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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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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一、项目实施意义

实施G205线公路改造和S322线公路改建项目,可将铜汤高速、G205线、S103线、S322线和*北大门旅游公路连接起来,形成交通主干网络,进一步改善交通条件,加快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提升我区对外形象,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确保如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区委、区政府已成立*区世行Ⅲ公路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各有关乡镇、区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并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强力推进,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方法步骤

征地拆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㈠宣传发动阶段(11月5日—12月20日)

由区指挥部印发《关于做好G205线、S322线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保障施工环境的通告》,并通过网站、电台和电视台广泛进行宣传。各有关乡镇、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发动,上门入户向群众讲清项目建设重要意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方式方法,使广大群众自觉顾全大局,主动配合、积极参与,为征地拆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㈡勘界调查及摸底阶段(12月20日—20*年1月5日)

在区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下,相关乡镇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和标准,逐村逐户进行地类和房屋情况调查,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切实掌握详实的基础数据。

㈢征地拆迁阶段(20*年1月5日—1月31日)

相关乡镇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征地拆迁规定,组织群众及时腾空房屋并完成拆迁,交付土地使用权。同时,区电力、通讯、广电等部门按要求完成各自杆线的调查及迁移工作。

㈣支付补偿款及资料汇总阶段(20*年1月31日—2月15日)

各有关乡镇、区直有关部门在全面准确核实被征迁土地及房屋面积的前提下,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经区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同时,各有关乡镇应在交付项目用地前,将所有征地资料收集完整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

有关乡镇和区直部门要对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加强动员部署,确定专人负责,分解落实任务,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扎实稳妥、快速高效地开展工作,确保20*年1月31日前全面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三、补偿、奖励及安置办法

㈠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

⒈分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三项费用(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⒉公益林每亩另行补偿225元。

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⒋对按时完成迁坟的给予每棺200元奖励,逾期未迁的视同无主坟处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

⒈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⒉考虑到龙门乡拆迁户建房的二次或三次搬运费用情况,按房屋拆迁(主房面积)补偿金额的20%增加补偿。

⒊凡在20*年1月20日前完成房屋腾空的,按房屋拆迁(主房面积)补偿金额的15%予以奖励。

⒋凡在20*年1月31日前完成拆迁的,每提前一天给予5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元)。

㈢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办法

⒈评估价计算公式:评估价=房屋结构类型基准价×成新率×建筑面积。

⒉房屋结构类型基准价(详见附件4)。

⒊成新率:1985年前建成的房屋按80%、1985年—1995年的按85%、1995年—2000年的按90%、2001年—2006年的按95%、2007年的按100%计算。

⒋建筑面积:以房屋外墙测量为基准,悬挑阳台按50%、封闭阳台按100%计算。

㈣搬迁安置补助标准

⒈搬迁补助按7元/平方米(以主房面积为准)标准予以补偿。

⒉被拆迁户的临时安置以自行安置为主。自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为18元/平方米(以主房面积为准)。有条件的乡镇可实行统一安置,其安置补助标准为9元/平方米(以主房面积为准)。

四、资金管理

㈠补偿资金发放形式:征地拆迁补偿由当地乡镇政府登记、造册并经区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由区指挥部统一拨付到乡镇指定的帐号,由乡镇负责补偿资金的发放。各乡镇应积极引导被征迁户合理使用补偿资金。

㈡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得擅自带征土地、随意上调征地面积、虚报房屋面积。确需带征土地的,须报区指挥部审核同意。

㈢对以各种形式侵占、截留、挪用、骗取征迁补偿资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其他事项

房屋拆迁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一、明确职能,落实责任

1、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力量,集中精力抓好拆迁管理,负责拟定房屋拆迁政策;审核市重点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测算、核定具体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对城镇净地出让项目和征用土地项目的房屋拆迁,由市国土管理部门落实拆迁安置资金、落实拆迁安置用地,并根据拆迁法规规定,对所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充分授权,支持、督促、配合拆迁实施单位及区属各部门的工作,及时帮助拆迁实施单位解决工作困难,共同搞好拆迁工作。

