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时宣传,利用重大节日组织社区协会会员进行宣传计划生育相关知识,使广大育龄妇女,做到知法、懂法,稳定低生育水平。在5.29计生协协会纪念日,新伟街道计生干部赵主任等人,到公园社区计划生育扶助对象丛树华家进行了走访慰问,并送去了慰问品。
二、对外来人口进行了走访管理,我社区外来人口34人,对外来人员进行了入户摸底登记,对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发放避孕工具,并组织流动人口进行免费体检,宣传生殖保健知识,知情选择进行信息反馈,并查验了《流动人口婚育证》。
三、对本辖区居民和流动人口服务到家,对12名新生儿进行上门走访,男孩6名、女孩6名,对新生儿父母讲解哺乳喂养知识,同时送去避孕工具。
四、利用重大节日进行宣传活动,5.29计生协协会纪念日举办了板报展,“六一”组织社区儿童表演节目庆“六一”,7.11世界人口日进行了图片宣传活动,9.25计生协公开信发表,新伟街在公园举办了全民健身活动。
五、计生协协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全年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免费生殖保健检查3次,针对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一视同仁、一样对待。
六、日常工作记事准确具体,报表数字及时准确,工作手册按时填写。
综合以上工作,圆满顺利完成了年初计划。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总结经验再接再厉,认真工作,提高认识,严格控制人口超生,创建小康社会,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全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以确社会保低生育水平。
2011年我们社区在街道的领导下,以党xx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本辖区居民和998名育龄妇女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为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了工作计划。
一、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组织机构,推进居民自治。
二、能够及时做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按期组织育龄妇女、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学习。
三、健全计划生育户卡、准确录入微机,进行微机管理,方便计划生育工作的进行。
四、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的管理。
一,全面完成人口控制的各项指标:
1,全年人口出生控制数:2200个以内;
2,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3%以上(二孩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3%以上);
3,人口出生及节育统计合格率达95%以上;
4,长效避孕节育率达76%以上,药具占节育比例的10%;
5,政策外多孩:1%以内;
6,二孩出生婴儿性别比比上年下降2个百分点.
二,主要工作
1,宣传教育工作
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实现宣传重点下移,着重抓好进村入户的宣传,~环境的营造,拟在村级文化室开辟”婚育新风文化长廊”.深入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重点是国家”一法三规”,《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强化对计生系统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在抓好各级人口学校”五化”建设的基础上,拓展宣教内容,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男性生殖健康教育,拟建立社区性健康教育基地.
2,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
强化孕情跟踪管理服务,重点对当年计划内二孩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全面实行孕情跟踪,乡(办),村(社区)两级要落实跟踪服务的对象,责任到人,盯人跟户,建立孕情跟踪管理服务的工作机制,并纳入考核.加强与卫生,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加大力度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坚决打击溺弃女婴的违法行为.
3,优质服务工作
以深入开展创建”三好一满意”合格区和优质服务先进区活动为载体,争先创优,不断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作为中心工作,推行优质服务试点村(社区)达85%以上,以各级服务站,所,室为基础,免费向育龄群众提供”五必访”(即对新婚者,怀孕者,产后者,使用避孕药具者,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者必访)及康检,妇检服务,康检率和妇检率分别达80%,95%以上.加强孕前管理,指导基层做好节育手术后随访工作,随访率达95%,稳步开展以落实长效避孕方法为主的知情选择,加强药具管理,实现工作重心下移,建立村为主的工作机制,开展”送温情”服务.针对各乡,办计生服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拟举办3期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业务培训班,达到”转变观念想服务,提高技能会服务,创造条件能服务”的要求.拟在7月份召开优质服务现场会.
