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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中小企业在经济生活中具有大企业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对政府有效承担社会经济职能不可或缺,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经济细胞。小企业的发展促进法律的完善,法律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保证。运用法律手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最普遍、最有效的措施。据此,本文以美国与日本为倒对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的培育起步较晚,发展还很不完善。部分有关的政策法律分散且操作性不强。需要在建设过程中不断推出系列政策措施,加快立法,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以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1中小企业的界定
我国中小型企业也是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的。2003年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耗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2中小企业的作用
2006年,我国中小企业数已经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纳税金额占全国的50.2%;吸纳75%的城镇就业人口和75%以上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中小企业发明专利占全国的66%,研发的新产品占全国的82%。在我国的出口总额中约占60%。中小企业在、兢山、、产值、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举足重轻,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3立法现状
3.1我国企业的立法现状。我国有关企业立法始于十—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调整企业关系的立法工作取得重大成就,先后颁布400多个单行法律法规。例如:2000年颁布的供于鼓励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充分发挥政府对风脸投资的导向作用;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推动中国的风险投资发剁共有力的法律保证;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给予风险投资企业政策扶持的方式;200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拟创业板上市业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虽然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以国有企业为调整对象,但也基本上都适用于中小、尽管我国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在实践中已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改革全面深人开展.特别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企业职能的改革,中小企业的立法现状与经济发脆有不适应之处,这就需要把一些不合时寅的法律法规喧及时淘汰,不断调整、改革、完善成适应形势需要的新法律法规。
3.2国外中小企业法律政策。
3.2.1美国。美国政府近30年时间的持续发展,在不同阶段出台相应的法律,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立法体系。例如:早在1953年《小企业法案》确立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鼓励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资金的投资公司,向中小企业提供地贷款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1983《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使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实现法制化;1995年《小企业贷款法》为满足中小企业贷款的需要提供法制保证;1996年,《小企业项目改进法》;1999年《小企业投资中心技术改进法》。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陆续出台对于我国来说也是—个很好的借鉴。
3.22日本。日本是中小企业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目前,在日本中小企业立法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例如:1948年《中小企业厅设置法》形成全国性的中小企业行政组织网络;1950年《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确立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角色和方式:1953年《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融资立法体系,专门向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1956年《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促进中小企业的设备改善;1963年《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为中小企业的现代化提供资金保证;1999年《中小企业经营革新支援法》给予中小企业资金补助。在日本,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问题几乎都在中小企业立法中得到解决。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促进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更加完善,使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发挥积极作用。
4以它国为借鉴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
借鉴国外的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阶段性、灵活性和诱导性等特点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及其法律调整的现状和要求在以下几方面对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与政府扶持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4.l法律方面如下。
4.1.1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属于政府引进性制度。政府曾企图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引导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但许多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整合如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等的关闭和合并,使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机会进一步减少。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尤待改造,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调节功能。
