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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叉称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对经济上困难、生理上残缺、智能上低下而叉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突出的特点,即物质保障的现实性、法律援助主体的能变性、法律援助范围、对象和主体的宽泛性,并展现极为重要的现代社会价值,蕴含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一、中国法律援助的特点
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对经济困难、生理残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而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这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减免诉讼费在内在的整个法律程序的各个环节上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帮助。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社会的贫困者、弱者、残疾人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同国外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中国法律援助物质保障的现实性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不同于资本主义法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我们的法律既规定了全体公民一律平等的实体权利,又规定了为实现平等实体权利所必须的平等程序权利,而且特别强调为实现这些权利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权利的实施机制,切实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以真正贯彻实现。这正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区别。总而言之,中国的法律援助虽然起步晚,但是起点高、范围广、后盾强,有保障,是一项大有发展的公益事业。当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步探索、解决和完善。
(二)中国法律援助主体的能变性
在中国,法律援助是以政府为主导,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行为。法律援助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责任。就中国的现实情况而言,目前还缺乏大量的社会援助组织,没有形成稳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而律师又已成为法律服务资源市场的竞争主体。因此,如果没有国家的全面参与和组织领导,单靠社会和律师个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种开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动的有效制度并维持整个法律援助机制的统一、有序运行,不仅是困难的,而且也是不现实的,而且还可能导致法律援助活动出现各自为政、孤军奋战、管理失灵、形式混乱、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所以,我们的法律援助必须以政府为主导。这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也是其优点。我们在确立法律援助为国家责任的同时,也没有排斥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动。这种以国家援助为主,社会组织和个人援助为辅的法律援助机制,不仅体现了国家在整个法律援助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而有些国家或仅仅把法律援助强调为一种国家责任,或只认为法律援助是社会组织和律师个人的人道行为。这两种作法,或是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或易导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国法律援助范围、对象和主体的宽泛性
首先,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来看,包括如下:刑事辩护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而一些国家的法律援助则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辩护及简单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咨询。
其次,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来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确因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情况,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人,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而许多国家则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国人的法律受援权。
再次,从法律援助的主体来看,中国法律不仅明确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应尽义务,而且还要求公证人员、墓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也应为维护社会弱者的法律权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一些国家,法律援助被认为仅仅是公设律师的工作和少数具有正义感的私人律师的善举。
二、中国法律援助展现极为重要的现代社会价值
(一)实现和保障人权
