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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管理;代建制;体制改革;
近几年,许多项目已经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也有更多项目正在建设,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问题也相继浮出水面了。出现差距和存在问题现象,其根本原因就是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体制的问题。项目由谁负责,是项目法人单位还是政府主管部门?原有建设管理体制实行单一建设模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运行管理等单位各自为政,对参与项目建设无积极性,因无激励体制,各单位只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设计、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建议不主动提出,或视而不见。工程建成后,受益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或是没参与项目建设不了解情况、看不懂档案资料,或是根本没有管理单位。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必须严格按要求执行
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实行“四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的要求,各地水利项目建设均可按照水利工程基建程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过程,通过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测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纪委、检察院的职能作用督促施工单位加强质量管理,以保证工程质量。严格合同管理,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等方面做得比之前要好,对保证工程质量有重要的作用。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项目建设与经营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建设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在项目建设与运营的全过程中运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措施。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和《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法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水建[1995]129号),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等进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的选定主要是由政府指定项目法人代表,并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一些基层水利工程项目比较适用。项目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在法律上、组织上、生产经营上、形式上、技术上具备相关要求,按要求完成合同规定的建设任务,保证工程项目发挥其正常效益,并按质量与安全要求进行工程建设,接受政府与社会监督,按规定组织验收,接受审计,并负责后期日常运行管理等工作。各地水务部门为努力贯彻“四制”之中的“项目法人制”,纷纷成立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的小型水利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建管中心的人员均由水务局抽调。这些想法是好的,但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完运行中却出现了很多问题。
1)专业技术人才人数偏少
各县(区)水务部门的编制本来就少,应上级部门对口的话,许多县级水务部门得在三防、移民、水政或是下属单位借调人员方可满足正常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才就更少了。根据相关要求,中小型项目必须得配备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才,如项目技术负责人,财务人员,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等,而这些人员需得具有相应职称方可在项目中担负相应职务。国家规定公务员不得评定职称,而下属企事业单位职工不重视职称的重要性,对评职称的积极性不强,特别是企业单位的职称与工资不挂沟,所以基层水务部门的职称是很少,即便是勉强凑够一个项目的职数,一个县级水务部门当年开工的项目不知凡几,又能如何分配。
2)专业技术能力难以满足工程管理的需求
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才缺乏,人才结构不合理,不能完全满足现有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在工程建设与管理过程中,过多依赖监理单位,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好坏取决于监理单位的口碑。
二、探讨多种建设与管理模式
近年来的水利工程建设模式形成一套固定的模式,特别是基层水管部门,多是由水务局作为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完成验收后移交给原工程管理单位或受益单位。建设模式单一,建设与管理均由水务局承担,与项目法人制的目的不符,即便是成立了建设管理中心,因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编制和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层次限制等多方面原因,建设管理中心人员均由水务部门相关业务股室里抽调出来,虽角色不同,但其人事关系等还是由主管部门管理,真正进行建设与管理的还是水务局,水务局裁判员的角色终是一个摆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与管理过程中还是双角色――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随着这几年的项目越来越多,投资越来越大,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所以探索新的建管模式十分紧迫和必要。