4.1.2完善信用担保法律制度。我国信用体系直接表现为信用缺失,包括整个社会缺少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等完善的信用制度体系。国家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一直没有出台,致使实践中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一些重要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4.1.3完善财政与税收扶持法律制度。财政扶持政策主要应体现在财政补贴和政府采购。财政税收政策规对巾小企业的支持并非对某一项目进行支持。针对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规制的分散、冲突等问题,应当完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制度。
4.2政策方面如:
4.2.1中小企业人才保障的政策。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是中小企业发展稀缺的要素。如何为中小企业提供高素质的人才是中小企业政策的重要任务。我国的中小企业人才保障的政策中应当设置提供技术管理方面的培训,建立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4.2.2完善技术创新服务政策。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套完整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尤其是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技术推广,以及政府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中小企业项目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活动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2.3中小企业市场拓展政策。中小企业依靠自身力量对市场的拓展和守护比轼艰难,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拓展市场空间,包括明确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市场范围,促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进行竞争,拓展海外投资市场和贸易市场,划定向中小企业进行政府采购的范围和份额。
【关键词】旅游业激励 激励理论
中图分类号:TU26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加入WTO我国逐步开放旅游市场,对旅游业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目前,国内旅游业人才普遍匮乏,因此如何培养人才、使用人才和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就现在的企业人才状况,应重视使用激励的手段。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 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要建立一整套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本文将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建立起我国旅游业人才激励机制问题。
一、我国旅游业人力资源开发面临的问题
1、旅游业人才流动的不均衡与人才流动率过高并存
所谓人才流动,就是作为人力资本的核心与精华的人才,在工作地区、部门、行业以及工作岗位上的变动,亦即人才工作内容和生活空间的移动和变迁。人才流动是社会各系统之间物质、信息和能量变换的关键。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是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的重要条件。而我国旅游业人才的不合理流动及流向不合理的现象十分突出,由内陆地区向沿海沿江沿边流动的趋向相当明显。西部拥有数量丰富的有待开发的旅游资源,然而由于地区经济于东部沿海地区,加上没有良好的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致使人才东南飞的现象十分严重。
2、旅游业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极度缺乏
我国现阶段的旅游业人才资源存在着一系列结构上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结构的不合理,即熟悉计划经济的人过多,熟悉市场经济的人才少;二是层次结构不合理,即中初层次的人才多,高层次的人才少;三是学历结构不合理,即低学历的人员多,高学历的人才少;四是职业结构不合理,即事业单位的人才多,企业的人才少;五是区域结构不合理,即东部地区的人才多,而西部地区的人才少。具体而言,就是那些熟悉国际国内旅游市场,能熟练运用现代经营手段和管理技术的专业适用型人才以及金融运作人才等高级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极为稀缺。
3、加入WTO后将使我国旅游业人才外流现象严重
WTO后,大批跨国集团进入中国旅游市场,凭借他们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管理上的优势,使大批优秀的高素质的人才外流,将会严重削弱国内旅游企业的竞争力。
二、我国旅游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激励的原理分析及应用情况
1、激励理论是关于如何满足人的各种需要、调动人的积极性的原则方法的概括。总的说可划分为内容型激励理论、过程型激励理论和行为改造型激励理论三类。三者在旅游企业实行激励机制过程中有不同的应用。
(1)内容型激励理论是针对激励的原因与起激励作用的因素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的。如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把人的需要分成从低到高的生理、安全、社交、尊重、自我实现的五种需要;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将作用于职工的心理因素分成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旅游企业要确定需要的主次顺序和结构及满足人才特定的需求目标才能以最大的激励来吸引、留住、开发企业所需的人才。
(2)过程型激励理论是研究人的动机产生到最终采取行为的心理过程的理论。主要有弗鲁姆的“期望理论”和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过程型理论就是要找出对员工行为起决定作用的某些关键因素,弄清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预测和控制员工行为。
(3)行为改造理论是研究如何改造和转化人们的行为使其达到目标的一种理论。这方面的理论主要有亚当斯的“挫折理论”,斯金纳的“归因理论”。应用行为改造理论要求企业帮助员工确立正确的战胜挫折的方法,按照员工的不同需要进行强化训练,弄清员工行为的真正原因以正确决策。
2、对激励的层次和类别的分析
