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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要求
到2007年底,全面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通过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事前、事中监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 ,失职、渎职等问题;通过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改进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保障城乡规划建设健康发展。
二、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这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乡规划编制、审批、调整情况
1、是否进行了城镇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
2、是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开展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3、城镇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
4、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5、是否建立了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6、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7、规划调整是否符合控制指标和用地性质以及绿地、市政设施等技术指标。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情况
1、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2、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4、市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是否纳入了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
5、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6、建立城市规划委员制度情况。
(三)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1、是否设立了城乡规划展示场馆(市级);
2、是否实行了城乡规划的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和调整公示;
3、是否实行了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制度;
4、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5、是否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1、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2、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3、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认真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对违法建设多发区域实施及时有效的监察并予以有效遏制。
三、监察工作具体安排
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度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06年2月1日—2月30日)。
1、成立xx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组长:xxx,副组长:xxx、xxx、xxx、xxx,成员由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xxx同志兼任,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奖惩办法等,并于2006年2月29日前将本乡(镇、街道)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汇总。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6年3月—2007年6月)。
1、各乡(镇、街道)全面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每半年对工作进行总结,沟通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2、各乡(镇、街道)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结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工作总结汇总报xx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3、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了解、推进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4、2006年上半年,由市监察局会同市规划局,根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重点,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抽查工作,有关情况将进行全市通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7年7月—12月)。
各乡(镇、街道)对本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经验进行总结。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在乡镇总结的基础上,对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xx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四、监察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动员,提高思想认识
要通过新闻媒体、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周密部署,积极动员,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效能监察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利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机会,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二)建立内部监管机制,严格有效地惩治与预防腐败。
要根据规划建设行业特点,从抓思想政治建设和制度保障着手,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各项制度,要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个环节,突出监督重点,针对容易产生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现象的薄弱环节,对重点股室、重点岗位、重点项目、重点人员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同时,每项制度的落实要有工作方案,有跟踪措施,形成双向制约机制,形成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双管齐下、双向并进、内外相连的监督体系,防止各种腐败行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三)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联动机制,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要在规划建设系统范围内,建立实施联动制度,即建立由规划建设系统领导、各相关股室和局属单位统一行动、建筑市场参建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的查处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建设实施全过程联动监察。同时,要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登记和公示管理制度,对设计、监理、施工、图审等中介服务机构不良行为实行登记和公示管理制度,对每个环节有违规行为的都记录备案,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工作机制,确保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首先,要建立完善城市规划的民主决策机制。一要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要制定和完善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的决策程序、议事规程等,并坚持开展各项工作。二要建立完善专家委员会技术审查工作机制。要充实和加强专家委员会,对重大规划建设事项,要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三要做好向上报批工作。对规划设计方案要按程序批准实施。
