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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协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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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协会申请书

成立协会申请书范文第1篇

您们好!

经体育系武术爱好者的集体反复商议,在得到体育系领导,专业老师的大力支持的前提下,决定成立“黄淮学院武术协会”。

中华民族有着灿烂的历史文明,武术是其中的一颗耀眼的明珠,悠久的中华武术文化为保家卫国,强身健体,祛病延年作出了不可抹灭的贡献。武术是中国历史上传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中国历来重视文化教育,但也从来不忽视强身健体和运动素质的培养,武术不仅具有现代体育的功能身体锻炼,同时作为一种系统整体性的文化载体,兼具德、智、美及促进人个性发展与完善等社会文化教育功能,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代表之一。相对于其它民族文化形式,武术在新时代对我国人民树立民族自尊心,培养民族精神,提高民族素质的教育价值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和谐是天底下最珍贵的价值。是人世间最美的状态,也是人类几千年来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党的xx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党的xx大工作报告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武术既是一个传统项目,又是一种民族文化,也是德艺修养的教化文化,武术文化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以和谐为价值取向的观念贯穿于武术文化的思维模式与实践规范之中。武术文化的独特的价值取向是和谐,全面实现武术文化的技击、养生、修性等多方面功能的方法是和谐,衡量这诸多功能的价值尺度是和谐,武术文化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仍是和谐。武术文化视人体身心和谐为真,人际和谐为善,天人和谐为美,和谐构成了武术文化发展的根基。

一、协会宗旨:

普及武术运动和武术知识,通过组织校内武术爱好者参加学习、活动和比赛,使广大武术爱好者、同学认识、熟知和喜爱武术运动。

二、协会组成:

由于武术运动在校内较为普遍,协会主要工作由体育系武术专业教师、体育系武术专选学生以及其他系院武术运动的骨干同学共同参与组成,协会成员主要负责组织活动,搭建平台。活动参与者则面向全校所有热爱武术运动爱好者。协会机构设置:武术套路部;太极养生部;擒拿防卫部;格斗搏击部;外联部;宣传部;武术表演团;舞狮队。

主要任务:

1.协助校团委组织武术养生技术和知识的普及。

2.积极配合校体育系、校团委、承办每年的武术健身比赛。

3.组织学院武术表演团、舞狮队进行训练活动,并策划组织其他校内的有关武术活动,培训裁判。

三、目前规划的协会活动内容有:

1.组织学生爱好者学习交流活动。

2.承办并组织每年的学院学生部武术比赛。

3.成立学院武术表演团。

4.筹建学院舞狮队。

四、成立理由

成立协会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一章 车协的名字、宗旨、性质及口号

第二章 车协成立的必要及可行性

第三章 车协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章 车协的会员制度

第五章 车协的经费

第六章 车协的活动的开展

第七章 本届社团的工作计划

第八章 本届社团的招新计划

第九章 车协的未来展望

第十章 车协外出活动的出行纪律

第十一章 车协活动参与者责任书

第十二章 车协创建发起人简历材料

第十三章 车协指导老师简历材料

第十四章 车协发起人名单及签名

第十五章 社团成立申请表

第一章 车协的名字、宗旨及口号

1、车协的名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自行车协会

(简称:北航北海学院车协)

英文名:cycling association of beihai college of beihang university

(简称:cabc)

2、车协的宗旨:团结 拼搏 健康 自然

3、车协的性质:是在校团委领导下,校社团管理中心管理下的实践性学生社团组织。

4、车协的口号:关注社会 保护自然 锤炼意志 强健体魄

第二章 车协成立的必要及可行性

北航北海学院作为一所新成立的本科高校,这里是充满活力的地方。在我们对北航北海学院自行车协会的筹备调查中,我们发现:

1、 学校中存在着不少自行车运动的爱好者和对自行车运动有憧憬的同学,以及许多潜在的自行车运动的爱好者。

2、 北航北海学院目前校内自行车高度集中并且保有量大,同时具备有一定数量可用于发展自行车运动的自行车,这些对于发展北航北海学院自行车运动及其扩展活动,具有相当可观的发展潜力。

3、 绝大多数的同学们表示,热衷于适合我们青年学生参与的不同层次、不同强度的自行车运动,也有不少同学表示希望参与到于自行车有关的其他的活动中来。(如:自行车旅游、自行车比赛、外出社会公益活动、社会调研、自然考察、集体娱乐活动、体育健身等)

4、 相当一部分同学表示,喜欢自行车运动,但是学校缺乏一个能让大家聚集在一起的活动平台,难以共同参与自行车运动、交流骑车心得、切磋自行车花样车技。

5、 有少部分同学认为依旧不知道自己的兴趣爱好在哪,缺乏一个有效的能够发现自己兴趣的途径。

鉴于上述的几个方面的调查结果,我们认为:在这个难得的时间机遇面前,成立一个属于北航北海学院学院学生自己的自行车协会,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及作用。一方面,填补学校在自行车运动平台上得空白,创建一个属于我们北航北海学院学生自己的自行车协会,使喜欢自行车运动的同学和潜在的自行车运动的爱好者聚在一起,共同实践、发现和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实现自己的目标。让更多的同学甚至是老师们参与到健康、环保的运动中来,为自己的大学生活添姿加彩。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通过北航北海学院自行车协会的创办,积极开展各种社会公益及环保活动,鼓励在校同学们关注社会、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勇于去承担自己作为一名大学生应尽的义务,向社会展现出新世纪的大学生——北航北海学院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再有,通过成立自行车协会,积极有效地促使同学们参与社会调研和自然考察这样的活动中来,将课本理论知识具体化、实践化、活学巧用,真正做到学有所用、学有所长,为往后的学习、工作扩大自己的知识面和涉猎面。

所以综合分析,北航北海学院自行车协会的成立将会是成为一个能够丰富同学们大学生活、促进同学们学好文化知识、增进同学们学习了解社会,强健个人体魄和意志的有意义、有活力的学生社团。

第三章 车协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北航北海学院自行车协会成立初期将设置如下机构,分别是: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办公室、财务部、策划部、技术部和外联宣传部。

具体职责:

1、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财务主管、策划部部长、技术部部长、外联宣传部部长共同组成,任期为一年。具体职责为:

(1)执行校团委和社团管理中心的决议;