旅游企业管理激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激励体制按照不同的方法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如经济激励、目标激励、动机激励、工作激励等等。按激励本质可分两大类:一类是物质激励,一类是精神激励。物质激励是管理者激发员工积极性最基本的方法,正确运用物质激励的手段,满足人才的正当合理的需求,可以调动人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其工作热情。精神激励则是满足其精神需要来调动人的工作激情,可以弥补物质激励的不足,且能进一步推动物质激励的发展。与物质激励相比,精神激励的范围更广、方法更多。企业在人才开发与管理中将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的方法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使激励作用效益最大化。
3、旅游企业中仍有激励不足的现象
(1)物质激励使用不灵活使激励作用大为降低。大部分的旅游企业仍奉行以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制的工资制度,忽视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工资报酬不能体现出人才工作质量的高低,即没能把劳动差别与工资收入差别联系起来,造成干好干坏一个样,无法实现激励的促进作用。
(2)物质激励的分配不公、利益均势失衡,甚至使激励作用走向反面。物质激励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避免暗箱操作。如果该激励的没激励或激励不及时以及成绩是在所有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最后却只由高层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由此不但不能激发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反而挫伤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愿望,使激励作用走向反面效果。
(3)精神激励同物质激励未能很好的配合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激励作用的效果。精神激励应该是物质激励的重要的有益的补充,单纯的使用物质激励或精神激励都不能很好地发挥激励的作用,而只能是两者的结合使用。鉴于现在的经济水平,应以物质激励为主,辅之以精神激励,才能充分显示激励的作用。
(4)激励手段单一,难以满足人才需求的差异性和动态性。不同激励的种类、手段各有其不同的效用、功能和使用对象,加上人才的动态变化,如果企业仅凭主观愿望认为只要有奖励即可,图省心省事,不注重激励手段的动态性,将失去激励应有的效果。因此,需要企业将激励制度化、规范化,把激励的手段揉进企业制度中固定下来,形成完整的激励型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三、建立激励型的人才开发机制的主要措施
1、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型用工、培训和晋升制度。
旅游企业要建立优胜劣汰,能者上庸者下,竞争上岗的激励体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你追我赶,人人争先,富有活力的企业用人环境。就要打破传统计划经济下的“大锅饭”式的平均分配主义和用工晋升机制,实行业内待岗和员工流动制,从而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使用。
2、建立公正严明的激励型的考核和评估制度。
对人才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价,反映其素质和工作潜能,为评估提供客观依据。(1)逐级、逐日考核制。实行逐级管理体制,由上级考核员工,将其工作效率、服务态度、业务技能、劳动纪律、管理能力等与奖金报酬挂断。(2)过失提醒制。对于员工的工作失误以书面提醒的形式给予警告,并鼓励其改正。(3)实行奖励证书制。对于工作表现提出、成绩显著的人才,应及时给予表扬、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以激励先进带动一般。(4)实行年终综合考核考评制。在每年底,可对员工工作技能、岗位适应性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综合测评,肯定成绩,找出不足,并帮助其制订新的奋斗目标,同时把考评的结果作为其加薪、调职、晋升等重要依据,激发其进一步认识自我、强化自我、发展自我的意识。(5)实行管理人员民主测评制和每月工作报告制。由各级员工对管理人员进行民主的评价,并由其个人做工作报告,激励管理人员不断改进工作。(6)实行外语水平考试制。由于旅游业的发展日益国际化,国外游客来华增多,外语对于旅游业人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应鼓励他们提高外语能力,把考试结果适度地与薪酬福利、晋升机会等联系起来,并适当提供补助和培训机会,促进学习外语的热情。(7)实行各级管理人员研讨制。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级管理人员一起畅谈行业、企业发展的现状,竞争上的优、劣势及未来发展的形势等问题,可以不受约束,各抒己见,实现不同思想、观点的大碰撞,使各级管理人员从中获得启发,把握行业、企业的发展形势,更加提高工作的积极性。
3、建立灵活自主的激励型工资分配制度。
(1)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将岗位分成不同级别,每一级别又分成不同档次,每一职位等级视情况可设最低工资,但可以不设最高工资额度,实行下不保底,上不封顶的灵活机制,同时又上、下适当交叉,以岗分级,以能定岗,一岗多薪,岗变薪变的动态式管理。(2)扩大工资分配范围,简化员工收入结构。(3)实行质量考核加薪制个人加薪不是根据年龄、工龄和资历,而是根据工作实绩严格考核后决定。(4)实行竞争性工资分配制。在一些重要的岗位和优秀的人才上应给予高于一般岗位和一般人员的工资,实行高薪养才,这不仅可以增强员工的积极性,而且保持人才竞争的优势。
4、建立民主的管理体系和富有人情味的企业用人文化。要进一步激励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还需深入发掘中国传统的“以人为本”的文化理念,营造民主的企业氛围,重视人才的主人翁地位,通过法制、制度等多种渠道实现人才的民利,积极鼓励人才对行业、企业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发明创造革新,鼓励员工的发明创造和服务革新,改进服务质量;同时,鼓励人才对企业管理积极思考和探索,并对员工的成就和合理化建议给予肯定和赞扬,并同个人的加薪、调职等相联系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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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四成王兰英,现代饭店人力资源管理1998年 广东旅游出版社
4、李力,现代饭店管理概论 995年,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关键词:职业化;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
法学应用性强的特性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必须要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即职业能力,而实践教学是培养其职业能力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一种方式。当前,凡有法学专业的高校都纷纷采取各种途径和方式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地方高校也不例外。但是从当前法科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其职业能力还有提升空间,也反映出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效性亟待增强。
