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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房地产调控持续趋紧,年是房地产市场机遇与风险并存的一年,也是我区房地产市场能否保持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提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品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房地产项目监管
(一)加大市场执法力度。强化日常执法检查,采取抽查、普查与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区在建开发项目进行检查,重点加大对无资质开发、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开发经营、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的检查力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10—11月份,联合市相关部门开展全区房地产开发市场执法检查,重点对项目建设手续、开发经营行为、企业内部管理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在媒体曝光,接收社会监督,确保各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市场有序发展。
(二)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对项目的用地方式、规划、开发建设单位资质等级、限价商品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套要求、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条件,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的依据,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从源头上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水平,提升住宅小区品质和服务功能。
(三)严格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审批。严把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手续审批关,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约束和监督措施,明确审批人员审批责任和义务,认真审查申报资料,加强项目现场查勘工作,确保行政审批程序严格规范。同时加快手续办理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严格按要求及时做好备案验核,加强项目开发经营全程动态监管。
(四)强化配套预存款监管。加强对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的监管工作,确保配套预存款按标准测算、按规定监管、按要求解控,充分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质量。加强配套预存款监管与开发手续办理的联动,凡不按规定缴存配套预存款的项目,不予办理《开发经营权证》;凡未办理相关手续开工建设的开发项目,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配套预存款一、二阶段不予解控。
(五)强化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审查把关,凡验收内容不全面,未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备案、审核并出具相应证明文件的或验收情况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加强竣工综合验收与开发手续办理的联动,与配套预存款监管、企业资质管理的联动,凡未备案的项目配套预存款不予全额解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延续、核(升)级时不予认定开发经营业绩。
(六)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积极引导开发企业在住宅项目中应用“四新”技术,降低能耗,提高住宅舒适度;积极推广应用部品,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探索工厂化生产道路,提高建设效率,减少质量隐患,依据“四新”技术和部品在开发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召开住宅成套技术和部品推介会,组织开发企业观摩学习,增进认识,提高企业采用“四新”技术和部品的积极性。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抓点带面,积极引导和组织有条件的开发项目开展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逐步解决居民自行装修时所产生的噪音扰民、破坏结构、垃圾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大力推进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积极引导开发企业开展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提升全区住宅建设品质。
二、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新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800万元,并有规划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现有四级资质及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核级时注册资本达不到1800万元的,不予换发新证,原有资质证书到期自动失效。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经营业绩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的,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对不符合暂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该注销的注销,该降级的降级,坚决淘汰一批实力较小、信用等级低、缺乏后续项目的弱小企业,净化市场环境,优化队伍结构,提升开发行业整体水平。
(二)加强企业沟通交流。针对房地产市场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到企业进行市场调研;同时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加强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了解行业动态,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开展企业综合考核工作。制定出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考核管理办法》,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考核工作,充分发挥综合考核的作用,完善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长效机制,弘扬“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兴业”的行业风气,逐步培育一批实力强、品牌响的开发企业。同时,积极组织有实力的企业、项目参加省、市各项评选活动,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三、强化房地产售后管理
今天,我们召开上半年工作总结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回顾上半年的各项工作,安排部署下半年的工作重点,并明确具体要求。刚才,各单位、各部门汇报了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和下半年的工作思路,大家讲得都很好,起到了相互沟通、相互启发的作用。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全局上半年主要工作回顾
今年,我们根据学比看工作精神和全局实际情况,提高了各单位工作任务指标,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总体上说,大部分责任单位都能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较好地完成局里布置的工作任务,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向前推进。
(一)全面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积极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和资金申请工作,加大协调力度和督查力度,盯紧项目,强化监管,交叉作业,稳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一是全面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争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111.3万平方米,计划建设规模为前5年的总和,在全省位居第四,各个项目开工建设工作正在紧张筹备。二是大力推进廉租住房建设。争取廉租住房项目14.3万平方米,目前已开工7.72万平方米,其中:市区廉租住房开工新建4万平方米。三是加快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争取中央专项补助资金5312万元,其中20*年度资金2710万元,2009年度资金2602万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我市安排2212万元用于发放租赁补贴,另外3100万元收购小套型住房用于实物配租。目前,已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767万元,小套型住房收购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四是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对市区东方明珠一期和叶县昆安小区一期1006套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摇号配售,保证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全国重点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一阶段验收,获得全国优秀城市称号。对*房地产网进行改版升级,开展市辖6县(市)房地产网站建设,在全省18个省辖市中第一家推出覆盖市、县两级的房地产网站群,完善了房地产信息和政策宣传平台。在商品房网上登记备案的基础上,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的分析与整合,实现了房地产信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直报。对*市房地产业协会进行换届改选,充实协会力量,完善协会章程,为房地产企业搭建交流合作的行业平台,畅通房地产企业与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沟通的渠道。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举办2009*住交会,为房地产企业搭建市场互动平台,合理引导住房消费,达成购房意向2424个,面积22.9万平方米。共办理商品房预售8.23万平方米,季度末累计可售面积45.99万平方米,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明显,市场供给放缓,5月份基本上没有预售项目。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23.87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22.38万平方米,1937套,均价2645元,成交量和成交价格与去年相比均有上升,市场正逐步回暖。二手房成交13.17万平方米,金额2.32亿元,其中二手住房12.5万平方米,1481套,2.05亿元,均价1641元。同时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登记备案面积26.4万平方米,1.15万间,发放租赁证4317本,公房登记备案达到89%。
