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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义概念的提出
在经济伦理视野中,“公正”首先是一个社会价值或效用的公平分配问题。当代政治哲学和社会伦理学家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方式。”他把“正义”视为“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
2.分配正义的内涵
社会公正分配实质是一个由市场(经济)的原初分配、社会制度性的再分配和道德伦理的调节等反复调整而实现的过程,通过市场原初分配、社会制度性再分配和道德伦理调节,社会公正分配才能实现。
二、制度及制度伦理
1.制度的概念
制度是社会与国家之根本性的结构规定。制度和制度权力的道德必须是全社会人人之共同意志的实现形式,其中的核心是统治意识与实现、主要利益生成与分配,以及与之相应的最基本的运作机制核心价值取向。
2.制度伦理的定义
制度伦理是一种研究合理社会制度的道德价值导向,制度是调整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制度伦理的实施是以平等的制度管理为基础的,制度伦理实施的要求是必须做到分配正义。
三、分配正义对制度的建构及其意义
(一)制度伦理构建的基本原则
1.必须以平等的契约原则为基础
罗尔斯说:“形式的正义是对原则的坚持,或像一些人所说的,是对体系的服从。”社会权力利益分配是构成国家权力的制度化分配原则的基础,要确立利益的分配原则,首先要明确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权力分配原则来分配国家整体权力。根据平等的契约原则,权力利益分配原则与权力的制度化分配原则必须是公平正义的原则。
2.必须遵循权利与公平原则
制度权力普遍道德力量得以实现的原则分别是:权力原则与公平原则。生活在整体社会中的社会成员要真正获得利益的平等,关键在于国家权力与制度分配的公平正义。制度伦理的构建需要通过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条例来表现,规范个人、群体、政府等行为主体的道德活动,反之,制度伦理也需要道德主体对其进行公正地道德评价,而公平正义的社会权力利益分配需要落实在制度权力本身的平等公正。
3.必须遵循道德优先原则
制度伦理的价值原则以制度道德优先原则为基础,包含了三层意思:第一,制度分配公正和社会分配正义。因为只有制度分配做到了公平正义,社会权力利益的分配才能真正意义上达到公正;第二,权力者的道德优先于个人道德,只有拥有和运行制度权力的权力者普遍具备了公平正义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行为规范,整个社会才能形成优良权力者的道德风尚,个人才可能在良好的道德环境规范下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从而道德地生活。
(二)构建制度伦理的基本要求
1.公民自由平等合作
罗尔斯认为,要证明正义原则,我们必须找到一个与自由和平等相配的,并能根植于我们政治生活和贴近公民的基本概念的最佳描述。但是,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他提出自己的模型概念学说:“现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基本模型的概念是指一个有序的社会和一个有道德的人。”罗尔斯进而详细地描述了模型概念:“它的作用是要建立一个道德的人的模型概念和正义原则的公民有序的社会模式理念中关系特点之间的连接。它是此角色的建模的方式,在其中的公民有序的社会、道德的人,被视为最理想的是将选择为社会伸张正义的第一原则。人们在这样一个自由和平等的社会作为道德人来理解。
公民以自由平等的身份参加社会合作。所谓“公民社会”在苏格兰启蒙主义者弗格森看来,就是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的社会。公平竞争、公平行使权利与义务,参与社会合作的方式必须让每个参与者感觉是公平的,这样一种制度就是“良序社会”。
2.注重道德典范引导
通过对正义原则的证明,罗尔斯总结到:作为公平的正义开始于一种最适合民主社会基本结构的、关于公平概念的想法,这只是一个其社会成员之间的自由和平等的道德人的想法。这种情况是最初的状态:我们推测在这种情况下,会由协议的达成转变为正义原则的赞成;因为原来的状态,自由和平等的道德人会相对公平地尊重他人,任何他们所采取的关于正义的概念同样是公平的概念。
注重道德典范的引导作用,确立制度实践的道德典范规则,以制度安排和制度权力的分配公正为前提和基础,实现社会权力与义务、奉献与索取的分配公正。
(三)对制度伦理构建的意义
1.体现出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
罗尔斯提出“差别原则”和“平等原则”两个正义原则。他认为“最低受惠值应在考虑到最少受惠者工资因素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期望这一点上来确定。通过调节转让的数量(比如追加收入补助的数量),较不利者的期望和他们的基本善指标(这可以通过工资加转让来测量)就有可能提高或降低以达到值得想往的结果”。社会收入的再分配杠杆应该向社会的弱势群体更多地倾斜,使他们能获得更多的利益补偿与伦理关怀。
2.体现出个体充分发展与社会整体和谐
个体的至善追求彰显了分配正义对制度伦理的构建作用,个体的品格在制度规范中不断得到提升,分配正义正是在这种制度伦理与个体善的相得益彰中得以实现。同时,制度伦理构建取决于社会公正,只有经过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才能给社会成员提供良好的社会制度环境,才能有效地维护整个社会的正义与秩序。从而减少或避免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真正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四、总结
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做好分配的问题一直是一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是否陷入瓶颈或成功转型的关键。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不稳定,与分配不均有密切关系,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等现象使得分配正义的问题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我们迫切需要从分配正义的理论视角来分析、建构制度伦理,使我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在伦理体系规范下有序、协调、健康发展。(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应用伦理学概论》卢风、肖巍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8版
[2]《正义论》(美)约翰·罗尔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版
[3]《经济伦理学研究》陆晓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8版
(一)政治系统中的政府职能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标