认为,人权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也就是说,一定社会中的一切成员或一定国家中的每个公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主张、财产收入、教育程度等状况如何,其所受到认可和保障(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的能够实际拥有的实然权利和应当拥有,但因目前种种条件的限制实际上还无法拥有的应然权利,特别是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权利等,不仅在资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应当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社会为此创造了前提和基础条件。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律就是人权法。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无论是宪法,还是各部门法,对人权的保护还仅仅是一种立法上的承认,而对人权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这些法律规定的权利真正地在社会生活中成为现实。一般而言,人权的实现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法律行为来直接实现其实体权利;二是人们在司法救济中通过行使程序权利(诉讼权利)来保证实现其实体权利。以上两种实现人权的途径,随着法律规范的繁多复杂,越来越需要专业性的法律服务。但是在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资源的有限性、有偿性往往导致社会弱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方式获得相应的法律服务。因此,传统的人权保障措施已远远不够,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所以,无论是从道德及人道主义的角度,还是从公正、平等的法律价值与评价的角度,或是从人权的角度,中国都不仅应当实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国的法律援助都应当比外国实现得更好。
(二)凸显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拥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要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来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要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性。一般把前者称作实体正义,把后者称作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有实体正义是不够的,还要有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靠司法人员的秉公执法也是不够的,还要有对社会弱者的法律援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司法公正特别是对程序正义的种种障碍,其中包括社会弱者在寻求法律的平等保护时遇到的有形或无形的困难。具体而言,这些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种:经济上的障碍;知识与信息上的障碍;权利和义务观念上的障碍;沟通交流上的障碍;法律服务资源上的障碍;生理上的障碍;人身自由上的障碍。以上诸种妨碍司法公正的障碍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从而导致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则是保障这两种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中国法律援助蕴涵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适应人人平等的共同道德需求而产生的。‘言首先是在西方社会出现的。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诺言,积极支持在有关法律制度中订立给予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内容。如法国1851年确认法律援助制度,英国1903年颁布《保护穷人囚犯的法案》、1949年颁布《法律援助和咨询法案》等。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立,是对封建地主阶级享有法律服务特权的否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从根本上讲,西方国家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统治,并没有改变其维护资产者利益的阶级本质,且他们所宣扬的人权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人权,所以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资本主义法律成为普遍保障广大穷人利益的工具。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国家,穷人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现象仍到处可见。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我们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应该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实现其应有的合法权益。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同世界各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样,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铲除人间不平等的共同道德要求。然而,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具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它既反映了中国全体社会成员大都具备的或是能够接受的传统道德价值,又体现出了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联系。中国的法律援助蕴含着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一)体现仁爱积善
孔子云:“仁者爱人”,这是中国占代早期的人道主义。孔子从爱护他人、尊重他人的基本伦理立场出发,认为作为一个仁者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孟子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仁爱”思想,进一步提出人的“良知”问题,认为“良知”即“不虑而知者”,可与“良能”、“良心”视为同义语。“良能”,是指天赋为善的能力,也就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善良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且认为“恻隐之心”是‘·仁之端”。“积善”亦即多做好事,与人为善。铁面无私的包拯、刚正不阿的海瑞等为民请命、为民伸冤的壮举,流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传统道德价值观在司法活动中的典型表现。
