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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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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发展

农村金融发展范文第1篇

(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急需建立和完善

当前,我国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远未形成,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三农”经济的发展。一是农村地区政策性金融供给不足。“三农”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金融需求,而且有些农村金融需求具有较强的政策性金融性质,目前的政策性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还不能满足,由此产生的金融需求。二是涉农金融机构的改革仍需深化。如何实现有效服务“三农”和保持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最佳结合尚在不断探索之中。三是农村金融机构有“离农脱农”现象。其实,涉农金融机构经过努力并采取有效措施,是可以寻求经营利润与服务“三农”发展的平衡点的[1]。四是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建设有待加强。目前农村地区新设的金融服务机构种类较少,服务范围和服务能力都非常有限,还不能满足“三农”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

(二)农村信贷市场需要进一步拓展和加强

2006年以来,我国农村信贷市场准入政策逐步放宽,但市场开放程度仍需逐步提高。一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受到一定的约束。有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受到了相关政策的约束,其经营业务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二是大型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联通机制尚未建立。如大型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他们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联通机制没有完全建立,金融的发展和作用合力不足。三是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仍然受到限制。随着经济发展,民间资本投资能力逐步提高,但目前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仍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的积极性受到制约。

(三)金融机构发展的非均衡与联动机制的不足

一是金融机构表现非均衡发展。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仍以银行类信贷为主,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发展相对滞后。二是间接融资机构发展存在缺陷。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农村信贷市场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足的问题不断显现,单纯依靠信贷市场融资成为农村生产经营主体面临的共同问题。三是直接融资市场发展仍然落后。证券市场发展较慢导致农村直接融资市场发展落后,影响了农村地区企业获得更多资金支持和扩大再生产。四是金融机构之间联动性不够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的金融产品严重不足,信贷、证券、保险没有形成合力,金融市场的有序协调发展仍显不足[2]。

(四)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急需加强

当前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相对较差,金融教育滞后,金融意识薄弱。一是金融及金融中介机构不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使用现代金融产品定价机制在农村地区开展评估、担保、信用评级等的成本较高,开展金融中介业务难度较大,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二是金融知识和金融人才缺乏。农村地区整体金融生态环境较差使农村金融市场的吸引力不足,各金融机构难以主动到农村地区开展金融业务。

(五)农村金融政策法规需要不断建立健全

目前,我国涉及农村金融的法律规范不够健全,缺乏农村金融和农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一是缺乏针对农村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农村金融机构在业务拓展中经常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二是缺乏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与合作金融相关的政策法规缺位不利于规范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发展。三是有关抵押担保的法规亟待完善。在农村金融快速发展和农村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条件下,农村地区抵押担保物缺乏制约了信贷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二、关于我国农村金融的扶持政策

(一)支持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

一是支持中国农业银行股改。通过中央汇金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注资1300亿元人民币等值美元,提高农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支持中国农业银行剥离处置不良资产8157亿元,改善资产质量。二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对1994—1997年因开办保值储蓄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给予补贴,累计拨付88.5亿元;明确省联社发生的服务性支出由基层社分担,不作为省联社收入计税。三是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展业务。强化了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支农功能。四是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自2008年起,财政部开始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减轻财务压力,目前已累计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拨付了补贴资金2.61亿元。五是支持西部金融机构发展。2010年,财政部将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纳入补贴范围。

(二)鼓励增加涉农信贷投放

2009年,财政部出台《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激发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的内生动力。2010年,财政部进一步完善试点政策,并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目前已累计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拨付了奖励资金28.83亿元。

(三)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

2007年,财政部启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对6省的5种农作物给予保费补贴,试点险种的保费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各负担25%后,其余50%由农户承担,或由农户与龙头企业和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之后,中央财政不断扩大补贴区域,提高补贴比例,增加补贴品种,补贴资金投入不断加大,从2007年的21.33亿元增加至2010年的67.76亿元。目前,财政支持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险种已达到14个,覆盖了所有粮食主产区。

(四)实施扶贫贷款贴息

为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农村贫困地区,中央财政自1998年起安排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并不断完善扶贫贷款贴息制度,扩大承贷主体,丰富资金来源。到2009年末,中央财政共拨付了贴息资金81.5亿元,累计发放扶贫贷款超过了2000亿元。

三、加快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思路和策略

(一)加快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基本思路

1.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继续设立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3]。

