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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着力于解放思想,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上要有新提高。解放思想是我们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应对发展阶段新挑战,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把握社会变化新规律的锐利思想武器。科学发展观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产物,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以解放思想为先导。改革开放以来,在解放思想方面,我们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应该看到解放思想是无止境的。当前,从总体上讲,全省教育系统包括我们委厅机关解放思想的深度、广度还不够。特别是有的干部意识不到自己的思想束缚之所在,讲起解放思想来振振有词,但不能结合自己的思想实际,工作中仍是老套路、老做法、老习惯,有的尽管认识到了问题和差距,但不能通过解放思想、创新体制和探索方法去解决问题,解放思想的成果得不到落实。为此,在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中,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为契机,认真组织好解放思想大讨论,使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各种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维定势中解放出来,深入思考关系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牢牢把握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方向、目标、原则和重点任务,清醒地认识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不为过去的成绩而自满;清醒地认识面临的挑战和难题,不为既有的经验所束缚:清醒地认识发展阶段的变化和特征,不为传统的模式所局限;清醒地认识陕西教育在全局中的方位和水平,不为已有的优势而停滞。切实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教育思路的深入实践和丰富完善,不断提高领导教育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真正达到以解放思想引领实践创新,以解放思想推动改革开放,以解放思想促进科学发展,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创造性地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教育事业的各个方面。
二是要着力于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在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上要有新思路。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教育放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六大任务之首,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这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一个人力资源大国,但不是人力资源强国。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是全面提高人口素质,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换为人力资源优势的根本途径。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是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更加自觉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落实到我省,就是要围绕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确立的建设西部强省的战略目标,深入实施科教兴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把我省建设成为一个人力资源强省。因此,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就是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己任,更新教育观念,进一步加快推进教育体制机制创新,以新的思路促进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要在转变人才培养模式方式、深化。教学改革、招生考试及质量评价检测制度改革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上取得突破,使我们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方式更加适应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需要,更有利于促进素质教育,培养出更多适应现代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创新型人才。
三是要着力于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在推动全省教育科学发展上要有新突破。“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发展是硬道理,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总“钥匙”。当前,我省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从根本上说,仍然是现代化建设事业和人民群众对于优质教育的强烈需求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要切实解决这个矛盾,解决多年来教育上积累的问题,克服存在的困难,应对面临的挑战,归根结底,还是要靠发展来解决,最根本的是要着力于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指导教育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审视过去、总结得失、规划未来、推动工作,切实解决好影响全省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具体地说,就是必须把富裕三秦百姓、建设西部强省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根本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任务,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根本动力,进一步统筹城乡教育、区域教育,统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民办教育,统筹教育发展的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统筹教育的改革发展和稳定,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夯实基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统筹兼顾,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开拓创新,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重点突破,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鼓励与规范并举,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建立具有陕西特色的“体系完善、质量较高、结构合理、发展科学”的教育体系,努力推动我省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是要着力于深化改革,在教育体制机制创新上要有新举措。