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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的理论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网络传播的理论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网络传播的理论

网络传播的理论范文第1篇

传受关系的变化

从 “魔弹论”到有限效果论,到后来的宏观理论(虽然后来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加入了反馈),这些理论都是以传播者是大众传播媒介且占主导地位为背景的。在传统媒体中,受众只能从媒体安排的信息中被动地选择,信息是从传播者那里推向受众的。而在网络时代,受众可以自由选择、信息,提供被选信息的源头,信息是由受众从信息堆里拉出来的。传播者也不再局限于大众传媒,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一条新闻的者,受众此时也成了新的传播者,他们通过发帖、自建群体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网络上,传者与受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它改变了原先 “以传播者为中心”的传播模式,把受众的主动性充分地发挥释放,使传播者和受众处于平等的地位,双方互为信息传播的主体。

“把关人”理论的变化

有人说“把关人”的理论过时了,因为在网络的海量信息里,受众可以直接获取信息,而不需要媒体的把关了。可事实并非如此。

“把关”有两种层面:微观和宏观。微观意义上的“把关”是指各个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对自己站点内容的过滤;宏观意义上的“把关”是指网站对信息内容的控制。从微观上讲,网络的“把关人”依然存在,因为网络是一个鱼龙混杂的地方,网媒作为一个新闻信息机构必须为广大人民服务,必须确保人民的利益,还要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避免影响网站的声誉。所以,网站必须对其内容进行监控。但是,网络毕竟有人人可以信息的特点,人们可以通过发帖、使用服务器等方法进行信息的传播。可能有些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会受到屏蔽,但是这些信息毕竟已经传播,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把关人”的作用有了减弱。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会发现“把关人”在网络环境下依然存在,只不过是它的角色发生了一些变化――传统意义上的“把关人”现在变成了“引路人”。以大型门户网站和各类新闻网站为例,他们对新闻的选择依旧遵循原有的新闻价值选择标准,并依重要性的不同把新闻依次列于首页和二级页面、三级页面,传播者退居二线,通过超链接的方式来“引领”受众去寻找新闻。网络媒体作为“引路人”并不是把信息强硬地“塞”给受众,而是转变方式为受众提供线索,使其在自己的意愿下去了解信息、掌握信息。

“议程设置” 理论的变化

以往受众只能被动地从媒介所提供的信息中选择所需要的信息,媒介完全有能力对议题进行选择和排序,实现议程设置。然而在网络传播中,由于多元的传播方式、传播权的泛化和信息收发的高度自主,使得传统媒体中议程设置理论的基础被打破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议程设置的主体多元化。在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里,议程设置的主体往往是专业的传统媒介。而在网络传播中的议程设置却是受众议程设置也占了一席之地,出现了议程设置主体的多元化现象。网民先对网上富有争议的事件进行关注,并经过热议形成网络舆论,由于网友的强烈关注使得传统媒体也必须跟进,以满足受众对事件的知情权,在允许的情况下敦促有关部门进行解决。

议程设置的议题多元化。在传播者占主体地位的传统媒介中,媒体所关注和提供给受众所关注的议题是由媒体的自身定位和国家政策决定的。而在网络环境中,任何可以引起人们兴趣的信息都可以成为关注对象。另外,由于网络中传播主体的广泛性,使得受众对于同一个事件展开不同的讨论,在相互交流的过程中将议题引向深入,并衍生出新的议题。

“沉默螺旋” 理论的变化

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以及传播主体的广泛性,使得“沉默螺旋”这一理论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面临着一定程度上的消解。在传统的传播媒介中,受众由于反馈渠道的不畅或是趋同心理的影响,使得“沉默螺旋”理论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网络传播却对这一理论发起了挑战。

