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第1篇

互联网金融日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潮流中,加上近年来时有发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较为系统、原则性的规范文件终于出台了。2015年7月18日十部门联合了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文件的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个文件,虽然该文件仅仅是一个指导意见,但其厘清了监管职责,也初步明晰了监管的一些原则性要求,对于各部门进一步细化相关规范奠定了基础。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确立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明确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指导意见》强调了发展互联网金融要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互联网金融管理及监管的一些基本问题做了要求,如对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范。整体来看,《指导意见》有以下几个特点。

制定主体复杂多样。《指导意见》的制定主体涵盖了互联网金融的各种基本监管主体,如一行三会,也包括了互联网主管机构,如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国家电信主管部门等等,还有专业性的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办,以及财政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务部等经济主管部门。这种复杂多样的参与主体是中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历史上较为少见的,反映了中央政府互联网金融问题的重视。

文件的立意是发展与规范并举。从《指导意见》的结构来看,文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即强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该部分明确提出: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所谓发展之策,既有宏观性的支持,也有较为务实的财税政策方面的鼓励,充分展示了政府鼓励互联网金融的立意,并试图通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化解当前金融体系中的一些体制性难题,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规范问题上,一方面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责,尤其是一行三会的职责划分,另一方面也强调了要分类指导。这是基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客观认知上提出来的,文件指出“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具体规范问题上,文件对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做了明确要求,并提出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这也是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潜在的问题和风险做出了较为清醒的认识和判断。

确立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这五项原则反映了中央政府对当前互联金融发展与规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充分平衡了发展与规范的关系,既强调依法监管,也肯定适度、分类、协同监管,同时鼓励创新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新生性、跨界性、普遍性和群体性等特点决定了其监管需要创新,需要分类和协同并重,因为过于机械地按照传统金融监管的界定难于适应灵活、跨界的互联网金融问题。此外,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复杂性也大大有别于传统成熟市场国家的情况,且成熟市场国家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规体系也仍在摸索之中。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社会的泛化和繁荣远比一般国家更为突出,加上我国基础性法治建设方面的局限,使得一些新生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和执法问题更加突出。正是基于此,《指导意见》提出了五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针对基本执法、基本规范和部门职能协调问题。

厘清了基本互联网业务的划界及监管归属问题。《指导意见》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体系中最为流行且影响广泛的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互联网金融服务形势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并明确了各自的监管归属体系。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信托业务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这为下一步相关业务领域的精细化规范奠定了基础。

强化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安全规范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对于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指导意见》还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突出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及合格投资者制度等基本保障体系。互联网金融的普遍性、群体性、跨界性决定了消费者或投资者对其风险认知不足,《指导意见》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角度对资金、信息及风险三个基本要素做了规范性考虑。《指导意见》要求,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该制度的普遍性确立,将有助于相对透明而独立的资金监管机制建立,为约束服务提供者依法合规保护客户资金奠定了基础。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还明确要求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这种透明化的、独立的第三方制约将有助于防范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有助于投资者、消费者理性决策和选择。在信息披露上,《指导意见》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同时,该文件还强化了风险提示,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文件还提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互联网金融应该有一定的准入机制,尤其是投资性风险更应设定适当的合格投资准入机制。

倡导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指导意见》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保护规则,但是倡导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维权提示,同时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等问题明确提出来,为下一步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及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行业自律、监管协调和数据监测统计等。明确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还提出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要求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确保不因合作、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

不足之处

《指导意见》历经了较长时间的部门沟通和协调才终于出台,其虽然奠定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但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文件的规范性、强制性、权威性不足。文件的名称可以看出其规范性和强制性、权威性不足,文件虽然由中央政府十个部门共同推出,但是仅仅作为指导意见,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际上,从文件的内容来看,尽管对各部门的职能上,甚至个别文句还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的义务,但是“指导意见”的称谓大大削弱了其约束效应。

发展与规范兼顾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文件的规范性。《指导意见》用了较大的篇幅鼓励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发展,虽然在倡导各类机构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同时设定了诸多前提条件,如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这种意愿是美好的,但是金融服务业并不是一般性互联网企业或电商企业适宜进入的,金融服务业的开放性还是应该适度而不宜泛滥。尽管设定了依法合规条款,但是指导意见的倡导性和鼓励性容易引导未来监管机构在准入上过于宽松地设定机制,也势必为互联网金融的秩序建设带来不确定性。

部门职责划分及其界定不足为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适应监管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指导意见》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但对两家机构的监管职责没有明确,尤其是后者对“金融信息服务”进行监管,这是否意味着金融信息服务的提供需要其专门化的许可?或者备案?金融信息服务的内容需要经过其审核?笔者认为,这里的监管不应该是准入层面上的监管,而应该是金融服务信息不能违反强制性法规的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监管应该是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机制应该在金融监管机构层面上,其他监管或执法机构应该从事中事后的强制性法规视角进行执法和监督,这一点应该在文件中明确。

