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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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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范文第1篇

今天,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及世界估价组织协会在这里举办主题为“估价专业的地方化与全球化”的国际估价论坛。在此,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向各位中外来宾表示诚挚的欢迎!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当今世界,随着现代经济和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将对各行各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既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又为我们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估价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服务对象----投资者、金融机构等的跨国、跨地区活动日益频繁,不可避免地要为其提供跨国、跨地区的估价服务。这一方面会促使估价理念、估价术语及其内涵、估价方法、估价结果表述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趋同,另一方面需要估价师熟悉当地的相关制度政策,遵守当地对人员资格、机构资质等的要求。特别是房地产估价,由于房地产的不可移动特性,决定了它是一个地区性市场,不仅受到当地消费习俗等的影响,更受到当地政策、制度等的影响。本次论坛以“估价专业的地方化与全球化”为主题开展研讨,对于准确认识估价专业的全球化和地方化,对于正确处理估价专业全球化与地方化的关系,对于妥善对待不同国家和地区估价行业组织、估价机构以及估价师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从而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估价行业的共同进步与和谐发展,特别是促进以服务地区性市场为主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女士们、先生们: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快速发展,估价业务数量持续增长,估价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估价标准体系逐步健全,估价技术方法日趋成熟,估价专业队伍日益壮大,估价执业行为更加规范,估价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估价行业的社会影响显著提升。逐步建立起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基本形成了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监管有力的房地产估价市场。房地产估价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中国十分重视发展房地产估价行业。目前,全国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近4500家,从业人员25万余人,有35036人取得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其中注册执业的30274人。房地产估价业务包括了为房地产转让、抵押贷款、房屋拆迁补偿、房地产损害赔偿,以及税收、司法鉴定、公司上市、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提供专业意见,同时积极探索估价业务的进一步深化和科学合理的拓展。

中国十分重视房地产估价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根据这一法定制度,建设部相继颁布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了房地产估价法规体系,使之更具操作性。

中国的房地产估价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均被确定为政府行政许可事项。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执业。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方可依法承担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了对房地产估价业务的监管,保证了房地产估价市场的良好秩序。

中国十分重视房地产估价标准体系建设,*年颁发了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此后还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等。这些都有力地保障和有效地提高了房地产估价服务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力。

今后,我们将继续完善的法制环境、优质的政府服务、规范的市场秩序,积极扶持海内外房地产估价机构做优、做强、做大,巩固和进一步拓展房地产估价市场。

女士们、先生们:

中国政府鼓励内地房地产估价界与国际、国外及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同行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我们愿意不断借鉴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房地产估价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市场日常监管,提高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敬业精神、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年,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产业)率先实现了资格互认。*年,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成为国际测量师联合会全权会员。今天,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携手中国内地同行,与世界估价组织协会联合举办本次论坛是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加强相互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的又一体现。今后,我们还将积极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

女士们、先生们:

处理好估价专业的地方化与全球化,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希望参加此次论坛的海内外专家学者、专业人士、与会代表,深入开展讨论,广泛交流意见,一同为估价行业创造和谐、共赢、美好的明天。

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拆迁管理行为

(一)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政府及市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国土、房管、物价、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顺利进行。

(二)拆迁人应根据拆迁预评估报告,按规定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交纳拆迁补偿安置专储资金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城建重点工程、土地储备项目及重大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专储资金不低于50%。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专项储存专储资金,依照与拆迁人、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设立专门帐号进行监管,同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拆迁人严格执行协议,保证专储资金的安全。(三)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四)市拆迁主管部门及房地产评估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动态监管,实行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凡因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过错延长拆迁期限的,一律不得承接新的服务项目,并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破门(窗)开店改为经营用房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凡列入旧城改造计划的“棚户区”范围内的房屋,市有关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房屋改、扩建,户口迁入及房屋分户等手续。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蓄意骗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六)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国土等部门组建*市房屋拆迁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市区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指导、鉴定工作。委员会主要由资深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名单定期公布。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经鉴定的,其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依据。

