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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间室内设计是指对公共场合的室内空间进行设计,以满足相应的使用功能、心理需求等。而公共空间本身具有公共属性,其属于社会全体公民,每个人都有在公共空间获取相应服务的权利。在人文精神的深入渗透下,各行业更加注重对人文精神的体现,在公共空间室内设计上也是如此。因此,在公共空间的室内设计上,需要遵循大众群体的普遍需求、公共空间所需提供的服务功能以及人文精神的内涵实质,以此为基础完成设计工作。
人文精神和公共空间室内设计的内涵要点
1.人文精神的内涵
人文精神是人类普遍表现出来的一种自我关怀精神,其包括了对人的尊严、生命、价值的关切、追求和维护,体现出了各种遗留精神文化,是人类全面发展的基础。人文精神在各行各业中的渗透,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就是以人为本,只有将人作为核心,才能使人文精神得到体现。从人文精神的内涵上来说,其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思想。
是人本思想,这主要是指以人为本位的思想。二是个人观念,这主要是指在组织、集体、国家等大框架下,承认并且尊重个人的思想理念。三是自由观念,也可以理解为人权,即每个人都享受各种根本性的权利,而人民又赋予了政府权力,政府需要依靠人民赋予的权力来保护人民的自由。
2.公共空间室内设计
公共空间从狭义上说来主要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与生产中所涉及到的公共使用的区域,如街道、广场、图书馆、商场、酒店等等。公共空间从其性质上来看,可以被分为室内和室外两个部分,如街道、广场、公园等就属于室外,图书馆、商场、酒店等就属于室内。在以往,公共空间主要是给民众提供定的服务功能,所以设计重在空间功能上。但是在经济水平不断提升的情况下,民众对于公共空间加重了其他方面的关注,如视觉感受、心理体验等等,对室内空间的要求越发提高。由此,对公平空间室内设计就需要引起重视,以人文精神作为核心,充分渗透以人为本、个人观念以及自由观念等思想,提升公共空间的设计水平,使其尽可能满足民众需求。
公共空间室内设计对人文精神的渗透体现
1.以人为本在公共空间室内设计中的体现
公共空间室内设计要渗透人文精神,首先就需要对以人为本的思想进行体现。由于会进入到公共空间的人在数量、文化水平、精神面貌等方面都各不相同,这就使得每个人对公共空间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比如,在公共空间的颜色搭配上,有的人喜欢蓝色,有的人喜欢白色,还有的喜欢红色,这在设计上是很难做到统的。再比如,在公共空间的引导功能上,有的人喜欢箭头标志,有的人喜欢文字标志。这些都需要设计者在设计过程中加强对民意的调查,使得设计尽可能符合大多数的人需求。要在室内设计中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思想,第一需要在设计之初加强对民意的调查,全面了解民众对公共空间的功能要求、心理期望、体验感受等,以此作为设计的基础。第二应该在设计过程让民众参与进来,可以让民众提供自己的方案构思。也可以每完成一阶段的设计,就公示出来,让民众提出意见或是看法,以此对方案进行修改。
2.个人观念在公共空间室内设计中的体现
个人观念是人文精神中比较强调的一个方面,尤其实在当前这个愈加注重个人发展的时期,在公共空间室内设计中体现出个人观念,对于设计的创新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个人观念的体现需要找准方向,不能盲目。比如,在颜色搭配、功能设计上强行反应个人观念,可能会导致与大众利益出现冲突,这就是不正确的方式。从某种性质上来说,个人观念的体现可以被看作是团体组织观念的体现。比如,在目前大多数地铁站中,都设计了专门的残疾人电梯,这就可以看作是对残疾人这一组织群体相同的个人观念的体现。可以看出,个人观念在公共空间室内设计中的体现,主要还是以团体组织共同利益的体现为主。因此在实际的设计工作中,设计方就需要收集各个组织群体的诉求,以此作为设计工作的参考。
3.自由观念在公共空间室内设计中的体现
要在公共空间室内设计中对自由观念进行体现,不能从传统意义上来理解自由观念,需要从心理、情感等方面切入,才能推动设计工作。首先,在心理方面,民众处在公共空间中需要保证心理达到足够的自由,不会因为环境产生拘束感。这就需要在空间的营造上提升其开放性和协调性,加强各部分之间的衔接和过渡,消除影响心理活动的一些负面因素。其次,在情感上,室内设计需要加强对环境氛围的营造,给民众情感上的体验。比如通过绿植营造小品,利用隔断提升空间层次感,设置留白给民众自由空间,利用标志加强空间连续性。这些方法都是体现自由观念的可靠形式,能够在情感和心理上给予民众最大程度的自由。
日前,交通运输部召开部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交通运输推进现代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便捷高效、安全绿色的交通运输物流服务体系,基本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随后,交通运输部又印发了《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交通运输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的新理念,以“试点示范和专项行动”为主要推进方式,实现交通运输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到2020年,基本建成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
根据《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交通运输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要全面覆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输装备应用、运输组织体系建设、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建设、行业监管能力建设等五个方面;另一方面,要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将节约能源资源要求贯彻到交通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养护和管理全过程。
同时,提出了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节能环保运输装备应用、集约高效运输组织体系建设、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建设、行业监管能力提升等五方面22条具体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开展试点示范、强化考核评价、培育绿色文化、深化交流合作等六条具体措施。
