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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五期”教育:对新婚夫妇和照顾生育夫妇,由计划生育服务站集中进行“五期”教育,使生育夫妇全面掌握优生优育知识。对培训合格者,计生部门方可办理《生育服务证》。
(二)全面开展婴儿出生缺陷干预活动。引导生育妇女服用“斯利安”,以此减少新生婴儿缺陷。
(三)严厉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活动,杜绝人为出生婴儿性别比例失调行为发生。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要依法打击处理。
(四)坚决废除重男轻女思想,严厉打击弃婴、溺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婴儿的生命权。
二、探索新时期计生工作新思路,改进计生工作方法,全面落实计生工作优待政策,建立长效计生激励机制
1、在土地调查中,农村独生子女享受优先划分承包地。
2、在农村建房中,独生子女可多享受建房面积。
3、计划生育家庭可优先享受政府“阳光培训”和优先推荐就业。
4、农村能源建设、红层找水等民生工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
5、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纳入低保,优先享受帮扶,优先安排无房户建房补助;优先享受医疗救助、法律援助、捐资助学和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三、坚持利益导向机制,引导育龄夫妇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扎实推进计划生育工作
1、对计划生育夫妇免费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对生育一孩的贫困妇女,提供分娩医疗救助;
3、对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开展计生“三结合”帮扶;
4、全面落实计生奖扶特扶政策。要广泛宣传计生奖扶政策,将计生奖扶特扶政策原原本本交给群众,对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家庭,各村不得瞒报、漏报和错报,必须做到100%准确,真正把计生奖扶特扶政策落实到每个计划生育家庭。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年龄计算时间截至申报时上一年度12月31日);
(二)属我市城镇非农业户口;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县属以上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二、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奖励3500元,分5年兑现。
三、办理程序和时间
(一)个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居民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四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区审查。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3-5人的背靠背调查取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10天。如无异议,社区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将申请人的“四证”复印件以及花名册上报镇街道计生办。
(三)镇街道审核。镇街道计生办对社区上报的申请人花名册进行审核,查看《申请审批表》和“四证”复印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审核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建立奖励对象个人档案,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花名册及汇总表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同级财政所。
(四)申报时间。每年6月份集中进行申报审批。
四、资金发放办法和程序
(一)经费来源。我市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镇街道财政各负担一半。
(二)发放方式。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奖励对象汇总表、花名册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各镇街道财政所办理相关经费手续后,将资金直接划拨到金融经办机构,由金融经办机构将奖励金发放到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健全机制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完善目标管理及考核办法。年初县局与城区各企业签订了201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经常有针对性地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各单位也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层层抓落实,建立健全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制,管理机制,约束机制,奖惩机制。以政策宣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讲解为基础,以人口信息管理和出生人口符合政策率为重点,基本完成了避孕措施落实率100%,出生人口符合政策率100%,已婚育龄妇女登记造册100%,流动人口验证率100%,统计资料上报差错率为零。
二、强化宣传,认真落实,逗硬考核
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总结阶段性工作,布置下阶段的工作任务,严格考核,逗硬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计划生育工作者是具体责任人。做到了“三知、三到位”(即知责、知情、知策,认识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强化领导责任,统一思想抓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群众自觉执行计生的意识和自觉性。根据企业改制中人员流动大的特点,对企业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同时利用会议、板报、外宣标语,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印发宣传资料300份,宣传人次达500人,使广大干部职工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得到了大大提高,杜绝了无计划和超计划生育。
三、落实措施,夯实基础
1、完善信息资料和报送制度。各单位分别建立了《总人口清理登记表》和《育龄妇女信息表》,按规定填报《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册》,按要求上报人口出生、死亡、节育情况。
