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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园区基本情况
二、工业园区金融市场基本情况
工业园区金融机构情况(我不知道情况,让你们自己写)。截止2012年X月末,园区企业在全县银行各项存款余额XXXX万元,比年初净增加XXX万元,增长XX%;各项贷款余额XXXX万元,比年初净增加XXX万元,增长XX%。
三、工业园区金融市场存在的不足问题
工业园区企业发展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融资难,主要是工业园区刚起步,各方面建设有待加强,缺乏大型优势投资项目,达到银行放贷条件比较难。同时银企结合不够紧密,使得贷款难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归纳起来有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是金融机构对园区企业贷款营销观念不强,金融机构体制改革后贷款权限上收,不少以中小企业为放贷对象的基层银行有责无权,没有相应的贷款激励机制,难以调动信贷人员积极性,惜贷现象严重。
二是企业担保形式单一,无法满足企业银行风险防范要求,多数中小企业缺乏流动性强、变现快的有效资产,符合贷款要求的抵押物相对较少,加之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淡薄,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企业为其提供担保,使其难以融资。
三是部分企业内部管理不健全,财务经营管理比较混乱,会计报表资料不全,银行很难了解企业经营的真实状况,大多数不符合贷款条件。
四是银企对接不够,由于金融机构没有建立与企业直接的面对面的信贷营销机制,使部分优良企业不能得到银行信贷的及时支持,由此出现了好企业、好项目银行不一定发现,差企业、差项目,银行又不能支持现象。
四、邮政银行业务切入工业园区的几点建议
根据我行对工业园区企业、项目的调查显示,工业园区重点在建项目X个,总投资XXXX万元,融资贷款需求XXXX万元;有XX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需要流动资金、技改扩建项目资金XXXX万元,融资需求总额XXXX万元,需要各金融部门予以大力支持,下面就邮政银行业务如何切入工业园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提升金融服务能力。邮政银行一是要在工业园区设立二级支行,兴建营业办公楼,扩大营业面积,安装了ATM、设立贵宾室、增加人性化服务设施,充实柜面人员,提高为工业园区金融服务的水平,增强邮政银行在工业园区的社会影响力,打响邮政银行的服务品牌。二是要加强对工业园区营销工作的组织管理,成立园区营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与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入园企业的沟通协调,制定营销策略和措施;组成业务宣传小组,对入园企业宣传邮政银行业务产品;成立信息小组,对入园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收集市场、行业、政策信息,全面收集入园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金融产品的需求情况。三是要设计产品营销运作新模式,客户经理深入入园企业实地了解情况,采集入园企业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动态建立《园区企业信息档案库》;通过筛选信贷客户,明确重点营销对象;推行首席客户经理制,对企业进行一对一分类营销;业务操作实行首问制、限时办结制及督办制;加强产品售后跟踪服务,分层落实客户维护管理责任。
2、加快各类业务发展。一是加快发展公司业务,通过为入园企业开设公司账户,确保存款增长;入园企业资金沉淀,对邮政银行是一笔可观的资金流,将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二是加快发展中间业务,通过邮政银行为入园企业开展代收代付、电话转账等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三是加快发展信贷业务,放贷款给入园企业,并做到有效回款,增加信贷业务收入。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打造诚信金融、诚信企业,加大对入园守信企业的信贷倾斜,促进入园企业诚信意识不断提高。要加大对金融环境治理力度,加大对入园企业欠、赖、逃债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通过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增加对入园企业的信贷投入。要出台政策,改善环境,按照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诚信相结合的原则,加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建立,不断创新担保方式,切实解决入园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担保难问题。
4、建立新型银企关系。邮政银行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贷款方式,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工业园区经济发展。要克服零风险的信贷意识,转变观念,积极开拓客户市场,加大对诚信企业、优势客户的信贷支持,发挥资金效益,提高银行自身的投资回报率。邮政银行要帮助入园企业提高自身素质,使入园企业从产品档次、开发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入手,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做到规范经营,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提高企业的资信度,增强邮政银行对入园企业投放信贷资金的信心。入园企业遇重大经营事项要及时与邮政银行沟通,反馈信息,定期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企业发展策略等。通过建立新型银企关系,加强银企业务合作,促进银企双赢。
史美伦出任交行非执行董事
素有证券界“铁娘子”之称的史美伦6月22日在交通银行的股东大会上正式当选为该行非执行董事。现年56岁的史美伦出生于上海,1998年被任命为香港证监会副主席。2001年3月,史美伦应邀担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以“铁娘子”的形象在内地股市刮起“监管风暴”。2004年9月,史美伦卸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目前仍担任中国证监会国际顾问委员会副主席。
点评:当前,聘请香港财经界大腕出任国内大银行高层仿佛已成为一种气候。早在史美伦出任交通银行非执行董事之前,香港前财长梁锦松出任了中国工商银行独立董事。这些银行看中的自然是他们的经历和声望,投资者则寄希望于他们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人们期待史美伦这位“铁娘子”作为交行董事能为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做出贡献。
数字
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年7月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暂不上调,继续执行现行存款准备金率。央行表示今年年初以来,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的势头。但当前经济运行中仍存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货币信贷增长偏快、对外贸易顺差扩大等突出矛盾和问题。此次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主要是为了抑制货币信贷总量过快增长。
