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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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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施意见

劳动法实施意见范文第1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实施难点 对策建议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被誉为“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里程碑”。新《劳动合同法》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追求的是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其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推动用人单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增强竞争力。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产物,也是新时代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但是《劳动合同法》施行2年来,却遇到诸多阻碍,以华为公司员工集体大辞职事件为导火索,全国不少企业纷纷效仿,通过工龄归零、集体裁员、劳务派遣等各种方法,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导致社会各界对新法的质疑越来越大,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法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法》在立法上存在不足。劳动合同立法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它既受一个国家在特定历史阶段劳动关系发展状况的影响,同时也受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因素的制约。

首先,从政治层面来分析,《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并且在制定条文时采取“倾斜保护”的原则。这反映决策者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意图。某种程度上讲,任何一部法律都是一种利益上的平衡,要使法律得到良好地实施,就必须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各方利益的较量和妥协,最终才能形成法律。然而新《劳动合同法》总体而言,主要吸收了为数众多劳动者的声音,却忽略了形成劳动关系,即另一方用人单位利益的要求,导致在现实中出现大量企业消极抵制、大范围地规避法律的现象。比如,为使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不被连续计算和控制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采用将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不一而足。如果决策者能够在立法政治层面上也能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合理的建议,那么现在这些规避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现象可能大大减少。

其次,从法律层面上看,《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技术粗糙,部分条款缺乏科学性、立法语言模糊,造成这些条款的操作性、可行性较差。其弊端忽视了全日制行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限制了合同形式依不同情况作出选择的灵活性,说到底还是对现实生活中的客观情况缺乏全方位的了解。在中国这样一个庞大劳动者人群的国家,对各种形态的全日制用工主体,采用单一的书面合同,这本身在操作层面上就是非常困难的,在监管上更是无法达到的。

最后,在社会层面上,《劳动合同法》通过前,缺少立法效果的预测,它是造成现实中劳动关系紧张的根源。《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其与现实冲突远远超出了该法可以承受的范围,不仅使原有的劳动关系紧张局面加剧,而且对司法领域、经济领域等各个方面产生强烈冲击,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争议案件激增,致使司法资源极度紧张。二是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事件层出不穷,劳动者因该法受损害的情况加剧。三是增加企业隐形成本,成为企业外迁或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使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2.劳动监察不力和配套制度缺失。劳动监察失之于“懒、散、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屏障形同虚设。我国劳动监察的事项范围宽泛,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事项呈现交叉重合状态,带来的问题是劳动监察事项失之于“散”,模糊不清,劳动监察将本属于查处范围内的事项像皮球一样踢给劳动仲裁,监察责任一推了之。劳动监察资源的有限性,面对查处显得力不从心,在查处违法用工案件时,刚性不足,硬度不够。

另外,目前与《劳动合同法》配套其他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劳动合同法》在实际运用中达不到预期的社会效果。

3.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缺陷。《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致使全国各地劳动争议案件猛增。可是,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仍旧不够健全,处理劳动争议的体制简称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又称之为“单轨制”。实践中,这样的体制存在着以下缺陷:“仲裁前置”的规定不仅造成了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而且大大增加当事人诉累;仲裁不能形成自我体系;“裁”、“审”程序重复。

二.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几点建议

1.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劳动合同法》在一些规制设计中存在有待于明确的概念和法律漏洞,需要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加以完善,国家应着手制定和尽早出台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清理修改配套办法,细化相关规定,形成一个完整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律体系。一是出台《劳动合同的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二是积极推动《集体合同法》的出台,强化劳资协商机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作用。三是加快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劳动基准立法,有效遏制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行为。应设计更科学、更严谨的法律制度,明确规避法律的责任,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用制度去防止企业规避法律,促使其自觉地守法,依法办事。

