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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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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指导意见

精神病指导意见范文第1篇

为达到这种目的,精神卫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完善,是前提和保障。而在此领域相对成熟的国家,能给我们提供参考和借鉴。

“在医院里的67天,精神和肉体上的痛苦难以言表。为什么今天我一定要到会场?是为了以后的人不能再有我这样的痛苦,今天有我,明天有他,无限制地这么下去。”

“中国精神卫生立法问题法律与伦理”研讨会上,精神病强制收治受害人周铭德,略显激动地叙述着他曾经的遭遇。

2011年6月20日上午,长期关注精神病强制收治问题的深圳衡平机构,联合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等,就《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讨论。

会上,精神病强制收治受害者的叙述,让与会专家和媒体慨叹不已,周铭德便是其中一位。2009年,来自上海的周铭德到北京上访时,被当地派来的人员用棍棒打昏后带回上海,送往上海精神卫生中心,被强制注射镇定剂,收治两个月。这段时间,成为周铭德人生中最为痛苦的非人般经历。

出院后的周铭德并未“脱离苦海”,在艰难地维权同时,为避免“很有可能第二次又被送进去”,他必须和妻子离婚,但“法院至今不判我,我没法提出离婚,法院不受理,因为我是‘精神病’”。

周铭德的经历并非鲜见,近年来中国精神疾病患者数量不断增加,“被精神病”等乱收治的社会问题更是日趋严重,如邹宜均、徐武等人皆有此遭遇。这些都直接指向了中国精神卫生领域。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历经26年,从1985年开始起草,到2011年6月1 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并征求意见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更加备受关注。专项领域立法,能否解决中国现存的种种精神卫生问题?能否遏制“被精神病”的怪象?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邱仁宗教授在“中国精神卫生立法问题法律与伦理”研讨会上表示:草案能否从根本上保护精神障碍者的权利并杜绝收治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值得思考。

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保障,必须在遵循国际规范借鉴良益经验上不断改进。《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公布,在形式上固然是一个“进步”,法律形式来规范精神疾病的救治与管理,是一个“共识”。那么,这样的共识之途,中国正怎样走着,他国又是怎样走过的?

国际规范:底限性尊重

中国因长期制度保障上的缺失和社会伦理痼疾,精神病人一直处于被边缘化和被歧视的状态。

去年10月10日,是第19个“世界精神卫生日”。一直致力于推动中国精神卫生领域立法,关注精神病患者权益的非盈利机构――深圳衡平机构,了《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在详实的案例支持和客观理性的分析中,反映出中国在精神卫生领域的制度建设上,与国际标准存在着很大距离。

这也是相关专家对《精神卫生法(草案)》的重要关注点之一。

1991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6/119号决议,即《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以下简称《原则》)。该《原则》从25个方面对精神病患者、精神病院、精神保健、精神保健工作者、相关独立主管和司法机构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适用范围上,开宗明义地写道,“本套原则的适用不得因残疾、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民族或社会出身、法律或社会地位、年龄、财产或出身而有任何歧视。”

《原则》首先对精神病患者享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做出了规定,“所有精神病患者或作为精神病患者治疗的人均应受到人道的待遇,其人身固有的尊严应受到尊重”。

这是将精神病患者作为一个“人”来对待的底限要求。但中国因长期制度保障上的缺失和社会伦理痼疾,精神病人一直处于被边缘化和被歧视的状态。在某种程度上讲,精神病患者往往被视作“疯子”,而非“病人”。

另一方面,法律保障和救助制度的缺失,也很大程度地导致了我国精神病患者被非人对待的现状。这样的例子很多,衡平机构的《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就记载了诸如江苏宿迁一男子遭车祸患精神病,妻子无奈将其锁进铁笼六年;江苏兴化一精神病儿家中施暴伤人,四亲人不堪忍受将其杀害;重庆一男子照顾精神病妻子40年,为结束妻子痛苦将其杀死等悲剧。

在以精神病患者为第一考量的权益规范中,《原则》中第11条“同意治疗”的规定尤其值得注意,“未经患者知情同意,不得对其施行任何治疗”。此处的“知情同意”,指的是《原则》通过针对精神病患者的“所诊断评价”、“建议治疗的目的、方法、可能期限和预期好处”等几方面情况,“在无威胁或不当引诱情况下自由取得的同意”。同时还明文补充了一点:“患者在给予同意的过程中可要求由其本人选择的一个或多个人在场。”