点评:由于信贷高速增长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此次央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早在意料之中。然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的作用能否达到央行的预期,现在还是个未知数。众所周知,中国宏观经济所面临的困境来源于体制与结构两个方面,要走出困境必须要从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入手。只有体制和结构问题解决了,中央银行的调控才可能游刃有余。
中行A股上市筹资200亿元人民币
6月12日,中国银行对外公布A股上市招股意向书,并于7月5日前在上海证交所挂牌上市。同时参考H股发行价格及H股上市后的交易情况,确定以每股3.08元的价格发行649350.6万股A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24.23倍。此次中行在A股筹资规模为200亿元人民币。
点评:中行境内上市引发了境内投资者的热切关注,网上申购冻结资金超过5489亿元,创下新股恢复发行以来的新高。应当说,中行在A股上市与三个因素有关:一是中行股票在香港受到追捧;二是应对各方批评“好公司都到境外上市”的声音;三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如果没有这三个因素,中行A股上市可能不会来得这么快。
美联储调高利率25个基点
6月29日,美联储公开市场委员会连续第17次将美国利率调高25个基点,至5.25%。在其发表的声明中,重申了美联储“经济增长正在放缓”的观点,随后表示,近来核心通胀数据“升高”,高水平的开工率和能源价格“有可能继续构成通胀压力”。
点评:美国正在率领全球进入加息周期。人们原来期待美国会在连续16次上调利率后停止加息,从而使利率停留在5%的水平。然而,连续的加息表明美国货币政策操作不太灵光,五月份数据显示的情况更不容乐观。这是因为美国实体经济的问题远比想象的要复杂得多,一方面美国经济与全球经济一样面临两大隐患,即房价上涨和石油价格上涨;另一方面又有着一路走高的美国独有的“双赤字”。
事件
央行首次国际金融市场年度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6月23日首次《2005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该报告称,今后应采取措施扩大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影响,拓宽境外参与者在国内金融市场的投资范围和融资渠道。报告认为,2005年中国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程度有所加深,中国金融市场初步融入全球金融市场体系,但所占份额仍然有限。应鼓励中资金融机构在联结国内和国际金融市场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点评:继6月初《中国金融市场报告》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又《2005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虽然这份《国际金融市场报告》还显得不够精致,但基本反映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全貌和中国在全球金融市场的作用。其实,引起我们思考的不是报告本身,而是由免费提供的报告所揭示出的政府服务问题。单看网站建设,人民银行的网站在各部委网站中是最有内容、更新最为迅速的。大多数部委的网站上,要么没有什么内容,连基本的数据也是空白,要么内容更新极慢,要么需要花钱购买阅读权限。有关部委对央行的调控政策总是颇有微词,自己却总拿不出令人信服的研究报告。在这个方面,他们有必要向央行学习。
商业银行获准启动QDII
银监会日前发出通知,允许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开展代客境外理财的方式,包括提供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同时,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从九个方面入手,采取切实措施,防范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意味着继保险公司之后,商业银行的QDII即将正式启动。
点评:为了消除外汇储备增加所带来的货币供应增长压力,放宽资本项目外汇管制成为外管部门最近主要研究的问题。而银监会允许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则不仅有助于减缓外汇储备增加的压力,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增强银行的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不过,风险控制工作可要做好。
中国金融业吸引全球目光
普华永道(PwC)和经济学人智库(EconomistIntelligenceUnit)共同的一份报告显示,中国是亚洲并购活动的首选目标,2005年金融服务业交易的总价值已从2004年的24亿美元激增至150亿美元。这项研究列举了中国2005年的35宗并购交易,其中价值最高的是外商对中国“四大”国有银行中的三家银行的巨额投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
点评:2005年显然是全球金融的中国年。不仅中国三大银行巨头吸引了全球金融业关注的目光,而且中小银行也备受外国金融巨头的青睐。一些被国人不太看好的金融机构反而卖出了好价钱。究其原因,与其说是中国金融业吸引全球目光,不如说是中国高速增长的经济吸引了全球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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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板 必要性
一、什么是国际板
境外企业在A股发行上市。这些企业在A股上市后因其“境外”性质被划分为“国际板”。 国际板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证券市场,在中国特指上海国际板。
二、政策背景
2009年3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8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指出,应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在股票市场,进一步研究红筹企业回归A股市场以及推进国际板建设的相关问题,增强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提升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2009年4月29日,在国务院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要适时启动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发行人民币股票。随后,上海市政府在对外的《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两个中心”建设实施意见》中表示,积极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板建设,适时启动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在上证所上市。
