布局上 ,既要交通便利,又不能造成交易的混乱和人流的过度集中。总之,要努力通过科学合理规划与建设,将农村集市迅速从传统市场转变为现代市场 ,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成立“集市综合服务中心”,专门从事农村集市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市场管理,首先,关键是要制定和完善市场交易、市场管理的法规, 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和自我保护意识,打击不法商贩和违法经营者,维护市场秩序 ,保障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其次,规范市场收费行为,在市场收取各项费的均需按物价局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厉惩处乱收费印票据的行为 ,避免只收费、不管理而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现象的发生;对于串村赶集的经营者可以实行造册管理,定期统一收费。再次,服务中心还要肩负起宣传法制、受理群众投诉的责任,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5.完善市场功能。农村集市在农民生活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集市作为广大农民的集结地,不仅是农民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也是农民学习和交流的重要场所。因此,农村集市不仅要发挥一般市场的交易功能,还要发挥宣传教育功能。利用集市农民的集中性,广泛地对农民进行国家政策、法制、科技文化、计划生育等多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农业技术的推广教育,可以有效地提高农民的素质,从而促进农村生产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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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沿革范文第5篇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对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逊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王国军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00)。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元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2.山东模式。整个山东省的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它是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国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在资金筹集方面,该地区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来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纳保险基金的约15%。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补助给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等“特殊职业”的人口。山东省农民的投保标准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来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广东模式。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文献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另外,王国军主张完全放弃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起炉灶,建立“从城乡‘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交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超过一段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率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社会补充保障费;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参加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的方式获得保障(刘书鹤等1998)。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王国军提出了“‘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国家是否给予补贴?如果给,给多少比较合适?如果不给,较富裕的农民是否会感觉“吃亏”而不愿参加?因此关于这个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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