坚定不移地推进教育改革,这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省教育取得巨大成就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处理教育基本矛盾的客观要求,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由之路。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要围绕努力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管理体制,认真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攻坚力度,从创新教育管理体制、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育民生保障等方面入手,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鲜明导向,加快构建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教育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
教育是一个民族最根本的事业,涉及千家万户,惠及子孙后代。教育历来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的一个“最伟大的工具”。教育公平是人的发展起点的公平,是人的发展机会的公平。只有坚持教育公平,赋予每个受教育者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才能使社会成员的潜能、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才能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公平正义、充满关爱、和谐共处的社会。没有教育的公平就谈不上社会公平,没有社会的公平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就会失去必备的基本前提。
人是社会的主体,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主体。和谐社会必定也是一个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打破身份、地位、性别、民族、年龄、区域等界限,不分对象、不加限制地赋予每个受教育者以同等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接受教育,不但能够大量培养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专门人才,而且有利于促进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因此,教育公平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教育制度公平合理,是实现民族复兴、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保障条件。人是社会的主体,教育作为培养人才的摇篮,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先导性作用。教育公平是人发展起点的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历来被看作是人们发展提高、缩小社会差别的重要手段。促进教育公平,对保障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育公平是教育政策的首要价值追求
影响教育公平的因素很多,其中教育政策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目前众多的教育不公平问题,最终可以还原为政策和制度问题。教育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如何有效解决当前众多的教育不公平问题,是教育政策不容回避的现实。教育公平具有独立的价值,是一个独立的发展目标,保障和促进教育公平是公共教育政策的基本价值。因此,我国的教育政策应努力将教育公平作为其首要的价值追求,进而实现我国教育整体的均衡协调发展。
教育公平主张人人受教育、人人受同样的教育,所以,教育公平运动经过了追求教育机会均等到追求教育过程公平再到追求教育结果平等。在区域教育发展中,公平与效率的主要矛盾表现在教育资源的配置上,但在不同的教育阶段也有特殊性。在基础教育阶段,公平与效率两者之间不仅没有矛盾而且是高度一致的。政府应首先保证最基本的公平,教育政策的制定应考虑到各种因素,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因此,教育政策只能明确地以公平为其首要的价值追求,进而靠政策力量来缩小区域教育发展的差异,促进教育相对水平。
三、实现教育公平的对策思考
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基础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本内容,教育为人民服务是教育的本质要求。政府是维护和促进教育公平的当然主体,保障教育公平,政府责无旁贷。从政府角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进教育公平的实现:
1.建立健全新的教育投资体制。公共政策是政府对社会价值所做的权威性分配,财政分配体现的是政府对不同事务重要性的优先次序。现在国家对农村家庭贫困的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免除杂费、免除书本费并对住宿生实行生活补贴的政策在一些地方已经实施了,的确是件大好事。
2.建立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机制,逐步缩小经济、社会、教育发展程度不同地区的教育水平差异。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应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基础教育政策,打破“城乡二元”的传统格局,打破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的二元格局,对中小学实行平等的教育政策,根本改变教育资源配置向重点学校倾斜的扶强抑弱的做法,转而加大对弱势学校的政策护持力度。