(三)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范发展物业服务产业,开展20*年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对全市70家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限期整改3家,注销资质3家,规范了物业服务行为。做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工作,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达到80家,其中一级资质2家,二级资质3家,三级资质57家,一级资质企业占全省的1/3。物业服务项目222个,创建国家级示范项目1个,省优物业服务项目4个,市优物业服务项目16个。同时积极推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目前3个住宅小区归集工作已经完成。
(四)加强房屋登记管理和使用安全管理。制定《*市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认真研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登记问题,加快集体土地房屋办证筹备工作,进一步加强房屋登记管理和服务,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174.84万平方米,其中研究历史遗留问题房屋97栋、31.50万平方米,已登记29栋、9.81万平方米。加大违规装修和私拆乱改行为查处力度,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装饰装修和危险房屋防治的管理工作。开展公共场所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企业生产用房安全排查工作,重点加强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机构教学用房和卫生系统房屋排查鉴定工作,排查房屋101栋,面积19.27万平方米,鉴定面积42.37万平方米,对河南平棉纺织集团等13家企业生产用房进行排查,公共场所用房完好率达到100%。
(五)加强内部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讲党性修养、树良好作风、促科学发展”活动,学习焦裕禄精神,进一步深化“强基础、精管理、优服务、争先进”主题活动,推进“学先进、比创新、看实效”长效工作,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注入新鲜活力。通过新闻媒体和我局网站向社会政风行风建设公开承诺二十条,全面公布主要职能、责任部门、监督部门、责任人员、联系电话和局长信箱,特别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作社会监督员,为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提高市场管理和服务水平迈开了坚实一步。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组织全局干部职工为重病职工郭金保同志捐款19110元。加大双创工作力度,加强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街头游园建设,深入整治直管公房、局属单位开发项目和家属院环境卫生,摘掉了落后帽子,进入了先进行列。进一步加强局属单位经济建设,各开发、物业单位积极寻找建设项目,努力推进项目建设,大众开发西高皇育华新居项目已经实现开工,房屋租赁单位和物业企业及时调整工作目标,不断加大租金和费用征收力度,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率、租金收缴率均达100%,物业服务费收缴率保持在65%以上。在搞好经营、开发、物业与局属房屋租赁工作的基础上,增加全局职工工资补助,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了全局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存在问题及下半年工作安排
同志们,上半年各项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比我们的年度任务和赶超目标,下半年的任务还很艰巨,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还需要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监察执法还需要大力加强,房屋租赁工作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努力克服,政风行风20条承诺还需要认真兑现,历史遗留官司等问题还需要抓紧解决,公房租赁管理还需要及时改进,各单位开发经营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各单位、各部门要紧密结合赶超目标和上半年任务完成情况,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工作对策,确保完成年度任务。
(一)积极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民生工程,也是增收热点,是职能问题,也是收入问题,要加大督查力度,倒排工期,强力推进。东方明珠项目一期10月份要具备入住条件,二期要在7月中旬完成实质性开工。山水华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加大协调力度,要在近期通过规委会审定后立即开工建设。蓝欣家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抓紧完成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在此基础上抓紧编制详细性规划,10月底前要实现实质性开工。8万平方米廉租住房9月底前也要实质性开工,圆满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抓紧开展廉租住房房源收购工作,出台《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管理办法》,完成20*年度和2009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任务,同时认真做好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申报,为明年住房保障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在认真开展好企业服务年活动的同时,根据国家政策,严格实行整治。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回暖明显,一些房地产企业和不法中介乘机造势、雇人排队、甚至疯狂炒作,与周边城市相比,我们的问题是比较突出的,已经引起领导和社会的高度关注。我们必须履行职责,积极作为,采取措施,从严整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遏制蔓延势头,狠刹市场歪风,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抓紧推进物业规范化管理,开展好达标创优和十佳企业评比等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扶持和表彰优秀企业,批评和清除劣质企业,发展好物业服务产业。
(三)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继续强化公共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全市中小学校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育用房使用安全。结合企业服务年活动安排,积极开展企业生产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公共场所和企业生产用房安全档案,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规范化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的8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5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4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投诉房屋面积与总销售房屋面积之比)2%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的6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4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3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的3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2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3、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有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与此相当投资额。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审查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听取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的验资报告。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七)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八)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九)企业获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土地有效证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暂定资质证书》;对不符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暂定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依法延续《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年,具体延续程序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续。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但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三级。
第十四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五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六)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七)近年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施工、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
(八)企业经营统计年报。
(九)企业销售的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级、三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征求开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在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的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的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发证。
