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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治理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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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治理的内涵

城市治理的内涵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价值 使用价值 劳动

一、关于“价值”内涵的演进历程

英国古典经济学主要代表人物配第,奠定了劳动价值论的最初基础。配第的关于价值内涵的主要观点有:(1)区分了“自然价格”和“政治价格”,以及“真正的市场价格”。(2)说明了商品价值和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关系。(3)认识到创造价值的劳动与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有区别,他认为只有生产金银的劳动才真正创造价值,生产其他商品的劳动只是在于生产金银的劳动相交换时,才表现为价值。配第的上述观点是历史上首次比较科学的阐述,这是他的重大贡献,但是他的观点仍然存在着缺点和错误:(1)他没有科学的价值概念,把价值、交换价值和价格混在一起;(2)他没有把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始终一贯地坚持下去,他并不理解创造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有时甚至混淆两者;(3)配第没有区分价值和使用价值。

约翰・洛克认为,商品价值取决于供求比例、利率变动只是在影响这个比例时才会影响价值,但不能决定价值。

尼古拉・巴尔本是观点明确的和典型的早期效用价值论者,他认为“一切商品的价值来自商品的用途,没有用的东西是没有价值的。”另外,巴尔本倾向于以供求来说明价值量或价格量。他认为,需求一定时,丰富使商品便宜,稀少使商品昂贵。

詹姆斯・斯图亚特提出了“实际价值”的概念,认为价值取决于一个劳动者在一天、一周、一月平均能够完成的劳动量,这是一个重要的贡献:它指出了价值取决于完成的劳动量与该国平均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他力图区分价值范畴和它的物质内容,提出以“内在价值”指商品中包含的自然物质或原料,以“使用价值”指耗费在商品上的劳动时间,但他未能对其概念范畴加以固定。

斯图亚特对英国古典价值理论的最大贡献,是他关于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的天才猜想。他说:“那种通过自身转移而创造出一般等价物的劳动,我称之为产业。” 这就区分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

法国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布阿吉尔贝尔,从社会总供求的角度,论述了劳动价值原理,区分了市场价格和“真正价值”,并试图从市场价格背后找出“真正价值”来,他用个人劳动时间在各个特殊产业部门间分配时所依据的正确比例来决定真正价值,并且把自由竞争说成是造成这种正确的比例的社会过程,并且认为这种正确的比例要由“自然规律”来调节,即市场自由竞争及经济自发变动来调节,而不能由政府的干预来调节。

英国古典经济学主要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在价值论上的主要贡献是,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劳动价值论,第一次区分了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提出了二者的不一致性。斯密认为,使用价值是指特定物品的效用,而交换价值则指由于占有某物而具有的对其他物品的购买力。他认为,物品交换价值的大小和使用价值大小无关,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较小的使用价值,或者没有交换价值;而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使用价值,甚至没有使用价值。总的来说,劳动价值论始终是斯密理论体系的基础,马克思说:“斯密的这种摇摆不定,以及把完全不同的规定混为一谈,并不妨碍他对剩余价值的性质和来源的探讨,因为斯密凡是在发挥他的论点的地方实际上甚至不自觉地坚持了商品交换价值的正确规定,即商品的交换价值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已耗费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

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基本是在斯密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批判、继承和发展,他不同意斯密关于财富就是能够得到的权力和支配权力的观点,他认为财富不能按照它所能买到的劳动量来衡量,斯密的财富源泉有片面性。李嘉图提出,作为财富最终源泉的,除劳动之外,还有自然因素,他不同意斯密所说的自然是在农业中起重要作用,而在制造业则起不到什么作用的观点。

李嘉图反对斯密关于价值取决于商品能够买到和支配的劳动量的规定,他也反对斯密把劳动的价值当作始终不变的惟一真实和最终尺度。他认为,决定价值的劳动和劳动的价值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生产商品中消耗的必要劳动量,后者是劳动的报酬即工资,二者不仅性质不同,而且数量不同;李嘉图根本不同意斯密关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规定不适用于雇佣劳动制度的观点;他始终批判斯密价值决定于收入的错误观念,他认为,生产中的必要劳动量决定商品的价值,这与价值决定以后在如何分配没有关系。李嘉图正确指出,斯密的错误在于把价值决定于劳动的规定的应用只限于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制产生以前的历史阶段,他认为,资本积累和利润的存在,与土地私有制和地租的存在一样,都不妨碍价值规律的作用。