对具有共性和普遍性的互联网风险和监管问题的强制性规制不足。虽然《指导意见》对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作了要求,但是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合格投资者制度等内容则仅仅一带而过。互联网金融的适当放开,更需要具有底线性的强制性机制来约束服务提供者。该文件还应该适当提炼类似的强制性约束机制,尤其是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接受服务者是否合格有必要设置一些刚性机制。因为从一行三会的既有创制规范性文件的历史来看,一些具有普遍性、底线性的保障机制未必能及时地、一致性地得到体现,这受制于各监管机构的认识和把控上的差异。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第2篇

《指导意见》将为互联网金融监管设定总体基调.划出不能碰的红线,明确各个业态的监管部门。由央行牵头,则是基于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将分别出台关于P2P、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的监管细则。针对支付行业的新挑战,央行还将出台网络支付的管理办法。

张涛还指出,要使政府、市场和社会各归其位、各得其所。在进行监管时,应明确政府应该为、必须为的正面清单,市场主体不可为、不应该为的负面清单。同时,也要发挥好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

张涛表示,《指导意见》的总体原则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根本出发点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早已进入高层的视野。2013年4月,国务院部署了金融领域的首批19个重点研究课题,“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是其中之一。课题组由央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法制办参与,在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开展了调研。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于2014年1月听取了课题组的汇报。

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也参与了调研。他在6月份于上海召开的研讨会上表示,课题旨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系统的研宄,并提出政策建议。

知情人士透露,《指导意见》将针对互联网支付、P2P、众筹、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保险等具体业态的监管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划定业务红线和明确监管部门及要求。而之所以由国务院层面出台意见,其政策意图是将分散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统一起来,体现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整体性,避免监管缺位及监管重叠等问题。

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表示:“我个人认为,由谁来监管只是表象,关键是业务的风险特征和本质属性,要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比如说,只要涉及期限错配、许诺T+0、存在流动性转换,就要有流动性规则,不管是银行、P2P还是众筹;只要许诺收益,有类似的诱导行为,就要有吸收损失的能力。”

即将的《指导意见>,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性的规范文件。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各部门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具体业态的实施细则。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划定,P2P、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的监管部门分别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

张涛表示,针对由技术催生的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如果现有的法律法规能继续适用,那就沿用。如果由于创新业务发展太快,现有的法律法规有了不完善、不明晰和不适应的地方,有关部门应该抓紧做好法律法规的立、释、改、废。

P2P平台定位尚无共识

央行于2011年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截至2015年5月,共发放270张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112张牌照可从事网络支付业务。

目前,《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尚未正式出台。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曾被曝光,当中对相关的网络支付业务作出了限额: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统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同一人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消费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这样的限额是否合理,曾引发激烈争论。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昨日表示:“这是一种结构化的制度安排。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在实名制的落实上,不如现有银行账户,其开户和实名制的落实还需要依托于银行,因此在开展业务时肯定要有层次上的区分,要不然也是一种不公平,容易造成高的向低看齐的现象。”

银监会负责制定的P2P监管细则何时出台也备受瞩目。由于各方的统计口径不同,目前市场上活跃的平台家数、年成交额并无确切数据。刘向民6月在上海表示,截至4月末,活跃的P2P平台超过1800家,2014年全年交易额超过2500亿。蚂蚁微贷(前身为阿里小贷)截至4月底已累计放贷超过了3300亿元。

参与P2P监管规则制定讨论的行业人士表示:“监管细则可能不会很快与大家见面,因为从业者与监管部门在P2P平台的性质上还存在分歧。监管部门将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但目前中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不健全、投资者教育不充分,平台很难成为纯粹的信息中介,绝大多数平台承担了风险识别的职能。投资者基于平台对资产的风险判断,购买产品,如果违约,自然会要求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股权众筹,中国证券业协会此前已就《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表示年内计划试点公募股权众筹。合格投资人的界定,一直是股权众筹争议的焦点之一。“东家”于今年3月底上线,采取的是“领投+跟投”的模式。京东金融副总裁姚乃胜昨日表示:“私募的合格投资人一般是千万起步,信托是百万,而在股权众筹领域,某种意义上10万元就能成为vc、PE的LP。”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形势;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最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迅猛。来自第三方市场研究机构的数据显示,2015年网贷、支付、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快速增长,其中P2P网贷市场交易规模9823.04亿元,相比2014年增长了288.57%.