2010年4月央行的《2009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指出,要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吸引境外参与者参与境内金融市场交易。在股票市场上,要稳步推进国际板的准备工作,可以考虑积极探索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即国际板)的制度安排,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稳步推进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准备工作,研究制订相关发行上市、交易结算、持续监管等制度安排和配套规则。
三、必要性综述
1、国际板的推出有利于中国的和平崛起
目前,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日益体现为金融的竞争。要实现和平崛起的发展目标,中国必须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拥有自己的发言权和影响力。中国要成为一个金融强国,就必须在成为资本市场大国的同时成为一个资本市场强国,拥有与美国、英国一样的金融主导力。世界各国的经验和教训表明,要实现这一目标,不能仅仅依靠建设一个封闭的本土股票市场,必须本着开放与国际化的思路,吸引优秀的外国企业到国内上市。
国际板的设立,可以提升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话语权和国际地位,通过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运转可以带动本国货币的国际交易和国际结算,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此外,从国内募集到的人民币若要投资境外业务,则需要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这将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国巨额外汇储备与人民币升值的压力,确保国际收支整体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和持续增长。
推出国际板将为中国资本提供新的投资渠道,开辟新的投资空间,是将国内过剩流动性转变为对世界一流企业的股权投资,将经济增长中积累的庞大财富转化为不可替代的生产要素,特别是矿产资源、技术、品牌,以及世界级企业的股权,推动中国由生产大国、储蓄大国转变为投资大国,实现中国的真正崛起。
2、国际板的推出将强化中国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
在当今世界上,各国证券市场都争相向筹资国际化、交易信息化等趋势发展,国际化程度更是直接决定了一国国际金融中心在全球金融版图中的地位。因此对中国而言,我们不可能再通过资本管制的方式来简单回避外部风险的冲击,而只能寻求增强抗风险能力的捷径,稳步有序推动国际板建设正是中国增强金融体系安全性的必由之路。
具体而言,推进国际板建设一方面可以为中国资本提供更多投资选择和分享全球市场收益的机会,增强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话语权,从而有助于将中国的资本优势转化为国际市场影响力,从根本上减少潜在外部风险的冲击;另一方面又可以刺激国内金融服务业的成长,加速人民币国际化步伐,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进程,自下而上地增强中国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
最后,推进国际板建设还可以加速监管体制的“国际化”进程,提高监管者的国际监管能力,从需求上倒逼国内监管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更加国际化的惩罚和约束规则,进而保障了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
3、国际板的推出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各国交易所都越来越重视吸引境外上市公司,提高境外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金额占整个市场交易量中的比重。上交所要跻身世界一流交易所的行列,成为全球资本市场的核心力量,必须建设自己的国际板市场。
中国资本市场要在长远上健康发展,需要持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完善市场化融资行为。 国际优质企业业绩增长稳定,信息披露全面,公司治理较好,股价波动相对较小,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
通过国际板引进大型境外企业在国内上市交易,能够有效扩大蓝筹市场规模,降低市盈率高估的风险;通过对国际规范的引进,培育并优化国内投资者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投资理念,促进投资者关注股利分红,促使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优良且长期稳定的回报。最终强化证券市场自身的融资及资源配置功能,使得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加健康、更加规范化。避免偏离估值体系的暴涨暴跌问题的出现。
创立国际板市场,将我国的证券市场同国际市场联系起来,在市场运作机制、市场监管方式、市场服务体系等各个方面向国际标准靠拢乃至看齐,以国际一流的标准和最佳做法来示范、影响A股市场,使得我国监管部门、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公司股东等逐渐熟悉国际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国际惯例等,以此来促进国内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4、国际板的推出有利于打造世界金融中心
国际性金融中心通常拥有开放而国际化的资本市场。美国、英国、日本和香港等成熟国家和地区均欢迎国际企业到其交易所上市,并制定了不少吸引外国企业上市的政策。
我国的资本市场按市值计算已经进入全球前列,处于高速成长阶段。但从上市公司数量、类别等角度,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相比还有明显差距。支持优质红筹和外资企业在国际板上市,是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一步有益尝试,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有助于加快上海成为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的步伐。
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已成为一项国家战略。在建设国际板的过程中,通过引入一批具备全球影响力的境外企业到上交所上市,必将吸引国际资金、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信息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向上海集聚,也必将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各个环节向国际标准靠拢,上海不仅是国内金融中心,也必将成为国际金融中心。
四、结语
国际板的建设目标是要建设一个与中国经济实力、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板,应是一个与中国经济、人民币国际化共同成长、逐步渐进的过程,而不应脱离中国经济和人民币国际地位这些最重要的基础而盲目发展。
