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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计划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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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计划定义范文第1篇

20xx文物法规定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第三条 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费和考古发掘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文物事业、企业单位的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文物事业,作为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核定公布。 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的文物中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并加以保护。

第七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作出标志说明。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保管所或者博物馆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保护;没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使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保护,或者聘请文物保护员进行保护。

第十条 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文物中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附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对文物进行保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符合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条件,并根据其级别,报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另地复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报审批机关验收。

第十六条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十八条 一切考古发掘项目,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考古发掘申请,由考古发掘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或者直接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或者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国家文物局批准直接向其申请的考古发掘计划时,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国家文物局提交当年考古发掘计划。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计划,可以在发掘前三十日内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文物面临自然破坏危险,急需发掘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发掘,自发掘开工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发掘计划。

第二十条 在考古发掘工作中,考古发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古工作规程,保证发掘质量。 考古发掘单位在申请发掘时,应当提出保证出土文物和重要遗迹安全的保护措施,并在发掘工作中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或者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必须发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及时发掘;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考古发掘单位,保护出土文物或者遗迹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考古发掘单位和考古发掘项目领队人员资格,由国家文物局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书。 考古勘查单位、考古勘查领队人员资格,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考古发掘单位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写出考古发掘报告,编制出土文物清单。出土文物由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管条件和实际需要,指定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考古发掘单位需要将出土文物留作标本的,须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公民登记的文物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以及保管、修复等技术方面的咨询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卖给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收购单位。 国家鼓励公民将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

第三十三条 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营文物对外销售业务,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三十四条 文物经营单位应当记录文物经营活动情况,以备核查。 文物经营单位收购或者保存的珍贵文物,应当报批准其经营文物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经营单位销售的文物,应当在销售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的文物拣选工作,应当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并妥善保管拣选文物,尽快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移交。

第三十六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收移交的文物,应当按照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收购时所支付的费用加一定比例的拣选费合理作价。接收移交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支付所需款项有困难的,由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解决。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等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应当在结案后尽快按照规定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办法由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移交的文物进行鉴定,属于一级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要求,指定具备条件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移交的文物。 银行留用拣选的历史货币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条 文物出境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文物出境鉴定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四十一条 经鉴定许可出境的文物,由鉴定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凭证。海关根据文物出境许可凭证和国家有关规定查验放行。

第四十二条 个人携带私人收藏文物出境,经鉴定不能出境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还或者收购,必要时可以征购。 第四十三条 文物出境展览和文物出口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的罚款,分别情节轻重,按照以下数额执行:

(一) 有第(一)、(二)、(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为二百元以下;

(二)有第(三)项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为该建筑物、构筑物造价的百分之一,但是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三)有第(五)、(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下;

(四)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为非法所得的二倍至五倍。

第四十六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有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可以将其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依照文物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办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文物局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谈《文物法》修订:应明确保护对象

第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文物类别。《送审稿》列举规定了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在内的五大类别的文物,然而列举得并不全面,存在较大的遗漏,这使得现实中有些重要的文化遗产被排除在外,对其保护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从我国的现实来看,迫切需要增补以下三种文物类别:

一、增补古人类化石和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的动植物化石、标本以及地质标本这一文物类别,以替代本条关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视同文物的条款。事实上,将上述类型的物品作为文物的一个类别早已是国际惯例,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等就是将具有人类学和人种学意义的实物和动植物化石、标本以及地质标本作为文物的一种类别加以对待的。另一方面,这样规定也可以使《文物保护法》的适用性大大增强,比如近年来我国多地挖出的体型巨大、保存完整的乌木,若有了上述规定,即可以因其是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的物品而纳入本法的保护范围;而现在由于这类乌木不属于本法所列举的任何一类文物,导致无法适用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增补从古墓葬、古遗址出土的遗物(或实物)这一文物类别。《送审稿》第三条明确了古墓葬、古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而经考古发掘从中出土的遗物显然是可移动文物,这类文物也是我国重点保护的一类文物,但是在可移动文物的类别中并未加以专门列举。这不仅是一个立法缺漏,也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应予增补。

三、在建筑遗产类别中增补具有代表性的乡土建筑、工业建筑、传统村落、宗教建筑以及近现代乃至当代各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代表性和纪念性建筑这一类型。在我国,这类文物数量巨大,它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未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甚至连文物的身份都没有,致使它们成为不断被破坏甚至拆毁的重灾区,对它们的保护一直是我国文物保护的薄弱环节。正是基于此,《送审稿》特别明确了这类文物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这也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但遗憾的是,《送审稿》没有将其作为文物的一种类别加以列举,为了加强对这类文物的保护,有必要增补进来。

