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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政工程;软基处理;水泥浆搅拌桩;施工控制
中图分类号:[TU997]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1-0020-02
工程实例:深圳宝安大道(中段)市政工程(K0+200~K7+257.02)全长约7.06公里,我公司监理K3+817.75~K7+257.05段,含进场路立交范围1.18公里(K3+817.75~K5+000)。
采用水泥搅拌桩处理方法区段
表一
本段道路范围内场地主要为欠密实人工填土、鱼塘,其下分布着物理力学性质较差的淤泥,因此,必须对道路场地内的软基处理后,才能进行路堤填筑和其它市政工程的施工。此工程软基处理主要采用:水泥搅拌桩法、塑料排水板排水固结法、超载预压法、换填法等处理工艺。由表一可以看出,工程大约有1055m的距离需要采取搅拌桩法,下面本文主要针对水泥搅拌桩法的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展开论述。
水泥搅拌桩施工质量标准
( 1 ) 桩位的标准及要求。在桩基到位后,要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控制点桩位的选择,可以用竹签在选择的测控点进行标记。测量的误差要控制在1cm之内,累计误差控制在2cm之内。另外,在桩区处还要设定一定数量的控制检查桩,在打桩时对测量的位置进行检查,测量过程中如果发现位置有变动就要及时的进行更正。
( 2 ) 桩基垂直度的标准。按照施工设计,桩身的垂直度要在1.0%范围之内, 为了控制垂直度,一般在桩基的两侧都悬挂两个线砣,根据线砣的位置确定桩基的垂直度,一般施工过程中要检查多次,其中最重要的一次是在打桩前,其余的检查是在每钻进提升一次后。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控制桩基的垂直度保持在范围之内.每根桩基要确保钻进和提升各两次。
( 3 ) 送浆的控制的标准。为了防止送浆压力不足和桩身断裂等施工事故的发生,可以将挤压表或自动记录仪安装在灰浆挤压泵上,用来检测送浆的各项指标,另外要加强松江过程的监控和检测,在整个送浆过程中要派专人进行负责记录,发现问题或者异常要及时停工进行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喷,补搅。
( 4 ) 深度的控制标准。一般来说,深度水泥搅拌桩的设计有效桩长为7.5m和4m, 设计桩顶标高-2m(支护)和-4.6m( 基底加固桩 ), 在实际中要根据高程、整平层标高等现场情况控制钻杆的长度,此处可以用油漆在桩架上以米为单位标注出距离和位置,这样可以有效的控制喷浆位置和减少深度误差,同时,还能方便夜间施工的进行,减少深度控制不精确带来的桩基不稳定事故。
( 5 ) 各桩间距离的控制要求。为了保证水泥搅拌桩基的整体稳定性和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在每次施工前都要用米尺测量桩基之间的间距,保证桩与桩之间咬合的距离在200mm以上。
二、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点
在软土地基基础上进行道路和市政工程的建设,要严格按照标准对地基进行加固,这样才能为保证施工质量打下基础,尤其要严格施工期间的工程监理和管理,以本工程为例,工程全长3439.25m,路场地条件复杂,需要处理的软弱土层不同,地质、水文等条件较为复杂,因此对于工程质量的建立也显得更加重要,要实现确定详细的管理措施,并设置桩长,桩位,送浆等多个质量控制点,在这些质量控制点上要严格进行技术监督, 发现任何差错都必须立即纠正, 防止事故的发生,具体来说要做好以下几点:
2.1责任分工。由项目经理部统筹,安排专人全过程负责水泥搅拌桩的施工,将全部机械进行编号,同时制作标牌,在标牌上注明桩距以及钻机长、搅拌桩桩长、现场负责人、技术员等人的姓名,并将其悬挂在钻机的显眼位置。
2.2管道检验。每次启用水泥搅拌桩前,都要用水对整个管道进行冲洗,以防止发生管道堵塞,等水排出并确认没有堵塞之后才可以下钻。
2.3吊锤控制。要在水泥搅拌机的主机上方悬挂一个吊锤,通过操纵吊锤使其与钻杆上、下、左、右的距离相等,来确保桩体的垂直度符合规定要求。
2.4质量检查。要对每一根成型的搅拌桩进行检查,依次检查水泥的使用量、水泥浆拌制罐体的数量、喷浆搅拌的时长、重复搅拌的次数,同时查看压浆过程中有无出现断浆。
2.5测定检验。给每台机械配备上一台电脑记录仪、一套水泥浆比重测定仪,要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随时记录测定每米掺合量和水泥浆用量,以保证桩体达到设计要求,同时项目监理人员、质检人员要对水泥浆水灰比进行随时抽查检验。
2.6过程控制。施工过程中,要对喷浆和停浆的时间严加管控;在桩体喷浆之前,务必不允许进行进行钻杆提升作业;每根桩一旦开钻后,就必须始终坚持连续喷浆,不得中断;施工中储浆罐内的储浆量要始终确保比一根桩的正常用量多50千克,一旦储浆量少于上述标准,就务必要停止施工。
2.7故障处理。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喷浆量不足的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按照监理人员的要求进行整桩复搅,确保复喷的喷浆量达到设计量;若出现机械故障或者停电等情况,应及时将喷浆中断时的深度记录下来;对于中断喷浆的情况,要确保在12小时之内进行补喷并按实际情况填写施工记录,补喷要与原来重叠lOO厘米以上,若超过12小时后仍未进行补喷的,就要进行补桩处理。
2.8施工记录。施工过程中要安排专人逐桩现场认真填写原始记录,详尽、完善、如实地记录施工桩号、成桩日期、天气状况、喷浆深度、停浆标高、灰浆泵压力、管道压力、钻机转速、钻进和提升速度、浆液流量、喷浆量、复搅深度等内容,并及时汇总分析,发现不符要求的立即纠正,原始记录不允许后补。
三、结束语
水泥浆搅拌桩是软土路基处理中最常用到的方法,尤其对市政工程而言,其技术、材料的要求更高。因此要全方位的控制施工细节、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对整个过程进行管理和完善,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参考文献
[1] 龚晓南#复合地基理论及工程应用[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2.11-19。
[2] 周国钧, 胡同安, 黄新。水泥系深层搅拌法试验研究回顾[J]。工业建筑,2004,(9):3-7。
[3] 王天柱。水泥搅拌桩复合地基的施工技术[J]。建筑技术, 2006,(3):169。
新年伊始,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视工作座谈会,主要工作是回顾年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分析当前面对的形势和问题,研究部署年主要工作。前面,大家围绕大会主题做了很好的发言与交流,既量力而行地总结了工作,反映了问题,又提出了良多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听后很受启发。下面,我谈三个方面意见:
一、年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年是建筑业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工作的枢纽一年,在工作工作重、社会压力大、制约因素多的情况下,全国工程质量监管系统齐心合力,攻坚克难,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各地围绕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规章轨制,加强步队建设,改进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有力地保证了我国工程质量总体形势的不乱,全年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质量安全环境,在此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慰问。
(一)高度正视工程质量立法工作,健全法规轨制体系
过去的一年,我们不断把建章立制摆在各项义务的首要位置,针对现行轨制不完满、不适应的本地,展开了一系列律例规章的制修订义务,首要有:积极推进《树立工程质量管治条例》的修订义务,组织有关单位分七个专题进行了深化钻研论证,为下一步修订义务打下了坚实基础;制定出台《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举动方法工程质量看守管治规则》(住房和城乡树立部令第5号),进一步规范了工程质量看守的内容和挨次,推进详细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视任务;展开《树立工程质量检测管治办法》(树立部令第141号)的修订义务,组织多次调研和座谈,已完成了修订初稿;印发《关于做好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举动方法工程质质变乱讲演和查询措置义务的通知》(建质〔〕111号),为工程质质变乱的查询措置义务供给了基本依据。各地也在律例轨制树立方面做了不少义务,制定了良多的规范性文件,等省市还积极推进出台或修订关于工程质量管治的本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力促进了工程质量监视任务的法制化过程。
(二)积极立异工程质量监管方式,进步监管工作效能
过去一年,各地以5号部令的出台为契机,以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效能为目的,以履行看管放哨和差异化监管、加强市场与现场监管联动等为重点,积极探究,不时立异,有针对性地改良和完美监管方法办法,监管效能不时提高。北京将巡回看管和完工验收同步看管连系起来,增强对工程施工全进程的放哨,上一年合计巡回看管反省16265项次,宣布整改告诉书1761份。江苏省常州市树立荫蔽工程网上告诉系统,使看管职工可以依据状况随机抽查,加强了监督工作的有用性和威慑力。湖南省住房城乡建立厅每季度均公布全省差异化管治企业名单,指点和催促各地增强对其所承建项目标看管反省,加强差异化监管。广西、贵州等省市积极推进市场与现场监管联动,加强监管局部的信息沟通,完美结合法律机制,加大了看管法律力度。
(三)着力加强重点领域工程质量监管,保证工程质量
过去一年,各地在任务中注重凸起重点范畴和单薄环节,不时完美监管办法,加大监管力度,获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增强房屋工程尤其是保证性住房质量监管,不少省市开展了保证性住房质量专项反省,在保证性住房中具体施行质量分户验收轨制,全体质量获得有用包管。二是深化开展工程质量凸起问题专项管治,在中间一致摆设的专项管治排查任务中,全国合计排查工程项目63411个,发现问题60884个,罚没、补交等款子金额合计5320.5万元,有用遏制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实在抓好汶川、玉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及上海世博会工程等重点工程质量监管,有关省市克制工夫紧、任务重的晦气前提,想方设法、竭尽全力地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包管了这些工程保质保量按时投入运用。特殊是在灾区恢复重建中,全国工程质量监管系统严密协作,相互支援,如上海市援助玉树灾区100万元专门用于树立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室,有力支撑了灾区的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治任务。
(四)认真抓好工程质量监视步队建设,增强执法能力和水平
过去一年,不少地域面临看管任务经费不落实、看管队伍泛起不不乱要素的严厉场面,然则各地工程质量看管机构在主管局部的关怀和支撑下,克制各种难题,队伍建立各项任务获得了积极发展。一是全力保证质量看管任务经费。经过各方起劲,财务保证看管任务经费的笼盖面进一步扩展,据计算,到岁尾,全国工程质量看管机构中已落实财务拨款的占48%,比2009年添加了20%,为质量看管任务的正常开展和看管队伍的不乱供应了有力支撑。二是深化开展质量看管机构和看管职工的审核培训。上一年全国各省市根本完成了对看管机构和职工的审核,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的培训任务,看管法律才能和程度进一步加强。三是积极推进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立。大都省市树立了省级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平台,完成了全省监管数据的共享,经过运用现代信息化伎俩提升了质量监管信息化程度,促进质量监督工作愈加科学、标准、高效。
二、当前面对的形势和问题
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取得的成绩值得肯定,但面对的形势仍旧非常严肃,工作仍旧非常艰巨。
一是工作重、规模大。跟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持续快速扩大,工程质量监管工作量大幅增加。据初步统计,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27.8万亿元,同比增长23.8%;建筑业总产值达到95206亿元,同比增长24%;房屋建筑施工面积达到70.1亿平方米,同比增长19%。其中,保障性住房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正在经历跨越式发展阶段,年全国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开工590万套,同比增长55.3%,年又计划建设1000万套,比年增长69.5%;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方面,国务院已经批复了28个城市的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目前有25个城市共有在建线路54条、1504公里。但是,工程质量监管职员并没有相应增加,监管气力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二是要求高、责任大。