二、完善拆迁补偿政策

(一)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市市区具体标准为拆迁房屋评估额的15%。住宅房屋的竣工日期,以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

(二)被拆迁人(含公房承租人)只有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拆迁补偿款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经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核准,按照*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6万元标准予以补偿。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将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整并公布。

(三)被认定为经济特困(享受城市低保)的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低于6万元的,可以选择获得最低补偿款6万元后自行解决住房,也可以选择由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款异地购买成套使用面积不小于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标准的房屋予以安置。

(四)被拆迁人只有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低于8万元(含8万元)的,可以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徐政发〔2003〕164号)规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住宅房屋,认定为商业营业用房:

1、具有合法的商业营业用房批准文件;

2、持续按照商业用地纳税。商业营业用房采取路线价法或市场比较法评估,不能采取上述方法的,可以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土地性质为出让的,评估时根据土地出让协议剩余使用年限按比例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土地性质为划拨的,评估时按照规定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0%。非营利性的科教、文化、卫生和社会公共福利性公益事业用房以及工交仓储用房采取成本法进行评估。

(六)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应当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方可按照非住宅房屋补偿;不能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经拆迁人现场核准后,按照以下办法予以评估补偿

1、住宅楼一层(包括平房)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

(1)*年1月5日前持有营业执照并实际连续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参照同类非住宅房屋,按照收益法予以评估,依法需扣除土地出让金的,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0%。但拆迁补偿款不得超过同类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的25倍。

(2)*年1月5日后取得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参照同类非住宅房屋,按照收益法予以评估,依法需扣除土地出让金的,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0%后,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1至5年(含本数,下同)为60%,6至10年为70%,11至15年为80%,16年以上为90%。但拆迁补偿款不得高于同类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的2倍。

2、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评估补偿安置。

3、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一律按住宅房屋予以安置。

三、依法实施强制拆迁辖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徐政发〔*〕77号),按时完成行政强拆工作。市、区两级法院应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积极介入,及时启动司法强拆,充分发挥司法强拆的底线保证作用。

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范文第3篇

(一)评估人员学习准则的积极性很高准则后,各地评估机构都积极组织学习和讨论,力求把握准则的精髓,以有效指导评估实践。调查显示,有70.59%的人对评估准则体系和各项准则进行过系统的学习,20.59%的人对其大部分学习过。可见,评估人员对准则的学习积极性还是很高的。

(二)评估人员对准则的满意度较高对四项准则满意程度的调查显示,有89.29%、94.10%、93.25%和92.98%的评估人员分别对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评估准则、不动产评估准则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准则表示满意。可见,四项准则的满意程度还是很高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满意度相对较低些,这与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有很大关系。其中,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92.6%)、部门经理(92.08%)和业务经理(91.26%)对该准则的满意度比其他评估人员相对较高,管理层对准则的接受和支持更能推动准则的规范作用。

(三)准则的执行遵守情况较好调查显示,在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时,44.70%的评估人员完全遵照准则执行,51.29%的评估人员按照强制性的条款执行,4.01%的评估人员按照利于自己的条款执行,没有人不执行准则。在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时,46.72%的评估人员对于强制性的条款才予以执行,43.25%的评估人员会完全遵照执行,8.24%的评估人员有时执行有时不执行,0.69%的评估人员对利于自己的准则执行,1.10%的人员不清楚。

二、准则实施的主要效果

(一)准则的规范作用显著从总体上看,四项准则都起到了明显的规范作用。对于企业价值评估准则,50.78%的评估人员认为其规范作用很明显,44.57%的人员认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总体上为评估人员执业提供了科学依据。对于不动产评估准则,43.33%的评估人员认为其规范作用很明显,52.59%的评估人员认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比较系统的评估准则可以使评估人员执业有章可循,客户也更愿意提供资料。具体分析,不同职务的评估人员的看法不同。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不同看法,如图2所示。可见,越是评估一线人员越能感受到准则的规范作用。