4,依法行政工作
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杜绝因计生行政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禁止乱收费,抓好《一孩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年内农村推行村民自治的村达到100%,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城市推行居民自治的社区达70%以上,示范村(社区)达30%,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
5,流动人口工作
加大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力度,落实与有关单位,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完善流动人口各项管理机制,在聚集地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理与服务,建立跟踪管理见面签单制度,积极开展”三生”服务,向流动人口公开服务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出租房屋,门面,摊位的管理,与房主签定计划生育合同,明确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劳动用工单位和住宅小区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落实各种管理制度.拟抓好城乡接合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试点.
6,协会工作
深入开展”四创”活动,”六有”建设.重点抓好村(居)民小组协会工作,建立健全协会小组的各种制度,推行”会员优惠卡”制度,在去年所建示范点的基础上,再新建3—4个示范点.积极探索计生扶贫到村,到户的新路子,各级协会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联系面广的优势,为育龄群众搞好生产,生育,生活服务,帮助计划生育困难户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项目,资金,物资,发展生产,增加人均收入,引导育龄群众先生财,后生孩,走少生快富的道路.主动参与计生村(居)民自治工作,动员育龄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年初评选表彰一批”四创”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
7,规划统计工作
继续开展统计求实活动,规范基层统计表,簿,帐,卡,抓1—2个社区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示范点.充分发挥信息员网络作用,保证源头信息的准确性,实行分类指导,提高统计质量,确保人口计划的全面完成.继续抓好信息化建设.
8,人口与计生综合改革工作
按照”三改”,”三建”,”一强化”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全面落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完善”区指导,乡(办)管理,村(居)落实”的管理体制.重点抓好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健全,搞好城市居民(下岗,失业人员)独生子女调查摸底,落实计生政策兑现.
三,工作措施
1,强化目标管理.层层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对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人口数,统计合格率等指标中一项不达标和因行政执法不当引发恶性案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落实计生督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逐步完善对乡(办)的考核与评估.
2,加强计生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配强配好计生人员,促进队伍结构的合理化,特别是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加强计生干部业务培训和党风
廉政建设,建立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廉洁,务实,高效”的计生队伍.
3,加大对计生事业费的投入,保证计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4,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年内力争完成2—3个计生工作示范点,通过抓点带面,促进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切实转变职能,积极推进人口服务管理改革创新。
随着社会快速转型,社会流动性和开放性显著增强,由此产生新的社会阶层、社会组织、社会需求、社会事务、社会心态和社会矛盾,需要用新的社会管理体制来应对。一是积极探索团场社区的人口计生工作管理机制,围绕城镇化建设深入开展实证性研究,探索团场连队向团部集中的人口管理新模式,选择2—4个团场开展团场城镇社区人口管理试点工作,从社区人员配备、工作重点、内容和项目、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试点,适时开展调研督导,**年第三季度召开现场会交流经验,扩大试点成果。二是进一步深化市区社区人口管理功能。加大社区对辖区内单位的管理力度,尤其是对两新组织和民营企业的计生政策的宣传和服务力度。
1.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在开学初对教职工进行计划生育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我园教职员工计划生育的相关资料,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 组织教师学习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规,明确上级有关计生工作要求。
3. 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重要议程,抓紧抓好。按照计生部门要求,积极参加有关计生重要工作会议及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计生问题;定期进行计生自查,并做好相关纪录。
4. 根据本园工作职能,制定严格的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有得力措施。做到学期初有工作计划,期末有检查,年底有考核。