一、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职业化趋势分析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教高司函〔2004〕259号)指出,高等学校应着眼于国家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注重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要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构建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体系。随着现价段依法治国政策的大力实施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大量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法学教育为了适应这一社会需求,也越来越注重对法科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为此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的主要任务,明确了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走向。
职业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两个方面。职业技能是指学生毕业后为就业所必需的技术和能力,毕业生是否具备良好的职业技能,是能否顺利找到工作的前提;职业伦理指的是关于从事某种职业的群体或个体的一些总体性的价值要求,即指狭义上的职业道德规范。职业技能的训练和强化必须建立在实际操作的基础上,职业伦理的培养即价值观的培养,必须建立在实际的生活中。总而言之,职业技能的训练和职业伦理的教育离不开日常的生活实践,必须在实践环节中加以提高和增强。因而,在法学教育中,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来说,实践教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可见,中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走向是明确的,作为应用性人才培养为目标的地方高校应该进一步强化法学实践教学,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为导向对其进行改革和创新,切实增强实践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当前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缺乏实效性的原因分析
(一)实践教学目标不明确,教学内容缺乏规范性、系统性
当前,法学教育要重视实践教学已经成为各高校法学教学团队的共识,各地方高校在课程设置及专业建设方面已经加大实践教学环节的投入,但是总的评价,法科毕业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不足,实践教学仍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薄弱环节。造成这种现状的因素有很多,但实践教学目标不明确,教学内容缺乏规范性、系统性无疑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目标是方向,目标的不清晰导致实践教学缺乏针对性和导向性。当前,地方高校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能够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应用性人才”,这是一个抽象的表述,但如何判断“应用性人才”并没有一个很清晰、明确的标准,具体到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更是比较模糊。同时,法学实践教学内容较为松散,没有一个统一的教学大纲及内容要求,导致各高校在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及课程内容差异很大。大多数法学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都过于重视学科的体系化与基础理论的讲授,这已经不能够适应现阶段社会中各类用人单位对法科生职业能力发展的需要。当今社会是理论与能力并存的社会,法科生只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根本无法在社会竞争中立足,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一定要与法律自身特有的法律职业特点、法律实践操作等各方面紧密的结合起来。
(二)实践教学师资不足,实践教学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实践教学必须要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师资及教学基础设施保障,这是提升实践教学实效的关键。目前地方高校受地域、学校层次及办学条件的限制,在师资配置及实践基础设施建设上普遍存在不足。一方面,法学专业应用性强,而实务经验缺乏的师资必然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同时,实践教学需要有针对性的指导,但逐年扩招导致师生比严重失调,师资匮乏与学生数量增长矛盾日益凸显,致使诸多高校实践教学也采用大班教学,这种状态下的实践教学效果自然不容乐观。另一方面,法学实践教学同样需要基础设施的建设支持,创设实践环境,但是目前大部分地方高校对其重视度不够,实践教学基础设施资源短缺,诸如小组讨论、法学实验等等活动无场所展开,这也成为实践教学顺利开展的一大障碍。
(三)缺乏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机制
科学合理的教学评价机制是衡量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剑目前大多数的地方高校实践教学的评价方式同理论课一样,采取期末试卷考试及毕业论文考核,试卷及论文质量参差不齐,且内容多是教材理论知识。笔者认为,就法学专业来讲,单纯的试卷及论文考试并不能有效的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检测和评价。在现有的这种评价机制下,学生普遍存在突击复习应付考试现象,因而无法获知学生的学习效果,也无法合理的衡量教师的教学效果。因此,要增强实践教学效果必须要重视对其评价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三、地方高校以提高法科生职业能力为目标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的举措
法学教育的得失成败、法学人才的质量高低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推进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息息相关。面对“法科生就业难”和职业能力低的现状,地方高校应该努力纠正自身弊端,反思现状,积极有效的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改革。
(一)结合职业能力要求,明确实践教学培养目标,规范教学内容
目标明确才能有的放矢的展_教学,因此,对法学实践教学目标的准确定位,是有效进行法学实践教学的前提。地方高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应当顺应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以职业化为导向进行改革和创新。明确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目标,结合职业能力要求,规范实践教学内容。法律职业多样,但总的来讲,各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需要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及良好的职业道德,鉴于此,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应当和法律职业能力要求紧密结合起来,在教学内容的设计方面要注重各种职业能力的培养,有针对性的进行实践活动,逐渐形成系统规范的教学内容。在具体的实践教学环节中,实现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的“融合”、“转化”与“转移”,实现法学学科教育与拓展就业领域的兼顾。
