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融合教育的政策

融合教育的政策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融合教育的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融合教育的政策

融合教育的政策范文第1篇

1 前 言

近年来,随着各大高校的不断扩招,大学毕业生的数量也随之急剧上升。而社会上能够提供给毕业生的岗位并没有如大学毕业生的数量一样呈同比增长,这就导致每年毕业生的就业难问题越来越严峻。从教育部给出的一项统计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就业难的问题亟须解决,即2007 年我国高校毕业生是495 万,2013 年毕业生的数目是699 万,而2015年的高校毕业生的数目已达到749 万,比2014年再增加22万人,创下历史新高。大学生就业面临新的挑战,在当前社会岗位已经相对饱和的情况下,创业无疑是面对挑战的最有效途径之一。现如今,大学生选择自主创业的人越来越多,但初出茅庐的大学生往往因为缺乏相应的创业知识、资金来源、管理经验的缺失和法律政策的保障等原因常常在创业这条路上没走多远就败下阵来,也就导致了现在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只有3%的惨淡现状,可谓是“九死一生”。

创业是提高就业率的一种重要手段。“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解决当下就业问题严峻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但由于我国的大学生创业政策体系自身存在很多问题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创业培训政策和融资政策,成为制约大学生创业的第一道障碍;另外,政府较弱的执行力且缺乏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使创业政策很难落到实处。基于以上背景,我国政府出台了各种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以提高创业成功率,达到创业带动就业的目的。

大学生创业政策是针对大学生这一目标群体的创业政策,其目的在于培育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激励大学生的创业动机,提升大学生的创业能力,从而促进大学生创业活动的顺利进行;是政府为促进大学生创业而制定的一系列鼓励创业、扶持企业成长的政策和措施。

自主创业是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增长点。为了鼓励高校大学生创业以解决就业难问题,国家也及时根据现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大学生创业。

2 大学生创业政策的内容

2.1 创业金融政策

(1)实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于创业者而言,创业初期多以中小企业的形式出现,而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往往是“融资难”,于是国家出台相应政策,称当大学生创业资金不足时,可以先申请五万元以下的小额担保贷款,货款限期两年,这笔款项由政府财政补贴利息,并由政府投资设立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还要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财政投入,并积极为这些中小企业引入风险投资基金,探索财政基金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这一内容从根本上解决了高校毕业生创业缺乏资金的问题。

(2)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和减免有关行政管理费用的优待。针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有关证照办理实行免费政策,大学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中央和省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的,均可享受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2.2 创业培训政策

对于想要创业又缺乏相应知识和经验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并且按照规定对职业培训进行补贴。为创业的大学生免费提供各种创业服务,如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等,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对基地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与此同时,国家也鼓励中专、职业技术学校在上学期间开展创业课程,对学生进行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等。这一内容打消了高校毕业创业者对创业的无知和恐惧,积极投身创业并努力取得好的结果。

2.3 创业教育政策

(1)创新人才培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实施的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同时享受跨学科专业开设的交叉课程、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等,以及探索建立的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

(2)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高校挖掘和充实的各类专业课程和创新创业教育资源,以及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的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享受各地区、各高校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以及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

3 大学生创业政策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家对高校大学生创业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也制定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政策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创业,但这些政策实施的效果并不如想象中的明显,而且相关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当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些政策的制定者无法从创业者的角度去考虑他们遇到的困难,且这些政策很难落实到位,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创业的热情。

3.1 政策不配套

大学生创业需要全社会各行各业的支持,特别是各级政府要担负起主要责任。目前除了教育系统、劳动保障系统、人事系统、公安系统外,其他系统比如司法、税务、投资基金等系统,都还没有相应的支持和扶持大学生创业的配套政策。大学毕业生进入市场后,如果市场准入标准太高,创业环境不改善,市场游戏竞争规则不公平,创业成果和产权得不到妥善保护,那么,大学生的创业激情很容易受到伤害。

3.2 政策执行力不强

虽然国家再三强调要大力支持和扶持大学毕业生创业,相应的政策早已颁布,但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以及高校并没有积极地贯彻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行其是。一些主管领导甚至没有认真学习国家创业政策,更谈不上研究和制订本地大学生创业的具体政策。有的地方政府人才交流中心对未就业的大学生办理人事择业,每年照样要收240元费。

3.3 政策治标不治本

目前,大学生创业政策主要是在大学毕业生办理创业经营许可证过程中可以享受的一些优惠条件。但大学生创业存在两个突出的主要问题:一是缺乏创业资金,二是缺乏创业管理能力。前一个问题好解决,而后一个问题却不容易在短期内解决。

4 完善大学生创业政策的建议

4.1 加强创业法律风险教育,开设创业专门课程

2010年5月14日,教育部向各地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意见中对于在大学中设立专门的创业教育课程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要求。

首先,大学生创业必然面临着很多的法律问题,所以在创业课程中应着重开展相关创业法律的内容,例如对于《公司法》《合同法》《税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讲授,有助于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减少风险。

其次,需要聘请专业的创业实践老师根据亲身经历,有效的指导学生进行创业实践,增加创业实践的机会。

4.2 制定完善的法律政策并坚决落实

相关政策、措施的完善是促进大学生积极创业的基础,也是保障大学生创业的必然要求。国家是政策的制定者,应该在完善政策中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使制定的每一项政策都贯彻落实,起到真正的鼓励和扶持作用。

(1)对大学生创业的门槛在最大限度内放低。在大学生申请创业之初,对其创业进行评估,如果该项目的评估结果显示,该项目的潜在社会效益较高且能带动就业,就应当减免缴纳相关的行政费用;且如果该项目是国家扶持鼓励的项目,国家还应额外给予该企业相应的补贴和优惠以促使其蓬勃发展,做到实质上的优惠和补贴;对大学生创业者申请的创业启动资金的贷款,应做到放宽条件和期限,以保证创业者排除资金方面的困难;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财政投入,利用经济学中的杠杆原理,使投入的资金能够引导项目较好的发展。

(2)简化工商登记的程序。对于不了解相关登记制度的创业者来说,烦琐的程序可能是其退后的第一道坎,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使工商登记程序变得简单,会大大鼓舞创业者的信心。

(3)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完善大学生创业的税收法律制度,减少创业大学生所背负的沉重的赋税,通过改变税收结构,降低税率,并对大学生创业者给予优惠的税收政策来降低创业者所面临的风险。

