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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力资源 产权 会计制度 设计
人力资源会计自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美国以来,众多的国内外会计界的学者从人力资源成本会计、价值会计、权益会计等研究方向进行了艰苦的理论 探索,并尝试进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设计。但是,其理论成果的应用,仍不能解决有关人力资源进入企业后,其资产化处理的部分不能与物力资产一样用来承担任何的经营风险,而在人力资源退出企业时,其资本化处理的部分也不能与物力资本一样据以享受任何的经济权益的标准问题 ,使得单纯性计量意义上的人力资源会计存在着先天性不足。任何意义上的会计都不应该抛开对经济生活中产权运作的一般现实所进行的有效归纳,而片面地满足于经济活动所涉及的具体事实的需要。本文就人力资源产权运作的有关制度及人力资源会计制度的设计给出一些建议。
一、人力资源产权运作的相关概念
1.人力资源的所有权界定
笼统地说,人力是指人所具有的认识和改造自然与社会的能力,具体地说是指人所具备的完成特定任务,比如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所需的体力、智力、情商等能力的总称。它是以一定的天赋为基础,并通过后天多种途径的投资而形成的。其投资涉及到多个主体,如个人、家庭、学校、政府、银行、企业、社会等,但是除本人以外,其他主体都不能对它声明所有权。如果对其所有权进行界定的话,则不但涉及到多个权力主体,如个人、家庭、学校、政府、银行、企业以及社会等,还涉及到多层权能要素,如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以及收入权等。尽管每个主体都可能拥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其它要素权能,但是,只有人力资源的人身载体可以让渡所有权给其他权力主体,而其他权力主体则只能让渡除了所有权之外的其他要素权能,这是人力资源所有权对承载主体的人身依附关系。以上有关所有权的界定,在人力与人力资源之间是被细致地区分开来的。只是人力的所有权先天性地锁定在人身载体上,而人力资源的所有权则被制度性地约束在其所有权主体一揽子的被统称为“产权”的权能组合体系之中,这就需要进一步地分析其产权结构。
2.人力资源的产权结构
从站在中间立场、从权能要素的角度把人力资源的产权结构分解为以下几个相对独立的权力构造:
(1) 所有权。与纯自然人力不同,人力资源的所有权是可以让渡的。在大多数的所有权交易之中都表现为人力资源整体产权的交易,如人力资源载体把自己的人力资源所有权作为人力资本投资给企业,企业在获得该项人力资源产权的同时接受人力资源作为一项生产要素以人力资产的形式进入企业组织,并依据其所有权而获得剩余性收入(组织租金)。在这个过程中,人力资源载体在私人产权基础上的个体所有者之所有权通过产权交易转变为人力资源所有权主体在法人产权基础上的集体所有者之所有权,同时这个过程又是产生其他派生权能的基础。
(2)占有权。占有者的占有权与所有者的所有权不同,表现为占有者未必一定是所有者,只是占有权通常表现在占有者实际控制的前提下。由于是通过让渡了人力资源载体的占有权而取得实际控制的,如在契约界定的范围内,企业作为人力资源的占有者则直接对所占有的人力资源进行支配和使用,而且占有权的内容直接关系着受支配程度的深浅、受使用频率的高低,以及应给予的补偿性收入(契约租金)的多寡。
(3)支配权。一般说来,人力资源占有者拥有对该资源的支配权。在企业中,谁行使这种支配权?可以说上一层的管理者取得了对下层的人力资源的支配权。而企业家的人力资源受谁支配呢?在私有制企业里,是由自利动机支配的;而公司制企业里,则一般要接受所有者或代表所有者的机构如董事会的支配,这种支配也不可能像对其下层那样直接与经常性,而可能是受诸如目标管理或激励机制之类的支配。
(4)使用权。人力资源的使用是与其他生产要素(资源)相结合的过程,因此,其使用权仍掌握在其支配者手中。支配者在契约界定的范围内,决定使用的时间长短、使用频率的高低及使用强度的大小,行使对人力资源的使用权。由于团队生产中监督成本的存在,因而“偷懒”、“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是很可能发生的,所以,人力资源使用的效率是取决于被使用者所受到的激励与约束的强度、频率及其有效性等。
(5)收入权。这是一种在以上各种权力基础之上产生的派生权力,可分解为对补偿性收入(契约租金)的分享与剩余性收入(组织租金)的分配。它是最有实质意义、最受关注的要素权能,又是由以上权能组合的不同性质类型、对团队的贡献份额、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大小、工作成果测评的难易程度、与其他资源所有者的博弈(谈判)结果、经济与 政治 制度环境等综合决定的。
很显然,人力资源产权是法定主体对人力资源的一组(束)权力,其各项要素权能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可以进行不同的组合,因此,就有必要进一步深入地分析有关人力资源的权能交易。
3.人力资源的权能交易
随着人力成为可以与任何所有权主体进行权能交易的社会资源,因此,人力资源的权能交易就被明确地区分为成本化的处置权(包括占有、支配、使用)交易与资本化的产权交易两种不同性质的类型。
(1)成本化的人力资源处置权交易。它是人力资源载体把人力资源的占有权、或支配权、或使用权,或兼有占有、支配、使用的处置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以期获得补偿性收入权。其中出让权能的一方按照契约让渡人力资源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或处置权,则获得权能的另一方就要履行偿付费用的义务。其主要特点:一是交易的短期性,也就是让渡人力资源权能的时期较短,只形成短期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行为的持续性,也就是人力资源效能的发挥不是在交易行为产生的瞬间,而是在契约的有效履行期内继续发生的。在这类交易中,人力资源处置权作为一种“商品”的形式被离散地出售,并期望从产生的“契约租金”中分享到补偿性收入。至于所有者的收入实现的份额,则取决于人力资源成本在这类交易主体之间进行博弈的结果,其博弈过程导致人力资源的占有成本、使用成本及开发成本的形成。
(2) 资本化的人力资源产权交易。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组建或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源载体与财务(物力)资本所有者达成的契约中,其基本手续是人力资源的所有者让渡它对其人力资源的所有权,并接受财务资本所有者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与监督,成为企业的一项人力资产。其主要特点:一是交易的长期性,也就是让渡人力资源权能的时期较长,形成了长期的股权关系。二是行为的一次性,也就是人力资源效能的发挥是在交易行为产生的一瞬间,而不是在契约的有效履行期内持续发生的。在这类交易中,人力资源产权作为一种“资本”要素成批地投入到企业的团队生产中,使企业在拥有了一项人力资产后,从“组织租金”中分享到剩余性收入的期望建立在所持有的人力资本的份额上。而人力资本的持有份额则取决于人力资源价值在这类交易主体之间进行博弈的结果,其博弈的过程导致了人力资源定价决定于交易双方所处的市场环境、风险的态度、合作收入与成本等。
上述两类人力资源权能交易的博弈过程,客观上揭示了人力资源只能以人力资源成本或人力资产的身份进入会计程序,被确认为会计主体的资产,其中人力资源成本则是为控制人力资源而发生的、尚未摊销的其它资产的耗费,而人力资产则是会计主体所拥有的人力资源;至于人力资源的所有者所享有的经济权益,则需要实事求是地进一步分析人力资源的权益构成。