5. 做好哺乳期优育指导工作,宣传母乳喂养好,同时做好面对面避孕指导工作,向她们宣传各种避孕方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降低人流率。
6. 对未采取稳定措施(工具、外用药等)的育龄妇女,每月进行月经情况的了解,同时做好避孕药具发放的管理工作。对已采取稳定措施(放环)的育龄妇女每年定期督促她们去医院检查率100%,减少不必要怀孕,保护育龄妇女健康。
7. 经常性的保持与教育局工会、计生办和居委会密切配合,积极主动与他们一起共抓计划生育工作。
8. 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幼儿园的教育内容和教学活动中,开展卫生健康教育。
9. 加大人口与计生宣传力度,做到每学期出一期板报,征订有关计生报刊资料,组织女教职工阅读,并且有图片文字存档。
二、工作考核
1. 全面完成本园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任务,幼儿园综合考核中的计划生育工作中优秀得10分,工作较好得8分,工作一般得6分,工作较差得4分。
近两年来,生育权突然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先是浙江省一位囚犯的妻子要求为其丈夫生育一个孩子,从而引发了罪犯的生育权是否应保护的问题;随后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独身女子生育权,从而又引起独身女子是否应该享受生育权的问题。试从人权的角度对生育权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作一简要的评论。首先一个问题是生育权是一项人权吗?这个问题好像不值一问,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一下有关国际和国内法律文件对于生育权的确认情况,我们就会发现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我们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几个最权威的国际人权文件中都找不到关于生育权的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很难找到有关生育权的表述。那么生育权还是一项人权吗?从常识出发这又好像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几乎每个人都在事实上都可以生儿育女,因此这项权利的享有几乎已经跟人有睡觉和穿衣的权利一样是自然而然、毋庸置疑的。那么为什么生育权并没有得到《世界人权》(即三个上述公约的总称)和各国宪法的确认呢?道理也似乎很简单,因为从人类历史上看,生育权并不像生命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那样受到了国家和社会强烈的干预[01];即使是对生命权和财产权侵犯非常严重的,对于人之生育行为也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那么历史上各国政府为什么会对生育行为自由放任呢?原因有很多,例如因为可能人们在观念上认为人口越多越好,或者因为政府官员认为很难从对生育行为的干预中捞到什么好处,除此之外,干预生育行为的难度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使在拥有发达的避孕、引产、绝育等技术的今天,强制干预生育行为也仍然是一个困难重重的过程。既然过去国家和社会几乎不存在对生育自由的侵犯问题,生育问题在很长时间内也自然没有上升为需要极力主张的人权问题。但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对生育权规定的缺位并不能否认生育权的人权属性,道理也很简单,就像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规定的那样,"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生育权就可以说是这样的自然权利,并且是比财产权、政治权等权利更"自然"的权利。生育权作为一项自然权利,它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人权问题却还是非常晚近的事。上个世纪
生育权既然是一项人权,那么它是一项个人的权利还是合法夫妻双方共享的权利呢?《德黑兰宣言》认为生育权是父母的基本人权,1974年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第XVI号决议也只是确认父母的生育权,但是在同一次会议中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却规定,"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这个规定似乎又确认个人的生育权利,并且值得指出的是这些联合国文件都没有明确说明夫妻、父母和个人必须是合法婚姻中的父母双方和个人。不过这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和那些宽容非婚生子的国家无关紧要,但是对于像中国这样严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观念又相对比较保守的国家就显得至关重要了。根据中国的《婚姻法》,"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生育权只能是合法婚姻夫妻双方的权利,那么很显然非法婚姻状态中的个人显然不具备生育的权利。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省份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正是根据这个思想制定的,几乎所有的生育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都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公民个人。在实践中,未登记结婚的个人或男女双方是不可能获得政府部门的生育许可的[03],即使个人或双方生育的是第一胎子女。[04]这就是说,非婚生育在法律上完全是非法的,无论是同居的男女双方还是不同居的个人都不享有所谓的生育权[05]。但是2002年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生育权性质的认识上似乎发生了一些改变,该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从这种一般性的表述中,我们似乎可以推论出生育权是每个"公民"个人都具有的权利了。尽管立法者不一定有这样的立法意图,[06]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独身女子生育权就是根据这种理解制定的。