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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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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的政策

家庭教育的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家庭教育;教育现状;教育问题;政策建议

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教学教育改革工作得以如火如荼的进行,家庭教育作为教育改革中的重要工作,对于促进我国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的现状进行阐述,并针对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我国家庭教育改革、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我国家庭教育现状

作为现代教育中的重要支柱,相较于学校教育而言,我国的家庭教育发展极为不合理。就教育的行政部门和管理部门而言,其将教育过程中过多的规划、领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都集中在了校园内部,过分地强调校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反的,家庭教育却并未得到相应的重视程度,长期以来对家庭教育的忽视使得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

二、我国家庭教育中的问题

1.家长教育观念滞后

现阶段,我国多数家长对于孩子的教育观念存在较大的偏差,一方面,部分家长认为教育就要从小抓起,于是不断地增加孩子学习负担,使孩子没有个人的生活和娱乐空间,久而久之,使得青少年出现了逆反心理,拉大了家长与孩子之间的距离。另一方面,较多家长为了了解孩子的个人成长情况,而不尊重孩子的隐私,导致了青少年与家长之间出现了较多的心理隔阂,严重阻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2.家庭结构对家庭教育的影响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家庭的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因此家长在家庭成员中占据着较大的比例,基于孩子较高的期望值并经常将自家的子女同其他家庭的子女进行对比,使得青少年产生了较大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以曾经相比现阶段我国家庭的平均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电脑、手机等现代化工具的应用拉大了家长与孩子之间的距离并减少了青少年与家长的沟通,使得家长不能及时了解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状况,为家庭教育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3.“学校化”现象严重

作为目前我国家庭教育中最明显的问题,家庭教育的“学校化”长期以来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了满足应试教育的相关要求,部分家长则将孩子送入课外补习班,为本就具有沉重的学业负担的青少年带来了更大的学习任务和心理压力,严重阻碍了强少年的健康成长。

三、解决我国家庭教育中相关问题的建议

1.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

在家庭教育中,家长需要根据现阶段青少年的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好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并针对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结合青少年的发展需要对其展开相关的思想教育工作。另一方面,家长需要摆脱传统的家庭教育观念,切实了解青少年自身的想法,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帮助其解决成长过程中所遇到的烦恼和问题。

2.完善家庭教育体制

完善家庭教育体制是解决现阶段我国家庭教育中出现问题的主要手段。以往的家庭教育工作都是家长依据自身的想法和教育观念对孩子进行主观性的教育,这种教育方式通常忽略了青少年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基于上述原因,相关教育部门可以通过将家长的教育工作纳入自身的青少年工作体系,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使家长能够客观地看待和处理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从而帮助青少年的茁壮、健康成长。

3.加强与退休教育干部的合作

最为教育资源的人才宝库,我国离休、退休的老一代教育工作者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够准确把握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状况,因此,现代家庭教育过程中,家长需要与离退休的老一代教育干部进行合作,通过虚心向其学习家庭教育中青少年的相关想法及完善家长自身的教育观念,及时掌握青少年的成长状况,从而使得青少年能够理解家长的意图并拉紧其与孩子之间的距离。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家庭教育的现状进行研究,并针对教育观念之后和家庭结构变化等问题,从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完善家庭教育体制以及加强与退休教育干部合作等方面为我国家庭教育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可见,未来加强我国家庭教育的建设工作对于促进我国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亚.农村幼儿家庭教育指导现状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3

[2]张成建.中小学生家长教育问题及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3]李杨,任金涛.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保障体系现状与展望[J].成人教育,2012,11(15):54-57