《指导意见》要求,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主动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发挥政策叠加优势,突出政府主导作用;要更加注重优化交通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运输组织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更加注重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企业组织管理水平,充分挖掘结构性和管理性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潜力;积极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着力改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部省共同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新机制,推进区域性和主题性试点,深化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树立行业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到2020年,在保障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单位GDP碳排放目标前提下,全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意识明显增强,运行体系机制更加完善,科技创新驱动能力明显提高,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行业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明显成效,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明显增强,生态保护得到全面落实,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建成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
关键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针对近三年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结合目前国内经济增长趋势渐缓,多种“稳增长”策略陆续出台的现状,笔者研究分析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发生发展、操作特点以及监管变化,以利于同业人员全面认识此类贷款的风险表现形式。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兴起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中国经济模式下的特殊产物。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突破资金瓶颈和法律障碍,一些地方政府开始探索性地设立了一系列的专业投融资公司或事业单位承担建设任务,利用这些单位法人承接银行贷款或信托资金,解决了财政投资流动(财政预算计划与实际使用时期的不匹配)与投资需求的矛盾。此后拥有独立财政权利的各级政府大多建立了这一类的投融资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在政府的支持下完成项目融资、建设乃至经营的全部工作,这就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雏形。
为有效化解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冲击,保持国内经济的持续发展,2009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这被地方政府视为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肯定和鼓励,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推上了“事业发展的巅峰”。在“指导意见”的推动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突飞猛进”。媒体公开披露的数据显示,商业银行截至2010年6月末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达7.66万亿。
二、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普遍特点
地方政府财政担保是平台公司最后的信用底线。融资平台借助政府与银行的微妙关系(银行对财政存款过度依赖),利用地方政府的财政担保方式,可以轻易地从商业银行拿到大量的贷款,投资领域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主,涉及城市水电气热以及通讯网络等建设,包括城市交通、环境治理、土地整理及储备、园区开发等。融资平台贷款具有以下特点:
(一)多头举债。由于平台公司所涉及的项目一般资金需求量较大,项目建设期较长,从银行内控风险体系设置上不可能也不允许单一银行承担过于集中的单一项目贷款,因此,平台公司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利用多种融资渠道,与多家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实现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
(二)借贷过程操作不透明。银行在对平台公司申请贷款的审核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背景的不完全公开性使银行无法真正了解公司的资产情况,政府权利的强势也导致平台公司在运营中缺乏自主性,同时银行所依赖的地方财政收入情况也因其隐秘性特征使得合作银行无法获取其真实情况。
(三)融资成本缺乏有效的控制。由于平台公司的经营方式不是完全纯粹的企业运营,实际运营中公司自营的想法和政府的要求需同时兼顾,投资管理缺乏统一协调,常常出现以“先做了再说”的盲目性投资,导致部分资金成本较高,资金使用效率较低。
(四)银企双方风险意识较差。一方面作为具有强势地位的地方政府类客户一直是银行热捧的对象,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希望有更宽裕的资金实现政府工作的业绩,“不谋而合”的共同目标使双方均存在能贷多少贷多少的合作标的。虽然商业银行已经在体制上实现了完全的独立经营模式,但是地方政府的干预与强势仍然需要商业银行“看脸色行事”,风险控制在利益的驱动下只能作为保障的形式出现在银企的借贷关系中,地方政府保障的粉饰作用成为了主要功能。
综上所述,从功能上来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存在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因不能直接负债而缺乏建设和发展资金的问题,同时完成了资金与基础设施项目的成功对接,也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作更加专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建设资金,平台公司较多地运用了金融杠杆,充分提高了资本的使用效率,这也不失为一种金融创新。正是这种创新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推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速度,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由于与生俱来的体制缺陷,也使得地方融资平台的过度举债给地方经济甚至全国经济带来了巨大隐患。
三、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监管变化