“同意治疗”已成国际性原则,在中国具体的精神卫生领域和立法进程中,有着很多值得商榷之处,比如患者亲属的“善意推定”,患者权益的司法介入等方面。这在本刊此期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解读报道中将有详尽论述。

众所周知,精神疾病如何界定、预防、治疗和康复,至今仍是一个难题。所以,处于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要一方――精神病学研究及精神病治疗从业者的职业操守和伦理架构,直接关系到精神病患者的切身权益。

早在1977年,第六届世界精神病大会上通过的《夏威夷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对精神病学研究者和精神科医生的职业规范,做出了严格规定。如《宣言》第五条规定,“不能对病人进行违反其本人意愿的治疗,除非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行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病人的切身利益,且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可能,就应取得病人或亲属的同意”;第六条:“在执行强迫治疗和隔离期间,应由独立或中立的法律团体,允许病人通过人向该团体提出申诉,不受医院工作人员或其他任何病人的困扰。”

此《宣言》在1983年被重新修订,要求从事精神病学研究的人不断检讨自己的伦理标准。在此《宣言》的基础上,1996年8月召开的世界精神病学大会又通过了《关于精神病学职业伦理标准的马德里宣言》(以下简称《马德里宣言》)。

从《夏威夷宣言》到《马德里宣言》,对精神病学从业者的不断修正和严格要求,目的所在,就是如宣言中所说,保证精神科医师制定的治疗性干预,“对患者自由的限制程度应是最低的”;“倡导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公平和同等的治疗,倡导为整个人类的社会公义和公正”。

美国经验:多方性推动

在美国要对一个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要向审查委员会递交各种相关文件,经过审查委员会批准,方可施行。

在人类历史上,由于认知上的局限,精神疾病患者一直被迷信地认为是恶魔附身、灵魂惩戒,对待患者如同对待野兽,经常把他们展出,供人参观,并收取小额费用。故而,在精神卫生领域,如何治疗一直是个空白。当时诸多“治疗”手段实际上就是酷刑和巫术,精神病患者被锁人监狱甚至被活活烧死的事情也常有发生。

后来法国医生皮内尔开创了“道德疗法”,以人道主义态度来对待精神疾病患者,他否认“魔鬼附体说”,认为精神疾病是由情绪障碍所致,遗传和“个体敏感”也是发病因素。同时随着人类在疾病认知上的不断深入,这种情况开始慢慢有所改善。精神疾病问题的控制和精神卫生制度的完善,放之世界,都极不易。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的“疯人院”“飞越”之路,具有典型意义和价值参考。

1960年,当选美国总统的肯尼迪,开始着手从政府层面进行突破性改革,从而填补了精神卫生领域的制度空缺。1961年,在精神疾病及健康委员会(JCMH)法案中,政府授权国家精神健康研究院(NIMH)主导全国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全面实行精神病治疗的社区化探索。

1963年,肯尼迪政府决定,将医院中的慢性精神病患转移至社区,希望其能够接受以社区为基础的照顾,并由联邦政府拨款,推动社区心理卫生中心法案。该法案别强调:精神分裂病患在六个月内可被治疗,应将机构中所收留的病患放回社区之中。

从肯尼迪政府的举措和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在精神卫生领域的举措,契合了此后的国际性规范――《关于精神病学职业伦理标准的马德里宣言》,走在了世界前列。而且这种精神病诊疗的社区化精神,一直延续至今。

虽然如此,但因精神病群体的特殊性、边缘性,及长期缺乏社会关注,即使在政府层面有改革和完善意识,但初期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精神卫生的制度规范,仍面临着很大困境。

1973年,斯坦福大学的研究者罗森汉做了一个著名实验。他招募了8位身心健康的志愿者,假扮精神病人前往精神病院进行诊断。结果他们先后在5个州的12家精神病院都顺利住院,其中7位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平均住院19天。