实行代建制 代建制是指将项目建设人与项目使用人分离,由政府或投资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务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企业,项目的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的全过程的组织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方移交给使用人的一种管理模式。近年来,国家将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大规模水利建设深入推进。但由于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基层水利部门建设任务繁重,管理能力相当不足。因此,推行新型建设管理模式代建制十分必要,可通过这种管理模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基层管理力量,实现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将上级资金充分利用到每一个基础项目中去,让老百姓切实得到利益。
当然,推行代建制也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一些问题也会逐渐出现,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研究,需认真对待。水利部于今年2月出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规避,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上级主管部门也意识到基层建设力量薄弱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明确实行代建项目单位的职责,代建项目也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完成“四制”,遵守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对代建工程进行管理,受理代建制实施的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既然代建单位替代业主进行项目管理,那么其也应该按法规要求具备相关条件,如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等资质;或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等等。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可按招标方式选择,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也可按其它方式选择。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就必须严格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组织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组织项目的实施、抓好项目管理、组织编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资金使用计划,配合业主做好稽察、审计、检查等,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并交付运行管理单位等。
为了让代建制能更好更健康的发展,特别是在基层水管单位适用,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督,从项目管理部门、职能部门、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等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随着人们对这一建设模式的熟悉和了解,代建制必将更加深入人心,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发挥出更大更好的作用。
三、进一步深化水管体制改革
现行基层各水管单位大致以以下模式进行管理,如:水库工程 按照三级管理原则进行:中型水库由县级水务局负责,小(1)型水库由镇政府负责,小(2)型水库由行政村委负责。运行管理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中、小型水库管理经费不足,造成中型水库管理人员工资无法足额及时发放,影响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二是小型水库的权属问题仍没有解决,界线不清,造成乱侵占、乱种植、乱开发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危及水库的安全与效益。灌区工程 广东省灌区大多为中小型灌区,特别是山区县,灌区多,灌面小,灌区没有形成规模,给管理带来一定难度,且工程大多建于上世纪60、70年代,受当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工程建设标准低,施工质量差,配套不完善,此为“先天不足”,管护跟不上,工程老损严重,此为“后天失调”。 中型灌区一般由渠首单位中型水库进行管理,小型灌区则是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致使工程效益和灌溉面积逐年衰减,工程效益年年下降,同时由于建筑物配套不全,随意扒口,串灌漫灌现象普遍,供水损失大。机电排灌工程 机电排灌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理原则进行。中小河流工程 各地除明确城区防洪工程由当地河道堤防管理所进行管理外,其它中小河流均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结底主要是管理方面的不到位。基层水管单位除少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外,绝大部分都是自负盈亏的企事业,遇上多雨年份还能勉强保证单位的正常支出,若是遇上干旱,那么职工就只能勒紧裤带过日子,不发或少发工资成了家常便饭,我们水利系统的职工其实是很弱势的一个群体,工资发不上时,只是怨天,可从来没有尤人过。但群众的隐忍并不是我们不作为的一种借口。所以,为彻底解决水利工程建后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健康有序运行,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2]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20号、130号文)精神和要求,我省积极开展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并于2009年通过由省水利厅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管体制改革验收。当时的水管体制改革无疑是成功的,不管从水管单位的定性上、还是人员结构的划分上、还是对水管单位的经费落实和劳动保障制度上,都进行了明显的改革。但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还有一些问题逐渐凸显,如有些部门水管体制改革没有包含、核补水管单位的经费没有按收入逐年递增、有些水库管理单位当时的定性还符不符合社会的管理要求等等。例如:现在许多地方的中型水库定性为准公益管理单位对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服务当地的要求逐渐不符了,水库管理单位的收入绝大多数来源于水费收入和发电收入,水费收入除少部分是城镇供水外,全部为灌溉供水,众所周知,现在我省的灌溉是不收费的,而电费已基本没有上涨空间,可物价的增幅却是不可小觊。水管单位许多三四十年工龄的老职工年收入仅3万元左右,这还是在丰水期年份,枯水期少发或不发的现象时有发生。试想他们的连基本生活保障都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如何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所以进一步深化水管体制改革,将中型以上水管单位、基层水利所定性为财政全额把款单位是大势所趋。