从众心理主要是由于人们认知的失调和对于孤独的惧怕而产生的,那么在“沉默螺旋”假设中起重要作用的“从众心理”的作用程度也会在网络传播里发生改变,使从众心理表现得相对弱一些。因为人们可以在网络中积极寻找同盟者来消解孤独感,避免了在有限的圈子里一旦在意见上孤立就会在其他方面也陷入孤立的尴尬局面。同时在匿名的状态下,人们由于传播内容与传播者的社会角色相剥离,这就使得人们变得胆大,在“自己的意见”和“公众的意见”的矛盾中,人们也不会感觉到太多的社会压力,也不用迎合别人的观点,反而会更加敢于针对新闻信息或者任何事情发表自己的真实看法。“沉默”在网络传播中也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和价值。

每一次技术变革都对人类的传播产生了巨大影响,并促进着传统传播理论的发展和演进,这也是麦克卢汉提出“媒介即讯息”的内涵。网络的出现并不仅仅是一种技术上的飞跃,它也对传播效果理论的变迁有着重大影响。它不仅为传播效果研究提供了新的平台,而且使得一些传播效果理论在网络媒介环境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或者是暴露出了它固有的缺陷,还有一些传播效果理论虽然存在,但是却改变了它的生存方式。因此任何理论都不是绝对的,都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因此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还会出现新的媒体,并对传统的传播效果理论提出更大、更新的挑战,这也是新闻传播学最迷人的魅力。

网络传播的理论范文第2篇

作者:王文霞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语言张力的最大释放是每个网民都可以在网络平等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语言张力的全民性应该体现为每个网民在明了具体语句的外延意义后,根据社会经验、具体语境与自己的价值观念,在网络传播中自由地运用语言,表达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在传统的媒介传播方式中,主流意识形态赋予语言特定的含义,语言的张力是固定的,受众成为听众或观众,若有所评论,只能是朋友同事间的谈论,其话语的影响力是有限的。这样的传播途径明显不符合后现代化精神下当代草根网民摒弃主流与中心,主张多元、差异与世俗化的心理需求。数字化时代的网络传播为后现代精神影响下的草根网民实现自我提供了条件。网络的隐匿性给了网民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空间,他们创造了多种直接发表自己意见的网络形式,博客、微博、播客、论坛、即时通讯这些为个体提供信息生产、积累、共享,传播内容兼具私密性和公开性的自媒体信息传播方式为普通个体发表自己的语言提供了可能性。在这样的平台上,网络中草根网民多种声音的表达,对语言的独具特色的理解与运用,使得语言在21世纪的当下全民性的特点更加彰显。网络传播开放的平台为民众了解新闻、发表自己的意见、评论他人的意见提供了便捷,语言的存在在最大限度上实现了其言语的权利,这既是网络传播的结果,也是网络传播本身价值所在。思想渐渐“去中心化”的独立民众个体充分利用网络传播的便利条件,不断挖掘新的表现方式,不断发现常见语言的新的张力所在。语言在交流中张力得到实现,张力在网民的语言循环中得到最大程度的释放,个体性日益彰显的网民在网络传播中语言的权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他们之间的互动使得语言的张力日益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视,网络传播交互性的传播方式使后现代精神影响下的普通网民更深更广地参与到了社会事务中。“从自媒体诞生、发展、成熟的过程来看,它与报纸、电台、电视、新闻网站几大媒体从点到面的传播方式截然不同,自主交叉互播的特点形成了它独有的传播理念、传播价值、传播渠道、传播时效等,从传播向互播转变,这是自媒体时代的显著特征。”[3]自媒体平等的传播理念给予草根网民自己的语言平台,从传播到互播的语言交流形式的改变使语言的言者与听者的角色不断转换,每一次转换都因为网民的参与而增强了语言本身的信息量与张力,这种由自媒体导致的语言话语权的大众化、去中心化与去行政化,使语言在最大限度上发挥了其张力,实现了语言全民性的交际功能。语言的张力不仅体现在听者与言者交流过程中双方对语言所指对象“内涵”的心领神会,更体现为语言对社会事务的影响力度。正是由于网络传播的交互性,自媒体的平等性,语言张力日益向普通个体民众所期望的影响社会,使社会向更加公平公正方向发展,这是语言张力的最大体现,草根的语言在更大意义上得到了重视。