四级、暂定开发企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一级资质企业;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三级以上资质企业。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一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年检;二、三级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年检;四级、暂定资质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年检。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资质年检。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资质等级,按照下列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20公顷以下的土地和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原则上按与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结构等资质等级条件相应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来确定,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年检合格的,到期按照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规定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资质证书。房地产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因基础设施不配套等严重问题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细则。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xx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7、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中,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时,应当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预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开发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资质预审意见,在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资质预审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经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申领《暂定资质证书》。
(一)申请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验资证明(原件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经营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八)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
(九)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它文件;
(十)外商投资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提供以上(一)至(九)项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二项文件:
1、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以上所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申报表外,其他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经初审后的备案申请之日起,在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经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申请核定和晋升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 申请报告;
(四) 营业执照(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当年在职人员的全员统计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七)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
(八)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以上(三)至(十)项所报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以下资质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核发资质证书正本一本,并可以根据需要核发副本若干份。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
请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报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后,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报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后,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级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在本市区(县、市)范围内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六条 省外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河南省境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持下列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一) 进豫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介绍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和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四)合法的资信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六)企业进豫的所有人员名单和各类专业技经人员的资格证书;
(七)拟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省内的一、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本市范围以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持有关证件到项目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
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企业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年检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企业自检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
(五)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
(八)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上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年报基层表;
(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执行情况报告;
(十一)人员变动情况和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以及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三)至(十一)项所报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信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在五百万元以上;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二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一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六)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核定和管理,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越级承揽项目: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规模不予限制;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五万平方米;
(四)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万平方米。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批准后的房地产开发规划,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下列事项如实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三)资本金到位和开发建设投资完成情况;
(四)拆迁补偿安置情况;
(五)开工日期和建设进度情况;
(六)按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筹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并专项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和用地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规划、市政、电力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十八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让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其筹集的资本金占项目剩余投资总额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计算商品房的面积,应当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公布的《房产测量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屋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项,必须按规定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屋购买人出示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的备案证明。
第二十六条 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住宅小区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承诺事项,在项目所在地或者销售地点进行公示,并不得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性能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七条 销售商品房设有样板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说明实际交付商品房的质量、设施、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二十八条 销售商品房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商品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具体载明使用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 在商品房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其检测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合格的,其检测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核发资质证书的;
(二)向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20*年,全省房地产系统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国发[20*]18号和省政府[20*]116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着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大力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努力建立和完善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实现了住宅与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较快发展,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构建住房保障体系取得明显进展