第二,增加对文物进行一般性定义的条款。由于《送审稿》仅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来规定具体的文物类别,会导致实际操作时法律的适用性受到很大局限,所以有必要在本条中增加一个对文物进行一般性定义的条款,即采取一般性定义+列举规定的方式来规定文物应具备的条件和具体的文物类别。这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理由:

一、仅采取列举规定的方式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文物类别,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①是如上所述,所列举的文物类别存在遗漏;②是有些文物的类别还未被人们知晓而无法列举,如还未被发现或未出土的文物;③是有的实物目前不被认为是文物,但将来可能被认为是文物,以《世界遗产公约》关于建筑遗产的保护为例,最开始主要保护的是古建筑,后来一些历史城镇、历史中心、乡土建筑、工业遗产、近现代乃至当代建筑等也逐渐被纳入保护范围。

销售计划定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筹划;避税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的投资、筹资、经营、组织、交易等的事先谋划和安排。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当中的一个主体税种,并且其在纳税人、课税基础计算、税额退免等方面均具有可选择性,这就为纳税人提供了比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因而增值税成为了我国税务筹划的重要领域。本文探讨了增值税税务筹划的主要领域和筹划方法,希望能够对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一、税务筹划的要件

关于“税收筹划”,国际财政文献局在其1998年编著的《国际税收词典》中概括为:“纳税人通过经营和私人实务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纳税的活动”。印度税务专家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投资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税收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中国人民大学张中秀教授在其主编的《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著作中提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它包括避税筹划、节税筹划和转嫁筹划三种类型。通过上述几述几个税务筹划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有三个核心要件:一是合法性或者不违法;二是计划性(事先的谋划或策划);三是目的性。下文简要地将税务筹划与偷税和避税等概念作一比较,以进一步说明这三个要件对税务筹划的意义。(1)税务筹划与偷税。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词典》中的定义,偷税指的是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偷税可能匿报应税所得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收入数额。透过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偷税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一是目的非法,二是手段非法。而税收筹划是通过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等的事先安排来避免或减少应税义务的发生,与偷税行为发生于应税行为之后显著不同,税收筹划的目的和行为都是合法的,至少是非违法的。(2)税务筹划与避税。避税是指利用税法的差别或漏洞,通过对商业和财务事项等的安排,如采取转移和改变纳税人身份、变更经营方式和地点等合法的手段,规避或者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讲,避税可分为顺法避税和逆法避税。顺法避税是纳税人根据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减轻税负的行为。顺法避税顺税法的立法目的而行,不影响或削弱税收的功能,因而是税法允许或鼓励的。例如,国家提高资源产品的出口税率之后,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通过把资源产品出口业务改变为资源产品深加工和内销业务,即属于顺法避税,与税务筹划同义。逆法避税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之后,利用税法的漏洞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例如,消费税的课税环节是在生产领域,那么纳税人就可以通过压低出厂价格,再抬高二次销售价格的方法,降低税基,从而达到少纳税目的的行为,即属于逆法避税。尽管世界各国均没有对逆法避税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却均对其持反对态度,并且授权税务机关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的反避税措施。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当纳税人产品或服务转移价格不合理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比照公平交易第三方的价格进行调整。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企业应尽可能地避免接触逆法避税。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法