基于防控金融风险转嫁为财政风险的发生,避免美国金融危机在中国的再现,2009年11月,财政部首次下发《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第一次国家部门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发出的警示。
2010年1月19日,在国务院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总理在讲话中提到,“尽快制定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措施,防范潜在财政风险”。这也是中央政府首次将金融风险防范提高到财政风险防范。
2010年1月26日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10年度第一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要求,“全面评估和有效防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加强贷款跟踪检查”。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此后,政府和监管部门陆续发文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管理给予了具体的指导意见。2011年从年初开始历时半年之久,全国各家金融机构开始了“一户一策”的平台贷款的清理工作,对平台贷款企业进行了重新认定,制定了对不同企业实施不同贷后管理的管理策略。
2012年6月《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号)提出了对融资平台贷款实施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如“支持类平台客户指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新增贷款的融资平台”,这也为金融机构增加新的投放创造了机会。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主线,以扩大融资规模为目标,以提升金融整体功能为核心,以金融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保增长与优结构、强创新与提服务并重,立足区域经济及产业、行业发展需求,深化金融改革,强化金融监管,优化金融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主要目标
全市金融业继续保持平稳健康运行态势。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达到亿元,同比增长,新增存款力争达到亿元以上;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力争突破亿元,同比增长,新增贷款力争达到亿元以上,不良贷款实现“双下降”。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亿元,同比增长。证券业实现证券交易额亿元。
三、重点工作及措施
(一)抢抓政策机遇,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和针对性
加强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的研究分析,准确把握政策导向和信贷投向,抢抓机遇,超前运作,多渠道扩大融资规模,努力满足全市经济建设的资金需求。基于对年度信贷投放形势的基本判断,要主攻上半年,强拼第一季度,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实现。各金融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切实增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积极向上推介跑办的重点项目,争取更多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各县、区要牢牢把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政策机遇,深化与金融机构的对接与合作,充分利用金融资本,突破资金瓶颈制约,加快区域经济发展。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和深化银政、银企对接交流,搭建更加直接有效的合作平台和信息平台,实现金融政策信息、金融产品信息以及资金需求信息的交流共享,更好地争取“软贷款”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努力扩大信贷投放,积极谋求经济金融互动双赢。
(二)扩大信贷投放,全力保障重点项目信贷需求
继续把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作为金融支持的重点,加强金融合作,扩大信贷投放,实现信贷资源的有效利用,满足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1.加大对现代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围绕旅游服务业、新型能源业、食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和现代物流业、电子信息业、矿产品精深加工业的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市政府《关于金融支持 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并推进实施。按照产业项目类别,分别组织举办专项银企融资对接活动,要把市政府确定的项生产性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作为支持重点,努力满足产业项目的信贷需求。
2.加大对城镇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围绕“提升旧城区,完善高新区,建设新城区,开发洋河南区,推进中心城区南移”的城市建设总体布局和城建项目实施安排,积极进行有效对接。要以土地储备贷款项目、城镇建设非经营性贷款项目和商用房开发贷款项目的推进实施为抓手,加大对河道治理、路网建设、水系完善和公益性设施、服务性设施建设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保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在决胜之年的信贷需求。
3.加大对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支持。围绕市政府确定的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整合域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源,积极推进银团贷款,实现项目与资金的有效对接。丰富投融资模式和途径,运用BT(建设-转让)、BOT(建设-运营-转让)、资产证券化、债券融资等模式,提高大型项目融资能力。扩大高速公路、铁路、空港海关以及三大产业集聚区和四大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放。
(三)创新信贷模式,有效破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