马尔萨斯在价值论上片面继承和发展了斯密的某些价值观点,反对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观。他继承了斯密购买劳动和收入决定价值的错误观念,认为价值决定于所能换取的劳动量,但有时他有认为,工业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费用决定的。马尔萨斯看到了资本与劳动相交换的性质,但他混淆了劳动与其他商品,也混淆了资本与其他商品。在说明价值决定时,还谈到供求的长期作用。马尔萨斯认为,商品的价值平均说来是由于他们的自然品中所包含的积累的和直接的劳动,加上全部垫支期间的一般利润。商品一般能支配的劳动量,必然可以代表和衡量其中所包含的劳动量和利润。

马尔萨斯就这样把斯密的部分价值观点“统一”在了自己的价值论中。马尔萨斯价值理论主要是一方面说明斯密价值论的混乱,另外,要说明李嘉图耗费劳动决定价值的错误。

詹姆斯・穆勒认为,商品价值有劳动决定。他是这样分析的:价值依存于供求,但最后取决于生产费用,而生产费用是劳动和资本的结合。资本又是蓄积的劳动。于是,价值由劳动决定。

西尼尔认为,价值即财富。它是由生产成本决定的,而成本就是工资和利润。即生产所必要的劳动与节制的总和。西尼尔还认为,财富和价值的源泉就在于三个要素:劳动、节欲和自然力。财富的供给主要就是受这三种要素的制约。但他对这三种要素作了必要的解释。他认为,劳动是劳动者对其享乐、幸福和自由的牺牲。资本被他称为“节欲”,是资本家对自己消费中享乐和满足的牺牲,这是为将来的利益而放弃的眼前的享受。

约翰・穆勒认为,价值论并不是政治经济学的主题。财富的生产与价值无关,只有分配才和价值有关系。在他看来,“价值是一个相对的术语。一件物品的价值,使指它能换取的某一其他物品或一般物品的数量。” 也就是说,一物的价值或交换价值,使指它的一般购买力。

萨伊在价值理论方面,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关于价值的本质。萨伊把生产归结为创造效用,又把效用归结为提供服务。他认为,人们所给与物品的价值,是由物品的用途而产生的。这样,萨伊就把价值归结为效用。萨伊这种看法把斯密以往区分开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又混在一起了。从这方面来说,萨伊的价值属于“效用价值论”。

西斯蒙第在劳动价值论上继承了斯密的观点,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价值是以某种社会观念取代了个人观念;此外,他还以抽象的观念代替了具体的观念。”对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价值量的关系,西斯蒙第继承了法国古典学派的传统,更明确地从社会消费和需求出发,认为,“价值就是人们的需求和生产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对价值的估量是基于被估价的物品的必要劳动劳动量;这并不是现在付出的必要劳动量,而是可能用改进的生产手段,今后要付出的劳动量,这种量虽然难以估计,但总由竞争来决定,是比较固定的。

马克思对西斯蒙第在劳动价值论上的新贡献给予肯定,说“西斯蒙第在同李嘉图的直接论战中,不仅强调指出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的特殊社会性质,而且指出:我们经济进步的特征在于把价值量归结为必要劳动时间,归结于全社会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并指出:“布阿吉尔贝尔认为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被货币弄得虚假了,西斯蒙第不再为这种现象所束缚。”

英国经济学家威廉・福斯特・劳埃德是明确以边际效用来解释商品价值决定的第一人。他对斯密的价值论提出质疑,认为价值就是“对所占有物品的估价”,而这又总是同物品的“特殊效用”有关。所谓“特殊效用”是指人在一定条件下对某种物品效用的主观心理感受。劳埃德还看到了这种“特殊效用”会随着人的欲望不断被满足而递减。

奥地利学派认为,价值是人们对财货效应的主观心理评价,是个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反应,庞巴维克从需要和需要的被满足出发,认为价值起源于主观效用,即财货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或欲望的能力或性质。其有无与大小,完全依人的主观评价为转移。门格尔认为,“价值既不是附属于财货之物,也不是财货所应有的属性,更不是它自身可以独立存在的。经济人所支配的财货,对其生命与福利,必具有一定的意义。价值就是经济人对于财货所具有的意义所下的判断。因为它绝不存在于经济人的意识之外。” 庞巴维克认为,“如果我认为我的福利同某一特定财货有关,占有它就能满足某种需要,能给予我一种没有它就得不到的喜悦或愉,或者使我免除一种没有它就必须忍受的痛苦,那么,我将说这一特定财货对我是有价值的。” 总之,奥地利学派认为,价值起源于主观经济。