2.完善劳动处理争议体制和建立健全监察机制。

目前“一裁两审”的劳动处理争议体制,其在运用中反映出许多弊端,大量的劳动争议无法通过这一途径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长此以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能失去对《劳动合同法》的信任。应该尽快着手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学界普遍的看法是把“一裁两审”的单轨制转化为“或裁或审”的双轨制。“或裁或审”的体制能大大缩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间和成本,从而节约社会资源。这样分清楚了案件的性质,前者更多的是属于权利争议,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即国家法院,后者属于规范争议,可以通过第三方(如国家行政机关)参与其中帮助解决。真正实现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双轨制”改革,更好的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3.政府应出台劳动力市场政策和相应的制度。

实现社保全国统筹制度。目前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对《劳动合同法》态度冷淡的重要原因,就是社保金不能随劳动者工作的跨省移动而相应转移。因此,必须实现社保全国统筹,让社保医保等专卡专户结算,户跟人走,这样才能保证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这在技术上并不难做到,关键在于涉及到地方利益,提高了难度。建议在全国建立一个不隶属于任何地方政府的社保基金委员会,专门管理农民工社保基金,以防因地方利益博弈而阻碍社保全国统筹。

总之,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项长期而繁杂的系统工程,牵动多方利益,涉及多个部门。它的实施不仅是一个执法过程,也是一个基于社会、劳动者、企业三方共同发展的工程,需要政府配套出台类似的税收、企业责任、行政收费等一系列辅助措施才能实现,是三方共赢的过程。

参考文献:

[1]景凯旋实施劳动合同法,政府也有责任[N].南方都市报,2007-12-27。

[2]周斌,试水“日薪制”与规避劳动法,职业,2007(5)。

[3]王俊秀,劳动合同法实施新问题,商务时报,2008-5-7(14)。

[4]邹乐,聂爱玲,劳动合同法遭遇执行难,政府法制,2008(8)。

[5]梁治平,立法何为?-对劳动合同法的几点观察,书屋讲坛,2008(6)。

[6]向春华,劳动监察:该出手时应出手,中国劳动保障,2006(8)。

[7]庄林冲,劳动监察:功能定位与法律规范,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7(6)。

[8]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9]关怀主编,劳动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劳动法实施意见范文第2篇

上午好!

作为暑期大学生实践活动指导老师代表在这里发言,我感到非常荣幸。

暑期社会实践是促进青年学生提高自身素质、发挥知识技能优势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有效载体,是第一课堂教育的有效补充和延伸。社会实践是当代大学生健康成长、和谐发展的必经之路。我校每年都组织大中专学生志愿者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目的是引导帮助同学们在实践中深入学习社会知识,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满怀激情地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今年,我们在胜利完成教学评估的时刻,尤其是在全国上下喜迎党的“十”召开之际,在纪念中国共青年团建团九十周年之时,在中原经济区建设开局之年,组织开展好暑期社会实践对于引导青年学生深入了解基本国情,组织引导同学们在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与祖国共奋进、与时代同发展,助推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社会实践活动指导老师,我们将按照校团委《关于做好XX年暑期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首先紧紧围绕“奉献在基层;紧跟党走,实践成才;青春建功”三大主题,坚持扩大活动覆盖面,认真开展好各类活动;二是提升活动实效性。加强与服务地的联系、沟通,积极向社会学习,掌握基层的实际需求,根据实际开展各类实践活动,切实帮助当地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群众带去实惠;三是加强组织管理。城市与环境学院在学校的领导下,活动前做好思想、心理、专业、体能等方方面面的准备,活动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防范意识,健全保障机制,确保参加活动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活动后及时总结、完善、提升相关资料,巩固活动成果。四是,树立良好的xx学院形象,积极为地方办实事、办好事。我们来自xx学院不同的院系,都掌握了一定的科学技术,希望广大同学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不怕吃苦,为社会做好服务!