根据政策导向和发展需要,调整信贷结构,创新金融产品,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围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探索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创新信贷产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指导意见》,通过政策引导,试点示范,确保年底前各县、区全部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积极支持市商业银行实施“振兴中小企业‘四个一’工程”,切实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大力推广民营经济担保商会融资方式,积极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模式,探索开办动产、仓单、应收帐款等抵质押贷款,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
2.加大对“三农”经济的信贷支持。围绕发展特色农业、壮大龙型产业和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信贷投放,以支持食品加工业发展为重点,积极扶持优质错季蔬菜、葡萄、马铃薯、杂交谷子、杏扁、甜菜、牛奶等产业做大做强。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户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继续在全市推广特色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试点经验,推进农村信用联合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化发展。积极争取省农联社在率先开办“整合资源、整村推进、全面服务”融资项目。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新民居等抵押贷款,及时有效地为农户在经济发展中提供多形式、多层面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四)拓展服务领域,促进民生保障和社会事业发展
切实把握信贷政策向经济社会薄弱环节倾斜的机遇,加大对民生和社会事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要扩大再就业信贷扶持范围,将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等弱势群体作为再就业重点支持范围,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要优先给予信贷扶持。要积极支持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大对文化教育基础设施的信贷投入,大力推进国家助学和生源地助学贷款。要增加医疗设施信贷投入,完善医疗卫生基础设施条件。要合理引导社会消费,提供更加丰富的消费信贷产品,加大对大额耐用消费品等项目的信贷支持,刺激消费需求,要结合“家电下乡”、“汽车以旧换新”等国家启动农村消费活动,改善金融服务方式,推出中高档耐用消费品、现代农业机械、建房及住房装修等适销对路的消费信贷新品种,满足不同层次农户的消费需求。
(五)改善融资结构,着力提升直接融资能力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实行重点督导专项服务,突出抓好华美光电子、盛华化工、五维航电科技、长城液压油缸、宏宇化工等重点企业的培育,指导企业逐步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资本市场、资本运作和企业上市规则基本知识的培训和辅导。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私募股权及其它金融产品筹集资金,年内实现通泰集团发行亿元短期融资债券,努力提高直接融资在总融资中的比重。同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等领域,保护民间投资合法权益。
(六)加强融资平台建设,努力扩大融资规模
研究出台市政府《关于深化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意见》,规范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建立健全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进一步完善提升市级投融资平台体系和功能,对县、区资产规模小、设置分散的平台进行规范整合,对资产质量差、融资能力弱的平台予以清理和退出,增强平台“造血”功能,积极稳妥地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七)发挥保险证券功能,全面提升支持服务水平
充分发挥保险业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支持保障作用,大力开拓保险市场,创新保险品种,扩大保险规模,完善保险服务功能。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村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发展,积极参与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使保险真正惠及广大农民和低收入群体;在煤矿、铁矿、易燃易爆等高危行业积极推行公共责任保险,彰显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要注重发挥证券功能,不断扩大经济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定期开展投资理财培训活动,引导企业、公众理性投资。
(八)丰富金融市场主体,不断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域外金融机构引进工作的意见》,在土地、税费、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积极吸引各金融机构总部在设立研发、培训基地,年内力争引进家股份制银行在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国有商业银行重点围绕县域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加分支机构设置,完善基层网点布局。积极推动市商业银行网点扩展,年内力争发展家县域分支机构。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年内力争在县、县、县设立家村镇银行。继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年内力争各县、区最少设立家小额贷款公司,并加强监管,促其合法运营、规范操作。注重保险业主体建设,形成覆盖范围更加广泛的保险体系。努力吸引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入驻,不断完善金融市场组织体系。