杰文斯的最后效用程度价值论,认为人对苦乐的估计受苦乐、“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远近因素的影响,随着持续时间的增加,感觉强度会递减。维克塞尔首先批评了边际效用价值论之外的对价值源泉的各种解释,包括一般的效用论、相对稀少性和效应性相结合的供求论、生产成本论、劳动价值论,以及浦鲁东、巴师夏等人的观点。然后他以自己的方式说明了边际效用价值论。他指出:(1)亚当・斯密以水和钻石为例的“价值悖论”中所说的使用价值不会是全世界所有的水和钻石,也不可能是某一特定单位的水和钻石,否则便会得到物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完全相等的谬论结论。(2)解释物品的交换,必须从使用价值具有可变性为基础,即“同一物品对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程度具有不同的效用。”所以相对的使用价值在同一时间对交换双方的这一方或那一方可以分别大于或小于相对的交换价值。(3)在可变的不同程度的使用价值中是能由该商品或该商品一单位在一定情况下将具有的或可以想象具有的最小效用,来决定商品的交换价值,这个效用度就叫商品的边际效用。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论述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马克思认为,价值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第二,价值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观点,贯穿于他的全部经济理论中;第三,由于在思想深处马克思认为价值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这就使他的价值理论即劳动价值论站在时代的最高点,取得了巨大的成功。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主要集中在他的商品理论和平均利润理论中。这些理论,第一,构建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体系,特别是劳动力商品理论和生产价格理论,克服了古典经济学的局限,把劳动价值论推向新的阶段。第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围绕价值本质理论展开的,反映了价值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或者说,马克思价值马克思认为,决定价值的劳动不是“有用劳动”,而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消耗”;它不是“比较复杂的劳动”,而是“简均劳动”,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成的或不如多倍的简单劳动”;从量上看,它不是由“单个劳动力”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不是所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都能形成价值,而是在“社会必要量”的范围内社会必要劳动才能形成价值;不是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决定价值,而是取决于这种劳动能否成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价值本质论是毛和皮的关系。劳动价值论之毛附在价值本质论之皮上。价值本质论是马克思价值理论的最高成就,其基本要点可以概括为: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价值的本质,这一本质通过许多现象表现出来,其中劳动是一因素,非劳动因素也是表现本质的现象。

二、结论

通过上述对价值内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经济思想史上不同的经济学者对价值的内涵的理解存在着重大分歧。但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只有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才能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具有更好的借鉴意义,才能在新形势下更好地贯彻新劳动观,以便激发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分册,人民出版社,1973年中文版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中文版,第48页

[3]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亚当 斯密:国富论・上卷 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5]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中文版

城市治理的内涵范文第2篇

一、现阶段狭义城市经营内涵

城市经营,作为一种城市治理模式,萌芽于我国上世纪80年代城市建设的实践,兴起于90年代。在90年代,众多城市的城市建设实践使城市经营理念在我国迅速传播。作为一种新理念,人们对它的认识只能在实践中慢慢摸索和深化。因而,对城市经营内涵的理解难免会出现偏差。就现阶段而言,在众多的城市经营者眼中,城市经营的涵义很简单,概括来说就是资金导向的城市经营模式。即城市经营者通过对城市自然生成资源、人力作用资源和相关延伸资源的相关部分进行市场化运作,以获取收益,再将收益投入新的城建项目,以便形成城建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在这一过程中,城市政府强调城建资金的筹集,通过城市资源的市场化运作,为城市建设融通资金服务。

资金导向的城市经营模式是我国传统的城市建设体制和制度变革的产物。首先:传统城建模式的资金缺口是城市经营理念提出的动力。传统城建模式承认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全公益性,因而政府是惟一的投资主体,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居民对基础设施的需求增大时,财政拔款这一资金来源难以维系;其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的分离是城市经营理念提出的外部条件。当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财政时,它有了经营城市的积极性;当地方政府有了一定的事权时,它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营城市的实践;最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竞争的加剧,催化了城市经营理念的产生。城市化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需求量剧增,凸现了传统城建模式的矛盾;同时,随着城市间竞争的加剧,各城市为了吸引“用脚投票”的生产要素,城市功能的完善、城市竞争力的提高是当务之急。而这些要求新的城市治理模式出现。城市经营理念一经提出,各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城建过程中资金瓶颈问题,资金导向经营城市模式在所难免。

