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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指导和规范我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防治,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处置本省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特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的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适用本预案。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订预案。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3.1.1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省卫生厅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建议。
3.1.2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省卫生厅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中心),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
3.3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省卫生厅组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设区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3.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与
4.1监测
全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卫生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分析,对监测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部、省卫生厅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与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了解详细情况,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报告的方式,把握和控制事态发展。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出现无法控制时,应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请示扩大应急。对在学校、全国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2应急响应措施
5.2.l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的,由省卫生厅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囡,涉及2个以上设区市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控制范围;在本设区市范围内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配合卫生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6)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8)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工作,信息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严防、严查、严堵病死畜禽和霉变商品流入市场销售,确保食品消费安全。
5.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信息与通报:省卫生厅按规定及时向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4)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5.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省、设区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开展卫生消毒的技术指导,组织实施疫点消毒工作。
(3)实验室检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分送各设区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理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职业病与化学中毒等现场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
(2)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测定事故危害区域、毒物品种、毒性及危害程度,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实施中毒病人救治,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4)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洗消。
5.2.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组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5.2.8非事件发生地区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当地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7)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
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实施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实施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省直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组织力量,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5.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I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批准后,由省卫生厅向卫生部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执行。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终止,分别由设区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批准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善后处理
6.1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2保持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6.3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表彰。
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6.4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征用物资与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等,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按规定给予补偿。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7.1技术保障
7.1.1信息系统
省卫生厅建立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平台,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覆盖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省、市、县(区)、乡镇(社区)信息报告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时报告速度、组织指挥能力、应急处理效率和科学防治水平。
7.1.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7.1.3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有计划的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协调、处置等能力。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7.2物资与经费保障
7.2.1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经贸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2.2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7.3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因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设备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统筹安排。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
7.4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5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制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应急预案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8.3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
9附则
9.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一、落实部门联防联控机制。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灾后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卫生、气象、民政、农业、城建、环保、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从监测、预防、救治、控制蔓延等各环节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和联防联动,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应急预案,有效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强化监测预警等卫生应急准备。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分析,及早发现,及时防控。做好卫生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方面的准备,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迅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三、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要动员广大群众及时清理生活垃圾和粪便,对死亡的禽畜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环境和生活饮用水的污染。要加强水源保护工作,对供水管网加强检查和及时维修。开展集中供水的水质监测,在管网恢复供水时及时消毒,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传染病疫情通过车辆、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传播流行,保障旅客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本规定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传染病疫情。
本规定所称交通卫生检疫,是指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对车船、港站、乘运人员和货物等实施的卫生检验、紧急卫生处理、紧急控制、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留验以及其他应急卫生防范、控制、处置措施。
本规定所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是指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检疫传染病的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本规定所称车船,是指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活动的客车、货车、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货船。
本规定所称港站,是指提供停靠车船、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场所,包括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港口客运站、货运码头、港口堆场和仓库等。
本规定所称乘运人员,是指车船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船员、旅客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确保控制重大传染病病源传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职责,依法负责全国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职责,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交通防范和应急责任制,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对报告在车船、港站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举报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渎职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或者管辖范围的交通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制定各自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以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快速反应的要求为依据,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防范和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机构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和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的应急处理方案;
(三)突发事件有关污染车船、港站和污染物的应急处理方案;
(四)突发事件有关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和救护人员的运输方案;
(五)突发事件有关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的运输方案;
(六)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的应急维护和应急管理方案;
(七)突发事件有关交通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宣传方案;
(八)突发事件有关应急物资、运力储备与调度方案;
(九)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执行机构及其任务;
(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人员的组织和培训方案;
(十一)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方案;
(十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其他有关工作方案。