家庭教育的政策范文第2篇

(以熊本县为例)除了国家层面的立法外,日本各地也高度重视家庭教育立法工作。近年来,熊本县也出现了“少子化”和“核心家庭化”的倾向,加之受区域沟通联系缺乏等因素的影响,家庭教育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在此大背景下,2013年,熊本县制定了日本第一部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熊本家庭教育支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12月新修订的《教育基本法》第十条。具体的立法目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全面推进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二是督促监护人更好地学习和成长;三是督促儿童学习做父母的知识。《条例》确立了支援家庭教育的基本理念,明确监护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公民的职责和义务,同时规定了一系列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条例》中,“监护人”除父母外,还包括执行监护权的人、未成年人的保护人以及养父母等;“儿童”为“年龄未满18岁的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的未成年人;“学校”不仅涵盖了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教育学校、特别支援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还包括保育园以及认定儿童园(指同时对保育园和幼儿园中的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教育及对监护人育儿实施支援的机构),但不包括大学。此外,《条例》还将“地区活动团体”作为推进家庭教育的重要参与者,具体包括社会教育相关团体、基于地缘关系产生的团体以及其他进行区域性共同活动的团体。《条例》不仅调整“父母的学习”,也调整“成为父母的学习”,这是《条例》的一大特色。所谓“父母的学习”是指监护人根据儿童发展阶段的不同,学习相应的家庭教育及育儿知识等,以便更好地胜任父母的角色;而“成为父母的学习”是指儿童学习家庭的责任以及育儿的意义等有关将来成为父母的知识。《条例》提出了支援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阐明了实施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的基本理念。即在实施支援家庭教育政策措施时,一方面强调监护人对其子女的教育负有首要责任,另一方面强调尊重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各个领域和全体社会成员的作用,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共同完成家庭教育工作。《条例》强调监护人对其子女的教育负有首要责任,应当帮助子女养成必需的生活习惯,培养自立能力,实现身心和谐发展。可以说,这三项要求既是家庭教育的基本内容,也是家庭教育的基本功能。同时,《条例》从培养父母的观点出发,强调监护人自身的成长也很重要,要求监护人努力实现自身的成长与进步。《条例》明确了熊本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县与基层的市町村进行合作的义务。其中,县的职责主要包括完善以支援家庭教育为目的的体制;在教育、福利等诸多方面全方位地制定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并切实执行。同时,由于市町村、学校、地区、企业等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进支援家庭教育的相关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条例》要求县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措施时,应当加强与市町村、监护人、学校、社会公众、社会团体和企业等的合作。《条例》特别规定,在市町村制定或实施支援家庭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时,县应当向市町村提供相关信息、建议等其他必要的支援。此外,为确保各项政策得到落实,《条例》还要求县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财政措施,同时规定,知事应当汇总每一年度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向议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如前所述,《条例》将“养成必需的生活习惯,培养自立能力,实现身心和谐发展”确定为家庭教育的基本功能。在此基础上,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家庭、社会公众和社会团体的合作,努力实现上述基本功能,并配合县以及市町村实施有关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

《条例》规定了“地区居民”和“地区活动团体”的职责与义务,即社会公众和社会团体的职责与义务。要求社会公众齐心协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同时通过宣传当地的历史、传统、文化及举办各种活动帮助儿童健康成长。鉴于社会团体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进支援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加强与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作,积极参与支援家庭教育的各项工作,努力配合县以及市町村实施有关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为了从外部保障监护人能在家庭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条例》规定,企业(相当于我国法律上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在的单位”)应努力改善其雇员的劳动条件,帮助雇员实现事业生活的平衡和谐,使其事业与家庭两不误,配合县以及市町村实施有关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条例》还规定了六条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一是向父母提供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的机会。二是推进“成为父母的学习”,由县总务部从推进私立学校教育改革事业费中对进行保育体验的私立中学予以相应的补助。三是培养支援家庭教育的人才。四是促进家庭、学校、社会在家庭教育方面的合作。五是建立充实、完备的家庭教育咨询体系。为落实这一规定,熊本县教育委员会开设了健康育儿电话咨询窗口,并开展现场咨询。六是宣传、指导以及启发家庭教育。熊本县教育委员会制定、普及“家庭教育十条”,举办“熊本育儿谈话会”和家庭教育报告会,开展“用爱与教养培养孩子”的宣传活动,表彰支援家庭教育的个人和团体;县健康福利部对有关家庭教育的数据进行调查,及时提供相关的育儿信息。

二、日本家庭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

日本从普及家庭教育的理念出发,重视顶层设计,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在《教育基本法》中不断提升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可先修订《教育法》,在总则中单列一条,明确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性质和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上,进行专门的家庭教育立法。规定家庭教育的概念,基本原则,各方的权利、职责与义务,家庭教育的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等问题。同时,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参差不齐,家庭教育事业的成熟程度也各不相同,可考虑先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

(二)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形成多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网络日本家庭教育立法体现了对家庭内部教育事务的干预以及对家长作为“教育者”的服务和指导。基于这一理念,日本家庭教育立法经历了以行政为中心到向行政与社会并重的转变。在此过程中,政府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是家庭教育管理的主要推进者。这种模式有利于健全家庭教育相关体系,有利于保持家庭教育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执行力,值得我国借鉴。