3、将房屋拆迁裁决权、行政强拆实施权下放给各区政府(管委会)。拆迁裁决权下放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仍以市房管部门名义进行;需要实施行政强拆的,按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4、适当提高拆迁代办费标准,对提前完成拆迁任务的单位及安置过程中节约安置用地、安置房源、拆迁成本的单位进行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定。

二、拆迁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拆迁市场准入原则

加强房屋拆迁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的资格管理、市场准入管理。拆迁入委托拆迁的,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当事人委托进行拆迁估价的,应当委托具有房产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估价。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依法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估价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确定拆迁补偿市场评估价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拆迁估价活动。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估价结果须经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鉴定,方可作为拆迁裁决的依据。

房屋拆迁逐步实施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拆迁入按照、规划要求,通过拆迁项目招标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只要具有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都可以参加竞标,不搞地方保护主义。

对房屋拆迁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那些不依法办事、业务技术不熟、服务态度差的,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2、“双向”评估,等值交换原则

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严格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要“双向"评估(即对被拆迁房屋与所调换房屋都进行价值评估),等值交换,结算差价。

3、房屋拆迁属地负责原则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属地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组织区房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对拆迁地块调查摸底,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严格操作程序,配合上户动员搬迁。区属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区行政优势、区位优势和人际优势,共同搞好房屋拆迁工作,加快房屋拆迁进程。

被拆迁单位及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房屋拆迁工作。

4、优先建设安置房原则

严格控制房屋拆迁规模,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制定房屋拆迁年度计划。根据房屋拆迁年度计划,优先建设拆迁安置房。力争做到现房安置,将“人等房"变为“房等人”,以化解被拆迁人的过渡困难。每年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对拆迁安置房建设立项、规划、用地、报建、施工等,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提高审批速度,限时办结,加快安置房建设进程。

拆迁安置房建设,由市、区二级负责。

5、农房拆迁按标准安置原则

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房拆迁,按照《南昌市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安置补偿。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内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安置,超过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6、净地出让原则

城市规划区内拟出让地块实行净地出让,应当对拟出让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先行拆迁,房屋拆迁基本完毕后出让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拆迁,维护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政策性强,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应当严格依法拆迁,切实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按照拆迁法规的规定,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法定要件不齐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认真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到位,安置房源落实到位。

3、严格实行拆迁公示制度、服务制度、投诉举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拆迁诚信制度、“一站式”服务制度,确保拆迁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4、对那些索要超过规定的高额补偿,不按法定程序解决拆迁纠纷,滥用权利,经充分协商并给予了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房仍拒不搬迁且严重影响房屋拆迁进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迁。

四、加强宣传教育,推动拆迁工作

房屋拆迁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大街未施工建设路段1.5公里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包括将东桥口段、西桥口段和东三里段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并对上述三个村征地范围内120余户房屋实施拆迁补偿。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鼓励货币化补偿安置,积极利用开发性金融支持,为县城中村改造体制机制创新积累可复制的经验。

三、征地拆迁程序及补偿

(一)拟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调查。县政府在被征地的东桥口、西桥口、东三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拟征收土地公告。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榆山街道办事处及建设单位,与有关村民委员会、被拆迁户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二)实施房屋评估。

1.选定评估机构。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榆山街道办事处按照公开公平原则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评估方法及标准。被拆迁房屋比照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房屋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拆迁房屋依法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简易房屋等附属设施,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格评估确定。被拆迁户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拆迁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地地面树木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房屋面积和用途确定。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建设手续齐全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与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户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依法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并土地征收公告。

(四)补偿安置。

1.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对被征收土地的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区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给予土地征收补偿,用于举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被拆迁户的房屋补偿安置费用(包括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奖励)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榆山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拆迁户。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奖励的标准,按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县房屋管理服务中心要及时公布更新县城区存量商品房源信息,为被拆迁户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

2.被拆迁户选择参加本村城中村改造安置且与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城中村改造有关规定办理(备注:不得突破平政发〔2009〕1号文件规定)。