这次暑期大学生实践活动参与学生多、活动范围广,不仅仅需要指导老师的精心指导,更需要同学们的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希望参加社会实践的同学,自觉服从带队老师的领导和指挥,严格遵守团队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希望同学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青年人的创造性,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勇于实践、敢于创新,坚定走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道路,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保持艰苦奋斗和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努力塑造健康文明的新时代大学生形象,树立好xx学院大学生良好的社会形象。

同学们,青春只有在为祖国和人民的真诚奉献中,才能更加绚丽多彩;人生只有在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伟大事业中,才能更有时代价值。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珍惜社会实践大好机遇,在实践的广阔舞台上,开阔视野,增长见识,奋发有为,树好形象,奏响时代的最强音,谱写激情燃烧的青春乐章。

“纸上的来总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理论知识只有与社会实践结合在一起,才能焕发出绚丽的光彩。希望同学们珍惜这次社会实践的机会,用心观察、用心思考、用心总结,在实践中展示风采,锤炼品质,练就本领,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我们的聪明才智。

劳动法实施意见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大学生;权益;兼职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2)04-0044-03

一、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概念分析

兼职一般是指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大学生兼职通常是指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通过为他人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提高自身能力的行为。大学生兼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从主体来看,是在校的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6周岁以上;从时间来看,一般是课余时间,或周末,或寒暑假,呈现出短期性和阶段性;从劳动的内容来看,多为家教、促销、餐饮服务等简单劳动,目前还出现一些翻译、会计、导游等专业性较强的劳动;从劳动报酬来看,或者按小时来计算报酬,如家教,或者按天计算报酬,如促销、餐饮服务,除翻译、导游等少数工作报酬较高外,收入普遍偏低。

权益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权利是被法律所认定的利益,法律赋予其“权利”的称谓,比如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利,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等兼有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利益是指尚未被法律上升为“权利”,但对公民有影响的那部分价值。这些价值同样可分为经济、人身等方面。根据主体的不同,权益可划分为消费者的权益、妇女儿童的权益、老人的权益、劳动者的权益等。不同的权益主体,其享有的具体的权益内容也不尽相同。就大学生兼职权益而言,主要是指大学生在学习之外从事某种劳动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比如在家教中,大学生的人身安全要有保障,事先谈好的报酬要及时获得,大学生的名誉要得到尊重,尤其是女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名誉要受到保护。当然不同的兼职工作,其具体的权益内容也多种多样,但大体上可分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获取劳动报酬的财产权利;兼具人身和财产权的著作权等。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类型归纳

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屡受侵害,这已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据有关部门调查,约有半数以上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出现了权益受损的情况,其中包括遭遇雇主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损害经济权益的,无故延长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无薪加班等违反工作制度的。这些权益受损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 经济权益受到侵害。部分大学生兼职是以锻炼能力为目的,但也有部分学生是为了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对于后者而言,劳动报酬的获得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劳动法》中有最低工资的规定,但《最低工资规定》“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这是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依据和理由。大学生兼职活动应获得的报酬由于欠缺法律的硬性保障,导致实践中大学生兼职劳动报酬的高低绝大部分取决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意愿,加上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及人数较多,致使劳动报酬普遍偏低,而且就是偏低的劳动报酬也经常遭受拖欠、克扣,严重侵害了大学生的经济权益。

2. 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比如在夜间的兼职路途中遭遇暴力威胁;部分女学生在从事家教、促销工作中遭遇性骚扰;尤其是对于一些理工生、高职院校的学生,在兼职劳动中面临较高的人身伤害风险,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其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是自己、单位还是保险公司?事实上绝大部分是由大学生的家庭来负担,单位和保险公司承担的极少。劳动保障部门的官方网站在“实习人员的工伤政策”解答中明确指出“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这也是单位对大学生人身伤害不予承担法律后果的依据。

3. 其他权益受到侵害。近年来,出现了翻译、会计、写论文、形象代言、专业设计等一些新的兼职类型。大学生在这些兼职工作中享有的权利突破了传统的权利类型,如翻译、撰写论文中的著作权、形象代言中的肖像权、专业设计中的署名权等。但兼职实践中发生的冒名顶替、盗用设计方案、滥用形象和肖像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大学生的经济权利,严重的还可能破坏该学生在学校的声誉,影响大学生的校园生活。此外,由于兼职大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或雇主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利被任意剥夺,其已付出的心血得不到保障。