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条法律破天荒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没有结婚的个人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生育权。但是它对现行计划生育法律体系的挑战也在于此。如果将生育权定位为是一个不依赖于婚姻状态为条件的独立的个人权利,那么就会出现一系列的权利推论: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凭借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那么有什么理由不允许这类妇女与男人(不管同居与否、有没有感情)生育一个子女呢?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生育一个子女,那么为什么具有同样情况的男人不能拥有相同的生育权呢?既然生育权是个人的权利,那么为什么那些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子女的未婚男女不能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生育权呢?尽管《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以及上述的一系列推论都会与原来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产生矛盾,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确认个人生育权的角度来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还是具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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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义的。因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经常只是一味强调公民生育行为义务的一面,而对公民的生育权的保障考虑得还不够充分。尽管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上也已经越来越显示出一些人权的价值取向,例如,在生育权的保障方面,计划生育政策在区别对待农村与城市公民、汉族和少数民族公民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给予额外的生育配额照顾,但是对于未婚公民的生育权却始终缺少应有的关注,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无疑在这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虽然吉林省规定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条件显然不切实际,因为生育权的行使并不能限制结婚权的行使,但是它至少向人们表明法律对于一定条件下的未婚公民的生育权也应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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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星级管理”实现“三个转变”努力推动人口计生工作向更高层次登攀
一是村两委的压力感明显增强,实现了由“被动抓”向“主动抓”的转变。以往,我们村两委对计生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多、支持有限,上级让干什么,就干什么,工作缺乏主动性,更多地是依靠计生专职主任一个人抓,靠村民自觉。实行星级管理后,我们的观念变了,普遍有了危机感和压力感。我们一班人经过讨论后认为,虽然我们村是五星级,但还有更多的五星级在跟我们赛跑,如不加快行动,就有落伍危险。特别是由于星级管理是动态的,稍有不慎,出现违法生育等问题,还有被降级甚至撤消星级的可能,真要到了那一步,我们不仅无法向组织交代,也愧对乡亲父老。基于这个认识,我们迅速召开了由村组干部、协会会员和育龄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对照上级有关星级村创建标准,制定了自己的方案,成立了由我任组长的创建领导小组,将创建任务按阵地建设、档案管理、随访服务、宣传教育、流动人口、政策落实等分别落实到人。特别是我,作为第一责任人,凡是计生方面有重大活动,我都亲自参加;凡是计生方面的重大决策,我都亲自参与;凡是计生工作遇到的困难,我都想方设法予以解决。原来,村人口学校、服务室、协会之家等基础设施简陋,空间狭小,我们筹集资金38万元,建设了这座拥有房屋21间、占地面积7000多平方米的多功能人口文化大院,此外又投资15万元建设了幼儿园和老年活动中心,有效解决了幼儿入托难、老人娱乐难的问题。
二是计生专职主任的责任感明显增强,实现了由“重管理、轻服务”向“柔性管理、人”的转变。由于星级管理直接和计生专职主任的利益挂钩,星级补助绝大部分用于奖励计生专职主任,计生专职主任的责任感、事业心和进取心明显增强、群众观念、服务观念越来越深。今年,她除了经常邀请街道计生人员到村里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运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文艺节目等面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外,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十登门十到人”的服务思路,做到婚前登门,晚婚晚育教育到人;新婚登门,生育政策落实到人;孕期登门,优生优育指导到人;产后登门,保健服务到人;避孕节育登门,知情选择服务到人;术后登门,随访服务到人;科技致富登门,致富知识培训到人;优惠政策落实登门,激励措施到人;流动人口管理登门,管理服务措施到人。谁家有困难,她都跑前跑后,想方设法帮着解决,实在解决不了的,就反映到我们村两委进行解决,得到全村男女老少的普遍好评,愿意跟她说心里话的多了,背地里发牢骚的没了;说她好话、对她支持的多了,说她坏话、故意抵触的没了。
星级村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有效推动了我村计生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促进了村风、民风的进一步好转。今后,我们将以这次领导视察为动力,进一步抓好计生工作,以超常发展、跨越前进、时时刻刻不落伍、继续当好排头兵的实际行动,让党更放心,让群众更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