政府职能即是国家行政职能,是指导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公共事务的行为准则。政府的职能设定以是否符合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为标准,政府的宗旨是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高质量公共服务。为履行这一社会职能,政府需要不断改革,通过改变管理方式、组织结构等内部因素健全政府组织形式,通过创新自身管理体制而建立更加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以便在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中始终如一的保障公共利益。由此,知识型政府应运而生。
(二)经济因素上组织竞争力以知识运用为关键
在科技为主导生产力的时代,公共组织为自身生存与发展需要在经济上不断增强科技竞争力,这种科技竞争力主要源自先进的科技知识。通过先进科技知识的不断汇集使得公共组织自身的管理方式倾向于知识管理,通过知识资源的不断聚集而完善知识管理系统。根据周民良的观点,知识型政府的重要特征是要通过知识管理来提升政府组织的效能及竞争力。政府效能的提高程度主要取决于知识管理水平的高低,知识管理水平高低的评价标准依赖于知识管理系统的完善程度。归根结底,知识的运用成为增强政府组织竞争力的核心因素。因此,政府组织运用知识增强竞争力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构成知识型政府要素的产生。
二、从行政生态学角度分析知识型政府要素的主要构成
(一)以社会环境对公共行政影响角度
1.知识经济是重要基础
当前各国政府的生存发展时期,知识经济已经作为一种新的经济生产方式充斥在国际环境中。它主要指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是以科学技术知识积累到一定程度为基础的高度发达的经济产物。在知识型政府的各组成要素中,知识经济是作为重要的经济基础,直接决定着知识型政府的主要结构。在知识经济的带动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更多地依赖于对知识资源的利用,这也将导致政府与社会对有效知识资源的追求达到一个无以复加的程度。因此,知识经济是知识型政府要素中的重要环境因素之一。
2.电子网络是主要构成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的文庭孝博士认为,知识型政府在目前其实是一个概念合集,与其相关的概念很多,其中就包含电子政府。在如今电子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政府的运行机制更多的依赖于电子网络的高效便捷,在今后将形成的知识型政府中将尤其重视电子网络系统的建立健全。电子网络是知识型政府接收与传播信息的重要桥梁,是支持知识型政府良好运作的必要环境,是知识型政府集中掌控重要知识的保障。由此可见,电子网络构建了知识型政府要素的主要发展环境。
(二)以公共行政对社会环境的作用角度
1.以知识创新为主要方向
20世纪90年代英国BP石油公司创立了T型管理模式,它主要指组织中知识的自由分享与组织各层级部门业绩之间的交集。由于T型管理模式中知识的自由分享导致组织中各层级部门能获得足够的知识资源,促进组织成员知识创新思想的产生,从而提升组织业绩。由此可知,T型管理模式能够刺激知识创新能力的产生。知识型政府本身就是一种组织制度的创新,以知识创新是知识型政府的指导核心,若借用T管理模式来激励知识创新能力将有助于知识型政府建立更加人性的知识创新机制。作为知识管理的关键因素,知识创新必将成为知识型政府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前提。
2.以技术创新为主要支撑
知识型政府的构建需要相应的支撑环境为基础,在稳定的支撑环境内由技术支撑系统及非技术支撑系统共同构成知识型政府的运行主体。技术支撑系统主要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知识管理系统,而技术创新是指突破创新信息技术来实现更加全面高效的知识管理。技术创新是技术支撑系统的生机与活力,是政府组织创造力的源泉,是知识型政府的构成要素的中流砥柱。
三、从行政生态学角度归纳知识型政府要素构建治理模式的途径
(一)在统一社会制度下,以政府推介为主要方式
各国社会制度不大相同,政府为便于管理实行统一社会制度,知识型政府的重要特征是其健全的知识管理体制,治理模式理应配合其知识管理体制来执行,政府通过知识资源的收集、分发及调配来实现社会公众的知识交流及沟通,借此获得较大的知识效能。政府作为整个社会知识的吸纳、管理和分配中枢,以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为主要通道,履行政府的多重职能。知识型政府职能有三点:第一,作为监管者,从政府组织内部及外部获取足够的知识来源。第二,作为发言者,政府要运用知识资源公共政策及相关信息。第三,作为指导者,政府施行有效的知识资源分配来引导高校治理模式的建设。
(二)在异质化社会制度下,建立不同制度评价体系
异质化的社会制度即是在同一政府治理下存在两种或多种不同的社会制度。针对此情况,通过建立不同评价体系来治理才能适应这种特殊的社会环境。知识型政府建立不同的评价体系关键在于评价的标准及主体的差异,通过知识资源的不断搜集分析对不同社会制度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分析归纳不同社会制度的共性与个性,以各种社会制度的共性建立评价标准的对比表,便于查看各种社会制度在各方面指标的差异,为治理模式的调整提供依据。评价主体的客观性很大程度上影响评价结果,不同评价主体对评价标准的看法各不相同。具体可以分为:第一,政府自身评价,指政府以公共监督管理者及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来评价不同社会制度治理模式,知识型政府对于自身的评价关注于知识效能最大化的标准,这也是履行知识型政府自我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第二,社会舆论评价,指社会公众及媒体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以社会道德规范为衡量标准,对不同社会制度治理模式进行评价。在知识型政府的治理下,社会公众及媒体的公共利益及道德衡量标准将更多的依赖于政府对知识资源的合理分配。
四、从行政生态学角度预测知识型政府要素及其治理模式的社会意义
(一)开辟知识管理链的构建
美国学者C•W•Holsapple和Mr•singh于1998年从组织内部的知识和核心竞争力出发提出了知识链的概念。它是指组织在一个链条网络中不断收集、分析、整合知识资源,最终实现知识创新以增加资源价值的一种网络架构。在知识型政府中,对于知识资源的管理正是建立在知识链的基础上,政府治理对知识的依赖迫使其开辟一种全新的知识管理链模式,寻找信息来源汲取知识资源,将知识输入政府组织内部,再将其转化成有效资源传播给社会公众,使社会公众企业团体最大效率的发挥知识效用。如此反复,构建知识资源吸取及分发的循环系统使政府与社会公众处于持续互助的过程。知识型政府借用知识管理链网络构成政府与社会大众的公共信息传送渠道,完善了知识管理体系,为实现知识治理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二)完善电子政务建设
关键词:技术创新 行动 环境变量
技术创新作为一种具有工具合理性的科技与经济相结合而一体化发展的结构功能连续统,乃是现代社会系统为满足其经济、科技与社会协调发展之功能需要而作出的一种系统结构功能分化的结果。技术创新不仅在微观上构成了企业为满足其生存发展所必须作出的主导性行动,而且在宏观上也逐渐显示出其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并构成了一种独特的社会结构功能层面。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技术创新“已经构成了一种至少从工业革命以来的社会转型的基础发动机”([1],p.13)。