三、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探讨

(一)大学生与劳动者的关系探讨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大学生作为我国的合法公民,理当享有这一基本权利,而兼职就是大学生们行使劳动权的具体体现。在大学生兼职这种劳动行为中,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争议很大。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二:一是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二是大学生的学生身份。笔者认为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应该涵盖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首先,大学生的学生身份并没有限制其劳动权的行使,大学生完全符合劳动者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大学生兼职的客观存在足以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其在兼职中产生的一系列权益应当得到相应的保护。其次,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大学生在兼职劳动中产生的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又当如何认定,所以不能否认其是劳动关系。再次,既然大学生兼职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就理应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不能因为现行劳动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不明确就否认其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我们需要从劳动法的视角下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予以界定,同时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相互衔接问题。

(二)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界定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结合这些权利,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作如下界定。

1. 从兼职实践中大学生屡受侵害的权益内容来看,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权利,劳动法应无争议地予以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报酬是否适用劳动法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很大争议,但该争议不能成为否定劳动法对大学生兼职获取劳动报酬权利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是我国宪法的规定。大学生这一劳动者理应享有休息休假权,所以针对实践中,延长工作时间又不给予报酬这种廉价使用大学生的行为劳动法应予以制止。在兼职中大学生受到伤害是否适用“工伤”的有关规定也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安全是劳动者在劳动中的首要权利,既然不能否定大学生的兼职是一种劳动行为,而大学生又完全符合劳动者的基本要求,那么大学生就理当享有劳动安全这一最基本的权利,立法也应对这一权利给予保障。各有关机关对大学生兼职中产生的争议不予处理的事实是基于目前立法规定不明确造成的,有争议就要解决,放在劳动法中对该类争议予以解决既可节约立法资源,又可使立法体系系统完整。

2. 从兼职的主体、兼职时间的短期性和阶段性来看,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权应附条件地予以保护。职业技能培训是单位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社会福利较社会保险而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单位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职工的待遇。如果将兼职大学生与劳动者完全等同,就可能存在单位为兼职大学生提供了技能培训的机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兼职大学生却辞职不干,这对单位而言是一种损失。所以兼职大学生是否享有这两项权利,应附加一定的条件。如立法可明确,该学生和单位签订合同,表明其毕业后在该单位长期工作,如果这一条件成就,则兼职大学生可享有这两项权利,反之不享有。也就是说立法可以搭建一个现在和将来的桥梁,以权衡兼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

3. 新型兼职中产生的其他权益,不宜纳入劳动法的视野,但要做好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衔接。由于新型兼职的出现,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也突破了劳动法的权利范围,出现了肖像权、设计署名权、著作权等民商法上的权益。笔者认为,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适用民法、知识产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予以保护,而不应纳入劳动法的范围。

参考文献:

[1]张素君.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2,(6).

[2]金如委,蒋馥蔚,曹阳.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研究——以天津师范大学为例[J].现代经济信息,2011,(22).

[3]朱李楠,李晓,徐吉洪.在校大学生兼职情况的调研与分析[J].新西部(下半月),2009,(1).

[4]王小强.大学生校外兼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 一起侵犯大学生兼职权益案例引发的思考[J].商业经济,2010,(9).

[5]王泽宁.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象及维权措施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1,(22).

[6]许华.我国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法律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2,(7).

[7]项贤钦.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策略选择[J].中国国情国力,2011,(9).

On the Scope Defini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Part-time Interests under the Labor Law Perspective

Liu Liqing, Zhang Jieying

劳动法实施意见范文第4篇

一、现行助学金标准不变。在具体使用上,可以分成伙食补贴、奖学金和困难补助费三个部分,其中伙食补贴一般占百分之八十,奖学金占百分之十五,困难补助费占百分之五。

二、伙食补贴,由学校按实有学生人数普遍发给,对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可适当多补贴一些。原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照发。

三、奖学金,应根据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主要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品行好的学生。奖学金可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一个学期或一学年发一次;受奖人数不要过多,以不超过班级人数的五分之一为宜;奖学金数额不要过高,按学期发的最多不超过五十元,按学年发的最多不超过一百元。受奖学生的产生,可由班主任于每学期末或每学年末根据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操行评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推荐,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不搞群众性的评议。受奖学生的名单应张榜公布。