其次,要全面实施“阳光工程”,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和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着力建设透明型机关。一是对规划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要通过公示栏、公众网站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公示管理职权、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数量、办事时限、办事标准、办事结果。二是对规划编制成果和规划设计方案,要在公示栏、规划展示厅、公众场所等地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和展示规划编制成果,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公开服务承诺。为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多种媒体,对工作时限要求、服务态度等方面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同时设立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监督承诺落实。
一、从细处着手,严格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当前各地旱情严重,为确保今年粮食的丰收,及时检修水利站点;现我村有机井60眼,面对地多井少、旱情严重的局面,村两委决定将再填几眼。对计划生育工作不放松,充分利用广播,大力宣传计生政策,对育龄妇女建立档案材料,进行跟踪服务。打在本村“阳光财务”管理,实行限额管理、明确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实行备用金制度、严格执行报账制度、要强化村级财务公开,加强村级财务审计。保持办公场所环境卫生,充分利用资源,做好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为确保村民生命财产安全,村内设三个巡更点,村干部带领村民轮流值班。为发展我村的文化建设,村委决定建立农家书屋,设立农技课堂,为村民联系农技参谋。
二、认真落实各项惠民政策,不漏报、不瞒报
粮补资金发放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我村实行村干部实地丈量各户实际种植粮食面积,及时上报,并对各户的实际种植面积进行张榜公示,建立专门档案。做好计生宣传工作,做好思想工作,对积极响应党的政策的村民给予奖励。
三、2011年主抓项目
1、为进一步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积极响应国家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我村将继续对丈樱路董杜庄路段进行再建设。现在,商贸一条街建设项目正在进行中,本年度将对路段进行绿化、整修。对本村商贸街的卫生,进行聘任制,专人负责,清理街道。
2、继续加大对大棚种植户的扶持力度。结合我村实际,利用农家书屋、远程教育系统和致富“带头人”效应,以点带面,带动全村,实现规模种植。
3、抓住机遇,招商引资。利用我村交通便利和人口较多的优势,吸引企业来我村投资建厂,提高农民收入。
四、未来三年我村发展规划
1、董杜庄村商贸一条街建设完成,村内主要道路整修完毕,社区建设规划初步完成。
为深入落实跨江发展战略,加快城市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充分发挥规划在副城建设中的综合调控功能和龙头作用,进一步提高全区规划工作水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区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1.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区行政范围内各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由区规划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统一组织、指导、协调。规划编制项目均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统一上报区规划办公室,经批准后,根据市、区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编制设计任务书,报区规划办公室审核。规划编制成果由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履行法定报批手续。编制城市规划、重要的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采取招标、议标或者征集的方式,由规划部门会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组织选取编制单位;对选取的方案,经专家组评议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2.加快建立层次分明的规划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在全区逐步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镇(街)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基础,以控制性详规、镇(街)村布局规划和各类专项(专业)规划为主体,以近期建设规划、修建性详规和村庄规划为保障,概念规划、空间战略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为补充的科学配套的城乡规划体系。
3.增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计划性。政府编制规划的领域主要是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特别是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必须编制规划,编制规划应按计划进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对规划编制计划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当年的规划编制计划由各单位于上年10月底报至区规划办公室,区规划办公室负责审查、分析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4.做好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审批管理。各项城乡规划成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审。规划编制成果经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及时按照审批要求修改并印制正式成果,并将相应的纸质和电子成果报区规划办公室备案。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5.做好已有规划的梳理和利用。区规划办公室应协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组织对全区已编规划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从规划编制的必要性、成果深度、可操作性、是否履行法定报批手续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强化对已批准规划的利用,促使其发挥应有效益。
6.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各类规划在实施的中后期都应对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根据存在问题和发展的新要求,对规划实施和调整提出意见。规划评估由原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需要进行修改的规划,由原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展修订。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7.强化规划的战略引导研究。规划工作要结合区委、区政府重大发展战略决策,深入分析研究区域城乡统筹发展、产业结构调整、集约型社会建设以及城市综合交通、房地产市场调控、历史文化保护、城镇乡村特色塑造等重大问题,为制定规划目标和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切实提高规划的战略性指导作用。加强城乡规划的经济性研究,通过合理确定开发时序、经营方式和用地指标,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规划对空间资源高效配置的调控作用。
8.强化城市设计工作。在已经形成的系统的控规层面基础上,要全面加强对整体空间、环境质量、景观设计的控制。主城及各新城应迅速完成对重要节点、重要片区的城市设计工作。新市镇在具体的建筑设计和控规之间,要大力强化城市设计手段的应用,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布置,通过加强和改进城市设计,全面落实城市规划的各项理念和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审批管理
9.严格“一书二证”和规划核实制度。全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都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管理,严格实施“一书二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制度和规划核实制度。各镇街、部门都要切实遵守和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手续的,不得批准用地和开工建设;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书的各类建筑,房产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书。
10.强化重大项目和工业园区规划服务。对列入市、区政府年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书的产业类、基础设施类、社会事业类项目和工业园区项目,规划部门应明确专人进行跟踪服务,建立快捷通道,简化办理程序,确保重大项目服务到位。