罗森汉将这个研究结果以《当正常人在不正常的地方》为题,发表在美国权威学术期刊《科学》上,引起心理学界和精神病学界的轰动和强烈关注。并由此引发对精神病人鉴定、以及以此手段对他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可能性的大讨论。

曾在普利策手下工作的美国著名女记者内莉・布莱(Nellie Bly),经过不断“练习”,装成疯子,采用“暗访”的形式,“潜伏”进布莱克韦岛疯人院。十天后,《纽约世界报》刊发了《在疯人院铁栏的背后》的报道,向公众展示了疯人院医生的冷酷无情、护士的心狠手辣、令人作呕的食物、肮脏不堪的居住条件,像地狱般的精神病院。此文一出,轰动一时,美国政府随即对疯人院展开调查,并拨款用以改善精神病院的条件。

学术研究和媒体曝光,引发了美国全社会对政府的质疑和声讨,从而加速推动了美国对精神卫生制度的完善,和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护进程。

此后,美国在精神卫生领域不断完善制度法规和指导思想。代表性的表现是他们对精神病研究者和精神病医师的要求格外严格,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也形成了一套严格的法律法规,并有相应的机构进行监管。

在美国要对一个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要向审查委员会递交治疗机构资料、诊断证明、病人意见书(无论同意或者拒绝)、保护人(监护人、家属)意见书,经过审查委员会批准,方可施行。

此外,还有“预先指令”政策规定:在患者尚具有决定能力时(如在疾病间歇期或尚未表现严重痴呆时)便让其作出预先指令,以便当患者丧失决定能力时,能够按照其所希望的方式进行治疗。

凡此种种,都能为中国精神卫生立法和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特别是针对此次《精神卫生法(草案)》里关于精神患者的非自愿性治疗、精神患者家属权力等的规定。(详见P34页)

中国现实:争议性进程

“与全球迄今上百部拥有相同名字的法律不同,中国的精神卫生法注定将以一种最奇特的方式面世。”而黄雪涛则认为这是“普世价值与现实的妥协”。

《精神卫生法(草案)》出台前,我国在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是通过何种方式表现出来的?纵观此前与精神卫生相关的政策和规范,可以反映出现实存在的问题,更能对《精神卫生法(草案)》本身提供参考。

记者通过深圳衡平机构提供的相关法律资料,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第14条、第18条和第19条中,对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辨认能力及利害关系人等有所涉及规定。

在《民法通则》第13条中,规定了“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动”,但“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标准并未有界定;第18条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的职责、义务进行了规定,第19条则相应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于这一点,《精神卫生法(草案)》第24条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对此,相关专家有质疑之声,即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界定是否过于模糊,而赋予监护人对精神病患者的权利行使,是否又过大?该点同样会在本刊此期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解读中有所论述。这里需要提及的是,长期致力于推动精神卫生立法的公益律师黄雪涛告诉记者,鉴于《精神卫生法(草案)》中与《民法通则》相关联的规定,一旦最终确立,应该相应地也对《民法通则》做出调整和修改。

同样的,这也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原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由此可见,《精神卫生法(草案)》的意见征集,及意见征集后的分析完善,并非是一部法律的单独考量,而是要将其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综合考量,这方面如何进行统一和修订,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重点。

若说前所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在涉及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观察,那么2004年8月,由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则是专门针对精神卫生领域的规范指导。

《指导意见》指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力图加强“分工协作”,如在第三条“组织领导”这一条目下,有“没有安康医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的意见;在第五条“加强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条目下,有“尚未建立精神卫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意见等。

卫生部2009年11月、2010年10月8日修订的《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以及卫生部2001年11月30日并实施的《卫生部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等,前者对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后者对精神患者的治疗机构做出了具体指导。

观察国际准则,借鉴他国经验,梳理本国规范,其目的唯有一个――让已在形式上取得阶段性进步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最终能够落于众所期待的实质性进步。

精神病指导意见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女性 婚前体检 发病率 讨论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2.385

婚前保健工作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是否患有影响婚育的遗传病、传染病和精神病等疾病进行专业性医学检查、咨询指导及追踪随诊,并在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情况下,提出医学指导意见,通过受检者自愿采取措施,使受检者婚育成功、安全、幸福及其后代健康,是提高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避免传染病传播的第一道防线,是优生优育的屏障。现对武威市凉州区10130例女性婚前检查的疾病进行分析并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武威市凉州区妇幼保健院婚前保健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女性10130例。