由上文所述可知,网络传播媒介在更深程度上实现了语言的全民性,网民语言的整体张力得到增强,他们在表述意见、参与社会事务过程中所使用的具体语言也随着网络传播媒体这个特殊的媒介而对规范的社会用语有所改变,正是这种改变,从语言的内部改变了语言的张力,形成了一种极富韵味的网络用语。这种网络语言相较于普通语言而言,更有张力与表现力,这是新的经济发展条件下的语言的发展。从本质上来讲,语言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时代的前进而前进。语言作为一种以语音为物质外壳,以词汇为建筑材料,以语法为结构规律而构成的符号体系,在发展过程中,它的语音、词汇与语法的发展并不是同步的,词汇感应时代最灵敏,而语言的张力更大程度上指的是词汇在具体语境下的运用所达到的效果。语言的表达方式与张力方式也受时代思潮的影响,而网络传播中的语言新的张力的出现也与当下后现代思潮有着很深的关系,正是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蔑视主流意识形态文化,主张摒弃中心,倡导个人化思潮的影响,所以在语言的运用上,就出现了求新、求怪、彰显自我的现象,对语言的现有规范有意或无意地违反。因此,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传播在语言学意义上对语言张力的增强更多地表现于词汇方面。互联网时代不长,但网络传播对于语言词汇张力的改变却是巨大的,甚而在语言学研究方面已将网络传播媒介中的语言称之为“网络语言”,进而从各个角度去观察研究“网络语言”。网络传播过程中,网民为更方便更快捷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从各个方面对语言词汇进行了改变,这种改变或从不同侧面挖掘出了我们习以为常的语言的内在张力;或创造新词语,使词语在外形上与社会通用语言有相似之处,但内涵又是网络传播所特有的;或突破汉语规范,寻找并使用最能代表自己某种情绪的表达形式。前两种可通称为旧词新义类,在网络传播中指的是使用语言中已存在的一个词语,但在网络传播中赋予其新的含义,这种新义或与基本义有联系,是词语基本义在网络传播殊的引申或隐喻,这种现象在语言学上称之为一词多义。另外一种和基本义已没什么关系,是一个同音词。前者如“潜水”一词,在网络传播中,“潜水”被隐喻指只是浏览网页,但是不发表自己看法的网民的行动。“潜水”的这种新的隐喻意义即是网络传播赋予具体语言的新的张力。同音词如由“粉丝”引发的“乙醚”(易中天的粉丝)、“蜂蜜”(谢霆锋迷)、“潜艇”(钱文忠的粉丝)等,这类词的网络含义虽和基本义不同,但因其采用的是原有词形,仍然使原有词语添加了新内蕴。构造比较稳定的熟语一般是在人民长期生活过程中逐渐浓缩而形成的,但在网络传播上因新闻事件与旧词的结合,也会将普通词语发酵成熟语,形成一种特有的语言张力。网络除了通过上述两种旧词新义类的方式从内部增加现代汉语语言张力外,对原有的规范进行突破也是增加语言张力的一个重要途径。网络语言中突破语言语法规范的现象大量存在,并在日益增多,主要是由网络传播特有的表现形式决定的。常规交流的语言方式为口语与书面语,而网络传播是以书面的形式要达成口语的效果。在网络中,网民之间的交流虽然是形之于文字,但网民想追求的效果是即时的回应与尽情的表达,为达到此效果就必须找到经济与达意的方式,于是,出现了大量的不符合现在语言规范的词语现象。另外,中英文语法的交互使用、数字的引入、字的拆解,甚至于火星文的创造,都体现了网络传播对于汉语语言张力所能达到的限度的探索。在网络中,某个词语的新内涵的诞生、某个新的表现形式的出现,并不能确切地追溯到原创,但一经产生,因此语言极具张力,借助网络传播的即时性、普适性与全球性,会迅速风靡网络,甚或越出网络,走向社会生活,这充分体现了网络词语的渗透力逐渐加强,渐渐成为现代汉语新词语的来源,这是网络传播对于现代汉语发展的一个贡献。