(1)增值税纳人身份筹划。我国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对二者采用了不同的计征方法和计征比率。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划分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经营规模要符合数量要求,另一个是会计核算要达标。但是增值税实施细则又规定,经营规模不达标的企业,只要会计核算达标,也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这一例外性的规定,为纳税人通过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从法理上来讲,税法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只存在征管方法上的差别,而不存在税收待遇上的差别。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具体到每一个纳税人的时候,身份的差别就不会导致税收待遇上的差别。因为增值税的课税依据是增值额,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率越高,税负则越重;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与增值率无关。可见,关于增值纳税人身份的税务筹划,关键是判断增值率的高低。简而言之,就是根据纳税人的计划销售额和计采购额,分别按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对应纳税额进行测算,如果只考虑税额因素,税额低的方案自然就是最优的方案。略为复杂的方法是通过“无差别点增值率”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选择,其确定方法如下: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收入*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收入*增值率*税率。当含税收入*征收率=含税收入*增值率*税率时,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税负相等,此时的增值率=征收率/税率。例如,如果征收率为3%,税率为17%,则无差别点增值率为17.65%,当增值率小于17.65%,选择一般纳税人有利。反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有利。(2)增值税特殊业务筹划。目前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只涵盖了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劳务,其他大量的交易活动,包括运输、金融、保险、旅游、餐饮等,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营业税和增值税两大税种并存的局面,不可避免地将增值税纳税义务和营业税纳税义务集中在一个纳税人身上,即增值税条例所规范的 “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两种特殊的经营业务。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对于混合销售,遵循的是一项交易观,即两项交易存在不可分割的从属关系,即如果没有货物销售,就不会发生营业税劳务。对于特定的纳税人而言,混合销售不存在税务筹划的余地,要么全额征收增值税,要么全额征收营业税,这要取决于货物与营业税劳务在总交易额中所占的比重。例如,某机器制造企业向某一客户销售机器设备并负责安装,由于该企业属货物生产企业,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为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安装业务所不需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兼营业务是指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且两者之间并无从属关系。对于兼营业务,遵循的是两项交易观,两项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是,税法又规定,如果兼营业务未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但是增值税的课税依据是增值额,而营业税的课税依据是营业总额,所以,一旦对营业税征收了增值税,又由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增值率普遍高于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势必会增加整体税负。所以,对于兼营业务,纳税人唯一的选择,就是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以达到分别计税的目的,这也可以被视为增值税税务筹划。与兼营业务原理类似的情况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即纳税人同时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于该种兼营行为,遵循的是不利原则,即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别不同的税率依率计征;如果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于该种兼营项目的筹划方法也只需要顺势而为,即可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税收筹划是一种目的性和计划性很强的理财活动,会受诸多因素的限制,包括商业机会和税务风险,本文在展开税务筹划讨论的时候,只考虑了税额因素。需要强调的是应纳税额最小化,并不意味着价值最大化。因此,税务筹划不光要考虑税负因素,还必须进行成本收益的权衡,要服从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终极目标,既不能低估税务筹划的作用,也不能夸大税务筹划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牛龙.营业税特殊经营行为税务筹划研究[J].经济师.2011(9)

[2]聂卫东.合理税收筹划提高企业效益——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J].会计之友.2010(19)

销售计划定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工业工程IE;标准时间;标准作业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56-0059-02

1 工业工程简介

1.1 工业工程定义与目标

工业工程(IE――Industrial Engineering)是对人员、物料、设备、能源和信息所组成的集成系统进行设计、改善的一门学科。它综合运用数学、物理学和社会科学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术以及工程分析和设计的方法,对该系统所取得的成果进行确定、预测和评价。IE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泰勒等人的科学管理运动,它是一门综合交叉性的边缘学科,是技术与管理相结合的一门工程学,其综旨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追求系统的整体优化。它是精益生产系统的基础工程技术,它又是科学、客观、量化的管理技术。

IE的研究目标就是要使生产系统投入要素得到有效利用,降低成本,保证质量和安全,提高生产率,获得最佳效益。具体的讲,就是通过研究、分析和评估,对制造系统的每个组成部分进行设计(包括再设计,即改善),再将各个组成部分恰当地综合起来,设计出系统整体,以实现生产要素合理配置,优化运行,保证低成本、低消耗、安全、优质、准时、高效地完成生产任务。它追求的是系统整体的优化与提高。

1.2 工业工程的特点

IE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现代IE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点:

1)以人为本

生产系统的要素,人、机、料、法、环,人是其中最活跃和最不确定性的因素,所以在进行系统设计、实施、控制和改善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人和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以人为中心进行设计才能更好的达到目标。

2)核心TQC

T(Time)即提高生产生产效率,Q(Quality)即提高产品质量,C(Cost)即降低成本,此为任何一个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改善所追求的永恒目标。

3)IE的重点是面向微观管理(注重三化)

三化是指简单化、专业化和标准化,是IE的重要原则。三化对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起到重要作用。