11.加强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加强城市管线设施工程、城市交通和对外交通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城市防灾设施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应以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依据,未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实施项目规划许可。确需建设的,须进行规划研究。经研究认为可行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规划编制完成后,如符合规划则换发永久设施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的,如遇城市建设需要或满有效期后应无条件拆除。
12.建立规划管理阳光运行机制。规划管理依据和审批结果要向全社会公开,提高规划透明度。批准后的城乡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都必须通过城乡规划网、规划展览馆等媒体公布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审批后,必须向社会公示,较大居住片区、重大市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批准前必须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加强规划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减少决策失误。
13.加强规划公示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区规划展览馆直观生动的展示手段,全面展示全区各级各类规划成果,集中展示城市形象,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充分利用城乡规划网站平台,将规划公示栏打造成为企业和社会公众获取全区最新规划和建设信息的主要渠道,集中体现规划的公开性与透明性。规划部门要逐步装备城乡规划流动宣传车,深入学校、社区和农村地区,宣传城乡规划成果和规划知识,扩大规划公示的覆盖范围和对象。
14.健全规划专家论证制度。启动规划咨询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制度建设,全面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规划编制项目和重要项目规划方案在批准前都应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议意见,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
15.强化数字规划建设。综合利用新技术,按照建设“数字”要求,逐步建立动态更新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实现规划基础资料的社会共享。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便捷、高效的数字报建、审批、监督、查询平台,改进规划服务,保证规划审批公平、公开、公正。
16.规范制度建设,提高审批效率。规划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切实简化和优化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标准、条件、时限及流程,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规划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批后管理和行政执法
17.严格执行规划放、验线制度。经规划审批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和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区规划办公室申报放、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工程放线必须由区规划办公室核准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放线工作。
18.强化在建工程过程跟踪监督管理。强化对全区在建工程控制,加大对建筑工程核验灰线、核验正负零、检查标准层、检查主体封顶和竣工规划验收等五个重点环节跟踪检查力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地下隐蔽工程覆土回填前,必须进行定位测量和规划核查。区规划办公室要加快建立在建工程跟踪检查记录台账,工程竣工验收时,跟踪检查记录台账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区规划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局要尽快联合制定《区在建工程规划跟踪检查办法》,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核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19.加强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包括规划专项验收,规划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建设项目附属用房、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对配套设施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主体工程不予通过验收。对需整改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受到违法建设查处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履行完毕;对整改后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验收程序重新申报验收。城市市政道路、管线等建设工程须纳入规划验收范围。
20.从严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坚决从严查处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维护规划审批严肃性。区城市管理局应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核查力度,健全规划违法行为举报和信息反馈制度,拓宽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社会公众、新闻舆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监督,对违法建设采取公示制度,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并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
21.规范违法建设查处,严禁“以罚代批”。认真贯彻《关于违法建设查处中涉及重新申办规划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严禁“以罚代批”。区城市管理局不得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采用“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表述;建设单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申请或变更规划许可的,区规划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和《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完善违法建设接受行政处罚后申请或变更规划许可的相关程序。
22.建立规划执法联动机制。区规划办公室和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配合,建立执法联动机制。规划行政许可结果应及时告知区城市管理局,以便对项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区规划办公室在在建工程跟踪检查和规划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问题,应及时交由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罚,区城市管理局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应征求区规划办公室意见。
23.建立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藏制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规划办公室依法履行对城乡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职责。要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建设,充分发挥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城乡规划编制档案、建筑工程档案、市政工程档案等业务档案均应及时收入馆藏,努力构建反映城市建设历史、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强化对竣工项目档案的验收和接收,加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政府重点工程档案收集力度。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加强档案管理系统软、硬件建设,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促进电子档案报送,有序推进纸质档案的数字化。规范档案查阅管理,加强档案合理有效利用,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四、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