(2)制定年度的车协工作计划;

(3)监督财务部的账务进出;

(4)推举评选优秀的协会会员;

(5)对车协会员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协会相关规定的会员进行处理;

(6)决策车协重大事情等。

2、 会长:设立会长一名,为车协最高管理者和车协代表,一般情况下任期为一年,换届选举时,由各部部长提名,全体车协会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车协会长职责为:

(1)负责和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等保持联系。

(2)全面负责车协的日常管理工作;

(3)协调管理车协内部各部门的部长工作;

(4)把握车协整体工作方向等。

(5)直接管理车协财务部工作

(6)对车协内部的决议,当出现分歧时使用最终决定权。

3、 副会长:车协成立初期设副会长两名。副会长甲管理策划部和办公室,副会长乙管理技术部和外联宣传部,任期为一年。换届选举时,由会员或车协部长、会长等自荐或提名,经车协理事会决定产生。车协副会长职责如下:

(1) 副会长接受并完成好会长布置的工作。

(2) 分别管理好所设的下属部门,把握下属部员的工作情况。

(3) 给下属部长布置工作任务、监督所管辖的部长工作等。

4、 办公室:办公室设立主任一名,负责办公室工作的各项管理及文案起草,办公室主任任期一年。换届选举时,办公室主任由会员或车协部长、会长等自荐或提名,经车协理事会决定产生。办公室下设干事,部门工作如下:

(1) 负责协会的人事档案管理。

(2) 起草一些协会内部文件等。

(3) 整理车协外出活动的资料,记录在案并保存。

(4) 归类活动资料,制作车协展报,开展车协活动展览。

5、 财务部:受车协会长直接管理,财务部设立财务主管一名,专管车协财务及物资方面工作,任期一年。换届选举时,财务主管由会员或车协部长、会长等自荐或提名,经车协理事会决定产生。财务部下设干事。部门工作如下:

(1) 负责车协的各项财务进出帐登记(要有两份备份,电子版和手写版各一份,分别由会长和财务主管人手一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2) 负责车协公共财物的保管记录等(要有两份备份,电子版和手写版各一份,分别由会长和财务主管人手一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注:任何个人不得以私人目的挪用协会的公共资金和共有财产,车协的各项进账资金应由在任协会会长、办公室主任两人共同签字认可。在需要动用协会资金的情况下,应由提出动用资金部门做出申请,在会长和办公室主任的共同签字下,方可动用协会资金用于协会的活动。具体要求参见见车协财务制度。上述资料在换届时候转交下任会长和财务主管。)《2》

6、 策划部:策划部设立部长一名,负责本部门的管理工作及方案起草工作,任期为一年。换届选举时,策划部部长由会员或车协部长、会长等自荐或提名,经车协理事会决定产生,策划部部门工作如下:

(1)信息收集:为活动的顺利开展,负责从各种媒介和渠道(可通过报刊杂志、互联网、有经验的人等获取信息)了解收集与活动相关的路线、天气、景点的详细信息情况等。

(2)建立资料库:在车协成立的初期,建立北海市及北海市周边可供短途活动、骑行拉练的路线资料库;在车协成长后,逐步建立更大范围的骑行线路资料库。

(3)撰写策划书:由收集来的路线资料,根据车协活动的开展撰写详细科学的活动策划书和商家赞助策划书等

8、技术部:设立部长一名,负责本部门的管理工作及技术总指导,任期为一年。换届选举时,技术部部长由会员或车协部长、会长等自荐或提名,经车协理事会决定产生。该部负责车队活动的技术支持。技术部具体工作如下:

(1) 组织开展会员技术培训。

(2) 负责车队的自行车维护和基本修理。

(3) 负责车队的医疗保障等

(该类相关技术会邀请在相关方面有经验的人为车队做教授和指导培训)

9、外联宣传部:设立部长一名,负责本部门的管理工作及外联宣传总指导,任期为一年。换届选举时,外联宣传部部长由会员或车协部长、会长等自荐或提名,经车协理事会决定产生。该部负责车协各种对外联系和宣传工作,同时争取社会上合法的社会资金赞助等。外联宣传部部门具体工作如下:

(1)开展车协对外宣传工作,增强车协和学校的对外积极影响力,包括展报宣传、网络宣传等。

(2)与技术部和策划部合作,向学校和学校外有相关自行车活动经验的单位(如:北海八达自行车俱乐部、北海市博华医院等)或个人,寻求技术上的辅导和活动上的培训。

(3)与校外的商家或企业建立活动合作,争取活动资金赞助等。

(4)负责各种活动的物资联系准备,以及帮助办理活动相关手续、保险等。

10、附则:以上的各部门在车协的发展过程中,如果因为部门管理工作任务过重,部门可向理事会申请增加副部长等助理,车协职位任免、职位人数多少由理事大会上决定。

第四章 车协的会员制度

1、 入会条件:凡是我校的在校学生及学校的教职员工,只要热爱自行车运动的,有自己的自行车,在自己申请报名、并且愿意自愿、自觉遵守车协各项规章制度、并且已经购买了意外保险的情况下,经过车协理事会批准,均可以加入本协会。

2、 会员的要求:(1)加入协会的会员每人每学期应交纳会费10元、医疗应急费5元,共计总费用15元整;

(2)车协会员在加入协会的同时就需要与协会签定《北航北海学院自行车协会活动参与者责任书》,凡不签署本协议书的车协预备会员,车协有权拒绝其加入车协和参加车协组织的所有活动。

(3) 愿意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并且在活动中能做到关心队友,有团队合作意识;

(4)有责任心,自愿主动接受并遵守本协会的各项章程和规章制度。

3、 会员的权利:(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

(3)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工作监督;

(4)由于学习及其它原因而不能在继续在车协工作或参与活动的会员,有申请退出车协的权利。

4、 会员的义务:(1)有维护国家、学校、车协荣誉和权益的义务

(2)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认真负责地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4)根据协会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5、无故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多次催促而不缴纳会费者;以及损害国家、学校或者协会荣誉及权益任何一个的,在车协理事会对该会员讨论决定后给予警告或开除协会处理。

6、对于不遵守协会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后果的,在车协理事会商议下可给予警告或开除协会的处分,相关个人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7、车协是一个全校性的非盈利的学生组织,任何会员不得利用协会名义组织有损学校或协会声誉的非法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上报校团委。 8、车协会员有共建协会,维护学校、协会形象的义务。