2.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发展信贷、证券、保险、期货、担保分工配合、相辅相成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加强金融的风险管理功能。既要发展农村金融市场中金融产品的发展与创新,也要推进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服务的发展和改善,目前重点要推进计算机和移动通讯技术在农村金融中的应用,发展低成本的农村金融服务。

3.保证农村金融健康发展。一方面要加大政策促进金融支农力度,尤其要加大财税政策促进金融支农力度,发挥地方政府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要继续探索差别农村金融监管制度,保证不同农村金融机构都能健康发展。

(二)加快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策略措施

1.加快建设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是增强涉农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强调增强涉农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基础上发挥支农作用,履行社会职责。二是加大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力度。要增强其资本实力和资本质量,提高抵御风险和支农能力。三是发展农村社区银行。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贴近基层、贴近农户的“三农”服务主力军作用。四是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探索完善“‘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五是发挥“惠农卡”的功能作用。尤其是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的积极作用。六是重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在健全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内控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七是发挥邮储银行网络优势服务“三农”。不断拓展小额零售业务范围,加强涉农信贷产品创新,完善风险管理。八是适当放宽农村金融组织准入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

2.进一步完善适应现代金融经济的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发展范文第2篇

1.县级金融机构大幅撤销,导致农村金融体系严重萎缩。县级及以下营业机构和网点,将经营重心转向大城市、大行业、大企业、大客户、大项目,加速了农村金融边缘化。1999年以来,四大国有银行大规模撤并31000多家地县以下基层机构,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农村的邮政储蓄只吸收储蓄不发放贷款。因此现在农村剩下的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整个信用社为“三农”提供的金融服务能力同样非常有限。

2.银行信贷资金投放不足,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幸存下来的县级以下营业网点普遍被剥夺了贷款决定权,变成单纯的吸存窗口。不仅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向农村经济提供足够的金融服务,而且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成为事实上的“抽水机”。例如,近年来全国邮政储蓄机构吸收的存款全部存在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又贷款给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专项用于农副产品的收购,这两块资金几乎相抵。农村资金的“非农化”,使饱受资金短缺困扰的“三农”资金供给雪上加霜,农村信用社虽然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因其资本充足比率低,不良资产比率高,对“三农”的支持显得力不从心。

3.农村金融的服务功能弱化。面向农村的信用社只有最基本的存贷款业务,且贷款手续繁杂,贷款利率一浮到顶,加重了农民负担。农村信用社依然钟情小额农贷,不能根据种植和养殖产业化的周期规律来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弱化,使金融机构对农民的服务水平很低,农民几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的成果。

总之,缺乏合适有效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无法满足后者的融资需求构成了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困境,也是阻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支农作用弱化,合作型金融垄断供给

在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型金融并存的局面逐步得到改变,政策性金融在农村主要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由于职能单一、实力较弱,基本以承担粮棉油收购为主要任务,且不与农民直接打交道,对农户、个体工商户、涉农民营企业支持非常有限。作为商业性金融企业的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的网点呈收缩之势,基本上淡出农业生产与开发,支农功能弱化。邮储在县域网点有所增加,但职能目前仍以吸收存款为主,基本没有贷款业务。工行、中行、建行等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撤销了乡村的网点,金融覆盖区域逐渐向县域的城区和城市集中,服务三农的积极性不高。由于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对三农的金融供给相当有限,合作性金融几乎垄断了农村金融供给。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后,中国农业银行在政策性业务剥离出去的情况下,也日益以追求利润为核心,同样急剧地撤销分支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出现“储蓄所”化倾向。与中国农业银行机构收缩相对应的是其农业贷款余额的急剧下降,从1999年最高时的9127.28亿元降到2005年的4508.78亿元,与此同时,中国农业银行的各项贷款余额却从1999年的15550.61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27405.80亿元,中国农业银行经营业务已基本商业化和非农化。

农村信用社是当前农村金融机构的核心力量,在农村拥有最多的分支机构,并且唯一与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中国农业银行不断收缩其在农村金融业务,农村信用社逐渐形成了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同国有商业银行相同,在追求利润和加强风险控制的强烈要求下,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也存在向城市及大型乡镇企业流动的趋势。作为主要面向农村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户的正规金融组织,其经营业务“非农化”倾向相当明显。

农村商业银行属于股份制银行,还处于起步阶段,均由原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而成,对农村经济发展基本没有影响。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原来只吸收储蓄,只到今年才正式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开展存贷业务。

