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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运输方式;纳税筹划; 多角度
对运输业务进行纳税筹划,是当前一个热点。人们往往简单地认为,只要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就可以节税。问题没这么简单,需要考虑多种因素。运输业务往往同混合销售、兼营行为一起发生,对其筹划就要处理好三者的关系。
一、要避免陷入政策误区
以自有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纳税筹划中,最容易发生的是混淆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界限,仅从税负的高低考虑,将销售本企业产品时发生的运输收入从货物销售收入中分割出去,按兼营方式分别核算销售额,将运输收入作为营业税应税劳务申报缴纳营业税。这样做不仅达不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反而会形成纳税风险。因为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而非兼营业务,其运输环节的收入不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
此外,虽然企业有兼营运输业务的项目,但与货物购买方仅签订一份包括运输收入的产品销售合同,却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人为地将货物销售额扣除一部分,作为运输收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这样做也会形成纳税风险。税务机关往往会将其视为混合销售要求缴纳增值税。
二、多角度考虑运输业务的税收筹划
首先,从整体收益角度考虑是否需要成立独立运输公司。
生产企业自有车辆,为避免混合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运输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从整体收益角度进行论证,看是否可以通过设立运输公司节税。
如果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生产公司销售货物指定该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生产公司分别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这样,运输公司只需缴纳3%的营业税,而生产公司则可抵扣运费7%的增值税,企业节税为7%-3%=4%。
若不设立运输公司,车辆的物耗则作增值税扣除。假设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M,则物耗可抵扣税金为17%M,设销售额为N,扣税平衡点为M=4%N÷17%=23.53%N,在M<23.53%N时,设立运输公司则有节税空间。
一般情况下,当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大于23.53%时,自有车辆无需独立;若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小于23.53%,可以考虑成立运输公司。但成立运输公司会有各种费用发生,如开办费、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等,所以,就生产企业来讲,是否以自有车辆设立运输公司,要看运输业务量,特别要计算对内的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收益是否能保证运输公司的基本费用开支。
例如,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大米。2002年,为节省运输成本,公司购置了一批车辆。2002年销售大米实现收入5 000万元(不含税),在销售本单位产品时实现运输收入500万元。会计主管为节省税金支出,将运输业务视为兼营业务独立核算,缴纳营业税。已知该企业本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55万元,其中运输车辆物耗可抵扣税金为30万元。
该企业会计计算本年度应纳流转税为:
5 000×13%-455+500×3%=210(万元)。
根据以上的分析,该企业对应纳税金的计算方法不正确,正确的应纳税金计算方法为:
(5 000+500÷1.13)×13%-455=252.5(万元)。
从节税考虑,该企业应成立运输公司,独立核算。
企业应纳增值税为:5 000×13%-(455-30+500×7%)=190(万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3%=15(万元)。
以上方案共缴纳税金205万元,比企业在不成立运输公司的情况下少缴税金47.5万元,原因就是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176万元,所占销售额的比例远远小于23.53%。
三、从支付运费方式的角度对运输业务进行筹划
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一般有企业直接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进行操作。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另一方面,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这样,企业就可以节省运费收入10%的税金。
例如,某生产水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水泥以每吨280元卖给购货方,其中包含运输费用35元。该企业每年销售水泥10万吨。企业没有自有车辆,请运输公司运输产品,每吨运费为35元。企业进项税额为180万元(不含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这种方式,企业应纳增值税为:
100 000×280×17%-(1 800 000+100 000×35×7%)=
271.5(万元)。
如果企业和运输公司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每吨价格为35元,同时对原销售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水泥每吨价格从280元降为245元。这样处理后,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却可节约税金支出35万元。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
[2]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目前铁路运输企业在纳税筹划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筹划工作水平不高
