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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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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市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只生育(含抱养、收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二)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同时以上三种人员必须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否则不属于奖励对象。

第三条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标准。

凡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对象,男性满60周岁之日、女性满55周岁之日起,按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标准发放,直至对象本人死亡为止。

各地根据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县区财政自行解决。

第四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筹集。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比例承担。*县、*县、*县、*县、*县由省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10%,各县财政承担20%;源城区由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30%。

第五条计划生育奖励金单位的确定。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单位。单位应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委托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六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划拨及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办法》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各县区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各县区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及时下拨到单位。单位按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计划生育奖励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贪污、骗取、虚报冒领、挪用、克扣、截留各级财政划拨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领取及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一)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和领取,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严格履行申领程序。

(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

贯彻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时间长久、工作量大的工作。各级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一定要互相配合、各尽其职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一)村委会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镇级计生办的职责及权力,按《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单位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监督管理。

独生子女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率先建立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推进稳定低生育水平。年市人口计生局建议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市建立健全计生层级动态服务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对近年来实施的“领导包片、干部包户”责任制加以创新,明确了从市委书记、市长到村委会干部,从市级直属单位到镇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并将人口计生工作任务细化量化到镇村干部个人,每月检查考核,从“票子、位子、面子”上给予奖罚,形成了“分级负责、任务到人、动态管理、奖罚分明”的工作格局,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同时,为全面完成省下达的人口计划目标,全市严格落实人口计生例会制度,大力开展“两无”(无政策外多孩生育镇、街道和无政策外生育村、居委会)创建活动和“两非”专项打击行动,建立健全了B超管理、实名接生、定点引产、孕情访视等长效工作机制,有效减少了政策外出生,有效推进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

率先实施“节育奖”,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该局在认真实施省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和《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方案》,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孩子或两个女孩,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从落实措施当月起,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50元的奖励。这个奖励办法把奖励年龄提前了30年左右,将奖励由“期货”变成了“现货”,大大增强了奖励的现实引导作用,被国家人口计生委原副主任潘贵玉命名为“节育奖”,属全国首创。目前全市有“节育奖”对象6722人,累计发放奖励金1833万元。为多渠道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我市还从子女入学、就业、保险、集体分红、宅基地分配、干部帮扶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

率先成立人口理论教育基地,推进“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示范市建设。为切实提高党员、干部和计生工作人员的人口理论水平,我市在市委党校成立了全省地级市中首个人口理论教育基地,每年至少两次邀请到国家、省的人口理论专家、领导前来授课,有力推进了我市人口计生理论研讨和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市计生局积极探索整合社会资源、吸纳企业资金参与宣传教育的途径,投资建设了生育文化公园、“三通”(优孕通、孕事通、青春通)网络平台和区南恩街道婚育学校等一大批新型婚育学校,有力推进了我市“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示范市建设,年,我市继被确定为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第三阶段示范市之后,再次被确定为第四阶段示范市。

积极打造“阳光计生”,不断推进服务提质提速。一是不断加强计生服务硬件设施建设。我市按每个县(市、区)每年建设2个示范镇(街道)、每个镇(街道)建设2个示范村(居)委会的要求,新建、扩建、改建了21个技术服务站所,打造了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区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国家级示范站,县、县、市等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二是率先制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服务管理规范》,推进“阳光计生”行动。明确了全市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服务管理行为标准,实行为群众办事一次告知制、限期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事务代办制,做到了群众动嘴,干部跑腿,办事效率和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年进行的计生系统“双评”中,农民兄弟姐妹和流动人口评议的满意率分别达到96.62%和97.6%,开展“下评上”的满意率达到100%。三是率先启动技术服务队伍全员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服务人员的素质。用两年时间,安排全市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到市计生服务中心免费培训一次,培训时间2个月,现已轮训270多人次。在全省计生药具“三基”知识竞赛中和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比赛中,我市代表队分别取得了第一名和第二名的好成绩。四是率先实施市内流动人口“一盘棋”,推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实施方案》,实现市内各县(市、区)、镇(街道)之间流动人口在宣传教育、孕情监控、节育措施、婚育证明、信息交换、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方面的“一盘棋”服务管理协作。同时,与省内30多个兄弟市、县签订了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区域合作协议,积极参与省内、国内“一盘棋”,共同抓好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年,省组织流入地与流出地互评,我市在13个流出地级市中得分最高。

独生子女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一)18个镇以及市经济开发区;