狭义的资金导向的城市经营理念会带来一系列后果。首先,各城市为追求短期资金收入对城市资源进行过度、不合理的开发,会造成城市资源的破坏和浪费以及其功能退化;其次,注重城市资源开发的短期经济效益,必然会忽视城市资源城市功能的战略性经营,从而影响城市功能的发挥和优化。如为了获取土地批租收益,各利益部门哄抬地价,使我国部分城市的房地产价格畸高;最后,对于那些在短期内难以产生经济效益的城市资源,在城建过程中就不会得到重视,就会忽视其对城市发展的价值,而这不利于城市功能的完善和城市竞争力的提高。从根本上说,资金导向的城市经营理念难以处理好城市短期建设扩展与长期规划发展的关系,它重视城建资金的短期筹集,忽视城市资源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从长期看,这会削弱城市功能的优化和城市竞争力提高。

二、正确认识城市经营内涵

关于城市经营的内涵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如有人认为,城市经营是对城市的自然生成资源、人力作用资源以及相关的延伸资源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对其进行集聚、重组和营运,以实现城市建设的投入和产出的良性循环;有人认为,城市经营是对构成城市空间、城市功能和城市审美的载体运用市场化的手段进行集聚、重组和营运,以实现这些载体在结构上、数量上、秩序上和功能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还有人认为,城市经营是城市要素的优化,它包括城市产业要素的优化和城市生产要素的优化;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城市经营是对构成城市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的环境的优化(环境包括硬环境和软环境。硬环境主要指城市的土地、基础设施、社会设施等,同时也包括依附其上的名称、形象等无形资产;软环境包括人才的经营、政策机制的经营、城市形象品牌的经营等)。那么什么是城市经营呢?我认为城市经营的涵义应结合城市经营理念提出的背景、它的实践过程和它的时代特征来综合考虑,用城市经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新的城市经营模式这样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来认识它。因而,我觉得城市经营的涵义是动态的。通过出让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街道冠名权等方式获取收益以支持城市建设是城市经营,通过制度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城市功能和城市竞争力也是城市经营。

我认为,城市经营,作为一种城市治理模式,与传统的城建模式相比,它强调以下几点:在主体上,不再是城市政府的单一主体,而是政府主导、企业、全民共同参与的形式;在客体上它涉及到以城市发展为核心的各种资源(自然生成资源、人力作用资源及相关的延伸资源)和各种要素(产业要素、生产要素);在经营方式上,它通过制度创新和政府职能的调整,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方法对相应部分进行重组、经营,以实现城建资金的良性循环、城市功能的提升以及城市竞争力的增强。因而,城市经营的内涵包含以下几方面。

首先,经营城市必须能保证城市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这一点是对经营城市的最基本要求。通过对城市的自然生成资源,人力作用资源及相关的延伸资源的市场化运作,变资源为资本,获得收益,再将收益投入新的城建项目,使投入与产出步入良性轨道,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经营城市必须实现城市功能的提升。一方面,城市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极,具有较强的生产要素聚集和幅射功能。城市的地位与城市的聚集、辐射功能正相关,要提升城市地位,必须对构成城市空间和城市功能的各种载体进行市场化重组和营运,实现这些资源资本在容量、结构、秩序和功能上的最优化,籍此实现城市功能的完善和提升;另一方面,加快的城市化进程也要求我们经营城市,提升城市的功能。城市化既包括城市人口和城市数量的增多,也包括城市经济社会的进一步社会化、现代化和集约化。要实现城市的现代化,城市功能的提高是当务之急。经营城市,提高城市的功能,它们的内容涉及到方方面面,作为城市功能的基本体现,以下方面不可忽视:①城市,作为人们生活、居住的场所,必须营造一个好的居住环境,就此来增强城市的居住功能;②城市,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极,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聚集和幅射功能,而该功能能否得以发挥和增强,基础设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能实现城建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我们必须按基础设施的性质对其进行营利性、非营利性划分,引入竞争主体,打破行业垄断的局面,变国家单一投资为政府、企业、市民共建设,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③城市作为现代文明的标志,它是区域文化的中心。在经营城市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对城市历史文化的挖掘,形成独特的城市文化,为城市文化功

能的提升服务。

再次,经营城市必须能促进城市竞争力的提高。城市经营的提出,最初是要实现城建资金的良性循环,而城建的目的则是城市功能的完善和提高,城市功能的提高最终促使城市竞争力的提高。席卷全球的经济全球化使竞争触及到每一个城市,城市不仅面临国内城市的竞争,而且面临国外城市的竞争,在竞争不断加剧的背景下,各城市为了实现自身的发展,为了吸引更多的生产要素,为了在城市竞争中立于不见之地,都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这是将来城市发展的趋势,城市经营必须服务于这一趋势,城市经营的过程就是城市竞争力不断提升的过程。现行的关于城市经营的城市优化说、城市市容环境说,都说明了城市经营的过程就是城市竞争力提升的过程。