跟着保障和改善民生日益成为经济建设的主旋律,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糊口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更是民生问题,各级领导高度关心,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此外,从保证基本的结构安全到追求房屋功能公道、节能环保,老庶民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肩负的责任和压力越来越大。近两年来,中心领导同志对工程质量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反复夸大要高度正视工程质量问题,切实加强质量管治。同时,工程质量问题在媒体上的曝光率不断进步,工程质量已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三是问题多、难度大。全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保持稳中有升,但距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乞降人们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工程质量通病仍旧比较普遍,极个别工程质量差劲,甚至存在严厉质量安全隐患。同时,在当前我国经济体系体例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思惟观念深刻变化的转型时期,工程建设主体多元化,行为复杂化,工程建设领域面对大量新问题、新情况,工程质量监管的难度很大。去年查处了两起比较典型的案例,一个是有的省部门工程使用非法拉长的“瘦身”钢筋,导致钢筋截面尺寸和力学机能不符合国家尺度要求,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另一个是某保障房项目泛起大面积墙体和楼板混凝土不知足设计强度等级要求,导致6栋楼地上结构被拆除。钢筋和混凝土都是直接关系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如斯明目张胆地偷工减料,让人触目惊心。
对于上述问题,究其原因,我们以为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质量意识淡漠,诚信缺失。市场经济首先是诚信经济,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也是工程建设企业信誉的根本保证。但一些企业和从业职员没有基本的诚信观念和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淡漠,缺乏搞好工程质量的内在机制。更有少数人利欲熏心,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对工程质量造成严厉危害。
二是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以不公道工期和造价为主要特征的恶性竞争加剧,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存在,同时从业职员总体素质偏低,一大批技术气力薄弱、质量保证能力不足的步队挤占了市场,企业缺乏搞好工程质量的必备前提。
三是监管处罚不力。因为工程质量监管气力严厉不足,以及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地区质量监管工作不到位。更重要的是,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不严,处罚力度普遍较弱,甚至有个别地方基本没有处罚,致使企业违法本钱过低,缺乏搞好工程质量的外部压力。
三、年重点工作
年,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要果断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心经济工作大会精神,牢牢围绕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大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为核心,切切实实抓好几项重点工作,取得实其实在的效果。
(一)持续推进法规轨制建设
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是政府依法实施监管的基础,加强法规轨制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今年,要着力推进4个方面的法规轨制建设。一是持续发展《建设工程质量管治条例》修订工作。《条例》作为工程质量管治的基本法规,对其进行修订是一项政策性极强、涉及面很广的工作,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论证。去年我们对7个专题进行了研究,今年还需要再研究几个专题,包括确立监视机构的执法定位、增强对企业和职员资质资格的要求、鼓励企业创优争优等方面,要发展进一步的调研和论证,以扎扎实实地推进修订工作。二是修订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治办法》。《办法》修订稿经由反复的征求意见和论证修改,这次会上也已印发大家,有的同志在前面发言中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但愿大家回去以后认真组织研讨,及时反馈书面意见。我们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部法规司审议,争取下半年修订出台。三是出台保障性住房质量管治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增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姜部长在去年底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大会上特别夸大:“住房工程质量,特别是保障房质量,明年各地要作为重点抓一下。”因此,今年要把保障房质量监管作为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其工期紧、造价低、政府投资等特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四是持续发展工程质量保险轨制研究。工程质量保险轨制是用经济手段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有效措施,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研究,也但愿各地积极介入试点,积累有益经验,共同推进这项工作。
(二)加强以保障房为重点的工程质量监视执法