方法:自2010年1月以来,武威市召集妇联、计生、卫生、民政等部门,通过“一站式”服务,使群众在办理结婚登记的同时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卫生咨询指导(费用每对180元,个人支付36元,其余由政府负担),采用全国统一《婚前医学检查表》,在专职医生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生负责检查。婚检表要求书写规范,对检出的结果提出医学指导意见,并对婚检资料进行分析统计。

检查项目: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胸部透视、女性B超盆腔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胆红素测定、转氨酶检查、乙肝表面抗原测定、丙肝、艾滋病、梅毒、结核抗体,常规和“三系统”检查根据需要或自愿的原则确定。

结 果

一般资料: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20~50岁10130例女性中,共检出患病者687例,疾病检出率为6.78%,患病女性年龄为20~50岁,平均35岁,包括再婚者。结果见表1。

疾病检出率和发病情况:在检出的疾病中,以指定的传染病构成最高,占54%,尤其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高,其次生殖系统疾病构成次之,占26.06%,在生殖系统疾病中以附件区包块构成比高。结果见表2。

精神病指导意见范文第3篇

一、婚前保健工作目的意义

(一)保障适龄青年婚育保健,预防和减少因某些遗传和传染疾病而造成新生儿畸形和疾病发生,提高人口素质。婚前保健工作是生殖健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做好孕期保健、儿童保健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规范母婴保健行为确保母婴健康,《母婴保健法》确立了母婴保健服务的许可制度,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同时规定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人员必须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方可开展上述母婴保健工作,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对母婴保健机构和人员的法制化管理,将有效地提高合法机构,合法人员的服务水平,同时有力地限制和打击非法机构从事活动,使广大适龄青年获得优质婚前保健服务,为母婴健康提高安全、优质医疗服务和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三)实现《九十年代妇女发展纲要》和《九十年代儿童发现纲要》的两个纲要。在今后工作中,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使我区婚前保健工作逐步步入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加快实现两个纲要,从而减少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二、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机构

(一)由区卫生局主管局长挂帅,成立婚前保健管理领导小组和婚前保健服务技术质控小组,负责全区婚前保健管理技术质量调控工作。组长:李瑞荷;副组长:李增宝、王英;组员:罗小青、赵湘萍、邝建明、刘少雄、蒋玉欢,在区卫生局领导下,统一认识,互相协助,从组织上,质量上保证我区婚前保健服务工作质量。

(二)以区妇幼保健院为婚育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全区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区婚前保健工作领导小组,提高我区婚检质量和数量。

(三)婚前医学检查设点和初步规划

区妇幼保健院为全区婚姻指导中心,负责全区15个镇、5条行政街的婚前医学检查的业务技术指导工作。但考虑到目前*区地域广、人口分散,广从、广花分别各设一个婚前检查点方便广大群众,划分如下:

1·*区妇幼保健院婚检负责全区5条行政街及新市镇、石井镇、同和镇、罗岗镇、龙归镇。

2·广从线:设*区妇幼保健院竹料婚检点,负责九佛、钟落潭、竹料、良田、太和。

3·广花线:设*区妇幼保健院江高婚检点,负责江高镇、雅瑶镇、神山镇、蚌湖镇。

三、加强机构管理,健全各项制度

(一)机构管理和范围

根据《母婴保健法》和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要求,为确保婚检质量,除经市卫生局批准三个定点单位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如有发现违背的单位,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出现医疗纠纷者,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法律责任。

从事婚前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经审批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婚前保健服务的基本条件后方可执业。

(二)基本设施

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调整扩大业务用房,按市有关规定对房屋设备配备合理,要求与疾病区域分开,设立分诊室、男婚检室、女婚检室、宣教室、内科检查室、咨询资料室、辅设检验室(专室或专窗)、X光室、B超、心电图等辅助等设备,保证环境舒适、温馨、亲切、守密。

(三)婚检人员

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母婴保健法学习取得合格的男、女婚检专职医师和老年资主检医师,从事婚检医师应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大专等学历,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取得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四)工作守则