(三)通过立法

健全家庭教育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目前我国大陆在家庭教育的组织管理、人员投入、政策保障等方面都较难令人满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家庭教育工作缺乏相应的经费保障。日本家庭教育工作之所以能有效推进,除了实施全面的扶持政策外,通过立法建立稳定而持续的经费保障机制也是其关键所在。在日本,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不断加大对家庭教育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另一方面,积极拓宽民间筹资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社会力量的赞助或捐赠,使家庭教育工作获得较充裕的资金保障。在当前我国教育经费投入整体不足的情况下,也应以立法确保政府对家庭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并出台相应的奖励措施,用足用好社会资助渠道,促进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坚持一般家庭与特殊家庭教育支援并重

日本家庭教育立法注重满足各类家庭教育需要,特别关注对弱势群体家庭教育活动的支援。如《熊本家庭教育支援条例》就针对残疾儿童家庭、单亲家庭等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或监护人作了专门规定。该《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县在制定和执行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时,须充分考虑监护人及儿童是否存在身体障碍,考虑监护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家庭情况。我国可借鉴这一分类指导的原则,在规定普适性的家庭教育扶持政策的同时,结合我国当前社会转型实际,重点针对特殊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等特殊群体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扶持政策。

(五)高度重视家庭教育的地方立法

家庭教育的政策范文第3篇

(一)运营模式

一是早教连锁机构或家庭教育品牌机构的相对成熟运营模式。这两类机构的共性特点是有统一的管理模式、相对成熟的品牌推广、一定的专家资源、多样可选的经营项目、后续的师资培训服务等,租用较好路段、较大面积的场所,统一研发的各类可选的课程、项目和服务基本满足大部分前来学习家庭的需求。在资金保障方面,主营家庭教育业务的,前来寻求服务的家长是接受家庭教育业务收费的;兼营家庭教育业务的,自筹资金或就部分业务收费以开展公益家庭教育服务,对主营业务起到了宣传作用。二是本土萌生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多头并进运营模式。这类机构执着于家庭教育理念、知识的宣传推广,他们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组织讲师讲座、开办热线、组织亲子活动和家长沙龙、创办网站、开发微信公共平台等多种方式服务广大家庭。优质机构可以做到网站、微信两三天内即更新,讲座、报纸、沙龙等常年坚持运行,也坚持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在资金保障方面,除了自筹资金、以其他业务供养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业务外,鹤岗耀世金德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还通过爱心企业联盟赞助的方式解决资金难题。

(二)共性特点

一是业务形式较为多样。专场讲座为各机构必备的指导服务方式,四分之三的机构能提供个案咨询服务,网校、网站、Q群、微信等现代网络指导方式因其便捷而被越来越多的机构使用,与报刊与热线之和持平,机构采用率均超过五分之二。二是覆盖一定目标人群。各机构主要因其业务范围内的儿童群体而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覆盖到其家长,早教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0~6岁儿童家长,幼儿园多是3~6岁儿童家长,其他机构则以中小学生为主。有的民间机构开展经常性的家庭教育讲座、家长学堂,每月2~4期,许多家长成为机构的常客。有的机构负责人在省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年均在各地讲座至少十余场,突破地域限制,服务了更大范围的家长。三是较好满足家长个性需求。因该类机构服务的儿童多处于一个年龄区间段,重点问题相对较为集中,讲座一般具有较强针对性,也较多的使用当面咨询、热线答疑的方式帮助个体解决实际问题,有的微信群采用了根据家长提出问题相关内容文章的做法,家长的需求一般都能够较好地满足,问卷显示,95%的家长对机构的服务评价为好或非常好,近50%的家长认为机构具备课程内容丰富可选、尊重家长和孩子的个性的优势,66%的家长认为需求能得到满足,31%的家长认为有所收获,55%以上的家长表示会继续在机构学习并向其他人推荐该机构。四是公益指导服务占主流。这些机构的创办人对家庭教育事业有深厚的感情,除了家庭教育品牌和部分与家庭教育相关的早教课程,95%机构的家庭教育指导是纯公益的,为了达到宣传家庭教育理念和知识的最佳效果,即使场地、师资产生费用时,也另寻办法而避免由家长来承担。收取费用的机构也只是视情况部分业务收取较低费用,在公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上仍会投放大量时间和精力。