今年,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发展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视执法检查。各地要对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进行全面普查,在各省市自查的基础上,我部将适时进行督查。对于今年的检查工作,特别夸大三点:第一检查内容要突出重点。重点检查工程参建各方和注册执业职员质量行为、工程主体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的质量、住宅质量分户验收轨制落实情况等。第二要多采用暗查的方式。检查工作不能走过场,暗查暗访,不提前通知,既可以增强检查的威慑力,又可以了解真实情况,我们到各地督查也将主要采取“扫马路”方式。第三要严格执法。对于部里督查的每一项工程,都要下发检查意见反馈书,检查结果将选择枢纽内容进行网上公示。各地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果断督促整改到位,并严格依法进行处罚。二是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执法。姜部长在去年底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大会上提出明确要求:“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从业职员和企业负责人,要限制其从业资格;情节严厉的,终身不得从事建筑流动。同时,要把严厉查处违背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一项治本措施,长期坚持,绝不松懈。”因此,我们将和市场司一起,对于工程质量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进一步加大资质资格、招投标等方面处罚力度,并着力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建立健全市场诚信体系,实现市场和现场监视执法信息的共享。三是规范和加强工程质量行政处罚。去年部里一直在研究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文件,估计很快就将出台,文件对各类行政处罚的权限、尺度等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具可操纵性。各地要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行政处罚工作。
(三)认真做好5号部令的贯彻执行工作
5号部令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文件,贯彻执行好部令,是现阶段进步工程质量监管效能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保障。去年9月份,我们在太原召开了宣贯会,随后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5号部令的通知,提出了详细要求。各地要进一步进步熟悉,把今年作为5号部令的贯彻执行年,务必使部令的各项划定落到实处。建议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各省市要尽快制定部令的详细实施办法,重点是细化工程质量监视内容和监视程序。好比,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监视是否以程序性监视为主;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视以巡查为主,是否要划定最低检查频次等,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大家常提尽职免责,各地的实施办法就是要把质量监视机构应该履行哪些职责划定清晰,既要留意体现行政执法的要求,不能越位,也要保证监视机构有能力充分履行职责,不能缺位。二是要严格落实企业和个人的质量终身责任制。要加快建立本地区工程质量信用档案,认真执行在建筑物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及时宣布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划定,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资质资格的处罚力度,增强企业质量责任落实。积极探索领导带班制,保证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枢纽职员在岗到位,增强个人质量责任落实。三是要鼎力加强工程质量监视步队建设。按照部令要求,持续做好对本地区各级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及监视职员的考核培训,重点督促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机构和职员进行整改,保证监视步队素质和监视执法水平。还没有落实经费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与有关部分沟通协调,尽快妥善解决经费保障问题。
(四)持续深入发展工程质量突出问题专项管治
发展工程质量突出问题专项管治,是按照党中心、国务院关于深入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管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着力消除制约工程质量水平进步的不利因素的重要举措。专项管治并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与我们的日常工作密不可分。年全国工程质量专项管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长效机制建设还有待加强。因此,各地要进一步增强专项管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找出差距,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管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治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围绕中央工作,扎实推进专项管治工作取得新成效。
同志们,年是我国“十二五”开局之年,经济社会发展将迈入一个新的阶段,认真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大局,是我们的重要职责。但愿大家坚定决心信念,再接再厉,扎扎实实做好今年各项工作,为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再上新台阶而不懈努力。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对业主的维修要求进行协调,督促责任方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责任。下面是投诉处理过程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一、认清房屋质量保修期