3.加快高考制度改革。正如人们意识到的,被视为“公平”的统一高考制度有欠公正的主要方面是录取制度。应改变目前偏重大城市的招生名额配置,逐步过渡到大致按照考生数平均分配各地招生名额。重点大学、名牌大学招生名额的地区分布,也应改变向学校所在城市倾斜的不公,逐步改进那些可能成为腐败温床的不公平的制度和政策,保证招生环节的公正性。
关键词:流浪儿童;社会救助;问题;对策和建议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058-03
一、关于流浪儿童的界定和特征
何谓流浪儿童,直到现在也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正是由于这种不明确影响着相关法律的制定及实施,不能保障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安怀世(2002)将我国的街头流浪儿童根据国际机构的分类标准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脱离家庭后独自生活的儿童;二是脱离家庭后与群体生活的儿童;三是未脱离家庭,但在街头谋生;四是未脱离家庭,但在街头游荡。虽然我们能够根据这种分类明确流浪儿童的生活现状,但是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分类存在着漏洞,作为定义也是不够谨慎的。周良才对流浪儿童做了这样一个定义:“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脱离家庭或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个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流浪儿童的群体特征。从调查结果中表明我国的流浪儿童群体以男性为主,受教育程度低,来自农村。张明锁(2002)在对83位流浪儿童中心的儿童进行深入的调查发现,10-16岁所占的比例最高,大部分都来自农村或者不发达地区,并且受教育程度低,大部分人都有辍学的经历或者小学未毕业。赵维泰(2005)在对中原某省的1247名流浪儿童的情况进行统计数据分析后明显发现,绝大多数的流浪儿童来自农村或者不发达地区,并且重复流浪率高,重复流浪的儿童占总数的1/3,一半以上的流浪儿童受教育的程度在小学以下。虽然上面论述的调查结果是区域性的,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我们可以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的东西,我们可以简单地把流浪儿童的特征归纳为:男性流浪儿童占大多数,大多数都是来自农村不发达地区,年龄普遍集中在10-15岁,受教育程度低(一般为小学以下的文化程度),主要是以乞讨为谋生方式,重复流浪比率较高。从这些特征来看,在预防流浪儿童,解决流浪儿童问题中,农村及不发达地区是关键,而重中之重就是落实农村的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农村儿童的文化素质水平。
二、流浪儿童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根据国家民政部门统计数据(1999)表明,目前我国的流浪儿童数量达到15万人次,这其中包括了重复流浪的儿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石家庄市保护流浪儿童研究中心课题组调查(2005)表明,全国每年存在的流浪儿童人数应该在100万至150万之间。尽管调查存在着时间的差异,中间相差整整六年,并且调查结果与季节也有关,一般夏季的流浪人员要比冬季的流浪人员多。但这些数据足以表明我国的流浪儿童数量在逐年增加,流浪儿童的问题应该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关心。
流浪儿童形成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只有找出形成流浪儿童的根本原因,发现现行制度的缺陷才能对症下药,才能找到正确的预防和解决流浪儿童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流浪儿童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会牵涉个人、家庭、学校、社会乃至政府政策方面等等。笔者对流浪儿童的形成原因做了一个简单归纳和总结,可以分别从家庭环境方面,社区服务方面,学校教育体制方面,社会经济方面和流浪儿童自身生理和心理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家庭环境原因: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父母离异或者监护人去世,与继父、继母无法和谐相处;家庭生活环境差,子女过多,在心理上感觉被忽视,不被尊重,基本的精神需求得不到满足;家庭的教育方式不当,父母文化程度低,片面追求成绩的高低,简单粗暴,缺乏沟通,出现家庭暴力;由于天生的或者后天的身体残疾被父母遗弃的等等。第二,社区服务方面:缺乏家庭和谐方面的教育宣传;对有家庭暴力的孩子没有给予高度的关注。第三,社会经济原因:经济发展存在着区域差异,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流浪儿的人数要多余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经济落后,生活贫困,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流浪儿童向经济发达地区转移;社会保障水平低,儿童的福利不健全,福利的范围较为局限,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根本上的保障。第四,学校教育体制原因:现在我国实行的是应试教育,片面追求高升学率,而忽视了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对学生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并且对学生的心理教育也不重视;部分教师素质不高,打击歧视“差生”,造成学生的心理负担过重,出现厌学情绪,甚至出现辍学的情况;贫困地区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不够,失学儿童多。第五,流浪儿童自身的原因:儿童具有很强的好奇心,喜欢模仿,对这个世界充满好奇心,但是自我保护能力差,容易上当受骗,被拐卖;青少年的叛逆心理较强,思想也相对较为偏激,行为冲动,不能思前想后。
三、流浪儿童的政策和福利存在的问题
1.流浪儿童救助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救助方式的不足
首先,预防产生流浪儿童的工作做得不够到位。政府成立的救助机构主要是解决已经在流浪的儿童紧急救助保护工作问题。其工作的重心在很大程度上是放在如何提供救助服务上,但是却对如何预防减少流浪儿童缺少关注。其次,救助机构为流浪儿童提供的服务是被动的。按照救助办法,救助机构不能强行对流浪儿童进行救助,流浪儿童也很难主动求助。第三,救助方式趋向固化。据调查发现,一般救助机构都是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流浪儿童提供食物和住处等基本生活需要;通知流浪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或户籍所在地的政府,通知他们把流浪儿童接回去。虽然这些办法可以解决眼前的问题,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暂时满足其生活需要,但是不能解决根本上的问题,往往这些被接回去的孩子会再次踏上流浪这条路。同时也会出现一些比较特殊情况,有些受助儿童与家人或者监护人完全失去联系,或者其家人或者监护人出于某些原因不愿意接他们回去,面对这样的情况,救助机构就会处于十分为难的状况。第四,只注重救助方式行为的本身,却忽视了受助儿童的根本需要。一些救助机构更重视物质层面上的救助措施,在救助过程中过多地关注为多少流浪儿童提供救助、提供什么形式的救助等问题。而较少探究受助儿童流浪的根本原因,忽略其最主要的受助需求,缺乏对其精神上的救助保护。这样的救助方式只能治标,无法根治,这也是很多流浪儿童即使接受过救助却仍然会在离开救助机构后再次流浪的关键原因。第五,救助机构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对受助儿童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救助机构由于经费的缺乏,设施的不完善等问题,很有可能将受助儿童与其他成年受助者生活在一起。儿童具有很强的模仿能力和好奇心,所以成年受助者的一些陋习也会对儿童产生影响,使得一些儿童在救助站内也学会赌博、抽烟、说脏话等恶习。