第五章 车协的经费

1、创建者集资:在车协创建初,由各创建者每人出资30元,筹措车协第一笔协会活动资金;

2、 成员会费收入 :加入协会的会员每人每学期应交纳会费10元、医疗应急费5元,共计总费用15元整;

3、学校的资助:在可能的情况下由学校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协会的活动开展;

4、社会上的赞助:包括商家提供的资金赞助,社会上个人的捐赠等。(这方面的资金必须坚5、持来源合法,渠道正规,坚决杜绝任何可能损害国家、学校、协会利益的资金赞助。)

第六章 车协活动的开展

车协一切活动的开展必须保证的首要原则是安全,任何活动的开展在没有安全保障、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一律禁止组织活动,凡是违反此项规定的车协成员,无论职位高低,车协理事会有权利对该会员处以开除协会的处分。造成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北航北海学院校规校纪以及北航北海学院车协(cabc)相关规定处理。

1、安全培训:每学期完成纳新工作后的三星期内,一般情况下,车协不开展任何以车协名义集体骑车外出的活动。此段时间,举行不少于三次的车协会员集中学习基本交通法规、车协出行条例和车协各项规章制度的讲座或视频学习。并且在车协新成员加入后组织开展安全考试,合格者方能成为北航北海学院车协(cabc)会员。组织基本运动医疗卫生学习

2、知识培训:给会员提供多种渠道(如讲座、视频、电影、宣传资料等)了解自行车运动知识,自行车维护基本技能学习、编队骑行技巧、考察调研技巧学习等。

3、公益活动:车协集体的校内或校外公益活动,提高会员、参与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会员、车协及学校形象。

4、体能训练:在专业的体育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制定出可以适应不同层次会员的体能训练计划,并且按计划完成会员的体能训练,为车协活动提供保证。

5、竞技比赛:以车协的集体名义组织校内的自行车竞技比赛。代表北航北海学院参加校外适宜的自行车比赛活动。

6、自行车远征:假期长假,组织车协部分车协会员进行假期远征。这是车协最重要的活动之一,通过远征选择性地开展诸如:公益宣传、社会调研,科学考察、旅游参观、友好访问等活动,扩大同学们的视野和知识面,同时促进校际间同学的友谊往来。

7、举办展报宣传:选择性地对车协的举办的活动、远征活动还有远征的图片以展报的形式在校园内展出,向同学们介绍车协的活动情况,宣传车协活动开展的目的和成果等。

第七章 本届社团的工作计划

车协成立的初期,由于各种经验的不足,制度及规范还处在完善的阶段,这个时期的发展应当是以求稳,循序渐进地开展活动、发展车协为主。同时,在这期间,建立起车协内部的团结统一,具有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管理团队,已形成一个有序的学生社团。所以,鉴于这个原因,在车协成立的近期内会有如下的安排:

(1) 车协成立后,面向全校开展与车协有关的宣传活动,包括在学校e-study上发帖宣传车协的基本情况,校内的海报宣传等方式,在情况允许的时候建立车协在网上的平台(如在51jia高校社团网建立北航北海学院自行车协会的网上之家)等。

(2) 车协成立后立即制定出科学且相对完善的协会各项安全出行条例、规章制度和规定等,与协会指导老师,北海八达自行车俱乐部等,一同制定出科学可行的适合一般会员、远征队队员的自行车运动知识、运动卫生知识的培训和体能训练计划和安排等方案。

(3) 开展车协纳新工作,吸纳更多热爱自行车运动的同学成为北航北海学院自行车协会(cabc)的一员,并从中发现能够胜任协会部门管理工作的同学,根据车协情况,在适当的时候进行部门机构重组,增加车协内部的工作效率,继续开展协会工作。招新包括车协内部工作人员的招新和车协活动会员招新两个部分。

(4) 车协招新后的前三星期组织会员学习基本交通法规,学习车协出行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加强会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在三星期的学习后,组织新会员进行安全考试,合格者方可成为协会会员,同时按要求收取会费,并完成车协会员人事档案的记录工作。

(5) 在完成会员招新考核完成后,择时在情况允许的时候邀请我校体院、旅管、城规生态学院等在体育健身、旅游、自然社会环境方面有经验的教授或教师、北海八达自行车俱乐部、北海市博华医院等,为协会成员讲授自行车运动体育、旅游、自然社会人文方面,以及自行车活动外出注意事项、运动卫生和急救方面的知识。

(6) 不定期地开展车协安全出行教育活动,诸如举办讲座、观看视频电影等会员容易接受的形式,强化安全出行意识。

(7) 组织开展北海市内的骑行活动,丰富车协成员的协会生活,增强车协在北海市的影响力,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扩大车协以及学校在北海市的积极影响,树立车协的良好形象。

(8) 与校内的其他学生组织和社团建立合作,共同开展校内的活动,如:组织开展自行车校内定向赛、与青年自愿者协会等,一起参与公益活动等,起到加强校内间各组织合作交流,以及加强沟通共同促进社团进步的目的。

(9) 与校团委、校招生就业部、校体院、旅管、学生会等,精心并充分策划车协暑假远征考察调研的重要活动,组织并开展切实可行的远征队队员报名、训练和选拔等,并由车协策划部及技术部完成一份科学切实可行详细的远征考察调研策划方案。通过车协组织的远征,丰富车协会员活动,扩大北航北海学院在沿途的积极影响力,为学校在12年的招生工作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同时积累社会实践考察经验,为车协进一步发展社会实践考察做好准备。也借这个远征机会,庆祝北京xx年奥运会的召开,身体力行实践奥运精神,向社会展现北航北海学院学子的良好精神风貌。

(10) 通过对暑假的活动总结,将参与远征活动的同学中优秀的骑行游记、精美的旅途图片制作成展报,使全校师生一齐分享车协活动的快乐。尤其是在12年新生入学后,这样的展览对于建立新生们大学目标意识,树立大学良好的学习目标具有积极的作用。也希望车协这样的活动对与带动校园中同学们追求理想,就如“骑士们”克服各种困难最后到达终点一样,在学习上百折不挠,坚持不懈。建立起良好的校园学习风气。