(二)市机关有关部门(市建设局、公安局、卫生局、供电局、农林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机关党工委、经贸委、邮政局、电信局、交通局、文广局、教育局、水利农机局、粮食局、城管局、农信联社、商业资产经营公司、物资企业总公司、供销社、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

二、目标要求

(一)全市总目标:人口出生率稳定在7‰以内,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9%以上(含流动人口),计生规范化管理合格行政村(居委会)95%以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有效率达90%以上;已婚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防治累积率达66%以上(含2002年);出生缺陷一级干预率95%以上;随访服务率达95%以上;期内综合避孕率达95%以上;药具有效率98%以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率80%;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90%以上;群众满意率90%。

(二)镇及市经济开发区目标

1、计划生育率99%以上(含流动人口);

2、期内综合避孕率95%以上;

3、生殖道感染查治累积率完成66%以上;

4、出生缺陷一级干预率95%以上;

5、计生规范化管理合格行政村(居委会)95%以上;

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卡)率90%以上;

7、按规定对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服务,镇财政用于计生事业经费不低于人均3.5元;

8、完成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任务。

(三)机关部门目标

共同指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期内综合避孕率100%;

3、随访服务率100%;(含已婚育龄妇女B超一次)

4、生殖道感染查治率50%;

5、知情选择率100%;

6、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100%。

市工商局、公安局、文广局、市直机关党工委、建设局、交通局、教育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九个局增加根据部门职能落实计生职责的部门指标。

根据以上责任目标要求:各镇、各单位(1)要采取签订责任制形式将任务层层分解;(2)要认真分析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3)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奖励办法,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考评办法

为了力求考核奖惩的客观、公正,增强考核实效,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年目标管理考核将调整考评内容,规范评估体系,实行“分条线考核,分层次考核”。一是年度责任指标完成情况的定量考核;二是计生工作质与量的定性考核;三是单项竞赛的评比结果和累积(年生育对象的知识普及、知情选择、避孕措施落实、随访服务实行季度考核)。

四、奖惩措施

(一)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对目标任务完不成的镇(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二)完成市镇二级政府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作为评比先进镇的前提条件。

(三)计生工作质量实行百分考核制,从高分到低分;先进比例掌握在50%左右。

独生子女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西城改造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具体范围为:东以集贤北路为界,南至22万伏高压走廊,西至*经济开发区和安徽理工学校,北抵集贤关与宜秀区接壤,总面积约7.37平方公里。

第三条*市西城改造建设工程规划区域及其还建点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十里铺乡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西城改造工程建设以及还建点内的建筑物、附属物的类型、结构、面积以区、乡、村三级实地摸底丈量登记并经相关部门认证后公示无异议为准。被拆迁户在公示期内对丈量结果如有异议,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由区西城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认证组和乡、村等有关单位复核,并以实际复核结果为准。

第五条拆迁有租赁关系的房屋,由租赁当事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有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依法申请裁决处理。在拆迁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区相关部门、乡、村、拆迁承包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补偿面积的认定原则

(一)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补偿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法定建房批准文件所作的记载为准。

(二)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文件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未记载的,或者记载与现状不符的按下列规定认定:

1、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文件未记载房屋的用途且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能提供有效非住宅证明的按住宅认定;

2、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房屋用途为非住宅,但拆迁时已改为住宅的,按住宅认定;

3、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房屋用途为住宅,但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经依法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认定。

(三)在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房屋位置及用地范围内,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际丈量的面积认定。

第七条经认定后,合法建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与标准如下: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1、拆迁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2、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级别、结构等级,按建筑面积,框架结构1200元/㎡的标准,砖混结构1150元/㎡的标准,砖木结构1100元/㎡的标准,其他结构按1000元/㎡的标准;

3、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区位级别,结构等级,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40㎡的部分按850元/㎡标准;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但未超过60㎡的部分,框架及砖混结构按550元/㎡的标准,砖木结构按470元/㎡的标准,其他结构的按350元/㎡标准;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的部分,框架及砖混结构按400元/㎡标准,砖木结构按300元/㎡的标准,其他结构按200元/㎡标准;

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每户按常住人口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安置。剩余建筑面积按货币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5、实行全部货币补偿的,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自行解决安置;

6、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还建安置按搬迁序号确定。每户还房建筑面积超过调换建筑面积的,超出建筑面积10㎡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购置;10㎡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价购置。偿还建筑面积不足调换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人均40㎡以内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还建房在规划许可的还建点内建设,按多层配套住宅建设;