2.流浪儿童的安置问题
由于救助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是缺乏专业的培训,只是简单地从个人经验出发,救助的整体水平有待提高。随着社会的发展,救助的技术条件也应该有所进步和改善。目前仍然缺乏机构与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系统与系统之间无法形成统一的信息网络,流浪儿童基本情况的查询也得不到有效的信息系统支持,造成许多流浪儿童长期滞留在救助中心。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流浪儿童的安置处理办法主要是: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地单位接回。这一安置处理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存有一定的缺陷,或者可以说是政府之间推卸责任的表现。现实中我们可以发现并没有相关制度和机构可以保证单位、所在地或住所地能够对流浪儿童进行合理安置,只能寄希望于亲属。所以,父母或亲属是流浪儿童最好的依靠,家庭问题是导致流浪儿童的最主要原因,家庭问题如果不解决,单纯只是把流浪儿童送回家,会导致重复流浪。
四、如何促进和改善流浪儿童的政策和福利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流浪儿童的预防工作,减少流浪儿童每年增加的幅度
要根本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必须从源头出发加强预防措施。首先,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尽快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全覆盖向人员全覆盖转变,尤其是农村等经济不发达地区,尽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其次,要发挥社区的功能,通过教育宣传,使家庭环境得到改善,对于有家庭暴力,不和谐的家庭给予高度的关注,只有和谐美满的家庭对儿童才有吸引力,关注问题儿童的心理,进行适当地开导教育,努力帮助他们适应社会。最后,加强执法力度,现在社会上有许多拐卖儿童,教唆儿童犯罪的行为使得儿童的安全问题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国家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来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行为。
2.完善救助政策,加强政策的支持力度
首先,要增加政府与社会各界对救助的资金投入,完善救助站的基本设施建设,只有拥有健全完善的设备,才能更好地满足流浪儿童的救助需求。同时,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对流浪儿童进行心理疏导,关注流浪儿童的心理问题,救助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物质方面的,更重要的是精神方面的救助,降低再次流浪的比例。其次,可以让社工进入救助站,运用专业知识帮助流浪儿童,转变救助观念,变单一的物质救助为全方面的救助,运用社工的优势视角帮助流浪儿童的最终目的是让这些流浪儿童能够适应社会的节奏,得到社会的认可。但如果仅仅是一味地给予,势必会让流浪儿童对救助站形成依赖,不利于他们今后的发展,所以我们要运用优势视角,挖掘他们的内在潜力,为他们提供教育学习科学知识,另外可以为他们提供技能、技术培训,让他们能够在社会中自食其力,完成自己的人生目标。最后要加强调研工作,在现有救助站的基础上形成流浪儿童救助网络,真正确保流浪儿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流浪时都能够找到庇护场所。
3.转变救助方式
首先,加强政府之间的密切合作。预防流浪儿童产生的工作不仅要在城市社区开展,更要在农村地区展开。面对城市流浪儿童问题,直接负责主体就是城市政府及相关救助部门。经过前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流浪儿童形成的原因是不同的,根据调查表明,农村孩子与城市孩子流浪的原因存在很大的差异,我们必须根据具体原因进行分析解决。流浪儿童主要分两类:第一类是出生在城市的流浪儿童,往往会因为家庭不和,学习成绩不好等等原因而离家出走,成为暂时性或长期性的流浪儿童。为了预防有这些潜在流浪原因的城市儿童外出流浪,应该加强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给这些儿童更多的人文关怀。第二类是出生在农村等不发达地区。许多流浪儿童不是生活在城市里的,他们是因为家庭贫困、被人拐卖、随乞丐流浪乞讨等等原因来到城市,对于这些流浪儿童城市政府及相关救助机构则不能简单地将其送回原籍,而是应该与流浪儿童流出地政府,尤其是农村政府一起,建立共同的流浪儿童预防体系,将城市的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延伸至农村地区。
第二,转变观念,不仅关注流浪儿童的基本生活需要,更加注重流浪儿童的精神需求。救助站一般提供的是基本的生活需求,解决流浪儿童的一时之需,但是却不能降低再次流浪的可能,所以,救助站应该在为流浪儿童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的同时,从流浪儿童的自身出发,了解儿童流浪的真正原因,发现他们的根本需求,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根本问题,通过对流浪儿童的交流,解决流浪儿童的心理问题。
第三,加强救助站自身的管理。根据救助站工作人员的专业背景、年龄和结构等等来分配安排工作,提高救助站人员的整体素质,形成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知识背景的工作者团队。救助站应将成年受助者与儿童受助者进行分开管理,尽可能避免成人的不良嗜好对儿童的影响。在此之外,政府应该增加政府在流浪儿童财政上的支出,是救助机构能够保持良性运转,在满足受助儿童的需求,解决受助儿童的困难方面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4.社会各界的帮助
现在面对流浪儿童主要有三种解决途径:第一个出口是在救助站的帮助下找到流浪儿童的监护人将其领回家,这是救助的主要渠道。第二个出口是把流浪儿童转入福利院,在一定时间内仍然找不到残疾流浪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将这些残疾流浪儿童转入相关的儿童福利院,福利院的照顾更加完备。第三个出口是通过寄养或收养的方式进入合适的家庭,让流浪儿童就可以过正常的社会生活,感受家庭的温暖,有利于他们的成长发展。但是不管哪个出口,都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参考文献:
[1]周良才.中国社会福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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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席小华.犯罪流浪儿童的司法保护[J].当代青年研究,2004,(6).
[4]赵维泰.关于中国流浪儿童问题的调查分析[J].中州学刊,2005,(4).
论文摘 要:职业教育公平问题是职业教育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不仅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而且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因素之一。对职业教育公平问题进行分析究,探寻影响职业教育公平的因素和解决对策,是每个职业教育工作者学习和工作的需要。
职业教育公平问题既是职业教育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社会现实问题,它不仅影响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而且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因素之一。因此,对职业教育公平问题进行分析究,探寻影响职业教育公平的因素和解决对策,是每个职业教育工作者学习和工作的需要。
一、当前我国职业教育边缘化的现实表象
边缘化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就是非中心、非主流的状态,或者说被主流所排斥的状态。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内主要途径。但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实践来看,“次等”、“末流”教育的身份仍未得到根本改变,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边缘化状态。
(一)职业教育地位的边缘化
“地位”一般是指在社会上所处的位置,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概念,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职业教育地位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人们对职业教育的认识程度。主要指人们对职业教育的尊重和重视的程度,对职业教育的地位、作用、培养目标、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区别等的认识。
2.职业教育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大小。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的大小是决定职业教育生存和发展状态的根本,因此,这是职业教育地位的核心。一般来说,教育经济学及人力资源开发中所谈的职业教育地位,均是指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应处的位置或发挥的作用。
3.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在整个教育体系中所处的位置。主要表现在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的管理水平、理论成熟程度、体系完善程度、质量水平等不同的方面在各类教育中的横向对比位置。
4.职业教育在人的发展中所处的位置。职业教育所有功能的发挥都必须通过“人”来实现,因此,职业教育离不开“人”,脱离“人”的职业教育是无效的教育,也必然是没有地位的教育。
从职业教育地位的内涵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职业教育的地位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观念层上一直受“学而优则仕”传统文化的影响,职业教育甚至被不少人认为是“次等”、“末流”的教育,处于社会的边缘、教育的边缘。尽管我国技能型人才短缺,而且国家一直强调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但愿意接纳和接受职业教育的家长和中学生仍然为数不多。
(二)职业教育功能的边缘化
职业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科技、政治、文化及人的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但长期以来,人们往往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来分析职业教育的功能,更关注的是职业教育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有意或无意地淡化职业教育的政治功能、科技功能和文化功能,忽视甚至轻视职业教育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功能,导致职业教育功能的严重残缺。
(三)职业教育对象的边缘化
职业教育是为初、高中毕业生和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及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院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职业教育对象的主体是“弱势群体”。凡是职业院校学生基本上是被“学术教育”淘汰的所谓“学业失败者”,不仅在学业上被“边缘化”了,而且其家庭基本上也是处于社会的“边缘”状态。
(四)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边缘化
多年来,经费投入不足一直是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财政预算内职业教育经费占整个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份额不仅没有提高,有的省份反而在下降。各省、各地区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职业院校学生收费标准等都没有统一的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比较,各地区投入的教育附加费也是较少的,企业、社会团体、银行等对职业教育的支持也就更少了。特别是在实行收支两条线以后,一些落后地区把职业院校的学费收入作为财政的预算外收入,这就使本来就缺乏吸引力的职业教育处境更为艰难,严重影响了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从社会学角度看职业教育不平等的根源
当今社会,教育已经从社会的边缘走向了中心,在社会分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类型相比,不论是自致能力还是先赋能力,均缺乏优势,这是影响职业教育公平的根源。
(一)“精英”培养与职业教育价值的相对“低落”
高等教育作为目前实现向上流动的一种重要途径(对底层群体来说,实质上是唯一途径),对各个阶层均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优势阶层或资本拥有者便利用政策控制能力,借助于教育“公平游戏”的各种竞争,以隐匿的方式进一步占据或获取优势资源,从而导致“精英”的再制,并实现优势资本和优势地位的“代际转移”。而中下阶层子女则希望通过自身在学业上的努力取得与优势阶层子女平等的文化资本,而且在优势教育环境中还有利于社会资本的获取,诸如师生关系、同学情谊、同乡等,均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发挥作用。美国mba教育世界闻名,但有观点认为,美国mba的神奇效果既不在于教学内容的先进性,也不在于教学方法的科学性,而在于参加mba教育的群体的身份—这些有控制力的特殊群体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本。
