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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划生育的看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对计划生育的看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对计划生育的看法

对计划生育的看法范文第1篇

一是将农村只收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纳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目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的是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所以在调查核实阶段特别注重调查申报纳入奖扶对象的子女是否亲生子女。只要不是亲生子女,无论是合法收养还是非法收养的一律不纳入奖扶范围,引起了收养子女家庭的不满。普遍认为反正他们只有一个孩子,为什么亲生的给奖励,收养的就不奖励,并有人多次到县人口计生局和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理论;有的老人怕收养的子女找借口不孝顺或不负担养老义务,从收养的孩子懂事之日起就避而不谈其是收养的,一直说是自己亲生的。通过审核人员耐心细致负责任的调查,将收养的秘密揭开后,反而引起了部分家庭的不和,虽然是极少数,但也给农村的社会和谐造成了一定影响,特别是对收养子女的农村老人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父母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一些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政策外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笔者认为,既然收养法规定了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又规定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政策外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且社会抚养费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当养父母年老时,就应象其他自己生育子女的计划生育户一样,享受到国家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更何况,奖励扶助金是由政府出资、财政保障,不是计划生育一家的事,将收养子女的农村老人纳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范围,合乎民心、顺应民意,有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然,何时纳入、怎样纳入、需要办什么手续,是需要进一步考虑和细化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和自己生育子女的一视同仁。只要户口本上显示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就直接和其他人一样按程序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二是符合条件但提前生育或未办理二胎生育证而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应在一定条件下纳入奖扶范围

按照目前实行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纳入奖扶对象的必须是实行计划生育户。我国的一些地方性计划生育条例在不同阶段对农村规定了具体的照顾生育二胎条件,如山区只有一个子女,平原丘陵第一个子女系女孩,农村中男到女家落户,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等。为完成人口控制目标,又规定了具体的生育间隔。但在实践运行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有一部分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农民却违反生育间隔规定提前生育了第二个子女,或未办理二胎生育证生育了第二胎。其实他们本来有可能是实行计划生育户的。这当然主要是他们自己的责任,但也不排除有我们工作不到位,宣传、办证不及时,极少数人为乱收费达不到目的故意不给符合条件的人办证,让内生变外生的因素。现在有的省市在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时取消了生育间隔,甚至还有人提出要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二胎夫妇实行免费登记制度,这就给在一定条件下将符合条件但因种种原因本可以内生却外生的人群纳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创造了机遇。应在适当时机将这部分人纳入奖扶对象范围。条件是必须按当时规定足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领取了结论证。提前生育的还应按提前生育的年数相应推迟享受奖励扶助的时间,第二个子女必须是女孩。

对计划生育的看法范文第2篇

近年来,邯矿集团计划生育工作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家庭,在各个领域广泛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使计划生育工作的触角延伸到了企业的每一个角落,保持了较高的工作质量,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下面我就如何在企业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谈一些看法。

一、抓宣传教育,提高对计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利用企业内部网络、报纸,专栏、板报等多种宣传媒介,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开展以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政策宣传服务活动,重点宣传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各部门综合治理的责任和义务,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进一步增强各部门和各级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增强广大群众依法履行义务,维护合法权益和人口忧患意识。

二、抓依法行政,把计生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做到宣传教育、科学管理与综合服务相统一是建设法制化国家的客观需要,是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然要求。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计划生育工作者必须始终做到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避免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使行政执法规范化。在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过程中,要严格对自己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自查,建立健全各项基础台账、管理制度,基础档案等,特别是对社会抚养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费用的情况逐一审查,防止漏发、错发的现象发生。要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应公开事项按期公开,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

三、抓重点难点,探索特殊入群的管理经验

随着企业用工制度的多元化,企业流动人员大幅度增加,这就为加强其管理增添了难度,因此,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管理成为我们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新形势下,要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的管理办法,不断创新。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参加孕检的人加大执法力度坚持季度见面签字制度,及时发现不良因素,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外来人口的宣传培训工作,向他们宣传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注重做到管理与服务并举,经常组织他们参加各种知识讲座,宣传计生法规,为他们送去人口杂志、生殖健康知识图书等,使计划生育知识,政策进入到每一个流动人口家庭中,为他们提供避孕药具,并定期举行新生儿知识讲座、妇女保健知识讲座等,通过以上种种工作的落实,为进一步拓宽工作领域奠定基础。