中国的法律援助,给在犯罪案件中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给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而无力支付律师费者,给请求给付抚恤金、保险金或与此有关的公证而无力支付费用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也给某些经济上有严重困难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援助。这些都可谓是为人民为社会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贫帮困助残,充分体现了仁爱积善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历来被人们看成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基于各种原因,社会上总会存在一些弱者,他们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因经济贫困或其它原因,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对弱者的法律援助,不仅逐渐成为一种法律制度,也是社会道德的价值取向之一。为社会弱者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援助,是我们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体现。
(二)强调义务,淡泊利益
义与利,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一对重要范畴。居于传统道德价值观主一导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义轻利。它主张“君子义以为上”,“不义而富且贵”则“如浮云”。这种重义轻利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抵制贪欲、战胜邪恶的武器。在法律不断受到金钱腐蚀的今天,全国首届十佳律师王海云的话掷地有声:“做律师就不能为了钱!”仗义执言,为民请命,是律师至高无上的准则。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许多当事人受益。法律援助,为贫弱者减免服务费,不正是重义轻利这种传统道德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吗?
(三)注重尊老爱幼
世界各个民族都具有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中华民族在这方面更为突出。中国古代不仅有系统的伦理思想体系,而且有较完整的教育体制,向国民灌输尊老爱幼等伦理道德的观念。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把尊老爱幼与治国平天下联系起来。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今天,给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为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为赡养协议、抚养协议的公证提供法律援助等等,无一不体现了尊老爱幼的传统道德价值观。
关键词:封建制度经济文化
一、万历执政期间中国社会的特点
众所周知,万历皇帝最擅长的就是罢朝,最长一次竟长达28年,他不仅仅是明朝在位时间最长的皇帝,也是罢朝时间最长的皇帝。万历皇帝的罢朝其实也是有他自己的苦衷的,关于这一点,黄仁宇先生在其著作《万历十五年》中进行详细的论证分析。同时由于万历皇帝的长时间罢朝,官员的选拔也逐渐出现了问题,明朝大部分官员的选拔都是由吏部向皇帝举荐,以书面的形式呈上,然后由皇帝亲自圈阅。万历皇帝不处理吏部的事务,官员的选拔问题长时间被搁置,由于官员的新城代谢,老官员生老病死、告老还乡,而新官员没有补充,所以造成了官员数量急剧减少的现象。按照以往制度,六部给事中的名额,应该是五十余人,而都察院的名额,应该是一百余人。可到了万历三十五年,六部给事中只有四个人,而且其中五个部没有都给事中,连个管事的都没有,都察院的十三道御史,竟然只剩下五个人。而当时的六部,部长副部长加起来,一共只有四个。礼部没有部长,户部只有一个副部长,工部连副部长都没有,只有几个郎中在勉强维持着。可以说当时的官僚系统处于部分瘫痪中。
万历执政年间的特点就是皇帝罢朝,不处理事务,而官员们苦命维持着政务系统的正常运行。明朝作为一个封建王朝,最大的特点就高度的中央集权,国家意识在社会中占领完全的主导地位,所以说皇帝的意愿就代表着整个中华民族的意愿。但是难免总会出现几个异端分子,宣扬某些“人权”,“民主国家”的思想,统治者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于是监狱、警察、军队等暴力机构就出现了,监督百姓的一举一动。而在明朝,锦衣卫、东厂、西厂这种特务机构更是了得,其效率之高、范围之广在中国历史乃至世界历史上实属罕见。但是到了万历年间,正如前文所说,官僚系统处于部分瘫痪中,所以政府对民间的检查、监管力度大大降低;而万历皇帝长时间罢朝不参与政治,这样就没有了皇帝的意愿,国家意识也就大大减弱。而国家意识与人民意识是彼消此长的关系。所以这个时候,人民意识的力量空前提高,甚至可以说是中国五千年封建社会中的巅峰。
如果说明朝的经济在中国封建历史上能排第几位,我个人认为应该是第二位,第一位是北宋。明朝在张居正、申时行等人的大力改革下,经济快速增长,在万历年间更是达到了顶峰,出现了“万历盛时”的繁华景象。从世界的角度来看,明朝的经济处于当时世界经济主导地位,其经济力量强于英国。而当时的英国资产阶级已经出现,并且拥有了比较强大的力量,为不久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打下了基础。我们知道,当一种社会制度适合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时,就会促进社会发展,相反地,就会阻碍社会发展。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就是因为封建制度已经阻碍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而当时明朝的经济强于英国,所以对于中国来说,封建制度更加不适合当时的社会发展,之所以中国没有爆发革命,主要是由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资产阶级力量过于弱小;第二,国家暴力机器过于强大。所以说中国的资本主义一直是处在被抑制的状态中。而正是由于万历皇帝的罢朝导致了政府的监管力度减弱,使处于被抑制状态的中国资本主义得到了发展的春天,正是这个时候,中国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
二、万历年间的中国经济
在宋朝以前,中国一直都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为什么到了北宋中期以后,中华民族就开始走下坡路了。对于这个问题,我也有自己的看法。其实在北宋的中期,中国的社会发展程度就已经具备了发展资本主义的条件。但是正如我前面所说的两个原因:第一,资产阶级力量过于弱小;第二,国家暴力机器过于强大,所以人民没有能力使社会制度转型。而很不幸的,从北宋一直到清朝,中国的统治者们依旧对社会制度转型没有兴趣。而我前文说过,封建制度已经开始阻碍社会的发展了,但是谁也没有想到这种阻碍竟然长达八百多年。所以这八百年间,中华民族几乎是处于停滞不前甚至是倒退的状况。北宋之前,之所以中国民族能快速发展,是因为封建制度在当时是促进社会发展的。而英国人是幸运,资本主义一出现,社会制度就能立即转型,社会一直向前发展。