24.加大资金投入,发挥基础测绘支撑作用。基础测绘是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要积极推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建设,提高大比例尺地形图覆盖范围,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健全地理信息动态监测网络;要加大区内地形图修测更新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资金投入,探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有偿使用机制,保障全区测绘事业健康发展。
25.加强地下管线普查和利用。区规划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实施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严格地下管线建设审批程序,建立跟踪测设、竣工验收制度以及动态更新地下管线资料管理制度等长效机制,确保地下管线资料的完整性、现势性和持续有效性。
26.逐步建立全区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开展信息地理系统研究,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应用数字化信息技术,针对全区现实空间和发展时间,研究建立包含基础地理信息、规划成果信息和有关城市综合信息的地理信息系统,推进基础测绘、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统筹协调,注重测绘成果的相互交流与共享,建立全区统一的地理信息系统,夯实“数字”基础。
27.加强地理信息数据保密工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信息资源,属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区规划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保密制度,遵照《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领取、接收、传递、使用、加工、保存、销毁等各环节管理,严格执行保密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五、进一步加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28.实行规划设计市场统一管理。区规划办公室是全区规划设计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区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在区规划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全区规划设计市场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29.加强从业资格管理。凡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的设计单位,都必须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区规划办公室应尽快制定实施《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办法》,严格把关,确保技术精良、诚信度高、履行合同能力强的规划设计单位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保证全区各类建设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城市建设品位。
30.实施项目规划设计备案制度。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应根据项目区位与项目重要性,明确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前,应事先通知设计单位到区规划办公室进行备案,没有申请备案直接开展规划设计的,区规划办公室对其设计成果不予受理。
31.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区规划办公室对备案在册设计单位建立档案库,设立举报电话,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定期向社会公示。对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行为管理,对存在不良行为的设计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注册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禁止其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
32.加强行业自律。区规划办公室要尽快筹备成立区规划设计协会,加强区内规划设计单位的自我约束和规划设计市场的自我管理,提供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咨询服务,强化相关专业人才培训,逐步规范全区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与城乡规划的协调
33.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之间的衔接。在城乡规划制定工作中应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和合理利用。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村规划相互衔接工作。加强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调控和指导,充分发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或调整时,应征求规划部门意见。
34.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和储备用地规划。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征求区规划部门意见。加强对土地储备、供应的调控和引导,优先储备城市发展的重点区域,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5.加强对存量土地利用的规划安排。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加大力度盘活存量用地,加快批而未供、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使用土地的盘活工作。区规划部门应做好存量土地规划控制和引导,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形成土地经营与城市规划良性循环,合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切实提高其利用效益。
36.规范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和规划设计条件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等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必须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七、进一步明确规划管理职责分工
37.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能。区规划办公室、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化学工业园区规划土地开发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应按照职能分工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区城乡规划工作。
区规划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项目批后监督管理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化学工业园区管辖范围内,由化工园区规划土地开发局组织实施化工园区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项目批后监督管理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等工作职能。
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土地使用审批、监督及土地使用管理费征收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区内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金牛湖旅游度假区和经济开发区依据各自职能,按照规定负责相应的规划编制组织和实施工作,配合做好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38.明确规划编制组织及审批主体。城乡总体规划由区政府会同市规划局修编或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各街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街镇会同区规划办公室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共同组织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区联合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绿地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城市排涝、抗震、环保、环卫、邮政电信、广电网络、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卫生等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由区规划办公室、市规划局直属分局会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由区规划办公室会同各街镇组织编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报区政府批准。