4.人力资源的权益构成
如果说企业是人力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则可以按照企业对人力资源投资人的权益的保障内容之不同,把人力资源权益划分为所有者(人力资源产权投资人)权益和劳动者(人力资源处置权投资人)权益,其中所有者权益又可进一步分解为资本所有权益和收入分配权益,劳动者权益则只能包括劳动补偿权。也就是说,所有者权益是指人力资源产权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它不仅在量上包括原始投入的、表现为企业人力资产上的人力资本和分配累积的、凝结在企业物力资产上的留存收益两种,而且在质上是通过用货币来量化的资本所有权益和收入分配权益;而劳动者权益则是指人力资源处置权投资人在企业享有的经济权益,它在量上只包括企业在使用人力资源时,劳动者的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消耗的物力资产价值,在质上是通过用货币来量化的劳动者对人力消耗之劳动补偿权益。
这里,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权益的实质是特定主体对经济活动结果的归属权利,权利的拥有者可以据之获取经济利益,而产权的本质则是法定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被赋予的权力,权力的行使者则可以据此谋取经济利益,因此,利用对资产的产权与利用对资本的权益取得利益的途径是有区别的。作为对资产行使产权的企业来讲,它通过对资产的直接控制包括所有、占有、支配、使用来取得利益;而作为对资本拥有权益的投资人来讲,它则通过对资本的所有权来间接为自己获取利益。两种权能相比之下,利用对资产的产权来谋利是直接的,而利用对资本的权益来获利则是间接的,这是因为资本的权益只有借助于资产的产权才能取得。至于这种资产是物力形式的,还是人力形式的,已经不重要了,关键在于量化其产权运作的会计制度是如何进行规范的。
二、 人力资源会计制度的设计
依靠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只能对产权实现清晰的概念性界定,至于产权实体的完整性,则需要依据会计制度设计来提供有力的实质性保护,才可能在产权运作过程中减少人们的不安全感,同时增强人们预期的理性与决策的准确性。所以,在人力资源进入会计视野以后,对它的会计就是要为各产权主体提供决策所需的有关初始的人力资源产权结构、动态的人力资源权能交易、最终的人力资源权益构成等方面的信息。因此,以所有权界定为基础,对人力资源的产权结构、权能交易、权益构成的制度安排,可以解决人力资源会计运行所面临的标准问题 ,为人力资源会计制度的设计提出了总体框架。
1.人力资源会计制度的设计要以人力资源产权结构为基本依据
由于人力资源的权能交易才使得其它主体拥有了对人身所承载的人力资源的相应权力,如果这种权力的拥有只局限于以占有、支配、使用为核心的处置权,则企业既没有得到其所有权,也没有付出其原有的投资部分,而只是为人力资源在占有、支配、使用发生了物力资产支出,是企业应在人力资源效益期内分摊计入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的耗费,应该确认为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如果这种权力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包括占有、支配、使用,或处置等整体产权,也就是人力资源的所有者以人力资源的产权作为一种“资本”要素成批地投入到企业,则人力资源的原有投资部分在企业形成了一项以人力形式存在的资本资产,被确认为企业的人力资产。
2.人力资源会计制度的设计要以人力资源权能交易为基本事实
企业在人力资源的产权交易过程中,人力资源载体让渡它对人力资源的所有权给企业,在接受财务资本所有者的控制与监督下使企业拥有了一项人力资产,而以这项资产为保障所持有的人力资本份额则取决于这类交易在主体之间进行产权博弈的过程,其结果导致对人力资产的定价决定于双方所处的市场环境、风险态度、合作收入与成本的比较。至于企业在人力资源的处置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人力资源成本,则是企业对人力资源的所有者要履行及偿付的费用,应该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对其有关投资支出进行计算。
3.人力资源会计制度的设计要以人力资源权益构成为基本内容
有关资本所有权益应根据人力资源产权博弈的结果,在借记“人力资产”账户的同时,贷记“人力资本”账户;有关劳动者权益则应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原则,按对有关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或处置权的投资支出,在借记“人力资源成本”账户同时,进一步分析其中对人力资源的所有者要履行及偿付费用的义务,并贷记“人力负债”账户。至于收入分配权益则取决于已入账的人力资源产权博弈的资本化结果,以它作为分配基础进行比例计算,则回避了对“人力资源资本应该得到多少”的利益分配之纠缠。由于与属于虚权益的资本所有权益所代表的人力资源投资人对人力资本之所有权截然不同,则收入分配权益所代表的是人力资源产权投资人对作为构成企业收入内容的物力资产增值部分之分配权,与劳动者权益一样,都属于实权益,都可以得到用物力资产来求偿的实际权益。因此,可以参照“普通股”分红的方式进行明细化处理,再通过属于“未分配利润”科目下设的明细账户来反映人力资源的收入分配权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人力资源;中小企业;保障制度;影响因素;有效措施
中图分类号:F2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8-0276-01
一、中小企业员工保障制度研究背景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
就当下而言,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小企业工业实现产值占总额的68%;销售收入占总量的67%;实现利润占总量的68%。在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大约提供了77%的城镇就业机会。近年来的出口总额中,中小企业更是占到了60%以上。同时,由于中小企业具有反应快速、机制灵活的优势,在技术进步和机制创新中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66%的专利由中小企业发明,74%以上的技术创新是由中小企业完成,80%以上的新产品是由中小企业开发的,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中小企业更是为大企业提供了40%的中间产品和配套服务。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中小企业并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使得中小企业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在经济生活中的竞争能力下降。
二、 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困境的成因
1.企业自身和雇主方面的原因