2、准确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包括本年度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申报条件的夫妇人数及其已领证人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领证情况、本单位外出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及其办理《婚育证明》人数、出生人口数、应落实避孕措施人数和已落实避孕措施人数等基本情况。
3、做好人口清理工作。我局组织力量对局机关和城区所属企业总人口进行彻底清理,共有在册职工118人,其中育龄妇女37人,独生子女91人,做到了表册相符,表实相符,报表实现了电脑自动化管理。做到了“六个摸清”、“六个落实”:一是摸清了本单位户籍人口基数;二是摸清了本单位常住人口基数;三是摸清了外出人口数量及其育龄人口;四是摸清了死亡未注销户籍人口;五是摸清了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夫妇;六摸清了育龄妇女避孕节育落实情况。“六个落实”:一是落实清出的漏报人口的登记管理;二是落实漏统人口的统计上报;三是落实未入户和未注销户籍人员的入户和销户;四是落实督促外出未办理《婚育证明》人员的办证;五是落实配合计生执法部门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立案查处;六是落实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妇女的避孕节育措施。
4、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各单位围绕维护本单位职工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发展权,完善便民维权措施,深入开展了以“实行三项救助、保障四个知情、引导五个参与、落实六项优待、兑现七项奖励、开展八个关爱、服务十个上门”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县粮油总公司在关爱职工上,做到了制度上健全,措施逗硬,把工作做到了职工家中,把对职工的关爱体现在了细微处,5月份,公司统一组织女职工18人进行生殖道感染疾病检查,维护了女职工健康权益。
5、配合街道居委会做好“属地管理”计生工作,今年以来,我们积极配合街道居委会对局所辖企业进行了育龄妇女登记工作和家庭情况调查,积极支持了居委会的各项工作。
深圳市计生条例20xx年最新版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公民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 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力量,保障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薪酬、养老待遇。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元旦后生二孩符合计生政策20xx年元旦将成为深圳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分界点:当天深圳将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当天及之后出生的二孩,其父母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等奖励;而之前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仍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昨日上午,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副主任孙美华做客深圳广播电台FM89.8的民心桥栏目,就市民关心的全面两孩政策做介绍,并回答市民提问。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孙美华介绍,深圳计划生育新旧政策的衔接,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实施。
具体来说就是,在20xx年元旦当天及之后出生的二孩,符合计生政策,即使孩子的父母之前没有办理生育审批登记手续,事后也可以补办,具体办理措施,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细则进行。
而20xx年元旦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仍然可以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深圳户籍夫妻,按照深圳市的相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包括:每人每月1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深圳户籍家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是独生子女家庭的,还可以再领取独生子女奖,其标准是男、女每月可分别领取160元。即夫妻双方合计可领取独生子女奖每月320元。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深圳户籍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深圳市目前的扶助标准是: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特殊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0元、800元,高于广东省规定的独生子女死亡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和独生子女伤残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之前已经领取的奖励不用退回。
有市民提问,再婚夫妻一方,与前妻已有一个孩子,与现任妻子育有一个孩子,这样的家庭是否可以再合法生育一个孩子?对此,孙美华解释,对于再婚家庭来说,合法两孩要怎么定义,需要等待《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来明确。
有市民提问,在20xx年元旦之前抢生的二孩怎么办?在20xx年元旦之后出生的二孩,父母可获得多长时间的生育假?这些都要等广东省计生条例明确后才知道,省计生条例是上位法,深圳的计生条例将参照省条例修订并执行。孙美华说,相信省计生条例很快会出台。
目前,深圳市正在等待《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施行,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深圳还将进一步完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探索逐步提高奖励扶助的标准,对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加大帮扶力度,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和精神慰藉等问题。
预计不会出现婴儿潮
全面两孩实施后,深圳会不会出现婴儿潮?市卫计委的预估是不会。这一判断,缘于对之前单独两孩实施情况的观察。
市卫计委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xx年3月底广东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截至20xx年11月底,深圳共受理深圳户籍单独家庭再生育申请23978份,已审批的22448份,已生育10676人。