(五)拆除房屋、移交土地。被征收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搬迁附着物,并移交土地。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其他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片区部分地段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焦卫星同志任组长,副县长于瑞民同志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榆山街道办事处、财政局、住建委(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房管中心、物价局、司法局、法制办、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榆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榆山街道办事处、住建委、房管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兼任。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征地补偿、资金筹集、执法保障、群众工作等若干工作组,实行日调度、周总结,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房屋拆迁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9条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规定的立法本意,是要保证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处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并在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档次、权利性质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以下简称类似房地产)。这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的基本要求,也是《物权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规定的具体体现。之所以这样认识,一是《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的说明》中指出:“二次征求意见稿有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对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以及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等措施的规定,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二是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条例》的公布实施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

在过去的房屋拆迁工作中,被拆迁人经常质疑,以评估确认的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买不到类似房地产。今后的房屋征收工作中,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类似房地产,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保证被征收人以所获补偿买到类似房地产,是检验征收补偿是否合理的标尺,是整个征收工作的重点和核心,关系到房屋征收工作的成败。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价值构成

(一)首先应当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是“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人们很容易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误解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实际并非如此。依《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6条规定:“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在不被征收的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从这一价值内涵中可以看出,征收房屋价值的实质就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如果把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理解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那么,补偿的全部内含就只局限在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这个价格必须要保证被征收人能够买到类似房地产。然而,评估所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一种假定在不被征收情况下,在公开市场交易,正常交易条件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而真实情况却是,房屋征收这种急买急卖的特殊交易方式导致了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格与正常的市场价格发生了偏离;另外,评估的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仅体现了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这一时间点的少量房地产交易的市场状况,是这一时间点的市场均衡价格。它隐含着这样一个假定,即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日即用所获补偿在市场上购买类似房地产。而事实上,被征收人从征收决定之日到获得补偿,再到购买类似房地产是有相当一段时间的,在这段时间内,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需求量和供给量却发生了此消彼涨的变化,进而引起市场上可供出售的类似房地产价值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使原先是均衡的评估市场价格失衡。可见,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正常市场价格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没有反映货币补偿的全部内容,存在补偿内涵不充分问题,并不能保证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买到类似房地产。评估确定市场价格是被征收房地产本身的价值,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则是购买类似房地产的价值,二者不应混淆。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价值构成

《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19条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这里所指的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市场上的平均水平价格。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构成包含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政府的补助和奖励两项内容。它们之间有如下关系式: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政府的补助和奖励

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政府的补助和奖励≥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由此可见,保证被征收人以所获补偿买到类似房地产,是由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政府的补助和奖励共同承担的。以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购买类似房地产不足部分,由政府的补助和奖励弥补。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核心是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以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不能使被征收人利益受到损失。为此,应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改进与完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工作

1.采用乐观原则进行评估

针对房屋征收评估,应当增加一项评估技术原则,即乐观原则。乐观原则要求,在房屋征收评估时,在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需要对该因素做出乐观、悲观和折中判断,进而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产生相对偏高、偏低和居中估计时,则应当作乐观判断,对房屋价值作相对偏高的估计。依乐观原则进行估价,在采用各种方法评估进行参数取值时,要对增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参数区间值取上限,对减少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参数区间值取下限。这样,可以使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尽可能接近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的市场实际。

2,采用适宜的估价方法评估

如果类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交易频繁,应当采用市场法评估,此时,应当注意所选取的可比实例必须是真实成交、可以质证或已经办理了权属登记。同时,要对评估确认的价格的市场供给量加以考察,确保在类似房地产市场上,对于一部分被征收人,评估价格是有效的供给价格;如果类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交易量小,交易案例显示的价格市场替代性差,甚至没有市场交易,但与估价对象的档次相当的新建商品房却大量存在时,应当采用剩余法评估。具体做法是:以市场上供给充足的、与估价对象的档次相

当的新建商品房价格为基准,扣减双方在区位、实体等方面的差异造成的价值减损,得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于住宅用于经营的,在政府对此没有特别补助的情况下,应当采用收益法评估。