当前经济面临着较大的下行压力,需要多方位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为经济助力。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业和金融业结合的典范,对经济体来说是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它使得整个金融结构和市场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在弥补传统金融不足、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了其特有的技术、信用等风险。仅2015年12月,全国P2P问题平台就新增了106家,截至2016年2月,累计P2P问题平台已达到1425家,占现有P2P平台的36.1%。去年下半年的泛亚事件、e租宝事件等,因回款额度巨大、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成为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这些公司的实质是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自融、庞氏骗局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投资者和社会造成了巨大伤害,也影响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

春节过后,一线城市房价开始出现新一轮上涨,楼市火爆的背后隐现互联网金融的身影,众筹、首付贷、P2P等高杠杆房地产理财产品几乎被用到了极致,这类产品助推一线城市房地产出现非理性过热,对楼市长远健康发展不利。目前这类产品还处于监管的真空区间,央行征信系统亦无相关数据,这放大了房地产市场的风险。与此同时,我国还有众多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从事着互联网金融活动,却享受不到金融政策的红利,税负过重,发展受限。

目前尚无细化的监管政策真正“落地”。2015年7月,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反映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正在逐渐加强。但《指导意见》毕竟不是法律,其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和监管只能作笼统的规范,而无法实现对复杂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全面有效的覆盖,互联网金融监管仍然任重道远。

三、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鉴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新问题,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需加快建立,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我们对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细则。十部委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国家层面的监管职责分工并落实了监管责任,但与之相应的监管细则还尚未出台,省级层面监管主体仍不明确,监管工作无法落到实处。鉴于国家部委在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我们可以建立以国家部委牵头、中央驻地方监管部门为主力的监管协调机制。这种机制可以使地方政府在监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加强与中央的沟通,便于及时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

严守准入门槛,建立退出机制。网贷行业竞争激烈,经营风险较大,部分欠缺经营管理经验,应对行业风险实战能力不足的企业,稍有不慎就会面临灭顶之灾。我们要严格限定互联网金融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将经营初衷不善的企业和个人挡在门外,从源头上遏制行业乱象,保护那些合规经营、具有良好风控能力和合理商业模式的企业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总体性评估,对于风险较大的业务和机构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于那些达到退出条件的机构或业务要使其有序退出市场,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引导。在国家经济转型进入深水区的关键时刻,我们应客观评价互联网金融行业包括P2P平台的发展给国家经济转型升级所做的贡献,加大对行业技术创新的投入,努力引导互联网金融向阳光化,健康化的方向发展。加快建立行业协会,规范和引导会员单位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提高投资者维权意识,为消费者提供投诉渠道,为互联网金融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信用是任何行业发展的生命,而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快速发展,有着广阔前景的行业,其信用状况必须引起各方关注和重视,而当前,我国尚未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信用体系。未来需要加大信息披露程度,让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透明化,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风险监测,建立一套完备的信息反馈机制。此外,我们还可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信用评分制,对它们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信用评分,借以规范行业自律。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第4篇

日前,国务院发文强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具体部署。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或许将成为这一战略的直接受益者。

新瓶装旧酒,

互联网金融侵权防不胜防

尽管互联网金融领域还未出现能够造成系统性风险的企业,但是近期新出现的骗局还是比比皆是。然而,模式再新,多数还是“新瓶装旧酒”。以日前在国内大举扩张的MMM金融互助社为例,该平台声称要“摧毁不公正的世界金融体系、打破金融家的控制、创建普通人的社区”,而其模式介绍则具备门槛低(60元起投)、周期短(15天)和高收益(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等等极具吸引力的条件。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不提名预警,“此类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面临严重损失”。

“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利用互联网金融的热度,把传统事物包装一下,以高收益吸引投资人。”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周治翰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这样表示。

互联网无疑让投资行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便利,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高收益吸引眼球,而投资周期较短,甚至“随存随取”等条件则是诱导投资人降低警惕,不断追加投资额度的关键原因。不少被侵权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曾告诉记者,投资初始往往都意识到了风险,先投入少量资金“试验”,很快就能连本带利取回,于是逐步加仓,越投越多,以致最后损失惨重。

借助互联网的技术手段,侵权的行为也变得更加具有隐蔽性。虚假标的、抵押物不足这些在传统借贷关系中经过实地考察能够辨明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真假莫辨。近期跑路的365金融就被媒体曝出抵押物“坑很多”。

发生侵权行为之后,对消费者权益的追索也较传统金融更加困难。周治翰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如果网贷平台违规操作分拆标的,或者使用虚假标的,消费者难以判断钱流向哪里,追索更是难上加难。