众所周知,清朝的皇帝比明朝的皇帝勤政,而明朝的皇帝大部分都是整日花天酒地,不顾百姓死活,那么为什么清朝一直都比明朝落后呢?在中国百姓的眼中,只有勤政的皇帝才是好皇帝。但是正如马克思思想所说的,一切事物都具有时效性。正如前文所说,中国人从宋朝开始就一直在用封建制度来治理一个本该发展资本主义的社会。说白了,中国一直在用一种错误的方法发展着,我们一直在做错事。清朝的皇帝勤政,所以做的错事就越多;而明朝的皇帝待政,所以做的错事就少。而到了万历皇帝,正因为他无限期的待政,所以说他几乎就没有做过错事,因此中国社会经济就得到了相应的发展。
三、万历年间的中国文化
万历年间不单单经济得到了发展,文化同样也得到了飞跃的发张。因为没有了政府的监管,所以百姓的言论自由也空前高涨,只要是人名大众喜欢的、有市场前景的就可以出版,根本就不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核。各种文化思想如雨后春笋般拔出地面,可谓是“百家争鸣”
在思想方面出现了思想家文学家李贽,他对男尊女卑、社会腐败、假道学等都大加批判,可见当时古人的思想的深度以及对社会现象的审视程度不逊当今。李时珍的著名著作《本草纲目》也是出版于万历年间,由于它的科学性,系统性,科学性流传至今,为现代医学所认可采用,可见当时中医药学原理、实践之发达程度了。著名科学家宋应星编撰的《天工开物》详细叙述了当时农作物和手工业原料的种类、产地、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加上宋长庚自己的组织生产经验和科学见解,是我国第一部农业和手工业方面的大百科全书。此书传到日本后,送被称为“中国的狄德罗”。
明代著名戏曲家、文学家汤显祖(150-1616)创作了著名的《牡丹亭》,通过杜丽娘和柳梦梅生死离合的爱情故事,歌颂了反对封建礼教、追求自由幸福的爱情观和强烈的要求个性解放的精神,汤显祖被称为当“东方的莎士比亚”。
社会学理论中的自然主义、功能主义和客体主义以及阐释学在理论建构中有意无意地预设各种二元主义,人为地划分不可逾越的鸿沟,比如主体与客体、个人与社会、行动与结构等的二元对立,吉登斯为了克服这种二元对立的传统研究方式,提出了用结构二重性原则来取代结构二元论。吉登斯的主要观点是,客体主义者强调社会中的结构、制度、规范性和制约性,主体主义者强调人的主观性、能动性、创造性,这两类因素并不是冲突的,而是在经验中实际存在的,既不可简单否认,又不可把二者对立起来。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这些因素是通过人的行动而动态地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一方面,社会本身是存在结构的,这些结构通过制度关系和规则限制,制约着人们的社会行动,人们是按照原有结构关系制约自己行动的;另一方面,人们不仅以其自觉性认识原有社会和结构、调整自己行为,而且按照自己在行动中不断产生的新要求来调整行为规则和社会制度,进而使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社会结构从客观上的制约地位转入主观的创造过程中。社会结构由此而具有客观制约性和主观创造性两种品格,并且两种品格是融会而存的。
社会结构不仅具有客观性而且也具有主观性。一方面,吉登斯指出,“结构化理论中的结构指的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反复设计的规则和资源”。因而具有客观性,也就是说,社会结构就是社会各要素之间的联系、制度或规则,它们是社会再生产的前提;另一方面,吉登斯认为,结构的最主要特性却是主观性。因为“社会系统中的结构仅仅是一种人们头脑中的记忆痕迹”亦即结构观点。所以,吉登斯强调,这种结构观念引导着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的行为。吉登斯把这种结构观念称为“记忆痕迹”,其实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日积月累所形成的实践意识。实践意识不是无意识,也不是话语意识,而是那种“只管去做而不用说出来”的意识。实践意识除了具有“只做不说”的特点外,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日常性和惯例性。吉登斯的社会理论具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理论建构是在日常生活背景中铺展开来的,因此在其理论视野中的社会事件和社会行动,都应当是在特定的时空位置上发生或存在的,于是时间和空间概念被引入到理论建构之中,并且成为了一种方法论。结构化理论中的时间性有三个维度,一是社会行动者完成的互动的即时环节,这方面系借鉴了柏格森和舒茨的思路;二是作为有生命的人类有机体的存在,这是一种注定通向死亡的带有反思性的存在,即所谓“向死而生”的此在,这是生命的或然性,这是取自海德格尔的理念;三是受法国年鉴史学派思想启发提出的世代之间的制度长时段生产,这是系统组织过程当中结构性原则的转化—中介关系的或然性的反映。吉登斯在对空间的分析中借鉴了时间地理学的成果,他引入了区域化、场所、定位过程、面对面互动与共同在场、在场可得性等观念,将时间、空间、人的日常接触及其蕴含的结构性特征融会在一起。可以说,单独地谈时间或空间,在结构化理论中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二、结构二重性与制度多重性
概而观之,吉登斯内容丰富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两大方面:关于社会行动的理论和关于社会制度的理论,通常情况下,社会制度被理解为比较稳定的行事规范或管理规则,它的作用在于约束人们的社会活动。但吉登斯把制度理解为具有时空普遍性的实践活动,他说“至于在这些总体中时空延伸程度最大的那些实践活动,我们可以称之为制度”。正因为此,制度分析不应当研究具体情境中的个别行为,而应当研究社会行动。吉登斯关于制度的理解同他关于结构、规则的理解是一致的。他把结构定义为规则与资源的总和,规则既是方法又是程序,它的作用表现为对意义的构成和对社会行为的约束,规则分为表意性规则、合法性规则和支配性规则。支配性规则同配置型资源的结合,形成了经济制度,同权威性资源的结合,形成了政治制度,而表意性规则同语言符号的结合,形成了法律制度。规则+资源=结构,而结构具有二重性,所以,结构化过程实质就是规则和资源在实践中不断发挥创造与被创造作用的过程。其结果就是各种社会制度的建构。由于制度的实质被界定为普遍化的实践过程,所以,制度又不仅仅是被创造出来的结果,它作为普遍化的实践过程又不断地建构社会。因此,制度如同结构和规则一样,本身也是具有二重性的。
三、结构化理论的局限性
现代是,低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低自然增长率的特点。
特点:人口负增长,老龄化严重。
原因如下:
1、年轻一代生活压力大,不愿生小孩或者很晚生小孩。
2、日本生活水平高,日式饮食偏清淡,比较健康,国民平均寿命长。
3、日本国内社会制度安稳,暴力伤亡事件极少,交通事故也少。
1.从政治课与社会制度的关系看其学科功能的基本内容