与高等教育这种“精英”再制和资本获取成效相比,职业教育相形见绌。在当今社会尤其是底层社会群体将接受教育作为阻断家庭贫困的情况下,接受高等教育尤其是优质高等教育无疑是一种最佳选择,而接受职业教育在改变社会地位方面的作用却非常有限。
(二)教育政策的偏离与职业教育地位的相对“低落”
1.教育分流制度。理想的教育分流应该是根据社会分工的需要,依据学生的学术倾向和心理特征,使学生分别进入不同类型的学校和课程轨道,实现学生个性发展与社会多样化人才需求的统一。分流的依据是学生的兴趣、思维特征;其立足点是针对每一个学生的差异与优势,进行分类指导、因材施教,使每个学生的个性获得充分发展,全面开发学生的智力潜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但目前的教育分流出现了明显的异化现象,教育分流的立足点不是学生,而是教育,其服务目的也不是教育,而是社会,不是全体社会,而是少数优势阶层。某种程度上,致使国家的教育制度屈服于“教育市场”,造成新的教育机会不均等,并进而造成个人职业生涯发展及社会地位分化的不公平,大众教育成为面向少数升学者的教育。
2.重点中学制度。应该说,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把优质教育资源集中起来,为优质高等教育输送更多的优秀人才。但是,大部分优质资源往往又被社会中上层阶层的子女所占用,社会“弱势群体”和农村小孩占的比例非常少,这就造成了不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影响了教育的公平。进一步说,由于学业成绩与接受高等教育、与成功成才一脉相承,重点高中生源优先选择政策便合法化了这种不公平教育的后果。
3.教育体系制度。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层面,一直强调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体系。但在职业教育的发展实践中,在强调适应经济建设需要的目标下,一直将职业教育定位于以技能培养与就业准备为目标的就业教育,教育内容以就业技能培训为主,视“对口升学”为“异物”。为了加快我国的高等教育进程,缓解日益激烈的升学竞争,国家开始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但同时又通过政策把高等职业教育置于“等级”和“市场”的双重压力之下,使得本就末被社会广泛接受的职业教育处境进一步恶化。
(三)人才政策的学历化与职业教育声望的相对“低落”
在我国人力资源市场中,分为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又被分割成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互相之间流动极为困难,延伸到教育上就是造成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分流成为进入不同劳动力市场的分界线,成为不可逆转的社会分层的起点。在这种情况下,接受职业教育不可能成为大众的自觉选择。尤其是高级技工、熟练劳动者等,“在需要的时候是人才”,但在享受应有的待遇方面仍然处于尴尬的境地。目前的高技能人才短缺已成为近年来我国人才结构的一大“顽症”,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高级技工的收入仍然偏低,“高级技工年薪超过硕士”之说只不过是偶然的个别现象而已。国家尽管提出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的人才标准,但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新职员或在人才流动时,不是根据人的素质进行选拔,而是依据学历高低与学校的名气进行选择,不仅造成了人才的高消费,也加剧了社会对于高学历与名学校的非正常追求。也是造成职业教育边缘化的根源。
三、职业教育公平实现的途径与方法
(一)确立正确的职业教育价值观,明确人的主体地位。当前,在分析职业教育的意义时,听到的往往是社会需要、经济发展需要,很少提及人的发展需要,实际上,人的发展需要才是第一位的。在职业教育的质量评价中,人们往往更多地用一些社会标准来衡量,很少考虑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对人的个体差异关注不够,迎合了中国传统的教育观念, “学而优则仕”、“千军万马走独木桥”的现象依旧突出,造成了对职业教育的歧视,影响了职业教育的发展,阻碍了现代经济社会的进步。从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目标看,职业教育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是最为密切的教育,它的经济价值是表层和外在的,社会价值则为核心价值,人的价值是职业教育最根本的价值。因此,社会应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和宣传,改变社会和人们歧视职业教育的现象,以人为本,注重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尊重人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尊重人性和人的教育权,使每个人的特性得以充分表达,使职业教育从根本上摆脱“次等教育”的尴尬地位。
(二)建立科学的职业教育理论基础,为职业教育公平奠定学科基础。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独立的教育类型,除了遵循一般教育的规律之外,还具有自身特殊的规律。传统的职业教育沿用的是普通教育的理论基础,造成职业教育无特色、无地位的局面。职业技术教育应该以技术理论和霍华德·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为理论基础,前者是职业教育学科存在的基础,后者是职业教育个体发展的基础。有了这两个基础的支撑,职业教育的独特性必将得到进一步彰显,职业教育“无理论”的尴尬境地必将得到改变。
(三)加大教育制度创新力度,搭建职业教育平等的政策平台。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规范人类行为,而人类行为是知识、情感、意志、权益等各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个国家的各种教育机构和教育规范体系构成其教育制度,具体内容主要是指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根本制度,教育具体制度三个方面。教育制度的创新和经济制度等的创新有较明显的区别,它的人文性特征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人性假设、目的和功能等方面,这也是教育的属性在教育制度中的体现。
职业教育制度创新的核心主要体现在对“人”的尊重和对教育公平的追求方面。在教育分流制度上,不仅要考虑整体教育的发展目标,更要尊重学生的心理特征和品质、兴趣等,变“被迫”为“自主”;在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上不仅要考虑社会的人力资源需要,更要尊重学生就业与升学的教育选择,变“外在要求”为“内在需要”;在教育管理制度上,不仅要考虑规范和简便,更要尊重学生选择的多样与灵活,变统一为多样;在评价标准上不仅要遵循教育的一般规律,更要突出职业教育特色,变“补充”为“独立”。只有这样,才能为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