(二)加大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创造职业体验环境
实践教师资源配置及实践教学基础设施建设为实践教学提供物质保障。实践教学中职业能力的培养需要一定的硬件支撑来创造职业体验环境。其中,师资配置是重点及基础,地方高校应当从培养现有资源和引进外来力量两个方向强化法学实践教学队伍,尤其是应当强化同司法实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律师事务所等)的交流与合作,鼓励高校教师“走出去”兼任律师、陪审员和仲裁员等社会实践工作,从而增加教师的实务经验,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同时可以“请进来”一定数量的司法实务部门的人才担任兼职指导教师,其将给实践教学带来大量的实践案例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另外,加大实践教学资金扶持力度,除相关模拟法庭、实验室等硬件建设外,还应当鼓励师生走进社会,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可尝试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协同办学,使学生能够切实的参与实务操作环节,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培养其职业能力。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教学评价在教学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考核方式的科学化,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准确的评价学生整个学期的学习成绩,检验学生对知识掌握的情况。法学实践教学评价机制应当结合实践教学的目标来进行设计,改变传统的试卷考试方式,变为动态监测。法律实务是具有完整性、连续性的操作,因此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不能断章取义,而是应当综合、动态评价。除此之外,对法科毕业生的考核可以不再单纯的采用毕业论文形式,可尝试让具有实务资格的老师直接带领学生参与司法案件,在案件终结后对其进行评价,这样的评价能直接的体现学生的职业能力现状及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结果更科学,也更具有说服力。
(四)以提升职业能力为目标,改进实践教学方式
德国杰出教育家第斯多惠曾指出:“不称职的教师强迫学生接受真知,一个优秀的教师则教学生主动寻求真知。”适当的教学方式对教学目标的实现和教学任务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一些高校的实践教学环节仍然采用传统的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式,学生被动的接受,无法充分的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学效果可想而知。法学实践教学欲要实现法科生职业能力的提升目标,建议在教学中采取引探式教学方式,由老师为主导变为以学生为主体,使学生变被动为主动,让学生能够切实的在法学实践活动中去感知、体验、学习、思索。
发现问题只是解决问题症结的开始,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要实现长足发展必须要重视法学实践教学,通过实践教学指导学生把理论知识用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发挥法学实践教学的作用,进一步启发学生对实际问题的思考,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和创造精神,切实提升法科学生的职业能力,从而提升地方高校的办学质量,提高法科生的就业率,为社会输送满足职业需求的高、精、尖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柴丽.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实效性研究[J].新课程研究,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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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学 实践教学 教学理念 教学方式
美国法学家庞德有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相应的,法学教育的生命在于其实践性。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已经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以理论为主的教学模式越来越失去了发展的空间。而针对职业技能培养、逻辑思维训练和职业道德修养的实践教学日益彰显出它的独特价值。推进实践教学,改变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可以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一、深化法学教学的基本理念
基于当前的社会现实,结合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要求,法学教育必须首先树立先进的教学理念,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多元化目标
法学是显学,是社会通行的应用学科,法学教育的宗旨在于让规则性的法律良性运行在社会各领域。各法学院校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分类分层培养个性化和多元化的法律人才,如外语院校提供各语种的跨国法律人才,地方院校培养适应地方特色的补充人才。如此才能接轨国际法学教育,并提升法学教育的社会适应性。
2.国际视野
要求适格的法律人才既有评判中国法律问题的能力,又有把脉世界法律问题的眼光。法学教育的要求是培养具有深邃法治历史知识和成熟社会经验的国家建设者,更高层次的要求则是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全球视野和全球思维的养成。只有真正做到博览古今中外,吸取各方所长,并在实际中加以应用,才能在在国际竞争合作日益加强的今天,让我国的法学教育屹立于世界的潮头。
3.中国本位
在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中国还有一段很艰辛的路途要走。诚然中国的法律人需要也必然会借鉴更为成熟的西方法律文化制度,但所有的意见和批评应该立足于中国社会。如果只是隔岸观火般一味否定,就不能更好地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所以,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法学发展规律,对于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是大有裨益的。
二、采用新型的法学教育方式
法学教育包含两个要素――专业要素和职业要素。这两个要素又分为专业知识、法律技能和职业伦理三个方面,三方面的内容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每一部分都不可或缺,它们的缺失会影响到法学教育的质量。
就专业知识而言,法学教育已经取得不错的成绩。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确立了法学专业的16门核心课程,这也成为现在各法学院校专业知识授课的基本依据。与法学专业知识教学相比发展不平衡的是,法律技能和职业伦理的传授并未找到真正的突破口。在课堂上教师倾向采用解释的方法来突出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缺失了对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和职业伦理的熏陶。