正因为如此,自从熊彼特首次提出创新概念并建构了其作为一种经济发展理论的创新理论体系以来,技术创新就一直受到了学术界的关注,并对其进行了大量的经验研究、理论概括和统计测度,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和显著的社会效益。透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技术创新主要是在经济与科技相结合的领域中得到生成和发展,故而首先主要是在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下由技术经济学、科技管理学和企业管理学等学科作出了较详细的考察和研究。但是,随着对技术创新研究层次的深入及研究范围的拓展,而且也随着技术创新活动逐渐越出单纯的经济系统并在社会整体系统之中功能凸显趋势的增强,其所具备的社会行动性质和社会关系结构等非经济特征就远非纯粹的经济学理论框架所能涵括的了。而这实际上就是为对技术创新的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契机,即对技术创新进行社会学研究的必要性。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对技术创新给出这样的解释性定义:技术创新是由创新主体(企业)所启动和实践的、以成功的市场开拓为目标导向、以新技术设想的引入为起点,经过创新决策、研究与开发、技术转化和技术扩散等环节或阶段,从而在高层次上实现技术和各种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及其社会化和社会整合,并最终达到改变技术创新主体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社会行动或行动系统。从这样一种定义出发,可以看到,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动或行动系统,技术创新无论其创新资源的获取与社会动力的提供,还是其社会运行机制的展开和社会功能满足方式的呈现,都总是离不开其社会环境的。因此,考察技术创新行动或行动系统的社会环境变量及其特征,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了。
在社会学理论中,环境是与行动相关联的。从社会学中行动或行动系统的概念来看,任何社会行动总是行动者与其环境之间的某种关系,而社会行动之所以具有区别于行为或“观念的流溢”的规定并从而具有客观的自主性正是从这一关系中得出的。一般来讲,社会行动具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与行动的主观方面即行动者相对应的有两个因素:①目的——行动过程所要达到的未来状态;②规范——与行动目的相一致的价值标准和行动规范。与行动的客观方面即环境相对应的也有两个因素:①条件——环境中不能为行动者所控制的因素;②手段——环境中能够为行动者所控制的因素。这四种因素的组合即构成了所谓的社会行动的“行动参照构架”。正是这种行动参照构架(又可简化为手段——目的构架或条件——规范构架)的形成,不仅从整体上规定了社会行动的基本特征,即社会行动本身是包含其环境因素的行动参照构架整体,或者说是一种行动系统,而且也规定了社会环境的性质,即环境是作为行动的客观方面而参与了行动参照构架的形成,环境是不能脱离行动而自在成立的。这也就是说,社会行动不仅是有目的的,而且它总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中进行的,这种客观环境一方面作为条件限制了行动的取向和范围,另一方面又为行动提供了手段或工具;行动者在其行动过程中不能超越于环境之外,但却能从环境中获取行动的手段或工具。同时,环境也不是自在和孤立的,而是在和行动的关联中存在着和发展着的;其对行动的条件限制和手段提供只有在和行动的目的相连接时才能成立,才有意义。更进一步地讲,环境只有在和行动的互动关系格局中才能获得自身的存在意义和价值,才能获得其与行动者相对应的独立性和外在性。行动者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以文化为中介的,文化的作用是为行动者提供了行动规范。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动或行动系统,技术创新也必然具备上述的行动参照构架的特征。也就是说,在技术创新行动中,它必然要以其主观方面即技术创新的目的与规范同其客观方面即技术创新的手段和条件之间的关系来建构自己的行动构架。这一方面表明,技术创新行动不仅有着自己特定的目标指向,而且也必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并与之发生关系,它或者受到环境的限制而调整自己的行动路线和范围,或是从环境中获取技术创新的手段和资源以达成自己的行动目标,并在此过程中同时也参与了对环境的重建。另一方面则表明,要考察技术创新行动的社会环境,就必然离不开技术创新行动本身,因为环境已经成为了技术创新行动构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技术创新之社会环境的考察应以环境和行动之间的互动关系为出发点。但是,遗憾的是,在以往的对技术创新的研究文献中,不仅对环境因素的作用强调不够,而且即或有所提及,也只是把技术创新行动和其环境当作两个无内在关联性的分离系统来处理的。而从社会学的角度以社会行动参照构架为理论出发点来考察技术创新行动的社会环境变量及其特征、技术创新行动与其环境的互动作用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环境变迁的社会过程和机制等就更是殊见。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以技术创新行动之行动参照构架为理论基点,去考察技术创新行动其特有的社会环境变量及特征,而技术创新与环境的互动作用关系和环境变迁的社会过程及特征则留待它文中再作阐述。
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技术创新行动的社会环境就是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大系统。社会系统是由多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因素集合而成,其中经济的、政治的、科技的、文化的乃至自然环境的等等因素,构成了社会这一复杂的有机体。因此,广义地讲,这些因素及其关系均可作为技术创新的社会环境因素而存在。但是,由于我们在这里考察技术创新之社会环境因素的理论出发点是技术创新的行动参照构架,这种行动参照构架中的环境因素或者作为创新手段为创新主体所把握,或者作为条件因素制约着创新目标的达成。这就表明,要确定技术创新的社会环境因素就必须从其与技术创新行动的关联性特征出发,才能从广泛的社会环境因素中获得技术创新之独特的社会环境因素的恰当的定位。从环境因素与技术创新行动的关联性或技术创新之行动参照构架出发,我们可以确定出作为技术创新行动之特定社会环境因素的几个变量,即社会物质资源、社会制度模式和社会文化背景等三个环境变量。
1.社会物质资源
社会物质资源是影响和制约技术创新行动的最基本环境变量,是社会环境系统中对技术创新行动的“硬性”约束要素。如果社会物质资源出现短缺,或者其与技术创新行动系统的互动交换关系发生障碍,则势必导致技术创新之行动参照构架中手段要素的比例减少而条件要素的比例增加,其结果,是在限制了创新主体对创新资源的有效获取的基础上也阻碍了技术创新行动的正常展开和顺利实现。
如果以文化的主层次结构的标准来看待技术创新行动之社会环境系统的话,则社会物质资源这一环境变量是居于该系统结构的器物层次,其和技术创新行动的互动作用和交换关系是最直接的也是最领先的。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居于技术创新行动之社会环境系统结构的器物层的社会物质资源环境变量并非纯然是一种具自然物质性的要素的集合,而是一种包含了生产要素资源、人力资源、资金投入、市场需求和信息资源等在内的广义性社会物质资源系统。