具体来说,国际板应达成如下目标,一是吸引全球优质上市资源到中国上市,让中国投资者分享受境外上市公司的红利,二是加快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三是以境外上市公司的规则推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改进。四是为打造中国的世界金融中心跨出重要一步。
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 会计 信息披露
一、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传统的金融工具大概包括货币、债券、股票,在此基础之上衍生出了更多品种繁多、特性各异的金融工具,即衍生金融工具,也叫做金融衍生品。衍生金融工具依据其性质又可分为远期、选择权、互换和再衍生四类,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目的大概分为套期保值和投机套利两种,前者是为了规避风险,后者则完全是为了短期投机获利。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原则规定,只要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都应充分披露,因此,衍生金融工具作为风险性极强的新兴金融工具,其交易的会计信息也应该得到充分披露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然而,受限于我国金融市场及我国会计研究发展水平,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披露却面临诸多问题。
(一)会计准则缺乏操作性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于金融工具的研究起步较早,颁布过一系列规范金融工具的相关准则,比如SFAS133、SFAS138、SFAS149、SFAS159。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在1995年后2005年先后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
2006年2月依据于《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对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做出了规定,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针对颁布的准则,都配备有详细的操作指南,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评估,既有定性判断也有定量分析。而我国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仅仅构建了一个金融工具会计核算及披露的框架,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分类、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性测试、公允价值的估价、风险的量化等问题,涉及较少,使得会计实务操作中缺乏规范和指引,会计信息质量参差不齐。
(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取信息的途径主要依靠财务报告,然后由于我国衍生金融市场发展的时间短,水平低,国内对其研究起步较晚,加上衍生金融工具本身具有的复杂性等问题,目前财务报告所披露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质量并不高。
1.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长期游离于报表体系之外。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规定,金融工具适宜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应对金融工具交易相关信息进行表内和表外披露。可目前我国的报表体系中,并没有对衍生金融工具单独列报,无法从表内直观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量、交易分类,以及因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带来的对企业损益的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长期游离于报表体系之外,对于表外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也多是粗线条的文字描述,如衍生金融工具的相关会计政策、交易目的、交易有可能面临的风险等,对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型、风险敞口的具体数值、各种风险的集中度等信息,披露却很少。
2.对其公允价值估值、风险敞口度量存在金融环境和技术性问题。SFAS157规定金融产品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为有活跃市场交易的金融产品,其公允价值根据活跃市场报价确定;第二层为交易不活跃市场情形下的金融产品,其公允价值参考同类产品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者采用有可客观参考支持的价值模型确定;第三层为没有交易市场的金融产品,其公允价值需要管理层根据主观判断和市场假设建立估值模型确定。自2007年下半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许多金融工具交易市场全面冰封,从市场交易已经无法获取公允的市场报价,金融环境发生巨大改变,只能通过价值模型来确定金融资产的价值,模型建立存在较多假设条件和建模者主观分析判断,当整个金融环境以及发生巨大改变的时候,可能计算出来的数据无法真实客观的反映金融工具本身价值。
在我国,由于国内金融工具交易仍然比较保守,金融市场发展缓慢,越来越多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风险敞口的量化也只能通过管理层主观判断,和基于无数假设条件下的数量模型来获取。有可能同行业上市公司采用的估价模型还不一致,许多管理层往往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利信息也不愿意主动披露,再加上政府有关机构对其监督不力等因素,使得各企业相互之间的会计信息缺少可比性。
3.信息披露不及时。我国目前的财务报告从报表日到公布日时间过长,比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布日在报表日至次年4月30日之前均可。我们都知道,衍生金融工具所面临的金融环境、市场交易、风险等都是瞬息万变的,像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拖延这么长时间,会计信息严重滞后,明显已经失去了信息的使用价值,也有违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及时性原则。
(三)现有从业人员职业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计量、信息披露,这一系列的过程都需要会计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良好的职业判断,不仅要懂会计,还要懂金融,这就对会计人员的职业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内衍生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大批财务人员还仅处于财务基础工作的层次,既掌握财务、计算机、金融等知识,又具有较强实战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稀缺,这也是我国会计业界发展的一个尴尬处境。