三、非正规金融发展迅速,存在隐患

改革开放以来,在近30年的金融改革里,农村基本上形成了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体系,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最为普遍。但是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却悄然萌发,形成了一套在法律约束之外的非正规金融系统,与正规金融体系并存。当前,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称呼不一,从所有权、金融监管、资金融通、生命力和危害性等不同角度,分别被称为农村民营金融组织、农村非正规金融、农村非银行金融、草根金融及地下金融等名称。其主要内涵是指农村中非法定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农户之间或农户与农村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其主要组织形式包括自由借贷、银背、私人钱庄、台会、典当业信用、民间贴现及其他民间借贷组织。在农村金融改革初期,管理当局默许甚至支持各种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形式。但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后,受亚洲金融危机以及WTO和新巴塞尔协议客观要求的影响,政府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力度,正规金融机构实行全面的商业化改革,而非正规金融机构成为了被严格限制或取缔的对象。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等准信用合作组织基本被取消。但这并没有压制住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反而逐渐成为农户获得贷款的主要渠道。

从1986年开始,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已经超过了正规金融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定点观察站的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农户户均借款来源中,来自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只占26%,而来自私人的贷款则占71%。从地区结构看,东部地区农户资金来源中有81%来自民间金融,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这一比例则分别为76%和60%。据新华社报道,一项由中国专家首次采用定量方法对地下金融现象进行的调查课题结果显示,中国农户只有不到50%的借贷是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从非正规金融机构途径获得的借贷占农户借贷规模的比重超过了55%。

总之,上述诸多的统计数据充分说明,尽管农户有着较强的融资需求,但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所获得的贷款远远不能满足自身的需要,非正规金融融资已经取代正规金融成为农村的最主要融资方式。

农村金融发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发展服务;结构

1、当前农村金融需求的结构和层次分析

农村金融需求按用途主要分为五类:基本生存需求、一般生活性需求、小额生产费用需求、小规模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及产业化经营中的较大规模资金需求。按需求主体可分为农户、农村企业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户可以分为纯农户、兼业户和非农户;农村企业分为小型企业和龙头企业。不同收人水平或户型的农户以及规模不同的企业,其金融需求和满足方式也表现出相当大的差异。

1.1 纯农户的金融需求:此类农户多属于中低、低收入户,无非农收入来源,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极强,其金融需求主要是满足基本生存需求、生活性需求和小额生产费用需求,包括建房、子女上学和疾病治疗等。这类农户由于承贷能力有限,信贷风险较大,往往被排斥在正规金融组织的信贷供给范围之外,只能以较为特殊的方式满足资金需求。目前,政策性金融的优惠贷款资金、民间渠道的小额贷款以及政府财政性扶贫资金是这类农户满足资金需求的重要方式。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这种类型农户在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呈现逐渐减少的趋势。

1.2 兼业户的金融需求:兼业户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中占据主要地位,主要包括: (1)承包土地进行大规模农场式耕作或者经济林、牧草种植;(2)规模养殖业和经济作物生产;(3)地域优势的蔬菜种植;(4)剩余劳动力迁移带来的个体运输业、简单加工业等;(5)时令性农产品流通经营。这类农户的金融需求主要是农业生产费用需求以及小规模的经营周转资金需求。这些需求大多是农业产业化派生而来的,是公司加农户类型的农业产业化在农户层面上的资金需求。由于缺乏商业贷款供给所要求的抵押担保品,这类农户很难从银行申请到贷款。但是,农村地区的亲缘、血缘关系以及熟人社会的制约,使农民很重视自己的声誉。村民们深谙没有信用的危害,对履行债务有较强的道义约束,非常适合与其关系比较密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信贷。

1.3 小型农业企业、小型工商企业金融需求:这类企业一般是立足于当地资源发展起来的,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产品附加值低,市场的不确定性较大,经营风险较高。这些企业存在着扩大生产和启动市场的资金需求,主要表现为小规模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由于缺乏健全的承贷机制和信用担保和抵押制度, 它们很难从大型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支持。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基于扎根农村的优势,开展关系性融资,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和信贷风险,逐渐成为这类企业主要的贷款机构。然而,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普遍不足,其自身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难以充分满足这类企业的资金需求,使得一部分小型企业不得已转向利率较高的民间借贷。