根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质量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但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关于房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一个是自 “竣工验收之日起”,另一个是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看似是有矛盾的,我们仔细观察会发现,这两个规定分别是两个不同主体向谁承担保修责任的问题。一个是施工方在房屋竣工验收后向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另一个是开发商自房屋交付之日向业主承担保修责任。但由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未明确保修期限问题,因此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说法更为准确。因为即使开发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计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从竣工验收之日到房屋交付这段时间,现实中很多房屋是在竣工验收后几个月之后才交付的,甚至出现了一交房就过保修期的情况,这对购房人来说很不公平,购房人对这点应该有所了解,可以要求开发商就保修期进一步明确规定。
二、投诉处理方式
1、维修处理
这类房屋质量问题属于观感或使用功能上,比较常见,责任界定清晰,未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经济损失较少,责任方能较快完成维修,业主比较满意。
2、检测机构鉴定
这类房屋质量问题往往是业主对结构安全产生怀疑,或者责任界定不清晰,应当通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委托人先行垫付,最终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根据鉴定结论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
3、通过司法程序
这类房屋质量问题往往给业主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业主通过质量问题的反映,要求开发商给予经赔偿或者提出换房、退房要求。对于业主这方面的要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给予支持的,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它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所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部门如果对双方的维修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建议双方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不过从现实来看,业主想通过这一途径维权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主要面临的问题是周期长、成本高,开发商不配合等。
三、投诉处理原则
1、合法。适用法律要准确,这里主要是要分清“保修期”的界定问题。处罚要分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有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规定,但罚款数额大,不利于实际操作,而且现实中很多质量问题是由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比较突出的是建设单位的直接发包或者违法分包,导致总包单位不能积极履行总包责任,所以开发商自房屋交付之日应当向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目前大多省、市都出台了操作性较强的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不同责任主体不履责的行政处罚措施。
2、合情。业主相对于开发商属于明显的弱势群体,地位不对等,信息不透明,很多房屋质量问题在业主不知不觉中就过了保修期,变得投诉无门。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也不尽人意,房屋作为七十年产权的商品,关于保修期的规定也未免太短。所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应多为老百姓着想,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尽量协调维修,不能敷衍了事,更不能站在开发商的角度思考问题。
3、合理。多数业主是比较理性的,但也有部分人维权过激,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房屋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是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处理,维修解决,仍是最有效的办法。对于有些业主坚持先赔偿后维修,或者提出的漫天要价的赔偿数额要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部门既无权处理也无能为力,只能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反而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所以业主要依法、合理投诉。
五、下一步工作
1、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业主维权更有力的法律支持,首先是城市商品房预售制度亟需改进,房价已成为老百姓不可承受之重,然而商品房预售的制度设计更让本已失衡的天平进一步倾斜,房地产业的很多疑难杂症都源于这个制度。近年来各地相继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又给老百姓买房增加了一层负担,征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本意是为了更好的解决房屋保修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难题,然而不免有纵容开发商之嫌,而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专项用于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此可见,对于业主户内的房屋质量问题仍是未解之题。
2、加强对房屋质量通病治理的监督力度。在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总结施工过程中成熟的技术做法,并将其强制推行,将以纳入重点监督范围。工程质量监督要及时总结房屋质量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工作中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
3、建立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只有将业主的房屋质量问题的诉求,有效的转化为经济赔偿,才是解决房屋质量投诉的根本之道,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专业的工程担保公司,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规范工程建设中各种行为,用质量赔偿或者担保办法,是规避工程质量风险的有效途径,将业主的损失降到最低。