去年年初,韩寓群省长在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逐步解决中低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要求。省建设厅积极抓好贯彻,将实施安康居住工程作为全省建设工作的重点,认真研究政策,精心组织实施。为推进工程实施,先后提请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我省实施安康居住工程的总体思路,把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旧小区改造和拆迁安置住房纳入安康居住工程的范畴,统筹考虑,完善政策,规范管理,扩大供给,逐步建立健全向中等收入家庭供应普通商品住房、向中低偏下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的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各地也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为重点,完善政策,强化措施,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0*年,全省经济适用住房施工617万平方米,竣工164.6万平方米,销(预)售2*万平方米,解决了2万余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济宁、莱芜、聊城7城市在全省率先启动了廉租住房工作,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的方式,为6778户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了廉租住房保障。
(二)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保持较快增长
去年以来,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逐步回落,但在旺盛的市场需求拉动下,仍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20*年,全省住宅建设投资达767亿元,施工9229万平方米,竣工2866万平方米,比20*年分别增长29、25和9.6。房地产开发投资765亿元,其中住宅549.9亿元,比20*年分别增长32、35;商品住宅销售面积2207万平方米,销售收入416亿元,比20*年分别增长23、40;商品房空置面积47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307万平方米,比20*年分别下降10、19。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的较快增长,使居民居住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20*年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5.2平方米。
(三)有效控制拆迁规模,突出问题得到集中处理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20*]46号文精神,省建设厅及时提请省政府以鲁政发[20*]49号文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合理控制拆迁规模,严格依法实施拆迁,认真做好安置补偿,妥善处理拆迁矛盾,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省建设厅会同发改委实行了拆迁计划审批制度,20*年全省实际拆迁房屋面积681万平方米,比20*年下降50。8月下旬,国家、省集中处理突出问题及电视电话会议和建设部集中处理城镇房屋拆迁突出问题紧急会议后,省建设厅迅速传达贯彻,及时研究部署,牵头成立了省发改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高级法院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召开了全省集中处理城镇房屋拆迁突出问题紧急会议,组织对全省进京来省上访案件全面排查梳理,摸清了底数。建立了责任追究、案件督查、调度通报、包市包案联络员和案件办结消号等五项制度,并由厅领导带队,对各市工作进展进行了全面督查和重点案件督办。各市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集中处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止20*年底,全省办结城镇房屋拆迁案件712件,占总数的90%;其中中央督办案件63件,占总数的84%。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
各市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围绕“健全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四个关键环节,规范和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目前,各市均组建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了管委会章程,健全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初步形成了民主、科学和自主的决策机制。17个设区城市均向省报送了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并获得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全省批准设立分中心26个,管理部107个。目前,除*、德州外,其他15城市的调整工作已完全或基本到位。新的管理中心开始履行管理职责,实现了平稳过渡,促进了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发展。截至20*年底,全省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达到447.1万人,归集总额443.1亿元,余额3*.7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总额1*.2亿元,余额75.9亿元。住房公积金回收力度进一步加大,已清理收回挤占挪用和逾期项目贷款40.7亿元,占总数的87.7。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考核,省建设厅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对滕州市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了及时查处,提出了严肃的处理意见,并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
(五)物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省建设厅和物价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会同省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范服务标准和收费行为。其中,《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作为地方标准颁布,并已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继续开展了物业管理达标考评,20*年全省又有14个项目获得国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53个项目获得省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称号。目前,全省已有具备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1200余家,从业人员10万余人,管理范围涵盖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学校、医院、工业厂区、商业大厦、机场等各种类型,形成了包括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安全保卫、环境清洁、生活服务、绿化、中介等多层次、全方位的配套服务。全省累计有130个项目获得国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391个项目获得省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称号,物业管理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六)住房二级市场持续发展
各地继续深入贯彻省政府鲁政发[20*]22号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权属保障,加快培育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开展了全省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清查摸底工作。基本摸清了全省未办理权属登记房屋的数量和原因,为房屋拆迁补偿及下一步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完善相关手续、补办权属登记提供了基础资料。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进一步推进,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来我省对集体土地房屋权属保障进行调研,充分肯定了我省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并对济南、文登、滕州等地房管部门推进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做法给予了较高评价。20*年,全省存量房地产交易1850万平方米、210亿元,比20*年分别增长10%、11;其中,住宅1200万平方米、140亿元,比20*年分别增长12%、13。
(七)行业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
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拉动投资增长,促进住房消费,带动关联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指导思想:按照城市经济发展战略目标要求。以改善人居环境为目的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现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发展目标:年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以适应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末,城镇住房商品化率要达90%以上,住房成套率要达90%以上,期间住宅竣工面积累计达到67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100万平方米,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6平方米。要在国家统一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二、坚持科学规划调整房地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市区及各县(市)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住房发展规划〉通知》黄政发〔〕33号)要求。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规划要明确“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37号)要求,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
(二)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要根据各地的住房发展规划要求。落实项目的具体空间布局。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严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近期拟开发建设地块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已批准的房地产项目确需变更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请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审批。
(三)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市、县(市)城市规划部门要根据旧城改造需要。停止审批市区和县(市)城区所在地中心区的零星分散建设项目。从年起,新建住宅必须纳入住宅小区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临街项目符合街景规划的除外)通过几年努力,建设一批设施全、环境美,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多功能住宅小区。