(九)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关键词:经济法;农村发展;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基础设施是为农村地区的生产生活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设施,包括农田水利、电力、通讯、医疗卫生服务等,是国家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设施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和自然垄断属性,这意味着农村基础建设面临比较复杂的经济关系。经济法是国家经济管理过程调整各类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协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各方参与主体关系的重要指导。因此,有必要在经济法视野下对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问题和路径等进行探讨,这既是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同时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现状
农村地区发展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对实现美丽中国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对此,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农村地区发展,并出台各类措施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但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人口长期流出,历史欠账导致当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因此,当前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总体上呈现发展迅速但结构不合理的局面。“十三五”期间,在中央实施的多项农村重大建设项目带动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截至2019年,全国耕地等级相比2014年提升7.94%,农业抗灾能力明显增强。在农村道路交通方面,“十三五”期间,全国累计新改建农村供给超过140万公里。在农村电力建设方面,2020年农村地区供电能力和服务显著提升,农村电网可靠率超过99%。在农村信息化建设方面,乡村光纤网络覆盖率达到97%以上,电话普及率接近100%。在农村人居环境方面,超过90%的乡村实现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农村卫生厕所覆盖率接近70%。虽然当前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总量上显著提升,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农村道路建设质量相对较差。一方面农村公路建等级不高,抗灾能力弱,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农村地区地形复杂,道路建设难度大,道路养护成本高,后期管理任务较大。其次,部分农村电力设备老化严重,能耗高且性能差,抗灾能力弱,这也是导致农村电网不稳定的重要的原因。再者,在生活用水方面,农村地区自来水覆盖率较低,中西部地区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水质仍然存在隐患。此外,截至2020年底,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不足60%,相较于城镇接近80%的水平仍然存在不小差距,尤其是老年人占比较高的农村地区非网民比例超过六成。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经济法问题
1.市场有效供给不足,政府职能缺位。基础设施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仅依赖市场难以自发形成有效供给,因此政府通常承担保障公共物品供给的责任。然而,实践中政府在承担农村基础设施供给时常面临各种问题。一方面,农村地区地理环境、产业发展等客观因素是导致农村基础设施供给难的重要原因。相较于城市区域较为集中且集聚了工业、服务业等高附加值产业,在中央支持和经济内生动力下城市基础设施发展迅速,而农村地区广阔分散,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源相对有限,同时农村农业产业附加值相对较低,难以通过产业发展来吸引人口流推动公共基础设施发展。另一方面,实践中各级政府的责权规定并不明晰。在中央-省-市-县-乡镇-村的多层级治理体制下,缺少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组织所应承担的农村基础设施供给职责作出具体明确规定,这意味着某一环节责权不清就会造成建设项目难以进行。尤其是跨区域的大型农村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需要各地方政府联合规划推进,如何协调各地方利益更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统筹协调。2.城乡发展不均衡,市场扭曲难以规制。我国的城乡关系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结构,主要表现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在户籍、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壁垒和差异,农村往往附属于城市。这种城乡二元结构带来体制、政策等方面的区别,并造成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市场扭曲。一方面,在城乡分割的市场体制下,以农业产业为主的农村地区市场收益普遍偏低,这导致资本等要素进入农村地区十分有限,难以带动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与此同时,由于产权等问题,农村土地要素流转受到政府严格管制,农村土地用途转变必须经由国家征用后才能实施,使得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发展严重受限。另一方面,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国家以城市经济发展为重心,通过政策倾斜大力扶持城市的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引导各类社会资源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此过程中形成丰富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法律问题实践,并出台了一系列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指导。相比之下,农村地区享受的政策力度有限,这使得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相对较少,并未形成比较丰富的相关法律实践,这导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难以及时有效得到解决。3.农村纠纷复杂多变,法律政策不足。面对农村地区复杂的利益关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予以指导,但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一方面,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不可避免面临诸如农地或宅基地占用等一系列问题,不同于城市动迁中的货币化补偿,农民的耕地和宅地往往是其生产生活重要来源,对此如何在法律层面设置合理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偿等标准来切实保障农民利益还有待解决。目前这方面的立法尚未完善,各地区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实践中往往出现各种纠纷。另一方面,市场化运作是推进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但由于投资大、建设和回报周期长、收益率低等问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普遍存在困难。虽然国务院在2017年出台了《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但目前还缺乏相关具体实施细则。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如何管理社会资本和保障社会资本合理投资回报仍然缺乏法律法规指导。