1·从事婚前保健的医务人员应做到严肃、亲切、认真、守密、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2·耐心细致地向服务对象阐明科学道理,尽可能使她们接受医学指导意见。

3·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强化无菌观念防止医源叉感染。

4·生殖器官检查,应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

5·严格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不得擅自超越服务范围或弄虚作假。

(五)加强婚前保健信息管理

1·做好资料信息统一管理是开展婚前检查工作的关键,统一使用我国卫生部制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由婚检单位专职医师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字迹端正,对影响婚育疾病病案例记录应认真记录,长期保存。主检医师审核签名,婚检单位盖由市规定的统一专用章,方有法律效力。婚前检查专用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婚前医学证明》共2联,一联由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存档,并送病案室长期保存。另一联交受检者和登记时交婚姻登记部门。

2·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应当指定专人对婚前医学检查记录进行资料统计、汇总,经过整理分析、填写婚前医学检查年报表,按规定时间上送区妇幼保健院信息资料科,由区妇幼信息资料科将全区资料整理分析后,以报告形式拟写婚检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向区卫生局报告,由区妇幼保健院信息资料科汇总全区婚检报表后上送市妇婴信息资料科。

3·质量控制

成立婚前保健服务技术质量控制小组,每季度对开展单位进行抽查、填写、质控表,每年对全区进行年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提出干预措施向区卫生局婚前检查领导小组汇报。

婚前检查率达95%;婚前健康宣教率达100%;信息资料填写合格率达100%。

五、婚检服务对象

(一)凡一方(男或女)隶属*区户籍管理范畴的适龄青年双方均由所在地单位或街道可在经市批准的区妇幼保健院、区中医院、竹料医院接受婚前检查,男(女)检复盖率应达100%。

(二)凡一方(男或女)有涉外婚姻的请到市涉外婚姻指定单位进行婚检。

(三)对准备结婚男女双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健康教育、婚前卫生咨询及分类指导,如有异常情况者,通过主检医师确诊后,及时转上级专科医院进行确诊治疗。

六、婚前检查服务程序

(一)婚前医学检查

1·婚检项目:询问病史、体格检查、生殖器官及第二性征检查。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严重遗传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除上述三类在《母婴保健法》条款中规定的疾病外,还包括影响结婚和生育的有关重要器官疾病,如:心、肝、肺、肾等疾病,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及生殖器官疾病。

3·实验室及其它辅助检查包括:胸透、血(尿)常规、梅毒、淋病筛查,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体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查滴虫、霉菌,其他特殊检查可根据需要确定。

(二)婚前卫生指导及方法

1·婚前卫生指导内容;

2·性保健及性教育;

3·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4·孕前保健知识;

5·遗传病基本知识;

6·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知识;

7·人口观念和人口与国富民强的关系。

以上均采用婚前保健学校或健康教育形式,如录像、幻灯、挂图、模型、示教。教材按市统一要求,和适当发放小册子等保健资料,婚前卫生指导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为方便群众应设立每日宣教日。

(三)婚前卫生咨询

经受过专业培训的医师与服务对象面对面交谈,针对服务对象提出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其作出适合的决定,医师在提出暂缓结婚和不宜生育的医学指导时应当耐心、细致地对服务对象阐明科学的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指导。咨询服务对象满意为目的。

(四)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疾病症,应当转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

遗传性疾病转区妇幼保健院──市妇婴医院

指定传染病转市传染病医院

有关精神病转市精神病医院

性病经本院不能确诊转市皮防所(主要梅毒、爱滋病)

合并严重内外科病转省、市三级医院。

对可疑严重遗传性疾病,要求婚前医学检查医师绘制家系图进行初步分析,推算再发风险预测发病情况。

(五)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1·经婚前医学检查未发现异常者,由区统一制印章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上盖注明“符合结婚的医学条件”。

2·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A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B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

C其他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情况

3·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医师应当提出“不宜生育”的医学意见:

A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者,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

B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疾病者,如已采取长效或永久性避孕措施的应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上予以证明。

C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重要脏器疾病

(六)随访制度(略)

对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患《母婴保健法》所规定有关疾病的,除对其有关婚育的保健问题进行医学指导,并专册登记,做好管理,由婚检医院追踪至情况稳定后转女方户口所在地段防保机构负责。