1.4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金融需求。此类企业主要从事大规模的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是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目前,这类企业需要大量正常的流动资金和规模扩张中的长期投资需求以及汇兑、结算等中介金融服务。由于其资金实力较强、规模较大、贷款风险相对较小,同时,其经营范围较广,跨出了县域甚至省域的范围,所以需要金融机构在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提供金融服务。显然,地方性的小型金融机构无法有效地提供此类服务,这就为大型商业银行提供了市场空间。农村金融植根农村、辐射全国的独特优势,使之必然成为这类企业的信贷供给主体。

1.5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金融需求。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农村交通、水利、能源、电信、教育和医疗卫生等配套设施需要投入大量的建设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存在巨大的信贷融资需求空间。长期以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主要依赖财政渠道解决,近年来由于地方财力有限,财政对农村基础建设的投入明显不足,大部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长期得不到有效改善。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巨大的资金需求缺口,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更多的政策性贷款支持。同时,也应该看到,很多基础设施项目如交通、电力、电信等有着巨大的赢利空间,这就为包括农村金融在内的大型金融结构提供了市场空间。

2、农村金融在农村的发展方向

农村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利用自身的竞争优势。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结构的状况以及农村金融自身的特性,农村金融应服务于小“三农”经济过渡和农村现代商业性市场,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重点,主要满足农业产业化企业大量正常的流动资金和长期投资需求,并为这些企业提供结算、汇兑等金融中介服务。从目前和将来三农服务对象融资渠道进行分析。

2.1 融资次序与层次

按照借贷交易双方关系的远近(或交易层次) ,我国农户(或农村企业)的一般融资次序依次为:个人通过兼业实现自我融资―亲属间相互捐赠互助―熟人间的民间借贷―联保贷款―社区合作金融―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大商业银行贷款。

上述的融资次序按交易层次由到高可分为三个层次:亲友间的自我融资(包括前三种形式) 、社区间互助合作(中间的第四和第五两种形式) 、市场化融资(最后两种形式) 。这一融资次序的特点是借贷交易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由传统封闭的小农经济向市场化的大规模生产经营过渡,这一融资次序也与农业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型的过程相一致。

农户的融资需求首先考虑的是自我和亲友之间的相互融资。从借贷意识来看,中国的农户具有强烈的“内源融资”偏好,当农业收入不足的时候,小农家庭就更愿意谋求非农收人,因此非农收入首先对农业生产的资金提供了补充。如果非农收人不能弥补农业生产资金的不足,那么农户之间的相互融资就会发生。但农户之间的这种自我融资的局限非常大,当生产经营需要较大规模的资金,超出亲友的资金借贷能力时,在社区社员之间进行互助合作就显得非常有必要。随着农户收人水平的提高,在满足基本的生存条件及生活消费的情况下,有许多“道义小农”也逐步走向“理性小农” 。而当农户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后需要融入整个外部市场经济时,小农的理性就得到充分体现,融资需求也必然转向市场化融资。

2.2 交易成本与农村金融交易的形式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形式取决于交易成本的大小。不同机构产权组织形式的选择取决于为满足金融需求的交易成本高低。农村金融交易成本包括四类:一是签约成本,即因农村基础设施或地理位置等引起的交易成本;二是信息成本,即减少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形成的交易成本;三是管理成本,即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成本;四是成本,即与产权形式相关的成本。总交易成本=签约成本+信息成本+管理成本+成本。

2.3 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与农村金融的市场定位

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有着各自的竞争优势,必然适应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户和兼业户的信贷需求属于较低层次的金融需求,呈现出分散性、小额性和个性化的特点。民间借贷和合作性金融机构拥有在监督和执行上天然的信息优势,成为这类金融需求的供给主体。

3、农村金融的服务选择

根据以上理论,结合农村金融需求的结构性特征,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也应体现出层次性的特点。农村信用社主要对“三农”提供结算,小额贷款。农业银行作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在集中性、大额性和共性化的金融市场上,可以发挥在信息收集、管理和监督上的规模化优势,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

3.1 农业银行构建农村金融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密切的银企关系,完善间接融资服务体系。第一,应密切关注当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情况,积极主动向龙头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和融资辅导,提高这些企业的融资能力;第二,进一步优化信贷服务。从信贷业务品种的安排和选择、贷款期限结构的配置、利率工具的掌握和使用、贷款手续的简化、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等方面为农户和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第三,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一定额度的授信,同时,赋予固定地提供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服务。