最后,经营城市的过程应是城市发展目标逐步实现的过程。经营城市贯穿于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始终,必须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全面提高城市整体素质。现代化城市应该具备健全、良好的生态环境,具有较高的生活质量,实现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现代化,产业现代化,产业结构优化以及城市管理的现代化,所有这些是城市发展最终要实现的目标,作为城市治理的一种模式,经营城市应为实现该目标服务。

三、城市经营的开放性、过渡性

城市治理的内涵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治理 评价 区域中心城市 城市治理能力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5)03-0016-04

[作者简介]王B(1984 ― ),女,湖北武汉人,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项目研究员,研究方向:区域经济与政府治理;夏宏武(1962 ― ),湖北武汉人,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区域经济与产业经济。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的战略高度,提出“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开展城市治理理论研究和实践指明了方向和目标。

一、城市治理能力的内涵

城市治理是由政府、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和市民群众等主体共同构成的管理城市公共事务的方式,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约束和监督各方的行为机制。城市治理能力反映的是城市政府为了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平衡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发展而运用制度统筹各个领域的治理,使其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能力,是对城市政府治理模式稳定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的直观度量。以城市政府当前履行的主要职能为标准,可以将城市治理能力划分为经济调节能力、市场监管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政府财政能力等。

二、城市治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城市治理能力评价可以归结为能够反映城市政府治理能力的一系列先进的、具有时代特征的指标体系或指标集合。国内外已开展了一系列围绕城市政府治理能力评价的研究,其中一些国家主要从政府与经济增长、国际竞争力以及政府绩效角度研究相关评价指标体系,我国则主要从政府公共产品供给职能角度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大多还停留在框架建立和指标选取阶段,尚未进行数据收集阶段的可行性验证。

本文尝试围绕武汉(华中)、深圳(华南)、南京(华东)、沈阳(东北)、西安(西北)5个区域中心城市治理现状特征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从政府公共产品供给的职能角度,保留政府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和公共行政六大要素,并根据具体指标结合评价城市实际进行了“本地化”替换,增加了公共文化事业相关统计指标(并整合到教育文化类)。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包括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六个要素,49个评价指标的区域中心城市治理能力评价体系。

指标体系的第一层次即要素层为总类评价指标,也称为一级指标;第二层次即指标层指标为单项评价指标,也称为二级指标。各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详见表1。

三、城市治理能力评价方法

本文以各城市统计年鉴(2012~2014年)以及相关部门信息报告等指标和数据为基础,综合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和调查可行性,在上述构建的城市治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下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分为两步骤:第一步确定指标权重;第二步进行量化评价。

(一)权重确定

在对城市治理能力进行评价过程中,需要根据指标的重要性进行加权处理。为减少因主观因素产生的干扰,本文采用变异系数法,通过权重来衡量城市治理能力各指标在模型中的重要程度,综合计算得出城市治理能力指数评价值。

变异系数法是一种客观赋权的方法,直接利用各项指标所包含的信息,通过计算得到指标的权重,所得权重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评价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避免专家赋权重的偏好性,削弱极值指标对评价结果的影响。其缺点在于对指标的具体经济意义重视不够,并且也会存在一定的误差。

由于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的量纲不同,不宜直接比较其差别程度。为了消除各项评价指标的量纲不同的影响,需要用各项指标的变异系数来衡量各项指标取值的差异程度。各项指标的变异系数公式如下:

式中,Vi是第i项指标的变异系数,也称为标准差系数; σi是第i项指标的标准差,其中,

,N为第i项指标特征值的总数, Xi表示第i项指标的特征值, 第i项指标特征值的均值; 是第i项指标的平均值。

各项指标的权重为:

(二)量化评价

利用综合指数评价法对5个的城市治理水平进行量化评价,计算出各城市治理能力的评价指数。

1. 标准化

为了消除不同指标、不同量纲不能放在一起直接进行比较的影响,将评价指标规范化为隶属于[0,1]区间内的极大型指标。评价指标按属性分为效益型(越大越好)和成本型(越小越好)。

效益型指标可规范为:

成本型指标可规范为:

2. 综合评价

对指标进行标准化之后,代入综合评价模型,计算出城市治理能力综合指数或得分E:

E=W1D1+W2D2+……+W49D49

其中Di是各评价指标标准化后的值,Wi为相应评价指标的权重,其和为1。

综合评价指数E越接近于1,说明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越高,故依据综合评价指数的大小,可以对地方城市各年度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行纵向比较分析。