第一,企业积累不足,资金力量薄弱,同时税负又较重,致使许多企业在承担企业员工社会保险支出时确实有些勉为其难。现阶段,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度远远高于其它大型企业,其发展初期所需资金的绝大部分是通过自我积累的方式来解决,即便在企业发展起来以后,其发展扩张也多是通过自我滚动的方式实现的。所以,民营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资金紧张的“通病”。
第二,企业主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刻意逃避对职工的保障责任。民营中小企业作为私有制性质的经济主体,是以具有剥削性质的雇用关系为基础的,在这种雇用关系下,雇主总是尽一切可能减少劳动力的成本开支。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企业的工资成本,减少了企业盈利。这对于既是企业经营者又是企业所有者的民营企业雇主而言,当然是不愿看到的。
2.企业职工自身的原因
第一、民营中小企业的职工流动性强,农民工的比例高,实施社会保障的难度大。民营中小企业一般市场竞争力较弱,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所以高倒闭率成为民营中小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企业一旦倒闭,劳动者又要在劳动力市场中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用工形式很不规范,随意解雇、辞退员工的现象普遍存在;加上民营中小企业管理上存在的一些弊端,如过分追求物质报酬忽视员工精神追求,重使用、轻培养,集权过多、管理过严等,难以使员工产生一种归属感,员工自动离职率也相当高。
第二,企业职工具有短期行为倾向,不认为社会保障是自己的权益,不愿参保或不要求参保。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一样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作为未来社会保险给付的受益主体,企业职工也负担缴纳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是,民营中小企业酬薪制度往往采用“全包干”的形式,职工每月拿一定数额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其它福利也完全包含在工资之中。如果让本来收入就偏低的民营中小企业职工以直接减少当前收入的方式,来为一种在他们看来很不确定的未来受益付账,这是他们所不愿意接受的。
3.宏观环境的原因
第一,法律约束和政策监督机制的缺位,使民营中小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有空子可钻。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企业为实现自身的经济性而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民营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的表现则更加明显。
第二,低端劳动力市场中的供过于求,使这类劳动者处于整体性劣势,缺乏向雇主讨价还价的筹码。目前我国的低端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劳动力的供给远远大于需求。
三、加强民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1.加快社会保障立法
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各国都是先法而后行。目前,我国还主要依靠行政法规,已经很不适应。因此,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已成为我国21世纪初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攻方向和发展趋势之一,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以便从法律上规定其立法依据、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适用范围以及筹资方式和管理体制等,规范社会保障制度。
2.加大社会保障的执法力度
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是社会保障基本立法的重要内容,是确保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在目前人们社会保障法制观念不强,各种拒缴、欠缴、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现象严重存在的情况下,加强社会保障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必须依法对挪用社保基金、拒不履行社保义务、等现象进行严肃处理。
3.提高民营企业及其职工的参保意识
民营企业参保率不高,除客观原因外,劳资双方认识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强宣传教育,包括对民营企业主和企业职工双方的社会保障权益教育,特别要把社会保障的法规政策、具体规定向民营企业雇主讲解清楚,大力宣扬社会保险制度的利国利民政策,要使他们认识到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是国家的法人公民,为雇员提供社会保障不但是他们的责任。而且也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企业营运的质量,引导他们从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于企业职工,除对他们加强风险防范教育,使其认识到参保的必要性外,还要使他们了解社会保障技术操作上的有关知识,消除对社会保障的不信任感和低预期值,减少短期行为。
4.加强民营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管理机制
当前社会保障条块分割、标准不统一、帐号不统一,对于流动性较人的民企职工的社会保障增加了实际操作的困难。所以,对于民营企业职工,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账户,实行流动转账管理,帐随人转,就可以保证其所缴的社会保险费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督促和强制其参保,提高收缴率。社会保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那就是对社会公平的追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社会保障担负着“维护并实现着社会公平”的重要使命,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对“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产生深远的影响。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的政策性强、牵涉面广,需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董理.我国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探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1年(5)
关键词:社会正义;福利国家;分配正义;关系
一、社会正义的概述