四、抓优质服务,突出“以人为本”思想理念

把管理与服务统一起来,寓计生管理工作于服务之中,增强服务意识,简化有关手续,提倡人性化服务,规范群众的婚育行为,做到政策法规宣传到户、流动人口管理到户、生殖保健服务到户、优惠政策落实到户,进一步推动计生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根本转变,提高计生工作水平和质量。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向育龄群众宣传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全面开展婚前、孕前、孕期和围产期保健系列服务,为育龄群众提供高质量的保健服务。坚持送政策进家,送知识进家,送药具进家,送温暖进家,为育龄群众提供基本生殖保健服务。另一方面,切实把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以开展优质服务为重点,从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后顾之忧、提高其生存生活质量、健康状况入手,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坚持人户走访,做好跟踪服务。

对计划生育的看法范文第3篇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二十年来,国内学者不仅从理论上对其进行了探讨,同时还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在新世纪来临的时候,回顾和分析二十年来国内学者在这一领域内的研究状况,探讨不同性别生育意愿的差异,制定相应的生育政策,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经过20多年新疆的计划生育工作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使维吾尔族农村家庭生育观念有了转变,农村一对夫妇生育3个孩子成为主流意识,而且对子女的性别的追求已不是特别强烈。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些贫困地区的农村,特别是自然环境和生存条件较差的地方,在以男性为中心的传统文化中,生育观念的性别差异是十分显著。农村社会较为普遍地认为计划生育是女人的事,生孩子是女人的事,部分计生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也多针对女性,它必然会忽视男性群体的想法和需求,不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男性参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程度低。而政策宣传往往忽视对男性的宣传,使男性缺乏对计划生育责任的认识。因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孩的比重还存在,生育男孩的性别偏好等难以改变。所以,本文把研究重点放在生育观念的性别差别上。把研究对象限定为农村男女性作为比较性别变量,突出不同性别(男性/女性)农村人在生育观念上表现出来的差异。不同性别人群生育观念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人们在其生育旺盛期内经济,社会,文化与生育政策影响的结果,因此,这种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社会,文化及生育政策的变化,反映生育观念的变化。为了分析维吾尔族农村男性和女性不同性别在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上的差别,以反映维吾尔族农村男性和女性生育观的变化,本文将通过对贫困地区维吾尔族农村地区进行实地调查,通过调查找到问题所在,从农村男性的角度揭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有针对性开展对男性的宣传,是推进男性参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重要措施。

二、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生育情况

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查阅、问卷、访谈法相结合。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调查对象主要是对阿克苏地区柯坪县四乡,一镇不同年龄段的已婚农村男性和女性;总人数305名。分别以男性为66名占21.6%,以女性为239名,占78.4%。被调查参与者的平均年龄为35岁,年龄最大的78岁(男),最小的19岁(女);被调查男性和女性的年龄分布是20岁-39岁之间的人比较多,有一个孩子的占13%,有两个孩子的占45.3%,有三个孩子的占18.7%,有四个孩子的占8%,有五个孩子的占1%,有六个孩子的占有1.7%,有六个以上孩子的占0.3%,其中大部分有两个孩子。

从调查参与者的受教育情况看,受过小学教育水平的男性占22.7%,受过小学教育水平的女性占15.9%,受过初中教育男性占34.8%,受过初中教育女性占25.1%,高中毕业的男性有7.6%。高中毕业的女性有6.3%。受中专教育水平的男性占9.1%,受中专教育水平的女性占18%,受大专教育水平的男性占13.6%,受大专教育水平的女性占24.7%,受本科教育水平的男性占3%,受本科教育水平的女性占4.6%,在这群女性全都在家从事各种劳动。

(二)调查对象的生育情况:

被调查的参与者中,不论哪个年龄段男性或女性的生育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早婚,初育早现象较为普遍。95%人群认为最理想的生育模式是三个孩子。但他们/她们 “二男,一女”或“二女,一男”。问题上有差异。

①“二男,一女” (92人,男性30名-45.5%,女62名-26%)