单独两孩政策在深圳平稳推进。数据显示:20xx年1月1日至12月27日,全市出生人口为19.67万人,比20xx年同期的21.23万下降了7.34%;孕妇新建卡数33.08万,比20xx年同期34.8万下降了5.13%。
从深圳的监测数据可以看出,单独两孩政策没有出现出生潮,申请数量和出生人口数量低于预期。单独两孩政策的平稳实施为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近三年来,深圳市每年出生人口保持在20万~21万左右,预计20xx年出生人数可能达到或超过21万,未来五年出生人口会有增加,但不会造成出生人口的急速增加。
同时,20xx年深圳预计增加产科床位250张,使得全市产科床位达到3950张。假设产科平均住院床位为6天,一年每张产科床位可周转60人次,据此测算,深圳市20xx年产科床位数可以满足23.7万新生儿出生需求。产科医疗资源可以满足市民需要。
新生儿入户不查验计生证明
近日,深圳市已由市人大会审议通过,修正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出生入户查验计生证明的手续,该项工作将于20xx年1月初正式启动,为育龄夫妻提供简便入户途径。
深圳市已经着手准备简化再生育子女的审批登记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材料、缩短审批时限,畅通办证渠道,方便居民办事。
晚育假取消,产假增加60天
新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对此,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原有的晚育产假规定,改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共98天)外增加产假60天”。
“也就是说,修正案草案通过后,今后在湖南,不管生一胎还是生二胎,享受的产假时间是一样的,都是158天。”湖南省卫计委主任张健对此解释道。
按照原有的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是98天,《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晚育产假30天以及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产假30天。
婚假暂没有纳入规定,委员建议休15天
在国家鼓励生育一胎期间,法定婚假是3天,但湖南作出补充规定“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即相当一部分职工可享受15天婚假。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不少人关心晚婚假是否会继续保留。
不过,根据修正案草案规定,湖南此次调整和完善人口与计生条例,并没有把婚假内容纳入其中。
“现在其他的省份对婚假规定问题态度不一致,有的省份规定是20天,有的是15天,有的也没明确保留晚婚假。”对此,张健表示,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协调此事,是否保留原有的晚婚假,婚假具体休多少天,最终得看省人大常委会意见,“他们决定留,我们就把这项政策补充进来”。
在今天的分组审议中,婚假成为委员们热议的话题之一。
“3天婚假解决结婚问题不太可能。”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晨光认为,目前,湖南省异地就业、异地婚假已成为常态,法定的3天婚假时间过短,建议保留原有的晚婚假12天,即共休15天。
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和奖励政策没有取消
修正案草案对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时限予以明确。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夫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优待和奖励。此外,还确定了终身未生育享受奖励政策的年龄界限(女方年满35周岁、男方年满40周岁),达到年龄界限即不宜再生育的按原政策享受奖励待遇,未达到年龄界限的即可以生育而不生育的不再享受奖励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
这些情况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
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规定了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3种情况:
一是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1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1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修正案草案明确,上述所称的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生育证或不用办了,登记就行
按照原有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委会将妊娠登记情况报告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湖南拟对此规定作出调整,今后夫妻生育孩子或许不用办生育证了。根据修正案草案规定,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修正案草案提倡孕前或孕初3个月办理该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拟取消恢复生育手术审批、孕检等6项限制性措施规定
根据国家提出的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和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转变的要求,修正案草案拟取消包括恢复生育手术审批、终止妊娠保证金、孕检、孕产期保健服务查验生育证、政策外怀孕自行承担终止妊娠费、违法生育自理孕产期医药费在内的6项限制性措施规定。
此外,根据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修正案草案拟规定,经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
违法多生育或要面临罚款
在法律责任上,修正案草案作出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2——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中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6——8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3倍征收。
分组审议中,有委员指出,湖南的修正案应重在鼓励大家生育二孩,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可对违法多生育行为的罚款可适当轻一点。
委员声音:产假来了,谁为企业买单?
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将促使许多人口出生。对生二孩的妈妈们来说,她们又要暂停工作,回到家中待产、哺乳数月。分组审议中,不少委员担心产假政策随即带来的企业负担增加以及今后女职工就业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