二、民间家庭教育机构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发展环境问题

社会关注有待提高。从家庭教育发展大的环境看,家庭教育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专项政策较少,机构配置不尽完善,政府部门对家庭教育工作重视和扶持力度不够,学校、家庭、社会齐抓共管的理想格局未能很好的实现,多家负责家庭教育业务导致部分功能重复,也导致一些领域无人涉足、功能不足,比如家庭教育作为一种专业学科发展相对落后,从业人员的全国统一资格认证方面仍是空白。政府对民间机构的管理制约存在一定困难,指导扶持力度也是有限的,对民间家庭教育机构的扶持力量更是单薄。家长对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有些家长更是只重视学校教育,没有真正从家庭教育的长远意义和现实意义上认识其价值。牵头部门有心无力。作为牵头家庭教育工作的主要部门,妇联组织在家庭教育工作方面的经费很有限,能给予的扶持帮助多以宣传、合作为主,机构提出的高层次免费培训、提供办学场所、出台相关政策等建议都难以在短期内很好地解决,久而久之就可能会失去影响力和感召力。教育部门的家庭教育工作具备贯穿于学生成长全过程的便利条件,本应是家庭教育工作推进的重要领域,但现实情况并不乐观,教育部门的家庭教育工作功能相对弱化,基本没有可能被列为硬性考核指标,基层工作推进随意性较强,家长学校多有名无实,家庭教育指导往往被列为家长会的附属品,一小部分有意愿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还都处于各自为战阶段。

(二)自身发展问题

公信力低。调研表明,公信力程度最高的民政部门注册的组织只有3家,有7家采取了工商注册方式,8家采取了民办教育(研究)注册方式,还有6家因注册条件受限等原因而没有注册,机构的特殊身份令受众疑惑,会影响其公信力。民间家庭教育机构特别是兼营业务的机构针对家长的教育培训普遍没有专业教材,除几家连锁机构有部分总部统一的课程内容,各机构多借鉴知名专家课程或自行开发研究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活动有一定的随意性,且缺少相关部门的专业指导和管理,质量无法保证。有的机构与妇联组织、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合作,进入学校或者社区讲座,让家长了解民间家庭教育机构的服务项目,但提升公信力效果并不明显。在同等条件下,受众还是更愿意接受占有较多专家资源的妇联、教育、卫生等部门提供的公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资金困难。调查表明,三分之二的机构家庭教育工作资金来源方式为自筹,也有几家机构用其他业务供养,他们开展的讲座、印发报刊、个案咨询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都是公益性的,存在一定资金困难。连锁早期教育机构和家庭教育品牌机构因教学场地、教学设施、员工支出、品牌推广等成本无法快速收回也易造成资金困难,家长在服务效果达不到期望或经济压力大也会对收费标准表示异议。机构举办人一方面能考虑到家庭教育业务对其他收费业务的宣传引带或提升功能,一方面也是因为热爱家庭教育工作,甘愿为之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以家庭教育为主营业务的耀世金德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因其资金依靠当地企业家赞助,业务的发展与企业家的赞助额度和连续性密切相关。师资匮乏。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需要面向家庭成员,对工作人员的亲和力、沟通能力、儿童身心发展和保育教育知识都有较高的要求。而民间家庭教育机构并不具备留住很多专业优秀人才的优势。根据调查,只有四个机构人员全部为专职人员,其他机构往往有较大比例的兼职人员和志愿者。即便是主营家庭教育的机构还有3位负责人为兼职,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系统的学习的人员达不到100%。虽然90%以上的机构表示有相当的家庭教育指导师持证人员,但是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存疑。家长问卷也显示,认为机构存在“师资数量和水平有限”问题的占到三分之一。场地有限。各民间机构在家庭教育业务方面几乎不能提供较好的教学场所。他们经营用的场所往住都是临时租用,拿出较大面积来开展家庭教育业务不太现实。有的民间机构本身租用的地方就很有限,所有业务都是在重复使用可用空间。有的不在一楼门市,或以个人居家为阵地,办学规模不够,没有条件容纳更多的家长。早教机构的场所多适合亲子或孩子使用,成人座椅很少,开辟适合成人讲座的空间存在困难。由于基本没有相当的教学场所,在本阵地只能开展几十人的讲座,开展大型讲座往往由受众组织方提供场地,虽然缓解了临时性的场地难题,但是长久来看,没有固定的阵地会限制其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三、对策及建议