(11) 与广西区内的部分本科或者专科高校(如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等)的同性质社团及协会,建立起校际间的学生社团联系,增进不同高校间学生的交流沟通与合作,增大北航北海学院的同学们学习实践的交流交际面。相互学习共同促进我们大学生们一同进步,促进车协会员、车协、乃至北航北海学院的发展。为今后车协开展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自然社会考察和调研做好扎实的前期准备。

(12) 进入12年9月,逐渐开始12年的纳新及换届选举前期准备工作,归类各部门本学期的工作资料和相关信息,为车协会员纳新、车协管理人员职务移交等做好准备,以保证车协换届顺利进行。

(13) 实施车协首次换届工作,进行车协管理人员的管理职务移交及信息移交等。

第八章 本届社团的招新计划

(1)车协成立后开展对车协宣传(包括海报宣传、网上发帖等宣传形式)。

(2)面向全校师生公开招新,男女不限,招新成员为车协各部门干事和车协会员。

(3)成为车协预备会员的成员需按要求上交会费,两星期内退出协会的归还全部会费。

(4)按车协的相关规定,车协预备会员在通过培训、合格者,方可成为车协正式干事或会员,需按要求上交会费。

(5)成为车协会员的成员需按要求上交会费,两星期内退出协会的归还80%会费(其余的20%会费用于车协预备会员在培训和考核的材料费用上)。

第九章 车协的未来展望

相信在北航北海学院自行车协会所有成员协力同心、共同努力之下,北航北海学院车协车协将成为一个有历史、有活力、有影响、人丁兴旺、会员和睦、集体团结、能够增强个人体质、培养个人自信、提高个人综合能力、锻炼团队合作意识的实践性性学生社团组织。对促进校际间交流,建立友好合作起到积极作用。最终能成为北航北海学院的一个优秀的学生社团。在未来的发展中,车协全体成员共同努力,使车协逐渐参与到全国高校优秀社团的竞争中去,最终成为全国知名而又有成绩的的大学生社团之一。

第十章 车协外出活动的出行纪律

(1)出行前,队员们应认真了解相关路线、沿途村镇、目的地和队长联系方式等,了解基本交通标志及交通法规。

(2)出行前应维护好自己的自行车,仔细检查各关键部位,如:制动系统、传动系统等,以排除安全隐患。所有骑行装备一定要准备好,尤其是头盔(没有头盔严禁参加车协外出骑行活动),在等待技术人员检查后,合格者才可参加活动。

(3) 参加长途远征活动的队员必须另外统一购买人生意外保险并统一参加正规医院的体检,同时需要参加“远征队员远征活动培训”、 “远征队员安全考试”、“远征队员集训”。凡不购买保险、不参与体检、不参加活动培训、安全考试或安全考试不合格,及不参加远征队员集训或集训不合格者,车协有权拒绝其参加远征活动。

(4)参与活动的成员必须服从指挥,行动守时。离开队伍须向队长报告并得到同意方可离开。

(5)出现一般事故时视情况留下1至4名队员处理,其余队员继续前进;若前旗遇故障需要停下,由队长决定全体留下等待或指定临时前旗继续前进。

(6)在晚上骑行时,最好每人配有前车灯和车尾警示灯(一般为能自动发光的最好),应尽量靠马路右边呈单排骑行,以避免与机动车发生碰撞。期间一定要保持队形紧密,落后前要及时告知前面队员。如已与大队分散,遇岔路不能辨别方向须等后旗或认路的队员,绝对不可乱走、擅自决定骑行。

(详细的骑行纪律参见《北航北海学院车协出行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一章 车协活动参与者责任书

北航北海学院自行车协会活动参与者责任书

本责任书的制定,诣在针对参加车协(cabc)活动的人员明确自己是参加车协活动中的独立责任个体;也是为了保障在整个活动中、活动后参与活动的责任个体、活动组织单位、活动组织者等各自的利益不受损害,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各种法律纠纷。特做出如下协定:

本人________________自愿参加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自行车协会(cabc)所组织的活动。本人愿意以自己的名义:

1、 承诺本人是自愿参加车协(cabc)所组织的各种活动。

2、 承诺本人没有向车协(cabc)和活动组织单位隐瞒自己有突发危险性疾病病史以及有突发危险性疾病发生可能的事实。

3、 承诺本人完全明白自己所参加的车协(cabc)活动存在各种可能造成的经济或其它本人物资的损失,以及受伤或死亡的风险。上述风险既可能因本人的行为或疏忽而造成,也可能因他人的行为或疏忽而造成,或者因为比赛的相关设备、设施、道具、赛道或场区的状况条件不熟悉以及这类活动的规则造成。

4、 承诺由本人或本人亲属承担由于本人过失所产生的所有风险。包括人身伤害、一切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部分丧失能力或永久丧失能力、死亡及本人财产损失或损坏方面、以及本人参加活动所导致的、或由于违背第一条所述而导致的损失等。

5、 承诺不会就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伤害,向活动组织者、协会(cabc)和学校提起关于本人因参加活动而导致的各种损害赔偿诉讼以及责任追究。

6、 承诺本人参加车协(cabc)活动而发生一切损失及损害由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活动组织者、车协(cabc)以及学校对相关的责任问题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7、 保证本人已经作出上述责任声明,并且不因此项声明而损及第三方利益。

本人保证已完全阅读和理解并同意上述条款,且自愿愿意全部用正楷字签名确认如下:

活动参与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级、班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活动参与者当日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团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自行车协会(cabc)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十二章车协创建发起人简历

姓名:黄铖

性别:男

籍贯:广西柳州市

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现为旅游管理学院XX级1班学生,现在在班上任班长一职,在校学生组织——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中任外联部干事。

尝试、参与、努力、坚持是我的信念。在学习上,我勤奋努力,认真学好课程里的知识,同时还广泛涉猎其他课外知识。工作中,认真负责,积极完成学院和老师布置得各项工作任务,有较强得工作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

在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中,有着相对丰富的经验和若干次成功组织协调经历。在高中期间,曾任校广播站站长、校国旗班班长等职,并且因为出色的工作,而得到了同学们和学校领导的好评。