7、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建筑面积找付结构、楼层差价款(见附表一);

8、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18个月,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由拆迁人按每户每月400元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18个月后,仍未得到还建安置的,该项费用按有关政策执行。被拆迁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2400元;

9、拆迁搬家,每户一次性发给300元搬迁补助费。单位(含个体企业)大面积非住宅房按2-4元/㎡补助搬迁费。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级别、结构等级,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级别、结构等级,按建筑面积1500-2000元/㎡计算实行补偿:框架结构2000元/㎡的标准,砖混结构1800元/㎡的标准,砖木结构1500元/㎡的标准,其他结构按1200元/㎡的标准;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经确认为经营性门面房的,按建筑面积,框架结构1200元/㎡,砖混结构1100元/㎡,砖木结构1000元/㎡,其他结构按900元/㎡的标准,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给停产停业损失费100元;生产、办公等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框架结构710元/㎡,砖混结构570元/㎡,砖木结构450元/㎡,其他结构按240元/㎡的标准,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100元;

3、经确认将住宅房改为生产经营用房,并于2007年1月15日前取得法定生产经营证照并年检一次以上的,按下列标准计算拆迁费用:经营用房按建筑面积550元/㎡计算;生产、办公性用房框架结构按建筑面积500元/㎡,砖混结构按建筑面积400元/㎡,砖木结构按建筑面积300元/㎡,其他结构按建筑面积200元/㎡。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给生产经营停产停业损失费100元;

4、经确认将住宅房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给生产经营停产停业损失费100元。

(三)拆迁房屋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第八条拆迁房屋符合建房条件,但无任何产权证明,且无其他任何农村住房的,除人均还建40㎡产权以外,剩余货币补偿部分:40㎡-60㎡部分按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补偿标准的10%递减;人均60㎡-100㎡的部分按上述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补偿标准的20%递减;人均超过100㎡以外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在过去其他项目中被拆迁的拆迁户,如本次拆迁其同一宅基地上的房屋,当时拆迁还建面积人均不足40㎡的,则可在此次拆迁还建中补齐人均不足40㎡的部分。已按政策全部享受拆迁还建安置的,不再享受还房安置政策,其拆迁面积实行货币补偿,应拆迁面积纳入人均40㎡以外计算,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拆迁补偿安置对象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拆迁补偿安置人口:

1、有正式户口的,且在当地常住的;

2、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学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现役义务兵、士官、服刑劳教人员,以及一方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其在当地常住的无工作单位的配偶及子女;

3、农转非后,仍常住当地务农的;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该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常住人口;

5、认证小组认可的其他情况。

(二)享受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实分户认定

私房以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或者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计户;居民、村民户在同一户籍村内有多处住房的按一户计算。

被拆迁人家庭子女已依法领取结婚证并独立生活的,可以按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已达晚婚年龄的未婚常住人口,按一人户安置。

第十一条实施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被拆迁户在搬迁验收前,须保持已列入补偿范围的建筑物和附属物的完好,方可领取搬迁证。

第十二条搬迁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拆迁户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不论何种安置方式,水电增容费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拆迁范围内的所有被拆迁户应在规定的搬(拆)迁期限内完成搬(拆)迁任务。对在限期内完成搬(拆)迁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根据人口、人均面积、协议拆迁期限三要素确定奖励金额(见附表三)。

第十五条被拆迁户无故拖延,拒不搬(拆)迁的,责令限期搬(拆)迁。逾期仍不搬(拆)迁的,申请依法强制搬(拆)迁,依法强制搬(拆)迁的执行费用由被强制执行搬(拆)迁户承担;在强制执行工作中辱骂、殴打有关工作人员,妨碍征迁及工程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区西城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

独生子女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小学;班主任;幸福感;成因;分析;对策

当下,中小学教师对班主任职业认同度不高,幸福感缺失,不想当、不愿当班主任的现象普遍存在。如何提升班主任职业幸福感值得教育管理者去深度思考和有效破解。

一、中小学班主任职业幸福感缺失成因分析

莲都区是浙西南经济、教育欠发达地区,基础教育底子相对薄弱。随着教育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教育转型升级不断加快,德育工作水平不断提升,给班主任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了解我区中小学班主任职业幸福感的影响因素及各因素的影响程度,我们对全区1200位班主任就班主任职业幸福感缺失原因进行问卷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在六个选项中,使中小学班主任幸福感缺失因素依次是薪酬与付出不匹配(30.7%)、工作繁锁工作量大(21.6%)、学生难管责任大(15.3%)、工作得不到正确评价和认可(14.2%)、社会地位低(10.5%)。