二、改善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质量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使其更具操作性
任何准则都不可能是完美的,一蹴而就的,会计准则的不断更新和发展也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纳入可选择的计量法,将金融工具纳入核算体系,已经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进步。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先进的准则制度,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的制定,增加可操作性的解释及说明。
(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增加透明度
要想提高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质量,一方面,可以将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纳入报表体系内,可以在目前报表体系基础上新设全面资产负债表和全面损益表,将衍生金融工具作为独立的报表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便于信息使用者直观地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项目、交易量和损益波动对报表的影响。同时,在表外,可以新增衍生金融工具报表,对衍生金融工具按交易时间、交易类别、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等信息进行集中披露。另外一方面,政府相应机关要加强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监督,规范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估价和风险敞口计量,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可以考虑选择类同的估值方法,以提高信息的可比性。最后,要缩短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时间,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上实时公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情况的简报,作为定期财务报告信息滞后性的一种弥补方法。
(三)增加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培养
任何制度和准则的实施,都要落实到人,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高级会计人才的综合能力、素质的培养。高校作为会计人才的主要输出地,应适时调整会计专业课程体系,多融合信息化技术、金融、数据建模等知识,为培养优秀复合型人才做准备。另外,企业也需要在工作中重视对人才的培养,既可以通过市场引入优秀的专业人才,也要增加内部员工的培训机会,加强专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同时,企业也需要提高管理层对风险控制的能力,推广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提高资金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吴颖超,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问题研究,中国证券期货,2012(5)
关键词:ISDA;市场报价法;损失法;终止款项法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3-0047-08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在场外衍生交易中,如因某些特殊事件(如交易一方破产)的发生而导致交易提前终止,交易当事方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必须计算出提前终止金额,以确定在该情况下对方需偿付己方的金额(或己方需偿付对方的金额)。在发生重大金融危机时,交易提前终止的情况会非常普遍,提前终止金额的计算也成为每一个衍生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
ISDA主协议作为全球场外衍生交易领域使用最为广泛的标准协议文本,提前终止金额计算相关条款是其中的重要内容。随着一次次全球金融动荡的发生,业界也在不断反思原有条款的不足,进而提出改进方案,所以从1987年版IRCEA协议到1992年版ISDA主协议,再到2002年版ISDA主协议,提前终止金额计算的相关条款每次都有较大的变化。
另外,由于提前终止金额计算的约定较为复杂、晦涩,从国外判例情况看,该问题已成为交易双方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焦点之一。
为迅速、妥善处理该问题,不仅需要交易人员从业务角度做好估值等工作,也需要法务人员的通力配合,使整个计算过程符合ISDA主协议约定的要求,最大限度地避免交易对手对计算的结果提出质疑。
本文以1992年版ISDA主协议、2002年版IS-DA主协议和2009年版NAFMII主协议中有关提前终止金额计算的条款为基础,结合国外相关判例及雷曼破产事件,对市场报价法、损失法、终止款项法等计算方法各自的内涵及具体程序要求进行归纳,分析各种计算方法的利弊,并对国内应如何处理衍生交易主协议项下的提前终止金额计算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一、1992年版ISDA主协议项下提前终止金额计算相关条款分析
(一)关于提前终止的相关条款
根据1992年版ISDA主协议,能够触发交易提前终止的事件分为两类: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
一方如发生ISDA主协议第5(a)款约定的违约事件,非违约方有权根据第6(a)款对所有未到期交易(All Outstanding Transactions)指定提前终止日并通知对方。如双方在ISDA主协议附件中约定适用自动提前终止条款(简称AET条款),则在发生某些破产事件时,所有未到期交易视为自动提前终止。
另外,如发生ISDA主协议第5(b)款约定的终止事件,有权终止方可根据第6(b)款对所有受终止事件影响的交易(All Affected Transactions)指定提前终止日并通知对方。
根据ISDA主协议第6(d)款,一旦提前终止日被指定,在提前终止日当天或其后合理可行的时间内,终止方就应计算出被终止交易的提前终止金额,并向对方发送计算报告(此时的终止方也称为计算方)。
ISDA主协议第6(e)款约定了提前终止金额的两种计算方法:市场报价法和损失法,交易双方可在ISDA主协议附件中选择适用其一,如未选择则适用市场报价法。
(二)市场报价法(Market Quotation)的内涵及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市场报价法指计算方从市场上的参考造市商(“Reference Market-Maker”)获取对被终止交易的报价(即参考造市商拟与计算方进行一个与被终止交易类似的替代交易时所愿意付出或要求取得的金额,参考造市商要提出报价通常会先对交易进行估值)。
如报价为正,意味着该交易对计算方具有正的价值,计算方因该交易提前终止而遭受损失;如报价为负,意味着该交易对计算方具有负的价值,计算方因该交易提前终止而得到收益。
市场报价法中关于提前终止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从该公式可以看出,提前终止金额分为两部分:未付款项(Unpaid Amount)和结算款项(Settlement Amount)。
未付款项是指提前终止日前双方互欠的金额,其金额在提前终止时是确定的,仅需将对方欠计算方的未付款项与计算方欠对方的未付款项两者轧差即可。