(一)创设民间机构发展规范的外部政策环境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革进程中,要将发展规范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纳入工作日程,借鉴成型经验,加快去行政化、去垄断化改革步伐,为民间机构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一是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对民间机构登记放开不必要的限制,创造一定的方便条件,避免其因不注册或寻求工商注册等方式而产生身份及其他问题。对已经进行工商注册的民间机构建议实行税收惠免政策。二是为民间机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服务,如开展组织管理、政策引导、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培训、服务,提供与国内外基金组织、企业进行交流合作的机遇和平台,建立起民间机构开拓社会管理服务项目、财政预算资金承接成熟项目的机制,促其在社会管理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妇联组织也要会同教育部门合力履行好家庭教育工作牵头职责,提高社会和家长对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整合好各类资源,在发放指导材料、培训和项目实施等工作中为民间机构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支持。三是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和必要监管制度,使民间家庭教育服务进入社会有标准、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者有资格,以民间机构行业的规范发展提升其生命力和成长空间。

(二)民间机构要提高自身发展竞争力

家庭教育的政策范文第4篇

据介绍,我国家庭教育立法不仅为社会发展所必需,而且推动立法的条件渐趋成熟。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均涉及到家庭教育,并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对家庭教育的责任、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教育、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全国妇联制定的《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也将“完善家庭教育法律政策,促进家庭教育立法取得实质性成果。组织开展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形成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作为今后五年的工作任务目标。

此次开展的家庭教育立法调研项目,将围绕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主要研究以下问题:一是家庭教育立法的社会基础。重点分析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对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服务的认知、需求和建议,以及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认同度。二是家庭教育立法的工作需求。分析我国家庭教育及家庭教育工作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家庭教育立法应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三是境外家庭教育立法案例分析。分析境外家庭教育立法实施的社会效果,学习借鉴他人经验。四是国内家庭教育工作经验总结。分析国内家庭教育工作成功案例,梳理总结相关经验。

此次家庭教育立法调研项目的研究方法,一是调查问卷法。围绕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服务、家庭教育工作及人们对家庭教育的法律规范需求等内容设计调查问卷,收集相关信息。二是访谈法。采用小组访谈,召开家庭教育工作者、家长及儿童的小型座谈会,了解各地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及存在问题,征求对家庭教育立法和家庭教育工作的建议。三是文献研究法。收集境外家庭教育立法案例进行分析。四是典型案例分析法。收集国内家庭教育工作优秀案例,选取成功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在研究中,将分别选取东部、中部、西部具有代表性的三个省市,并在各省选两个市作为典型研究点,深入到每个市的一个城区或一个县,采取整群抽样,面向家长、儿童、家庭教育实践工作者、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等发放问卷。同时,每个市访谈50名与家庭教育工作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一线工作人员、家长及儿童。

家庭教育的政策范文第5篇

1.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指的是家庭监护人对自己的被监护人实施的教育。其中监护人包括祖辈、子女的父母及子女的养护人,即:从事家庭教育的教育者对子女的教育[5]。目前,我国主要出现两种典型的家庭教育模式:亲子教育和隔代教育。亲子教育是通过对父母的培训和提升而达到对亲子关系的调适,以爱护婴幼儿身心健康和开发潜能、培养婴幼儿早期性格以及行为能力为目的,以脑科学发展为基础的教育模式[6];隔代教育是经济转型的产物,一部分小孩子的父母为了生活中某些原因外出打工或夫妻分离,将自己的子女托付给祖辈照管,形成的一种祖辈养育孙辈的教育现象[7]。

2.类似隔代家庭教育类似隔代家庭是在灾区“后人口再生育”时期衍生的一种社会现象,是指父母生育年龄超过正常父母生育年龄,与孩子年龄差距偏大(年龄差>40),在年龄上类似祖辈与孙辈组成的家庭。在年龄结构上,这种家庭类似隔代家庭,但按家庭代际层次划分,这种家庭依旧是亲子家庭或核心家庭。类似隔代家庭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介于亲子家庭与隔代家庭之间,但与这两种家庭家庭相比,特征尤为显著:(1)再生育父母年龄偏大,与孩子年龄差较大,这是最显著的特征;(2)地震灾害导致劳动能力退化,造成择业岗位压缩;(3)父母大多小学、初中水平,受教育层次普遍较低;(4)家庭收入微薄,教育支出不足。类隔代家庭家教育既不同于以上两种典型教育模式,又与之有联系,它是在灾区实行“再生育”政策后,衍生的一种介于亲子教育与隔代教育之间的一种新的教育现象(如图1),监护类型上主要是父母教育孩子,但父母与孩子年龄却属于祖辈与孙辈的年龄段。

二、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国内外关于家庭教育的文献,增进对“5.12”地震灾区中出现的类似隔代教育的现状的了解,并以国内隔代教育与亲子教育文献为该研究的理论基础。