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经验性、知识性、灵活性高度集中的工作,需要经验丰富、知识面广、富有钻研精神的人员来完成。长期以来,由于铁路运输企业此项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铁路运输企业尤其是广大运输站段长期以来涉税业务较少,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纳税筹划整体工作水平较低。
2.税收政策应用方面被动接受铁路局的指导,灵活性不够
长期以来,铁路行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全部汇总缴纳,基层站段更多的是被动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上转铁路局,实务中很少涉及纳税筹划工作,当然也就不可能有灵活性。
3.税收筹划工作中困难较多
突出表现在铁路点多线长,所跨地域广,各地税务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水平、职业修养、道德素质有很大的差异,加上地域的限制,各地运输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的水平也参差不齐,再加上各单位负责人的重视水平不同,给税收筹划工作的进一步开来诸多困难。
二、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是形势需要,更是铁路运输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迫切要求
1.开展纳税筹划是铁路建设资金巨额缺口的迫切要求
在“十二五”期间乃至更长的时期内,大规模的高速铁路及既有铁路建设仍将是我国扩大内需、拉动经济的主要措施,运营资金缺口每年将达到5000亿元。对于企业来说,税负是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出,但实现的利润并未全部取得资金流,而资金流是企业的血液,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往往比利润指标更重要。税收筹划工作的水平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铁路建设资金供应。
2.开展纳税筹划是铁路运输企业内在发展的迫切要求
近几年来,大量高速铁路建成运营,给铁路企业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众所周知,高速铁路技术标准高、建设周期长、造价巨额,运营初期因为通过车流达不到设计运量,初期经营较为困难,也是造成铁路全行业亏损的重要原因。进行纳税筹划,在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财务人员的能动性,向管理要效益,在当前尤为迫切。
3.开展纳税筹划是铁路企业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
近两年来,铁路运输企业先后进行了货运改革,实行“门到门”运输和“一口价”收费,对既有的铁路运输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营改增”改革后,铁路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尤为重要。
三、合理设计经营业务开展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介绍
为解决煤炭运输过程中扬尘带来的运输安全问题、环境污染和煤炭资源浪费,从2009年开始,铁路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煤炭抑尘技术,通过在货运装车线路沿线设立抑尘站点对运煤车辆进行抑尘喷淋作业,达到抑尘的目的。A铁路局作为煤炭运输大户,从2010年开始建设抑尘站点,开展抑尘喷洒业务。B公司作为A铁路局的全资子公司,负责A铁路局管内南区抑尘站点的建设和运营,是抑尘喷洒业务的实际操作主体。抑尘喷洒收入采取由A铁路局向客户代收的方式。经过3年的建设,截至2013年初共建成27个抑尘站点投入运营(当年无新增站点),此类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达到5000万元;2013年1—9月份平均每月喷洒量为500余万吨。按照约定单价1元/吨,A铁路局以代收代付的方式向A公司每月结算收入500余万元。这一业务经营结算方式在2013年4月底之前维持不变。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也是营业税纳税人。营业范围包括抑尘剂服务及销售、计算机及办公用品销售及售后服务、地热工程、变频及环保项目改造等;其中的抑尘喷洒业务收入适用于5%的营业税率。
2.铁路货运改革的影响与应对
2013年5月全国范围内实施铁路货运改革(以下简称“货改”),实行了“门到门”全程“一口价”收费,取消包括抑尘喷洒服务费在内的多项价外费用,全部统一到铁路运价中。这一改革措施对于B公司来讲,直接的影响是原有的结算方式失效,无法通过代收代付的形式获得收入;而直接向数量庞大的货主收费又不具备可操作性。此项业务若要继续运营下去,需要重新设计业务的结算方式。为此进行以下分析,既然货改后抑尘喷洒费包含在运价内,那么,这种结果恰恰说明这部分收入实质上已经转化为A铁路局自身的正常经营业务收入。此时,代收代付方式丧失了存在的基础。但另一方面,这部分抑尘站点的资产所有权又属于B公司,那么,现在的问题就转化为B公司向A铁路局提供服务,而A铁路局再向客户提供服务。沿着上述思路,同时兼顾纳税筹划的事前筹划原则,设计一套新的结算办法,通过确立A铁路局与B公司之间的资产租赁关系,并据此签定合同。即由A铁路局作为承租方,购买B公司抑尘资产使用权和相关设备维修劳务。这种做法的实质在于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置换出抑尘喷洒收入。如此设计,B公司抑尘喷洒业务的经营内容和形式就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原来单纯的营业税应税服务,转化为维修服务和资产租赁服务,构成了兼营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从高计税。面对这种税收政策,若要保持B公司整体税负水平基本稳定均衡,不能只在账务处理上做文章,关键要将合同内容中有关租赁业务和维修业务的结算金额作出明确划分:收入总规模仍然维持每月500万元,维修费收入按每月30万元计算,其余470万元全部作为资产租赁费收入。这样,每月的实际税负是28.6万元(30×0.17+470×0.05),比之前的税负25万元(500×0.05)略有增加,但仍在可承受范围。这里的维修费定价的依据是,B公司设有一支专门负责维修抑尘设备的职工队伍,人数为35人,每月工资及附加费支出总额在30万元。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及应对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B公司所在地从2013年8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经过税务部门摸底调查,B公司被认定为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由于其抑尘喷洒业务收入中绝大部分是以资产租赁费的形式实现的,恰好属于本次税改的影响范畴。