正义与公正同义,英文为justice,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如罗尔斯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公正或正义的经典定义,来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这个定义后来得到阿奎那的确认,“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穆勒认为,“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东西为公道,也公认每个人得到他不应得的福利或遭受他不应得的祸害为不公道。”而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合比例,不正义,就是破坏比例。”在学术界,正义往往是指“社会正义”。一般地讲,社会正义就是指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均衡合理状态,或者社会用以分配社会成员和其它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调节各种利益关系所遵守的规范尺度和轨则。其核心是对社会关系调节的均衡要求,也就是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之间,付出与索取之间,以及各自的作用与地位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彼此对等,以达到社会生活的自然有序。在这里,正义应用和评价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以及作为其不同表现形态的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等,因而可称其为社会正义。由此可见,社会正义作为社会的一种道义或美德,是对社会体系的存在、结构及其运行状态合理有序的追问,它旨在按正义的要求去建构和变革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使社会更加美好,更符合公民的要求。
二、社会正义是福利国家构建的哲学基础
福利国家产生源于人类对社会正义的诉求,社会正义是福利国家永恒的追求。特别是社会正义的核心问题就是基本权利与义务或是社会资源分配,就是指社会资源如何在公民中合理公平的分配。罗尔斯的正义观始终都体现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天生处于劣势者”的一种关注和偏好。必须通过再分配的方式来消除不平等。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坚持平等主义与差别原则相结合,这正为福利国家的产生提供了理论渊源,国家不仅要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还要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给他们追求更美好生活提供方便。
社会正义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分配。正义是一种理念,有关社会正义的理论的真实意义则在于它为人们现实的社会生活提供了基本的指导原则。所以公正、有效的福利国家与我们的正义诉求永远是密不可分的。福利国家的基本理念就是每个公民都有权利获得国家的福利保障以免除市场社会的风险对个人生活的冲击。所以人们可以将福利国家定义为是对于公民的一些基本的、最低限度的福利负有保障责任的政制。因此,福利国家就是对福利支出的主旨给予的一个制度承诺:对社会的公民权利和共同责任做出承诺,对“社会正义”给予法律保护;换句话说,第一,当现代工业经济破坏了传统社会制度进而社会正义以法律的名义被固定下来并赋予一定的财产意义的时候,福利国家就出现了。第二,“社会正义”既可以被看作是对福利国家的起源的诠释,又可以被看成是福利国家的应有之义。综上所述,社会正义是福利国家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理论前提。福利国家的出现正是国家为了维持社会正义而做出的不懈努力。
三、福利国家是社会正义实现的基本途径
福利国家是指由立法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是社会正义在现实生活里的践行方式。国家在引导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公正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如果缺少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势必造成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不稳定,这样是有悖于社会正义的。国家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主要工具,政府对民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福利国家就是有国家通过创办公共事业,推行一系列的社会福利制度,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正确的政府角色定位要以分配正义为原则。政府是社会正义建构的主导者,不能满足于“守夜人”的角色,而是要建立和有效实施各种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利益分配法律和规则,创设经济充分有序竞争和稳定增长的宏观环境,促进机会平等。通过公共政策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各种社会福利措施,从而保证民众的基本权利的实现。福利国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由于福利国家的经济状况制约着福利国家的发展,当经济形势恶化时,福利支出过高给政府带来很大的财政负担。所以福利国家正在寻求发展经济同时更好地实现社会正义的道路,尝试建立一种适应全球化和本国实际情况的新的责任关系,国家、社会和个人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使福利国家摆脱危机,以保持福利国家对整个社会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实现社会正义。
参考文献:
[1]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一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2年.
[2]达尔默•D•霍斯金斯等.21世纪初的社会保障[M].侯宝琴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3]郑秉文:社会权利:现代福利国家模式的起源与诊释[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为什么以此为题而论之呢?首先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发生了许多这样的事情。如南京去年就有一起父亲因儿忤逆,屡生事端,请求法院判决二人断绝父子关系的案件。深圳法制报2002年11月21日第T00版、93年、97年、2000年的老年报上都登载有父子断绝关系的案件或咨询。其次是因为法院在遇到此类案件时,都是一致裁决不予受理,认为“亲生父子关系岂是一纸协议能解除?解除父子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辅助的义务。“这种裁决的根据极为简单,只有判断而无深层理性分析,而且也未能在现行学界经历辩难式论证,合理性和正当性有待检验。最后,是因为以笔者个人意见来看,亲子关系的断绝并非无可质疑的全盘否定,而是具有可能性、必要性和现实性的。这一点也是笔者将在本文着重论证的。