网络词语是当下时代的产物,它的发展前景有着多种可能,或被大众接受,或自然消亡,而不管这些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产生的对现代汉语语言张力增强的网络词语最终是否能成为现代汉语词汇的稳定成员,在它们使用的过程中,后现代精神影响下草根网民追求个性、标举自我、反对中心的情绪在网络传播赋予的语言张力中得到了释放,他们对社会事务干预的热情得到了网络词语新的语言张力的支持。而正是由于网络传播对现代汉语语言张力的影响,既不断更新着现代汉语词汇,从多个角度增强着现代汉语语言的张力,同时也扩大了网络的传播范围,使得网络传播较之于其他传播媒介更能表达受众的思想感情,他们对于网络传播媒介参与的积极性更高,网络传播媒介对于社会的影响日益加深。因此,网络传播媒介在当代传播媒介中越来越成为更加普及与重要的媒介方式,与网络传播中语言张力的增强具有极大的关联,换言之,网络传播增强了现代汉语语言的张力,而网络词语的颇具张力又促使网络传播更快地发展,现代汉语张力在受到网络传播影响的同时也反作用于网络传播,他们交互作用,共同实现了后现代精神影响下普通民众表达思想感情、参与社会事务的愿望。

网络传播的理论范文第3篇

摘要: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正

>> 浅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殊保护 信息网络传播权刑法保护的强化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浅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 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界定与适用性 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试析信息网络传播权 浅析信息网络传播权 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 浅议档案信息网络传播中的隐私权保护 试析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法律完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司法实践中的赔偿难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上的利益协调 “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手段侵犯著作权罪”的罪罚适用及其完善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刍议 试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中个人合理使用的几点思考 浅谈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7]冯晓青,胡梦云.技术变革与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以法律史为基础的理论思考[J].武陵学刊,2011(4):87.

[8]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规则的效力[J].法学,2010(6):128140.

[9]刘戈.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责任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3235.

The Application of Technology Neutrality Principle in the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Right

HE Peiyu1,2, LIU Mengxue1

(1.Civil & Commercial 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2.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e,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ongqing 400054,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fast advancement of the network transmission a new way of tort sugarcoated in “technology neutrality” arises. By comparing the principle of technology neutrality around the world, the principle of technology neutrality apply in the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right which has some weakness. For example, there is a single standard to identify the infringement, responsibility of helping tort does not subdivide, vicarious liability is not fixed, interest and burden is unbalanced. Based on the research described above, this article presents the author’s own viewpoint and advice on the consummate of the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network dissemination right.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 we should point out the application on the principle of technology neutrality and clear the tort liability of technology neutrality.

网络传播的理论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认定标准 适用法律

一、引言

信息网络传播是指着作权人采用有限或无线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自由选择欣赏作品的时间和地点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着作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着作权人享有的一种专有性权利。例如着作权利人享有利用网络分享自己作品的权利、有授予他人利用网络分享自己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也有禁止他人没有经过许可利用网络传播自己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不但保护了着作权人的权利和权益,而且实现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使用标准的混乱和适用法律的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上诉率高居不下的现状产生。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司法适用标准之争

查看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类案件,对侵权案件中适用何种标准在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存在很大的争议。现笔者就几种观点进行评述。

1.服务器标准

“服务器标准”是现有理论上略占优势的“主流”观点。这种标准主要从现有的技术角度,从客观上来认定连接行为是否侵害权利人权利。换句话说,侵权的认定应当从信息网络传播权认的服务器上来判定深度链接行为的法律性质,即以该链接内容是容是否存在于设否由设链者“提供”为侵权判断的依据。在理论争议的过程中,服务器标准的支持者为了证明该标准的可适用性,他们试图从扩宽适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和传播主体的范围来解决服务器标准的缺陷。笔者认为,“服务器标准”虽然从客观上来判定行为人的提供行为是否侵权,但是对于一种纯技术标准,一方面它存在的前提是技术的存在,当这类技术被淘汰后,则会丧失存在的基础;另一方面,面Χ嘌化的提供行为,它并不能全部予以覆盖。因此,“服务标准”并不是解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权认定标准的最终方法。