结算款项衡量的是被终止交易在提前终止日对计算方的价值(亦可理解为,如交易正常履行完毕,从提前终止日到交易到期日这一期间,计算方可从交易中获得的价值)。由于结算款项针对的是交易的未来价值,因此从理论上说必须运用相关估值公式通过计算予以确定。
但运用公式计算存在两个困难:
第一,对于基本类型的衍生交易可以直接套用与该类型交易对应的估值公式,但对于复杂的结构性产品则可能并无现成公式可用,其估值模型往往掌握在上游的产品设计者手中(一些实力较弱的市场参与者或衍生产品最终用户往往并不具备估值能力)。
第二,即便掌握了估值公式,在计算中还需要代入各种市场参数,如何取得准确的市场参数也是估值中的一大难点。市场报价法变通地解决了估值的难题,该方法将参考造市商的报价作为确定结算款项的依据,计算方无需自行估值,而可通过询价的方式将该问题交给实力较强的参考造市商来解决。
但需注意的是,市场报价法作为一种间接估值法,其有效性建立在以下假设的基础上:
(1)参考造市商有能力对各类交易进行估值并愿意做出报价。
(2)参考造市商会以拟真实叙做交易的态度进行估值和报价。
(3)不论何种市场条件下,参考造市商的报价都能合理反映交易的真实价值。
1992年版ISDA主协议对市场报价法的操作设定了很多程序性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其别应关注以下要点:
1.市场报价的来源应为参考造市商。
根据ISDA主协议第14条的定义,参考造市商系指计算方根据诚信原则选择的在相关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交易商(“Leading Dealer”),该交易商应具有最高的信用评级并满足计算方决定提供授信额度的所有条件。
计算方应选择四个参考造市商进行询价,并且在可行的情况下,所选参考造市商应在同一城市。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避免将经纪商、衍生产品最终用户及对冲基金等作为报价来源。
2.市场报价应在提前终止日当天或其后合理可
行的时间内取得。
根据ISDA主协议第14条的定义,计算方应在提前终止日当天或其后合理可行的时间内(“on or as soon as reasonably practicable after the Early Ter-mination Date”)取得市场报价,且所有四个市场报价应在同一天的大致同一时间内取得。
1987年版IRCEA协议要求取得市场报价的时间应为“提前终止日当天”,该约定对计算方要求较为苛刻,因此1992年版ISDA主协议补充了“其后合理可行的时间”,给计算方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但1992年版ISDA主协议强调,计算方对市场报价时间的选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在指定提前终止日后,如果计算方不是去尽快询价,而选择等待市场发生对其有利的变化,那么其最终获得的市场报价就很有可能遭到对方质疑。
3.市场报价应为“实价”,且无需考虑未付款项。
根据1992年版ISDA主协议,计算方获取的市场报价应为“实价”(“Firm Price”,即拟实际进行相关交易的报价),而不应是象征性报价(“Indicative Price”)。
因此,计算方在获取报价时,不能向报价方披露其寻求报价仅仅是为了估值的目的,否则该报价就可能在事后遭到质疑。
另外,市场报价法并不考虑任何未付款项(“Unpaid Amount")。市场报价法考虑的是指定提前终止日后相关交易的估值情况,因此与指定提前终止日前的未付款项无关。
4.如有多笔交易,可统一询价并取得一个总的市场报价。
1987年版IRCEA协议要求计算方应就每笔被终止交易单独取得市场报价,但在1992年版ISDA主协议项下,计算方可就多笔交易统一获得一个总的市场报价,这给计算方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特别是在被终止交易数量很多的情况下)。
另外,计算方应取得的市场报价应仅包括在提前终止日仍未到期的交易。对于在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发生后、提前终止日之前到期的交易,计算方无需再获取市场报价。
5.市场报价的确定方法。
根据ISDA主协议第14条的定义,如果计算方获得四个报价,应去掉最高和最低的报价,然后以剩余两个报价的算术平均数作为最终的市场报价;如果计算方获得三个报价,应去掉最高和最低的报价,然后以剩余的一个报价为最终市场报价;如果计算方获得的报价低于三个或市场报价法不能得到“商业上合理结果”时,则将转而采用损失法进行计算。
6.应注意保留市场报价的相关证据。
在实际操作中,为防范对方对相关市场报价的质疑,计算方应注意保留获取市场报价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例如,对屏幕上显示的报价情况应及时备份并打印成纸质件存档。另需注意,即使因未获有效市场报价而转用损失法,亦应保留曾经试图获取相关市场报价的证据材料。
(三)损失法(Loss)的内涵及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如交易双方选择使用损失法,则提前终止金额等于计算方根据诚信原则计算出的因交易提前终止而使其遭受的全部损失(以正数表示)或取得的全部收益(以负号表示)。与市场报价法不同,损失法需要计算方自己进行估值计算,另外,相关“未付款项”已包括在此处的“损失”概念中,无需像在市场报价法中那样分开考虑。
在1987年IRCEA协议中,计算方只有在市场报价法不能得到合理结果时才能转而采用损失法,但在1992年版ISDA主协议中,当事人可以直接选用损失法来计算结算金额,这主要是考虑到某些复杂的衍生交易很难在市场上找到报价。
与市场报价法相比,ISDA主协议对损失法的程序性要求较少。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关注以下要点:
1.应在提前终止日或其后合理可行的最早时间确定损失。
与市场报价法相似,1992年版ISDA主协议对计算方确定损失的时间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应在提前终止日或其后合理可行的最早时间确认损失。
2.“损失”包含的内容比市场报价更宽。
根据1992年版ISDA主协议,计算方可以确认的损失包括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交易损失(“Loss of Bargain”),即计算方本应从交易中获得但却因交易提前终止而无法获得的收益。
第二部分是资金成本(“Cost of Funding”),即计算方因筹集交易资金所额外付出的成本。
第三部分是计算方在相关对冲交易中的额外损失,即计算方有可能在叙做原交易的同时叙做一笔背对背交易以对冲风险,在原交易提前终止的情况下,计算方可能不得不终止该对冲交易或叙做一笔新的对冲交易,并可能因此而招致额外的损失。但该部分损失的范围应如何理解,在实践中争议很大。
第四部分是提前终止日前的任何未付款项,而市场报价并不包括这部分内容。
3.使用损失法时亦可参考市场报价。
根据1992年版ISDA主协议,计算方采用损失法时,可以参考相关市场中主要交易商的报价。由于协议中并未对计算方获取报价应遵守的程序作出明确要求,计算方获取报价时,但仍应遵循诚信原则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四)市场报价法和损失法的利弊分析
1.市场报价法。
首先,市场报价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将非常复杂的衍生交易估值问题交给独立的第三方――市场来解决,因此,对于估值能力相对较弱的市场参与者而言,选择该方法较为有利@。其次,市场报价法从形式上看较为客观公正,一般而言,只要计算方严格遵循了协议约定的程序,对方较难对计算结果提出质疑。基于上述原因,国内银行签署ISDA主协议通常也会选择该方法。
但市场报价法的不足之处也非常明显,其最常为人诟病的弱点在于其程序要求过于严格和复杂,给计算方设置了沉重的负担。加拿大花旗银行诉联邦人寿保险公司案体现了这个问题。该案中计算方因为寻求了五个报价而被法院认定违反1992年版ISDA协议(协议约定寻求四个报价),导致其计算出的终止金额未被法院接受。