(4)避免政府部门执法和法律服务的不足。建立一个专门针对大学生创业者的政府服务部门,以解决中小企业在创业路上遇到的法律和管理等问题,且使每一项政策坚决落到实处。

4.3 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大学生创业本身就带着很大的风险和困难,此时需要政府积极引导、提倡大学生创业,做到积极为创业者提供有效的、一条龙式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帮助创业者解决疑难问题。并且对创业成功的大学生予以奖励,以鼓励更多的大学生选择创业,从而带动就业,缓解就业难的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融合教育的政策范文第2篇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11-0087-04

一、残疾儿童与融合教育

随着社会流动加速、家庭小型化和婚姻脆弱化,各种儿童问题不断发生,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2013年6月,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06号),第一次在全国性政府文件中提出“困境儿童”的概念,并将其细分为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三类。残疾儿童作为“困境儿童”中规模最大的亚群体,是指14周岁以下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儿童。残疾类别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由于健康和年龄的双重弱势,残疾儿童在社会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目前,残疾儿童具有群体规模大、群体需要复杂且不易满足、教育问题突出并容易引发集体行动等特征。第一,从群体规模来看,我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共有残疾儿童约387万人(指0至14岁儿童),占全国残疾人总数的4.66%。其中学龄期残疾儿童(6―14岁)246万人。从残疾类别来看,我国现有视力残疾儿童13万人,听力残疾儿童11万人,言语残疾儿童17万人,肢体残疾儿童48万人,智力残疾儿童76万人,精神残疾儿童6万人,多重残疾儿童75万人。如此规模的残疾儿童对其背后的家庭、社区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第二,从群体需要来看,目前儿童残疾状况较为复杂,既有生理方面的,也有精神心理和智力方面的,还有多重残疾的情况。生理方面的残疾表现为肢体方面和五官方面的缺陷,比较容易识别,如传统的盲、聋、哑和四肢的残疾;精神心理和智力方面的残疾则难以识别,社会公众对此了解较少。如此多类别的残疾儿童,其需求也是多方面的,教育、康复和就业成为其最迫切的三大需要。但实际上,由于问题的多元化和复杂性,残疾儿童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第三,从教育来看,教育是残疾儿童的三大需要之一,对于他们成年后的自立具有重要作用。但现实中,残疾儿童尤其是精神残疾儿童受排斥的问题非常突出,部分儿童被拒绝入学或被劝退事件屡屡发生。如2012年9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深圳一自闭症儿童被19名家长联名‘赶出’学校”事件、2014年12月发生的“珠海家长联名阻止自闭症少年入学”事件等。在这种情况下,残疾儿童的教育成为政府和社会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传统上在残疾儿童教育方面实行隔离教育,即正常儿童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残疾儿童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特殊学校主要针对盲聋哑学生,教育的主要内容是职业培训和技能教育。这种教育方式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也存在普通儿童对残疾儿童缺乏了解、不利于残疾儿童的社会融入等缺陷。同时,这种教育模式对新出现的残疾儿童群体,如自闭症儿童、智力障碍儿童等无能为力。鉴于此,一种新的教育形式――“融合教育”被引入我国残疾儿童教育领域。

根据新墨西哥特殊教育中心的定义,融合教育是指所有的残疾儿童必须在有足够资源、并以同龄儿童为主的自然环境、班级、学级以及社区的教育环境中受到教育。这即是说,所有儿童均应成为任何教育环境中真正的一员,并与其他儿童有同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与权利。从这一定义来看,融合教育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并不是让残疾儿童仅到学校受教育而无资助;二是根据残疾儿童的能力去提供其所需要的帮助,以保证他们的成功;三是将残疾学生作为全班学生中真正的一员而不是一个访问者,残疾学生与非残疾学生的比例必须按照正常学生与残疾学生的比例安排;四是残疾学生与其他学生同等对待,只是残疾学生的学习进度及难度安排要因人而异。融合教育在满足残疾儿童需要、促进其社会融入、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残疾儿童融合教育的实施困境

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在残疾儿童教育方面进行融合教育的探索。1988年7月11日,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等七部委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1992年)》中第一次明确提出“随班就读”这一概念。1990年和1994年,国家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中以法律和法规形式对随班就读予以规定。此后,随班就读成为我国推行融合教育的主要方式。国家教委也了随班就读的一系列配套文件。其中,《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对随班就读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就近入学;二是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三是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四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把任务落实到乡镇和学校,切实保证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五是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可以看出,随班就读是我国特殊教育实际与西方融合教育相结合的一种形式,是在我国经济文化不发达、各方面因素受制约的情况下发展特殊教育的一种明智选择。但是,我国普通学校的融合教育几乎没有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的硬件和软件支持,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接受融合教育时几乎没有享受到特殊的服务,常常出现“随班就座”“随班混读”现象。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以随班就读为主的融合教育面临着理念、政策设计、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诸多困境,影响着融合教育的健康发展。

1.融合教育的相关理念缺乏

融合教育不仅意味着教育方式的改变,而且意味着教育理念的转变。西方融合教育的背后是平等、个性自由、尊重差异、多元化等西方价值观念,他们从人权和平等的角度强调接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教育要尊重个体差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课程设计,实现教育方式的转变。长期以来,我们缺乏这方面的理念,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融合教育的开展:第一,把残疾人视为需要同情和救助的弱者,并基于此制订一系列政策措施。这容易强化残疾人的弱势和“无力感”,不利于他们的自立。第二,缺乏权利意识,没有认识到残疾人具有与正常人同等的受教育权、就业权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尤其是受教育权,它作为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是其走向独立的重要途径,在现实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第三,教育过程中过于强调学生的学业成绩。学校教育是以学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标准的,对学生的个性和差异重视不足。而残疾儿童在学校学生整体学业成绩和课堂教学中的负面影响,容易导致残疾儿童受学校和普通儿童家长的排斥,使随班就读效果不佳。这也跟我国融合教育开展时间短、公众对融合教育了解有限、学校和普通儿童及家长对融合教育存有疑虑与担心有很大关系。