②“二女,一男” (76人,男性15名-22.7%,女61名-25.5%,)

两中模式的对男孩偏好的男性比例高于女性。

初育年龄:(1)被调查的男性中最小的21岁,最大的24岁。

被调查的女性中最小的16岁,最大的28岁

(2)生育数量上:30岁-40岁年龄段的妇女访谈了30人, 20岁-29岁年龄段的妇女访谈了16人;结扎年龄最小的23岁,结扎年龄最大的40岁,都是生完3胎或3胎以上后施行结扎手术。共生育146孩子,流产61孩子。

生育条件:同一个村,不同年龄段的妇女其生育条件的妇女从传统的生育方式已开始转变,采用新法接生即医院去接生。

三、生育行为和生育意愿现状

生育行为和生育意愿是生育文化的核心部分,它是和特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相连的。为了对当代维吾尔族农村男性的生育观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我除了他们/她们的基本情况,生育情况外,主要对他们/她们的生育行为,生育意愿和生育知识等问题做了了解。

(一)生育行为

生育行为是由个人的生育意愿,家庭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文化传统以及国家的生育政策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目前我国生育政策的强制性是影响人们生育行为的最主要的因素。子女数的减少可以通过胎次来表现。三个以上的比例也占一定的比重。生育最多的可以达到7个。从这里可以看出自然状态的生育和计划下的生育的区别。在被调查者中,大部分都有2个孩子,二胎比例有45.3%,三胎比例有18.7 %,一胎比例有13%。4胎比例有8%,五胎比例有1%,六胎比例有1.7%,七胎比例只有0.3%,无孩子的比例12%(刚结婚的人)。

子女性别也是被调查中关注的问题。被调查中发现男孩的比例大于女孩。维吾尔族农村家庭的生育行为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性别选择现象。具体表现在:在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大多数农村妇女仍是以男孩结束其生育的。但首先必须丈夫同意。

(二)生育意愿

生育意愿是影响社会整体生育水平把握全国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状的重要因素,是制定国家公共政策的重要情况。生育意愿是本次调查的重点之一。特定的社会文化和社会经济及个人特征塑就了特定的生育意愿。因为生育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国家政策的影响。生育意愿是影响生育的客观因素在人们思想中的反映,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那么,维吾尔族农村男性/女性的愿望是什么?下面根据调查数据做一简单的分析。

(1)子女数

被调查对象中(他/她)57.9%的人认为一个家庭最好能有三个孩子, 其中男性36.4占%,女性21.5占%。25.7%的人觉得两个孩子最好, 13.4%人认为一个家庭最好能有4个以上孩子,其中但觉得一个孩子最好或不要孩子的人几乎没有。前两种回答占了总人数的83.6%。这说明人们对子女数的追求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不再把多子女当作生育的目的。当问到假如没有计划生育政策,您希望生几个孩子?得到了同上大致相同的回答。这二者可基本反映了农村妇女对生育子女数的要求,群众并不想多要孩子,对子女数的要求已经和政策规定一致了。但还有一些不一致。主要原因之一是,在维吾尔族农村妇女家庭中的地位较低,一般比较顺从丈夫。故生育多女不能自己作主,被调查者众口一词:“儿多母苦”不愿多生,认为最多三个就够了,但希望生有男孩。这个村还有一个40岁的妇女说,她生了9个儿女,死了三个。自己的意愿生三个,但丈夫想要生多,结果就只好生了6个。苦得不了,这次做了结扎手术。

(2)子女性别

维吾尔族农村家庭中有一定的性别偏好。我调查的事例表明,维吾尔族农村家庭“多生”的意愿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虽然“生男”的意愿仍存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但此问题农村男性和女性的看法有差异。当问有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你是否愿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都结束其生育时,回答愿意144人,其中女性占65.4%,男性占34.6% ,回答不愿意:149人,其中男性占60.6% 女性占39.4%