生产要素资源包含了技术创新所必须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等,它是影响技术创新的社会物质资源环境变量中的最基本的成份。如果缺乏这种最基本的环境要素的供给,技术创新行动将无从谈起。在熊彼特的创新概念中就曾指出,所谓创新就是把一种从未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现有生产体系之中,而其中的一种新组合形式即获得原材料或半制成品的新的供应来源的实现就是一种创新。由此可见,虽然生产要素资源不能涵括技术创新之社会环境要素的全部特征,但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物质资源性环境要素却是技术创新行动所不可缺少且必须与之发生互动关系的。
人力资源主要包括企业家群体和技术创新各环节所需的专门人才,它构成了技术创新行动的人才性资源环境。技术创新作为一种包含诸多运行环节或阶段的社会行动,其全过程的顺利展开和成功实现必须通过人的活动或行动才能完成;其各个环节、各个阶段的运行质量和速度都取决于从事该环节工作的专门人才的科技水平、创造能力和管理能力等的高低。企业家群体是技术创新的启动者、协调管理者和风险承担者,而技术创新各环节所需的专门人才则是创新能否正常运行和顺利实现的技术性保证。因此,如果技术创新行动系统不能同其人力资源环境要素发生通畅的社会交换和互动,则势必导致创新所需的企业家和各类专门技术人才的匮乏和枯竭,从而也必将导致技术创新行动的瓦解。在这一点上,美国著名经济学家T·舒尔茨也曾指出, 在通过科技进步提高生产力的问题上,“资本的传统概念必须加以扩大,以便容纳人力资本”([2],p.1),“从分析的角度来说,如果有可能将所有不同形态的人力资本集中在一起,其作用会大大超过全部非人力资本”([2 ],p. 2)。这种看法实际上是以一种经济学投入产出分析框架中的资本概念阐明了人力资源的贮备以及对其进行的投资对于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重要性。
资金投入是技术创新的社会物质资源环境变量中又一重要的约束性因子。由于技术创新行动的高风险、高投入和高效益性质,从而决定了资金投入作为一种技术创新之社会物质资源环境要素的独立性和重要性。西方的一些发展经济学家曾经指出,投资是经济增长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因为根据哈罗德-多马模型,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 社会资本总拥有量与总产出之间存在着由资本产出系数所表示的关系;若资本产出系数不变,增量产出则完全要依赖增量资本投资。据此,他们认为,大规模的投资和由此造成的资本累积是使一国经济实现起飞的前提条件。不管这种纯粹的经济学增长模型的假设是否恰当,单从技术创新行动本身来看,如何选择合理的资金投入方向以及降低资金投入的风险- 效益比,则的确是制约技术创新成功实现的前提条件。
市场需求既是促进技术创新的外部社会动力,也是技术创新之社会物质资源环境变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内的技术创新实践来看,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压力。市场发育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则以市场需求信号为主要表征的市场机制就不能有效地起到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并引导其创新发展方向的作用。因此,在技术创新行动中,如何准确地把握市场需求的类型及其发展趋势,如何建构良好的市场体系和市场运行机制,从而把市场需求从技术创新行动参照构架中的条件取向转化到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手段取向上,并形成技术创新行动系统和市场需求之间灵敏通畅的社会互动关系,乃是技术创新能否顺利启动和成功实现的重要保证。
信息资源是技术创新之社会物质资源环境变量中的又一重要成分。从信息论的角度看,技术创新行动实际上就是技术创新行动系统内部以及该行动系统与外部社会环境之间信息的输入和输出关系的总和。就技术创新行动系统和环境之间的信息交换来看,在创新的启动和决策、R&D、生产、销售和创新扩散等诸环节或阶段上, 都存在着大量的信息的流动和交换活动。如果缺乏这种从外部社会环境中获得或输入的足够的信息资源,如科技发展信息、市场需求信息、地区和行业技术改造信息、技术引进信息等,则势必导致技术创新行动由于得不到适度质量和数量的信息保证或是无法作出决策而启动,或是创新诸环节之间联系纽带中断,或是创新产出过程受阻,或是创新扩散过程失效等。因此,在阐述技术创新行动的社会物质资源这一环境变量时,就不能只定位在人力、资金、市场或生产技术要素等物质性的成分上,还必须充分认识到信息资源的重要性和制约能力,从而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在技术创新行动中的触发作用、纽带作用以及创新资源集聚作用等。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在技术创新行动中,必须谋求有效的技术创新行动系统与其社会环境之间的信息沟通,并建构出有效的沟通渠道。这种信息沟通的渠道大致有以下几种:①大众新闻媒介;②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③政府部门的信息;④技术市场;⑤行业之间的信息网络;⑥同学、同乡、熟人等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网络等。
2.社会制度模式
在社会学看来,社会制度是“被历史地加以传递的外部社会安排以及在社会化过程中加以传递的内化了的社会价值”([3],p.316)。帕森斯则更明确地指出,“制度是规范的一般模式,这些模式为人们与他们的社会及各种各样的子系统和群体的其他成员互动规定了指定的、允许的和禁止的社会关系行为的范畴。在某种意义上,它们总是有限制的模式”([4],pp.144—145)。这就表明,社会制度作为人们社会行动和社会关系的制度化规范价值体系,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发展而发展的。它在规范人们社会行动、实现社会进步以及必要的社会秩序的维系等方面都发挥着核心的作用。
从上述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制度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征:第一,社会制度具有相对于社会行动的外在性和独立性。社会制度是在人们为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并维持社会秩序的整合过程中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建构出来的;但社会制度一经建构出来,由于其组织人类社会生活的形式化程序和合法化价值,从而导致了它逐渐地同具体的人类社会行动相脱离而具有了外在性和独立性的特征。正如P.布劳所指出的:“社会制度构成一种历史现实,它至少部分地存在于人类之外并独立于构成社会的人类”([3],p.316)。第二,社会制度对人们的社会行动具有限制性和规定性。由于社会制度的外在性和独立性,导致其表现为一系列形式化的规则和程序,从而为人们的社会行动提供了一种限制性和规定性。作为制度的外在安排,这种形式化的规则和程序往往是由制度建构者或提供者通过强制性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从而也使得社会制度本身具备了一种强制性的力量。