四、区域中心城市治理能力评价

根据前文建立评价框架,我们按照基础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等六个因素选取相应的客观数据。由于各城市数据来源出处,统计方式的客观差异,各个因素下的二级指标数不同。其中,文化教育方面囊括了包括城市文化建设、教育、科技发展、公共文化设施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所以该项维度包含信息较多,数据量最大。表2给出了每个城市相应一级指标的权重,鉴于文化教育指标中涵盖信息量较大,相应权重普遍较高。

通过对指标的分析和计算,得出了5个城市的实际治理指数的得分(如表3),在5个城市中,综合得分最高是南京(0.737),其次是深圳(0.606),再者是武汉(0.533)和沈阳(0.540),这两个城市治理水平属于基本持平,最后是西安(0.513)。可见, 2013年5个区域中心城市,南京的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最高。

为了更直观比较5个城市在城市治理方面的水平差异,我们对各城市的综合得分进行标准化处理,将5个城市的总得分设为100分,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南京的综合评价指数,比深圳高出了近20%,而深圳、沈阳和武汉差距甚微,特别是沈阳和武汉基本持平。

对5城市各项因素得分在综合得分中所占比例进行分析的结果。文化教育涵盖的信息量最多,占到了约40%的贡献,其中,武汉的文化教育得分在总得分中的比例最大(43.18%),可以看出武汉在城市治理过程中,对文化教育的重视,符合武汉是科技教育基地的城市形象,而深圳的文化教育因素对其总得分的贡献最少(38.45%),低于其他各城市的平均水平,说明深圳作为一个新兴城市,在今后的城市治理改革中,可以更加着重于发展教育科技。在基础建设因素方面,沈阳和武汉两个城市综合得分中的贡献最大,分别占到19.29%和17.07%。近年来,这两个城市都在加大城市化和基础建设的力度。另外,深圳作为沿海新兴城市,其对城市绿化的重视程度,也体现出来(占15.05%,高于其他4个城市)。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指标因素,对每个城市的贡献大致相同。经综合分析,目前城市治理中,5区域中心城市还是更加重视基础建设、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传统领域,而对于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的发展则力度不足。

进一步将经过标准化的一级指标得分制成网状图。可以看出,南京六个因素的各项得分都处于领先水平,展现了较高的城市治理水平。在环境保护方面,武汉和沈阳这两个传统工业城市,相对落后;在园林绿化方面,南京和深圳处于较高水平,沈阳、武汉和西安的绿化水平依次下降,说明中西部地区在环保绿化治理水平上还落后于东部及沿海发达地区的水平。

[参考文献]

[1] 踪家峰,王志锋,郭鸿懋. 论城市治理的模式[J]. 学术季刊. 2002(2).

[2] 踪家峰,郝寿义,黄楠. 城市治理分析[J]. 河北学刊. 2001(06).

[3] 俞可平. 治理和善治分析的比较优势[J].中国行政管理. 2001(09).

[4] 易志斌,马晓明. 多中心合作治理模式与城市管理发展方向[J]. 城市问题. 2009(03).

[5] 叶林. 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城市管理创新:内容、体制及目标[J]. 中国行政管理. 2012(10).

城市治理的内涵范文第4篇

这次《决定》是历次三中全会中涉及面最广的一次,这个信息说明中央要花大力气做一次中长期的改革谋划,同时表明中央在推动制度创新,尤其是城市区域方面的创新。

第一,重新审视区域的制度创新安排。北京离不开河北、天津的发展,北京作为首善之区应站高位重新审视区域发展格局,在新的形势下对首都有一个再定位再发展的问题。北京已率先成立了省一级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怎么去深化,怎么去先行垂范,怎么做好全国表率,要在制度创新上做足文章。

第二,关注城市治理,特别是城市公共空间的治理。《决定》中涉及的内容很多,北京的改革要关注城市空间结构优化问题,包括地理空间、经济空间、社会空间和信息空间。

第三,完善城市综合评价体系。城市是科技、文化、环境、信息各类要素呈现的载体。要挖掘考核的内涵,深入到精髓。一个好的城市是“远看似花园,近看似家园,居其中是乐园”。要真正提升城市老百姓满足感,城市中人的主观感受是很重要的,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总体印象上。城市应突出文化标识,如何在城市中体现中国特有的文化要下功夫,细微处可见文化的底蕴。在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基础上,还要在人本化治理上做工作。城市管理是治标,治理才是治本。要重新认识城市公共服务部门在城市监管、环境保护上的公共职责。