1·追踪随访时限

2·追踪随访内容

3·追踪随访程序与方法

4·追踪随访制度按市婚前医学检查追踪随访制度执行。

八、便民利民服务标准

(一)各婚检医疗机构制定婚前检查便民措施,使服务对象感到满意和放心。营造一个温馨、严肃、亲切、守密的环境,缩短婚前检查时间,设立当天检查、宣教、结婚登记一条龙服务。

(二)实施检查项目、项目收费、服务程序三公开,和无休息日服务,随到随诊。

(三)检验室设专人负责婚检项目检验,检查结果由专人及时送婚检室。

精神病指导意见范文第4篇

究竟该如何把握体检标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探究高考录取中的那些体检规则。

解读一:医生体检结论=专业、院校报考指南

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负责体检的医生会对考生进行系统的体检,并为考生出具体检结论。该结论有三种情况:

第一,体检合格,考生可以选报任何学校和专业。

第二,考生身体的某些指标不合格,在某些专业的报考上受到限制。医生会根据考生不合格的项目,给出具体受限专业。例如,考生的视力低于4.8的话,医生会在体检结论中加注“限二5”,即考生被限报《意见》里第二类的第五点提及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第三,体检不合格。每年大概有万分之几的考生体检不合格,他们可能有肺结核、严重的肝炎,或者还有一些其他严重的疾病,不适宜选报有关学校和专业。这类考生需要进行治疗,等到身体恢复健康再备战高考。

可见,当你拿到自己的体检表时,就需要根据医生的建议来调整自己的报考意向,尤其是有限报专业结论的考生。

解读二:违背“限报”会成录取“死档”

现在无论是招办投档,还是高校录取,均在网上完成。每年考生的体检信息会连同高考成绩一并被输入计算机。若你认为自己的成绩很高,不按医生体检结论规避限报专业,当计算机检索到你的档案时,发现你填报了限报专业,那么你就会错过被录取的机会。

院校录取篇

规则释疑

高校录取考生时,对本校所设专业一视同仁,即对考生身体的特殊要求适用于本校所有专业或大部分专业,如果考生某一身体条件达不到要求,则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一般情况下,学校遇到以下病症患者,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须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Y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规则释疑

高考录取时,在考生总分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高校会根据本校部分专业的培养特殊性,对不同专业的考生提出不同的身体要求。如果考生填报某专业时不符合该专业对考生身体的特殊要求,就可能被该校退档或调剂到其他专业。由于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已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考生被退档后只能降到下一个批次再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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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身体规则外,《意见》还提醒有下列情况者慎重填报相关专业:

1.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考生,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测控技术与仪器、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飞行器制造等专业。

2.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考生,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等专业。

3.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考生,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4.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考生,不宜就读法学、外国语言文学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医学等专业。

精神病指导意见范文第5篇

江苏省镇江市是全国最早实行职工统帐结合医疗保险的试点城市,2009年江苏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知道意见》(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2008]119号精神,同意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2009年8月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式的启动了大学生的参保工作。江苏大学位于江苏省镇江市,是参加居民保险的其中一所高校,该校每年在籍大学生35000人左右,由学校统一代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该保险属于一种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所需费用由学生和政府共同分担,参保的年度参照学年,起止时间从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学生每人每年缴费从最初的50元增至目前的80元,财政补贴从最初的70元提高到140元,总筹资从120元增高到220元。学生在定点社区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急诊费用可以报销40%;在镇江市各大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可以报销,具体的是起付线以上的分段按比例报销,最低可报70%,最高比例达到90%;另设定8八种特殊病种以及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转上级医院的门诊费用可报50%,这8种特病为癌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衰所需的血透和腹透、慢性肝炎、精神病、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用药、先天性心脏病。同一参保年度累计医保报销补偿金额的上限从2009年规定的15万元增加到现在的20万元。

2江苏大学学生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

2.1发生的相关费用情况

笔者统计了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这3年的本校大学生在定点社区发生的门诊费用和特病及住院费用的情况(表1)。学生参加的居民保险缴费低,政府补贴多,覆盖面广,一人一卡,在定点社区医院直接刷卡结算,方便快捷。在镇江市区各大医院住院也是直接刷卡结算,寒暑假在原籍发生的住院费用现金垫付,回校后到定点社区医院报销,报销比例不变。学生保险报销的各种项目范围和镇江市职工统账结合保险的范围基本一致。一些自费项目扣除之后,报销的比例远远达不到70%。