(四)坚决停止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禁止任何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和定向开发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从发文之日起。包括已办理立项审批和规划、用地、施工手续而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停止开工建设;一律停批单位变相搞实物分配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市、县(市)两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不得为此类项目办理核准以及立项报建审批手续。企业原则上不得自建住房,但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经济适用房管理要求进行审查,并报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且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凡已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五)今后一律停止新的私宅用地审批。城郊农业户口人员宅基地供应对象只限于本村祖居户。宅基地的取得方式、条件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市)中心城区。已供宅基地不得私下转让。严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个人名义报建私宅的方式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交易。
三、规范土地市场建立房地产用地统一储备供应制度
(六)城区、各县(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供应”机制。严禁先用后批,私下交易。市、县(市)所在老城区存量土地,由市、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现使用者协商形成收储意向后,纳入市、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计划,经地价评估后,按照“参考周边地区土地收购价格,保障原土地使用者合理收益”原则,由市、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给付原土地使用者一定收购资金予以储备,各单位不得私下转让或建房。今后凡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严禁城区各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私下向单位、个人和开发商供地,严禁向城镇居民及非本村村民供应宅基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用地需求预测,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建立用地计划公告制度,并根据市场供求现状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年度用地计划供地,合理调控地价。
四、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七)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市场的准入标准。限制并淘汰一批条件不具备、行为不规范的开发企业。要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严禁抽逃注册资金、虚假投资等行为。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金不到位的限半年内到位,逾期不到位的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执照和资质证书。
(八)严格房地产开发规费征收。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费,以及土地办证规费和城建配套费等工程报建规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减免。
(九)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环节中的重要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应加强配合,整体联动,建立房地产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联系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前,必须首先由规划部门就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计划意见,房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意见。没有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计划通知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其它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手续。
(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并认真执行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确保工程项目设计优、功能全、环境美、质量高、服务好。住宅小区建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要完善住宅小区中各项共用配套设施的建设,老城区住宅小区绿化率不低于30%新城区小区绿化率不低于35%建筑容积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凡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不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商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对其开发建设的住宅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五、整顿市场秩序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
(十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地产管理的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重点查处商品房开发、交易和中介服务环节的违规行为。对违反城市规划、无证或越级开发、私下交易、合同欺诈、面积缩水、重复抵押、多头出售等不法行为要从严查处。要严格商品房预售审批,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项目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已经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核发预售许可时,应同时在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予以注记,防止用于其他项目办理抵押贷款。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未取得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中介业务。大力推行“放心中介”活动,切实解决因房地产交易不规范造成的群体上访、重复上访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六、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十二)要将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即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结合我市情况,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各地要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全面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十三)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各级政府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补贴,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提取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资金,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顺利实施。
(十四)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严格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要严格控制销售价格,完善申请、审批、公示制度,使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七、拓宽融资渠道优化金融服务
(十五)开放房地产开发市场。形成良性循环;支持本市范围内具有资信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收购兼并和资产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集团,提高产业抗风险能力。
(十六)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增加二手房贷款等个人住房信贷品种;推行多种还款方式,满足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购房贷款需求。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要简化委托贷款手续,改进服务,方便职工办理住房贷款。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审核管理,严禁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加强对预售款和信贷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防止挪作他用。要加快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贷款个人诚信系统建设,完善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打击各种骗贷骗资行为,控制和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八、推进物业管理改善居住环境
(十七)要加大宣传力度。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的同时,要按规定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十八)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专项维修金制度。要加大维修金的归集力度。确保维修金依法收取。新交付使用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购房者不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房屋权属证书。
通过业主委员会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定工作,(宅小区组建业主委员会。严把市场准入关,进一步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九、改善发展环境完善服务体系
(二十)建立联动机制。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对住宅与房地产项目进行集中会审,共同决策,联合审批。确保开发项目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保住宅供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确保我市的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十一)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制度。县(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和信息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要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市场供求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