当问您希望有几个男孩?回答1个是:男性占15%,女性占12.26%

回答两个男性占30%,女性占22.9%),回答三个以上的男性7.6% ,女性 2.1%。当问到假如没有计划生育政策,前两胎或前三胎都是女孩,您是否还想再生一个孩子?回答:是的人占73.9%,其中男性占50.4 %,女性占23.5%。当问您认为可以不要男孩吗?绝大部分都回答:不可以。这个问题上男性和女性比较一致。当问您认为可以不要女孩吗?回答是:15男22.7%,36女15.1%

如果政府不对人口生育加以限制即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而放任自流,那么被调查吾尔族农村男性中,希望多要孩子(超过现行政策规定数)的理由大同小异。

目前新疆特别是南疆贫困地区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农业生产仍以体力劳动为主。维吾尔族男性对生育的性别选择虽然偏好男孩, 但对女孩也不歧视。认为有男女是最理想的生育模式,没有男孩或没有女孩都是生活中的一件憾事。由于男孩要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 而且父母去世后,只能由儿子送往墓地, 女儿不能去墓地送终, 所以在维吾尔族家中对生育男孩的要求仍然是很强烈的。因而,儿子,对他们来说,既是家庭经济的支住,又是老年时的依旧。在这里,国家的长远利益和农民的现实利益背离,有一些超生的情况。

痛过他们/她们对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知识的问卷调查和访谈中我发现,柯坪县农村男性和女性的生育观念已经随着生存方式的改变,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发生了很大变化。当问你对计划生育政策是否有所了解?回答是:男性15.7%,女性84.4%。 回答否:全都是男性。如果没有计划生育经济上的鼓励政策你是否再想生?是回答是:51.7 %男性和女性都占一半

为了顺应形势的要求,新疆建立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不放松“处罚多生”的同时,激发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农民得到最现实的利益。这一政策得到了各族人民的拥护。

如,阿克苏地区计生委对农村夫妇提倡并允许实行“少生快富”政策。对自愿接受接着实行报销结扎费,路费,5天的生活补助费,医药费等。其中,如果生育二胎后就用各种避孕措施(包括结扎在内)的拿光荣证者除了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给她们5000元(以前有2000元)奖励。这些政策的鼓励下柯坪县部分家庭有2个孩子以后,用各种避孕措施(包括结扎在内)占10.3%。32岁有两个孩子的被访者对我说,家庭经济情况不太好,娃娃多困难多,这5000或3000或2000元对我们这样贫困家庭来说很多的数目,解决我们家的许多困难,还是计划生育政策好。所以我接受了结扎手术。但如你是否愿意生育结扎手术?回答愿意是:50人,回其中男性18%,女性82%。但实际上,被生育结扎手术者全都是女性,没有一个男性。

维吾尔族农村男性不愿多生的另一个原因是土地资源问题。土地资源对生育的影响是有些被访男性说:“生三台就够了,生多了没有土地”。

尤其是30岁以下的年轻一代农村维吾尔族男性和女性已不愿多生,“照顾不起,儿多母苦”是口头单。因此,我访谈的23岁的男性说给妻子(23岁)都接受了结扎手术。生育观点转变,经济因素,也有自我意识的觉醒,转变快慢与人们的文化程度密切相关。在访谈中我发现还有些男性和女性认可由于社会发展的变化,子女的成本效应也在发生变化,故而不要更多的孩子并不只是国家的政策要求,也是家庭在新的社会形势下的理性选择。

(3)子女质量

在人们的子女数减少的同时,对子女质量的关注多了起来。在被访男性和女性中,多数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读书,在这点上,对男孩和女孩都有同样的期望。

80%以上的人希望子女攻读,初中以上或者越高越好,还有20%以上的人表示要顺其自然,即子女读到什么程度,就攻到什么程度。近年来大学学费不断升高,对普通的农民家庭来说,子女的升学费用越来越成为沉的负担,但被调查的农村男性和女性绝大部分对子女读书很高的期望。在这点上,可以看出对子女质量的重视程度,也超越了对性别和数量的偏好。

四、结论

通过对调查的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

(1)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还相对落后的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工作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计划生育政策极大地影响维吾尔族农村家庭的生育行为,因此,人们的生育行为有明显的趋同性。比如, 调查中3个以上的比例很少。但是此问题男性和女性的看法不同。农村男性比女性还是多要孩子。