3.2 农发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积极进行业务创新

农发行必须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介入农村信贷市场。为此,必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防范信贷风险。

3.3 农村商业银行 发展综合性的农村金融服务,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

除了存贷款等基本的金融服务外,应适时发展农村其他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工具结构。

3.4 农村信用社积极参与农村城镇化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城镇化为农村金融提供了巨大商机,其广阔的需求前景必将成为高成长的信贷市场。由于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处在起步阶段,投融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村金融及时进入这个领域,一方面可以形成并巩固在农村的经营优势,另一方面有利于资源整合,搞活农村金融县(市)行经营,优化信贷结构,增强综合竞争力。

农村金融发展范文第4篇

引言

农村经济具有自己的特点:首次的投入高,回报和产出较慢,农业存在着自然的风险;大多数农村经济的基础薄弱,发展农业产业化的资金严重短缺;农民收入水平较低,资金自给能力明显不足。这些方面都说明农村经济的增长是离不开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的。

农村金融从产生到现在对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增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现如今国家在政策方面扶植农村经济,注重三农的发展,因此,农村金融发展的好坏决定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好坏。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现状及缺陷

(一)农村金融服务的涵义

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运用货币交易手段融通有价物品,向金融活动的参与者提供的共同受益、获得满足的活动[1]。我们把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称为金融机构。目前,我国正式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非正式金融有钱背、私人自由借贷、私人钱庄、合会等,在许多地区非正式金融机构已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随着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现已形成了包括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农村信用社为核心、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民间借贷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农村金融服务的特点

长期以来,为更好地服务三农,政府一直致力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我国农村,每年还有大量的农业科技成果、适度的集约化经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发展都需要资金,而现有的农村金融无法满足当前的资金需求,因此,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是我国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当务之急。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与三农问题的解决是一个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重要课题。2007年1月召开的第十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农村金融改革的新框架。本文从我国市场经济理论出发,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服务的支持,对构建农村新型金融服务体系的创新性进深入研究。

(三)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分析

现行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其他农村商业银行。从2012年各省市农村金融营业点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农村金融分布不均匀,经济发达地区和农业大省农村金融机构多,而经济欠发达和西北地区的农村金融营业点少。这种分布的主要原因有人口、地域和经济方面的因素。通过对各省份农村金融机构营业人员投入情况的比较,发现各省市数量差异较大,这与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分布有着直接联系。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变化很大,截至2013年3月末,五大行年报已悉数出齐,尽管7 813亿元的高额利润及总体下降的不良贷款率让市场松了一口气,但从部分观点看来,表面光鲜的数据并不能隐蔽不良贷款规模同比趋多的承压趋势。以五大行为代表,市场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各家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与关注类贷款规模均有不同程度增加。其中,工行、建行、中行去年不良贷款余额分别增加了15.64亿元、37.03亿元、18.3亿元。“银行的信贷余额逐年增加,不良贷款自然也会相应增多,以当前的不良率,银行资产质量还是不错的。”尽管如此,前述工行人士也坦承,未来不良贷款余额上涨的压力也不能忽视。作为不良贷款的先行指标,逾期贷款的数据正在全线上涨。2012年,仅工建中农交五大行的逾期贷款就已高达4 000亿元以上。这还剔除了银行为一些地方平台、企业所办理的贷款展期。逾期贷款的高额数据表示金融市场一方面有钱,另一方面也表示留在手里的钱总是舍不得贷给农村。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农村金融服务为农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新农村和三农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推进,而储蓄是提供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在新农村和三农的建设过程中,储蓄率的高低和贷款的难易程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几乎所有国家在农村发展过程中都伴随着储蓄率的上升,我国农村建设也摆脱不了这一规律[2]。经济和金融有着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资金融通,而金融可以通过利息率使消费和实物储蓄发生变化,从而使储蓄增值转化为投资,这就是金融吸收储蓄的功能,储蓄又是生产者直接的资金来源。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牵涉大量筹资企业与拥有剩余资金的诸多投资者,所以农村金融机构能以最低的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最大量地动员储蓄,有效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程度。农村金融存在的意义就是把农村分散的资金有效的聚集起来用于生产者投资。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是经济有效发展的先决条件,金融是经济发展的核心。在涉农信贷投放方面,村镇银行是通过增加或减少涉农信贷量来满足三农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二)农村金融服务在农村建设中有着资金效率高的优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是检验生产成败的唯一指标。农村金融植根本土,在农村建设的资金调动中有着明显的优势,它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和把资金配置到效益最好的区域和项目中来提高效率。随着我国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提高,经济建设和信息更新节奏加快,单位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会不断下降。农村金融服务还可以通过自己的中介地位和专业技能来替资金所有者对资金使用者进行监督,降低资金所有者的风险和监督成本。另一方面,资金寻求高回报的性质使得农村建设中资金从效益差的项目投向效益好的项目,有力地回避了风险和提高了效率。