城市设计由区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重要地区、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区规划办公室在市规划局直属分局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各新市镇的城市设计由各街镇会同区规划办公室、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共同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
规划编制成果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及时报区规划办公室备案。
39.明确规划项目审批主体和流程。按照市规划局宁规字295号和宁规字303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划审批职能。
除紫金(中山)、紫金(化工园)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区规划办公室和化学工业园规划土地开发局审批外,新征用地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均由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审批。
各类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市政管线工程),除涉及长江岸线土地利用、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对外交通枢纽和干线建设、市级以上风景名胜保护区建设以及其他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中跨区域项目之外,由市规划局委托区规划办公室受理审批。化学工业园区按市规划局的委托要求行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区规划办公室负责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房地产项目、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的审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范围外村民个人建房的审批管理。
八、进一步加强规划工作各项保障
40.建立完善区规划项目管理制度。成立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范围内重大、重要规划项目的管理以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审查城市规划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进一步明确审批程序、审批范围和审批要求。
41.强化规划工作经费保障。全区各类规划编制经费、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区(街镇、园区)财政预算管理。每年年底由区规划办公室编制第二年全区规划经费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42.加大规划人才选聘力度。区规划办公室要按照区编委会15号文件要求,逐年招聘具有较高学历和专业资质的规划人才,充实规划管理队伍。可在全区各部门选调一定数量、熟悉规划业务、具有一定经验的规划专业人员从事规划编制管理和规划项目审批管理工作。要加大在岗规划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适应工作新要求。
43.加强对规划审批的监督。规划部门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审批责任制和规划审批责任追究制,减少自由裁量权。区监察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重点检查关键环节等手段,形成完善的行政监督机制。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20*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村容村貌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20*]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村镇规划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必然要求,是加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村镇规划建设,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有利于引导广大农民逐步改变不良生活方式,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农村二、三产业发展。
二、总体要求
要把村镇规划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着力点,努力推进村镇建设由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转变、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由加快发展向又好又快发展转变,使村镇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特色更加鲜明、环境更加优美。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
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切实抓好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保证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行性。村镇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起来,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二)突出地方特色。
村镇建设要体现地方文化内涵和丰富的文化底蕴。要结合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确定相对统一的建筑风格,做到自然、人文景观与现代气息相互交融,创造出既有地方特色、又有时代气息的新型村镇。
(三)注重生态保护。
村镇建设要与经济建设、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实现村镇建设与经济效益、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四、目标任务
20*年,完成市域村镇体系规划;三店乡、范集乡、丁集镇、郑郭镇、南顿镇等5个试点乡镇完成规划修编工作;秣陵镇、孙店镇、贾岭镇、李寨镇完成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0个村庄的规划工作;20*年前完成全部村庄规划工作。各乡镇要做好垃圾处理示范项目试点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科学制定规划。
根据农村生活人口减少的现状和村庄逐步迁并的趋势,以及交通、通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情况,科学编制村镇建设规划。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加大村庄整合力度,引导村庄集中、统一建设,提高土地使用率。住宅单体设计要经济实用、造型美观。
(二)创新发展模式。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凡能够商业化经营的要实行有偿使用、企业化运营。要盘活基础设施等有形资产、公用设施冠名权和广告权等无形资产,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
(三)严格监督管理。
规划的编制、审批与调整要实行民主决策,按法定程序进行。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专门的村镇建设管理队伍,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统一管理,小城镇建设项目必须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村庄建设一律先报后批,先批后建。同时,要严禁乱收费、私自办证等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瓶装石油液化气(以下简称液化气)经营行业管理,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下均简称《瓶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出如下规范管理意见。
一、理顺气瓶产权关系,强化气瓶规范管理
根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市区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丽计价管〔*〕597号)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42号)文件精神,对用户自有产权的钢瓶,实行产权转移。用户使用气站产权钢瓶,实行交纳押金,押金收取办法,采取新用户新办法、老用户老办法,即对新增用户提供气瓶收取押金*年为180元/只(根据市场价格实行一年一定,由县质监局提出意见报县发改局批准),用户退瓶时凭押金单退回押金和利息(按银行一年期利率计算);对老用户按收购价值(收购价=10×〔15—已使用年数〕+残值25元计算)的等值进行抵押,也就是气瓶回收价值多少,作押金多少。气瓶的产权应为石油液化气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灌气站)所有,现己投入使用的气瓶产权如不属于灌气站所有,由灌气站采取合法的手段将其产权转为灌气站所有,切实将现有流通使用的所有气瓶全部纳入由灌气站统一规范管理的轨道上来。灌气站应具有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今后新增使用的气瓶由灌气站投入,用户所需的气瓶均由灌气站提供使用。灌气站应加强自有产权气瓶管理,要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灌气站标志、气瓶编号、灌气站钢印标志、制造日期、检验记录、检验合格证或新购气瓶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等(该项工作由县质监局负责)。