我热爱体育运动。在大一上学期,参加的学校校运会获得过男子110m跨栏的奖项,参与的男子组接力4x100m、4x400m以及100m单项均有良好得表现。在学校组织的体育舞蹈大赛中还获得了华尔兹、探戈两项业余组的两个第二名。与此同时,我也喜爱自行车运动,在这方面有过不少次的自行车远程骑行经历,比如:

高中的时候:

l 柳州——鹿寨 单日往返 骑行距离 约104.5km;

l 环柳州市骑行约6次 单日骑行 平均每次骑行距离 约50km-74km不等。

……

大一的时候:

l XX年11月中旬

学校——冠头岭——北海福田机场——学校 单日往返 骑行距离 98.7km

l XX年12月初

学校——合浦县城——学校 单日往返 骑行距离 83.6km

l XX年12月31号

北海学校——钦州市——北海学校 单日往返 骑行距离 237.43km

l xx年寒假

北海——灵山——武宣——柳州

柳州——迁江——南宁——北海

共六日 总骑行里程约1001.5km

其中在从灵山到武宣的骑行中有过约3小时路况极差的夜路骑行经历。从南宁返北海这段仅用了一日时间,当日骑行15小时共有里程247.85km,并且有约3个半小时的夜路经历。在这次的远征骑行过程中,我和另一位同行骑车的同学还共同经历了全国少见的低温雨雪天气,以及强北风天气。尽管整个过程困难重重、考验不断,但由于我们的充分出行准备,使得这次远征圆满安全的结束了。而这些充满考验的过程,给了我莫大的磨练,同时也让我的自行车运动经历上又增加了难得的宝贵经验。

……

以上的这些,只是我自行车运动活动中的一部分经历。

在这些活动中,我获取了相当程度上的骑行经验,既锻炼了身体,也扩大了我的视野,同时也结交到了不少的,包括北海市、北航北海学院自行车运动的爱好者,从他们间,我了解了不少关于自行车硬件方面、自行车旅行和自行车竞技方面的知识和技巧,尤其是在这些过程中,拓展了我的知识面和交际面。

现在,出于对自行车运动的喜爱,同时在接受了和我有共同兴趣爱好的自行车运动爱好者提议,以及自己也希望和志同道合的同学们一起推动和发展高校自行车运动事业。我在大一上学期期间,除了完成好课业任务和工作任务外,还与同学、老师们积极并精心筹备了关于成立北航北海学员自行车协会的事宜。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成立北航北海学院自己的自行车协会,给学校里热爱自行车运动的同学们提供一个参与自行车运动的平台。通过成立北航北海学院的自行车协会,组织开展自行车活动,从而希望达到同学们一起“ 关注社会 保护自然 锤炼意志 强健体魄 以车会友 相互促进 共同进步”目标中来,将同学们聚集在一起,共同参与到健康、环保的运动中去,为自己的大学生活添姿加彩、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己之力。

第十三章 车协指导老师简历材料

(略)

第十四章 发起人名单及签名

发起人名单及签名 序号 姓名 学院 学号 手机号码 签名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序号 姓名 学院 学号 手机号码 签名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成立协会申请书范文第3篇

①登记所

在日本,登记事务是由隶属于法务省之法务局主管,包括法务局所属派出机关,全日本各地计約有550个登记所存在。而由以法务局長为顶奌,统括登记官、登记官、登记专門职员等国家公务员接受申请人所提出之登记申请书后办理之。不动产登记係依不动产所在地,商业登记则依总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该登记之登记所。登记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载于纸本登记簿而存放在登记所之方式,或将之保存于电磁记录登记簿之方式。被保存在电磁记录且得经由电脑为登记申请之登记所正显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记簿上所载登记內容而拟取得登记履历事项证明书时,以纸本为登记并保存之登记所虽無法提供,但以电磁记录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记事项內容,则有可能在少许时间內于全国各登记所中取得。(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

②登记对象

係以不动产登记及商业?法人登记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监护登记或动产?债权转让登记等。并分別以不动产登记法、商业登记法、监护登记等相关法律、关于动产及债权转让对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关法律为其依据。有关不动产登记,詳如后述,其他登记简述如下,以为参考。

商业?法人登记,係就以一般营利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财団法人、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协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营利法人之內容,进行登记之制度。亦即将公司或法人之设立目的、所在地、董监事等事项登录于登记簿。公司须経登记始能成立。伴随扶植新兴投机企业之国家政策,透过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号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资本額制度被废弃,预计今后之公司登记申请将日益增加。

所谓成年监护登记,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残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识事理能力者为对象,对其指定类似保护人之制度。法院基于申请,根据本人辨识事理能力之程度,审判其为被监护人、被保佐人或被补助人;而监护人、保佐人或补助人之姓名则与上開受其保护者之姓名一同被记录于登记簿中。

所谓动产?债权转让登记,係指針对随著今日经济的发展或複杂化,致转让契约书类及确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应之动产或债权之转让,透过登记形式而对其赋予对抗要件之方式。係出自经济界之要求,乃经历数年而成立之登记制度;而目前已有相当数量之申请登记件数。

③不动产登记法

不动产登记法〈2004年6月18日法律第123号〉第1条明文,为谋求国民权利之保护,并以促进交易安全与圆滑为目的,而有公示不动产表示和有关不动产权利并对之进行登记此一制度之制定。明治初年所制定之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在其后曾历经数度变迁,終上述法律作为新的不动产登记法而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除附则之外,本文计有164个条文,又相关联法规之不动产登记令〈2004年12月1日政令第379号〉计有24个条文(所附附表计一页,相当長,可再细分为75个项目),不动产登记规则〈2005年2月18日法务省令第18号〉计有2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计有12个),不动产登记事务处理程序准则〈2005年2月25日民二第456号〉计有1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有120个);而日本之不动产登记乃是依据上開法令而被運用。

2.不动产登记

①可为登记之权利

登记係針对土地及建物等不動产之表示,抑或就不动产为下述权利之保存、设定、移转、变更、限制处分或消灭为之。

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优先购买权)、質权、抵押权、租借权(賃借权)、採矿权

所谓不动产之表示登记,在土地之场合,係将其所在、地号、地目、所占面積登载于登记簿;建物则係就其所在、房屋编号、種类、构造、建築面積加以登记。土地之分笔、合笔、所占面積之更正、地目变更登记等,亦属之。除关于分笔、合笔等创设性登记以外之建物新建、增建等之表示登记,其申请乃属义务;怠于此一申请义务者将被科以一定罚款。为求不发生现地与登记簿不一致之情形,亦对所有权人课予责任(不动产登记法第47条第1项、同法164条等).