基于上述分析,结合对部分班主任访谈,我区中小学班主任职业幸福感缺失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班主任津贴偏低。自1979年建立班主任津贴制度,1988年适当调整了班主任津贴标准。目前,班主任津贴按小学每月235元、初中每月300元标准在工资中直接列支;另外,各校因校制宜,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给予适当增加班主任津贴或建立班主任年终考核奖。纵向比较,班主任津贴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教师认为在当前消费水平下,班主任津贴与付出的劳动不匹配,与班主任群体期望还存在差距,导致班主任工作缺乏内驱力。

二是班主任工作压力大。班主任是学校管理的实施者,多数班主任在满课时工作量的基础上“兼职”担任班主任,事务烦琐,工作量大。同时,当前社会教育环境俞发复杂多样,独生子女、留守儿童、单亲子女等特殊儿童群体逐渐增加,社会、家长对教育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班主任作为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所肩负的教育、安全方面的责任和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加重,导致中小学班主任职业幸福感缺失。

三是班主任社会地位不高。学校对班主任工作评价和激励导向不够完善,班主任工作得不到学校正确评价和充分认可,教师对班主任工作价值偏离,多年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有职业倦怠感,大部分教师迫于职称评聘或管理压力而服从学校分配的班主任工作。社会、家长对班主任工作的评价偏差。大部分家长把教育的责任全部寄托在学校和班主任,家长配合不力,一旦学生出现行为偏差或学业成绩不理想,甚至意外小事故发生,大多谴责班级管理和班主任教育不到位,很少从社会、家庭教育上去查找原因,扭曲班主任人格尊严。

四是班主任价值观念偏差。班主任的价值在于立德树人,关爱和教育学生,使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同时在育人的全过程中实现自身专业发展。然而,有的班主任敬业奉献精神不足,责任心不高,有拜金主义思潮;有的班主任工作研究性、创造性缺失,自身专业发展内在动力不足,影响中小学班主任职业成就感。

二、提高中小学班主任职业幸福感的对策

在现行政策条件和区域经济环境下,要提高中小学班主任职业幸福感,充分调动班主任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们认为有以下策略:

适当提高班主任津贴,增强劳酬匹配度。在国家现行班主任津贴制度和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分层分类适当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将班主任津贴调整为财政性津贴、绩效考核奖和超工作量补贴三部分组成。其中财政性津贴按相关政策规定标准执行;在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中按一定比例统筹班主任绩效考核奖,制定相关考核奖励办法,按学年发放班主任绩效考核奖;考虑寄宿制学校和大班额班级的管理强度和难度,实行班主任超工作量补贴。

缓解班主任身心压力,增强职业归属感。明确班主任岗位职责,适当减轻班主任工作负荷,缓解班主任过大身心压力。一是推行政府购买教学服务方式解决教师编制紧缺问题。在当前城镇化进程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推行、“全面二孩”政策落地、编制总量控制的背景下,采用政府购买教学服务方式解决教师短缺问题,避免因教师紧缺而加重班主任工作量。二是明确班主任工作量认定。认真贯彻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因地因校制宜,对班主任工作量按课时工作量的适当标准核算,同时尽量减少班主任教育教学管理之外的额外任务,缓解班主任超工作量超负荷管理。三是释放班主任心理压力。落实全员德育导师制,分解班主任班级文化建设、教育管理、安全管理等责任。学校领导给予班主任工作支持、理解和信任,维护班主任正当权益,最大限度释放班主任的工作负担和安全压力,增强班主任职业归属感。

弘扬班主任正能量,提升社会认同度。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构建良好社会环境,维护学校和中小学班主任职业声望。一是提高班主任公信度。宣传班主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让社会和家长达成共识。二是完善班主任荣誉制度。鼓励教师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充分肯定班主任贡献度,对担任班主任满10后以上、20年以上的颁发荣誉并给予物质奖励;开展“名班主任”系列评选与表彰,设立班主任工作带头人、名班主任等专业荣誉称号,并将“名班主任”列入名师系列管理使用,享受政府名师津贴,提高班主任政治地位和专业地位。三是加强班主任政策倾斜。对多年从事班主任工作且业绩突出的,由学校推荐列入局管后备干部考察对象;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中优先向班主任倾斜;在中小学教师“区管校聘”改革中,对名优班主任考核优秀、业绩突出的可进行越级聘任或优先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