综合上所述,现行我国的水利工程管理已呈越来越规范的形势,水利工程也越来越得到妥善的管理,为我们的社会发展、经济增长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水利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项目的生态保护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16条的规定,我厅派出审计组,对A市江益防洪工程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工作得到了A市江益防洪工程项目部和有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审计工作进展顺利。A市江益防洪工程项目部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案件线索的发现
通过审计发现投标文件中复印资料上的施工单位印章与合同、投标文件上盖的印章不一样,存在私刻和使用假公章的嫌疑。
【例1】《A江益防洪工程投标文件》中复印的D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与邓某、杜某、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的单位印章与该公司投标文件上和施工合同上盖的印章明显不是同一枚印章。
【例2】投标文件中B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复印的业绩资料《山东C齐河堤防加固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2010年6月26日)》、《山东C齐河堤防加固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2009年11月27日)》上盖的印章与投标文件上盖的印章明显不是同一枚印章。
三、审计工作思路
随着疑点线索设定问题定性假设并确定思路一步一步深入查处下去。
(一)抓好审前调查
要求抓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审前调查,把握资金总体、资金构成、资金使用和资金管理情况;项目完工程度和工程管理情况;项目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二)审计工程要求
1.应明确工程建设管理要求。要按照以县为单位打捆组建项目法人的原则,明确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提出建设管理的各项要求。
2.应提出工程管理要求。落实人员编制,明确管理范围、任务和职责,落实管理运行费用来源。所治理河道已有管理机构的,工程建成后原则上应由原河道管理机构管理,不再设置新的管理机构。
3.对堤防加固工程、护岸工程和河道疏浚工程原则上不新征管理用地,对新建堤防根据堤防级别和相关规范设置护堤地。护堤地宽度应从严控制,以减少占地和投资。
(三)审计概算要求
1.中小河流治理要从严控制投资,工程设计概算原则上采用地方标准。
2.以编制年作为编制设计概算的价格水平年。
3.基础单价的编制应满足编制规定、工程设计的要求。在满足质量、供应能力的前提下,就近选取主要材料的供应地。按照工程设计确定的供应方式,合理计算主要材料价格。
4.为合理编制工程投资,主要材料钢筋、水泥、油料应限价进入工程单价,主要材料预算价格与限价的价差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单价表中,并单独出项。地方有限价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无限价标准的,参照以下限价标准执行:钢筋3 000元/吨,水泥300元/吨,汽油3 600元/吨,柴油3 500元/吨。
5.工程单价应按照全国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内相关要求并结合中小河流治理的特点,按照合理、经济的方法编制。
6.按照工程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项目,严格控制管理房屋、通信、监视、监控、交通等设备、设施的标准及投资。
7.独立费用中不再计列生产准备费、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独立费用。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计算工程建设监理费、勘察设计费。
8.工程征地移民、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概算。
四、通过有效方法突破难点和获取证据
(一)审计技术方法
1.预算资金入手法。从概算文件入手,审计概算的执行情况。小河流项目无论是工程的实施,还是资金的使用,其共同的依据就是项目的概算,即经省水利厅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规定具体的建设内容,包括具体的工程量清单,每项工程和费用的投资额。审计的依据也是概算,首先要审计项目实施的结果即实际建设的内容是否和初步设计一致,如果无一致,要分析原因,查是否存在概算外投资,或是否存在重大设计变更。如果是概算外投资,比如做了办公楼或做了别的河堤项目,那财务上做得再规范,也是严重违规的,其建设资金要由自己承担,不能在项目资金列支。如果是重大设计变更,则核对其是否通过合规的变更程序,对设计变更的管理,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2.项目程序流程法。审核项目是否经过规范的招投标。在这个程序的审计中,主要是看项目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评分方法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明显的倾向性评分。中标单位是否按评分顺序确定,中标的工程量清单、单价和总价与签定的合同是否一致。
3.工程量额核对法。要求充分利用监理的资料为审计服务。最常用、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审核工程竣工资料、财务结算资料等是否经过监理审核同意这一程序,相关工程量数据是否和监理反映的数据一致。
4.勾稽环节比对法。注意各环节程序间是否衔接一致,各道程序的资料是否符合逻辑。要求把初步设计确定的工程量、投资额与招投标的工程量、投资额进行比对;把招投标的工程量、总价与合同工程量、总价进行比对;把工程实际结算的工程量、单价、总价与合同工程量、单价、总价进行比对。在比对中发现差异、发现问题,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判断问题的性质。要注意资料的细节比对,分析其内在逻辑关系的合理性,要求合同签定的时间与工程实际开工的时间进行比对;监理签证的时间与设计变更的时间比对;设计变更的时间和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比对等等,这其中任何一个时间不符合逻辑,都说明或有存在问题,如审计发现合同签定的时间比工程实际开工的时间还晚,就说明或有虚假招标问题。