在当前培养以实践性为基础的应用型、涉外型、基层型法律人才的形势下,法学教育应该突破传统的“灌输式”教育模式,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如情景体验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苏格拉底讨论法等,在教育环节着力推动学生对于经典案例、基本问题的研究性学习,在学习中发现问题,在问题中理解知识,在问题和知识中形成法律思维,掌握法律技能,获知法律伦理。使学生自发形成主动发现、研究、解决案件问题的能力,最终推动学生实践操作水平的提高。基于此,新型的法学教育突破了传统法学教育的固有模式,在拓展思维视野、培养实践操作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构建科学的法学课程体系
以面向职业、面向社会为指导思想,坚持宽口径、厚基础和个性化的培养目标,构建科学的法学课程体系,对于提升法律专业化水平,提高法学人才培养层次至关重要。所以在法学课程设置上,既应设置开放型理论课程体系,又应构建实务型课程体系。开放型理论课程体系,应当包括法律必修课和柔性选修课,以推进个性化教育。构建实务型课程体系,作为推进实践教学手段的改革可以做以下的尝试。
开设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教学。模拟案例来自于理论教学相关的实务案例。教学可以包含三个方面:模拟法庭、仲裁庭课堂教学环节;不定期的法庭现场观摩;参加各级模拟法庭大赛。
鼓励“诊所式教育”,推进高校与实务部门以及案件当事人合作。在案件中学生亲自负责法律咨询及案件诉讼等工作,让学生直接参与到案件审理,从而锻炼出职业素质优良的实务人才。
采用“案例式毕业论文设计”,案例来自法律实务或法院的案例汇编。学生的工作流程是:首选案例―过程设计―角色分配―毕业设计―演示答辩。最终的毕业论文则针对案例设计中的问题写作,以此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社会,而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是司法行为的最终追求,也是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最后目标。然而,据社会调查,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信任程度“非常信任”的占5. 98% ,基本信任的占31. 6% ,表示不信任的占16. 6% ,不很信任的占20. 95%,还有表示因人而论的占30. 76%。[ 1 ]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这种低信任度表明,我国的司法伦理道德建设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而这恰是能否实现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因而,针对我国司法人员伦理道德的现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司法伦理道德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重要现实意义在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公正的平台。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司法公正,这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任何公正性都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无道德就无公正。从这个角度说,司法公正的伦理价值就在于其公正性,公正是谈论司法合理性的一个必需的道德维度。按照法理学的要求,司法如果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灵魂,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说,公正司法,对每一个法官而言,就像阳光对于每一个人那样,是生命中的一部分。但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如湖北省的“佘祥林案件”) ,原因之一就是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不能与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事实上,由于司法的性质所决定的,司法人员应当比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例如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就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是司法人员的价值观以及伦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内容。
尽管司法人员的德行对于司法活动保持公正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司法伦理道德现状还存在种种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司法过程中存在各种社会力量对司法行为产生干扰,影响到司法人员进行独立的司法判断,一些立场不够坚定的司法人员就容易受其左右;另外由于司法机关在行政上对政府的依附,造成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干预;再有,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索要或收受财物,进行权钱交易,严重地影响了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因此,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清廉、司法公正,需要建立一套很好的司法伦理准则和执行这套伦理准则的机制。编辑
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和终极性的权力,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权威的,这在客观上必然要求它代表社会公正。如果司法腐败,则人们最终说理的正常渠道被堵塞,社会公平和正义则必然丧失。正如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的:“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2 ]所以一旦司法不公,对社会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打击的将是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因此,建设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以公平公正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野下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
司法伦理道德是由社会阶级结构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时有不同。“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 3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营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树立公平正义、诚信和谐的社会风气。因此,司法伦理道德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正原则。