2.社会福利政策存在缺陷

我国现行的残疾人福利政策呈现“碎片化”和应急性特征,难以保障残疾人正当权益的实现。第一,法律法规政策存在缺陷。在残疾人教育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1994年颁布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这些法律法规把“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作为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方针,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教育的连贯性,对学前教育重视不够,从而在教育过程中容易错过残疾儿童矫正的最佳时机。第二,法律政策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毋庸置疑,上述法律法规对我国残疾儿童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相关的细化措施没有跟上,使得法律法规在执行上大打折扣。目前,残疾儿童入读正常的幼儿园、小学仍然遇到许多困难,家长不得不动用各种关系来达到目的。第三,相关的资源支持不足。国际融合教育发展的历史与实践证明,残疾儿童融合教育的开展离不开物质、专业人员和服务等相关资源的支持,这是融合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给普通学校用于推广融合教育的拨款逐年增长,同时以全校参与模式来实施融合教育;在全校参与模式架构中,普通学校真正关注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并配备相应的教育资源和服务资源;教育主管部门也为学校提供额外支援、教师培训以及专业支援。而在我国大陆地区,融合教育主体不明、主管部门不清、资源支持力度不足,这些均导致了普通学校开展融合教育面临重重困难,动力不足。

3.社会服务的专业化程度低

融合教育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相应的社会服务支持,但我国与融合教育有关的社会服务严重缺乏,仅有的社会服务专业化程度也较低,难以为融合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第一,专业人员匮乏。目前普通学校大多没有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现有的教师也基本没有经过特殊教育训练,不具备专业知识,对融合教育了解甚少,他们急需得到巡回教师、各类专业人员的支持、指导与帮助。但是,现阶段我国巡回教师制度并不健全,社会工作者、言语治疗师、物理治疗师和康复训练人员更是严重短缺,导致随班就读的教师和学生在遇到实际困难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如一些学校接纳了残疾儿童,但由于没有专业人员,又缺乏外在资源支持,“随班就读”变成了“随班混读”。第二,社会服务评估缺乏。融合教育的发展离不开相应的评估,这里的服务评估既包括对特殊儿童需要的评估,也包括对教师和社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工作内容和工作效果的评估。但目前专业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缺乏,社会服务评估大多由高校教师兼职进行,评估手段和评估技术滞后,这些均制约了现有的评估质量和评估效果,导致学校教师和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难以得到合理承认,影响了相关教师和社会服务人员从事融合教育的积极性,不利于融合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残疾儿童融合教育的发展策略

融合教育的意义不仅在于将残疾儿童接纳到主流学校或主流社会中来,而且更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扫清所有儿童全面参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阻力,实现其全面发展。这是实现残疾儿童权利的需要,更是教育公平的体现。要突破融合教育的实施困境,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融合教育的经验,结合本土实际,探索有效的融合教育发展策略。

1.转变理念,营造融合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200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全纳教育:未来之路”为主题召开了第48届国际教育大会,这标志着国际社会已经达成推动融合教育的共识。发展融合教育需要改变原有的对残疾和残疾人的理念,营造一个宽容、接纳的社会环境,促进少数群体的社会参与和社会发展。第一,优势视角。从优势视角来看,残障只是个体部分机能的丧失,并不影响个体其他部分机能的正常发挥,甚至某些残疾人还具有一些超于常人的特殊才能。为此,应从残疾人的优势出发,采取多种措施使其优势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第二,增权理念。教育权是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和青少年的基本权利,政府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来创造条件,实现其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我国2014年1月出台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提出的“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也强调了这一点。第三,及早干预理念。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和融合教育要及早进行,根据其年龄阶段和残障程度的差异采取不同措施。这需要通过公众教育、家长支持、政策研究与倡导等方式,使政府工作人员、普通学校师生、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充分认识到融合教育的重要性,进而支持融合教育,为融合教育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以政府为主导,持续推动政策创新

在现阶段,发展融合教育,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借鉴外来经验,结合本土实际,进行政策创新。这是由我国的现实情况决定的:一是我国“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决定了大部分资源掌握在政府手里,政府有能力、也有责任做好残疾儿童的融合教育;二是融合教育的非营利性以及教育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市场化的公司难以介入并提供有效的服务;三是现阶段社会服务机构的规模和专业化程度有限,提供服务的能力也有限。因此,政府主导融合教育的相关福利政策,并对相关的社会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成为必然。从目前情况来看,由政府主导进行的政策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对现有的政策法规进行整合完善。要对现有的政策法规中相互矛盾和容易引起歧义之处予以修正,增强其内部的一致性。同时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政府、普通学校、服务机构、家庭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大对违反相应法规的人员和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强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第三,引导和培育专业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融合教育。将从事融合教育时间较长、声誉较好的社会服务机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与服务,促使其扩大规模、提升专业水平。鼓励其与普通学校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促进社会服务与普通学校教育相互合作与有效衔接。第四,加大对普通学校、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在经费、培训和服务方面的支持力度,建立政府、非政府组织、学校、家庭之间的伙伴关系,提升融合教育的质量。

3.以需求为本,提升社会服务水平

融合教育的政策范文第3篇

职前培养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重要阶段,是“准教师”的养成阶段,是教师专业能力形成的初始阶段,免费师范生在职前培养阶段生成的专业能力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入职后教师专业发展的起点水平和发展空间,也影响着入职后面对多元化的教育对象群体的教育态度、教学活动和教学效果。因此,为适应未来我国普通学校教育对象及教育环境的变革,在免费师范生培养过程中,将特殊教育能力纳入普通师范教育培养内容将成为必然。在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融合教育推进之下,普通教师教育体系应如何呼应融合教育发展对教师特教能力的诉求,将是我国教师教育变革的行动重点。本研究聚焦于作为未来基础教育“生力军”的免费师范生,以期通过对其特殊教育能力培养的探讨,为免费师范生培养模式的变革提供借鉴。

2融合教育背景下免费师范生特殊教育能力的结构及内涵

2.1普通教师特殊教育能力结构及内涵的研究现状

分析教师的能力构成是促进教师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在当今融合教育背景下,普通教师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特殊教育能力?什么是教师特殊教育能力的主要构成要素?国外研究者归纳了融合教师要具备五方面的能力,包括障碍儿童相关知识;障碍儿童学科内与学科间的有效教学策略;正确的班级管理与行为干预技能;正式与非正式的评估方法;与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有效沟通与合作的策略。英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所有的教师职前培养的课程,均应包括特殊教育的内容;要求新教师要具有发现和教育超常儿童以及其他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的能力。英国学校培训与发展署提出了对普通教师特殊教育能力的六项基本要求,以此确保特殊儿童能够得到高质量的教育,具体包括:教育者能够立即发现并满足特殊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教育者能够帮助特殊儿童在社区和学校生活中进行学习、获得成功、并且能够完全融入其中;教育者应当接受充分的培养以获取相应的知识、技巧和信心来移除特殊儿童学习中的障碍,并且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进行学习活动;教育者应当在健康、安全、成就感、对社会的贡献、经济能力五个方面使特殊需要儿童获得提高;教育者需要与学生、家长以及其他专业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作,以满足学生和其家庭的需求;教育者能够通过职业标准和绩效管理了解其在特殊教育方面的职业发展水平,并同时发展自己的教学技巧。