在其他国家裡其土地登记簿或许尚未能涵蓋其所有之土地,但在日本,土地未登记在登记簿上的,甚为稀少。

所谓权利登记之例,不胜枚举,诸如因建物买卖所为之所有权移转登记、因父母死亡所为土地等之継承登记、为确保通行之地役权设定登记、清偿借款时涂销抵押权登记等,均属之。

在日本,土地及建物各有其登记簿并採取个別登记方式,与其他国家不同。唯,在设定抵押权之场合,为登记权利者之抵押权人为求多一层法律效果,而将土地及建物一起登记者甚多,自不待言。

②公的图面

登记所裡备有地图及建物所在地图(同法14条)。缴纳一定规费,任何人均可阅览之;此乃透过对图面之确认來判断土地及建物之所在与正确面積之构造。

但是,实务上我等专家称之为14条地图之上開图面,並未能完全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乃是实情。虽政府正积亟进行14条地图之整备,唯传言其至少须费时五十年以上。

因此,以使用所谓公图之方式來对之加以补充。目前公图是跟登记簿一并放在登记所,但其原本是作为征收固定资产稅等稅金而由稅务署所保管之物。所幸者是,公图几乎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故在进行土地分笔等登记时,作为资料而被使用。在法律上存有标示不正确的图面上,不論在现地抑或登记簿上均应属面广大之土地,但卻比起相邻狭地被画的更为狭小的例子,散見各处。又,土地形狀标示与现地相异者,亦有之。唯,关于如何场所上有何地号存在、邻接土地有何地号土地存在等,出现相左之处并不多見;故实际为登记申请时,尚不感有不便之处。

③申请人

登记之中,关于权利之登记申请,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登记权利者与登记义务者应共同为之(同法60条)。所谓登记权利者,是指透过申请该登记而取得权利之买卖契約之买方,而卖方即是登记义务者。

申请登记,除未成年人等部分例外外,因任何人均可自己为之,故表示登记之申请人或登记权利者?登记义务者均可自己前往登记所,或以邮送方式提出登记申请。唯,自己申请登记之案件,据推估仪占总登记案件之百分之五,大部分案件几乎是由以登记申请程序为职业并具备国家资格之专家为人,而由其为之,此为实际狀況.

表示登记可由具备土地家屋调查士此国家资格者为人代为提出申请,另一方面,司法书士则可代为权利登记之申请。亦即,表示登记之申请及权利登记之申请,係由法律所分別规定之不同资格者來提出。

不採亲持申请书类方式而利用电脑网路提出申请者的人数,包括作为人之专家在內,並不多見;目前尚在逐步推广中。

④登记之效力

权利登记乃是对抗要件,除部分例外外,其並非发生效力之要件(契約生效要件).举购买土地的例子來說,因为纵不为登记亦与效力無关,故如买卖契約在法律上成立的話,未必有提出登记申请之必要;不过,实际上在日本购买土地而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例子,除非有特殊情事,否则应不存在。

一般土地买卖之交易,係由卖方提供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所必要之书类,交由司法书士确认后,由买方向卖方支付买卖价金,再由司法书士担任人持上開申请书类迅速至登记所办理,乃为一般情形。关于登记之申请,一个司法书士可同时担任买方和卖方双方的人。

在日本,不动产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因为在不动产登记法制定当时,日本虽参考了其他国家法律,但或许在継受方法上有其原因,而終还是採取不付与公信力之立法;其详细则让诸其他资料之說明。

⑤登记之申请

登记之申请,在备斉下列要件后为之:

·登记申请书之提出(参照附件申请书格式1)

·登录免许稅之缴纳原则上以現金繳納,貼付印花稅紙亦可。

·附件书类之检附

申请登记之登记义务者其登记申请意思之确认,係由登记官检查申请书所检附之书面为之。以土地买卖之所有权移转來說,作为卖方之登记义务者,必須依据附件申请书类格式提出下述文件並检附于登记申请书中,以担保其申请意义。检具下述所有书类后,登记始能完成。(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

·证明登记原因之资料(土地出卖证明书或买卖契約书或其他类似书面)

·对司法书士之登记申请委任狀(由登记义务者填写并加蓋印章)

·印章证明书(证明确属印章之书面,並以发行日起三各月以內者为限)

·登记事项证明书(登记义务者为法人之场合,为证明其权限)

·登记识別資訊(或被称为权利証之登记完了证明)

·以第三者之许可、承诺或同意为必要之场合,可判断受有许可、承诺或同意之书面。

⑥登记之嘱托

承前所述,权利登记係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但嘱托登记为其例外。此限于一般被称为官公署,亦即国或地方公共团体或法院等为登记申请之场合,有被特別称为嘱托登记之登记存在。作为县道用地而被县买收的土地,即属此例。虽登记原则上须共同为之,以如前述,但嘱托登记则可由官公署单独提出登记申请。(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1)

作为县道用地而由县所买收土地之嘱托登记,须检具下述书类:

·证明登记原因之资料(土地出卖证明书或买卖契約书或其他类似书面)

·对司法书士之登记申请委任狀(由登记义务者填写并加蓋印章)

·印章证明书(证明确属印章之书面)

·登记事项证明书(登记义务者为法人之场合,为证明其权限)

若有來自官公署之嘱托登记,与一般申请案件不同,以有政府机关参与不至出错为理由,仅需检附简单书类即可。又,官公署为登记权利者之场合,不课征登录执照稅。

在嘱托登记中,为提升农地便利之土地改良登记、公共设施之新设修缮或为促进住宅用地利用之土地使用更新登记、为供公益事業使用而让用地事业者強制取得所有权等基于土地收用法所为之登记,均被包括在內。其中,关于土地收用法部分,将只就其登记程序,稍加介紹.