3,对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估价师要有资格要求

影响房地产价值的因素众多,而有许多影响因素是无法采用定量分析予以量化的,主要是靠估价师扎实的估价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对市场行情与交易习惯的深刻理解来做出判断。如果让一个资历和经验欠缺的估价师去承担房屋征收评估这么事关当事人重大切身利益、又是涉及这么大价值标的物的经济鉴证工作,难以确保求得客观合理价格。因此,对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估价师的资历和经验,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一定的要求,以适应房屋征收评估工作需要。

(二)合理设计政府的补助和奖励制度

设计政府的补助和奖励制度时,应当注意三点:一是科学测定政府的补助和奖励。政府的补助和奖励的标准需要依其内在关系定量测算,不要主观臆断,避免矛盾和冲突。测算时,可选取多个房屋征收项目,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与征收范围内最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进行试算,求得补助和奖励的区间值。同时,政府的补助和奖励与征收范围内最高被征收房屋价值之和应当小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新建商品房价格。否则,可能存在过度补偿问题,有违公平原则。二是补助和奖励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档次等,实行差别补助和奖励。三是补助和奖励要依房屋征收的价值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房屋拆迁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一)强化机制,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突出统筹规划。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省政府《意见》,制定出台了《市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规划(2013—2015)》及指标体系。实施科学推动。今年3月召开了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部署推进全年政府法制工作;积极发挥依法行政办公室职能作用,借助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专题会议、部门法制科长双月例会及镇(区)依法行政季度例会等平台,针对基层法制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加强动态考核。依法行政考核不搞“一次考核”,“一锤定音”,注重平时考核和工作实绩,对依法行政工作实行每月动态统计、反馈,并纳入今年的依法行政考核之中,12月初开展了对各镇(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工作。

(二)提升质量,严格文件制定程序。注重统筹。连续三年实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严格落实。今年列入市政府文件制定计划的共有14件,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养老保险城乡并轨、地名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律师管理等领域。强化制定计划落实情况的督查,将计划执行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未按计划出台的4件文件,均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注重民意。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征询法咨委成员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等方式,切实提升文件制定质量。今年还在“中国”门户网站专设“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栏目,与“法治政府网”实现链接互通。12月,我市对《市机动车停车场(点)管理和收费办法》进行听证,共有停车场经营者代表、车主代表、社区代表、市人大、政协等20名听证代表参加,这是市首次举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会。注重效果。组织相关部门对实施满一周年的《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发展规划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四个涉及民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实施效果评估。注重动态。强化了对镇(区)、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网上动态审查,对通过备案审查的文件目录每月通过“法治政府网”公布。今年共审核市政府(政府办)文件37件,提出审核意见61条。还根据上级政府统一部署,结合贯彻《行政强制法》,完成了新一轮全市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等清理工作。

(三)规范执法,强化执法监督能力。组织现场行政执法观摩。组织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对质监局开展的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活动进行现场观摩。组织行政诉讼庭审旁听。规范庭审旁听活动,出台了相关制度,规定了参与旁听的人员对象、案件范围、纪律要求等。今年已组织18个重点执法部门350多人参加行政执法案件庭审旁听。组织开展了星级执法队伍评定活动。组织对14个部门申报的25个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星级执法评定,确定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6家四星级行政执法队伍,规划建设监察大队等8家三星级行政执法队伍。执法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商务局作为“全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受到商务部表彰,市农委综合执法大队、渔政站被农业部分别授予全国综合执法示范单位和文明执法窗口单位。组织“执法模范”评选。在《日报》、“法治政府网”、电视台开设专栏,开展了“市首届行政执法模范”评选活动,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积极响应。组织行政执法专项监督。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举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闭卷测试、旁听规划调整听证会、发放执法评议问卷、组织执法案卷评查等活动,全面开展了住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今年还完成了全市1500多名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四)化解矛盾,努力解决行政争议。认真办理复议案件。今年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4件,涉及公安交警大队、工商、药监、住建、环保等部门,法定时限办结率为100%。为改进复议审理方式,对公民诉工商局、食药监局行政不作为两起行政复议案件首次使用听证程序。今年法院共收到行政诉讼案件12件,其中开庭审理8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为100%。积极推进行政调解。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起草了《市行政调解办法》,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讨论修改,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的工作规程和具体制度。积极发挥大调解机制作用,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从源头上减少案件。