(四)强化教学领域的各项改革,把以人为本由理念转化为行动。随着职业教育的迅速发展,职业教育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之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化教学改革是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职业教育的改革一是要进一步转变教学观念。坚持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办学,加强职业教育与培训产品的开发和管理,引导职业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实现从传统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二是积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是目前国际职业教育通行的人才培养模式。这种模式加强了学生的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环节,对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具有较好的效果。三是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新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引起了职业教育组织形式和教学指导原则的本质性变革,职业教育更加关注人的全面发展,职业教育教学手段更加丰富多彩,模拟教学、网络教学、项目教学等形式逐步进入课堂。
参考文献:
[1]宋宁娜.教育平等、教育公平与社会进步[j].苏州大学学报,2004(3).
[关键词]日本;国立大学;私立大学;分化
一、国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在整体高等教育系统中的主导地位
从高等院校层次上来说,日本有大学、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和专修学校专门课程4类。医学类大学之外的学制为4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短期大学学制为2年,招收高中毕业生。法律规定大学和短期大学为“大学”,所以研究者为避免混淆往往称“大学”为“4年制大学”,本文所说的大学指4年制大学。高等专门学校为非大学的高等教育机构,学制为5年,招收初中毕业生。专修学校专门课程比较复杂,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专修学校不是“学校”而是进行类似于学校教育的教育场所,也不能颁发学校教育的毕业文凭。所以在日本一般谈到高等教育时多指前三类高等院校。但是专修学校的专门课程确实进行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大约相当于我国的高中后职业培训机构,其生源不仅有高中毕业生,也有大学和高等专门学校的毕业生。专修学校数量众多,2004年为3444所,国立15所、公立201所、私立3228所,其中设立专门课程的有2 996所。在校学生数量也多,共计792054人,专门课程的学生数为697212人。鉴于上述原因,本文不把它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类进行深入分析。
从高等院校的设立和经费负担上来说有国立、公立和私立之分。国立高等院校由中央政府设立和负担经费,公立高等院校由各自治体即地方政府设立和负担经费,私立高等院校由学校法人所设立和负担经费。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日本的国立大学已经于去年法人化了。但法人化后政府和国立大学的关系有所变化,不过尽管政府作为国立大学主要经费负担者的地位并没有变化。简而言之,大学、短期大学和高等专门学校均存在着3类设立和经费负担者。
从高等院校的层次和设立责任者来看,日本的高等教育体系由9类高等院校组成。根据2004年文部科学省的统计,笔者对各类高等院校的校数和在校生数作了一个初步分析。首先比较大学和其他类型高等院校数和在校生数。大学数占全体的55.5%,而学生数所占比例更高达90.6%,可见大学在日本高等教育系统中占据主要地位。同时日本也存在着类似于我国专科院校升本科院校的趋势,可以想见今后大学的数量会更多。其次分析大学中国立私立的地位。虽然也有地方政府举办的公立大学,但是国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在其中占主导地位。私立大学规模最大,学校数占全体的76.4%,学生数占全体的73.4%。从规模上来看不能不说私立大学是日本高等教育的主力军。国立大学的校数占全体的12.3%,仅比公立大学高1.0%,但学生数占全体的22.2%。仅从规模上来看国立大学也是仅次于私立大学的高等教育重要力量,而且如下所述国立大学是日本高等教育系统中质量保证的核心。总而言之,国立大学和私立大学是日本高等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日本高等教育不能不首先从国立和私立大学人手。本文就对日本国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一些异同点作简单分析,分析时侧重于两者的管理决策机构和该部分在整体高等教育系统中所体现的功能这两个侧面。
二、国立和私立大学中管理决策机制的差异
1.国立和私立大学中教授会权力和内部决策机制的不同
对日本大学有关人士来说,“大学自治”是一个不言自明的绝对概念。所谓的“大学自治”实际上是“教授会自治”,法律对教授会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私立大学和国立大学中教授会所处的地位和权利有根本差异,国立大学尤其东京大学的教授会是日本各大学教授会的原型,因此在这里首先分析国立大学教授会的组织和权力结构。
对国立大学内部决策机构分析时需要把法人化之前和之后分开看,首先学部(相当于我国大学的学院)是大学的基本组成单位,学部教授会是最高的权力决策机关。学部的所有决策事无巨细都要由教授会讨论决定,学部长由教授会民主选出。其次是学部和大学的权力分配。大学校级的决策机构有二:校长和评议会。大学校长由全体教授或代表投票选出,一般仅起象征性作用。评议会为校级决策单位,由各学部教授会推荐人员组成,实际上仅是各学部间利益的协调性组织。
国立大学法人化之后,从形式上说决策机构发生了不少变化。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一、国立大学不再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其工作人员也不再是国家公务员。第二、强化了校长和校级决策机构的权力。但是学部教授会仍然具有很大权力,而且长期的历史积累不可能一下子有很大变化,为此我们可以说学部教授会决策仍是法人化后日本国立大学的主要决策形式。
和国立大学相比,私立大学的教授在学校决策上的权力就少多了。虽然私立大学也根据法律规定设有教授会,但教授会在学校决策中的地位和国立大学完全不同。私立大学中是典型的理事会决策制。由理事会选聘校长和教师,由校长负责大学的全面日常管理工作。私立大学中的教授会虽然也不受制于学校理事会和校长的领导,但不具有根本决策权,仅在一些具体的教学问题上有一定程度的决策权和建议权。
2.国立和私立大学与政府关系即外部治理结构的迥异
作为公共性极强的现代社会高等教育机构不和政府发生关系极为困难。大学和政府的关系主要可以从政府对大学的财政支持和对大学控制的强弱两个角度来分析。