(二)执业风险明显降低资产评估从受托到收集市场信息、对被估资产状况的勘察、对参照物的选取、评估方法择定,直到评估报告的出具,是一个诸多要素相互交合的复杂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评估人员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把握以及执业水平存在差异,在执业过程中达不到专业标准就容易导致执业风险的产生。准则的颁布使评估人员的专业判断在准则框架内合理合法地执业,减少了主观性对评估过程的影响,大大降低了评估人员的执业风险。调查显示,对于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和不动产评估准则,分别有73.29%和91.91%的评估人员认为严格执行准则可以降低执业风险。

(三)评估质量与执业水平明显提高准则的颁布为评估人员执行业务提供了统一的执业依据,提供了科学的标准和全方位的指导,也成为有关监管方进行有效监管的统一尺度,推动了评估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在评估过程、评估程序以及评估报告方面,评估人员基本都能严格遵照准则执行,提高了行业的规范化水平和执业质量。调查显示,对于企业价值和不动产评估准则,分别有69.72%和74.57%的评估人员认为可以提高评估质量和执业水平。(四)社会各界给予较高评价准则颁布以来,中评协、地方协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相继举办了一系列的研讨班、培训班,以加强评估界对各准则的理解、贯彻和执行,在业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得到了广大评估人员的认可和接受。与此同时,与评估行业相关的行业外人士对准则的呼声和期望也越来越大,其颁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有助于评估报告使用方正确理解评估行为、过程和结论,因此,社会各界对准则都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三、准则实施的主要问题

(一)准则执行有一定难度评估人员执行不动产准则遇到的最大难度是对准则尚未完全掌握,占39.97%;其次是时间精力花费大,占29.77%;最后是委托方缺乏配合,占28.76%。其中4.52%的评估人员认为准则的“操作性差,不好执行”,比如,准则条款原则性较强;具体参数调整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准则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不好操作等。1.51%的评估人员认为准则中有些条文不明确,如准则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另有3.68%的评估人员选择其他难度。比如,行业壁垒、操作机构过多、标准不统一、地价指数没公布等。

(二)准则执行力度不足根据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调查,除了3.57%评估人员表示不清楚外,没有一人完全不执行该准则。但是,只有39.91%的评估人员完全遵照执行,46.58%的评估人员只是对强制性的条款予以执行,4.35%的评估人员对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执行,另有5.59%的人员有时执行有时不执行。不同职务评估人员执行准则情况,如图3所示。

(三)多种参考标准并存当选择不动产评估方法时,关于各种涉及不动产评估的相关标准,执行或参考最多的是《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占92.67%;其次是《房地产估价规范》,占83.15%;再次是《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占74.26%;2.18%的评估人员还参考过其他的标准,如财政部91号文《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

四、提高准则实施效果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评估准则的社会宣传力度对于准则原则性的定位,需要中评协继续引导评估人员正确认识。至于操作性问题,可以在准则体系的其他层次予以解决。另外,准则没有很有力度的推进,与监管方的理念也有关,尤其是证监会,有时他们的理解与准则不一致,如果评估人员没有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做,则会面临很大风险。所以,对基层国资委部门、证监会等监管方也要加强评估准则条文的宣传和培训。

(二)加大基础性工作的投入据调查显示,评估人员普遍反映参数的选取、方法的使用等技术性工作比较困难,需要有可靠的数据平台、操作性的指导、案例的参考。对于折现率、期限等参数,美国提供参数指导值,而我国的修正标准尚未建立,由定性转为定量,是今后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对于数据库的建立,由于成本高、耗时长,且需要持续更新维护,则需要各地方协会组织各地的评估机构共同完成数据的采集汇总工作,并与资讯公司、数据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评估协会负责信息费用,当地评估机构免费享用。对于案例的提供,目前主要是以学者发表学术论文的形式,但是从论文中提取的信息量小、局限性大。建议由评估协会牵头组织,规定评估机构定期提供一至两份具有代表性的匿名案例,再由中评协组织编写成案例集,免费提供给积极有效配合协会工作的评估机构,其他机构则要付钱购买。