4)IE是系统优化技术

IE所强调的优化是系统整体的优化,不单是某个生产要素或某个局部的优化,最终追求的目标是系统整体效益最佳。

1.3 工业工程在制造业的作用

尽管现代IE应用极其广泛,但制造业仍然是最主要和有代表性的一个领域,制造业包括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一是对材料进行加工工艺与设备的研究,这是硬件部分;二对由人、机、料、法、环等组成系统进行控制和管理,这是软件部分。IE正是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原理和技术。所以作业研究的应用可以直接促使生产效率提高,作业研究是以生产系统为研究对象,对产品的设计、加工工艺、选料、设备与工装的运用及人的作业动作加以分析研究,从而制定最佳工作方法,并对此方法设定标准时间,这种方法与时间标准用于编制生产工艺标准、作业标准、生产计划、交货日期、计算产品标准成本和计划定员、考评生产结果、人员绩效考核等。

IE手法是以人的活动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生产系统进行观察、记录、分析、改善,最后对结果进行标准化的方法。它包括方法研究、作业测定、布局研究、生产线平衡等方法手段。本文下面主要介绍一下作业测定中的标准时间的设定。

2 标准时间

2.1 标准时间的定义

标准时间是在正常的工作条件下,以标准的作业方法及合理的劳动强度和速度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所需的作业时间。它具有以下主要因素:

1)正常的工作条件:工装、工具、设备、工作台、工作椅、温度等环境条件都符合作业内容;

2)作业方法:标准作业指导书规定的方法;

3)劳动强度与速度:适合大多数普通作业者的强度与速度,并且不易疲劳;

4)质量标准:符合标准检验指导书要求。

因此标准时间是衡量一切工作的标准,具有相当高的客观性与公平性。

但是标准时间不是一成不变的,如图1所示通过不断的持续改善,标准时间可以不断刷新,从而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图1 标准时间的设定

一般情况下标准时间是由“标准主体作业时间”和“标准准备时间”构成的。此两项又分别由净作业时间和宽放时间构成。

2.2 标准时间的设定

从现场观测的时间转成标准时间步骤如下:

1)对观测时间进行评比求得正常作业时间;

2)对正常作业时间进行宽放,求得标准时间。

公式如下:

标准时间=正常作业时间X(1+宽放率)

=观测时间X评比系数X(1+宽放率)

时间评比目的在于把实际作业时间修正到合理的作业速度下的时间,消除因被测量个人的工作态度、熟练度及环境因素对实测时间的影响。

平均化法是一种常用的时间评比方法。平均化法从熟练、努力、作业条件和一致性四个方面评价作业速度。

通过现场的观察,努力度及熟练度对作业时间影响是很大的。特别是当有新产品投产时,员工开始时一般是无法做到标准时间的作业速度的,经过一段时间后,普遍会提高30%~40%左右,此时已达到或超过标准时间的速度了。因此现场评比时如无特殊情况可忽略环境因素及一致性的影响,只评价努力度与熟练度即可。

作业时间中减除净作业时间外,由于“作业者的生理需要”、“作业方法的问题”、“管理需要”等原因,经常会造成作业中断产生作业时间以外的时间,这种不可避免的必要的时间增加,即时间宽放。宽放多以与净时间的比率即宽放率来表述,宽放率要定义的是在一定的作业时间内允许的宽放比例,通常以百分率表示。

时间宽放的内涵与标准:

私事宽放:是指除疲劳以外作业者在生理上的需要,如喝水、上厕所等。

设定此宽放时特别要注意的是要认真听取现场员工的意见,因为强制且主观的判断会造成广大员工的不满与反抗。解决造成疲劳的问题才是关键,确定标准时间只是现场改善的第一步,接下来需群策群力解决问题才是重点。

作业宽放主要是由于材料、零件、工具等生产相关物品造成的非周期性、不规则的准备或是清扫等类似的作业,一般在15分钟内完成。

管理宽放是企业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管理时间。如交接班、日常工装、设备点检等。

特殊宽放,根据产品的工艺特点或生产计划周期的长短,不同的产品、不同的生产线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设定特殊宽放,无特别原因不可以乱加特殊宽放。

设定宽放时间方法不只一种,最重要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尽量客观公正。

宽放时间=正常时间X(1+宽放率)

标准时间设定是在分析现场观测时间的基础上经过修正得到正常时间,然后考虑宽放因素,加上宽放时间后得到标准时间,其构成如下图:

标准时间构成

因为标准时间最重要的目的是用来评价改善及革新的成绩,如果现有作业方法未经过认真检讨的话,标准化就成了一个错误的方法,充其量是对一个较差的方法进行了标准化,并强制员工执行。因此标准时间设定时的注意事项:

销售计划定义范文第4篇

通常我们将税收筹划定义为以下:纳税人为了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而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分配和理财等方面进行事前处理,其前提是要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然后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经济利益的纳税方案。

纳税筹划的特征被分为以下三个:合法性、事前性和目的性。其中对于合法性的定义是税收筹划必须坚持以遵循法律法规为基础,对于减税的手段合理性的划分也是通过合法性来进行的,它作为税收筹划的根本特性而居于三个特征的首位。事先性指的是企业对各个纳税事项进行的安排和筹划必须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与其相反的便是避税,即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的税收筹划。而目的性指的是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完全是为了能够对企业的纳税成本进行降低,事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二、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一)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因为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因此多数的企业对其并没有足够的认识,它们可能会将税收筹划和偷税、漏税相等同;并且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来说,它们的相关人员可能会认为对税收筹划实行鼓励会导致纳税人出现更多的偷逃税款的现象,这样以来,除了会导致偷逃税现象的飙升,还容易导致纳税人和税收征管机关之间出现严重的摩擦问题,因此就不利于征管,另外税收筹划会导致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滥用,背离国家本来的用途,所以政府对税收筹划并没有进行很好的鼓励。

(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税收筹划需要相关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他们对于知识的需求,不能仅仅集中在税法和会计方面,还需要了解相关的财务管理知识。但是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来说往往缺乏这一关键的条件,因此中小企业对于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也被严重的影响了。对于一些规模中型的企业,尽管其销售规模较大,但是,因为人员缺乏较高的素质,也使得其税务筹划方面几乎一片空白。

(三)税务制度不健全

因为目前的中小企业自身并没有足够的税收筹划专业人才来支撑企业的发展,因此他们就往往选择中介机构来对其税务进行,从而有效的帮助他们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但是因为我国的税务制度的出现较晚,并且现在还基本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且对于业务的类型来说,很少牵扯到税收筹划方面。

(四)企业部门沟通、配合力度不够

由于税收涉及到了一个企业所以的经营活动,因此税收筹划的设计范围就扩大到了企业的所有部门和经营环节。因此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对于税收筹划的有效进行,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财务部门的沟通。但是对于现在多数中小企业来说,虽然均设有财务部门,但是其与企业其他部门之间往往缺乏必要的沟通,特别是与销售部门之间,这就导致了企业税务上出现严重的损失。

(五)税法、准则执行较松,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落实

首先,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他们对税法、准则的执行存在着严重的力度不够现象,而且当中小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都能受到惩罚,因此,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的较低,使得中小企业就不会过多的去在乎税收筹划的进行。其次,因为税务部门组织税收任务较重,税收计划的色彩浓厚,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得不到落实,这就使得税收筹划失去了可能和条件。

三、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完善的对策

(一)树立敏感的风险意识

因为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其经营环境都存在着复杂多变的特征,因此就导致了税收筹划方面存在着多种多样的风险。因此,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需要密切的关注税收政策方面是否产生了变化,对其经营环境进行充分的分析。另外,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还需要将筹划方案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考虑,通过多方面风险的考虑,树立起足够的风险意识。

(二)完善税收筹划体系的建设

因为目前的中小企业自身并没有足够的税收筹划专业人才来支撑企业的发展,因此他们就往往选择中介机构来对其税务进行,从而有效的帮助他们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因此对于税收筹划机构的选择,就需要从多方面对其进行考虑,保证税收筹划机构在多方面均有较好的专业水平,诸如投资、金融以及物流等方面,这样才能保证给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具备更好的专业性和全面性,在有效的降低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成本的同时,保证其效益实现最大化。

(三)充分认识税收筹划工作对于企业发展的意义

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工作是对其自身合法利益的维护,所以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其管理过程就需要充分的关注对纳税与节税的意识的认识,充分的了解到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意义,认识到其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降低和对企业竞争力的提升的现实作用。如果中小企业想要实现其长远的发展,就需要很好的对税收筹划的内涵以及特征进行认识,从而将税收筹划工作在企业中的地位进行提高,对税收筹划进行整体的规划,从而保证企业税负的有效降低。

销售计划定义范文第5篇

8月30日,针对当前互联网搜索引擎上存在不良信息内容的问题,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要求国内知名搜索引擎企业全面清理整治网上搜索内容。包括百度、谷歌在内的主要搜索引擎企业已对此做出承诺,将在一周内对搜索引擎上的不良信息内容、传播违禁品销售等进行全面整治,净化搜索引擎条目内容,为社会提供健康、规范的搜索引擎服务。