(2)维吾尔族农村男性和女性的生育意愿和她们的生育行为相比,显得更为现代化。他们/她们对子女质量的追求开始替代对子女数量的追求。这样的生育意愿对国家的人口控制计划是非常有利的。

(3)维吾尔族农村家庭的生育子女数已经大大降低,但还没有达到政策要求水平,有超生的现象。男性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有一定的差距。但值得注意得是,调查中发现,一方面看到三胎以上人们并不想多生,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人们不愿意为了多生一个孩子而对抗政策。即使是只有女孩的情况下也如此。

(4)维吾尔族农村男性在思想观念上存在生育子女的性别差异。对男孩偏好随年代更替有所减弱,但仍存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调查中发现没有一个男性说可以不要男孩,但是有说可以不要女孩。希望要男孩的最主要的理由传宗接代,没有家庭的经济支柱。

(5)家庭的意愿生育子女数量是家庭成员个人意愿生育子女数量的共同体现。个人的意愿生育子女数量往往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影响。如妻子的生育意愿往往受丈夫的生育意愿影响。

(6)各方面工作到位有关,特别是宣传教育、优质服务和知情选择下,人们的生育观念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但是宣传的对象几乎没有男性。访谈中发现大部分男性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了解不够。他们以为生孩子,调节生育等等是女人的事。所以没有一个男性接受生育结扎。

从这次调查中,我看到,多年来计划生育国策的实行,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的推行以及生育文明的倡导,不仅控制了人口数量,也影响了维吾尔族农村男性的的生育观的进步,这其实也是农村走向现代文明的一大步。但是在计划生育工作当中,必须提高男性的参与率。

参考文献:

[1]谭林.《妇女绿皮书》[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2.

[2] 刘建江.阿克苏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志:方志出版社,2003.12.

[3] 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新疆新博文印刷有限公司: 2009.9.

[4] 计划生育 [M].计划生育写作组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876.9.

[5] 计划生育十五年 [M]新.疆人民出版社 乌鲁木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乌鲁木齐计划生育协会编:1992年11月.

[6] 李银河.生育与村落文化.一爷之孙 [M] .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年7月.

对计划生育的看法范文第4篇

近年来,中国的人口老龄化、低生育水平等问题,从学术领域走向社会,引发世人关注;有关我国生育政策调整的讨论也发自多方,呼声很高。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讨论和争论中鲜见来自基层第一线计生干部的声音。然而,无论怎样判断人口形势、怎样决断生育政策、怎样要求计划生育工作,最终都要依靠处于第一线的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去贯彻执行、操作实施。正是为了更深入地了解他们对这些问题的真实想法和工作实际,我们开展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研究。①

面向基层计划生育干部的专题性调查研究

这次在基层计生干部中的调研于2009年7月在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县、乡基层展开。调查结果反映了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基层现状。调查中显示出的众多问题,不仅是三省一市工作中遇到的个性问题,更多的是我国计划生育管理在社会经济新形势下的共性问题。

该调查包括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两部分。问卷调查的对象为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与干部,以及政府中的部分县(市、区)人口计生工作的分管领导,共回收调查问卷2028份。其中来自县(市区)的调查问卷1001份,占49.4%,来自乡镇(街道)的问卷1027份,占50.6%。参与问卷调查的基层干部年龄在30~50岁之间的占79%,其中86%的人为大专以上文化水平,76.5%的人在人口计生部门累计工作超过5年。实地访谈中,共召开座谈会53次,参加座谈会人员493人。其中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254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73人、各县(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人员57人、计生老干部9人;男性275人,女性218人;平均年龄为43.23岁。在实地调查中,课题组还利用座谈会发放了一份小问卷,集中了座谈会提纲中的10个主要问题,在每次座谈会结束前当堂发放,现场回收。从这份小问卷的统计结果可以大体得到调查对象对座谈会一些重要议题的基本认识与看法的归类数据。

江浙沪粤三省一市都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先行发展、经济较发达的区域,其计划生育工作也都处于全国的领先与先进地位。从实地访谈和问卷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面临着一个市场经济背景下的转型社会,新情况、新问题带来工作中的新局面、新挑战,虽然其中有部分是区域性的个性问题,但绝大部分还是全国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新形势下面临的共性问题,值得关注。