论证必有其论证方法。在当今学派林林总总、不可胜数的情况下,采取何种立场是一大难题。本文将涉及到三大主流学派之方法论。这三大主流学派为哲理法学派(即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本文将尝试从自然法学派的人性模式推演,也同时努力从规则分析和历史引用方面寻求答案。但是将更倾向自然法学派的方法,因为在规则分析中避免不了价值指引,在历史回溯中避免不了理性推论。毕竟,分析法学与历史法学虽然“彻底划清了自身与哲学及伦理学的界限,既没有尝试从人性中推演出一个体系,也没有尝试从某些假设的或经形而上学证明了的初始原则中推演出一个原则的集合体,而以实证的态度看待。但是在实践中,他们从未成功地将自己约束在纯粹的法律事实之中。”[1] “人们曾有理有据的指责,分析法学家和历史法学家都建立了自己的自然法体系,都建立了所有法律必须遵从的理想模型,并以这一模型评判所有的法律,只是并不是自然法风行时期的那种伦理模型。”[2] 可以说自然法学派通过哲学发现了必然性法律原理作为所有法律之普遍原则,而历史法学家和分析法学家则努力通过历史考证和规则分析来发现这些普遍原则。在寻求真理的路途上,实是殊途同归。如果要从主体上做个区分,那么本文中,亲子关系断绝,可能性的探讨-血缘的非神圣性,侧重于历史法学的方法,必要性的声音-人的互利性,侧重自然法学的方法;现实性的研究-具况分析和关系契约论,则侧重于分析法学的基本运用。虽有侧重,并不防碍相互。交融,比如人的活动属性一节,在自然法学的人性模式上也引入了生物学实证。
一、 可能性的探讨-血缘非神圣性
血缘神圣?恐怕没有人会承认这个概念。但是在亲子关系不能断绝的观念里其实就隐含了这个意思。认为亲子关系不能断绝的人最主要的理由是;亲生关系是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并非只是一个纯粹的人为规定,因而不能在法律上予以断绝。对于这个肤浅的理由的反驳可以是:自然血缘关系已是既成事实,的确难以论证其断绝的正当性,但是断绝亲子关系并非是对既成的自然血缘关系的推翻,只是对于自然血缘关系在法律上引发的权利义务的解除。这个回答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其实只是一个循环判断,如果只停留在此,不继续深入探究,正反双方依将陷入长久的拉锯战中。我们要继续往下询问一个问题:自然血缘关系在法律上引发的权利义务是否能予以解除?这就需要回溯到法与血缘的关系上。在法与血缘的关系上看,笔者认为血缘关系在法律上引发的权利义务可以解除,原因如下:
1、血缘法天然性的并非独一无二
法的起源问题在学界有很大的争论。有形式起源、实质起源之分。就实质起源来看,理性与意志之争各执一端,恒久不息。笔者则认为,历史的证据可以表明法的起源有三:血缘、基本正义、强力。[3] 强力类似于意志,基本正义类似于理性,不同的是:强力的范围小于意志,强力只是意志的主要手段。意志的目的即利益追求被视为正当的,划分在基本正义的范围内。
血缘作为法的实质起源之一不难理解。恩格斯通过对原始氏族社会的研究就发现,“劳动愈不发展 ,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支配”。 “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4] 即原始社会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人们依据血缘关系而组织。[5] 这导致血缘规则必然是最先的规则之一。这是因为人在最低级的层次上讲,只是自然界生物的一种,而血缘规则是生物性的基本内容。可以说,血缘法是人生物性的要求。
【正文】
中图分类号:A8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099(2001)05-0009-08
恩格斯于马克思逝世的第二年写作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简称《起源》),1884年在苏黎世出版。本书系根据马克思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手稿和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写成,是一本研究个体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的专著。书中除用印第安人民族学资料外,还有希腊人、罗马人、德意志人和克尔特人等史料,涉及到的民族不下一百个。因为使用的资料极其广泛,涉及民族学和原始社会史许多专门知识,读者甚不易了解它的全部内容。为了更好地研读这本“现代社会主义主要著作之一”(列宁语)和“第一本民族学著作”(1955年给杨kūn@①讲话时对《起源》一书的评语),把握它的基本思想和科学方法,充分发挥它在新世纪的历史大背景下对国家学说、民族学和人类学等领域研究的指导作用,本文将从学术上阐述它的三个主题。
一、个体家庭的起源
家庭产生前,人类祖先经历了实行群婚几种家族形态的漫长时期。其中对偶家庭也属母系大家族。这些家族与后来的个体家庭不同,《起源》汉文版将两者同译为“家庭”是不妥的。本文对引文属家族而译为“家庭”者均改为家族,使之符合原著主义。这是预先需要说明的。
全书共9章,第二章专门探讨个体家庭的起源,占全书正文的1/3篇幅。作者在这一章使用的方法和资料,基本都是摩尔根(L.H.Morgan,1818-1881年)的,例如婚姻家族发展阶段的划分,以及通过亲属制度追溯婚姻家族历史形态等。摩尔根是根据亲属制考察历史上婚姻家族形态的发明人,恩格斯完全肯定,并精辟解释道,亲属称谓“并不是一些空洞的名称,而是实际上流行的对血缘亲属关系的亲疏和辈份的观点的表达”。[1]在批评麦克伦南(J·F·Mclennan,1827-1881)对亲属制采取含糊不清的态度后,又对它的功能作了说明:“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单纯的荣誉称号,而是代表着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这些义务的总和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1]这里讲的“社会制度”即婚姻家庭制度,因为远古时代的社会制度与婚姻家族制度是合一的,既是社会组织,也是一种婚姻家族实体,直到私有制产生后,两者才发生明显分裂,婚姻家庭缩小为社会细胞,而社会乃是这些无数细胞组合而成的机体。然而,亲属制与婚姻家族制却并非同一,亲属制总是落后于婚姻家族制,“当家族继续发展的时候,亲属制度却僵化起来;当后者以习惯的方式继续存在的时候,家族却已经超过它了。”[1]如同已消失的婚姻家族的化石,人们可以根据亲属制来研究并断定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婚姻家族模样。恩格斯完全采用摩尔根的婚姻家族史分期法,并赞同摩氏认为婚姻家族产生之前有一个“杂乱”阶段(现在民族学界称为“杂交”),以此驳斥芬兰社会学家韦斯特马克(E·Westermarck,1861-1939)在《人类婚姻史》中提出一夫一妻制是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具有的婚姻和家庭形式的观点。恩格斯认为,杂乱乃是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的过渡相适应”。这种杂交不能算婚姻家族,直到进化成直立猿人,才开始有婚姻家族和社会。对此,《起源》说道:“按照摩尔根的意见,从这种杂乱的性关系的原始状态中,大概很早就发展出了以下几种家族形式。”[1]这就是人类婚姻家族四个形态及其发展序列。兹分述于后。