4、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主管部门要习惯于将对失责企业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通过媒体曝光,其次加大群众举报力度,只有群众满意、百姓放心的产品才是好产品,再者当业主面临合法权益受损时,一定要据理力争,竭力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这个角度讲,任何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都需要全民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建设部建监(1997)60号
关键词:工程质量责任;项目管理机制;责任处罚;解决办法
施工单位项目部:一个建设项目在完成招投标后、选定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或承建商组建项目部,确立职能分管,引进劳务分包,确定材料供应,项目开工实施,直至竣工交验。最终形成质量合格的工程产品。
一、我国目前施工班子组成
我国目前的施工班子主要由两大块组成,即项目部和劳务分包单位。
1.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技术、材料供应及相关财务劳资等部门组成,他们是建设任务的具体组织者和管理者。
2.劳务分包单位:建设任务的具体落实者和执行者。
二、建筑工程质量的实现
正常情况:项目部接到设计文件经过图纸交底,领会设计意图,落实疑问事项,技术部门组织现场测量放线。劳务分包在技术质量安全交底后,完成具体施工。施工过程中由项目部质检人员完成“三检”,保证报验工程质量。但实际项目部往往弱化了项目技术方面的工作力度,而把大部分工作交给劳务队去做,甚至包括“三检”制度的落实,测量放线的校核。给监理的报验时,项目部的质量、技术人员就成为传话筒,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实际由劳务队技术水平的高低决定的,项目部怎样能落实质量目标呢?
三、项目部人员的工程质量责任
项目经理往往违反正常的工序安排,抢功冒进,材料以次充好,他们更多的应承担安全、违反施工程序,材料投入不足及错误指示造成的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工作不细致,走马观花,不能发现实际存在的许多问题。劳务队到场后发现问题,他们才着手解决。劳务队因能力所限,未能发现的问题就会遗患。由此造成技术质量方面的事故。
劳务队的责任,体现在不认真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进行施工,随意操作,施工人员技术水平及能力参差不齐,对工程质量方面无认识或要求不高,认为规范要求是书上的东西,现实中达不到,从而造成质量事故。
目前对于工程质量责任的处罚,往往是先处理项目经理,再到技术、质量、安全主管负责人,余下一般不承担责任。处罚无法触及到具体操作者。这种处罚和工程的形成恰恰本末倒置,使质量管理的落实不到位,因此很难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四、如何解决问题
解决建筑质量的问题,应从根本上着手,从形成建筑工程质量的各环节上想办法;在建筑质量事故责任的处罚方面应考虑“谁受益,谁担责”和“谁授意,谁担责”的原则执行。也就是说,谁受益最大,谁担责最多。谁授意指示造成质量问题,谁承担完全责任。
1、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
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自然责无旁贷。但项目经理对工程施工具体的管理却比较少。他们更多的精力放在外部关系协调方面。项目经理的参与仅限于工期目标,材料到场时间,施工人员的调配,部分合同的商定。对工作疏于细节落实而仅注重节约成本。
项目部分管技术、质量、质检,的人员,应该是有能力的,但这些人是聘任来的,彼此的关系松散,对工作的责任心有限,对质量更多的是宏观掌控。项目部的组成是临时的,完成一个项目,就又各奔东西。很难形成一个有凝聚力、向心力、稳定的团队。这部分人员如果认真工作会得罪不少人,讨人嫌。所以他们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林姑娘进大观园,决不多走一步路,多说一句话。主动性、积极性乏善可陈。他们在技术上花的心思有限,更多的在争取甲方签证、变更上,为单位争取更大的效益。
在市场经济情况下,劳务队的工人,大部分处于流动状态,工人与单位之间的唯一粘合剂就是“钱”。给多少钱干多少活,干好干坏影响不大。工地数人头,区别只是大工多少钱,小工多少钱。而大小工的能力没有人去衡量考核,就是大锅饭,不利于工人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提高。
2、责任处罚
责任处罚的划分除执行目前法律法规外,还应考虑形成质量事故的所有成因。原则是谁造成的谁承担,不处罚具体的人,责任不能一追到底,处罚就无效果。因此责任应细分。例如一个砌砖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假若小工按比例足量拌合砂浆,按时供料;大工按线砌墙,按程序施工,按规矩留洞、砂浆饱满、墙角方正,出现事故就与他们无关。参与工程的单位、个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完成本职工作,就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当事人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应发现的问题有向上级报告的义务。否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项目部的质量技术部门除指导正常施工,还应落实“三检”制度。对于未验收,验收未通过的质量安全隐患,造成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经理听命于承建商或单位负责人,往往不是真正的责任人。若项目经理已尽到告知义务,则应考虑项目经理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而由承建商或单位负责人来承担主要部分或全部责任。
承建商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的责任也不应笼统处理,这部分人虽不参与施工,但他们却是决定工程质量的关键。因为是他们确定项目的班子,供货商,劳务队,从而也就决定着工程质量的优劣。因此对同一承建商或施工单位屡犯不改的,应加重处罚,而不能仅限于事故本身造成的损失。
3、解决的方法
A、加强工人就业前的岗位培训。
我国现在的教育培训制度在项目经理及技术、质量、安全岗位方面是比较健全,但针对工人的教育培训制度则未全面建立起来。工人大部分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放下锄头进城就成为建筑大军中的一员。他们部分人的技术是师傅传授,部分人的技术则是实践经验和自我总结。对国家有关建筑质量规范标准知之甚少。所以这部分人员的教育培训就急需完成。
国家应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同样的工种分为不同的等级,工人依据不同的等级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主依据不同的等级付给相应的报酬。这样工人就有上升的空间,有利于造就高水平的技术劳动力。