5.实地踏查分析法。查看现场非常重要,一是工程造价的问题。工程造价专业性强,一般要有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审核。审计的时间较短,要在短时间内把所有的工程造价都进行审核既不可能也无必要,通常采用抽查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故抽查什么很重要,根据以往的经验,那些与合同比较在工程量和单价、总价方面相差较大的,尤其是设计变更较大的部分应作为抽查的重点。二是实地查看的问题。这是项目审计和财务审计不一样的地方。从账实核对的角度看,实地查看非常重要。实地查看切忌走马观花,要有目的的实地查看,查看过程中要带尺子实地测量,测量结果要和设计图、竣工图进行比对和分析。
6.生态绩效考核法。在该项目审计中要注意突出生态环保的特色。中小河流项目审计实施要求考虑河流治理生态环保的属性,从广义的生态角度来说,河流治理是环境生态建设内容之一,但是生态环保审计具体内容还有待探讨,没有成熟经验可循。正如中小河流治理的绩效考核内容虽有生态环境建设,但没有具体的量化评价指标。这就要求审计人员群策群力,共同探讨,不断创新和完善,摸索出一条生态环保审计的新路子。
(二)审计评价标准
权威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我们对该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出合规性判断的重要依据。它主要包括:财政部水利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819号)、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总〔2004〕51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江西省财政厅水利厅《江西省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财建管〔2010〕96号)、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导则》(赣水建管〔2009〕344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月报工作的通知》(赣财建〔2010〕423号)、江西省水利厅《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公开评选暂行办法评分标准》(赣水建管〔2010〕175号)、江西省水利厅《进一步规范国家规划内中小河流近期治理项目招标工作的通知》(赣水建管便〔2010〕111号)、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2010〕236号)、江西省水利厅《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工作的通知》(赣水建管〔2010〕120号)等15项。
五、项目的主要目标和重点内容
(一)审计主要目标
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基础建设、促进水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的有关精神,以检查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的管理使用为主线,反映和揭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高重要城镇、农田保护区的防洪能力,统筹考虑水资源利用和水生态保护。
(二)审计重点内容
根据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审计指南要求,结合A实际,我们确定本项目审计范围为:2009~2011年国家立项建设的A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重点审查中小河流防洪和生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着力检查中小河流治理资金安全性和有效性。此项审计纳入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的预算执行审计报告。
1.审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筹集、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1)资金到位情况。以财政建设资金为主线,审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拨付、使用情况。检查涉及项目有关的地方政府建设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检查各项建设资金是否按计划或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给建设单位,财政、水利等部门有无以各种名义层层延压、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行为。查处是否存在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问题。分析建设资金不到位对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
(3)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建设资金支出是否真实、合法,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挪用建设资金改变资金用途,查处违规将建设资金挪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问题,有无以各种名义虚列支出行为;项目建设成本是否真实,有无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报大建小”等方式套取资金问题;资金支付手续是否完备,工程款的支付是否经过业主、监理、施工等单位人员签字认可;工程造价是否经合规机构审核;将资金支付情况与相关的项目合同核对,检查实际付款数与合同数是否存在差异,分析差异原因。
(4)检查建设资金管理是否专账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2.审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1)检查项目概算管理情况。检查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程序履行情况。项目保护人口人均投资额,保护面积亩均投资额,每千米河堤平均投资额。检查项目设计有无深度不够、设计漏项、变更较多等问题,有无多列概算、夹带项目或概算外投资等问题;概算调整的程序是否到位,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立项,套取项目资金问题。
(2)检查项目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和审计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合同要素是否完整。检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有工程建设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全面推行招投标制度;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分包或层层转包,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和工程质量隐患等问题。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控,监理资料是否齐全。