劳动法实施意见范文第5篇

近年来,江苏省总工会和南京市总工会运用“一法三卡”,不仅以新的理念和新的方法规范了工会开展安全检查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内容,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也使工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了对各类事故隐患的超前预防、监控和治理的效果。

一、“一法三卡”的由来

“一法三卡”指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采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及安全检查提示卡、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指在生产(工作)区域内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采取排查、评估、建档、立卡等措施,建立监督控制体系,促进隐患整改的群众性劳动保护方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主要运用于化工行业,包括事故隐患作业点名称、危险等级、易发生事故种类、防护措施、监控要求、紧急预案、责任人、检查周期等内容的提示卡。危险源点警示卡则指通过在危险区域或岗位挂牌,提示存在的危险,让员工提高警惕。安全检查提示卡是一种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提示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解决了工会在企业安全检查中“查什么、怎么查”的问题。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全国总工会开始推广应用国际劳工局推荐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并结合我国的安全生产实际着手制定建筑安全检查表和煤矿安全检查表,把工会的安全检查工作与促进企业对事故隐患的建档和跟踪整改结合起来,较好地解决了工会安全检查查无结果和推进企业整改力度不够等问题。

二、推广应用“一法三卡”的重要意义

“一法三卡”是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工岗位责任制的重要措施,也是动员广大职工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通过推行“一法三卡”,不仅能进一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高预防水平、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而且是提高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者和监督检查员提高有效监督检查的有力措施,也是广大职工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具体有效措施。

1、 “一法三卡”是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一法三卡”的核心就是注重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提示检查、危险警示和信息告知,最终实现重点监控,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预防措施,克服以往的亡羊补牢式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促进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和实践。

2、“一法三卡”是开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形式。

《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力,但如何运用有效的形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履行这些职责,仍然是一个值得各级工会劳动保护干部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课题,不能否认,当前在一些地区和单位,长期存在着监督检查无手段、无措施、无针对性的“三无”现象,导致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与群众的要求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相距甚远。“一法三卡”为工会组织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效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提供了很好的形式和方法。

3、“一法三卡”是推动群众性监督检查与专业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探索和实践。

“一法三卡”体现了工会群众性监督检查的特色,又与企业的安全管理有效衔接,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互为补充,互相促进,体现了专管与群防的统一。

4、“一法三卡”是职工群众自我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有效措施。

分析多年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职工违章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而职工违章往往是由于不懂、不会和不重视。“一法三卡”通过简单明了的应知应会,使职工知道遵章守纪;知道本岗位存在哪些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知道如何预防事故的发生;知道一旦发生事故怎样进行紧急处置等等。因此,“一法三卡”将在防止职工习惯性违章,保证操作安全;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懂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各级工会要加强推广应用“一法三卡”的工作力度

各级工会要加强“一法三卡”推广应用力度,提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更有实效,进而促进企业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治理,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加强领导,建立制度,为推广和应用“一法三卡”提供组织保证。

各级工会要从思想上重视“一法三卡”的推广应用工作,真正将这项工作纳入到重要的议中日程,认真研究,着手制定推广工作计划,提出目标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特别是各企业工会组织,作为“一法三卡”经验的具体组织实施者,更要注重结合本企业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建立起必要的制度,确保“一法三卡”的有效推广应用。

2、加强宣传,广造舆论,为推广应用“一法三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工会的宣传教育阵地,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宣传介绍推广“一法三卡”经验的重要意义和其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广造舆论,扩大影响,不仅要让从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同志认可,还要争取得到政府行政部门的认同和支持。广大职工群众是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受害者,也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和中坚力量,要注重对他们进行 “一法三卡”的宣传与普及,取得他们的赞同和配合,为顺利推广应用“一法三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为推广“一法三卡”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法三卡”是安全生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作为一种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形式,既方便灵活,又简单实用,非常适合于工会组织开展的群众性安全监督检查和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各级工会组织在实际推广应用中,应该注重加强对劳动保护干部和监督员的培训教育,使他们能够深入了解、熟悉并最终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这种方法去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现场观察学习等形式,提高应用人员的素质,为推广应用“一法三卡”奠定坚实的基础。

4、加强指导,培育典型,为推广“一法三卡”做好示范引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