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安全生产经营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安委办的要求,广泛宣传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确保全市文化生产和经营场所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生产和经营场所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市文广新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分管领导和各辖市(区)文广新(体)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市执法支队负责人具体负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检查安排
活动时间从2013年6月上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检查方式:紧抓日常巡查的主线,采取自查与巡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执法人员分片区包干负责相应文化生产和经营单位。在坚持安全检查动态化、日常化的基础上,主要安排如下:
1、宣传阶段(2013年6月9日—6月30日)。坚持安全生产经常查。组织召开全市印刷企业安全生产动员会;召开全市网吧、游戏、歌舞娱乐场所安全生产动员会。向全市文化生产和经营业主发送公开信,不定期组织参加市级安全大检查活动。
2、自查阶段(2013年7月1日—7月15日)。各文化生产和经营场所在市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查。重点自查各项安全制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消防通道畅通情况,应急照明通道及指示灯设置情况;排查火灾隐患,加大火灾隐患的治理力度,对存在火灾隐患和安全漏洞的,要限期及时整改,严格逐项登记隐患。
3、巡查阶段(2013年7月16日—8月15日)。市文广新局将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市文化市场重点场所、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安全昼夜巡查。在检查时要按照登记事项逐一核对,对未登记部分要予以补充,有关人员要签字。凡发现隐患立即要求整改,不准带着隐患运营。
4、督查、抽查阶段(2013年8月16日—9月20日)。
市文广新局将联合消防部门对全市文化生产和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5、总结阶段主要工作为: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收集整理,认真按要求搞好活动总结和上报工作,总结经验做法,开好总结会议。
四、活动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辖市(区)文广新(体)局、新区执法局要对监管活动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检查组,积极参与,搞好协调,确保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凡因安全检查不到位,查出问题不整改,由此而引发事故的,依法追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指导思想
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建立以生产经营单位(含学校、医院、影剧院等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事业单位,下同)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体系为支撑,以网络信息系统为平台,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部门实时监控为核心的新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形成情况能掌握、过程能记录、责任能明晰、监管全覆盖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新格局,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切实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2013年11月)
各责任单位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组建“两化”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细化工作职责、内容和程序,进行动员部署。
区政府成立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
(二)调查摸底,分类分级(2013年11月-2014年2月)
1.摸清底数。按照属地原则,各街办乡、管委会分别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摸底调查,掌握其类型、规模、产品、原材料、安全生产相关情况等基础信息,督促填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建立基础信息电子档案;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步开展调查,为分类分级监管奠定基础。
2.分类汇总。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分类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按工业生产、矿山开采、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程建筑、道路运输、水上交通、人员聚集和其它共9大类进行分类统计(附件2),建立基础台帐。
3.监管分级。在9大类企业中,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风险高低和难易程度分为重点监管、一般监管和自主管理三大类。
(1)分级及监管权限划分
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指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以及其它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模大小、风险高低、安全监管工作难易程度分A、B、C、D四级。A级按行业分类由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B级按行业分类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C级按行业分类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D级按行业分类由乡镇(街办)负责监管。
一般监管生产经营单位指重点监管以外的风险程度一般的中、小型生产经营单位。一般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由县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自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指风险程度不高的小型、微型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由乡镇(街办)负责监管。
(2)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确认
对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进行分类统计,确定纳入本级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和建议由上级部门监管的名单,并填写《分级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确认表》(附件3),报区“两化”体系建设办公室。
区“两化”体系建设办公室根据各责任单位上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研究确定由区级负责监管的名单,提出建议由市级负责监管的名单。
(三)编制指南,培训人员(2013年11月-2014年3月)
1.编制指南。按照省安监局分行业编制的《隐患排查指南》样本,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本行业隐患排查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个性化的隐患排查指南,明确排查事项、排查部位、排查频次、治理要求、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为录入“两化”系统作准备。
2.建立信息管理员和信息员队伍。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解放路步行街管委会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信息管理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信息员。
3.分级培训。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解放路步行街管委会的信息管理员和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信息员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培训。培训内容为基本信息录入、企业安全检查标准、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方法及步骤、数据库操作等。
(四)登录系统,两化融合(2014年4月1日-2014年12月)
1.各级信息管理员、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员登录省“两化”管理系统,填写注册信息进行初始注册,经审核通过后登录该系统,并补充完善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相关基础信息。
2.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系统提供的《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或本单位编制的《隐患排查指南》,实施不漏项的安全检查和整改,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录入系统。