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适用17%的增值税率。而B公司抑尘类固定资产中既包含有形动产,又包含不动产,同样也构成兼营行为,如果不能区分,也要从高计税。仍然沿用事先筹划的原则,从经营业务的源头开始策划。第一步,将抑尘类固定资产按照性质进行分类。根据法律规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B公司的抑尘类固定资产组成中包括房屋、建筑物、储液罐、搅拌设备、固定喷洒设备、移动喷洒车等。除了移动喷洒车外,其余固定资产均附着于地上或房屋建筑物,不可拆除移动;且每一个抑尘站点都是单独设计、施工、安装,具有唯一性。例如,安装在线路上的固定式龙门喷洒设备,其几何尺寸是特定的,且只能在现有位置使用;再如,储液罐和搅拌设备都被固定安装在房屋内,尺寸和空间位置也均是特定的,无法移动。这样看来,B公司的抑尘类固定资产中仅有移动喷洒车可以认定为有形动产。第二步,计算有形动产所占比例,确定合同结算的具体内容。B公司账面共有12辆喷洒车,账面原值600万元,占到此类固定资产总额的12%(600÷5000),即有形动产占比12%,不动产占比88%。以此确定合同的内容:维修费用仍然定价为每月30万元,租赁移动喷洒车租赁价格每月56.4万元(470×12%),其余抑尘类固定资产租赁价格每月413.6万元(470×88%),3项合计仍为每月结算500万元收入。第三步,依照税法条文,确定税负水平。根据财税[2012]53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中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3%的征收率。B公司的有形动产(12辆移动喷洒车)购置时点均在营改增试点时间(2013年8月1日)之前,适用上述条款。这样,B公司每月的抑尘喷洒业务税收负担为27.47万元(30×17%+56.4×3%+413.6×5%),比税改前负担减少1.13万元,比货改前税负增加2.47万元,基本保持平稳,达到了均衡税负的目的。
4.分析计算以上三种业务模式的税负水平
关键词:财务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运行,企业税收筹划的理念也开始逐渐被各大企业重视起来,在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以及企业税收筹划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能妥善地处理好税务问题,就很有可能造成企业缴纳税费超过自身税务筹划的合理目标,一定程度上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了避免企业内部经济发展受到阻碍,企业要有效地采用税务筹划策略。在采用的同时,企业还要与高新技术企业中的运行特色相结合,针对企业的实际工作情况以及企业经济的运行情况,制定出一套有效的企业税收筹划策略,为企业经济长期、有效、平稳地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事先计划和安排,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税管理活动。为此,我们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以及公共的财务政策
公共财务政策表明,我国政府机构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供给公共产品的服务责任。从政府的角度而言,政府是没有办法提供无偿服务的,必须由企业支付相应的费用。换言之,企业的这类费用主要通过我国政府借助其自身的权利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人民进行强制性的收取而得到的。很多人都认为税收应该具有无偿性,但实际上税收的无偿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对税收的无偿性进行分析。
(1)当企业在缴纳税款以后,企业就可以从政府方面而获得相应的服务。
(2)企业在享受政府相应的服务的同时,还要向政府进行缴纳相应的税务。在这过程中,政府要售出一定的公共服务产品,企业再购置政府的服务产品,令税收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所流动的物质产品。所以,事实上,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交易本身就不是等价,也就是当企业对政府少缴纳税款或者是不向政府缴纳税款,企业依旧可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为此,有很多企业为了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企业往往会去选择一些性价比比较高的政府服务,与此同时,还会有目的性的减少政府公共产品服务成本。
2.高新企业的税收筹划以及相应契约理论的分析
从目前我国的契约理论来看,契约的综合结果为企业,并且包括了企业与企业、个人以及政府之间所订立的契约。从理论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同一个体系契约活动中,都存在着与之相适应的利益关系。在这种企业当中,税收成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相连接的纽带,它不仅可以令企业按照税法去缴纳税款,还可以去帮助企业获得相应的政府的公共服务。由于企业中实现最大的经营效益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最终目标,所以,税收也被归纳到企业的投资成本当中来。对与企业的经营者而言,他们会认为企业税收越少越好,而政府则认为税收越多越好。通过契约理论的分析表明,企业具有税收筹划的动机,政府的一系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为筹划提供了空间,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可行的。
二、基于财务管理形式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的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筹划是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开始深入地了解财务管理的内涵,把税务筹划渗透到企业财务管理的每个环节中。
1.企业财务管理目的给税务筹划带来的影响
企业税收筹划目的从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目的。财务管理目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财务管理目的要通过降低成本来实现,降低成本的方法之一即降低税收成本。无限制地降低税收负担和成本必然导致其他费用的产生及税务风险的形成。因此只有充分权衡筹划过程中的成本和收益,确定最佳筹划方案,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从而更好地保障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2.企业财务管理的对象给税务筹划带来的影响