2.2住院报销的前

10种疾病笔者统计了2011年至2014年的3个参保年度内住院报销的疾病种类,共计63种,前10种见图1。从图1中可以看出,意外伤害导致的骨折在住院疾病中的名列第1,这个和我国大学生伤害状况相符,大学生在参加体育活动、实验、生活中发生的意外创伤导致骨折的比例是相当的高[1,2],尽管得到了医保基金的部分补偿,学生自己还是要承担一笔很可观的医疗费用,这个加重了学生家庭的经济上的负担,由于骨折,导致的病休,严重的影响了学业。所以学校必须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校内道路环境的建设,加强大肾功能衰竭3例,骨肉瘤2例,子宫内膜癌1例,卵巢癌1例,生殖细胞瘤2例,再生障碍性贫血1例,先天性心脏病2例,精神病9例,慢性肝炎21例。该白血病患者年补偿达到最高限额20万元,其余的均未达到补偿的最高限额。像白血病这样的重大疾病患者,实际1年的医药费高达近百万。慢性肝炎的发病率在8种特病中发病最高,需长期服药和健康指导。

3对运行情况的分析和思考

3.1大学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了解少保险意识差

大学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知识了解甚少。大学生是一个相对健康的一个群体,不少人存在侥幸心理,觉得每年交80元的医保费就是打水漂,没有必要;学校统一代办参保,有学生认为是“被参保”。这样的认知存在很大的误区,大学生多为外省市人员,在校4年期间难保不会有意外或者发生疾病,一旦发生疾病住院,如果不参保,学校和个人都难以承担高额的医疗费[3]。曾经有一家长不同意给孩子参保,不幸的是孩子当年患上了白血病,医药费高昂,因小失大,家长后悔莫及。另外在医疗费报销范围上了解少[4],有人认为既然参保了,只要是医疗费都可以报销,不然这个保险没有任何意义。近3年本院通过分发相关政策的传单、张贴海报、在学校网站上相关的政策介绍、和老师、学生一对一的进行医保政策的宣传教育,了解关心居民保险政策的明显增多,甚至刚入校的新生就来咨询相关的政策。

3.2重大疾病补偿额度不够

应适当以商业保险为补充对于一些发生率低医疗费用高的重大疾病,最高限额20万元是不够的,像本校1名白血病患者1年的医药费达到80多万,医保补偿了20万,这对于患者的家庭来说是杯水车薪。对于这样的一些疾病,应该适当的引导大学生参与商业保险加以补充,分散风险,保障健康。社保部门可以通过政策引导或向商业医疗保险机构团购商业医疗保险服务,以优惠的价格高质量的服务鼓励学生参保,另外高校很有必要建立面向社会多元化资金来源的社会医疗救助机制,建立大病救助基金解决大学生贫困和重大疾病的医疗需求[5,6]。3.3特病种类应增加社区医院药品要全面笔者调查发现甲状腺功能亢进在大学生中发病率较高,需长期服药,另外像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笔者所在高校均有发生,社区医院无相关药品,需到上级医院配药,因不属于特病范畴,不能报销。社区医院的药品目录是由社保部门监督管理,社保部门应该定期进行调查统计,与时俱进,增加特病种类,特殊情况应该特殊对待,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科学管理,增加一些药品目录范围,让学生在定点的社区就可以买药治病,减轻学生医疗费上的压力。

3.4加强就诊行为的监督管理

实行学生医保以来,本校为减轻学生普通门诊的负担,另出资金负担在定点社区医院就诊费用的50%,医保补偿40%,患者仅自费10%,如此一来,出现了少数学生无病来开药、不是本校学生冒名用他人的社保卡开药、私自要求医生多开药开大处方等不良的现象,这是对大学生医保基金和学校资金的严重浪费,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对于这些不当的行为,医保、学校、社区医院应加强监督管理,从而确保学生医保基金使用的合理性,保障学生的切身利益。

3.5重视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