首先来看国立大学和政府即文部科学省的关系。虽然呈下降趋势,但国立大学的财政传统上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根据文部科学省统计,国立大学2004年度财政收入中来自于政府财政拨款的部分为47.7%,来自于学杂费的为14.6%。但是如上所述政府对国立大学除去宏观政策上的调控之外并没有太多的干预,实际是“支持但不实行控制”的关系。当然这里的控制是指直接控制,具体说是行政指导和对大学具体事务的直接干涉。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国立大学不受来自于最高教育行政机构文部科学省的各种各样的影响是不可能的。国立大学法人化之后这种关系稍有变化。来自政府的支持略减但是来自政府的影响也更为间接。
其次来看私立大学和政府的关系。传统上,政府对私立大学一直采取“不支持不控制”的政策。虽然政府对大学设置有严格的规定,但是一旦私立大学的设立者达到这些标准,政府对设立私立大学没有不批准的理由。一旦私立大学被批准设立,文部科学省就很难再对私立大学行使过多的行政控制,但是私立大学也很难得到政府的经常性财政支持。当然这种关系也是各方权力斗争的结果并且与时俱变。私立大学最初唯恐政府对自身办学干扰过多,所以拒绝接受政府的财政补贴。同时以前政府也没有过多的财政能力,虽然对私立大学也有支持,但这种支持并没有经常化和制度化。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经济腾飞成功,高等教育大规模扩招,随之而来的是高等教育尤其是私立高等教育办学条件恶化,政府对私立大学的财政支持成为当务之急。日本国会于1975年通过《私立学校振兴法》,开始对私立大学进行经常性财政支持,同时也出台了对私立大学的限制政策,比如扩招规模超过一定程度政府的财政补助就会降低甚至为零。但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支持下降,最近则停滞不前。从历史发展趋势来看,和国立大学相比,政府对私立大学的财政支持并不多,政府对私立大学“不支持不控制”的政策可以说从未有根本变化。
三、整体高等教育制度中国立和私立大学功能上的互相补充
从理论上说,大学一般有教育(education)、研究(research)和社会服务(public service)三大功能。社会服务功能分析起来比较困难,这里主要分析国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在研究和教育功能上的异同。从整个日本高等教育制度而言,私立大学主要承担了教育功能,与此相对,国立大学主要承担了研究功能。对此功能分化可以从研究型大学的分布、学科设置和培养层次、研究中心的分布等三个方面来看。
首先来看研究型大学在国立、私立大学中的分布。日本学者天野郁夫曾借鉴卡耐基基金会对美国大学分类的方法,尝试对日本的高等教育进行分类。他把日本的大学分为研究型大学、研究生院大学、准研究生院大学、硕士课程大学和本科大学等几类,而且以上各类大学的研究水准依次降低。各类大学中又依据其他标准分为不同小类。笔者在天野郁夫分类的基础上对日本的大学依据学术水准重新分为研究型大学、研究和教育并重型大学、教育型大学等3类,并根据2004年日本政府的调查数据,对3类大学的数量进行了重新统计。很显然,研究型大学中国立大学占绝对多数,教育型大学中私立大学占大多数。
其次来看大学中的学科设置和培养层次。这里以在校学生数作为衡量学科设置和培养层次的指标。因为大规模的学生的存在首先意味着大规模的科学研究人员和研究设施的存在。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现代的所谓研究仅包括自然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因此理工科设置多的大学其研究水平自然也高。日本的学科分类有大中小3类,大类为人文学科、社会科学、理学、工学、农学、保健(含医学、齿学和药学等)、商船、家政、教育、艺术、其他等共11类。属于自然科学和技术研究的多在理学、工学、农学和保健(以下简称为理工科)类中,为此本文把这四类学科的学生数量和其他学科作比较。从层次上说,日本的大学有本科、硕士和博士三个层次,所培养学生的层次越高,其学术水平也就越高。
在本科阶段,虽然私立大学的学生总数是国立大学的4倍以上,但是从理工科学生的绝对数量上来说,私立大学虽高于国立大学却不到国立大学的2倍。限于篇幅,表中没有计算理工科学生占各类大学全体学生的比例,但若从这个比例来看,国立大学明显占优势高于私立大学。进入硕士阶段,国立大学学生总数是私立大学的1.5倍,从理工科学生的绝对数量上来说,国立大学为私立大学的2.2倍。从理工科学生占各类大学全体学生的比例来看,国立大学为私立大学的1.5倍。进入博士阶段,国立大学的研究优势更为明显。在学生总数上,国立大学是私立大学的2.9倍,从理工科学生的绝对数量上来说,国立大学为私立大学的6倍。从理工科学生占各类大学全体学生的比例来看,国立大学为私立大学的2.2倍。
最后来看研究中心的分布。2001年日本文部科学省推出了“21世纪卓越学术中心”项目作为大学改革的举措之一。该政策意在形成具有世界水平的研究基地,提高日本的国际竞争力。“21世纪卓越学术中心”于2002年正式启动。该项目首先由学校组织研究人员向文部科学省提出申请,然后由文部科学省审批。提出申请意味着校方认为本校该学科在日本水平位居前列,文部科学省的批准意味政府承认该学校该学科的水准居日本一流。因而“21世纪卓越学术中心”项目的申请和批准都是研究水平的指标之一。纵观2002~2004年的3年间,无论是从申请数还是从被选中的数量来看,国立大学卓越学术中心的数量远超过私立大学。
四、日本高等教育结构和功能分化的独特性
从国际比较来看,日本高等教育制度和欧美的其它发达国家相比具有独特之处,本文仅分析了其特征的个别方面。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结论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在日本的高等教育制度中各类机构之间分化明显,国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居主导地位。第二、国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功能差异显著,国立大学主要发挥研究功能,私立大学主要发挥教育功能。第三、国立大学相对独立于政府和社会。虽然国立大学从政府获得主要资金,但在决策上独立性较强,尤其是国立大学的教授具有很大的自治权利。而与此相对,私立大学虽从政府得到部分财政支持,但大部分资金要自己筹措。因此虽相对独立于政府,但受社会尤其是生源变动的影响大。同时,私立大学的教授在学校决策中所具有的发言权微乎其微。
在日本高等教育体系中,国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特征差异的形成,既有政府政策推动的作用,也有高等教育发展的自然结果。其形成原因非三言两语能够概括。但是在此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日本高等教育的这种结构和功能分化特征有其合理性。国立大学主要负责研究尤其是基础科学研究,也就是说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研究作为一种创造性行为,其效果和效率都没有保证,因此市场对国立大学的研究没有很大的兴趣,这样只能由国家负担国立大学的研究经费。同时,研究作为创造性活动,其活动的成否和活动过程的监控只能由研究人员来进行,这样国立大学的教授就不能不被给予高度的自治权利。和国立大学相反,私立大学主要的任务是教育和推进高等教育数量上的发展。高等教育规模的发展和社会需求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密切相关,因此私立大学的发展不能不时刻关注这些因素的变化,敏锐捕捉市场动态。国家的部分财政补助仅是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另一方面既然私立大学主要侧重于教育即现有知识的传授,那么现代的企业式管理就有适用的可能性,而且在这种知识生产中,仅从知识生产需要与否的角度来说也就没有必要给予私立大学的教授过多的自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