企业在实际运行中,其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是针对企业价值实现的管理制度而进行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对象是企业在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企业的流动资金,它的存在对企业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企业可以在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以企业的资金流通为主,去实现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内容为企业内部的各项税务收支,也就是企业给予政府一定的税款,并且企业本身可以去享受政府的公共服务的税款。这种纳税的方法是在政府机构强制要求下而进行的企业依法纳税的行为,它使企业纳税缺少了选择性。如果在征税期间,企业无法及时的缴纳相应的税款,则会给企业的形象带来一定的消极的影响,不但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名誉,还阻碍了企业长期平稳健康地经营发展。为此,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者必须认清税收对企业资金流动所带来的影响,对企业内部税收成本进行深入了解,根据相应的税收法规,制定出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税务筹划策略,以确保企业经营活动期间资金的正常运转。
3.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给税收筹划带来的影响
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主要工作包括企业的财务规划、财务决策和财务监控。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企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扎实做以下三方面工作,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将有力地保障税收筹划取得理想的效果。(1)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2)培养高素质的财务人员,组建税收筹划团队,不断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使财务制度得到落实;(3)灵活选用会计处理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如:研发费用的确认、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等。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在理论和实践的很多方面还有待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风险比传统企业更大。只有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必要性,落实税收筹划的具体措施,有效规避税收风险,才能让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为企业的战略目标服务,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竞争力,促进高新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华亭,论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J].市场研究,2004(11).
[2]郭李红,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研究[J].品牌(理论月刊),2011(04).
[3]方莉君,企业税务筹划内部环境探讨[J].商讯商业经济文荟,2006(06).
[4]刘一鸣,税收筹划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0.
关键词:财务管理;高新企业;税收;筹划特点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在高新企业的财务综合管理当中税收筹划工作也是其中非常主要的构成部分,对企业自身的长久良性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和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行等多个方面也有着紧密的联系,企业的税收筹划做为一项较为繁杂的系统性工作,这就要求有关人员在具备扎实的税收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经验的基础上还应对高新企业自身的实际生产运行状况及企业内部具体的资金运行活动充分的熟悉,才能够制定出合理的适合企业自身的纳税计划,同时还能够依据企业自身的具体状况做出客观有效的评价。
一、现阶段的高新企业当中进行税收筹划的特点分析
1.高新企业进行纳税的特征
高新企业是近几年来才出现的一种企业类型,这种企业重点从事高新技术的研发以及生产和经营;高新企业在进些年来的不断发展当中逐渐的总结出了以下特征:(1)高新企业通常是具备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实体;(2)企业在生产和运行的当中运营生产活动风险性和资金成本投入巨大的特性;(3)正是因为高新企业具有资金成本投入巨大和规模较大的特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也是非常巨大的,使的资金投入能够获得巨大的回报具备极高的增值性特征,国家政府方面对于高新企业的发展也非常重视,对其在税收方面给予了较多的优惠政策,比如降低对高新企业税收的税率和适当的减免一些税金等等;企业自身只有在生产和市场运行当中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取得盈利的前提下在能够真正的享受国家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所以对企业来获得越高的盈利额所享受的优惠税收减免额度也就越高,然而对于部分亏损的企业和盈利而较低的企业来说没有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由于国家给予高新企业税收方面的扶持政策在高新企业刚成立的初始阶段难以真正的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在企业成立和发展的初始阶段企业将研发技术以产品的形式投入到市场当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然而税收的额度也随之增加这就为企业的资金方面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因此企业自身就应在财务管理工作当中依据自身企业发展经营的特点并且结合政府给予的税收政策,进行充足的考虑之后再做出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税收筹划计划。