国家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技术工种实行资质审核。符合资质从事与资质相应的工作。首次进入工地的人员均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在有关专业院校或社会专业技术认证机构进行培训和考核,根据考核的情况颁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这些执证人员参照国家现行的再教育制度,定期进行再教育和考核,以使他们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与社会同步,淘汰不合格的技术工人。
通过培训,劳务人员明确自己应担负的职责。改变责任仅是上级管理人员的想法。责任就能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人身上。
B落实质量责任登记备档制。
一、总体工作要求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易地扶贫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案,兴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本方案所称的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监督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3、《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11〕79号);
6、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7、现行建筑工程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文件。
三、监督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报监资料。
2、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后,监督机构按工程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监督组,具体实施监督工作。
3、项目监督组根据监督工作相关依据及工程具体实际情况编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要求、监督抽点、频次及相应监督方式,并与工程开工前进行监督工作交底,并下发《工作计划》。
4、项目监督组根据拟定的《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的监督抽查内容、频次、节点开展监督工作。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规定下发监督处理文书或上报上级部门实施行政处理措施。
5、按要求填写监督工作记录,收集整理质量监督档案。
6、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监督工作有关规定,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完善监督档案,在规定期限内整理立卷,符合要求后向档案室移交。
四、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内容
1、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3、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4、抽查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程序及组织形式进行监督。
6、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五、监督方法
1、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前一天通知监督小组,原则上应到场参与监督验收过程。对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现场管理规范的项目可采用事后核查的方式。重点检查验收参与人员资格、组织程序及行为和重点部位的实体质量。
2、实施重点控制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设置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当施工至规定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前通知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到现场抽查。
3、项目监督小组应对工程使用主要承重结构砌体材料、钢筋等实行现场抽样检测,抽样数量参照市建设工程监督抽测有关文件执行。
4、除对质量控制点实行定点检查外,监督小组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随机抽查。随即抽查内容为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状况。
六、监督措施
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各责任主体应予配合,提供相应的资料文件,并最其真实性负责。发现质量问题,可采取如下措施:
1、对一般质量问题,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完成,报建设(监理)单位复查后上报监督小组留存备案。
2、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大质量问题,应下发暂停施工通知,在质量问题未得到有效处理和监督部门未下发复工通知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恢复施工。
3、监督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未得到有效处理擅自施工或采用欺瞒手段上报处理结果的,一经查实,监督小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4、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违法法律法规的质量行为及重大质量问题的,将按照市建设工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七、监督要求
1、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参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整改结果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回复质量监督工作小组。
4、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