第四,深化城市标准层面。标准现在是全球竞争的筹码。现在深圳、上海都在做城市管理综合类的标准体系,北京应该加强此项工作。

城市治理的内涵范文第5篇

一、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城市治理的契机选择

非政府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的具有一定程度公共性质并承担一定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益性、志愿性四个方面的基本属性”。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城市治理的契机,则是指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城市治理过程中所选择的能实现其效用最大化的时机和契合点。生态城市治理的最大表征就是多元主体对权力的共享,治理效用与各主体的运作效率呈正相关的关系。这种权力分享的多元趋势必将推动各参与主体参与度的不断提升,而政府机构则必须不断地简政放权,转变职能,部分职权让渡于非政府组织,寻求与非政府组织、市场企业、民众分享生态城市治理权力的契机,实现参与式治理,但是必须明确一个前提,这就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参与。这种政府主导下的参与契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排他契机。排他契机是生态城市治理面临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或社会性质的事关全局性的公共事务,如果政府失去了对这些公共事务的控制权,就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所以这类契机应该有政府控制,不应该有非政府组织参与的自然抉择,政府对这些相对比较特殊的公共事务领域,应该提高非政府组织的准入门槛。但是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相关渠道了解政府部门在这方面的政策动向,通过网络等平台,参与这方面的政策论证,一定程度上来影响政府最终的决策,当然无法左右政府最终的决策。

二是非排他契机。非排他契机是指在生态城市治理过程中一般公共服务领域中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合作的一种态势。一般公共服务领域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基础教育、慈善救助、帮扶养老、求职就业、医疗康复等等。这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如果寄托于市场,可能会造成市场失灵;如果完全依靠政府及其财政,可能引起政府失灵。而引入合作机制,塑造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则是一种“双赢”乃至“多赢”的效果。一方面政府可以把那些“管不好、管不了”的社会事务放权于社会,变“全能型政府”为“有限政府”,专注于城市整体层面的宏观职能;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专业特长,依托其灵活的机制,实现社会职能的承接。

“排他契机”与“非排他契机”,是对生态城市治理不同公共领域的划分,然后,由于我国传统官僚制的残余和“官本位”意识的尚存,在生态城市治理过程中,哪些公共领域适用于“排他契机”,哪些公共领域适用于“非排他契机”,我们并没有明确的机制界定,主要还是政府的主导。与“排他契机”与“非排他契机”相对应,在政府主导之下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存在着“管制型”参与方式和“协调型”参与方式。

一是“管制型”参与方式,与“排他契机”相对应。在具体的生态城市治理中,由于传统行政思维的存在,和实践中行政体制的束缚,政府对于非政府组织的准入有较高的门槛限制,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即在组织登记上受民政部门的管理,在业务上受相关行政机构的制约。这样,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城市治理的效率。

二是“协调型”参与方式,与“非排他契机”相对应。新一届中央政府强调要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手续,放权于社区组织。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人才开发、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优势,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的为市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二、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城市治理的价值分析

不管是“排他契机”还是“非排他契机”,都体现了政府或非政府组织的价值选择,从自身角度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在参与生态城市治理的整个过程中,除了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价值利益,还有隐于非政府组织身后的相关利益主体,包括企业和公民个人等。只有依托他们的力量发挥,非政府组织才能更好的参与到生态城市治理的过程当中来。

1. 相关利益主体的价值结构。在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城市治理的价值实现体系中,价值结构中即包括显性的利益主体,如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也包括隐性的利益主体,如企业和公民个人。显性利益主体的价值主要体现为社会的公共价值,而隐性利益主体的价值则表现为私人价值。为实现社会的公共价值,显性利益主体更多采取直接的方式,参与到生态城市治理过程中;而隐型利益主体更多采用间接的方式来实现私人价值。相关利益主体的价值结构

2. 相关利益主体的价值博弈。在生态城市治理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处于一种相互影响和价值博弈的过程中,依此来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一方面,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非政府组织的活动采取把控措施。如2008 年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非政府组织都想尽力救助,但“大多数中国的草根NPO 都缺乏资金,地位上的非合法性使他们的生存状态并不乐观,而灾区的状况是如果你没有物资就不允许你进入,这无疑为草根NPO 浇了一盆冷水”。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会通过各种渠道和平台来影响政府决策,如美国议会中的院外集团。他们在生态城市治理过程中,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实现生态城市治理的效益最大化。