现行计划生育管理落后于改革开放后的社会经济发展

城乡分体的传统管理模式,已无法应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面对新经济形态下居民与农民复杂的身份变化,城乡二元的生育政策越来越陷入困窘,计划生育工作中越发步履艰难、陷入被动。

经济发展带来社会的全面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就是人们的“户籍地、居住地、从事职业”相分离。浙江等地的调查反映,人口的迁移流动与城市化进程,有时使目前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身份“已经很难区分与认定”,许多人的农与非农的身份实际上是模糊的。许多农村人口已经不在农村居住,农村的劳动力已不再全部是农业职业者,他们中有的或者经商或者办企业,或者做小生意或者给人打工,从事着各行各业、各种各样的非农职业,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人虽然因为各种原因,户口已经迁入城市,但是又回到了农村,居住在农村,干着农活。有很多原因使得现在的计划生育工作者在落实各项政策时,很难确定谁在农村,谁是非农人口,出现了“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人不在户也不在”等多种现象(浙江),甚至“一般的镇里都已经没有农村户口”(上海)。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人口经济活动的变化,进而形成与传统经济背景下完全不同的人口现象。因此,在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中,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的生育政策已经失去操作和实施的基础”(广东)。

人口进入低生育水平,人口问题出现新关注点。调查发现,三省一市的人口都已经进入低生育水平,甚至进入了人口负增长。江苏某地干部反映,当地“每年出生5000人左右,死亡都在7000人以上,近七八年都是这个情况”。上海市的户籍人口从1993年开始就进入了人口负增长,即便是在上海市农业人口最多的松江县,当地的干部反映,“实行计划生育40年,1995年开始负增长,目前保持零增长。”在城市,双方独生子女家庭的生育率很低,许多符合条件的双独夫妇没有生育第二胎。在农村,尤其是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不少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家庭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基层干部反映,近几年违法生育的主要现象有:一是早婚生育现象增多,做一孩的计生工作群众不认可。二是二胎违反政策生育,目前有一部分40岁左右的夫妇生育二孩意愿比较强烈,他们的生育年龄很快就会过去,急于实现生二孩的生育意愿。三是富人超生。四是现在婚姻复杂,再婚家庭因各种原因想再生育。五是部分流动人口超生。但是,无论哪种情况,三胎及以上的违法生育已是极少数,城市几乎没有,农村也是极少数。在广东的农村,还可以看到不少比较强劲的生男孩的意愿,但基层计生干部反映,广东省的部分群众只是想要男孩,生育多胎的意愿已经极其淡薄。

对计划生育的看法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可以弥补计划生育政策在规避养老风险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一步促进生育观念的转变。为适应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养老方式社会化转变的必然趋势,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重点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问题;进一步况固和完善城市养老保障制度;扩大社会救助事业和福利事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实施“以房养老”。

    我国自上个世纪}o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人们的生育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对子女质量的追求开始代替对子女数量的追求,对男孩的偏好有所减弱等都是很好的体现。然而,在个别地区,生育观念的转变并不尽如人意,依然存在性别选择或生育水平较高的现象,计划生育政策虽然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方面成效显著,但在规避个人的养老风险上存在缺陷和不足,这也是男性偏好和多子女的传统生育观继续维系的重要原因。因为计划生育政策采取国家行政命令的形式,带有强制色彩,人们只有被动地接受,到年老时风险比较大。在没有社会养老保障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农村,男性偏好和多子女的现象屡见不鲜。要切实转变人们的男孩偏好及多子女的生育观念,必须从免除老年人的后顾之忧入手。通过建立养老保障制度来促进生育观念转变,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十分必要的。与计划生育制度相比,养老保障制度作为国家实行的对人们的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一种经济手段,人们可以主动参与,并带有自愿色彩,能起到减少老年风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消除社会矛盾和减少摩擦的作用,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生育观念形成的社会背景与转变条件

    (一)生育观念的内容

    生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时兼有三个特征,即数量、时间和性别(顾宝昌,1992)。生育观念是人们对于生育问题的看法、态度和倾向,直接支配和制约着人们的生育行为。生育观念通常由生育意愿与生育动机两部分构成:其中生育意愿描述人们对生育子女数量、性别、生育时间等的主观选择偏好;生育动机则描述人们产生特定生育意愿的目的或原因。生育观念是可变的,一般会随着自身所处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或作出相应的调整。生育观念是个人、家庭实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理性反映,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具有决定性意义。