(三)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村建设发挥着催化剂、助推剂和粘合剂的作用

在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各种资源都要靠资金引导。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货币资金,通过货币资金运动促进商品交易,引导劳动力、土地、人才等要素的合理流动,按照市场和新农村建设的需求迅速粘合各种生产要素,形成促进新农村建设的生产力。“十二五”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农村金融作为“三农”的桥梁和纽带应充分发挥好自己的功能,起到“催化剂”、“助推剂”和“粘合剂”的作用,积极推动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

农村金融应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催化剂的作用,积极促成农业产业化的局面。说到底农业产业化经营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是资金问题。在目前,如何解决龙头企业的融资“瓶颈”就成了农村金融服务改革的新方向。农村金融机构应适时开办对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的中长期贷款业务来满足企业结构调整的不同需要。同时农村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要保持信息沟通,以更好的保持农村企业的良性发展。

农村金融服务的另一重要作用就是充分发挥助推剂的作用。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援助都要用到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机构要以发展民营企业为依托,以产业结构调整为手段,以产业政策和资源优势为导向,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不断调整农产品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的档次与附加值。

在农民致富的进程中,农村金融应发挥粘合剂的作用。农村金融机构要将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实际发展有机联系起来。目前,海南省农信社推出的小额贷款产品已多达12种,主要包括农村诚信青年创业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惠民“一卡通”贷款、党员双带致富贷款等,而且政府还对农民贷款进行贴息补贴。人们已将海南的小额贷款模式称为的海南模式,海南也因此成为“三农”小额贷款中发展最迅速的地区[3]。

(四)农村金融是调节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杠杆

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通过金融控制货币供应量来调节社会总需求。货币供应量和社会商品、劳务总供给保持基本平衡,就能使物价稳定。金融可以通过对农村经济“多予少取”的放活方针来尽量缩小城乡发展的差距。金融方面“多予”就是有针对性的加大对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同时降低对“三农”贷款的利率来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少取”就是尽量降低农村生产者的融资成本,采取行政和市场的手段使农村建设融到更多的低成本资金。通过长期的“多放少取”政策,农村才能够逐步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供需平衡和降低城乡金融服务差距[4]。

三、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市场呈现垄断、缺少竞争

在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来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网点数量占全部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数的比例51.5%,而且总体上呈现平稳的状态。农村信用社改制以来,其存贷款业务发展基本平稳。但是,在2012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农业贷款余额占我国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比例的81.04% ,而2013年这个比例上升到了92.63%。这说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本垄断了农业贷款的市场。从农户贷款角度看,我国存在着农村正式金融(不包括保险、证券、期货、担保产品)总体垄断化的问题[5]。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最大的正规金融组织,可是由于其实力薄弱,地域性的限制导致农村金融供给总量不足。民间金融缺乏必要的规范和保护,其他的多种金融组织之间也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格局。

(二)农村正式金融资金从农村地区外流问题比较严重

目前我国农村正式金融资金从农村外流问题比较严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分析,主要资金流出渠道为农村金融机构购买债券、拆借和上存资金等方式[6]。

当前农村资金严重流失,主要渠道有两条。一是农村金融机构引起的资金流失。改革开放以来的各时期,中国金融机构农村贷款余额均小于农村存款余额,根据银监会的统计,商业银行从农村吸储余额后每年会有数百亿资金通过信用社净流出农村。二是邮政储蓄渠道引起的资金流失。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与国有商业银行基层业务网点快速收缩之势形成对比,邮政储蓄存款则呈快速增长之势[7]。据《中国金融年鉴2012》统计,2011年邮政储蓄存款净增5 566亿元,2012年的存款余额为407 422 570.4万元,上升了19.7个百分点。按照目前情况发展的话,根据国家开发银行预测到2015年农村金融缺口可能会达到8万亿元左右。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现有大概2.4亿左右农民,而需要贷款的占了50%,“三农”贷款缺口逐年增大,目前大概在1万亿元左右[7]。