2.企业在制定税收规划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制定企业税收筹划的进展当中以及高新企业税收的特征,要与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盈利状况有机的结合,把减少纳税金额为目标在法律法规允许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继而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得到提高,但是在规划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循下述几项基本原则:①确保税收规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合法的税收筹划才能够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起到良性的促进作用也是最根本的必要条件,同时避免企业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因此企业在制定多个纳税计划的最基本前提就是依法制定依法执行和落实,从备选的多个纳税计划当中选用最合理的税收方案;②企业自身所制定的税收规划应具备一定的预测性;由于高新企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企业类型,在资金投入生产经营方面有着较高的风险性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也极高;因此在企业进行资本收集和项目投资前要对税收这一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以此为前提制定出企业自身最适合的税收筹划方案;③企业自身所制定的税收筹划方案应具备明确的目标,就是使企业尽可能的或和更高的经济利益;税收筹划的目标性主要体现在将企业纳税的时间向后拖延与选用最适合企业自身的纳税计划等多个方面。
二、在企业财务管理的视野当中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策略
1.严格的贯彻和履行国家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
高新企业对于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要对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的了解和熟悉,同时严格的贯彻和落实税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遵循法律规章制度进行经济行为活动;同时税收筹划相关工作的展开也应严格的遵循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来切实的执行,一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界限触犯了法律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这对于企业长久的发展有着严重的不良影响;国家在企业的税收问题上颁布了有关的法律,其根本的目的就是使纳税人权益得到有利的保障,在相关法律当中规定纳税人义务的同时也给予了纳税人相应的权利,目的在于使我国的税收秩序得到合理的平衡和稳定。
2.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全面性
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充分的结合企业自身的生产运营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性的统筹规划,从总体的角度出发顾全企业长远发展和大局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适合企业自身可持续性发展的纳税计划,进一步的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全面性;由于在部分企业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当中经常会出现和自身经济运行矛盾的情况,还有和企业自身发展目标互相冲突的现象,出现此类问题的根源就是在制定税收筹划时没有从整体的角度进行周全考虑,所以说企业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的时候应从企业发展目标和总体的角度进行充分的考虑确保税收筹划方案的全面型。
3.对国家给予高新企业的扶持政策要充分的利用起来
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对高新企业做出了较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目的在于使国家的总体经济水平得到更好的发展;现今是市场经济高新企业可以对对国家给予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充分的进行利用,这当中主要有减免一定的税金,将税率降低和固定资产折旧等各种扶持政策;高新企业作为国家重点培养和扶持的产业之一,在未来一定会给出更多更好的优惠政策,因此作为高新企业自身来要结合企业自身的优点和特长对优惠政策加以利用,切实的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结语
总而言之,国家在企业的税收问题上颁布了有关的法律,其根本的目的就是使纳税人权益得到有利的保障,在相关法律当中规定纳税人义务的同时也给予了纳税人相应的权利,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应具备合法性、预测性以及全面性,继而切实的提高企业自身经济效益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 税法课程;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
目前,会计学本科专业基本设置了以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为主干的专业课,辅之以会计模拟实验、会计信息系统等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培养的课程体系,一般同时设置税法相关课程。正如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一书中所说:“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