    (二)我国的传统生育观念及其社会经济背景

    我国的传统生育观念是与农业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和落后的生产力水平的经济社会结构相联系的。这些传统生育观念在社会生活中主要表现为:(1)早婚早育。人们鼓励早婚早育是为家庭尽快增加劳动力,以便增加收人;(2)密育。密育是多子多福思想观念的体现,因为人丁兴旺、社会系统广泛会提高家庭和家族的社会地位;(3)男性偏好。同农耕活动中男子是家庭生产的主要劳动力和收人来源相关。传统农业经济本身决定了男性劳动力是国家、家族和家庭最主要的财富(伶新,2000) ,是父母晚年生活的保障;(4)重数量,轻质量。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时代,死亡率高,多子女不仅是家庭收人的保障,也能起到减少风险的作用。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由于适应了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现代生活变化的要求,总体上讲是有利于家庭收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的。然而,在另一方面,独生子女等制度安排也使家庭养老功能削弱,风险增大,能否实现老有所养的担忧普遍存在,可以看出部分地区养儿防老和为解决后顾之忧而生育者占多数。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家庭之外的养老风险化解机制来弥补计划生育的不足。

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社会养老保障是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和先进的社会生产力相联系的,是相对于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而存在的先进养老模式。过去,在养老问题上人们更注重家庭而忽略社会,认为生育子女的目的,就是防老养老。面对我国人口持续增长的态势和人口老龄化的提前到来,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已成为时代的必然选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人口结构的变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养老问题将日益突出。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持续上升,2000年已达7.0% , 2003年达到7.5%,2005年是7.7%,表明我国已经成为人口老龄化国家,且老龄化有不断增强和加速的趋势。因此,解决养老问题对社会安全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家庭结构的变化。独生子女政策实行二十多年后,在许多城市家庭中开始形成“四位老人、一对年轻夫妇以及一个未成年小孩”这样一种代际人口结构模式。1982年,我国家庭平均规模(人/户)是4.43人,1998年减少为3.63人,2005年底开展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为3.13人。家庭人口和劳动力的减少,意味着家庭人均收人减少,赡养老人能力降低。而现代社会青年人婚后大多选择离开父母单独居住;另外,老年人的观念也有很大变化,老年人独立意识增强,只要条件允许,他们也不愿与子女同住,不愿意依附年轻人来养老。这必然导致家庭物质供养、生活照料以及精神安慰等方面严重缺乏,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难以实现养老目标。

    再次,社会化的大生产。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推进,使得家庭不再是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其经济功能和生活保障能力削弱。靠工资为生的劳动者在各种经济风险加大的情况下,也无力单独承担赡养老人的重担。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和人口迁移流动加快,激烈的市场竞争弱化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联系,分离型家庭增加,如劳务输出地的农村即存在大批留守老人,增大了老人的生活风险。

    养老保障是影响人们生育观念的最根本的原因(刘书鹤,2001)。一旦生儿育女的家庭养老价值为社会养老保障所取代,人们养儿防老的动机也就失去了根基,进而促成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不久前,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就十分明确的提出,“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是转变群众生育观念的根本性措施”。由此可见,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促进人们生育观念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三、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生育观念转变的影响分析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对生育观念转变的影响,具体到两个方面即对生育意愿和生育动机的影响表现为:

    (一)对生育意愿的影响

    生育意愿是人们关于生育行为的态度和看法。包括对生育数量的看法,即生育几个子女为理想子女数;对子女性别的看法,即希望生育什么性别的子女;对生育时间的选择,即在什么时间生育和生育子女的时间间隔。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生育意愿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生育数量的影响—独生子女或少子女。在没有社会养老保障之前,人们通过多生子女来满足老年生活有保障的预期。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使人们获得了新的认识,即没有必要通过多育来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子女多甚至会成为生活的负累,降低生活质量。从而免除了人们养老的后顾之忧。即便是没有子女的家庭,通过社会的力量也能为老年生活提供物质供给和精神帮助。在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现代社会中,社会养老保障无疑是少子女家庭和独生子女家庭应对养老问题的重要选择,这种选择又会对后代的生育观念产生影响。