(三)强化系统性、实践性强的后续教育评估人员工作非常繁忙,系统学习的时间较少,通常是在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学习,所以统一性、系统性、连贯性较差。建议中评协联合其他相关机构,出版更多的著作、教材,或者在培训中去强化这方面的学习,并结合大量案例来深化对理论的理解,有针对性的安排培训内容,做到各有侧重。另外,对于培训工作,由于时间和空间有限,有时不可能照顾到所有评估人员,所以,远程培训一定要在各地落实到位。各地评估协会要严格培训后的考核标准,切实提升评估人员执业水平。

(四)确立评估准则的基准地位随着资产评估在市场中的作用日益提高,评估的执业风险也在逐步加大,但是我国目前仍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资产评估准则作为行业的行为规范和技术标准,是所有执业评估人员必须遵守的从业基准,应该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但是由于准则是由协会名义颁发的,属于行业自律性质,因此不具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中评协可以推动评估准则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基准地位。在将来评估法中强调准则的规范作用;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中体现对准则的确认;在有关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中体现遵从评估准则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司法处理中把评估准则作为判定的重要依据,对于完全遵照准则执行,其评估结论符合合理判断的评估事项,允许评估人员得到一定的免责。一旦评估准则在社会各界确立了基准地位,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认可和参照,执业人员的准则执行力度自然会加大,可以有效促进评估行业的进一步规范,提升评估服务的公信力,进而可以引发市场对评估的自愿需求,收费标准也可相应提高。

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范文第4篇

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的过程中,要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一)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三)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应当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四、引导基金的管理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与监督制度。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3)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4)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5)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引导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决策。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五、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报告运作情况。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六、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应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托;养老;创新;金融

一、引言

2013年,中国迎来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60岁以上老龄人口达到202亿人,老龄化水平超过148%。今后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年均增长1000万。2053年,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峰值487亿人,占总人口的348%;届时,每3人当中就会有1个60岁以上的老人。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中国老年人的消费需求是4万亿元左右,预计2030将增加至13万亿元,中国养老市场蕴含着巨大的商机。

与此同时,截止2014年1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再创高峰,达到1173万亿元;不过,增速明显放缓,冲规模的势头有所遏制。信托的挑战至少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大资管时代来临,金融机构竞争加剧,信托的牌照优势在弱化;二是利率市场化渐行渐近,信托的募资能力在下降;三是随着经济增长减速、房地产风险累积,信托项目风险也在加大;四是银监会年内99号文,监管日趋严格。各种迹象充分表明信托业转型发展到了关键时期,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这样的情形之下,信托参与养老市场,既是创新业务,拓展新的盈利增长点;又是转型需要,开拓蓝海市场。

具体而言,信托参与养老市场,可以从以下路径入手:

二、养老金信托

所谓养老金信托,是养老保险费作为信托资产,交给金融信托机构管理和经营,在职工退休后,能获得相应收益的一种信托形式。由英国IFSL研究报告的数据走势显示,2010年全球养老基金资产规模达到311万亿美元;其中,美国拥有1889万亿美元养老基金,占全球的63%。在全球养老基金中,60%以上是独立的信托资产,保险合同资产约为12%。而在我国,保险合同资产占据绝大多数,达到90%以上,养老基金资产配置明显失衡。

信托参与养老金市场,可以实现“双赢”目的。一方面,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参与养老金市场不仅获得长期低成本资金的渠道,而且能更好地发挥自己跨市场投资的优势,确保养老基金的效益。另一方面,对于投资者而言,养老基金作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一旦交付信托,即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从而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性。另外,投资者也能更好地享有信托理财的高收益与低风险。据悉,我国个人账户养老金由财政专户和地方银行管理,能获得收益的只有非常低的地方银行利息以及财政记账利息,以致养老金不断地缩水。