四、对未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一)发展农业保险金融

农业保险是一种能有效的分散和降低自然风险,进而分散和降低农村金融系统风险的有效手段。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要有自愿与强制保险的原则。因为农业保险的效率是与参保率有直接关系的,如果完全实行自愿保险,则保险的参与率难以提高,农民的保费会很高,这时候抗风险的能力没有得到保障。而农民参保率高,则农户需要支付的保费就降低,政府的出资也可保持在合理水平。根据经验,强制保险应选择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实行保费补贴(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各地农业风险状况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从财政资金中各划出一定比例份额用于补贴农户的保费)。除此之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免征种养两业的所得税;对其他涉农保险营业税按 5%先征,按 3%返还,印花税按 0.1%先征,按 0.05%返还,将返还的税金充实风险基金。”[8]

(二)发展非正式金融、促进竞争

竞争是一种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良好的竞争能加快事物向好的方向转变。非正式金融服务能及时利用分散广泛的局部知识(各地的实际情况,包括人文、地理等)来拓展各种市场,这种竞争机制可以促使金融机构提高对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质量。我国农村正式金融服务领域不足,金融机构对农业支持力度不够,金融服务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我国非正式金融类型植根于本土,分布众多、广泛,且贴近农户和中小企业,有的甚至与农户和中小企业发生直接联系,因此与农户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对称性高,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大。非正式金融属于内生金融,直接面向农民、农村中小企业的需求,这种由需求跟进的运作特点决定它的需求程度高于正式金融(当前的正式金融采取供给先行的运作方式,这种方式不能根据农民、农村中小企业的需求提供及时的金融服务)[9]。在这里笔者列举几种民间存在的非正式金融机构,民间直接接待、放贷人贷款、民间借贷中介、各种合会、未注册登记的典当行、民间私人钱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集资借贷、小额信贷、民间担保企业、互助会和互助基金等。

(三)创新农村金融环境

农村金融发展范文第5篇

(一)民间金融能在资金供给上提供补充

国家财政支农资金的相对缺乏以及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供给的缺位,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民间金融发挥了替代作用,从而缓解了农村资金的供求矛盾。目前农村的种植业和养殖业逐渐呈现规模化和专业化的趋势,对于资金的需求十分迫切,而这种需求往往在正规金融体系的不到满足。与此同时,民间金融供给的力量也在不断增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十一五”期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达到了11.2%,同时农民人均纯收入也从2006年的3587元增加到2010年的5800元,增幅达到61.6%。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快速增长使得城乡居民的储蓄水平也相应提高。但自1998年之后,较低的利率政策导致了城乡居民储蓄的比例一直呈下降趋势。在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仍然高达40%以上的情况下,银行的利率已逐渐丧失了吸引力,资金不断流向了高利率的民间金融领域。据目前比较权威的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的《中国地下金融调查》,结果显示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农户从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比重就越低,西部农户通过非正规金融途径取得的借贷规模指数最高,超过六成。

(二)民间金融相对正规金融具有比较优势

首先,民间金融具有信息成本优势,从而使得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降低。民间借贷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乡亲和邻里等熟人之间,贷款人容易收集和处理借款人的信息,对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也非常清楚,贷款监督成本低。贷款根据市场状况和自身收益与风险的关系设置利率,减少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所以,民间金融尽管缺乏来自政府的监管和规范,但多数情况下资产质量反而比国有商业银行要好,据对张家口地区的调查,大多不良贷款很低,乡土气息浓厚反而能提高履约率。[8]其次,民间金融具有交易成本优势。民间借贷的手续简便,形式灵活,合同内容实用性强。例如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特点,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所面对的复杂手续往往使农户错失了农业生产的最佳时期,而民间借贷却能够提供个性化服务并进行创新和变通。最后,民间金融具有灵活的抵押担保优势。农村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和农户没有合适的财产作为抵押又找不到有实力的担保人做担保,很难达到正规金融的贷款要求,而农村民间金融关于抵押担保的安排则非常灵活。同时,民间社会关系的约束这种无形的担保机制给双方都带来便利。