(3)检查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情况。工程结算依据是否和合同要求一致。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检查竣工后是否有完善的管护机制和明确的管理主体,有无稳定的工程管护经费来源和各项管护措施。检查有无因建设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有无、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审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绩效评估制度健全、有效和执行。
审计整治工程绩效评估管理制度建设的健全性、有效性和执行性。主要从工程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对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进行审计。
(1)社会效益评价制度健全、有效和执行,具体指工程保护的人口数量、耕地面积及工矿企业情况,治理后河堤防洪标准提高;区域内主要河流的水质状况和变化趋势情况,是否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等评估制度符合性、有效性和执行性。
(2)生态效益评价制度健全、有效和执行,具体指项目区两岸种植植被,采用生物护岸护坡及拦河闸坝数量等评估制度有效性和执行性。检查分析项目治理完成后治理效果与设计标准的差异,有无虚假绩效评估问题;检查当地有关生态环保部门履行监控职责,采取预防和整治措施。
①前期工作情况。包括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审批等情况。
②资金安排情况。包括投资计划下达、预算安排(分中央、省、市、县分别说明)、资金管理等情况。
③建设管理情况。包括招投标形式、安排与中标情况,项目法人组建、施工组织、监理工作开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安全生产、质量控制与度汛方案制定等。
④建设进展情况。包括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
六、审计主要成果
1.审计发现十大问题,且问题性质恶劣。
审计确认的施工招投标存在涉嫌私刻并使用公章罪;涉嫌串通投标;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的违规行为;工程勘测设计未经公开招标;设计粗糙不精细,与实际相差较大;环保和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项目基本未实施;现场抽查发现实测数据与施工上报、监理计量确认数据不一致等问题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问题一:施工招投标存在涉嫌私刻并使用公章罪。
通过审计邓某提供投标文件中复印资料上的施工单位印章与合同、投标文件上盖的印章不一样,经公安机关技术鉴定存在私刻公章问题,涉嫌私刻并使用公章罪。邓某等私刻假章并使用私刻D市华龙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存在伪造、变造、私刻公章并使用私刻公章,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审计确认《A江益镇防洪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审计按照《刑法》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问题二:投标资料异常一致,涉嫌串通投标。
经审计核对D市华龙工程有限公司与B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D市华龙工程有限公司得分96.87排名第一,B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得分96.73排名第二)的投标文件,发现两个单位的工程量清单表(2张)、单价分析表(7张)、纯砼、纯砂浆单价计算表(1张)表格的排版、内容编写、格式、空白内容、投标文件的装订顺序异常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这两家施工单位在A江益镇防洪工程投标过程中涉嫌串通投标。
问题三: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的违规行为。
经审计项目经理违规同时在两个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A江益防洪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D市华龙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一级注册建造师王某同志自2011年5月9日起已将注册建造师证书押在A江益防洪工程项目部至今未退(工程完工才能退还),而在D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官方网站上2011年7月26日公告拟中标的“E河务局基层单位饮水项目”结果显示由D市华龙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项目经理也是王某同志(注册建造师编号一致)。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以上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的违规行为,作出移送公安、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实、处理的审计建议。
问题四:工程勘测设计未经招标。
审计A市江益镇防洪工程项目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图集、概算附件由F水电勘测设计院于2009年11月完成,并经省水利厅批复同意。但2009年8月A市江益防洪工程项目部未经招标与F水利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合同总价款按国家批复投资的4%计取,勘察测量费按国家批复资金的2%计取。国家批复的工程主体投资为1 822.55万元,据此比例计算应付勘察设计费和勘察测量费109.35万元。该项目概算批复的勘察设计费为97.54万元。目前实际已支付设计费10万元。经核对设计单位的资质,F水利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为水利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该做法违反了《江西省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导则》(赣水建管字〔2009〕344号)第三点要求“项目单位应原则委托具有乙级资质以上的水利设计单位设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该项目设计单位未经招标确定,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问题五:因设计与实际相差较大,导致部分主要单项工程设计变更较大,并且未办理变更手续。