二、理顺气瓶送检关系,强化送检监督检查
气瓶检验和送检是灌气站的行为和责任,灌气站必须对自有产权气瓶安全使用和按期检验负责,严禁充装和流通使用到期未检或不合格的气瓶,气瓶检验送检由灌气站自行承担。各灌气站每月月底前将自有产权气瓶的种类、数量、状况及送检情况报告县质监局,抄报县建设局。县质监局要按照《瓶规》要求,加大监察力度,严厉查处超期未检和不合格气瓶。
三、统一充装计量标准,实施气瓶阀门塑封
灌气站只能充装自有产权的气瓶,必须在每只充气气瓶上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为堵塞短斤少两、同价不同量的商业欺诈漏洞,防止气瓶跨企业充装,增强充装重量计量监督及气瓶安全管理、充装管理责任监督的可追溯性,让广大用户用上“放心气”、“明白气”,全县各灌气站对气瓶一律按净含量YSP15—14.5公斤/瓶的供气量进行充装,并对充装后的气瓶阀门实施企业专用塑封。专用塑封要标明灌气站名称、代号、地址、净含量、监督电话及警示等内容,报县质监局备案(该项由县质监局负责)。
四、规范液化气价格备案制度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石油液化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法〔*〕393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液化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液化气经营企业实行提(降)价申报备案制,我县液化气价格参照*市本级液化气价格每瓶加收*至*运杂费3元,确定我县石油液化气零售价格(液化气价格由购进价格、运杂费、综合差率、钢瓶检测费、折旧费等组成,其中钢瓶检测费1.50元/瓶·次,折旧费为1.0元/瓶·次);灌气站对标识有菇城、正扬、竹口、荷地站及自有产权的气瓶一律不得向用户收取气瓶检测费。县发改局要加强对液化气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城区、竹口灌气站及各代办点液化气价格一律按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另行加价;荷地灌气站(不含设在城区的代办点)液化气价格按县城价格加1.00元的运杂费执行,同时督促灌气站及时做好液化气调价情况向社会公布工作(该项工作由发改局负责)。
五、统一配置送瓶车辆,加强运输车辆管制
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运输的机动车辆应当依法向交通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各灌气站应根据实际需要指定1-2辆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车辆作为本站向经销站点开展送瓶服务的专用车辆,报相关部门办理特许运输许可证件。凡没有特许运输许可证件的实瓶运输机动车辆一律不许上路营运,交通、交警等部门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扣,气瓶移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该项工作由交通、交警、质监部门负责)。
六、建立灌气站代办点
灌气站是液化气经营企业的主体,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及处罚的主要对象。代办点仅是灌气站设立的分销机构,其主要功能替灌气站开展送气服务。各灌气站应确定几个代办点,并通过建设、质监、工商、安监、消防等部门的批准。建设、质监、工商、安监、消防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灌气站的监督、管理,积极协助、支持配合灌气站管好自己所属的代办点。灌气站要对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要对自已所属的代办点充装销售及安全管理等行为负责。灌气站对所属代办点的管理,可以是直接管理,也可以通过签定合同或协议进行管理,所有的代办点均必须挂牌亮证经营。已批准登记设立的代办点,必须无条件执行灌气站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要求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协议,自觉接受灌气站的监督和管理。凡不履行协议职责的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灌气站可书面提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撤销其相关经营证件,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灌气站的责任(该项工作由建设局牵头负责)。
七、规范优化送气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灌气站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协议,并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代办点作为灌气站与用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灌气站有责任通过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协议和规范送气工服务实现其对用户的规范服务,并接受用户对供气的质量、重量和经营服务等方面监督。灌气站对送气工要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培训,送气工必须持证上岗,挂牌送气(该项由县建设局负责)。
八、加大重点整治力度,严惩重罚违法经营
为严厉打击违章、违法经营液化气行为,遏制向无证经营者充装、跨企业充装和使用不合格气瓶充装、短斤少两、哄抬价格等突出问题,各职能部门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价格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价格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严惩重处违法违规经营者。同时,要通过建立企业违法违规经营档案、对违法违规经营企业在主要媒体曝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努力堵塞违法、违规经营源头,增大违法违规经营成本,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安全生产,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职能部门要在我县主要媒体或本单位的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
九、职责分工
(一)县发改局
加强对我县液化气市场价格管理,认真落实液化气调价申报备案制,并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液化气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对哄抬价格或低于价格批发倾销、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或擅自提价,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县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瓶装煤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浙建城〔*〕119号文件),负责对液化气储存充装站、供应站点的规划、布点、管理和检查工作,对非法窝点以及违反液化气充装、气瓶管理和违反液化气经营销售的行为进行查处和依法进行处罚。
(三)公安部门
1、交警:负责对跨县境道口运输瓶装液化气车辆的检查及市区道路运输瓶装液化气车辆的协查,协助县建设局对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符合液化气钢瓶管理要求的气瓶查扣,并移送县质监局处理。对无危险品运输资格从事液化气运输或者危险品运输车辆超出经营范围非法运输液化气气瓶等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消防:对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县建设局对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的查处。
3、治安:负责对具有经营资质的液化气销售企业危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核发,对指定道口出入的瓶装液化气车辆实施检查;配合县建设局对非法储存、倒灌、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抗拒行政执法的或者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治安部门负责处理。
(四)县质监局
负责液化气充装的监督检查,并对气瓶充装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杜绝超期未检钢瓶在市场流通,对短斤少两进行查处。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加强对气瓶标识的实施和管理,落实用户自有产权气瓶向灌气站转移工作。检测到期的要强制检测,并按规定期限使用液化气瓶,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过期的一律报废,确保气瓶的安全。
(五)县工商局
依法对无证照经营、非法从事液化气销售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六)县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