2.问卷调查法。在综合了解受灾情况、再生育家庭的规模及分布情况下,选取“三川”地区35个村社的再生育家庭,由于灾区文化水平不高,问卷采取一对一入户访问,由笔者代填的方式调查,以充分了解灾区类隔代家庭教育及发展现状。

3.访谈法。为了深入了解这些家庭教育情况,以弥补问卷的不足,本次研究还通过政府、村委会综合了解再生育家庭状况,对典型的家庭进行个案访谈记录,以补充问卷调查。本次问卷采用组编的《“5.12”地震灾后再生育家庭人口问题研究调查表》,其中关于再生育家庭发展、教育以及教育期望的问题总计56道。总样本量为166份,回收有效问卷164份,占四川省再生育家庭总数的5.28%,达到中国五年1%人口抽样调查标准,因此该样本调查数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类隔代家庭教育的调查结果

1.“三川”地区类隔代家庭教育的现状本研究共发放166份《“5.12”地震灾后再生育家庭“发展+教育”问题研究调查表》,有效卷164份,有效率达98.8%,所有问卷均采用EXCEL与SPSS软件进行统计,因此能在一定程度上准确反映该调查地区的类隔代家庭教育情况。(1)类隔代家庭的基本情况本问卷主要从家庭婚姻组成与家庭经济情况两个大方面着手,进而了解类隔代家庭的基本情况。表1显示:灾区被调查的再生育家庭主要包含原配家庭、重组家庭与单亲家庭,其中原配家庭最多,占问卷家庭总数的81.7%。调查中,再生育母亲年龄在35岁及以上共有157位,占问卷总数的95.7%,41-46岁有106人,占65%;原配家庭35岁以上生育数为131人,所占原配家庭高龄比率为98%;重组家庭所占重组家庭高龄比率约为85%;单亲家庭全部是高龄生育。另外,再生育母亲最大年龄46岁,最小年龄25岁,生育的平均年龄为40.56岁。由此可知,地震导致家庭破碎后,再生育小孩是维系家庭的纽带,对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发挥重要作用(表2)。但再生育母亲年龄普遍偏大,大多数为高龄产妇,经受因年龄过大带来的生育困难后,又与孩子的年龄差距过大,这也将是影响孩子家庭教育问题的重要因素。表3显示:父亲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比重为86.59%,有142户;母亲作为主要劳动力的比重为2.43%,有4户;父母均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有9户。综合父母均为主要劳动力的家庭得出:父亲是家庭主要劳动比重为92.07%,母亲是家庭主要劳动力的比重为7.93%。从家庭职业状况看出,父亲务工比例达到50%,其次是务农比例达36.24%;母亲务工比例为18.89%,务农比例为50.6%,其他待业比重也比较大最高达32.32%。另外,74.39%的家庭认为当前家庭收入比灾前减少(表4),经济支付能力减弱,经济条件明显下降。这说明灾后家庭经济变化确实很大。再生育家庭中父亲是主要劳动力,并且多外出务工,其次是务农,经济来源主要靠父亲赚钱维持;母亲主要在家务农的同时,还要负责照看与抚育孩子。地震灾害造成家庭经济条件下降,支付能力减弱,家庭经济来源本就单一且单薄,但灾后重新抚养孩子的后续费用又给家庭经济增加了重荷,所以孩子的家庭教育投入并不乐观。(2)类隔代教育施教者的基本情况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也是孩子行为的指导者[8]。因此,作为施教主体的父母各方面因素对孩子的成长都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表5可以看出:再生育家庭中父母年龄段主要集中在40岁以上,35岁以上占95.7%(表1),与孩子年龄差普遍偏高。