(五)围绕大局,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全面推进“政社互动”创新实践。今年“政社互动”在全市全面推开,全市154个村(社区)均与辖区政府签订了《协助政府管理协议书》。我办积极发挥“政社互动”办公室职能作用,加强调查研究,指导协调全市工作的开展。“政社互动”制度化运作机制逐渐形成,已纳入我市村(居)民主决策日活动的重要内容。今年,《群众》杂志、《学习时报》、《新华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媒体、报刊陆续报道、介绍了我市“政社互动”经验。我市的“政社互动”工作在省、市社会建设管理大会上进行了交流。积极参与沙溪镇“扩权强镇”试点。多次核审《沙溪古镇保护办法》,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结合城管行政处罚相对集中处罚权向乡镇延伸的实际和要求,积极开展古镇综合执法问题研究。努力发挥法律参谋作用。今年以来参与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拆迁工作、非法养殖整治、废品回收行业整治、审批项目提速增效等工作。

(六)强化保障,着力营造良好氛围。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认真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今年就《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政府《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制法》等进行了专题学习,并进行了研究部署。强化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知识学习,专门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湛中乐教授来太作“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专题讲座。强化依法行政示范点载体建设。深化“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着力推进示范点的项目化、载体化建设,并对依法行政示范点实施动态调整,组织回头看并进行重新申报确认。加大依法行政宣传力度。开展了主题为“规范执法树形象,真情服务促和谐”的第三届依法行政宣传月活动,举办了星级执法单位评定、执法模范评选、出庭应诉能力专题培训,行政调解研讨、征文比赛等系列活动,营造了良好的依法行政氛围。

二、明年工作打算

明年政府法制工作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紧紧围绕到2012年底在全省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这个中心任务,着力做好推进依法行政和深化“政社互动”两篇文章,力争在推进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完善政府法制监督平台等三个方面取得突破,着力发挥政府法制参谋助手作用,全面提升服务发展能力和水平,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有效落实法治政府五年规划及指标体系。围绕规划及指标体系确定的明年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分解细化工作项目,逐一落实至各镇(区)、部门,真正将政府各项行为纳入到制度化轨道,做到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确保在轨运行。针对基层法制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完善依法行政上下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引导、制度保障、整体推进、科学考评。

(二)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基础上,细化出台市级层面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切实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扎实做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年内重点选择2—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听证。加强对重点民生部门及镇(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情况的督查。

(三)着力构筑执法监督网络。从制度构建、工作落实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网络体系,形成监督合力。健全法制监督队伍。明确镇(区)法制工作分管领导、部门法制科长、镇(区)法制员同时又是依法行政监督员,将执法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加强对执法苗头性等问题的发现和处理。着力发挥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市政府法律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两支队伍作用,提升执法监督权威。整合监督资源。建立内外部和层级监督的信息网络及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法院的司法监督及复议监督、审计监督和监察监督等监督作用,整合监督资源,发挥监督效能。深化网上监督工作。完善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建设,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现对网上行政行为的实时在线监督。注重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派、人民团体和各种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要以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执法惠民活动开展等为抓手,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

(四)积极推进行政调解工作。认真贯彻《市行政调解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扎实推进行政调解工作。一是实行全面排查,化解基层矛盾。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矛盾纠纷多发领域部门,整合社会力量,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二是健全调解组织,实行分流调解。在环保、卫生(药监)、住建、教育等矛盾多发部门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室。三是落实报告制度。落实重大矛盾纠纷信息上报汇总制度,建全会商、研判、督查、包案等制度。注重发挥大调解机制作用,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掌握工作主动权,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五)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按照上级部署,科学制定试点方案,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协调协商机制,加强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对部门复议工作的业务指导,推动行政复议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