3. 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城市治理的价值量化。由上述分析我们认为,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城市治理的价值总量与各个相关利益主体的价值实现是紧密相关的,但是并一定是相关利益主体的价值单量的简单相加。具体分析,在价值结构中,政府价值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价值;非政府组织价值包括社会团体的价值、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价值和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私募基金会)的价值。隐性利益主体的价值包括企业价值和公民个人价值。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城市治理的价值总量与各个相关利益主体的价值单量

4. 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城市治理的社会和生态效益。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城市治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提升治理的社会和生态效益。

(1)社会效益:非政府组织参与城市治理,有利于促进城市和谐共建和有序发展。促进城市和谐共建和有序发展,需要发挥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的共同力量才能实现。首先,非政府组织在其中则是连接政府和社会的中介和桥梁,发挥着信息传输和力量传导的功效。比如,作为非政府组织表现形式之一的行业协会,它是一定市场主体为了利益而依法构建的组织形式,是沟通特定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的有效平台。在这个平台中,行业协会既能发挥政府部门可能不具有的专业优势,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又能辅助政府加强对特定市场主体的监管,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再如,作为非政府组织表现形式之一的基金会,在特定的社会管理领域,能够充分发挥“专、精、快”的功能优势,实现与政府职能的互补。其次,非政府组织是政府公共政策制定、执行和反馈的有效助手。当今社会,信息繁杂,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反馈,从而影响了优化再决策。非政府组织则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为政府决策做好大量的信息收集和甄别工作,有助于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最后,非政府组织有助于加快依法治市的进程。依法治理城市,是构建和谐城市的一个内在诉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为城市治理提供了根本的法制保障,但在操作层面,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约束程度则不尽相同。对于政府部门,应是法无许可不可为,而对于非政府组织而言,则应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亦即在宪法和法律不禁止的领域,非政府组织可以自由发挥它们的自由裁量权,并且不受政府的干预。

(2)生态效益:非政府组织参与城市治理,有利于促进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随着我国部分城市雾霾现象的出现,促进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已经越来越成为了大家的共识。笔者认为,一方面,需要我们在思想上重视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加强生态保护的宣传、普及和推广,而现代化的宣传平台和手段则助推了生态保护的宣传、普及和推广,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特别可以运用新兴的微博、微信平台),此外还可以借助于研讨会、访谈等形式来加以宣传、普及和推广;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需要环保类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市场主体的通力协作,来弥补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通过民间捐助和企业捐赠的方式,筹措环保资金,实现专款专用;建立城市环保专项整治项目,特别是亟待保护和治理的项目;加强环保非政府组织和国内外相关组织的沟通交流,促进专业水准的提升。

三、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城市治理的模式创新

随着公共管理理念的推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入,当排他契机与非排他契机逐步融合时,生态城市治理就由原来的“管制型”参与方式、“协调型”参与方式走向了“善治型”参与模式,因为“管制型”参与方式是传统行政体制的产物,是一种僵化的参与方式,“协调型”参与方式不能有效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1“. 善治型”参与模式的内涵。“善治”,源于英文单词“Good Government”, 是指“政府与民间组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一种合作管理和伙伴关系,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善治型”参与模式的精髓在于要求政府构建一个符合公共管理理念的平台,通过宽泛的多元参与,来促进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良性合作关系的形成。在这样的参与模式中,非政府组织不再只简单的扮演一个配角的角色,而是积极地参与到生态城市治理的各个项目中,利用自身的优势,和政府精诚合作,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2.“善治型”参与模式的优势。“善治”的实质在于公共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导向是加强社会管理[5]。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契合当前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氛围。与“管制型”“协调型”相比较而言,“善治型”参与模式具有独特的优势。

(1)“善治型”参与模式弱化了政府的行政等级色彩,强化了其社会服务的功能。善治的价值实现,需要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有效合作。以“有限政府”为契合点,构建“师从企业”的政府,加强政府的网络化建设,从而实现弱化政府行政等级的色彩,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福祉为价值归宿,来强化社会服务功能。

(2)“善治型”参与模式使非政府组织拥有了发挥自身功能的舞台。“善治型”参与模式摈弃了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束缚,让非政府组织得到了充分发挥自身价值功能的空间和舞台。对于非政府组织自身的价值功能,清华大学王名教授等人认为,主要包括资源动员的功能、公共服务的功能、社会治理的功能和政策倡导的功能。

3. 建构“善治型”参与模式的前提。

(1)政府必须转变职能,厘清其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政府必须认识到,非政府组织“是承接政府部门社会职能的组织,不是政府职能转变形式化的供给”。非政府组织的产生是“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产物,可以弥补政府部门的先天不足。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应该是良性合作的关系、契约关系,而不是互补信任的关系、主从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