由此可知:在再生育地区类似隔代家庭教育普遍存在。文化程度方面,14.02%的母亲是文盲,35%左右的父母是小学水平,41%左右的父母是初中学历,高中及以上仅占15%左右,施教者文化水平主要集中在小学初中水平,因此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主要工作方面:父亲外出务工占50%,务农占35.3%,主要是母亲在家照顾小孩,95.1%的母亲除了照管孩子,还要做家务和务农,大多数都比较繁忙。(3)类隔代家庭教育观念的调查教育者的教育观念是家庭所有教育因素的根本动因,它直接影响教育者的教育行为[9]。本次调查主要从父母的教子观与养育观入手,进一步了解再生育家庭的教育现状。通过对表6数据分析得出:①再生育家庭中,62.80%的父母教子观比较理性,但35.37%的父母依旧会溺爱孩子,满足孩子的一切要求,这可能与灾后得子的不易有关,但这样对孩子的长远发展并不好;②40%左右的父母对孩子早期教育意识淡薄,并把希望寄托于幼儿园或学校教师;③有84.76%的父母认为学校教育更重要,认为孩子的教育关键靠老师,进而忽视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从表6得出:父母在早期养育孩子过程中,最关注的是营养和身体健康,最大比重为40.24%,其次是对孩子的倍加爱护,比重为25%;关注身心发育环境的比例只有14.02%。这说明灾后父母深知生命的来之不易,更多的关注孩子的健康,这样难免会忽视孩子以后的心理健康。(4)类隔代家庭教育行为的调查关于父母对孩子的教育行为调查,本次问卷与访谈设计主要包括教育知识来源、教育方式、教育时间以及父母教育期望几个方面。在家庭教养知识来源中,从图2可看出,电视和书籍是父母获取养育知识最重要的途径,比例分别为84.73%和82.93%;其次,就是与其他父母交流经验的比例为82.05%;比例最低的为从医疗人员或专家获取,经常交流的仅为5.49%,从不交流的占53.05%,有时候交流的比例41.46%为六种教养知识来源的最低值。这说明大部分父母从电视、书籍、与其他父母进行交流经验获取教养知识,而通过面对面的与医疗人员,或专家进行交流较少。通过调查数据分析得出:父母让小孩经常与附近小孩玩耍的比例最高,为64.02%;父母或家人普遍是在空余时间陪孩子占53.05%,还有15.85%的从不给小孩讲故事。孩子的时间大部分是在看电视、与小伙伴玩耍中度过。由此可见:由于父母忙于务工或务农,和孩子相处时间并不多,给小孩进行家庭教育的机会较少,感情沟通自然也不多。表9显示:类隔家庭中坚决制止孩子不良行为比例最高,达到55.49%;注重思想影响的父母也较多占54.27%教育注重物质提供的比例较少,仅18.29%;而有时或经常担心孩子叛逆期心理发展与教育比例偏高,共占70.12%,且对孩子未来发展有一定的担忧。由此看出:父母对孩子的育多是坚决制止,并试图希望用自己思想品德去影响孩子,而不是和孩子对面沟通,进而引导孩子。由于文化程度和经济情况的限制,很多父母开始担忧孩子叛逆期的心理健康及教育。从表10中父母对再生育小孩的期望可看出:由于受地震灾害的影响,37.19%的父母希望子女平安健康,对其期望值降低,但大部分父母(57.93%)还是希望孩子有高的成就;59.14%的父母认为孩子至少上完中学;第三,高达92.07%的父母希望孩子接受更高教育水平,最好能上大学;孩子接受更高教育的支持率较高;也有57.92%的父母认同掌握一门技能很关键。由此看来:父母对孩子的期望值非常高,都希望孩子功成名就,但这种高期望难免会忽视孩子的兴趣爱好、真实想法以及心理动态。