融合教育对未来教师的专业能力、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态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内研究者认为,在融合教育中,任何教师都要能履行以下职责:①充分了解每一个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和普通儿童,能为不同的儿童制定个别化的教育计划和安排相应的活动;②明确教育目标是为了支持孩子学会正确的知识和适当的行为,促进他们的发展,将每一个儿童都作为课堂教学中的受益者;③充分发挥学生的潜能,避免由于标签效应而限制某些儿童的学习能力和人格的发展;④重视发挥各种教育活动在融合教育中的价值与功能,要鼓励发展正常和发展障碍儿童共同参加活动和相互学习。也有研究者提出,为满足融合教育实施的需要,教师应该具备三方面得素质,即形成融合的态度、价值和期望(真诚接纳所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形成合理的教育期望、形成正确的教育价值观);树立民主的教育观(树立民主的教育机会观即教育机会均等,树立民主的过程观即“合作学习、共同生活”,树立民主的发展性的学生评价观);具备特殊需要儿童的知识(如特殊需要儿童的概念及分类、融合教育发展及趋势、关于特殊教育的文件法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特殊需要儿童生理心理特征、从事融合教育的专业信念)、技能(音乐、舞蹈、手语、盲文等)和情感(关爱和帮助)。孟万金等研究者认为应该打通“普教”和“特教”之间的分割,突破传统的普教与特教教师专业素质“线性”排序或“面上”并列的局限,构建融合教育环境下教师素质结构的四个关键系统“专业理念、专业智能、专业情怀、专业规范”。

2.2融合教育背景下普通教育教师特殊教育能力的结构及内涵

在融合教育理念的推行下,国内外学者对于教师的特殊教育能力结构的论述主要集中于融合的专业理念(包括教师的态度、价值和期望;民主的教育观等)、融合教育的专业知识(有关特殊儿童发展及其学习的知识系统;有关融合教育的专业理论和知识系统;有关融合教育的法规政策知识系统;有关特殊儿童教育教学的理论知识系统)、融合教育的专业技能(特殊需要儿童鉴别与筛查的基本技能;特殊需要儿童有效教学策略;融合班级有效管理的策略;特殊需要儿童行为干预技能;正式与非正式的评估方法;与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有效沟通与合作的策略等)三个方面。其中,融合的专业理念是整个能力结构的灵魂,指导和影响着教师融合教育教学活动;融合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普通教师开展融合教育教学活动的核心和支柱,三个方面之间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在普通教师融合教育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2.1专业理念

专业理念是统帅教育职业活动的总的思想意向。教师的专业理念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所形成的对相关教育现象,特别是对自己专业以及自己的教学能力和所教学生的主体性认识,影响着教师的教育实践和学生的身心发展,信念的获得需要互动和参与,并逐渐决定自己以一种什么样的角色参与到教学活动中。融合教育的思想,即是人类对自由、平等人权的追求,强调参与,拒绝排斥。因此,在这种理念下,教师要树立一系列的新观念,真诚接纳所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形成合理的教育期望和正确的教育价值观,树立民主的教育观。首先,教师需要真诚接纳所有有特殊需要的学生。融合教育的理念强调尊重每个儿童特殊的禀赋和需要,努力使社区内的每个学生都感到被接纳、安全及成功。给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与普通儿童一样的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既是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导向和法律法规要求,也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途径。

教师是否具备对特殊需要儿童真诚接纳态度,直接影响这些儿童的受教育水平。已有研究发现,普通教师对于特殊需要儿童的接纳态度并不乐观,“普通儿童普通学生还照顾不了,哪有精力关照残疾学生”,这种消极的接纳态度必然导致融合教育的失败。其次,树立新的人才观,形成合理的教育期望和教育价值观。融合教育首先要做到的是“有教无类”,进而是“因材施教”,促进所有儿童的全面发展。对于所有儿童(包括普通学生和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培养其成为社会有用之人才是融合教育的最终目的。因此,教师必须要树立复合、多元化的人才培养观念,对不同学生给予个别化的教育期望,形成合理的教育价值观,才能促进教育公平的达成。再次,树立民主的教育观。融合教育体现着教育公平,是教育公平实现的重要途径。融合教育的开展不仅体现受教育机会的均等,而且体现了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的公平,这与教育民主的思想是一致的。这就要求普通教师必须在教育教学中树立民主的教育观,由封闭式单一性教育向开放式多元化教育转变,明确学生在教育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倡导学生为主体的参与式、合作性学习,体现教育活动过程中的主体性、公平性、合作性原则;改革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的评价方式,由终结性向形成性转变。

2.2.2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是教师专业素质的核心特质之一,是教师专业成长的支柱。在融合教育环境中,教师要掌握基础的特殊教育知识。根据融合教育环境下教师职业活动的性质和特点,普通教师需要掌握如下专业知识:其一,有关特殊需要儿童发展及其学习的知识。对各类型特殊需要儿童的发展特点及其学习规律的掌握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其二,有关融合教育的专业理论和知识。对融合教育的发展历史及未来趋势、融合教育基本理论的学习有助于教师树立融合教育的专业理念。其三,有关融合教育的法规政策。这是依法执教必需的知识,如义务教育法和有关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教师等级资格相关政策,地方相关制度体系等。其四,有关特殊儿童教育教学的理论知识。教育教学理论知识是开展教育教学的基础,是教育教学技能的根基,如教学论、课程论、教材教法等相关知识。