2013年4月,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及《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此,企业年金增加了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等投资品种,为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以及创新型“后端集合模式”养老金产品开闸。该举措既是国内养老金行业的重大创新突破,也为信托公司参与超过4800亿元的企业年金市场破除了政策障碍。

三、信托型养老产业基金

目前,金融机构中主要是保险公司在大举进入养老产业。例如,泰康人寿打造的“泰康之家”,合众人寿在武汉建设的“合众健康谷”,中国人寿规划构建的养老社区“一南一北”格局等等。保险公司一方面将保险产品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另一方面,保险资金的低成本、长期性也与养老产业的盈利特点相吻合。

纯粹的PE投资者参与养老产业投资仍属少数案例,更多的机构处于筹备或观望状态。2010年12月,美国挚信资本(Trust Bridge Partners)宣布,对亲和源股份有限公司注资1亿元,这是国际PE机构首次投资中国的养老机构。同年6月,天津首家养老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天津鸿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挂牌,将发起、运作养老产业投资基金。

对于PE机构而言,养老产业具有吸引力,但其投资价值仍待考察。首先,老年人消费水平仍相对较低,尽管具有数万亿消费市场潜力,但短期内能够取得商业化成功的投资项目较少;其次,相比于养老产业,投资周期最长约十年的PE基金,相对而言追求的仍是短期回报,投资周期并不契合;再次,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对养老产业的定位是公益性,导致养老产业“非产业化”,难以出现商业成功的企业。此外,这一行业对政策的过度依赖,也使得作为财务投资者的PE机构难以评估其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可以借鉴PE投资机构,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的方式参与养老产业。但是,最大的困惑还是来自信托公司能否找到类似保险资金的低成本、长期资金。

四、养老物业证券化(REITs)

目前,国内养老社区建设主要是三种模式:销售、自持、销售+自持。销售模式的优点在于快速回笼资金、实现滚动开发,缺点在于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以及后期持续经营的稳定收益。自持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通过配套用地、行政划拨等手段运用以降低土地成本、通过后期运营获得稳定收益,缺点是要求有充裕的现金、资金量占用大、回笼慢。销售+自持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取得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在土地方面采用灵活策略,缺点是要求机构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开发经验以及养老机构运营能力。

其实,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可以成为养老社区建设融资的重要手段。所谓REITs,就是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投资,直接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过程。REITs作为国际资本市场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的主流模式,是商业地产融资与退出的主流工具和平台,是上市和发行债券之外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重要形式。

养老物业证券化可以看做是REITs的一种类型。通过养老物业证券化(REITs)的方式,机构一方面可以快速回笼资金,另一方面也能保持住户的纯粹性,有利于更好地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对于投资者而言,则可以在收获每年的租金收益之外,享有物业的增值收益。

REITs在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地很普遍。美国大约有300 个REITs在运作之中,管理的资产总值超过3000亿美元,而且其中有近三分之二在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美国,REITs也是养老社区建设重要的投资商。据统计,美国2013年前十大养老社区拥有者中,有五家是REITs公司。

2009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形成了REITs初步试点的总体构架,但是一直未能正式启动。国内REITs市场之所以迟迟未能发展,主要还是由于在税收、登记制度、上市交易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规则不完善,并且涉及《信托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当然,发展REITs市场,实际上是在为开发商增加新的融资渠道,有违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初衷,这也是REITs受限的原因之一。

今年5月21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深交所挂牌转让,成为我国首个交易所场内REITs。该REITs发售规模521亿元,基础资产是北京、深圳两地中信证券大厦房地产产权的两家全资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被认为是我国第一单准确意义上的股权类REITs产品。

可以预见,养老地产、保障房基于政策支持有望成为推动“中式REITs”发展的着力点。对于养老物业证券化(REITs),信托公司可以提前布局,积极参与其中,逐步由私募形式发展为公募形式。

五、信托型“以房养老”