2.“三川”地区类隔代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6年前政府出台的“再生育”政策,使灾区很多家庭因新生儿诞生而重获希望。而如今,这些孩子已经步入幼儿教育阶段,随之又衍生出一系列家庭教育问题,又大大消减他们对未来生活的信心。通过以上调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分析,本研究归纳出“5.12”灾区类隔代家庭教育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严重的年龄差易产生代沟父母与孩子存在严重的年龄差,是类似隔代家庭的重要特征,也是类隔代教育存在的核心问题。从上文调查分析我们得知:再生育父母与孩子年龄差普遍偏大,平均年龄差为40.56(见表1)。在当地正常家庭中,他们本应该是快做爷爷奶奶的年龄,但现在又重新开始做小娃娃们的父母,其中的尴尬与辛酸可想而知。如今,这些孩子已经开始上幼儿园,与同龄的小伙伴对比,他们会经常疑惑:为什么别人的爸爸妈妈既年轻又漂亮,而我的父母却这么老,反而像其他小伙伴们的爷爷奶奶?再生育小孩与小伙伴间的对比,难免会增加心底的落差或自卑,甚至有些孩子因父母太老不愿让父母来学校接自己,长此以往,孩子对父母的偏见自然加深,进而从心底开始生疏。伴随孩子的成长,父母却越来越老,生活压力也越来越大。由于年龄差距太大,孩子不愿与父母分享心事,父母与孩子的共同话题也越来越少,因而父母对孩子越来越不了解。因此,这些父母们普遍开始对孩子未来的教育忧心忡忡。案例1:在北川再生育家庭中,43岁的福XX是一位再生育母亲,现在的娃娃才3岁。她22岁时生的第一个孩子,如果不出意外现在应该23岁,她应该也快要抱孙子了,但是地震夺去了她第一个孩子,丈夫也在地震中受了伤,所有的美好在那一刻瞬间崩塌。当问及孩子的家庭教育,福XX最担心就是类似隔代教育的问题:“随着(娃娃)年龄的增长,我们岁数也大了,跟这个时代,有点落后了;我就是希望暑假呀,寒假呀,她可以到外面去培训一下”。她的担心应该是每个“再生育家庭”都面临的问题。社会在飞速发展,正常的代际之间尚且存在不小的代沟,何况是类似隔代。如何了解孩子的内心,如何满足孩子的需要,如何制定孩子的教育规划,未来如何进行有效的沟通等,无不是再生育家庭父母将面临的难题。(2)家庭教育观念陈旧本研究通过调查发现82.05%的父母通过和周围亲人或邻居交流教育经验来进行家庭教育(图2),缺少科学系统的家教知识。父母多年前的成长环境不同于现在的教育环境,因此,之前的世界观与现在的教育观自然会有差异,即使有丰富的教育经验,教育观念也应该与时俱进。每个孩子的性格、、智力水平各有差异,家长也应以科学的态度,根据自己孩子的特点采取适合的家教方法。从表9看出,大部分父母在教育孩子时,对孩子不该做的事情会坚决制止,只希望孩子温顺乖巧、听话懂事,而不懂得对孩子进行创造性的引导,这样很不利于孩子早期智力开发。另外,这些父母受教育水平主要集中在小学初中水平,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表5),他们由于缺乏心理学、教育学知识,教育观念陈旧,只重视学习而忽视孩子性格成长,甚至认为父母负责孩子衣食无忧就算尽责,教育最关键要靠学校和老师(表6)。这种重知识轻心理成长、把教育责任推给学校老师而忽视家庭教育意识的观念,非常不利于孩子心理健康及性格健全成长。(3)缺乏情感沟通与引导通过上文分析得知,74.39%的家庭认为当前家庭收入比灾前减少,加上再生育的孩子,家庭经济负担更加严重。但由于灾后得子的不易,父母对孩子更加疼爱,大部分家庭更注重孩子营养健康,还会尽力满足孩子物质要求,因此大半的父母都是外出务工或忙于务农。由于这些父母白天忙于工作或农活,无暇顾及孩子,陪孩子的机会自然很少,更不会向孩子表达自己的感情。据调查,96%的孩子都是在看电视、与同龄小伙伴玩耍中度过,与父母有很少的情感交流,孩子只能将内心的苦闷或问题放在心里。就在父母为孩子生活忙于务工、务农、赚钱养家,难以权衡教育与工作的过程中,他们满足了物质需求,却忽视了孩子的心理需求。由于自身素质有限,父母在空闲教育孩子时,态度也是比较简单并缺乏耐心,要么不管,要么明令禁止,缺乏沟通性引导。父母从来不会像孩子表达自己的感情,孩子也不会向父母吐露内心烦恼,这样孩子与父母的心理距离就会越累越远。长久之后,孩子对父母没有情感依赖,很容易导致他们性格孤僻自闭或冷漠,亲情意识淡薄。(4)父母对孩子期望过高灾后得子,让再生育家庭再次有了生活的希望,但孩子的教育开支则加重了家庭的经济负担,于是他们大部分外出务工,时刻忍受社会上不公平待遇与歧视的目光。他们想改变现状,但由于年龄和身体状况限制,他们只能将使命寄托于下一代身上,对孩子寄予较高教育期望。调查显示:高达92.07%的父母希望孩子接受更高教育水平,最好能上大学,出人头地,为家庭增光添彩。家长只顾将自己的理想强加给孩子,他们不惜一切教育开支,教育投入越多,他们对孩子的期望就越大,使得家教成为以适应社会为目的本位教育。这不仅使孩子不堪重负,还忽视了孩子品德、责任感的教育,延误了孩子兴趣爱好以及个性的形成与培养。过高期望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巨大压力的同时,也剥夺了他们五彩斑斓的童年,很易造成致孩子厌学甚至心理畸形发展。即便孩子达到预期期望,也只能适应社会,缺少道德责任感的人也未必是可造之材,未必能推动社会的进步。

四、讨论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