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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办法本着“推进启动、周到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注重社会需求,以集中宣传,保证质量、统筹规范、调动积极性、增加办学活力为目的,进一步整合全校各类短期培训,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品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的软、硬件资源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出国留学前的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非学历成人教育,非学历远程教育及其他层次与类型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短期研修班、各种考试辅导、进修班、证书班、补习班、岗位培训、职业培训班、技能培训班等。
第三条学校对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其中,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工作归口研究生院;本科第二学位办班的管理工作归口教务处;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工作归口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在每期开办前,都须向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申办手续,其中涉及国(境)外人员的培训或需要与国(境)外机构合作办班的须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备案,接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在开班的前两周,在归口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申报表》(附件2),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合作办学的须提交协议书原件。凡未履行申报手续的各类办班,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办班单位的各项收费须向学校收费管理小组申报,到校计划财务处立项,按学校规定列支经费。与校外合作办学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收入分配比例须依照学校相应文件,保证学校利益。办班结束后,办班单位填写“电子科技大学收入分配结算表”,报送校计划财务处按照相应 规定进行结算。
第七条各办班单位开展招生宣传,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并将宣传材料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归口管理部门利用统一的宣传平台协助宣传。
第八条各种非学历教育以办班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全面负责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需配有专人负责管理。办学单位在开班前必须将教学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教学计划、培训大纲严格执行,不得无故中途终止办班。安排好任课教师,加强教学管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为保证培训质量,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各办班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实施、教学质量、考核情况、收费等方面。
第九条各类非学历教育班的证书发放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本校证书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办班结束后,办学单位将《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学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及有关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培训班种类颁发相应的证书。其中: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由办学单位负责办理,归口管理部门给予协助;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和研修班证书由办班单位申报,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发放;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由办班单位申报,教务处负责审核发放;各种等级、认证证书由办班单位负责申报,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办理;非研修班的各类结业证,职业培训或技能培训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统一发放;成绩证明书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发放。根据需要,办班单位可在相应证书上附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
(一)筹办期招生的;
(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
(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
(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
(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
(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
(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属以上情形,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机构退费办法如下:
(一)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完成1/5学时及以下的,核退70%学费、住宿费;完成1/5--2/5(含2/5学时)学时的,核退60%学费、住宿费;完成2/5—3/5(含3/5学时)学时退学的,核退4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3/5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七条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如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80%学费、住宿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50%学费、住宿费;完成1/3以上—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按学年收费的,第一学期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标准退费后,第二学期的学费、住宿费等应全部退还学生。学生第二学期退学的,第二学期退费办法按上述标准处理。
第九条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教育机构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
第十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一)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学生私自离校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者。
第十一条学生报名后,因各种原因不来登记注册的,不退报名费。
第十二条代收费按实际开支扣减,退回余额。书籍已订购但还未发放的,原则上要退费;若不退费,应在开学两周内将书籍发放给学生。
第十三条不得以预留学位费、订金等名义扣减应退费用。
第十四条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课时间从军训或正式上课之日起计算。教育机构在开课前对学生的课前补课不得作为正式开课时间。
第十五条学生要求退费,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由学生本人或人向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材料和凭证。
(二)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
(三)教育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必须给申请者回执,注明受理日期。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费的决定。
(四)教育机构认为不予退费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五)教育机构认为可给予退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退费金额,加盖印章后退费给学生;学生或人签字后有效。由人领取退费的,其人应有合法凭证。
第三章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学申请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暂缓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机构申请复查,教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申请救济:
(一)向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申诉;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请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日常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1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不能迟到、不得提前下课。
2认真备课,按教学要求及时认真教学计划、教案等教学资料,做到讲解熟练精确,内容充实,信息量饱满。
3 不得随意换课、串课、停课、或找人代课。
4 若遇出差或重大事情,需要代课时,应向基础科学部申请,经批准后,再到教学秘书处填写《课程变动通知单》,呈报教务处,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5 对出现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系内通报批评,警告处分,降岗,或劝其退调离教师岗位。
二、考试工作人员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1、主考或监考教师擅自不到岗(严重教学事故);
2、主考或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3、主考或监考教师未认真清理考场,致使开考后,仍有学生的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留在座位上;
4、主考教师在考试开始时仍未到场或监考教师迟到十分钟以上(严重教学事故);
5、教师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
6、暗示考试重点、划定考试范围;
7、在考场不制止考生作弊行为;
8、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交谈、看书、看报、批作业等;
9、在监考过程中,教师打手机、或接听手机、或手机(传呼机)发出声响;
10、阅卷评分不认真并经复核认定负有责任;
11、未安排主考或监考教师负有责任(严重教学事故);
12、以各种方式透露考题(严重教学事故);
13、庇护考试作弊(严重教学事故);