2.2.3专业技能

随着课程改革的深入和融合教育普及水平的提高,对教师教育特殊需要儿童的基本技能要求也逐渐提高。在融合教育环境下,普通教育教师需要掌握如下技能:其一,特殊需要儿童鉴别与筛查的基本技能。教师应能够及时发现特殊需要儿童,并知道如何向特殊教育专家寻求帮助。其二,特殊需要儿童有效教学策略。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学科专业功底、把握学科前沿、洞察学科发展方向的能力和具备跨学科的知识技能,还需要具备高效教学和教会所有普通学生和有特殊需要学生学习所必须的知识技能;教学要有针对性地满足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帮助特殊儿童在学校和社区生活中进行学习、获得成功、并且能够完全融入其中,这也是融合教育理念的基本要求。其三,融合班级有效管理的策略。在融合教育环境中,教师所面对的学生群体差异性更大,因此,教师必须掌握班级管理的有效策略,才能保证开展教育教学的有序进行。其四,特殊需要儿童行为干预技能。特殊需要儿童大多存在各种问题行为,因此,教师必须能够掌握有效的干预方法和策略,减少特殊需要儿童的问题行为,培养其良好行为习惯,以促进其融入班级环境。其五,正式与非正式的评估方法。评估不仅是检验教育教学效果的手段,还具有激励、指导学习的作用。融合教育要求教师在传统终结性评估和形成性评估的基础上,具备多元化的教育教学评估技能。其六,与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有效沟通与合作的策略。教师的合作、共享能力被作为各国融合教师培养和培训的核心能力。融合教育的实施需要家庭、社会等多方位的支持与保障,这就要求教师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合作策略,促进各类资源的整合和协调,促进各个群体之间的融合,扮演中介者角色,使各系统之间有序融合运作,以为融合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3融合教育背景下免费师范生特殊教育能力培养体系的构建

免费师范生政策的推行将为教师队伍引入大批优秀学生,对我国教师队伍的建设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也为融合教育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师资基础。为保障特殊需要儿童在普通学校获得适当的教育,在教师职前培养阶段加入特殊教育的相关内容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为提高我国随班就读质量,促进我国融合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免费师范生特殊教育能力培养体系是确保这一目标达成的重要途径。目前虽然有部分院校在教师教育改革的浪潮中意识到对免费师范生特殊教育能力的培养,但大多数以开设特殊教育公共选修课程的形式开展普及性教育,其辐射范围有限、效果甚微。因此,有必要系统地考虑免费师范生特殊教育能力培养体系的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和课程设置。

3.1培养目标:融入融合理念,培养特殊教育能力

要构建免费师范生特殊教育能力培养体系必须先明确其培养目标。融合教育的核心是接纳所有儿童,不拒绝和排斥儿童,其内涵已远远超过特殊教育的狭义内容。随班就读是我国融合教育的一种实践形式,对我国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及义务教育的普及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教育发展,师资先行,随班就读改变了普通教育对象的构成,教师的工作任务也因此发生变化。此时,教师教育必须予以及时呼应,才能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教育做好充分准备。免费师范生作为未来教师的生力军,为适应融合教育环境,在培养阶段必须纳入特殊教育能力培养内容。应融合教育之需,各国均对教师培养目标进行了调整,如美国教师教育项目以“培养各级各类教师以满足所有受教育者的需求,并注重多样性、差异性和多元文化的渗透”为目标;澳大利亚教师标准中也要求教师能够满足所有学生的需求,关注多样性和差异性;瑞典要就已获得某种教学学位的教师进行补充培训,以“使他们能够满足教室内多元化的学习需要”等。因此,在融合教育背景下,为保障我国随班就读的顺利开展,对免费师范生特殊教育能力培养也应以“培养免费师范生具备从事随班就读教育教学的能力,能满足融合教育环境殊需要儿童的教育需求”为目标。

3.2培养方式:整合多专业力量,实行多模式培养

“从普通教育发展的角度来看,提倡融合教育也是对整个教育的目标、教育功能的又一次深刻反思,是对教育价值取向和教育定位的调整,是对现代教师教育的挑战”[27]。面对这样一个挑战,学界一直对从事随班就读的普通教师职前特教能力的培养有重要性的认识,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持续不断,内容也不再局限于对其价值与意义、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的确证及对国外融合性师资职前培养经验的学习和借鉴,而且还设想和提出了符合本土化条件的具体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教课程的安排方式、教学实习的方法和策略。

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对于职前阶段的“准教师”特教能力的培养仍然处于缺失状态。与此同时,在免费师范生政策推行下,其专业涉及各个学科领域,对免费师范生特殊教育能力的培养不是一个专业、一个院系、一所学校所能解决,而需整合多个学院或专业的力量与资源,形成多学科、多专业整合的培养模式,才是基于当下教师教育改革浪潮和满足融合教育发展需要的可行路径。以美国为例,其在职前融合教师的培养上,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普通教育专业学生选修特殊教育课程;二是非特殊教育专业选修特殊教育作为第二专业;三是通过专业整合,创办专门的融合教育专业,参与后两种培养方式的学生毕业时可获得两种资格证书,形成“教师资格证书+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双证制的融合教育教师培养模式。英国也是融合教育做的较为成功的国家,为更好推进融合教育的实施,保证普通教师掌握特教技能,英国教育部要求普通师范院校学生必须先学习一定的特殊教育课程,才能获得教育证书,对于未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师资培训机构英国教师资格委员会对其培养机制并不承认。这种培养模式是一种单证式的培养,即在普通教育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进行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培训。

无论是双证制的培养模式还是单证制的培养模式,在准教师职前的培养阶段,教育学院、教师教育专业、学科教育专业和特殊教育专业的合作与资源整合,形成多学科、多专业整合的教师教育项目是世界融合教师培养的主要模式。鉴于此,在我国教师教育的政策背景下,免费师范生特殊教育能力的培养也需整合多专业力量,采用多种培养模式。比如,“独立模式”即由教育学院的特殊教育专业开设针对普通师范专业学生的特殊教育课程,各学科专业的免费师范生选修特殊教育课程,以获得特殊教育专业能力。“辅修模式”由教育学院根据融合教育环境中对普通教师特教能力的要求,设计非特殊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生的特殊教育专业课程,由非特教专业免费师范生选修为辅修专业。“分段培养模式”,“3+1”、“2+2”等培养模式,免费师范生先在是普通师范院系修读2-3年学科教育专业课程,掌握普通教育相关知识和技能,再到教育学院修读1-2年特殊教育相关课程,以获得特殊教育专业能力。“综合模式”即由教育学院和其他普通师范院系合作系统调整和结合特殊教育课程、学科课程学习、实践学习等,教育学院与普通师范院系联合合作重新设计各类课程,组成系统的、互补的课程体系。