1、血缘婚家族,《起源》称为血缘家庭。此婚制是摩尔根对夏威夷人和洛图马人亲属制研究后发现的。恩格斯说:“夏威夷的亲属制度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一点,因为它所表现的血缘亲属等级只有在这种家族形式之下才能产生。”[1]这种婚姻形态最原始,大概产生于蒙昧时代低级阶段的直立猿人,当时还未有性别分工,狩猎采集结合于一体,生产活动按年龄分群进行,一群人在一起生产和多半时间在一起生活,乃是产生群内通婚的一种必然条件。同一年龄段的诸成员结成生产群体就是所谓的“辈分”或“范畴”。其婚姻特点是按范畴来划分婚姻集团,在一个家族内,摩尔根和马克思将其划分为5个范畴,即祖、父、己、子和孙,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划分为4个范畴,即祖、父、己和子。不论多少范畴,每一范畴都是年龄相近的男女,《起源》称他们是同胞兄弟和姊妹,属于一个通婚圈子。这种通婚关系,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通婚,是实行同胞兄弟姊妹通婚的一种婚姻家族制度,其亲属制摩尔根取名“马来式亲属制”。我国云南省基诺族解放前还实行马来式亲属制,不少民族的传说也有描述兄弟姊妹通婚的内容。
2、普那路亚家族。“普那路亚”是夏威夷人语,即伙伴之意,有的著作称此婚作为“伙婚”。《起源》根据夏威夷人资料研究此家族形态。血缘婚进化为普那路亚婚,它提到两个动因:第一是自然选择的作用。当人们发现近亲通婚的诸多弊端后,家族内部的通婚便渐渐受到禁止。恩格斯说:“不容置疑,凡近亲繁殖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婚姻当作惯例和规定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1]因为实行家族外婚对体质有强壮和进步的明显作用,原始人遂逐渐推广起来。第二是生产力的发展。此时原始人已使用弓箭,猎物成了日常食物,可用皮毛为衣,大大促进人类本身的变化,人口比以前增加了,当时即旧石器晚期,全球有人口约300万人,同以前比较,每1000年增长8%。由于以上两个原因,使一些人口较多的血缘婚家族分裂成较小的家族公社,开始在家族内部禁婚,形成外婚集团。这种外婚集团的组成是,“一列或者数列姊妹成为一个公社的核心,而她们的同胞兄弟则成为另一个公社的核心。摩尔根称之为普那路亚的家族形式”。[1]如图:
附图{图}
图中实心三角和实心圆圈表示同胞兄弟姊妹,彼此不能通婚;空心三角和圆圈系堂兄弟姊妹,可以通婚。这是走出血缘婚家族的第一步。“这种形式后来又有一系列变种,它的主要特征是一定的家族范围内相互的共夫和共妻,不过,妻子的兄弟(起初是同胞,以后更及于血统较远的)被排除在这个家族范围以外,另一方面也把丈夫的姊妹除外。”[1]换言之,上图实心三角和实心圆圈逐一增加,即禁婚范围由同胞兄弟姊妹扩展到堂兄弟姊妹,当全部变成实心而完成排出通婚关系之后,同一个普那路亚家族内就再不能通婚,实现了血缘家族内婚制向普那路亚家族外婚制的完全转变。氏族由此而产生。《起源》指出,一个普那路亚家族就是一个氏族,并说:“看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族中直接发生的。”[1]
当然,世界各民族也还有另外形式的外婚制,如澳大利亚的结婚等级。对此,《起源》说道:“澳大利亚的级别制度也可以成为产生氏族的出发点;澳大利亚人有氏族,但他们还没有普那路亚家族,而只有比较粗陋的群婚形式。”[1]所谓“澳大利亚的级别制度”是:一个部落分为两群人,即两个婚级,一个婚级又分为男女两个性级,同一婚级的男女禁婚,两个婚级的男女则是生来的夫妻。这样的婚级因实行外婚制,所以恩格斯说澳大利亚的婚级也是产生氏族制度的出发点。
3、对偶制家庭。《起源》根据易洛魁人资料指出:“对偶制家庭产生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大部分是在蒙昧时代高级阶段,有些地方刚刚达到野蛮时代低级阶段。这是野蛮时代所特有的家庭形式”。[1]对偶制家庭(pairingfamily)是一对男女组成的并不稳定的家庭,若干个甚至几十个对偶制家庭组成一个母系大家族。母系大家族之上是氏族,易洛魁人的“长屋”就是一个母系大家族的住宅,一排长屋内隔成许多小房间,一个房间有一个火塘,住一个对偶制家庭。对偶制家庭的婚姻是群婚后期向单偶婚过渡的一种家庭形态,乃个体家庭的萌芽。但对偶婚却早已存在,《起源》明确说:“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在群婚制度下,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1],但不能称为对偶制家庭。
普那路亚家族发展成对偶制家庭的主要条件也是由于生产力的进步,即由物质条件引起的。不过《起源》没有具体讲述其内容,只讲到易洛魁人的财产如工具、日用器皿、粮食、战利品等为家族公有,个人财产一般只限于身上所携带的那一部分如衣服、装饰品等。每个对偶制家庭轮流做饭,然后由女族长均分给每个家庭。由于实行大家族公有,对偶制家庭并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因而很不稳定。其主要特点有三:(1)氏族或母系大家族的男个体与另一氏族或母系大家族的女个体通婚,形成许多容易结合同时容易离散的对偶关系,子女仍属女方氏族。易洛魁人的婚姻和纳西族“阿注婚”即是。纳西族有固定配偶和临时配偶两种,前者数年,后者数日不等,有的人除了固定配偶外,还有一两个临时配偶。(2)通婚范围逐渐缩小。在易洛魁人中,凡为他们所承认的亲属都不能通婚,禁婚规范达数百种;纳西族是同一个母系家族的人禁婚,三代以后可通婚。(3)夫妻关系很不牢固,男女都可以主动提出离异,又另寻配偶,有的人一生离合十数次甚至数十次之多。
《起源》还讲到印度和的多夫制,恩格斯认为这是群婚的一种特殊形式,“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妇女则过着多夫制的生活”[1]。它无疑也是一种对偶婚。
社会发展到野蛮时代高级阶段时,生产力有了显著的发展。在畜牧地区,人们开始把畜群据为己有,饲养牲畜成为男人的事情。宜农地区的一些民族,原来主要由妇女劳动的锄耕农业,发展为主要由男子劳动的犁耕农业。财富增加了。在这种情况下,男子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妇女开始转入家务劳动。男子为了把属于自己的这些财产传给自己的子女,就要求自己的子女是亲生的,而且必须属于自己氏族,世系必须按父权制来确定,这就发生了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的转变。恩格斯认为这个转变很简单,“只要有一个简单的决定,规定以后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转到他们父亲的氏族中去就行了。这样就废除了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继承权,确立了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1]《起源》根据肖尼人、迈阿密人和德拉韦人资料,认为是通过按父系氏族给子女取名字来达到此目的。可是从现代民族学资料看,母系转为父系继承权所经历的过程是相当复杂和漫长的。纳西族实行阿注婚地区,有少数双系大家族,即在一个家族内,分男娶和女不嫁两半边,结果男子所生子女属男方,开始建立父系家族,其姊妹所生子女属女方,保持原有的母系家庭。两半边分属父系和母系两个家族,有的经过好几代人之后完全转变为父系大家族,但也有倒退到母系大家族去的。由母系家族转变为父系家族,便是父系氏族,建立家长制家庭公社,个体家庭由此得到巩固,开始了专偶制家庭的历史。
4、专偶制家庭。专偶制家庭主要特点有三:(1)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2)是男子居于统治地位的固定配偶关系;(3)个体婚与杂婚并存,所谓专偶制仅是对妇女的要求,男子纳妾不受追究。它是人类婚姻家族发展的第四个形态,与文明时代相适应。《起源》把专偶制的历程分为三个阶段:
(1)古典专偶制家庭。刚从对偶婚发展而来,经济基础是私有制,丈夫是一家之长,多以女奴为妾,妻子地位低下,职责是生育子女和做家务。《起源》说:“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1]由此萌生了阶级和阶级压迫。
(2)现代专偶制家庭。虽然法律上也承认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但对违法者并不过问和追究。《起源》说,在资产阶级中间,“婚姻都是由双方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这种权衡利害的婚姻,在两种场合都往往变为最粗鄙的——有时是双方的,而以妻子为最常”[1]。无产阶级无财产可以继承,在家庭中男子没有统治妻子的经济基础,妻子通常也参加社会生产,和丈夫一样有收入供养自己,能与丈夫享有平等地位。《起源》认为,只有在无产阶级中间,“才成为并且也才可能成为对妇女的关系的常规,不管这种关系是否为官方所认可”[1]。可是由于无产阶级的贫困地位,生计没有保障,和通奸现象也常有发生。这样就决定了“专偶制的经常伴侣——游和通奸”难以克服。
(3)真正的专偶制家庭。历史上专偶制家庭之弊归因于妇女在经济上受压迫的地位。要克服其弊,必须彻底废除不平等的经济基础,妇女必须像男子一样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以及在法律上确保男女享有一切平等权利。具备这些条件,人们才能享受到结婚的充分自由,实现真正的专偶制家庭。
以上就是《起源》阐明的人类婚姻家族发展的全过程。“这样,我们便有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为补充的专偶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专偶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1]即是说,人类史有三种婚姻形态——群婚、对偶婚和专偶制婚,四种家族(家庭)形态——血缘婚家族、普那路亚家族、母系大家族和个体家庭。其中在母系大家族向个体家庭的过渡中经历了长期的父系大家族。这就是《起源》所阐明的个体家庭的起源。
二、私有制的起源
《起源》最后一章《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着重论述了私有制的起源和阶级的产生。
母系氏族社会使用石器工具,以采集狩猎为业,在大家族内实行集体劳动,集体享有,共同制作的东西都是共同财产。还没有驯养动物,土地尚未得到利用,只有性别分工,“男子是森林中的主人,妇女是家里的主人”。[1]部落间的战争多属血族复仇,俘虏或放或杀,还无利可图。可是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相当于新石器时代),氏族社会的共产制经济内部开始发生趋向财产私有的变化。其主要表现是:
1、生活资料的私有。自有人类便有生活资料的生产,并属于制造者和使用者所有。《起源》指出:“男女分别是自己制造的和使用的工具的所有者:男子是武器、渔猎用具的所有者,妇女是家内用具的所有者。”[1]这是讲新石器时代对偶家庭阶段的状况,当时丈夫的责任是获取食物,并制造为此目的所需的劳动工具,他是这些劳动工具的所有者。离婚时,他要随身带走这些工具和自己的衣物,游牧部落还要带走他饲养的牲畜。妻子只能保留属于她自己的家庭用具。这就是人类最早的私有财产。因原始公社的生产力低下,必须依靠群体合作劳动方有所获,食物之获取,园圃之开垦和种植,住所和小船制造,均是集体劳动产品,只有它属于共同财产。人类远古时代即存在财产所有的公私两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公制逐渐减少,到新石器晚期,原为公制的多转变成私人所有。
2、动物驯养业的产生。此时,生活在水草丰茂地区的猎人,开始驯养捕获的野兽,很快繁殖成群,给人提供丰富的生活资料。动物驯养业使当时的社会出现四个方面的新景象:其一,由大家族集体狩猎变为对偶家庭(以后是个体家庭)饲养和看管牲畜,牲畜逐渐变为家庭的私产。其二,原先从事采集的妇孺也渐次放弃采集,转为饲养牲畜和家务劳动。其三,由于牲畜迅速繁殖,需要更多人看管,人们遂以俘虏为奴,补充驯养业发展所需的劳动力。所以《起源》指出:“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领域扩大的同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1]其四,可以生产食用后有余的肉、皮、毛等生活资料,促进游牧部落与非游牧部落的交换。这四方面显示,一旦动物饲养业发生,便开始财富私有的历史。
3、耕地私有。与动物饲养业产生的同时,亚洲亚热带地区的一些部落,开始在住所附近种些可食植物,进而种植谷类,供人畜食用,猪狗家禽渐次被饲养起来。以前人们用主要精力采集,现在则用于园圃种植。种植业兴起,向农业部落发展。种植所获属种植人所得,园圃也属自家所有,唯大面积可耕地仍是公有。《起源》指出:“耕地仍然是部落的财产,最初是交给氏族使用,后来由氏族交给家庭公社使用,最后交给个人使用;他们对耕地或许有一定的占有权,但是没有更多的权利。”[1]此处讲的占有权即是使用权,当时个人还没有耕地所有权,只有取消耕地定期重新分配以后,耕地才由氏族公有变成各个家庭的私有财产。农业部落种植私有较游牧部落牲畜私有晚些,而耕地私有则更晚,有些民族直到阶级社会产生以后,还未完成耕地私有的转化。
4、交换。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开始了游牧部落的牲畜、畜产品与非游牧部落产品之间的物品交换,它促进人们占有私有财产的发展。到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人们已知冶炼金属,有力促进着生产力的进步,农产品日益丰富,使手工业生产获得必须的原料。在此条件下,农牧民普遍从事家庭手工业以供自需。手工业生产日益多样化。在像雅典那样的城市,便有越来越多的人专门从事手工业生产,“于是发生了第二次大分工:手工业和农业分离了”[1]。开始出现商品生产。当历史发展到即将进入文明时代时,又产生了“一个不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1]这便是社会第三次大分工。金属货币铸造出来了,土地可以买卖和抵押,财富迅速集中到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手中,贫民和奴隶的人数迅速增加,“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构成了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所赖以建立的基础”[1]。当人也变成私有财产的时候,便开始了阶级对立的历史。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被视为财产的东西渐次增多,每当一种东西被人们认定为财产时,它便属于私有物,由使用权递升为所有权,向私人所有制全面发展。而在财产私有制形成中,继承制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初由氏族继承,而后由大家族(宗族)继承,最后才由家庭的子女继承。较妇女拥有更多财产的男子,总不愿意死后让其财产归入他人所有,遂用强行手段切断妇女群婚行为,废除按女系计算世系和母系继承权,要她严守,给自己生下属于自己血统的子女,确立男系计算世系,实行父系继承法,让亲生子女继承自己一生挣来的财产。《起源》认为,实行父系继承法是“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深刻的革命之一”[1]。依靠它,私有制得到全面巩固和悠悠世代的延续。版权所有
三、国家的起源
国家的起源,亦是古代氏族的起源,故西文将两者同称Nation。《起源》第三——八章专门论述这个主题。
因国家和古代民族皆源于母系氏族的发展,所以恩格斯从氏族开始论述。氏族是原始公社的社会基层单位。《起源》用易洛魁人以及古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志人材料阐明由氏族部落发展成国家的全过程,同时也是说明由氏族部落发展成古代民族的全过程。