14、阅卷时给人情分(严重教学事故);
15、因未及时登录成绩而影响学籍管理工作;
16、因未及时报送成绩单而影响学籍管理工作;
17、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18、其他认定为考务违规的行为。
出现教学事故后,要向全校通报,并纳入院(系)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评价的内容。对尚不构成教学事故的违纪现象,有关院(系)和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应给予批评,帮助及时纠正。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一学期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所在院(系)予以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次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可停止其教学工作一年直至调离教学岗位。
关键词:教学管理;民办高校;教学管理人员
基层教学管理是在教务处的指导下开展服务教师与学生,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运行的核心工作。民办高校承担着教学、科研、为社会服务等重大职能,民办高校的发展离不开基层教学管理的重要作用。在运行过程中,时常出现教学管理部门之间政令不通或管理部门与教师沟通不畅等现象,导致工作效能低下,管理部门职责履行不到位,究其原因和寻找对策,成为解决这一困境的路径所在。
一、影响基层教学管理作用发挥的因素
(一)校级教学管理部门的影响
教务处作为校级教学管理部门,是学校教学总体工作的决策制定者和施令发号者,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具有参与制定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具体目标、人才培养方案的系统构架,组织各类教学评估,教学改革与研究,实验实习实训管理,教材建设与供应等职能。基层教学单位直接受教务处的管控,在教学环节、教学流程、教师与学生教学情况等多方面受其监督与评价。因此,校级教学管理部门的理念方针、管理方法、服务质量等工作思路和态度,直接影响着基层教学管理部门和人员对于上级政令的实施。校级教学管理部门成为影响全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核心因素。
(二)兼职教师管理难度的影响
办学资金是民办高校发展的一项重要制约因素,经费来源直接决定着办学成本与办学规模,国家财政对民办高校的资金支持力度有限,学校经费主要依靠学生学费,经费来源渠道较为单一。在有限的现实条件中,通过降低人员编制,增长教师工资待遇,从而实现既可节约经费开支,又能发挥在编教师作用的目的。然而为实现长期发展,民办高校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学生数量日益增加,为保证教学师资,使教师职称、专业结构合理,民办高校采用外聘兼职教师的方式弥补师资力量薄弱的现状。大量的兼职教师为基层教学管理的整体工作带来了诸多限制条件,不便于统一管理,在无形之中增大了基层管理工作的难度和任务量。
(三)缺乏高素质基层教学管理人员
基层教学管理人员素质是民办高校保障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关键因素,一支具备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可以促进基层教学秩序的稳定运行,是基层教学有序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教学管理人员具有上传下达、协调左右、沟通信息、改善关系、互通环境、合理兼顾的作用,协调职能发挥的好坏对教学活动产生直接影响。一些民办高校对基层教学管理人员的重要作用未予重视,管理人员业务基础知识缺乏、服务意识淡薄、岗位能力欠缺等都不利于教学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具备高水平、高素质,拥有相关知识与经验的基层教学管理人员,更有利于与上级教学管理单位工作的沟通协调,更好的组织教学活动,服务于师生。
二、改善措施
(一)发挥基层教学管理单位的主观能动作用
二级学院作为基层教学单位,学校按需进行机构人员设置与配备,层级结构相对完善,院系及教研室划分、教学行政办公室等人员配置应当满足基本教学管理的条件。校级教学管理部门可根据管理制度与原则,宏观监控教学质量和测评,将教学管理重心下放,给予二级学院更多空间,如权力、利益、责任及相应义务,使二级学院自身能够发挥创造性和主动性,各司其职,明确岗位职责,实现科学协调、统筹分配,提升教学质量与管理水平,提高教学管理效率。
(二)规范兼职教师队伍建设
1.严格兼职教师聘用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聘任方案和聘任程序,严格民办高校兼职教师的聘用条件及要求,坚决杜绝裙带关系、任人唯亲、走后门的现象,推行公开招聘制度而不是基层教学单位各自选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教师条件、德才兼备的教师或企事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2.灵活调整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管理方式。适当改善兼职教师的待遇薪水,提高课时费用,充分调动兼职教师任课积极性。加强兼职教师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学校及院系基本情况和管理规章制度等。定期组织召开兼职教师座谈会、研讨交流活动,听取兼职教师对教学、科研的建议和意见,增强兼职教师的团队荣誉感。
(三)提高教学管理人员素质
1.提高对教学管理地位和作用的正确认识。基层教学管理人员作为部门教学管理的具体执行人员以及教师和学生沟通的纽带和联系的桥梁,应对角色定位于服务者,而非管理者,扮演的是"服务教学、服务教师、服务学生"的角色,要主动为广大师生着想,切合实际做好本职工作,真正把服务落实于教学管理工作中。
2.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素质与能力的提高应当包括业务基础知识的掌握:熟悉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懂得教学环节的流程;灵活调配教学资源;熟练使用教学与办学基本设备设施等,也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语言理解能力。对待教学管理工作还应认真仔细,稍有疏漏就可能酿成教学事故,严重影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参考文献:
[1]孙碧群.民办高校教学管理模式改革初探[J].中国成人教育,20115(21)50-51.
[2]王洪岩.新时期民办院校基层教学管理人员职业倦怠成因及消解[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10):147-148.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省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汇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指导县(市、区)工作的意见,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具体办法,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第四条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学校校长是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章 入 学
第五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即一年级至九年级。其中,一至六年级为小学年级,六年级为小学毕业年级;七至九年级为初中年级,九年级为初中毕业年级。
第六条 本省义务教育学校每年秋季招收一年级、七年级新生。
本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的办法,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
本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生。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条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年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禁止小学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第八条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
第九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模和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第十条 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见附件一)。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做好招收新生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一)本省户籍且在户籍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证明和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入学通知书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二)非居住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口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领取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三)外国籍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具有接收外国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接收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为其建立义务教育学籍。
(四)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入学就读。
(五)革命烈士、残疾军人和现役军人的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他入学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六)适龄儿童、少年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申请。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含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在网络管理系统中为一年级学生建立教育档案和学籍,为七年级学生建立学籍。
第十四条 教育档案和学籍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已经变更内容的户口册和其他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实和办理变更手续。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不得变更(转学、休学除外),直至小学或初中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校应当按照学籍号随机编排教学班,禁止学校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三章 缓 学
第十五条 适龄儿童因故不能按时入学、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因健康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必须附具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缓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证明、办理继续缓学的相关手续;能入学的,应当按时办理入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