对于技术创新行动而言,社会制度的这种外在性和独立性特征必然导致其作为技术创新行动系统的外部环境变量而出现;而社会制度的强制性和规定性力量则决定了它必然成为技术创新行动系统所必须面临的最为重要的环境变量的性质。作为技术创新行动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环境变量,社会制度或制度模式不仅为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企业提供了一种共享的行动规范,从而使企业之间或企业与其环境之间的互动和交换能够按照某种稳定的或可预期的方式进行,而且在这种互动或交换活动的制度化过程之中,它也历史地塑造出了一种企业之间、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企业在共享这一制度安排后果的历史过程中,随着其合法化和形式化程度的提高。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对这种制度化安排付出不断的、大量的利益投入尤其是机会成本投入,并对其抱有长期的利益收益预期。由于这种在历史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投入- 利益收益行为选择模式是很难更改的,因为更改意味着企业以往的成本投入可能全部或大部分作废,因此,在这一历史过程中所形成的利益分配格局往往具有很强的刚性,从而对企业从事具“更改”性质的技术创新行动构成了强大的障碍和挑战。这就正如帕森斯所说的,社会制度模式以及其所塑造出来的利益分配格局“它们在满足处于某种典型条件下的系统功能必要条件的意义上,维持一种稳定状态的条件。它们规定的限制使经济和其他方面的约束得以生效。这种限制一旦被打破,不仅会涉及利益的得失,还会涉及权力和义务的破坏和侵犯。”([5],p.90)对于企业的技 术创新行动而言,其具体表现为技术创新行动的功能目标要求与企业既定利益分配格局之间的摩擦和冲突,表现为那些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利益得失不同的企业或企业成员对由技术创新行动所建构出来的新的制度安排或原有制度安排的调整其社会认同方面的严重差异和分歧,等等。而所有这一切都构成了企业从事技术创新行动并由此建构新的行动规范和组织形式以及实现其制度化过程的严重障碍。
根据社会需要类型的分类标准,即根据社会制度满足人类社会需要和规范协调人们社会行动与社会关系的不同维度,我们可以把社会制度模式划分成如下类型:经济制度、科技制度、教育制度、政治法律制度、文化制度、宗教制度、军事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及福利保障制度等等。其中能够纳入技术创新之行动参照构架中成为技术创新之社会环境变量的主要制度类型有经济制度、科技制度、教育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而其他社会制度类型虽也可作为环境因素影响技术创新行动系统的结构、过程与实现,但较之于前述几种的影响而言则仅具有一种间接性和边际性,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对它们存而不论。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社会制度这个词在社会科学或社会学中的使用其涵义是十分广泛且有较大差别的。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它不仅指“由周密制定、易于确认和相对稳定的规范、价值观和法律控制的社会行为的各个方面”([6],p.298),不仅“指日常意义上在社会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组织模式”([6],p.299),而且也指控制着社会生活的某些重要方面的制度领域或社会系统中各种独立完整的结构功能层面。上述社会制度的不同层面或维度均构成了技术创新行动必须面临且不得不产生和运行于其中的一种制度环境,而不论这种环境是表现在制度建构的发生学维度上还是表现在制度转轨的结构过渡维度上。新制度学派经济学家戴维斯和诺思曾对所谓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作了区分,在他们看来,“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和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7],p.270),而“制度安排”则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7],p.271),它可能是正规的、长期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暂时的。其实,这种区分从社会制度之作为技术创新行动的社会环境变量来看,并不是一种制度之作为技术创新行动的环境变量和内生变量的区分,而只是表明了社会制度作为技术创新行动的环境变量其作用方式的正式性与非正式性之分,表明了在社会制度模式中正规的制度安排或制度化的行为规则同非正规的制度安排或非制度化的行为规则即所谓社会潜网的区分。但是,从这种经济学家对制度所作的区分中却可以启发我们看到,在技术创新行动中,由于技术创新行动本身也体现为一种新的制度规范或创新潜网的建构过程,而这种创新潜网作为更广泛的社会潜网之一部分往往对技术创新行动发挥着更直接更具体的影响。因此,同上述新制度经济学家不同,我们在阐述技术创新行动的社会制度模式环境变量时,应当更为关注这种社会潜网及其作用,因为不仅在现实生活中大量起作用的就是这一类行为规则,而且对于具创造性、新颖性和超前性的技术创新行动来说更是如此。
3.社会文化背景
社会文化背景是影响和制约技术创新行动的又一重要环境变量。前面已经指出,社会制度模式由于其外在性、独立性、强制性和规定性的特征而对技术创新行动发挥着重要的决定性的环境影响,它构成了技术创新行动赖以发生、运行并实现其社会化和社会整合的制度性依附。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技术创新行动中所依循的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并不完全是由社会制度来体现和承载的,也就是说,在技术创新行动的社会环境系统中还存在着一种无所不在且强有力的社会力量来补充社会制度模式在规范现实的技术创新行动时之所不及。这种力量不是一种与社会制度模式相对立的,也不能仅仅被理解成是社会制度模式的补充力量,而是一种包含社会制度模式在内的、更广泛、更深层的影响技术创新行动的社会价值规范体系,它甚至还成为了社会制度赖以创生、演变和发展的基本依据。这就是以文化价值规范为核心内容的社会文化背景。
在对技术创新行动的规范和制约中,社会文化背景作为一种技术创新行动之特殊环境变量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作用方式的非正式性。社会文化背景对技术创新行动的制约作用或者说社会文化价值规范的功能发挥并不完全以正式形式为条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正式组织或设备作为其实体性物质基础;但正因为其不具备完整的、正式的实体形式,才显示出其对技术创新行动的无所不在的制约力量来。可以说,它不仅广泛地影响着技术创新行动的各个环节和层面,不仅涉及了技术创新行动的具体行动方向、范围和路线,而且还深刻地影响着从事技术创新行动的企业家及相关人员的心理定势、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第二,作用层次的内在性与外在性相统一。社会文化背景对技术创新行动的制约力量具有超越于单个技术创新行动主体之上的外在性,同时又具有影响每一个技术创新行动主体的内在性。前者指的是任何技术创新行动主体在进行技术创新行动的选择或决策时,不得不依从既有的文化价值规范,从而力求为技术创新行动的开启、展开和实现谋求一种普遍的社会认同;后者则指社会文化背景具有深远而广泛的历史经验和文化累积的性质并积淀在每一个技术创新行动者的意识之中,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其在技术创新行动中的具体表现。社会文化背景的这种内在性与外在性相统一的特征,体现了其对技术创新行动制约作用的张力范围,塑造了其对技术创新行动的既促动又限制的作用性质。
最后我们可以说,作为技术创新行动的社会环境变量之一,社会文化背景对技术创新行动的影响或作用虽不如社会物质资源环境变量那样直接,也不如社会制度模式环境变量那样具有决定性,但它却通过自己作用方式的非正式性和作用层次的内外统一性的作用特征为基础,以一种文化规范潜网的方式发挥对技术创新行动的功能影响,并填补了此二种环境变量对技术创新行动影响不及的作用真空地带。
4.技术创新行动之社会环境的特征