为防范和处理其他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条前款除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内容,并包括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设施、设备以及其他有关物资的储备与调度方案。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预案的要求,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运力和有关物资储备。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客车、客船、客运站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消除车船、港站的病媒昆虫和鼠类以及其他染疫动物的危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突发事件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和旅客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在车船、港站发生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
第三章应急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信息畅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突发事件的情况:
(一)突发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
(二)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情况;
(三)运输突发事件紧急物资的情况;
(四)保障交通畅通的情况;
(五)突发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和紧急物资运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立即采取有关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首次初步调查结束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1小时内,向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其他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有关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情况。
第四章疫情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应急处理的决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客运站、客运渡口、路口等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留验站,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第十九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疫情通知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乘运人员进行相应的卫生防疫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船、港站、货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领取《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营运或者进行运输。
《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的印制、发放和使用,按照交通部与卫生部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组织对驾驶人员、乘务人员和船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检疫症状的,不得安排上车、上船。
第二十二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车船、港站以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有关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宣传材料,并提醒旅客不得乘坐未取得《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或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车辆、船舶,不得携带或者托运染疫行李和货物。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客车、客船应当在依法批准并符合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要求的客运站、客运渡口上下旅客。
第二十三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旅客购买车票、船票,应当事先填写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旅客健康申报卡》。旅客填写确有困难的,由港站工作人员帮助填写。
客运站出售客票时,应当对《旅客健康申报卡》所有事项进行核实。没有按规定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客运站不得售票。
途中需要上下旅客的,客车、客船应当进入中转客运站,从始发客运站乘坐车船的旅客,不得再次被要求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
第二十四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旅客乘坐车船,应当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如被初验为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还应当接受留验站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其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或者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客运站应当认真查验《旅客健康申报卡》和客票。对不填报《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应当拒绝其乘坐客车、客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客运站应按车次或者航班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交给旅客所乘坐车船的驾驶员或者船长、乘务员。
到达终点客运站后,驾驶员、船长或者乘务员应当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交终点客运站,由终点客运站保存。
在中转客运站下车船的旅客,由该车船的驾驶员、船长或者乘务员将下车船旅客的《旅客健康申报卡》交中转客运站保存。
第二十六条车船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时,驾驶员或者船长应当组织有关人员依法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始发客运站报告;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紧急卫生处理和临时隔离;
(三)封闭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禁止向外排放污物;
(四)将车船迅速驶向指定的停靠点,并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乘运人员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五)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车船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场所实施卫生处理。
车船的前方停靠点、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以及始发客运站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采取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正在行驶的车船载有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通知该客车、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并通报该车船行驶路线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拒绝交通卫生检疫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车船、港站和其他停靠场所、乘运人员、运输货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第二十九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车船近期曾经载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将有关《旅客健康申报卡》送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十条参加重大传染病疫情交通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卫生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章交通应急保障
第三十一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渡口的维护、检修,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除因阻断检疫传染病传播途径需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中断交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交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交通中断或者紧急运输受阻,应当迅速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采取措施恢复交通。如难以迅速恢复交通,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或者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十二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的车辆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对该车辆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船舶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海事管理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非传染病疫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行的船舶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交通部会同卫生部依法决定对该船舶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命令该船舶不得停靠或者通过港站。但是,因实施卫生检疫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报国务院决定。
第六章紧急运输
第三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运输的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医护人员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及时运输。
第三十四条依法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防疫人员、医护人员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优先购买客票;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其购得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客票。
第三十五条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命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船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被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完成有关人员和紧急物资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拒绝。
第三十六条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紧急运输的车船,应当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其中,跨省运送紧急物资的,应当使用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省内运送紧急物资的,可以使用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的车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并优先通行。
《紧急运输通行证》应当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印制、发放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紧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船在装卸货物前后根据需要进行清洗、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卫生处理;
(二)有关运输人员事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和有关防护知识培训,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三)保证驾驶员休息充足,不得疲劳驾驶;
(四)进入疫区前,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驶离疫区后,应当立即对车船和随行人员进行消毒或者采取其他必要卫生处理措施;
(五)紧急运输任务完成后,交回《紧急运输通行证》,对运输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安排休息观察。
第三十八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引航人员、理货人员上船引航、理货,应当事先体检,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上船时应当主动出示健康合格证。
第七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察;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协助或者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应当携带证件,佩戴标志,热情服务,秉公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按规定使用《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的车船,应当立即放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紧急运输通行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的《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紧急运输通行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组织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紧急物资的运输的;
(三)对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有关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二)拒不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的。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资格,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或者有其他违反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附则
【中图分类号】 G 478 R 181.8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8)06-0565-02
【关键词】 公共卫生;传染病;食物中毒;学生保健服务
学校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区域,也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发场所。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仅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而且严重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笔者对临沧市2007年度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了分析,报道如下。
1 资料来源与方法