    第二,对生育子女性别的影响—生男生女都一样。长期以来,男尊女卑,重男轻女是社会的普遍观念。人们通过养儿来防老,有了儿子就有了生活的保障。因此,出现了男孩偏好的现象,影响了人口的出生性别比,造成性别比失调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要改变这种状况,可以通过健全养老保障制度来缓解,比如兴办福利性质的养老院,推广养老保险等,使人们逐渐摒弃养儿防老的观念,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观念。随着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出生性别比失调的现象将逐渐消失。

    第三,对生育时间选择的影响—晚育。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过去人们早育的主要目的是想给家庭早点增加劳动力,以积累财富,为老年生活提供充足的经济基础。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使人们倾向于晚育,就会有更多的时间来关注自我的发展,积累人力资本,进一步提升生活质量。对于女性来说尤为重要,妇女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来完善自我,在身体和心理发展成熟的条件下生育更加有利于下一代的成长。

    第四,对生育质量的影响—优生优育。在生产力不发达和没有任何保障的条件下,为了生存和繁衍,人们必然要早育、多育,重数量轻质量。而现代社会提高人的素质成为人口再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人们尤其注重优生优育优教,以培养健康和高素质的人才,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对生育动机的影响

    生育动机是人们产生特定生育意愿的目的和原因,即为什么要生育子女。过去,生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繁衍后代,养儿防老,家庭养老是主要的养老模式。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养老内容主要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现代社会养老问题逐步社会化,社会养老有利于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促进个人发展、减少依附性,有利于个人、家庭规避风险,实现老有所养。社会养老影响生育观念的转变,使生育子女的物质效用减小,转变为对精神生活的追求。

    (三)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经济社会意义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一方面丰富了生育观念的外在形式,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生育观念建设稳步发展。其经济社会意义主要体现在:

    第一,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更新生育观念,降低生育水平。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健全,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计划生育户的实际困难,有利于人们对当前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与执行,促进我国生育水平进一步降低,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

    第二,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新型生育观念。在养老保障制度的影响下,人们的婚姻观念、家庭观念、道德观念都将发生转变,晚婚晚育、生男生女都一样、少生优生、尊老敬老等观念在生活中将进一步增强,并融入人们的生育行为中。

    第三,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能起到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使人口政策系统化、科学化。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足,大大降低了老龄阶段的经济风险,使家庭一胎及少生优生政策的贯彻阻力大大减小,使人口政策相互衔接和有机配套,从根本上转变了生育观念。

四、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为适应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养老方式社会化转变的必然趋势,借鉴国际上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重点解决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问题

    受“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影响,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存在巨大的差距。相对城市而言,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几乎还是空白,目前仅处于试点阶段。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统计显示,全国抽样调查的10084个农村60岁以上老人样本中,不享受养老保险的占96.9%.,享受养老保险的只占1.5%。农村老龄人口约9001)万人,目前生活主要依靠子女供养。2004年全国农村从业人员4.78亿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只有0.54亿人,参保率仅11.9%。而且现有的农村养老金额度标准严重偏低,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在农村。只有健全了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摒弃传统的“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从而扫除农村计划生育的最大思想障碍,有效控制农村人口的过快增长,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要建立、健全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制度,促进养老模式由家庭养老模式为主向综合养老模式转化。所谓的综合养老模式,就是根据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政府和相关组织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鼓励农民开展家庭养老、社区养老、社会养老等多形式的农村养老模式,逐步建立以个人储蓄积累养老保险为主,国家、集体给以必要支持的社会保险和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二)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市养老保障制度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将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纳人保障范围,提高待遇水平;多方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并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加强基金监管;鼓励老年人再就业,对退休后仍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人应鼓励其再就业,以增加退休后的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加强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增强服务意识。

    (三)扩大社会救助事业和福利事业

    城镇普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低收人人群的基本收入;要合理确定低保的标准和范围;积极发展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尤其是发展对贫弱人群的福利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

    (四)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实施“以房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