2.用户感知标准

“用户感知标准”认为设链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来作为深度链接行为侵权的判断标准。换句话说,用户感知标准主要是以普通用户的主观感受作为判断标准。从用户感知标准的构成来讨论,其范围并没有突破直接侵权认定的法学逻辑,即只有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才是构成侵权的“行为”要件,而且只可能构成直接侵权,当该行为被认定为搜索技术服务提供行为时,则只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或者通过不正当竞争法来予以解决。笔者认为,用户感知标准即使是从事实出发,但是因其系从用户主观出发,且主观标准没有具体的把握尺度、随意性大、对侵权的过错认定过于宽松等不足,使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限制等相关制度无法适用。所以,对于一种不具备法律价值的“工具”仍将其作为侵权认定的标准显然不具备实际意义。

3.法律标准

“法律标准”即立法的角度出发,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对特定事实的评价作为侵权行为的认定。从对事实的认定时同时适用评价因素时,评价因素可以作为事实因素扩张和限缩的依据,这就解决了认定“提供”范围受限等等问题。正如李颖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挺法官王艳芳认为,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还要考察信息网络传播权得真正含义,不能仅看我国着作权法的中文字面含义,而必须追根溯源,考察国际公约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的英文含义――“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确定“使之处于公众可获取的状态”是界定“提供”行为的结果。笔者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权认定采取服务器这种纯技术标准并不能应对科技发展的变化,在复杂多变的信息技术面前总是表现了它力不从心的一面,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再者,如果以用户感知标准来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权,也过于不能对复杂多变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进行完整的评价 ;因此,为了实现著作权人、权利相关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应当支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认定从事实标准向法律标准的回归。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法律之争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的案件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适用的现象。如一些案件中,法院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作为判决适用的法律,而另外一部分判决中则适用《着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从法律保护的对象来看,《着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在于保护权利人对其着作权作品的控制,具体到信息网络传播权来看,则是对作品的网络传播行为的控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角度则是对权利人权益的保护,其重点在于权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属于一种事后规制。因此,在这类案件中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解决的只能是个案,且这种判例不具备太大的参照价值,如果在其他案件中直接适用这种判决,则会有法官造法之嫌。笔者认为,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在涉案链接行为不能被《着作权法》保护时,以回避侵权认定标准的方式时所采用的权宜之计,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其作用上来看只是权利人权益保护的兜底性条款,若要解决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的侵权问题,还需要将链接行为放置《着作权法》体系内进行规制。

小结:科技的日新月异,产业模式的变革和法律政策变化,导致着作权法的变迁,使得人们需要跟随技术发展的步调不断地审视着作权内容保护的新形势,并且调整相应的法律法规适用的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保护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平衡权利人、权利相关人、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以促进网络着作权产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孟兆平.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体系的重构.北京大学出

版社,2016.

[2]孔祥俊.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理念与裁判方法.中国法制

出版社,2015.

[3]石必胜.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知识产权的基本思路.

科技与法律,2013(5).

[4]李颖.快看影视APP盗链侵权案审理思路和相关思考.中

国版权,2016(4).

网络传播的理论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网络是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媒介,它是相对于报纸、广播、电视而言的一种新型信息传播载体,网络传播信息更加自由,便捷,快速,成本也更为低廉,从当前网络信息传播的现状展开分析,对网络传播的优势与不足进行探讨。

网络是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媒介,网络信息传播手段的诞生,打破了以往信息传播媒介易受时间和空间制约的局限性,网络信息传播以一种超常的魅力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此背景下对网络信息传播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指导意义。