3.土地收用法之登记

裁決程序開始之決定作出后,收用委员会嘱托为開始收用裁決程序之登记(土地收用法第45条之2).(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2)

此一登记是限制处分之登记,因之而诸多权利将被确定,以避免权利变动之混乱。(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2)

关于收用之各项程序,本文将予以省略;唯在最終作出收用裁決之场合,需用土地之事业者得单独为收用登记之申请(不动产登记法第118条第1项).此项登记亦属共同申请原则之例外之一。又,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需用土地之事业者之场合,官公署必须为收用登记之嘱托(同法同条第2项)。

因收用而取得之所有权虽被认为是原始取得,但其登记方法卻採取与买卖等特定継承相同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之形式。又,依時效而取得所有权者虽亦属原始取得,但其登记亦同。

应检附之资料有收用裁決书正本(包括和解调解书正本等),以及用以证明该裁決未失其效力之书面或资料,诸如收用委员会之证明书等。(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3)

申请或嘱托为所有权移转登记时,有必要指定已消灭权利或已失效抵押等之登记,而登记官接受上述指定后应依职权涂销该登记。又,就開始裁決程序之登记,登记官亦应依职权涂销之。

成立协会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条 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五条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第六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七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九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第十一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二条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第十五条 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条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第二十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

第三章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局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请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应当撤回原初步审定,终止审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

第二十四条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第五章 商标评审

第二十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第三十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

第四十二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

第四十三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第四十五条 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第四十六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八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或者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五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第五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十五条 商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七条 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成立协会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进出口贸易在持续快速增长。但是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发展的同时,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的案件迅速增加。同时,许多外国产品以倾销的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应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正常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反倾销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及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应成为中国政府和产业界优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

以下主要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结合中国反倾销调查的实践和基本程序,简要介绍我国企业在遇到国外产品以低价倾销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时,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诉。

一、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分工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外经贸部的主要职责为:

1、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和确定;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作出决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是外经贸部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

(二)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的主要职责为:

1、国家经贸委负责与外经贸部共同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立案调查;

2、负责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时,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就损害及损害程度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具体案件的处理,由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负责,最后的裁定有产业损害调查委员会作出,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名义。

(三)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等事宜。

(四)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除了调查机关自主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当在收到由国内产业或者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之后发起。

(一)申请人资格

通常情况下,提起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那么,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呢?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章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在反倾销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的标准是考察其是否为国内产业或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所谓国内产业系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这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即从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情况来衡量国内产业的构成情况。

2、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这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主要部分”,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为总产量要达到或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申请人为我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的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时,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2、在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其中17起案件均是以国内企业的名义提出的,有两起案件则是以协会名义提出,即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件。

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两起反倾销案件的申请人均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化纤协会是中国社团法人,拥有会员单位达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该协会分别提供了18家国内涤纶短纤维生产企业和12家国内聚酯切片生产企业作为支持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代表企业,这些代表企业的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合计产量均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最后认定化纤协会作为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并与去年8月3日对两案件予以了立案调查。

在反倾销申诉实践中,在产业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时候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倾销调查涉及的申请企业过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数据企业过多,容易造成协调不利,口径统一困难、收集和提供资料迟延而影响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进度。如果反倾销申请准备时间过长,错过了最佳立案时期,对今后的调查工作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鉴于反倾销案件的时间性很强的特点,对于企业过多,比较分散的产业而言,如果准备提出反倾销申诉,可以借鉴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的经验,由协会统一牵头,作为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提量比较大、损害比较严重、比较有代表性的会员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由协会统一协调,以便加快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的进度。

(二)制作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调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具体来讲,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2、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

3、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4、估算的倾销及倾销幅度;

5、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6、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7、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上述每一项具体需要包括的内容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我国相关法规(如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及实践操作中,均有较为具体的要求,由于时间的关系,在此不再进行详细说明了。

另外,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证据应当采用中文印刷体形式;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同时,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

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请书,应分为申请书非公开部分和公开部分两种版本。

同时,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业秘密,其被泄露对申请人或有关利害关系方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申请人在提出申诉时应予注明,并向调查机关提出对该材料按保密材料处理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案件的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对保密材料一个合理的了解,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当说明理由。按保密处理的材料,未经提供材料的当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反倾销条例》第22条)。

(三)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初步完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后,即可将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开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经贸部有要求,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电子版本。

在向外经贸部递交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其概要、相关附件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计算机软盘或光盘)一式三份。

申请人可以以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将书面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递交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

申请人正式递交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后,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将予签收。

三、初步审查

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在此期间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调整和补充。申请人应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如果申请人不调整或补充的或者未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间调整或补充的,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国家经贸委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所谓的“自主立案调查”。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罕见,目前,此程序在中国尚未开启过。

但是,无论哪种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另外,外经贸部应当在立案公告之前通知出口国(地区)政府。反倾销调查立案决定公布之日为案件的立案日期。

五、调查期限

反倾销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我国反倾销案件调查期限最长时间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

六、终止反倾销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已经作出裁定的案件有7起(即新闻纸、硅钢片、聚酯薄膜、不锈钢、丙烯酸酯、二氯甲烷和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其中6起为肯定性的最终裁定,有1起即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国家经贸初步裁定认为国内聚苯乙烯产业并没有因为倾销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到损害,因此,该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被终止调查。

在目前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因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而终止对某些国家被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有两起,即丙烯酸酯和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

在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进口丙烯酸酯开展的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德国进口丙烯酸酯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我国对原产于韩国、英国、美国、德国、荷兰和法国6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法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法国进口二氯甲烷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其他5个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目前的案件中,尚未出现因为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止反倾销案件的情况。

七、调查机关的调查

(一)反倾销案立案之后,就进入调查阶段。外经贸部将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二)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包括申请企业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听证会、现场核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等等。

在调查阶段,对于申请人企业,主要的工作如下:

1、填写国家经贸委的调查问卷

通常情况下,在立案调查公告后约1个月左右,国家经贸委将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一般由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官员、财务专家、产业专家、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在此期间内,国家经贸委将向申请人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除了上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之外,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国家经贸委在调查阶段还可能发放补充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问卷。同时,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发放调查问卷之外,还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为肯定性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再次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补充问卷。

2、接受实地核查或者调查

根据案件的具体进程,通常情况下,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将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卷(初步裁定前填写的问卷以及初步裁定后填写的问卷)后1-2周内,到申请人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如果申请企业数量很多,则选择部分企业。如涤纶短纤维反倾销案件中,国家经贸委对18家企业中的6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有的时候,根据案件的需要,在案件调查阶段,调查小组也会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针对专门的问题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或相关调查工作。