此前,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广泛参与的“绿色网络联盟”在今年5月17日成立。8月21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主办的“绿色网络文化产品征集和推介”活动正式在北京启动,并开通了活动官方网站,信息产业部在对去年的“营造绿色网络”相关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基础上制定完成了《2007年“阳光绿色网络工程”工作方案》,更加有效地净化了网络环境,遏制了有害信息的传播。

关键词:公益活动

今年6月19日,中国互联网协会与社区软件提供商康盛创想(Comsenz)共同发起了“公益日爱心站长团接力活动”,现已号召到超过500名社区站长加入到了“捐助西部中小学教育”的宣传计划中。此次互联网公益日重点关注的是中西部的10所地处边远山区的中小学。为了让这里的孩子有机会接触到新兴事物,尤其是互联网,中国互联网协会于是在今年发起了这一捐助计划。就在前不久,互联网协会向青海、甘肃等省的贫困学校捐助的电脑组成的电脑网络教室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

“建设人人受益的互联网”是2007年互联网公益日活动的中心主题。为了告知更多的网民,并影响更多热心人士参与,今年的互联网公益日活动将宣传的主阵地拉到了活跃的论坛BBS以及社区中。翻阅旧历,这么大规模的互联网公益活动,还是不常见的,尤其是随着社区等基于web2.0技术的网站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更多的人借助这些交流心灵和身边生活话题的最直接场所,让互联网公益活动的阵营无限扩大,用互联网做公益活动,必定会事半功倍。

关键词:反垃圾邮件

大部分网民每天上班的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子邮箱删除垃圾邮件,为此浪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统计,垃圾邮件每年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损失大约在60亿元以上。更为严重的是,垃圾邮件还在干扰网络交通,占用相当大的网络资源,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

中国互联网协会自2006年2月21日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及网站开通以来,至2007年8月31日共收到举报338579起,其中接到010-12321举报电话10535个,举报邮件313316封,通过举报受理中心网站收到举报信息14728起。今年第一季度中国互联网用户收到的垃圾邮件比例由上季度的58.95%下降到58.01%,下降了0.94个百分点,连续4个季度呈连续下降趋势,较去年同期的63.97%下降了5.96个百分点。即使这样,垃圾邮件依然占电子邮件总量的5成以上,因此反垃圾邮件事业还任重道远。

关键词:反恶意软件

8月28日,CNNIC诉奇虎名誉侵权案获一审胜诉。针对奇虎360安全卫士将CNNIC出品的“CNNIC中文上网”及“CNNIC无忧上网工具条”列为恶意软件并进行删除一案,法院认为,奇虎并未举证CNNIC的上述两项产品具有恶意软件所描述的特性,而CNNIC出示的证据则显示,CNNIC的两项产品经过了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中心的检验,“能够正常安装与卸载,不会对计算机造成危害。”奇虎表示不服此判决将提起上诉,他们认为有多项公证书证明“CNNIC中文上网”具有“强制安装”、“难以卸载”、“浏览器劫持”、“破坏其他程序运行”等多项特征,均符合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的《恶意软件定义》。

今年6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制定了《恶意软件定义》和《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对恶意软件进行了比较明确的定义,逐步完善了恶意软件的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但是从实际操作中可以看出,法律上如何认定和执行还待于进一步明确。

关键词:防沉迷系统

7月16日,在历时两个月的开发和一个月的测试之后,由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等八部委联合推行的“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正式在全国网游中全面投入使用,多家网游运营商也宣布旗下游戏产品启动防沉迷系统。

该系统只针对未成年人,由于目前多数网络游戏都设置了通过长时间在线累计获得经验值增长和虚拟物品奖励的功能,自我调节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过度沉迷网络游戏,不但损害了身心健康,也导致正常的学习、生活受到影响,因此才会推出防沉迷系统。其划定3小时为“健康游戏”时间,超过3小时后的2小时为“疲劳时间”,疲劳时间内,玩家获得的游戏收益将减半,超过5小时即为“不健康”游戏时间,收益降为0,系统就强迫未成年人下线休息、学习。沉迷网络游戏的现象各国都普遍存在,但这样的技术保护措施还属中国首创。