在雷曼事件中,雷曼系公司的破产导致超过46万笔衍生交易面临终止,假设被终止交易中有20万笔交易适用市场报价法,就意味着可能需要进行80万次询价。这对于雷曼系公司的交易对手而言是个沉重的负担。
尽管严苛的程序要求是市场报价法的明显弱点,但这并非最实质的问题。如前文所述,作为一种间接估值法,市场报价法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条件基础上的,因此其致命缺陷在于,一旦假设条件不能成就,市场报价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第一,市场报价法假设参考造市商有能力对各种交易进行估值并愿意做出报价,但这并不适用于复杂的或流动性差的衍生交易。
现实的情况是,该假设主要适用于相对简单且
流动性强的衍生交易。对结构较为复杂的衍生交易,即使是参考造市商也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对其进行准确估值;对流动性较差的衍生交易,很多参考造市商往往不愿意对其做出报价。其结果是,对上述衍生交易,计算方的四个询价往往得不到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有效报价,从而导致市场报价法失效。
以雷曼事件为例,雷曼系公司破产后,市场上的参考造市商突然面对数量惊人的询价以及濒临崩溃的衍生品市场,因此对于复杂交易很难及时进行估值并报出公允价格,其结果是很多复杂交易得不到三个报价,或所得到的报价合理性明显存在疑问,导致很多市场参与者不得不转用损失法进行计算。
第二,市场报价法假设参考造市商会以拟真实叙做交易的态度进行估值和报价,即参考造市商会报出“实价”,但在现实中这一点很难保证。
2002年的澳大利亚安然公司诉澳大利亚综合能源公司体现了这一问题。该案计算方所获得的四个报价中有三个被法院认定仅是参考报价(法院甚至发现其中一个报价方还曾问计算方其想要什么价格),法院认为计算方所获得的报价并非拟叙做真实交易的“实价”,因此计算出的提前终止金额是不合理的。
该案判决后,业界讨论认为,市场报价法关于报价应为“实价”的要求在现实中经常被违背,尤其是在金融动荡的情况下。以雷曼事件为例,在雷曼系公司破产后,由于市场上主要的参考造市商都与雷曼公司有大量被终止的衍生交易,因此参考造市商之间会互相寻求报价。在这过程中,很难避免的一个情况是,这些参考造市商出于“互惠”的考虑,导致相互之间的报价偏离“实价”的要求。
第三,市场报价法假设在各种市场条件下参考造市商的报价都能合理反映交易的真实价值。但发生金融危机时,参考造市商往往会对市场持悲观态度,导致其提出的报价不能满足市场报价法所要求的“商业上合理结果”这一标准。
2000年的百富勤公司诉罗宾逊公司案严重动摇了市场报价法在人们心目中“客观可靠”的信念。该案中尽管计算方严格依据ISDA主协议约定获得了三个报价,但法院认为这三个报价是在市场严重恶化的情况下取得的,不能反映对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违反了“商业上合理结果”(Commereially Reasonable Result)这一标准。因此法院认为计算方应转而采用损失法来计算提前终止金额。该案的判决在业界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人们认识到,在金融市场出现危机时,市场报价法的客观可靠性将出现疑问。
2.损失法。
与市场报价法相比,损失法的计算结果不会因为金融市场动荡而有太大影响。另外,计算方有权灵活地采用适当方法对损失进行估值,无需履行市场报价法中严苛的程序要求。在计算方遵守诚信原则的情况下,通过损失法计算出的结果能够更为准确地反映计算方的实际损失或收益。
但是,损失法由于其主观性较强,其计算结果在实践中易遭到质疑。而且,对于哪些具体损失可以被包含在1992年ISDA主协议所定义的“损失”范围内,在现实中也会产生很大的争议。
在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是澳新银行诉法国兴业银行案。该案中计算方将其因叙做对冲交易所导致的损失也纳入了“损失”的范围。但法院认为,1992年ISDA主协议损失法定义中“相关对冲交易中的额外损失”应仅限于与此类对冲安排相关的事务性成本,而不应是所有实质性损失,所以计算方计算出的终止金额超出了损失法规定的范围。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尽管1992年ISDA主协议对损失法做了定义,但其规定较为简单和模糊,在实践中,围绕“损失”范围可能会产生争议,最终的结果往往取决于法院对ISDA主协议相关条款的解释,因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由于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市场报价法和损失法均存在不足,ISDA协会开始酝酿对提前终止金额计算方法进行改革,从而提出了2002年版ISDA主协议中的终止款项法。
二、2002年版ISDA主协议对提前终止金额计算条款的改进及可能存在的不足
(一)2002年版ISDA主协议的终止款项法
2002年版ISDA主协议在对市场报价法和损失法进行吸收和改进的基础上,提出了终止款项法②。“终止款项”是指为替换或取得与被终止交易主要交易条款相同的经济效果,计算方应付出的成本(以正数表示)或将取得的收益(以负数表示)。根据该方法,提前终止金额包括终止款项(Close-out Amount)和未付款项(Unpaid Amount)两部分,计算公式为:
从公式的形式上看,终止款项法与市场报价法类似,区别在于市场报价法中的“结算款项”(Settle-ment Amount)被“终止款项”(Close-out Amount)所替代。但从实质上而言,终止款项法更近似于损失法,因为该方法无需遵循市场报价法繁琐的程序要求,而强调计算方通过各种合理方式(包括参考市场报价或根据模型和数据计算等)算出提前终止金额。同时,终止款项法也在尝试克服损失法由于规定简单而易使计算流于随意的缺点,补充了有关计算的指导原则和要求,使计算过程更加规范。该方法要点如下:
1.终止款项法需遵循诚信原则和商业合理性原则。
2002年ISDA主协议规定了使用终止款项法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和商业合理性原则。
由于诚信原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共同接受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ISDA主协议未对此进一步阐述。但对商业合理性原则,ISDA主协议提出了两项具体的程序性要求:
第一,计算方在使用第三方提供的相关市场数据或源于内部的信息进行评估时,应采用其在日常商业过程中评估与第三方之间的类似交易所使用的模式。根据该要求,计算终止款项时的计算方法应与平时叙做正常业务时的估值方法类似,而不应刻意对终止款项的计算区别对待,否则就有可能违反商业合理性原则。
第二,计算方应根据被终止交易的类型、复杂性、规模和数量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评估办法。根据该要求,合理的计算方法应当因交易具体情况而异,对所有交易采用同样的计算方法反而可能违反商业合理性原则。
2.应在提前终止日或其后合理可行的最早时间确定终止款项。
2002年ISDA主协议规定,每笔终止款项应在提前终止日确定,如果这一日期在商业上不合理可行的话,亦可在提前终止日之后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确定。这与市场报价法和损失法对计算时间的要求相同。
3.终止款项的确定有三类具体方式。
终止款项法明确提出了计算方在确定终止款项时可以参考的信息,这使该方法与损失法相比更具可操作性。计算方可参考的信息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一个或多个第三方提供的有关替代交易的报价。第三方在提供这些报价时可以考虑计算方在提供报价之时的资信状况以及计算方与提供报价
的第三方之间的任何有关文件(包括信用支持文件)的条款。
上述计算方参考报价的方式与1992年ISDA主协议市场报价法较为类似,但有两个主要区别:计算方无须遵循市场报价法中严格的程序性要求(例如报价主体、数量、地点等);计算方取得的报价可以是“实价”,也可以是参考报价。与市场报价法相比,该方式更为务实和灵活,给计算方更大的自由度。