经贸委初步裁定前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为核实申请书和申请人填写的问卷中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核查调查期间内以及核查期间申请人企业的公司结构、生产运营、设备工艺、会计制度和财务状况、安全、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模式、投资、技改和发展等情况,核查时间一般每个企业3-5天。

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在经贸委收回申请人填写完毕的调查问卷后1-2周左右,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可能再次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这个阶段核查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核实申请书及问卷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了解反倾销立案及初步裁定后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的变化情况。

另外,外经贸部在整个调查阶段也可能根据案件的需要,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外经贸部实地调查主要侧重于与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用途、原材料使用、产品的理化性质等方面的内容。

3、参加听证会

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一定时间内,应案件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申请,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应当分别进行听证会。如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分别举行听证会。

根据目前中国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之后,调查机关均可能召开有关倾销或者损害方面的听证会。

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在收到利害关系方的书面听证会申请后15天内决定举行听证会,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发放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同时,外经贸部应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中所确定的各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听证会的截止日期起20天内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会议议程等作出决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9、12条)。申请人企业在收到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后,应该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登记参加听证会,并根据通知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根据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应当在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举行前30日,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各相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出之日起20日内或者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举行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无论是外经贸部的倾销裁定听证会还是国家经贸委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或者可以在提交书面授权后委托1-2名人参加听证会。另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倾销裁定听证会和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均一律公开举行。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听证会的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核对检验听证会参加人身份证明以及人资格;

(2)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案由和听证会纪律;

(3)利害关系方陈述;

(4)各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

(5)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的目的在于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调查机关做出裁定的重要依据。

4、参加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就此问题,通常情况下,经贸委将组织由国内生产企业(通常为申请人企业)、申请人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反倾销案件所涉及产品的下游消费者、贸易商、进口商、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上下游企业座谈会,以综合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目前的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丙烯酸酯、赖氨酸、己内酰胺等案件均召开过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5、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或评述意见进行相应的反驳和评论

《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因此,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进口商和下游企业等各利害关系方均随时有可能针对案件提出大量的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以及相关请求。针对上述意见和请求,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反驳及或评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为了及时充分的提交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在反倾销调查阶段,一方面,在国家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材料转至申请人企业予以评论的时候,申请人应及时按照要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述;另一方面,申请人企业应随着案件的进程主动地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查阅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的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到调查机关的材料,对其提出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

6、及时更新和补充材料,并提出相关请求。

案件立案调查之后,申请人企业应该继续跟踪和收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变化情况、被调查产品在其本国或地区境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状况以及其他国家针对被调查产品的相关贸易救济行等情况和信息,及时向调查机关反映并提交更新和补充材料。对有关问题提交进一步补充说明和评论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提出诸如追溯征税、要求调查机关披露相关调查信息等的请求。

八、初裁决定及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在目前我国已经作出初步裁定的反倾销案件中,初步裁定时间一般在立案后6-9个月作出。

经过初步阶段的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决定认为: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中的任何一项结论是否定性的,则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步裁定为肯定性,反倾销案件将继续进行。同时,调查机关将给予各利害关系方15-20天的时间对初裁决定予以评论。申请人企业应按照要求对初裁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论,在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初裁评论意见后及时申请查阅并相应提出抗辩意见。

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性的,则调查机关将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且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目前,中国反倾销案件所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均为现金保证金的形式。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九、价格承诺

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承诺采取修改其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产品的行为,从而使得调查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机关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价格承诺的请求,外经贸部也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而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国家调查机关对反倾销案件的确定。

如果调查机关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而政府部门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承诺予以监控,并且接受价格承诺符合国家利益,则调查机关可以接受价格承诺。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定,价格承诺只能在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进行,否则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的期限与最终反倾销税的期限相同,为五年。

在调查机关与相关被调查产品出口经营者磋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过程中,调查机关一般会向国内申请人企业询问意见和建议,申请人企业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调查机关,同时应注意和考虑以下问题并及时向调查机关提出:

1、出口经营者承诺的措施是否足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果承诺中价格的提高幅度没有达到足够的水平,则该承诺将会不足以消除倾销的损害;

2、承诺协议一旦达成,其有效期为5年,因此还要考虑到承诺协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原材料成本变动、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汇率波动等多方面的因素。承诺协议中应当规定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可以采取的相应调整机制,以保证协议价格的合理性;

3、承诺协议的签订,还应该考虑到承诺协议的可行性。可行性的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是否众多;

(2)产品的种类规格是否繁多;

(3)产品经常更新换代,规格或技术参数是否经常发生变动;

(4)产品价格是否容易发生波动。

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会对承诺的监控造成极大的困难。如果无法对承诺的遵守进行有效的监督,则该承诺应不被接受。

4、出口商不合作的态度通常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因为如果大部分的出口商对反倾销调查不予合作,则他们可能会通过受益于承诺的其它出口商对我国出口产品,从而达到规避反倾销税的目的。

案例实践:

在中国立案公告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件中出现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在该案件中,日本川崎制铁株社会社和以浦项综合制铁株社会社为代表的6家韩国公司与外经贸部分别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上述公司同意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不低于协议规定的参考价格向中国出售被调查产品。外经贸部在商国家经贸委后认为该承诺可以消除这些公司倾销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最终接受了日、韩企业的申请,并于2000年12月15日就价格承诺协议达成了一致,该协议于2000年12月18日生效。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对这些企业不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而实施价格承诺协议。

十、终裁决定和反倾销税

在肯定性初裁决定作出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终裁决定一般应在立案公告后一年作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0天。如果案件需要延期,则调查机关将在1年期满之前合理时间内延期申明。

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性的,则调查程序结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这一期限规定,被称之为“日落条款”(SunsetClause)。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十一、行政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50条规定,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复审程序参照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案例实践:

目前,中国仅有一起行政复审案件,即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件。

2000年8月25日,外经贸部与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的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适用于韩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3%(其后税率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承担)。

韩国东丽世韩公司于2001年10月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其申请存在一些缺陷,如未提交申请书的公开卷,未提供过去一年对中国出口聚酯薄膜不存在倾销的初步证据。该公司又于2001年11月12日提交了补充后的申请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东丽世韩公司的申请提出了修改反倾销税及变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今年1月4日起开始进行复审。目前,该案件处于调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