柏拉图说过,“正义,总是从自己本阶级、本集团的利益出发赋予公正以不同的意义和模式,这就使得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衷”[ 4 ] ,马克思曾经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正观认为奴隶制是公正的, 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正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正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正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因人而异。”[ 5 ]这就说明,公正作为一种调节社会利益分配的原则,乃是属于价值和价值评价的范畴,因而处于不同社会和不同利益关系中的人们对公正原则的具体规定往往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对立,于是便产生了不同的公正观,产生了不同的关于公正的理论。
事实上,公正作为一个规范的概念,本来就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与自身所拥有的利益相符合的正当关系或行为。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也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从人际伦理的视角来看,司法公正首先就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标准。同时,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是相互相成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权威要靠司法的权威来体现,司法的权威要靠司法信誉来实现,而司法信誉的树立,靠的就是司法机关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公正司法来赢得。所以司法人员应该从追求正义的目标出发,按照法的精神及其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事务,在一定范围内修补立法的漏洞,矫正立法的缺陷,实现法的正义。
(二)人性原则。
以人性角度来看,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人权标准,司法道德伦理建设必须坚持人性原则,做到以人为本。联合国各会员国一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一开始就申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司法的终极目的是指向人权,保护人权,尊重人的尊严。司法制度的人权保护目的要求司法公正应符合人权的标准。每一个司法人员都应该具有这样的基本人权意识:即在道德领域中,存在着好人和坏人之分,但在人权理论中不存在好人和坏人享有不同的基本人权。对于任何人,人权理论和实践都不应该存在双重标准,否则,法律和政府就会成为一部分人压迫和摧残另一部分人的工具。
司法伦理道德的人性原则也正体现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最基本的伦理信条。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人性原则就是要求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被除告人以及服刑人员给予最大限度的人文关怀,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力,维护其尊严,以公民和当事人为其主体,不能将其置于被处置甚至被凌辱,任由宰割的地位,要让当事人始终感到有一个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间”存在,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而进行非歧视性、人道性、理性化的执法行为。
(三)平等原则。
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平等原则是与宪法的平等权原则相契合的,即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视同仁地受到平等对待,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不允许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任何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体现了司法活动作为公权运用的特殊活动的一种特有的维护平等价值的伦理精神。如在“民告官”的行政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处于管理者的位置,老百姓处于被管理者位置,两者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位受到的挑战最大。
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的平等标准作为一种伦理价值标准,还蕴涵着浓厚的道义内涵,其中所蕴涵的扶危济困的伦理精神也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如对弱势群体实行司法救助,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使孤老残幼平等行使诉权成为可能等等,就是践履司法公正的平等标准的现实表现,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四)理性原则。
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的理性, 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理性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能够依靠其所有的智慧和道德力量准确度量各个案间的差异,并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作出理性的适当的判决。司法的公正一是导源于司法程序的公正,即司法活动要运用司法理性来运作司法过程;同时表现为司法实体的公正,即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刑罚适用的节制性,保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正、合理地司法,也就是运用司法理性作出正确的判断。
当然,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除了应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加强制度伦理的建设,给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以外部约束;建立有效的责任与奖励机制,培养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的自律性;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伦理观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培养司法人员的价值观。 [论|文|网]
[参考文献]
[ 1 ]廖申白,孙春晨。 伦理学新视点- - 转型时期的社会伦理与道德[m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 64.
[ 2 ]培根,水同天译。 培根论文集[m ].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3. 193.
[ 3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 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