上面我们从技术创新作为一种社会行动其行动参照构架出发,阐述了作为技术创新行动之社会环境因素的社会物质资源、社会制度模式和社会文化背景等三个环境变量。当然,这并不是说它们就已经包含了影响技术创新行动的所有社会环境因素,而只是表明在和技术创新之行动参照构架的关联中它们被确立为技术创新行动之特有的社会环境因素的恰当性和重要性。但尽管如此,通过上面对三种环境变量的阐述,我们已基本上可以把握住技术创新行动其社会环境因素的主要内容和面貌,并且进而也可归纳出以上述三种环境变量及其关系为主体的技术创新行动之社会环境系统的基本特征。
第一,关联性。这是指构成技术创新行动之社会环境的各种要素或变量之间都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着的。社会物质资源的交换与获取离不开社会制度模式的规范限制和社会文化背景的价值影响;社会制度模式的规范性限制离不开社会物质资源的支持和社会文化背景的认同;而社会文化背景的力量也只有通过社会制度模式和社会物质资源为载体才能具体表现出来。应当强调指出的是,正是这种社会环境诸要素或变量之间的关联性,表征了我们前面把技术创新视为一种行动系统并以其整体性的行动参照构架作为考察其社会环境的理论出发点的正当性。因为,由于环境变量之间关联性的存在,使得技术创新行动主体在和任一环境变量发生互动交换关系的时候,都必然牵连着其他环境变量乃至整个环境系统的影响,如果不从系统的角度来把握技术创新行动的特征,不以技术创新行动的整体行动参照构架为理论基点来把握技术创新行动的社会环境的内容,就势必导致技术创新行动与其环境之间互动交换关系网络的离散,并最终导致技术创新行动其社会环境系统之结构和秩序的紊乱。
第二,层级性。从社会系统论的观点看,我们可以把技术创新行动其社会环境系统的结构划分成分别以上述三种环境变量为表征的三个层次,即器物层、制度层和价值观念层。其中,器物层是以社会物质资源表现出来的社会环境,制度层是以社会制度模式表现出来的社会环境,价值观念层是以社会文化背景表现出来的社会环境。同时,如果我们从技术创新行动与其社会环境系统之互动作用的顺序考察,也可以看到环境结构的很明显的层级性,即首先是技术创新行动和社会物质资源之间发生互动交换关系,其次涉及到社会制度模式,最后是社会文化背景。而反过来,则是形成一种作用调节的信息控制等级次序结构,即在信息方面社会文化背景制约着社会制度模式与技术创新行动的互动作用并限制着其互动关系的变化范围,而社会制度模式作为对扮演技术创新主体角色的企业的期望,又限制着其在和社会物质资源之间发生互动交换关系的动机、目的和决策过程。
第三,差异性。在技术创新行动中,由于存在着不同的创新行动主体,它们有着各自不同的目标取向、收益预期、行动方式和功能要求,从而决定了技术创新行动和环境之间的互动交换关系在形式和内容上会有差异,而这实际上也就表明了社会环境的差异性特征。对于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讲,其可能采取不同的创新方式,或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或组织创新。而对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而言,其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因素可能主要是社会物质资源和社会制度模式,而对组织创新或制度创新而言,其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因素可能主要是社会制度模式和社会文化背景,等等。社会环境的差异性一方面可以为技术创新行动提供适宜的行动契机和行动方向,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创新主体获取创新资源和手段的机会和位置的差异,从而导致创新主体之间在技术创新行动中的不平等竞争。
第四,动态性。这是指技术创新行动之社会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创新行动的展开会处在变动不定的状态之中。首先,社会环境的各种要素或变量具有较大的可变性。一方面每一环境变量都处在其他环境变量所构成的环境中,为了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每一环境变量都将在获取资源的过程中不断改变自身的形式和内容从而表现出一种动态的适应过程;另一方面,由于技术创新行动本身也参与了其周转环境的构造与重建,因此由技术创新行动所体现出来的更新取向也必然导致环境变量的动态性发展。其次,各种环境要素或变量之间的结合方式或互动作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经常地具有新的内容和新的结构。
最后,利用上述的技术创新行动的环境变量及特征的分析框架来对照中国现实的技术创新状况,可以看到在中国技术创新行动的社会环境结构的三个变量层次上,明显地存在着短缺效应、转型效应和迟发效应等三种环境变量的影响和制约,并形成了中国企业技术创新行动其社会环境结构的刚性特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正是它们阻碍了中国企业技术创新行动的顺利启动、运行和实现。因此,从理论上讲,要消除这种环境影响的障碍和限制,就必须在对技术创新行动的目标选择和具体操作上要有一种系统的观念,即不单是把技术创新行动同其社会环境看作是两个互无内在关联的系统,而必须是把环境因素纳入到对技术创新之行动参照构架的建构过程之中,从而通过行动建构系统的过程不断地把环境因素中的条件成分转化到手段成分中去,形成一种技术创新行动与其环境的共同创新和重建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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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帕森斯:《经济与社会》,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一、基本结构概念对私法的重要性
罗尔斯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私法位于正义两原则范围之夕卜一一私法不是社会“基本结构”的组成部分,根据这种观点,社会基本结构只限于基本的宪法自由及政府的税收与交易制度。这种狭义的观点导致了人们认为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在与私法有关的问题上保持中立。
然而,在当今如火如荼的关于合同法事前(exante)和事后(expost)分别与合同法道德理论与经济分析理论相对应一一两个概念间的争论中,争辩双方都在不同程度上援用罗尔斯的理论来证明自己主张的合理性。如果狭义的社会基本结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罗尔斯的理论完全摆脱了这种争论。因为,正义两原贝皖全不适用于私法,由此可以合理地推断出,罗尔斯的理论与合同法理论间的争论毫不相关。但是,许多经济分析学者却认为罗尔斯的理论也包含着适用于私法领域的福利最大化方法。RobertK.Rasmussen就认为,一个持罗尔斯观点的人“会制定一项源自经济学的破产制度而非协商性的法律。他们的观点是,适用于这些私法领域的福利最大化方法将最终导致通过税收和交易制度等分配或再分配后得到的最大化福利的产生。随之而来,这将极大的符合正义两原则的要求。这就导致了一种不太可能出现的结论一一持罗尔斯理论观点的人和法学研究者应当同经济学家一样在私法领域适用福利最大化的理论研究方法,受分配目的导向的公平不是经由私法规贝U达到的,而只能是通过税收和交易达到。当然,这一结论是以私法规则本身并不受正义两原则支配这一假设为根据做出断言的。
然而,如果这种狭义的社会基本结构观点是不正确的,并且私法应当完全服从正义两原则,那么就无法再得出通过将福利最大化方法适用于私法领域就能极大地满足正义两原则的要求这1论。分配或再分配就不需要仅仅依靠税收和交易来完成,并且那种认为罗尔斯的理论应当将经济方法适用于私法领域的结论也能够被合理拒绝。因此,如果能够对罗尔斯所提出基本结构概念进行分析,我们可能会对合同法是否为罗尔斯的政治哲学理论所指导做出更为准确的理解。