资料来源于临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报告管理科,结合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与检验检测报告,应用描述流行病学方法对资料进行分析,同时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
2 结果
2.1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 临沧市2007年度共报告学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1起,占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总数的70.0%;报告发病数1 071例,占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病例数的65.6%,无死亡病例。与2006年度相比,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病起数和病例数上升幅度分别为137%和103%。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中,传染病事件所占的比例最高,报告16起,占76.2%;食物中毒事件报告5起,占23.8%。报告事件数前3位的病种依次为风疹(8起)、水痘(3起)和麻疹(2起),3病种报告事件数占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数的61.9%。5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植物性食物中毒3起,细菌性食物中毒1起,化学性食物中毒1起。见表1。
2.2 流行病学特征
2.2.1 城乡分布 81.0%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80.7%的病例发生在农村小学和乡镇中小学。见表2。
2.2.3 时间分布 从2007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资料可以看出,传染病爆发疫情3-12月均有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主要集中于4-9月。
2.2.4 年龄与性别分布 1 071例病例中,发病学生最小年龄3岁,最大17岁,以7~14岁居多,占71.2%(763/1 071)。男生657例,占61.3%;女生414例,占38.7%。
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情况 21起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时间统计,最短2 h,最长9 d,平均3 d。
3 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临沧市2007年度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占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数的70%,上升幅度明显高于2006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为传染病爆发疫情,其次是食物中毒;地区分布多为农村小学和乡镇中小学。学校潜在的诱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素非常多,学校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威胁儿童青少年生命与健康的主要问题之一[1]。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检测结果表明,导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为:农村中小学基础卫生条件普遍较差,食品卫生和饮水安全存在薄弱环节;多数学校缺乏相应的卫生保健人员,而现有卫生保健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峻性认识不足,防控能力薄弱;学生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积极采取相应的防制措施:(1)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学校卫生工作的督促检查,保证学校卫生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2)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2],进一步强化学生养成教育,抓好学校环境卫生整治,严格执行新生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免疫接种工作,提高接种率,建立牢固的免疫屏障[3]。(3)建立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规范报告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到及时报告、迅速处置。(4)认真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建立健康档案,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全面掌握学生健康状况。(5)建立健全学校食品、生活饮用水管理措施,加强从业人员的体检、培训工作,对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过程和餐具、炊具消毒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提高卫生质量,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帮助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和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分析监测数据,提前发出预警信息,为预防和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4 参考文献
[1] 徐勇.我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现状与研究展望.中国学校卫生,2007,28(8):673-674.
[2] 袁长江.学校如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国学校卫生,2003,24(5):433-436.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的稳定和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加强合作、群防群控的原则。全校各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预报机制,尽早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苗头,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损伤、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消灭传染病等达到卫生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多校区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多校区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多校区;
6、因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0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20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9、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各类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0、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本篇文章来源于文秘站 -网址为-文秘站 -解决您的燃眉之需]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单校区域内的,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校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9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8、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发生在学校的,经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5、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6、发生在学校的,经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身体健康和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二、__师范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一)__师范大学
1、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__师范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该小组是全校紧急应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全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由校办、宣传部、学工部、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爱卫会、成教学院、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根据事件情况选取相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办公电话:85308448、85308927传真电话85308448)。
2、主要职 责
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负责全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制订全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具体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应对与处置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教育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展与处置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3、运行机制
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应对工作。发生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成__师范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小组。
(二)全校各部门
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部门正职为第一责任人,部门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具体实施对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应对处置工作。校医院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实际要求,制定校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具体组织实施医疗救援工作,并配合上级卫生部门开展进一步的医疗救援工作。
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1)办公室,(2)全校各部门;
责任报告人:(1)负责全校信息报告人员:(2)全校各部门指定的信息报告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进程等,每一起突发事件都必须作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1)初次报告
全校各部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向办公室、领导小组正副组长进行初次报告;
学校在接到各部门的初次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教育厅和卫生厅等有关部门。
(2)进程报告
①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程报告
一般突发(本篇文章来源于文秘站 -百度直接输入“文秘站 ”第一个网站便是[注:中间加的符号请勿复制])公共卫生事件与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办公室应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报告教育厅和卫生厅等有关部门。
②重大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程报告
重大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办公室应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应每天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教育部和卫生厅等有关部门。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办公室应将事件处置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报告教育部和卫生厅等有关部门。
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必须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报告时间、涉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及通讯方式;尽可能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初步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3)结案报告
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的过程(包括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功效)、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二)信息
领导小组可指派有关部门或专人在指定范围内通报信息,其它相关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向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任何信息。
四、应急处置措施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所在校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在校内未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校区和各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部署和落实本校区和本部门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全校内发生。
1、各部门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或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或办公室或领导小组正副组长。部门负责人接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全程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并向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报告。
2、学校的应急反应
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部、卫生行政部门;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校医院同时实施救治;
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
与中毒或患病人员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五、应急保障
学校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增添相关设备,配备所需药品,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用水和洗漱设施,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确保学校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的落实。
六、善后与恢复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 ,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1、学校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2、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3、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七、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