一、网络传播

了解网络传播之前,我们需要对传播进行科学的定义。郭庆光教授在《传播学教程》一书中对传播的定义为:“所谓传播,即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网络传播就是指以多媒体、网络化、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国际互联网络为媒介进行的信息传播,它是现代信息革命的产物(《国际新闻界》2000年第6期第49页)。中国现代媒体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诗兰给网络传播下的定义是:以全球海量信息为背景、以海量参与者为对象,参与者同时又是信息接收与者并随时可以对信息做出反馈,它的文本形成与阅读是在各种文本之间随意链接、并以文化程度不同而形成各种意义的超文本中完成的(《国际新闻界》2000年第6期第49页)。 根据笔者的研究和和总结,我们倾向于这样定义网络传播:所谓网络传播其实就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的人类信息(包括新闻、知识等信息)传播活动。在网络传播中的信息,以数字形式存贮在光、磁等存贮介质上,通过计算机网络高速传播,并通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阅读使用。网络传播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从而达到其社会文化传播的目的。网络传播具有三个基本的特点:①全球性,网络传播的全球性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和计算机技术的普及而不断发展的。成熟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低廉的网络运行成本为网络传播的全球性提供了软硬件保障;网络操作的简便化和大量网民的存在又为网络信息浏览提供了人才支持;②交互性,交互性是网络传播相对于其它媒介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相对于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网络传播的互动性更强,信息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可以进行良好的、实时的、畅通的交流。③超文本链接方式。这是网络传播的独有特征,网络上的信息传播是以网络地址的形式存在,进行信息传播和接受就是反复切换不同的超文本链接。网络信息传播实现了信息传播媒介的多元化,实现了传播手段的创新。

二、网络信息传播现状分析

网络自诞生以来便被迅速地运用于信息传播,网络传播媒介的诞生丰富了信息传播的媒介,当前网络传播媒介体现出以下的一些特征:

(一)网络传播的优势分析

网络媒介相对于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而言,其在信息传播方面具有即时性(网上进行信息不需要烦琐的制作程序,简单、运行快速,从而保证了信息的即时性)、便捷性(在网络上进行信息,不需要掌握高深的技术,不需要特定的空间和时间,只需要一台运行正常的电脑和联通的网线)、低成本性(网络传播的低成本性是由于其对设备、技术的要求简单)、高参与性(网络传播的高参与性是与便捷性、低成本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高互动性(高互动性是网络传播的一大特征,网络传播转变了信息接受主体的被动地位,使其由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信息获取者,可以在网络的信息库里任意索取自己感兴趣的信息)。网络传播媒介的这些优势使得网络媒介在很短的时间内成为社会主流媒介并得到了良好的应用。

(二)网络传播的不足分析

事物总是辨证的,网络传播也不例外。网络传播在体现出良好的应用前景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在今后加以克服。

1.加强信息管理,营造和谐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

网络传播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而言具有便捷性、即时性、低成本性、高参与性和高互动性的特征,这同时会导致网络传播监管的复杂性。事实上,一台电脑、一根网线就能实现的网络传播目前日益表现出其监管的难度。当前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的虚假信息(如诈骗信息等等)、违法信息(如黄、赌、毒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的信息等)这些信息的存在一方面破坏了和谐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给网络用户造成了不便,另一方面,对信息接受着传递不良信息,危害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严厉打击网上黄赌毒信息就是网络监管难的反映。因而必须加强对网络传播的监管力度,加快制订网络信息传播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监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严厉打击不良网上信息传播行为。

2.加强网络技术安全保护研究,提高网络信息传播的安全性

安全性是进行信息传播的重要要求。当前由于大量黑客、计算机病毒等的存在网络信息传递的安全性不强。信息者的信息可能会在信息传输过程中丢失,甚至被篡改,从而难以实现信息的初始目的;源信息和保存下来的信息储存在电脑中也可能会由于木马、病毒、黑客的攻击而造成损坏无法使用。因而必须加强电脑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提高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在网络安全保障中的性能。

网络媒体目前由于其良好的应用优势而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其存在的不足,我们相信将会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完善而被克服。

参考文献:

[1]毕耕著,《网络传播学新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

[2]中国外文局对外传播研究中心主办,《网络传播》,网络传播杂志社2004年.

[3]程洁,张健著,《网络传播学》,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

[4]王军编著,《网络传播法律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