【例1】初步设计中的堤顶泥结石路面(厚度20cm),原合同投资50.06万元,现变更为C30现浇砼路面,投资达185.13万元,增加造价135.07万元。
例2:初步设计中的迎水面现浇砼护坡(C15砼厚10厘米)原合同投资157.57万元,变更为预制砼块护坡,投资283.11万元,增加造价125.54万元。
问题六:项目建设用地未办理用地手续。
该项目初步设计中安排征地补偿费194.7万元,预计征地111.04亩(永久占地),其中:耕地87亩, 鱼塘16亩,其他用地8.04亩。项目竣工后实际征地63.06亩,其中耕地(水田、精养鱼塘)41.82亩,旱地21.24亩(以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和补偿面积为准),实际支付征地拆迁补偿款162.5万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第二条第(一)点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民主管部门要通力配合,共同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申请、审查、报批工作。”A市江益镇防洪工程项目部要和A市国土局共同做好该项目的用地报批工作。同时根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国土资源部第33号令)第六条规定“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A市江益防洪工程项目部应采取措施实施耕地占补平衡。
问题七:环保和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项目基本未实施。
经审计确认现场查看该项目初步设计中安排了环保工程投资11.64万元,水土保持工程投资28.88万元,草皮护坡投资47.63万元,面积99 019平方米。目前项目已基本竣工,上述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及草皮护坡基本未实施。
问题八:现场抽查发现项目的实测数据与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计量确认的数据不一致。
【例1】现场抽查测量跃进圩(3+900~4+370,全长470米)预制砼块护坡斜坡长度平均为21m,厚度为8cm~10cm,而施工单位上报的斜坡长度为27.51m,预制砼块厚度为10cm。监理、业主签字认可的工程付款计量值则斜坡长度均为24m,预制砼块计量厚度均为10cm,该单项工程实测工程量比计量工程量少14%,比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量少31%。
【例2】个别项目的结算工程量缺乏计算依据,例如堤防土方清基开挖工程量80000.2m3,堤防土方回填235000m3,表层土平整110000m2等,均有监理部的签字认可,但审计时无法提供原始计算资料(标高、距离等测量数据及计算过程)。对以上存在的问题,A市江益镇防洪工程项目部要严格督促监理部门忠实履行监理职责,认真审核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对因造成国家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问题九:生态考核项目缺乏具体内容。
财政部、水利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819号)明确将“生态环境指标”列入项目绩效评价内容,但项目没有具体量化指标。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六条规定“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A市江益防洪工程项目部应按设计要求组织项目继续完善实施,对确需变更的应按该规定补充办理工程变更手续。项目部及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结合实际将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具体量化落实。
问题十:施工单位未提供规范的财务资料。
该项目施工单位D市华龙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延伸审计调查过程中,无法提供规范的财务资料。到审计时只提供了该项目相关的电子账页,拒绝提供原始凭证。目前提供的电子账页上的人工费合计数为309.67万元,而监理工作日志上记载的投入人工合计平均数为5 438.5个工日,即使按每个工日200元工资计算,只需要人工费108.77万元,因此该公司存在以人工费的名义套取资金的嫌疑。除按规定作出相应经济处罚,对该单位涉嫌套取项目资金的行为,我们作出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实处理的审计建议。
2.提出四大审计建议。
(1)针对审计发现和锁定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实处理的审计建议。
(2)项目部要继续争取A市财政配套资金,按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规模和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以达到竣工验收要求,获得省财政的奖补资金。
(3)规范和完善工作程序。项目部要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密切配合,对每个环节的工作记录都要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对设计变更较大的项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审批。要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
(4)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对项目的水土保持和环保工作要求应高度重视,要将水利工程和河流的污染治理、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等工作有机结合。
七、审计体会与启示
体会一:审计问题一定要应用关联合同、关联文件、关联企业(单位)内容标识进行比对;按照合同、协议、文件前后程序规定的时间标识进行比对;按照可研、初设、立项和审批等逻辑关系进行比对,要抓住蛛丝马迹,跟踪审计,细节决定成败。
体会二:重点把握工程立项和建设环节。这次审计,对工程立项、招标投标、工程预算概算、施工管理等建设环节和程序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查,着重检查和评估立项的科学性、建设程序的严谨性、施工管理的规范性,旨在促进项目主管单位规范工程建设程序和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促进水利事业科学发展。
体会三:重点把握资金管理和使用环节。审计过程中,坚持以资金为主线,采取扭住源头、跟踪过程、评估效益等措施,认真审查建设资金筹措、管理、拨付、使用及效益情况,重点查处管理措施不力、资金拨付不及时、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切实促进该市水利建设资金运行安全,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