由于税法与会计工作有密切联系,在很多情况下对会计政策选择、会计方法等有决定性影响,要求会计学本科学生能够熟练掌握税法知识。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务筹划已经成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筹划对纳税人的技术要求较高,要求纳税人系统、熟练掌握税法知识,并掌握一定的税务筹划技术。会计学本科专业系统地进行税法课程建设十分必要。
一、税法相关课程的设置
税法相关课程主要包括《税法》、《税务会计》、《税务筹划》(或称《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等课程。目前各院校会计学本科专业对税法相关课程的设置不尽相同,其中《税法》一般为必修课,《税务会计》、《税务筹划》、《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一般为选修课。由于大学压缩理论教学时间,增加实践教学时间,多数会计本科专业或开设《税法》及《税务筹划》或开设《税法》和《税务
会计》,部分侧重注册会计师方向或侧重税务的院校开设《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
二、教材及教学参考书选择
1.教材选择。开设《税法》及《税务筹划》的专业有两种开设方式,教材的选择根据开设方式不同而不同:一种方式是分别开设《税法》和《税务筹划》。先开设《税法》,一般每周3学时,然后开设《税务筹划》,每周2学时。这样的课程设置可以使学生系统学习税法知识和税务筹划技术,学时较充裕;缺点是学习税务筹划时要求对税法知识相当熟悉,因为税法是以前学期开设,需要复述一些税法规定。作为两门课程来开设,每门课程选择独立教材即可,可供选择的教材很多,一定要注意税法更新非常快,教材必须选用能跟上最新税法变化的相应教材。
另一种方式是只开设一门课《税法及税务筹划》(或称《税法及税收筹划》),每周4课时。这样的教材不多,许多院校是选择一本税法教材和一本税务筹划教材,同时使用。一般先学习某税种的税法规定及税额计算,接着学习该税种的筹划技术。这样设置的优点是在学完某税种后即学习该税种的筹划,效率比较高,限于学时不多,往往顾此失彼,各院校可考虑学时选择开设。
开设《税法》和《税务会计》同样也有以上两种开设方式以及相应教材选用,一是分别开设《税法》和《税务会计》。这样的课程设置可以使学生系统学习税法知识和税务会计知识,学时较充裕;缺点是《税务会计》中有关所得税会计部分与《财务会计》中重复,设置教学计划时要做好调整。另一种方式是只开设一门课《税法及税务会计》,将《税法》和《税务会计》进行整合。
2.教学参考书选择。税法的一大特点是更新非常快,教材往往跟不上税法的变化。如果选用的教材上有已被废止的税法规定,任课教师必须补充相应最新条文,势必增加老师和学生的负担,可以考虑使用最新的税法考试用书作为教学参考书,如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教材(或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考试用书的优点是最新最权威,缺点是体系不太合适,它的体系是为考试用的,不如一般的高校教学用教材知识点讲解系统全面,不过这一缺点可以通过任课教师的讲解弥补。总体来说,因为注会《税法》教材的权威性及更新快,许多院校用它做教学用书。
三、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教学方法除了课堂讲授外,要积极尝试其他方式,尤其突出实践教学、案例教学。教学手段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支持教学方法创新。对如何提高教学效果的研究已经很多,本文强调以下两点:
1.重视实践教学。税法相关课程的性质决定了课程必须结合案例,结合实践。可以通过录像观看、税法专家讲座等方式让学生学习实际操作。如现在企业普遍实行电子报税,可以请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多媒体讲解模拟电子报税过程,或购买仿真电子报税软件,建立电子报税实训室,由学生独立完成电子报税业务;对《税务筹划》的教学,应将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企业作为主要实践场所,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或利用中税网等互联网上的实际税务筹划案例让学生分析,练习综合运用会计、税法和税务筹划知识的能力。
2.习题库试题库作用有限。在建立精品课的过程中,一般会建立该门课程的习题库试题库,但税法课程更新快的特点决定了税法课程的习题库试题库作用有限。税法是以现行税法条文为标准,两年前建立的习题试题库可能因税法的变化已经不再适用,即使建立了习题库试题库也必须不断更新。可以考虑使用当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习题(或注册税务师税法习题)作为参考。
四、师资队伍建设
1.税法课程的教师应具备综合专业基础
首先,税法课程的教师应具有一定会计知识,熟悉企业会计核算实务。这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上表现得非常明显。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纳税申报制度,需要纳税人具备相当专业的税收知识和会计知识。尤其对《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要非常熟悉,这样才能把所得税讲好。
其次,税务筹划课程的教师除精通税法外,还必须具备财务管理知识。如税务筹划在计算时一般会用到折现计算,另外,税务筹划中有企业筹资的筹划,就需要用到财务管理中筹资方式的相关知识等。
2.重视“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会计专业教师的“双师型”队伍建设问题,一直是近几年各高校普遍关注的问题。有些院校鼓励专业教师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借此提高税法专业素质,提高税务操作能力;有些院校鼓励专业教师到校外实习,教师实行轮流实习制度等。通过这些措施,目的是增加教师的实际经验,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这样对提高授课水平、增强教学效果有很大帮助。
总之,税法相关课程有其特殊性,在组织教学时应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合理选择教材及参考用书,精心选择教学方法,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等,通过以上措施提高教学效果,满足企业对会计专业学生税法知识结构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宁宇.关于高等工科院校开设税法相关课程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7(6)
[2]姚爱科.试论《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整合[J].会计之友.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