3.各监管部门根据分级监管权限,对监管对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程实时监管。对系统反映连续15天没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有针对性地执法检查,并将执法文书上传系统。
(五)总结完善,全面覆盖(2014年12月-2015年12月)
“两化”体系建设单位要进行认真总结,不断完善系统运用。从2014年12月起,请各责任单位分别制定“两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全面推行。2015年实现“两化”体系全覆盖。
三、保障措施
(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是区政府确立的一项安全生产重要制度。为强力推进全区“两化”体系建设工作,区政府成立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和区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解放路步行街管委会及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区“两化”体系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具体负责“两化”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推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20xx年6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布,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7种情形,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安监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分别从总体、专项类型及具体事故类型制定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通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加强我镇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机制建设,为有效防范各类较大事故和较大影响事故,促进我镇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活动内容
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执法整治月”活动的主要任务是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宣传教育。各村、各单位要结合开展“执法整治月”活动。切实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目的和重要意义,以及开展“执法整治月”活动的内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不断增强各单位和人民群众参与并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监督机制。既要进行正面宣传,也要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形成强大舆论攻势,促进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
(二)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各村、各单位要针对企业自查自纠和隐患集中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非法违法问题。重点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建筑放工、特种设备、中小型生产企业等行业或领域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拒不执法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等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三)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联合集中执法行动。各村、各单位要对全面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非法违法行为要组织联合执法。根据我镇的实际情况,要重点组织好以下四个领域的联合执法行动:
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执法行动。由镇公安派出所牵头。
2.剧毒化学品执法行动。由镇派出所牵头。
3.关闭化工生产企业执法行动。由镇化治办牵头。
4.中小型生产企业安全执法行动。由镇安监办牵头。
抓紧制订集中执法行动工作方案,镇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监管行业或领域的特点。全面开展集中执法行动。各村也要结合本村实际,针对本村矛盾和问题突出的行业或领域,组织开展集中执法整治行动。
三、工作要求
一、三项行动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协同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
(二)突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对因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被政府依法关闭、吊销的企业,要加强后延监管,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对被依法关闭、取缔和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治理违规违章行为,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加强企业监管,依法查办大案要案,狠抓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安全防范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通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日常登记监管工作相结合,严格审查各项前置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对有关许可证照期限即将到期的,要提醒企业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二、三项行动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重点范围
结合工商职能,主要是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车辆改装企业和商(市)场、娱乐场所、宾馆、网吧等人员密集的经营户,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
(二)重点内容
1.发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能作用,依法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审查各类前置许可条件。
2.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积极配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企业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切实做好企业监管工作。对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加强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执法、治理、宣传教育三项行动。突出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的;
(3)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3.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企业年检工作,严格审点行业企业的前置许可时限和许可范围。
4.积极配合做好对重点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合理安排巡查力量,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积极参与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车辆改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和专项治理活动。
5.加强宣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法治意识。要面向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营造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良好氛围。
三、三项行动实施步骤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完善工作制度(5月)
结合2011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涉及工商部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三项行动”工作方案。认真查找在登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梳理监管流程,完善工作制度,提出改进措施。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6至9月)。
1.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车辆改装、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违法违章行为,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参加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
2.在认真落实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的同时,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2.10月底前,完成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交换机制,依法、及时将安全事故企业责任人纳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