不过“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防沉迷系统刚刚运行没几天,破解之法就应运而生,未成年人用成年人的身份证注册或者注册几个账号换着玩,甚至几个游戏换着玩,破解了3小时游戏时间的限制。看来网游实名注册才是让“防沉迷”系统顺利进行的首要保障了。

关键词:网络红人

一副斜视表情在网上被PS过多次,一张圆润红脸被嫁接到数十张电影海报,这就是网络的红人小胖钱志君。经历了几年在网上的大红大紫之后,小胖似乎不甘沉没于网络,2007年,网络小胖走出网络,不仅主持电视美食节目,据说还准备出唱片和进军好莱坞影坛,准备当一个全能艺人,一时间,昔日的网络红人在现实中又火了一把。

在以写性体验出名的木子美;写小女人心态出名的竹影青瞳;以写作出名的流氓燕等渐渐淡出人们视线的时候,小胖的这一系列举动无疑给2007的网络添加了许多谈资,原来网络红人离开网络照样可以红遍大江南北。无独有偶,2005年偶然走红网络的彝族姑娘“天仙妹妹”今年又是接拍电影,又是签约唱片公司发行单曲,还成了公益活动的形象大使,大型品牌的代言人,可谓是名利双收。草根正在通过网络演绎麻雀变凤凰,而网络红人也开始从虚拟空间走入现实的主流社会。

关键词:视频广告

9月13日,百度了一个名为“百度TV”的产品,实际上就是在百度号称的16万家合作网站的网页中插入的一个视频框里面播放广告。而早在去年,由第一视建立的第一视频广告联播网,便将自己装备为一辆牌照齐全的战车――拥有网络视频出版、网络视频广告、网络视频节目的制作权和播放权――准备冲入稳拿视频广告阵地。今年9月初,第一视频广告联播网的会员日注册量已超出10000名,包括国安在内的近50家知名广告公司也已加盟,成为第一视频的广告商。

目前网络视频广告的市场规模还很小,不过收入年增长率却很高,权威机构预计,美国视频广告收入规模将保持超过50%的年增长速度,2010年将达到接近30亿美元,占整个网络广告收入的10%,在中国,这一市场的成长速度将高达90.5%。

关键词:奥运报道

9月10日,2008年北京奥运会互联网内容服务赞助商搜狐,首次公布了其奥运赛时网络报道计划。搜狐宣布将在2008奥运赛时派出700人的专业采编团队和近百人现场报道人员全面报道奥运会赛事和各种活动;赛时独家网络视频访谈夺金运动员并全面覆盖全部中国体育代表团、运动队、奥运冠军资源,囊括奥运火炬传递、运动员在奥运村和赛场内外的全部精彩资讯。集纳图文、视频、社区论坛、博客等所有互联网报道及网民互动形式,让亿万网民全方位零距离感受奥运。7月19日,新浪、网易、腾讯也组建了“奥运报道联盟”,致力打造一个奥运网络传播平台。

搜狐成为奥运历史上第一个互联网赞助商以及众多网站的奥运报道的关注,表明了网络作为第四媒体,正在意欲成为奥运会等全球焦点的主流传播阵地。

关键词:网商时代

九月的西子湖畔,近200位“内贸”网商参加了第四届中国网商大会,倾听网商精英讲述自己的成功经验,贡献自己的实战技巧,学习分享、互帮互助、教学相长成为新网商时代的共同话语。根据首份中国网商生存状况报告显示,自2004年中国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或者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初步成型,目前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至少是超过两千个,而会员总数则超过了2000万名,公司和个人转变为网商的速度为每天增加8万家,中国开始进入网商时代。

与此同时,据统计,全国的中小企业已达到4200多万户,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以上;但真正利于互联网,开展网上贸易的企业比例还很小。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未来还将有更多的中小企业开展网上贸易,加入到网商阵营中来,分享电子商务,创造网络财富。

关键词:口碑营销

今年5月15日,奇虎社区在第二届“中国互联网社区大会暨口碑营销论坛”上提出了口碑营销的说法。奇虎认为,伴随着互联网社区时代的来临,每一个消费主体变被动为主动,消费者拥有更多的发言权,每个消费个体都有可能成为品牌产品的销售人员,消费者之间的经验传授、使用感受分享等等都可以影响另一批消费者,逐渐形成一个消费群体,一个品牌社区,而奇虎的口碑营销平台可以帮助企业聚集消费者,完成口碑传递,并且对其实施影响和引导,从而使社区网络能够为企业客户创造价值,进而实现自身的成功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