在阶级社会,教育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社会制度不同,教育的目的、内容和方式也不一样。我国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从根本上说,中学各门学科都与我国社会制度存在着联系,但是,由于各门学科的内容和特点不同,其与社会制度联系的程度和方式也不一样。思想政治课作为一门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思想基本常识和社会主义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课程,与我国社会制度的性质存在着十分特殊的联系。思想政治课与我国社会制度的这种密切联系决定了它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学科功能:政治功能。通过政治课教学,使学生的政治素质得到不断提高,自觉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品格教育。通过政治课教学,使学生的道德素质、心理素质得到不断提高,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能正确对待个人生活道路上的得失成败,进而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形成健全的人格。文化教育。通过政治课教学,使学生能够初步掌握社会科学的基础知识,特别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内容,拓宽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
上述三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分割的。政治功能是政治课的首要功能。在政治课教学中,我们必须把坚定学生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以提高学生的政治素质为首要任务。淡化了政治功能,必然使政治课的品格教育、文化教育步入歧途,动摇学生的社会主义信念,从根本上违背我国的教育方针。品格教育是政治课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学科功能。政治课品格教育功能的发挥程度,直接影响着学生人格的发展和将来事业的成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对劳动者的人格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品格教育在政治课教学中的地位也愈来愈突出。文化教育是最基本的一项学科功能,也是政治课政治、品格教育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削弱了文化教育功能,政治课只能成为空洞无物的说教,不能说服学生,政治课的政治、品格教育也就必然会被架空。
2.从理论和现实看增强政治课德育功能的必要性
政治课学科功能是三方面的统一,但各方面的地位并不一样。德育始终是政治思想教育课的主要功能。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一方面,我国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改革大开放时期,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整个社会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气象。另一方面,由于旧体制尚未彻底打破,新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整个社会还存在着各种矛盾。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和改进政治课的德育教学工作,引导学生在孰是孰非问题上作出正确的抉择,激发他们为中华腾飞而不断进取的强烈愿望,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增强政治课的德育功能,也是为每一个学生前途高度负责的具体表现。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朝气蓬勃有活力,思维活跃敢于创新。但由于年龄和阅历的限制,他们的心理世界又具有不成熟的一面。他们缺乏艰苦奋斗精神,服务意识比较淡薄,容易片面地看问题,自我控制能力较差,等等。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上,每一位科任教师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政治教师的责任尤其重大,因为政治课直接回答的问题正是一个人应树立什么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教育学生做一个生活中的强者,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正是政治课根本宗旨所在。
由此可见,在新形势下通过改革进一步增强政治课德育功能,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是相当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主观上认识的偏差和客观上升学压力的存在,许多政治教师对政治课的文化教育功能情有独钟,而对思想品德教育则忽视了很多。他们很少去研究如何去提高德育工作的效率,很少主动去研究当代中学生的思想实际,很少直接去关心中学生在成长中遇到的烦恼和苦闷,而更关心的是本学科在高考、会考中的名次,对政治课德育功能缺乏必要的重视。这是一种认识上的错位,是目光短浅的表现,其结果必然是损坏政治课在德育工作乃至学校教育中的特殊地位,影响学校德育工作整个体系的建立和运转。
3.总结经验,立足改革,开创政治课教学的新局面
目前,我们面临的德育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一方面,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和人民对思想政治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要适应当前的国内外形势的要求,在政治课教学改革上迈出更大的步伐。另一方面,由于新考试制度的实行,通过高考来维护政治课特殊地位的“护身符”不复存在,在“应试教育”尚未真正向素质教育转化的今天,新考试制度无疑会助长“领导不重视政治课,学生不爱学政治课”的现象,给政治教师的教学工作带来极大压力,使政治课教学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之中。如何适应新考试制度的要求,使政治课教学走出当前的困境,是摆在广大政治教师面前的又一个艰巨任务。
要使政治课上的更好,要使政治课教学走出当前的困境,开创一个生机勃勃的新局面就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提高对思想政治课使命感的认识,切实把政治课当做一门战略学科来抓。中学政治课,是对青少年进行德育的重要途径,是主渠道,是中学的一门主要课程。把政治课当做一门战略学科来抓,是党和国家的既定方针。怎样把这个“既定方针”落到实处?关键在于转变学校领导的观念,纠正“升学率至上”以及忽视德育工作,把政治课当作三等学科的错误倾向,确保政治课的主科地位不被架空。
其次,要大力加强政治教师队伍建设。在学校教育中,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教师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各门课程学科功能的发挥程度,关系到学校办学质量的高低。因此,教师队伍建设始终是学校各项工作的头等大事。《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建设一支良好的教师队伍,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计。”要开展政治课教学的新局面,全面增强政治课的学科功能,最根本的途径是加强政治教师的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