3.3课程设置:打破普特壁垒,增加实践内容

根据免费师范生特殊教育能力培养目标的要求,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课程设置:第一,在通识课程中增设特殊教育通识类课程,如特殊儿童发展与学习、融合教育概论等,帮助学生树立融合教育的专业理念,形成合理的教育价值观、人才观、教育观等。第二,在教育学科和教育技能课程中增加融合教育相关知识和技能,如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差异教学、中轻度障碍学生教学法、融合教育环境殊需要学生的教学等课程,丰富和提高免费师范生特殊教育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第三,增设模块选修课程,发挥学生主体性,如通过各类特殊需要儿童的教学法模块课程、各种干预方法的模块课程、沟通与合作模块课程等,发挥学生主体性,尊重学生个体兴趣与需要的基础上,增强其教学技能。第四,增加实践课程。一方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大学生教育实习的比重,通过解决现实教育情境中的各种问题提升准教师的专业能力。如通过让免费师范生进入融合教育学校的实习和见习,接触各种类型的特殊需要儿童,加深其对特殊教育和融合教育的理解和认同,加强其特殊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应用能力。另一方面,加强学生团队合作能力。融合教育环境下更加强调教师与其他专业人员、教师、家长、行政人员等的合作,通过与他人的合作共同为所有学生提供教育。这就要求免费师范生要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合作能力,在其培养过程中需要对其教育合作实践能力加强关注。学生更需要走出校园,进入各类基层学校、社区、家庭开展实践,以增强与他人合作的方法和策略。

4融合教育背景下免费师范生特殊教育能力培养的支持保障

无疑,免费师范生师特殊教育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健全、完备的支持体系和丰富的资源。融合教育本身就是一个集家庭、学校和社会力量的系统工程,需要制度、经费、人员等的全面支持。同样,健全、完备的支持体系将为免费师范生特殊教育能力的培养提供广阔的空间和坚实的保障。

4.1转变教师教育者观念,创设支持环境

实践融合教育,推行随班就读,态度和观念对于成功开展融合教育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若要促进免费师范生特殊教育能力的发展,首先要从教师教育的政策制定者、管理者和实施者融合教育观念的建立做起。国家教师教育政策的制定者、师范院校的管理者和实施者是未来教师成长发展的引领者,他们首先要明确融合教育的理念、教师掌握融合教育专业理念及专业知识技能的重要性,并将其贯穿于教师教育改革与管理、免费师范生的教学与科研之中,为免费师范生特殊教育能力培养模式的改革创设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资源支持。

4.2完善教师资格认定体系,提供制度保障

在现阶段的中国,大多数免费师范生并未接受特殊教育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教育,这与我国整个教师资格认定机制不无联系。目前,我国在普通教师的资格认定中,并未包含特殊教育的要求,这种制度保障的缺失使得法规、政策要求执行不力、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教课程积极性不高,职前阶段免费师范生特教能力的培养仍处于缺失状态。因此,必须从立法教育来解决普通教育教师资格认定问题,以保障免费师范生特殊教育能力培养模式的改革与推进。

4.3加强多学科跨专业合作,丰富资源系统

教师教育的改革非一朝一夕即可完成,融合教育的发展非一己之力即可促进,免费师范生培养模式的完善亦非一学科即可实施。正如学界所呼吁我国随班就读质量的提升要有强有力的支持和完备、健全的保障系统,未来教师职前特殊教育能力的培养同样需要多学科、跨专业的合作。不同领域研究者间的合作研究为免费师范生特教能力的培养改革提供研究支持;普通师范专业与特殊教育专业的资源共享与师资合作为免费师范生提供完善的课程体系;师范院校与基层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的合作为未来教师提供丰富的实践资源;不同师范院校间的合作沟通,促进免费师范生特教能力培养模式的不断完善。

5总结

融合教育的政策范文第4篇

一、融合城市教育的现状及归因分析

1.身份融合

在法律上,身份仅仅代表一种客观人身性,而在传统的中国社会,身份制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成员的生存资源主要依据身份及身份之间的关系而配置,这种身份情结一直持续地发挥着影响。身份包括人际关系的定位、阶层意识、功名情结等,因而父母的身份、自身的学习成绩、所享受的经济条件(如住房、设施)等都影响着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有意识地进行身份融合。

2.心理融合

流动人口与城市社会之间绝非简单、线性、单向的关系,而是多元、多向、动态性的复杂关系。因此,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复杂关系之下产生复杂心理情绪时,可能会产生情感失落、自我封闭和自卑、内向等心理与情绪。

3.结论分析

造成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身份认同感低下,心理融合度差,文化融合虽未出现排斥,但最难以融入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政策内容本身存在缺陷。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不能很好地融入城市,根本原因在于进城务工人员的流动性和义务教育财政地方支付体制之间的矛盾。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财政支持和资源配置得不到满足或得不到同等的对待,导致他们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融入。

(2)体制带来的资源不足。大多数文献认为,户籍制度和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入学和教育财政体制是阻碍政策执行的症结,户籍制度和教育经费拨款制度造成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不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机会。人口流动与教育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造成政策执行使输入地的政府、社会与学校均面临困境。

(3)社会支持网络的先天性缺陷。社会支持网络的主要功能是为了获得情感支持和归属感。在农村,人与人之间是以血缘、姻缘、地缘、业缘为基础,以各种伦理关系为纽带建构起来的社会网络。进入城市后,进城务工人员内卷化的现象十分普遍,而这种内卷化也是沿袭农村社会网络的方式来组建。因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进城后也会逐渐内卷化。但他们比父母多了一种融合的途径,即与城市的青少年儿童一样平等地接受城市里的教育。

二、基于教育的角度解决融合教育现象的建议

1.落实政策制度

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来看,亟须构建有利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融合的教育政策,包括中央政府、输入地政府和输出地政府三者之间的权责关系,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融合教育的经费供给。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救助体制。可根据实际在校生人数向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城市和学校核拨生均公用教育经费与“助学金经费”,以主动的姿态迎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融入;输出地的省份要主动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流动信息的核查与对接工作,加强沟通和协作。

2.完善管理机制

根据教育机会、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这一动态过程,从学校课程教育体系的角度研究,需要优化排班、排课、考核、升级与招考等一系列举措来促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融合教育。

首先,融合教育的起点即是明确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能够无障碍地与城市少年儿童一起接受同等的教育。政府要出台考核和评估标准,监督各地的实施情况,切实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构建社会支持网络