三、经济法视角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路径选择
1.强化政府调控,合理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基础设施供给滞后不仅有公共物品属性下政府职能缺位的原因,也有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市场失灵原因,这些原因归结起来则需要政府依法强化宏观调控职责,合理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首先,政府在宏观调控中应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通过完善市场功能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其次,要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对于全国性的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由中央部门主导,同时规定各地区所应承担的职责;对于跨省市的水利、电力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有中央部门牵头,各省市协调共同负责;对于县乡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县级主导部门负责,考虑县乡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状况由省级部门适度进行补贴扶持。再者,建立科学合理的规划制度。合理的规制是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成效的关键。政府应当科学评估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服务的人口数量、空间布局、土地占用、环境影响等,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同时明确项目建设中主体责任范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实施。2.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法律制度,缓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问题。由于投资大且回报率不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往往会面临融资难问题,这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法律制度,缓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问题。具体而言,一方面,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能脱离政府扶持,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政府预算和支出制度,通过完善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预算编制,使得各项资金收支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企业是市场中最具效率的主体,各级政府应当将民间资本纳入政府规划,制定和完善民间投资政策,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例如,完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为企业投资农村基础设施提供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政府部门可以为民间投资者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和农村农业信息咨询服务,同时也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管理,在合理确定其投资回报的同时,正确处理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农民补偿问题。此外,农村集体也是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参与方和受益者。对于农村集体筹资建设基础设施的,应当合理引导和帮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障群众利益,并依法监督资金合理利用。3.完善农村经济法治建设,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改革有序稳定。要素市场化程度较低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重要原因,而造成农村地区要素市场化程度不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村经济法治建设落后,难以促进要素配置效率提升。因此,有必要完善农村经济法治建设,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改革。具体而言,一方面,当前农村地区的法律大多于20世纪末制定,其间虽然经过一些修订,但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地区的要素供给和需求发生重要变化,因此应当根据当前农村地区形势变化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促使农村法律、农业法规、地方行政规定等相统一。另一方面,法律普遍是原则性的条款,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实践中往往出现纠纷。这不仅浪费国家公共资源,同时极大地抬高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对此应当出台法律实施细则和法律解释,提高法律条款的实践可操作性。此外,政府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对农村集体资产、农户承包经营土地以及农村宅基地的法律确权,界定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在法律层面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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