二、罗尔斯政治哲学理论引入基本结构的原因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了在“原初状态”中采纳的两项正义原则,并主张社会制度应当按照这两项原则来进行构建。
他进一步主张正义的两项原则仅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
对于罗尔斯而言,优先的善是指那些“源自原初状态的立场,对交易双方来说无论他们的最终目的如何,都假定为他们的需要是合理的”事项。罗尔斯将优先的善编序为一种评定相互竞争的法律和政治制度设计的客观标准。优先的善被理解为“权利、自由以及机会、收益和财富、还有自尊的社会基础。”在建构法律和政治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对彼此竞争的制度设计中与优先善有关的规定进行比较并且选择那种在总体上最大符合正义两原则要求的制度设计,而正义两原则的要求与法律和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则是由民主程序来居中协调的。
然而,罗尔斯对社会基本结构的实际价值的论述去阱不那么请楚,即社会制度将如何根据它们对优先善的规定进行评价并按照正义原则进行设计并不明确。具有私的性质的机构是否属于基本结构,在它们的设计里是否也应当服从正义两原则的要求,哪种政治和法律制度能够被正确地理解为直接或间接地符合正义两原则的要求都是不请楚的。既然正义两原则在严格意义上讲并未对合同法提出要求,那么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这些法律制度是否必须被理解为是社会基本结构的一部分以及是否因此必须遵守正义两原则的要求。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为什么罗尔斯引进了基本结构这一概念;第二,基本结构是由何种制度构成的。第一个问题对于理解罗尔斯的构想是至关重要的,而第二个问题贝提理解其如何应用的关键。正如当前任何一种最佳原则所示,其所揭示的规范性结论都与原则所适用领域的某种功仓饰关,因此,这些最优原则适用的范围必须被具体化。
对于罗尔斯而言,正义两原则的范围是其所谓的“基本结构”。他虽然并不总是明确指出是什么构成了基本结构,但是却解释了他对于基本结构的关注以及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他以背景条件为解释的开始。罗尔斯拒绝接受功利主义哲学家的正义观一一正义位于人们彼此之间个体或局部合意一一是因为他所谓的“背景性正义”是构成社会正义的必要条件。而洛克所使用的历史进程并不足以构成有道德的自由平等的人所接受的背景性正义概念的特征。对于罗尔斯来说,公正无法在局部中实现,即无法从仅仅被视为在私人间进行的交易这种个人关系的内容中得出。相反,正义应当从其所谓的“社会角度”出发来进行观察。对于罗尔斯来说,社会正义是一整套社会规则的实质,其通常所坚持的是最大限度满足正义两项原则的要求。
对于罗尔斯来说,这些背景条件对于决定个人交易或者特定条件下的正义是至关紧要的。虽然对正义的诉求并不仅仅是人们之间已经确定的合意交易的一个事实,但是,正义多少要根据个人或者局部交易背景中是否存在某种确定条件来加以明确说明。背景条件对于社会正义的必要性产生了建立这些条件的基本结构的要求,正如他所说的“工资协议是否公正依赖于劳动力市场的性质:必须避免过多的市场干预并且在劳工与雇主之间应当存在公平交易的权力。但是,另一方面,公正取决于潜在的社会条件,例如公平的机会。
对基本结构关注的另外一种解释(或合理性证明)是罗尔斯所谓的即使当“公正的背景条件—时存在,它们也可能逐渐地被”即使其行为严格遵循个人交易的“地方性”规则来进行个人交易的那些人所“破坏”。罗尔斯对“看不见”的手“远离”正义,企图在错误方向运作并因此而“侵蚀”了正义的背景条件进行了论证。这种论断展示了他私人交易规则无法(或者不应当)提及社会正义的观点一一这些规则(也许其独自对于确保并维持背景正义并不充分。这是因为“个人交易无法过于复杂,或者需要大量的信息以至于不能够正确应用这些规则;它们也无法命令个人与众多广泛分散的第三方进行商谈,因为这将增加额外的交易成本。对于罗尔斯来说,完全充分的社会正义需要一套管理背景条件的制度。而基本结构的职责就是确保背景正义;与私人交易有关的规则要对“简单性和实用性”负责。这就是罗尔斯引入基本结构的原因。
三、罗尔斯理论中对基本结构概念的不同叙述
罗尔斯的文章在何种制度构成了基本结构这一主题上并不明确。即使坚持它们应当在任何种充分的社会正义理论中发挥作用,他的整个基本制度概念仍然要比人们预期的模糊得多。在某些地方,罗尔斯认为影响一个人一生前途的所有的社会制度都应被理解为基本结构的构成部分——这一观点有时可以理解为“广义的T基本结构观点。在其他地方,甚至即使在他对关注基本结构的解释中,罗尔斯都以某种方式暗示基本结构缺少扩张性并且将私法和私的分类排除在外一一“狭义”的基本结构观点。因此,在罗尔斯的论断中,什么构成了社会基本结构,根据什么对优先善进行规定以及用何种制度来进行评估成为一个普遍性问题。
在《正义论》中,基本结构由“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与负担的分配、“思想自由与良心自由的法律保护’、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生产资料中的私有财产权以及家庭”构成。根据这种观点,似乎任何一个影响一个人一生前途的社会生活的方面都构成基本结构。罗尔斯明确指出,“正义原则适用于社会体制中的基本结构并且用于决定生活前景。”罗尔斯认为广义的基本结构概念可以令人信服地建构起来。“这种结构也通过规制个人与团体之间交易与协议的另夕卜一套法律制度得到加强。那些与欺诈和胁迫有关的规则,以及类似的规则,不仅属于这种规则,而且还符合简单性与实用性的要求。建构它们的目的是赋予个人与团体在追求他们的目的中拥有有效行动的自由而不会有过多的限制。这里所谓的法律制度应当包括合同法在内,这一段文字也可以被看作是对广义的基本结构观点支持的暗示。
在《作为主题的基本结构》—文中,他对狭义的基本结构观点进行辩护。他主张在两种社会规则中以及在这些规则得以实现的不同制度形式中存在一种分工。基本结构首先由详细说明社会背景的制度组成并且也包括了那些不断调整和弥补不可避免的远离基本公正趋势的操作机制。他解释到,。实际上,我们所追寻的是一种在基本结构同直接适用于个人以及团体并且为他们在特定的交易中所遵循的规则之间的制度性分工。。如果这种分工能够被确立,个人与团体就会拥有更有效地在基本结构的框架内实现他们目的的自由,不必再有在社会制度中为了保持所创造的基本公正而要存有必要的矫正这方面的顾虑。
罗尔斯本人所持的基本结构观点有明显的问题:第一,何种制度构成了基本结构;第二,这些与其他政治和法律制度、社会实践以及个人行为相矛盾的制度究竟出于何种原因成为正义的主题并因此成为基本结构的组成部分。目前已经有两个可能的观点被用来解释基本结构概念。第一个是狭义的基本结构观点一一基本结构被局限于宪法自由以及税收和交易制度的框架之内。第二个是“强制概念,它认为所有的强制性政治与法律制度都属于基本结构的组成部分一一这一概念是由科恩总结的,科恩承认罗尔斯的文本在基本结构的概念上并不明确。然而,在《作为主题的基本结构》一文中,罗尔斯本人似乎否认强制性概念这论并对狭义的基本结构概念进行了辩护。他强调“基本结构与直接适用于个人和团体规则之间的制度性分工有关并且应当在特定的交易中为人们所遵循”。还有一种广义的基本结构观点一一影响公民生活前景的所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构成了基本结构。这种观点得到科恩的支持,虽然他得出这一观点使罗尔斯的理论设计“触礁的结论,但是他认为这是正确的基本结构概念,“如果罗尔斯的基本结构包括那些不易更改但是又不合法或者在字面上看来是强制性的习俗与惯例.罗尔斯经过充分论证以鼓励人们追求的整个正义方法就会‘触礁'。”
目前多数教科书以及大部分研究者在定义公共品时多采用两个标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是源自于萨缪尔森和马斯格雷夫对公共品概念的经典论述。根据他们的论述,非竞争性是指每个个人消费这样的产品均不会导致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非排他性是指在技术上无法将拒绝为之付款的个人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特性的物品才是纯粹的公共品。