近日,保监会公布《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确定自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率先开展险资以房养老的试点。其实早在2007年,北京、上海等地就已率先开启以政府为主导的“以房养老”试点。2013年,中国政府网也《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鼓励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试点。

“以房养老”模式又被称为“倒按揭”,在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日本等国都已经推行多年。例如,在加拿大,超过62岁的老人可将居住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数额在15至30万加元之间,只要老人不搬家、不卖房,房产不变,可以一直住到享尽天年,由后人处理房产时折还贷款。美国倒按揭贷款的放款对象也是62岁以上的老年人,据统计,2009年美国65岁以上拥有房产的家庭使用倒按揭的比例为14%左右,整体上看还是处于较低水平。

从前期试点情况来看,国内以房养老开展并不理想,其中的一个重要障碍在于“以房养老”与中国人传统观念相悖。在中国人传统的观念里,房屋是最重要的一项财产,承担着安居和传承的重要任务,老人大都希望自己百年之后能将住房留给子女。

信托公司介入以房养老可以立足信托自身特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破题。一是设计形式灵活的房屋财产信托。老人将房产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每月给老人一定养老金。房主可与信托公司作出形式灵活的约定:既可以约定由房主全部领取该房产评估出的金额;也可约定如果孩子孝顺,在房主去世后,该房产的剩余价值由其子女来继承。

二是针对有多套房的家庭。近日,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城镇家庭多套房拥有率已达到210%,城镇地区住房空置率为224%。信托公司可以专门针对这部分客户设关产品,盘活家庭存量资产,实现以房养老。

三是有换房养老需求的老年人。很多老年人原有住所都在城镇中心,随着城市扩容速度加快,市区虽然有较好的就医、生活条件,但是环境较差,噪声、尘土污染大,其实并不适合养老。因此,好多老人希望能搬到环境优雅的城乡结合部,或者针对老年人开发的老年住区。信托公司也可以针对此类有换房养老需求的老人设计专门产品。

六、养老消费信托

所谓养老消费信托,就是指信托公司与养老服务机构联手,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之后,不是单纯地获得现金收益,而是获得养老服务权益,或者获得部分现金收益外加养老服

务权益。信托公司在长期经营中,积累了一大批优质的高端

客户,好多客户自身就有养老服务的需求,因此,信托公司尝试开发养老消费信托产品,既是服务高端客户、增加客户粘性,又可以找到新的赢利点。

信托公司可以从两类客户入手开展养老消费信托,一类是健康活跃老人。这类老人年龄在60-75岁之间,信托公司可以联合开发商、养老运营机构、旅游公司等,为他们提供社区养老、分时度假等服务。另一类客户是80岁以上老人,这部分老人已经出现失能失智、或者半失能症状,日常生活必需得到他人护理。美国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老人住进完全需要护理的养老机构的平均年龄为82岁,平均入住时间为3年。针对这类客户,信托公司可以联合养老运营机构,通过设计养老产业基金等形式共同来开发其中的高端市场。

信托公司开发养老消费信托时,应该注意把控几个原则:一是突出信托的金融功能定位。养老社区建设涉及三个主要角色:投资商、开发商和运营商,信托公司更多担任的是作为投资商的金融角色。二是注意发挥信托的资源整合优势。信托公司参与养老产业,应该牵头整合开发商、运营商、客户等各类资源,在其中居于主导位置。三是养老消费信托产品应该具备投资性、流动性、服务性三个特征。产品带给客户除了投资收益与服务权益之外,还应该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可继承、可转让。四是养老产品可以涵盖投资、养老、度假以及保险等功能,以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需求。五是小盘试水,逐步介入。养老市场有着广阔的市场远景,但是受到既有观念、服务商能力、政策配套等诸多因素限制,发展现状并不令人满意。信托公司一方面应该积极布局参与,另一方面也应该保持适度谨慎,防止投入与产出的不成比例。

参考文献:

[1] 陈阳,信托公司发展养老金业务的几个问题,银行家[J]2012(9)

[2] 罗梅芳,信托抢占养老市场,投资有道[J]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