第二,一个或多个第三方提供的相关市场数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利率、价格、收益率、收益率曲线、波动性、利差、相关性以及相关市场的其他市场数据。
第三,源于内部的(包括源于计算方的任何关联公司)的以上(i)和(ii)款所述类型的资料,但该资料应是计算方在评估同类交易的日常商务过程中使用的同类资料。
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方式都是由计算方通过相关模型来计算终止款项,区别在于相关参数的来源不同,前者的参数来源于非关联第三方,后者的参数来源于计算方自己或其关联方。根据2002年ISDA主协议,计算方采用第三种方式需满足一个条件:其按诚信原则合理认为无法取得前两种方式中的报价或数据,或根据前两种方法不能得出合理的结果。
与损失法相类似,计算方在采用上述三种方式计算终止款项时(在不重复计算的基础上)可以考虑资金成本以及进行相关对冲交易所发生的亏损。有学者担心,将上述成本或亏损纳入终止款项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在计算中如要考虑上述因素,应当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理性。
(二)雷曼系公司破产事件和ISDA组织颁布的终止款项议定书(Close-out Amount Protocol)
尽管终止款项法在2002年就已推出,但由于大多数市场参与者至今仍在使用1992年版ISDA主协议,特别是为数众多的最终用户仍偏爱使用相对较为客观的市场报价法,导致终止款项法的使用范围非常有限。
2008年9月15发生的雷曼系公司破产事件,使业界不得不再次重新审视提前终止金额的计算问题。市场上关于将提前终止金额计算方法从市场报价法和损失法过渡到终止款项法的呼声重新高了起来。针对这一需求,ISDA组织于2009年2月27日颁布了终止款项议定书,供使用1992年版IDSA协议的成员以加入的方式签署。一旦签署,该成员在1992年版ISDA主协议项下的提前终止金额计算方法即修改为2002年版IDSA协议项下的终止款项法。截至2009年10月25日,共有68家金融机构加入了该议定书,但还未有国内银行加入。
三、2009年版NAFMII主协议中的提前终止金额计算条款
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于2009年3月颁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简称2009年版NAFMII主协议)。该协议在提前终止金额计算问题上既采纳了2002年版ISDA主协议的终止款项法(在NAFMII主协议中表述为替代交易法),又保留了1992年版ISDA主协议的市场报价法供当事方选择。
2009年版NAFMII主协议提前终止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该公式与市场报价法和终止款项法公式的区别在于,用“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取代了结算款项和终止款项的概念。但对于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计算方可选用替代交易法或市场报价法计算(若没有选择,则适用替代交易法)。替代交易法中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等于计算方为了替代该被终止交易的主要条款或取得与该被终止交易主要条款相同的经济效果而产生或将会产生的损失及成本(以正数表示)或收益(以负数表示)。
根据2009年版NAFMII主协议,计算方使用替代交易法时也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合理性原则。以上述原则为基础,计算方可以参考以下三类信息进行计算:
(一)第三方就该被终止交易的替代交易提供的报价,该方在提供上述报价时可考虑终止净额计算方的信用状况。
(二)由第三方提供的与被终止交易相关的金融市场数据,包括利率、汇率、价格、收益率曲线、价差等。
(三)若计算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无法获得(1)或(2)所述的信息或数据,或适用该信息或数据可能产生商业上不合理的结果,则可用终止净额计算方内部在计算类似交易的价值时通常采用的上述信息。
另外,在不重复计算的前提下,计算方可将其融资的成本,及其为终止、清算或重建与一项或一组被终止交易相关的任何对冲风险安排而合理产生的损失以及成本(或任何收益)包括在公允市场价值的计算内。
如当事方选择了市场报价法,则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由计算方依据该被终止交易的市场报价(不论正数或负数)确定。但如果无法就该被终止交易确定市场报价或终止净额计算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信依据有关市场报价不会产生合理的商业结果,则应转而采用替代交易法。
2009年版NAFMII主协议对市场报价法的规定与1992年版ISDA主协议大体相同,区别在于:NAFMII主协议对参考造市商的数量采用了“至少四名”的表述,意味着计算方对每笔交易可以进行超过四次的询价,而这一做法在1992年版ISDA协议中是不被允许的。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市场报价法和损失法作为1992年版ISDA协议提出的两种提前终止金额的计算方法,前者将遵循严格程序从第三方获得的报价直接作为被终止交易的价值,其特点是客观、机械;而后者强调由计算方自己通过合理的方式(包括参考报价以及模型计算等)算出因交易终止而产生的损失,其特点是主观、灵活。
但1997至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代表案例是百富勤案和澳新银行案)以及2007年至今因次贷所引发的金融危机(代表案例是雷曼系公司破产案)多次证明了市场报价法和损失法均存在重大缺陷。对市场报价法而言,该方法建立在一系列假设条件的基础上,而这些假设条件在现实中常常不能成就,因此市场报价法可以作为估值的参考,但如不加判断地将市场报价直接作为提前终止金额计算结果,则往往会出现违背商业合理性原则的情况。对损失法而言,由于其规定简单含混,给了计算方过度的自由,在现实中双方极易对计算结果产生争议。
2002年版ISDA协议在对市场报价法和损失法进行吸收融合的基础上,提出了终止款项法,该方法摈弃了市场报价法的机械繁琐及对其的过度信赖(仅将市场报价作为参考信息之一),又对损失法的过分灵活进行了必要的约束,体现了国际金融衍生市场在终止金额计算问题上的改进和发展。但由于2002年版ISDA协议的接受程度有限,导致终止款项法尚未被广泛使用,其有效性如何(以及是否仍存在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还需要现实案例的检验。
基于前述分析,对国内银行处理提前终止金额计算问题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由于国内银行目前签署的ISDA主协议基本都是1992年版,且选择的计算方法主要是市场报价法,建议逐步向终止款项法过渡。为审慎起见,可采取“分步走”的方式:首先借近期国内银行之间谈判签署NAFMII主协议的契机,将该协议中的提前终止金额计算方法约定为替代交易法(即2002年版ISDA协议终止款项法的翻版),以国内交易为“试验田”,考察该方法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如运用情况良好,可考虑采取签署ISDA Close-out Amount Pro-tocol的形式将国内银行ISDA协议提前终止金额计算方法过渡到终止款项法,并考虑与新的交易对手签署2002版ISDA主协议。
(二)在过渡之前,国内银行运用市场报价法计算提前终止金额应尽量谨慎,特别关注以下要点:
1.向参考造市商询价时应遵守诚信原则,严格履行1992年版ISDA协议规定的程序,尤其应注意报价的来源、时间要求,并尽可能取得“实价”,同时应注意保存询价过程中的相关证据。
2.如对一笔交易询价后得不到三个报价,应尽快转用损失法计算,但已获得的报价可以作为计算“损失”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