然而,上述公共品概念自出现以来,就不断地受到质疑,并主要集中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否能够界定或者完全界定公共品。这主要基于公共品概念在应用中面临的两个现实问题:一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因素(如市场、技术条件等)的影响。对此,史蒂文斯认为物品在消费上是否具有竞争性,取决于空间、时间、使用特点和使用程度等因素,Malkin等人则更加尖锐地指出一个社会中的公共品有可能在另一个社会中是私人品。二是现实中很难找到完全满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条件的纯公共品。正如史蒂文斯所论述的,“……大概现实中没有哪种物品会满足纯公共物品的严格定义,甚至国防和制止犯罪也不是谁都可以同等得到的。边远的阿拉斯加村民并不能得到同华盛顿特区或者奥马哈、尼布拉斯卡同等的防务”。
针对上述质疑,众多的研究者按照不同的思路寻求解决方案,以使公共品概念更加贴近现实。按照研究思路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基础上,对公共品自身具备的特性进行丰富和发展;二是摒弃以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定义公共品的传统做法,从供给的角度来定义公共品。
二、第一种思路:基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丰富与发展
持有第一种思路的研究者试图沿着萨缪尔森和马斯格雷夫的思路,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基础上,丰富二者的内涵或者挖掘其它特性,并以此来丰富公共品的定义。按照具体的做法不同,可以将这些研究者分为两类:
(一)丰富公共品的其他特性
一些研究者试图挖掘出公共品自身具备的、有别于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某些特性。使之更加贴近现实。穆勒提出纯公共品具有两个特性:供给的连带性和排除他人消费的不可能性或无效率,但他同时认为在供给连带性的极端情形中,公共品的生产成本全部是固定的,因而其边际生产成本为零。可见这种极端情形与非竞争性并无实质差别。奥斯特罗姆夫妇提出区分公共品与私人品的两个标志是排他性、使用或者消费的共同性。消费的共同性意味着个人使用或者享用一项物品并不阻止其他人的使用或者享受,尽管它被一个人使用了,其他人依然可以使用,且量不少,质也不变。可以看出,奥斯特罗姆夫妇提出的消费共同性,正是非竞争性产生的根源所在。
(二)界定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中的核心技术特性
由于很多质疑认为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社会制度安排的影响,所以一些研究者分析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相对地位,以期确定公共品的核心技术特征,从而削弱甚至摆脱社会制度安排对公共品的影响。
奥尔森强调了排除潜在消费者的不可行是公共品的最大特点,而供给的相连性并不是公共品的必备属性。所以任何产品。如果一个集团中的某个人能够消费它,它就不能适当地排斥其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那么它就是公共品。可见,奥尔森认为非竞争性并不是公共品的必备属性,从而强调了非排他性的重要地位;德姆塞斯则认为在公共品的概念中,不存在拒绝排他的能力,因为公共品和私人品在是否具有排他能力这一点上是一致的,都要受到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只有非竞争性才是公共品的关键性决定因素。
沿着第一种思路对公共品特性进行挖掘的研究者众多。Eecke归纳了现有关于公共品特性的18种表述,并将其分为了四组:(1)在整个物品的价格中,没有将某一个方面的价格内在化,包括外部性、收益的外溢性、不可实施补偿性、不可逃避性、联合供给(Marshallian);(2)不满足私人品所要求的无限可分割性,包括不可分性、整体性;(3)存在成本递减的可能,包括联合供给(samuelson)、多重使用者、消费的非竞争性、生产成本递减、规模经济、消费的不可分割性;(4)不能将未为之付款的人排除在享受范围之外,包括非排他性、不可作为商品进行区别的性质、免费搭车者、隐瞒偏好的性质、不可得性。
三、第二种思路:从供给的角度分析公共品
尽管上述研究者对于公共品特性的丰富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使之更加贴近现实,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公共品的很多特性往往要受到文化、社会偏好以及社会制度安排等因素的影响,由公共品的存在而带来的社会收益,也是和政府或社会的制度安排有密切联系的。于是一些研究者以此为出发点,摒弃了以自身技术特性界定公共品的做法,试图挖掘其供给机制中某些核心要素,从而对其进行概念界定。
布坎南认为任何由集团或社会团体决定,为了任何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物品或劳务,都被定义为公共品。由此可见,他对公共品的界定也是基于供给组织的角度,这主要是由于他研究的出发点就是公共品的提供组织(供给主体)。根据他的定义,所有物品的公共性都是由集体组织决定的,而非其自身技术属性决定的。
Kaul等人认为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可以界定公共品,但是二者并不是物品自身的技术特性,而常常是从社会内部产生的,即社会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使得非竞争性的物品更加趋向于公共品,比如使之具有非排他性。在此基础上,他们指出公共品的标准定义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具有成为公共品的潜在可能,即如果物品满足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或者二者兼备,那么它们就具有成为公共品的潜力;二是具有成为公共品的现实特性,即如果物品具有非排他的现实特性,而且对所有人而言都是可获得并消费的,那么它们就是公共品。在这里,物品是否能够从潜在可能转化为现实公共品要受到社会园素(技术水平、政府的政策设计等)的影响,可见他在界定公共品时强调了政府政策设计的作用,其实质就是政府供给机制的设计。
四、结语
对于第一种思路,Eecke在进行归纳之后,又对各种表述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认为这18种表述最终都可以归结为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一结论恰恰可以证明众多研究者对公共品自身特性的丰富都是基于第一种思路对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丰富与发展,从本质上讲仍然未脱离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之所以出现若干不同的表述,原因就在于不同的研究者所要研究的具体问题是不同的:为了运用公共品理论对某些具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他们对公共品本身固有的某些特性进行丰富和发展,使之更加贴近他所要分析的具体问题。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会出现奥斯特罗姆夫妇所提到的公共池塘资源、收费物品等若干相关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