融合教育的政策范文第5篇

关于韩国特殊教育的起源,韩国特殊教育学界有些争议。有的学者认为1445年是韩国特殊教育的元年,这年朝鲜政府选拔10名聪慧的盲人安置在书云馆里学习阴阳风水术。另一个不同观点则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韩国特殊教育始于19世纪末,1894年美国传教士霍尔女士对盲少女金凤来进行个别教育训练,并于1898年创办第一所女盲校。霍尔女士还派老师到中国学习聋教育方法,1909年创办韩国第一所聋校。韩国特殊教育最初在美国传教士的努力下,学习参照欧美和中国先进的特殊教育方法。日殖民时期日本对韩国实施殖民化教育,特殊教育也不例外。1913年朝鲜总统府在济生院设置盲哑部,教育盲人和聋人。济生院是韩国第一个公立特殊教育机构,日殖民时期即使有公立特殊教育机构,韩国残疾人也极少受益。根据记载1916年盲哑部学生共有62人,其中韩国学生只有8人,但济生院盲哑部的师生,为韩国特殊教育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1935年李昌浩牧师在平壤设立光明盲哑学校,是韩国人创办的第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日殖民时期韩国特殊教育学校屈指可数,残疾人受教育机会也十分渺茫,特殊教育在艰难中求发展。

21949年颁布的《教育法》首次要求地方政府设立特殊教育学校

二战后的韩国百业待兴,李承晚政府要建立民主社会制度,1948年颁布宪法,1949年颁布《教育法》。《教育法》中提出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对象、教育内容以及教育水平,还规定各道要设立一个以上特殊教育学校。但50年代由于朝鲜战争,只在济州岛和釜山增设公立特殊教育学校,到了60年代韩国虽然政局稳定,但政府把经济发展作为国家第一大政策,教育的重点在初等教育和扫盲教育,特殊教育未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关心的话题。虽然《宪法》和《教育法》都赋予身心障碍者教育权利,但没有具体的措施及促进政策,韩国公共特殊教育发展缓慢。而民间宗教人士热衷于特殊教育,陆续创办私立特殊教育学校。仅60年代新增设的私立特殊教育学校有14所,而新增的公立特殊教育学校只有2所。可以说20世纪五六十年代,私立特殊教育学校承担了韩国特殊教育的重担。

3197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振兴法》标志着韩国特殊教育进入国家化时代

20世纪70年代随着经济的复苏和国力的增强,韩国政府开始关注特殊教育。以1971年在大邱市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班为契机,韩国政府逐渐扩大公共特殊教育。而197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振兴法》则可视为韩国特殊教育从民间力量为主转变为国家政府职责为主的重要标志。在特殊教育学界的大力推动下韩国政府1977年12月颁布《特殊教育振兴法》,1978年颁布其施行令和施行规则。之后多次修订,其中1994年的修订最为全面。

3.1《特殊教育振兴法》强调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职责

《特殊教育振兴法》全文共有16条,其宗旨是保障身心障碍者的教育权益。提出特殊教育的目的在于对特殊教育对象提供生活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使之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特殊教育对象包括视觉障碍、听觉障碍、精神迟缓、肢体障碍、情绪障碍、言语障碍以及其他身心障碍者。在义务特殊教育方面对国公立和私立特殊教育学校有所区别,国公立特殊教育学校实施小学阶段义务教育,幼儿园、初中和高中阶段实施无偿教育*。而私立特殊教育学校仅对小学阶段实施无偿教育,这也成为《特殊教育振兴法》颁布后备受争议的一个条文。《特殊教育振兴法》中明确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振兴特殊教育。在施行令中具体规定,文教部设置特殊教育审议会,审议特殊教育振兴相关的重要政策,由文教部的副部长担任,由15-20名成员组成。施行规则还要求各市、道设置特殊教育对象鉴定委员会,主要负责鉴定身心障碍程度以及教育安置。除了颁布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律外,韩国政府出台专门政策振兴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振兴法》出台后的十年韩国特殊教育取得了三方面可喜的成果。(1)出台国家层面的特殊教育振兴计划。第四次经济开发5年计划(1977-1981年)中专门提出强化特殊儿童教育的计划,这个计划是真正从国家层面拟定的特殊教育振兴计划。计划中提出在未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的市郡,新增设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班。为缓解私立特殊教育学校的运营困难,逐渐扩大政府财政补助。(2)大力发展特殊班,扩大身心障碍学生公共教育机会。韩国政府主要通过大幅度增设普通学校特殊班,发展公共特殊教育。1971年韩国只有1个特殊班,到1976年增加至350个,1986年猛增至2260个。80年代随着特殊班数量的增多,60%以上的身心障碍儿童在特殊班接受公共特殊教育。(3)修订《特殊教育振兴法》,促使国公立和私立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享有相同权益。根据《特殊教育振兴法》的规定,私立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只能享受小学阶段的无偿教育。民众和学者对此深感不满,要求修订相关内容。1987年对《特殊教育振兴法》中的义务教育相关条文进行修订,至此无论就读国公立特殊教育学校还是私立特殊教育学校都能接受无偿特殊教育。

3.2全面修订《特殊教育振兴法》强调“适当而均等”的特殊教育

在《特殊教育振兴法》的推动下,韩国政府大幅度扩大了障碍学生的公共教育机会,但也出现特殊教育发展不均衡和质量不乐观的现象。中重度障碍儿童入学率不高,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班过于集中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学前、高中和大学阶段特殊教育发展不理想。1994年全面修订的《特殊教育振兴法》以提供适当而均等的特殊教育为目的,促进特殊教育均衡发展,还首次提出个别化教育计划和融合教育的具体规定,使特殊教育从重数量向重质量发展。1994年的修订虽然延续《特殊教育振兴法》的名称,但其目的及具体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全面修订的《特殊教育振兴法》最大的亮点在于五个方面。(1)特殊教育概念的变化。1977年的《特殊教育振兴法》中的特殊教育是狭义概念,认为特殊教育是“采用盲文、手势语和身体辅具进行的教育”。1994年重新定义特殊教育,强调特殊教育要采用适合特殊教育对象特性的课程、教育方法和教育媒体,实施学科教育、治疗教育、职业教育。(2)义务特殊教育范围的扩大。义务特殊教育的范围从小学扩大到初中阶段,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实施无偿特殊教育。(3)规定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及安置流程。障碍类型在原有的视觉障碍、听觉障碍、精神迟缓、肢体障碍、情绪障碍、言语障碍等其他身心障碍基础上,增加学习障碍,并将自闭症纳入情绪障碍。但并不是具有上述障碍就是特殊教育对象,特殊教育对象是因这些障碍,被鉴定为需要特殊教育的人。修订法中规定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及安置流程,高中以下的特殊教育对象由教育监根据审查委员会的审议进行鉴定,并指定适合的安置学校。教育安置综合考虑特殊教育对象的障碍程度、能力及居住地,并参考监护人的意见。(4)特殊教育形式的多样化。1994年修订中提出多样化的特殊教育形式,包括巡回教育、融合教育*、个别化教育、治疗教育。首次在法律条文中提出融合教育概念,“特殊教育对象在普通学校就读或者特殊教育机构的在校生参与部分普通学校课程称为融合教育”。为了有效落实个别化教育,还要求为每个特殊教育对象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用语规定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拟订和实施。(5)保障特殊教育对象及监护人的权力。在修订法第25条专门规定特殊教育对象及监护人的权力。特殊教育对象及监护人对鉴定和教育安置有异议,可以向审查委员会提出再审申请,而审查委员会在接到申请30天内把重审结果通报申请人。1994年全面修订《特殊教育振兴法》后,韩国政府通过两次专门的“特殊教育5年发展计划”,提升特殊教育质量。韩国政府首先通过加强特教师资培养体系,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为改善融合教育质量在普通学校教师培训中开设特殊教育相关课程,2007年该比率达到79.9%。除外还逐年增加特殊教育财政预算,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特殊教育财政预算1998年占教育预算1.9%,2007年计划提高到3%以上,实际完成情况各地区不均衡,如釜山增加到2.7%,仁川增加到4.4%。为解决学前特殊教育和高等特殊教育发展滞后的问题,1998年至2007年之间逐渐扩大身心障碍者早期教育和高等教育机会。普通幼儿园特殊班数量从5个增加至1414个。招收身心障碍学生的大学也从1996年的20所增加到80所。