氏族源于一个共同始祖母,是一群血缘相近的人们。母系氏族最古老。19世纪易洛魁人正处在氏族社会发达阶段,保留有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一系列完整结构。《起源》第三章专门进行研究,逐一阐明它们的特点。
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均是易洛魁人氏族制度的各层社会组织。恩格斯赞道:“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大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家户经济是由一组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是全部落的财产,仅有小小的园圃归家户经济暂时使用,——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1]各民族在没有分化为阶级以前,其社会亦是如此。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促进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之后,才使这种古老的氏族制度崩溃,发展成为父系氏族。
父系氏族产生于早期阶级社会的前夜,是它促进了阶级社会的产生。《起源》第四、六、七章对希腊人、罗马人、克尔特人和德意志人的父系氏族情况进行描述,其中以希腊人氏族最为典型。父系氏族乃是母系氏族更高一级的氏族,不同的是父权制按父系计算世系和继承财产,实行私有制,部落战争频繁,开始把俘虏当作奴隶,氏族和部落内部混杂有外族人,军事首领职权已开始与议事会和人民大会的职权相对立,这些都显示氏族制度在崩溃中。历史发展到这个阶段,“所缺少的只是一件东西,即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可以保障单个人新获得的财富不受氏族制度的共产制传统的侵犯,不仅使以前被轻视的私有财产神圣化,并宣布这种神圣化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最高目的,而且还给要相继发展起来的获得财产从而不断加速财富积累的新的形式,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所缺少的只是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使正在开始的社会分裂为阶级的现象永久化,而且使有产者阶级剥削无产者阶级的权利以及前者对后者的统治永久化。而这样的机关也就出现了。国家被发明出来了。”[1]国家是父系氏族历史的继续。《起源》在以后四章里(5-8)探讨国家起源时,提到父系氏族,因此所占篇幅比易洛魁人氏族多3倍多。
氏族制度发展成国家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是:氏族…胞族…部落父系氏族…地区部落…部落联盟国家和民族。
《起源》叙述了欧洲国家起源的三种类型。
第一类型,雅典国家的形成。它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阶级社会的条件下,直接从氏族结构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世界上多数民族(包括中国)国家起源都属这一类型。《起源》在第五章以希腊人父系氏族资料说明之,并指出“雅典人国家的产生乃是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典型的例子”[1]。
第二类型,罗马国家的形成。罗马国家也是从罗马人父系氏族基础上发展来的。公元前7—前6世纪,在生产力发展、地区扩大和人口增加条件下,整个“罗马人民”形成三部分人,即出身于氏族上层的“贵族阶层”,他们拥有大量私有财产,属于“保护人”;广大氏族民日益贫困,依附贵族,平时为其劳役,战时出征,是贵族的“被保护人”;第三种人是外族人,他们是自由人,可占有地产和经商,但不能作官,不能参加人民大会等,没有权利也不受法律保护,他们是“平民阶层”。“被保护民”和“平民阶层”与贵族存在着阶级对立,平民与贵族的对立尤为严重,斗争激烈,平民最后战胜氏族贵族,建起罗马国家。
第三类型,德意志人国家的产生。民族大迁徙时代,德意志人曾是父系氏族社会,有部落和部落联盟组织,但还未发展成国家。而是在征服了罗马帝国之后,在其“废墟”上改造自己原有氏族机关并设置一部分新的机关的基础上建起国家的。
这就是“国家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三种主要形式。雅典是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在罗马,氏族社会变成了封闭的贵族制,它的四周则是人数众多的、站在这一贵族制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血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了。最后,在战胜了罗马帝国的德意志人中间,国家是直接从征服广大外国领土中产生的”。[1]国家起源无论属于何种类型,均是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产物,它不同于氏族的主要点是:按地区划分国民,设立公共权力机关,不论是君主制,君主立宪制或共和制,本质上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综上所述,《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个书名准确地体现了专著的三个主题,开创了应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武器,以民族的产生和发展为线索,把个体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三大课题熔为一炉,进行综合研究的先河。列宁高度评价《起源》的科学价值及其研究方法,指出:“这是现代社会主义主要著作之一,其中每一句话都是可以相信的,每一句话都不是凭空说出,而都是根据大量的历史和政治材料写成的……我所以提到这部著作,是因为它在这方面提供了正确观察问题的方法。”[2]《起源》自1884年用德文出版后,至今已过去100多年,全世界已有50多种文字翻译出版,人类社会也踏进了新的世纪。在“一球两制”及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下,在大科学大技术的知识经济时代所推进的全球化新浪潮中,在给社会科学的发展带来的一系列机遇和挑战中,《起源》所阐明的社会科学上述三大课题的科学思想,所应用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所提供的“正确观察问题的方法”,无疑对新世纪历史大背景下的国家学说、民族学和人类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创新,依然具有不衰的指导意义。
收稿日期:2001-04-09
【参考文献】
[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P25,25,26,33,34,35,35,36,38,38,50,43,58,53,63,69,70,73,73,159,161,161,163,166,168,95,107,118,169-170.
[2]列宁.论国家[A].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P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