(三)民间金融能够满足资金需求主体多样化需求

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户多样化的信贷需求。正规金融的贷款不仅手续复杂,而且不能满足农户生产性贷款的季节性和紧迫性的需求。并且修缮房屋、看病买药、婚丧嫁娶之类的生活需求,还有买种买肥、承包经营等生产需求。总之,在正规金融不愿意到达但又有合理需求的领域,民间金融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补充的作用。民间金融还可以实现农村金融体系的多样化,与正规金融相互补充发展,更好的服务于中国的新农村建设。

二、制约农村民间金融发挥作用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民间金融缺少有效法律保护

法律认可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都具有官办金融的性质,而民营机构却一直得不到国家法律层面的认可。农村合作基金会在20世纪80年代一度得到农业部的鼓励发展,但90年代后由于农村金融改革向正规金融机构商业化发展,非正式金融组织反而受到了越来越严厉的管制。[10]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和温州地区民间金融风波,促使国家此后于1998年颁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运行十多年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彻底解散并清算,同时部分“合会”还被定性为违法犯罪活动而遭到严厉打击。从此,民间金融组织和借贷活动进入非正规的“地下”层面。2003年我国又进一步出台政策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做出了严格规定,这样,金融法规的严厉管控使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受到了极大制约。

(二)民间借贷利率的容易失控

利率市场化是民间金融的主要特点和优点,但是同时也有负面效应。目前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平均利率大约是18%—25%,是国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3到4倍。我国当前利率和商业银行的借贷行为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大量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农村个体户将借贷需求转向了民间金融。在资金供不应求的农村借贷市场,资金的价格—利率自然居高不下,有时远远超过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的利率上限。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民间借贷利率常因无管制容易失控从而引发社会问题。

(三)农村民间金融潜在风险大

民间金融独特的运营模式使得各种金融风险潜伏其中,潜在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借贷引发的债务纠纷。民间金融多口头约定且履约简单,大都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认可借贷行为,当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时,就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由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受政府机构的直接监管,民间借贷行为没有合法地位,所以农村民间金融受损方只能通过私人来追讨,黑社会等非法组织往往会成为债权人的选择。二是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本身所蕴含的风险。高利率意味着债务负担重,金融风险因此被放大。三是民间金融组织结构松散带来的风险。以合会为例,随着会员数目的增加,相互了解程度反而减少,安全性大大降低。近期内蒙古鄂尔多斯、山西和温州等多地都发生了民间金融资金链条断裂的事件,上亿元的民间标会崩盘,对社会安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三、发展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民间金融法规,推出有效管理办法

正确定位民间金融,通过立法的形成对其进行界定,是促进其发展的首要任务。首先,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赋予民间金融合法的法律地位,明确界定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金融活动的界限。在具体实践中,要对民间融资管理主体、职责和内容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对民间融资的利率做出指导,以便于民间贷款者能将规定和指导运用于金融产品设计中。同时,学习美国和香港的经验,推出类似香港地区的《放债人条例》,允许企业和私人放债,但对放债行为通过法规加以约束。其次,在有法规规范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应对民间金融的合法行为加强保护。与此同时,政府也要加强配套服务的建设,比如成立金融咨询公司,构建数据库和征信体系以及为民间金融业务开展提供人员保障与业绩激励等。最后,依照法律处置民间金融纠纷,防范未纳入合法渠道的民间金融风险。

(二)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

建立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是引导民间金融结构从“地下”转向“地上”的有效途径,同时也能引导民间金融结构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转变。首先,政府可以适当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部分私人钱庄以及合会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伙制的形式进行登记和注册,转变为正规的金融组织。其次,还可以组建民营银行,以此实现制度创新,在市场机制下进行企业化管理。最后,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农户自己拥有的金融机构也是一个可考虑的方案和选择,即在全国推广商业性质的小额贷款组织。国有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白因此可被填补,有效吸纳的资金因而也得以用于农村本地市场。总之,通过合法和多种金融机构的创建和改革,将原本流向地下钱庄的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

(三)引导农村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进行合作

首先,鼓励民间金融利用信息与履约机制的优势与正规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使后者也能分享客户信息,并利用其资金优势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其次,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和农村信用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改革相结合起来,小规模的私人钱庄以及民间资金可尝试参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改制。引导农村民间金融参与正规金融具体的方式可以包括:对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并允许和吸收农村有实力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入股;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开办企业、个人委托等业务,引导民间资本流向规范借贷行为;鼓励有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向县域延伸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一定改制,通过发展典当业等方式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总之,通过吸纳民间资本入股等多种方式,将地下的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

(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