4200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法》开启“融合、生涯、支援”为核心的韩国特殊教育时代

进入21世纪随着韩国特殊教育理念和思想的革新,特别是身心障碍者及其监护人权益意识增强,颁布30年的《特殊教育振兴法》面临新的挑战。《特殊教育振兴法》主要涉及初、中等特殊教育,在障碍婴幼儿早期教育、障碍者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极少涉及。学者和家长认为《特殊教育振兴法》不够具体明确,不能有效保障身心障碍者的权益。2007年韩国政府废止《特殊教育振兴法》,颁布新的《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把韩国特殊教育引向促进融合、关注生涯、提供支援的特殊教育时代。《特殊教育法》共有38条129项条文,比1994年多10条55项,条文更加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1重新定义“融合教育”概念

1994年的《特殊教育振兴法》把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部分参与普通学校课程也纳入融合教育范畴,在《特殊教育法》中重新定义融合教育,提出融合教育是“不受障碍类型和程度限制,特殊教育对象在普通学校与同龄人一起接受满足个别教育需求的适当的教育”。从此新定义下的融合教育迅速发展,成为韩国特殊教育主流。根据2012年特殊教育年度报告书,6707所普通学校设有14562个全日制融合班级,实施完全融合教育。1994年以前特殊班以分离式教育为主,1994年《特殊教育振兴法》修订之后逐渐转变为部分时间融合教育,2007年以后大部分特殊班采用部分时间融合教育。为了保证融合教育质量,在《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令中具体规定融合教育支援措施。有障碍学生的普通学校即使没有特殊班,学校也应为障碍学生拟定融合教育计划,本地区的特殊教育支援中心为普通学校融合教育提供巡回服务,要保证每个学生每学年150课时。

4.2提出贯穿身心障碍者生涯的特殊教育体系

《特殊教育法》共有6章,其中第四章主要阐述婴幼儿、初、中等特殊教育,第五章则重点阐述障碍者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这为韩国身心障碍者生涯教育体系奠定法律基础。身心障碍者义务特殊教育范围扩大到15年(3-17岁),实施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特殊义务教育,对未满3岁障碍婴儿和特殊教育学校专攻科阶段学生提供免费教育。为促进身心障碍者的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特殊教育法》专门用6个条文规定相应内容,要求大学应设置特别支援委员会专门负责障碍大学生相关事宜,为障碍大学生提供人力支援和辅具支援。21世纪终身教育备受韩国民众的关注,为了促进身心障碍者终身教育,《特殊教育法》规定开设专门的障碍者终身教育课程,扩大障碍者终身教育机会。

4.3为“特殊教育支援中心”的有效推行提供法律保障

在第二次特殊教育发展综合计划(2003-2007年)中,曾规划推广特殊教育支援中心,支援安置在家庭、医院以及普通班级的特殊教育对象,但因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得到实质性发展。《特殊者教育法》中明确要求设置特殊教育支援中心,其主要任务是早期发现、诊断评估、信息管理、特殊教育研修、支援学习教学活动、支援特殊教育相关服务、巡回教育等。1994年《特殊教育振兴法》中提出治疗教育,在《特殊教育法》中转变为治疗支援,作为特殊教育相关服务的一种。从此治疗教育从教育活动转变为有专门治疗师提供的治疗支援。在之后颁布的施行令再次强调治疗支援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听力治疗、心理行为治疗等,治疗支援的提供者应获得“医疗技师法”或“资格基本法”规定的国家认可资格证。特殊教育对象需要治疗支援,但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支援中心无法提供时,教育长或教育监联系障碍福利机构提供治疗支援。2008年,韩国政府颁布第三次“特殊教育发展5年计划(2008-2012年)”,这是《特殊教育法》颁布后的第一个特殊教育发展计划。第三次特殊教育5年计划最大的成果是实现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的义务特殊教育和障碍婴儿以及专科阶段学生的无偿特殊教育。正在进行中的第四次“特殊教育发展5年计划(2013-2017年)”,其宗旨是提供能够实现梦想和才能的适当特殊教育,促进障碍学生主动参与社会。根据韩国教育部颁布的2014年特殊教育年度报告书,2014年就读普通学校特殊班级和全日制普通班级的障碍学生共有61451人,其中就读全日制普通班级的障碍学生占25.5%,74.5%的障碍学生在特殊班级接受部分时间融合教育。2007年以后,有了法律保障特殊教育支援中心数量持续增长,到2013年韩国共有201个特殊教育支援中心,安排人员1432名,包括特殊教育教师、康复教师、治疗师、辅助人员等。近几年韩国障碍者的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也有长足的发展,2014年高中毕业的障碍学生共有6991人,升学率为46.4%,其中66%的障碍学生升入专攻科,16%升入专科大学,还有18%升入本科大学。为了支援障碍大学生顺利完成专业学习,投入39亿韩元用于辅助人员的聘用。2014年承担障碍者终身教育课程的机构(包括夜校、特殊教育支援中心、特殊教育学校等)共有209个,财政预算达到28亿韩元。

5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