监管并非不严,严格守法是核心

尽管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不同业态的快速融合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并非“无法可依”。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告诉记者,今年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定义都做了界定,也指出了各类模式所遵循的法律制度,现在各个具体的监管机构都在制定具体的监管细则。“只要协同配合,权利义务到位,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李爱君表示。

周治翰也表示,对于平台来说,信息披露、资金池、自融、自担保、广告宣传等问题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要严格做到守法,“问题应该不大。”

但是网贷行业近期还是风险多发,据网贷之家统计,2015年10月底正常运营的P2P平台为2520家,其中,新上线平台数量为150家,新增问题平台47家。而截止到2015年10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598家(含问题平台),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078家,几近三分之一。

尽管《指导意见》已经明确规定,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行业还是频现“跑路”现象,似乎“有法难守”。周治翰告诉记者,互联网金融需要的专业性很强,有些平台可能并非有意欺诈消费者,但是由于风控不到位,最后资金链断裂,还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周治翰也是知名P2P平台开鑫贷的总经理,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运营中也曾经发现有借款人试图“化整为零”,将资金通过多个渠道最终投向风险较高的地产项目等行为,但是凭借对行业的了解和大量的数据积累,有经验的机构还是能够将此类项目剔除。“这对于平台的专业性和风控能力有较高的要求,我们主张在什么方面有优势的机构管理什么样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如果把资金聚集到不熟悉的高风险的项目上,风险管理难度可能就很大了。”周治翰表示。

消费者也是监管的力量

李爱君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实际上也是围绕市场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一种监管模式,监管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行为,立法的目标和理念是保证这种行为不会促使金融体系产生风险。“这并非是告诉消费者,大胆投资吧,你们受到保护了。”

“消费者也是监管的力量,”李爱君说,“如果消费者有能力辨别和理解复杂的金融产品,在不能辨别和理解的时候,有理性拒绝高收益的诱惑,不去选择风险大的平台和机构,这本身就是有力的监管。”

然而不断暴露的问题平台和维权事件还是说明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理性辨别能力有待提高。周治翰透露,普通消费者在投资时往往不具备辨别的能力,容易轻信一些问题平台给出的信息,自己难以辨别项目的风险。

对此,李爱君倡议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她表示,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都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的理性、风险认知能力和金融行为能力。李爱君建议金融消费者,投资之前一定要认真看看平台的治理结构、交易结构和交易流程等是否合法和安全,如果交易结构和流程违法和过于复杂,那将来一定会出问题。其次是要看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偿债能力如何,“P2P平台的投资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自己要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李爱君说。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第5篇

涉及七大业态

自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近日,央行终于又有了新动作。盛松成表示,互联网金融统计已被央行纳入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将建立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体系。

在日前举办的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高峰论坛上,盛松成表示,央行调查统计司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初步的互联网金融统计系统,将在本月末交付使用。

盛松成透露,央行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七大业态都将开展监测统计,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除此之外,只要属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央行也考虑开展统计监测。而当前的统计重点还是风险较大的领域和业务,如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及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等。

对于数据来源的渠道,盛松成回应,监测数据一部分从“一行三会”共享得到,也会委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代为采集,还会利用现代化手段直接从企业网站上获取。

据悉,互联网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指标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互联网金融业务总量数据,包括机构的基本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损益信息、各类业务总量信息和产品风险信息等;二是部分业态逐笔明细数据,如P2P平台投资人和融资人信息、贷款项目信息、股权众筹融资项目信息等。对于部分互联网企业的客户备付金和风险准备金等信息,也将予以统计。

破题官方数据真空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但当前各细分业态的市场规模究竟有多大、交易增长如何,尚无一个权威的统计数据,各平台的信息披露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约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表示,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业态,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统计方面也没有成型的体系,更不用说完整的信息披露。

铺路全面监管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粗放发展不仅给个人用户、投资者带来风险,甚至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风险。而在提到统计及监测互联网金融数据的重要性时,盛松成强调,央行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数据的监测,可以全面掌握该行业的基本情况,为制定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服务。目前,央行已经对十几家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企业进行了深入调研,初步摸清了当前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基本情况和业务流程。

沈中祥表示,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体系的建立可能是在为监管细则的出台铺路。互联网金融行业现在风险比较大,建立一个比较规范的数据监测体系和数据披露的标准,有利于规范行业的一些发展,也可以让行业从业者和投资人了解互联网金融真实的发展情况。

然而,各部委的了解度与接受度参差不齐,监管细则要将各方意见进行协调统一恐怕还要花费更多时间。“如果想要建立这样的一个体系,也存在很多难点”,沈中祥进一步补充道,首先得明确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资格,就现阶段而言,央行如何保障所有的平台纳入到统计监测体系之中?而对于平台的一些核心数据也较难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